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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证篇第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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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胡注长于地理及考证,今日学者无不知。书名《表微》,非微何必表也?曰:考证为史学方法之一,欲实事求是,非考证不可。彼毕生从事考证,以为尽史学之能事者固非;薄视考证以为不足道者,亦未必是也。兹特辑存数十条,以备史学之一法,固知非大义微言所在也。

    周赧王五十五年,秦前後斩首虏四十五万人,赵人大震。

    注曰:此言秦兵自挫廉颇至大破赵括,前后所斩首虏之数耳。兵非大败,四十万人安肯束手而死邪!(卷五)

    考证贵能疑,疑而後能致其思,思而後能得其理。凡无证而以理断之者,谓之理证。《朱子语类》一三四,言:“赵卒都是百战之士,岂有四十万人肯束手受死,决不可信。”又言:“恐只司马迁作文如此,未必能尽坑得许多人。”此理证也。身之之言盖本于朱子。

    秦二世二年,李斯上书,言:“赵高劫陛下之威信,其志若韩玘为韩安相也。”

    注曰:《索隐》曰:“玘一作起,并音怡,韩大夫弑其君悼公者。然韩无悼公,或郑之嗣君。案《表》:韩玘事昭侯,昭侯以下四世至王安。斯说非也。”余观李斯书意,正以胡亥亡国之祸,近在旦夕,故指韩安以其用韩玘而亡韩之事警动之。韩安之时,其臣必有韩玘者,特史逸其事耳。李斯与韩安同时,而韩安亡国之事,接乎胡亥之耳目,所谓殷鉴不远也。《索隐》于数百载之下,议其说为非,可乎!(卷八)

    史阙无徵,即以李斯书为徵,并可以补史之阙也。

    汉成帝绥和二年,议郎耿育上书冤讼陈汤曰:“甘延寿、陈汤,为圣汉扬钩深致远之威,雪国家累年之耻,讨绝域不羁之君,系万里难制之虏,岂有比哉!先帝嘉之,仍下明诏,宣著其功,改年垂曆。”

    注曰:师古曰:“谓改年为竟宁也。不以此事,盖当其年上书者附著耳。”余按《元纪诏》曰:“匈奴郅支单于背叛礼义,既伏其辜,呼韩邪单于修朝保塞,边垂长无兵革之事,其改元为竟宁。”则改年亦以此事,非附著也。(卷三三)

    竟宁谓究竟安宁,犹今言到底胜利也。师古以为适合,身之以为非适合,引《元纪诏》为证,是之谓书证。

    王莽始建国二年,立国将军孙建奏:“陈良、终带,自称废汉大将军,亡入匈奴。”

    注曰:废汉,言汉氏已废灭也,孙建之言云尔。(卷三七)

    陈良、终带,反王莽而亡入匈奴者也。自称“大汉将军”则有之,岂有自称“废汉”之理!孙建述其言而改之以媚莽,遂不觉其不词。身之盖有见于当时“亡宋”之称,故知此为莽将军孙建之言耳。

    始建国三年,沛国陈咸,以律令为尚书。莽辅政,多改汉制,成心非之,叹曰:“《易》称‘见幾而作,不俟终日’,吾可以逝矣!”即乞骸骨去职。及莽篡位,召咸为掌寇大夫,咸谢病不肯应。时三子参、钦、丰皆在位,咸悉令解官归乡里,闭门不出。

    注曰:中兴之後,沛方为国,此由《范史》以後来所见书之也。陈咸,後汉陈宠之曾祖。(卷三七)

    以後来之名加诸前,在史家为惯例。若文物本身而有此,则真伪问题生矣。中兴之後,沛方为国,莽时安得有沛国之名乎!《注》特斥言之,促学者以实事求是之精神,当于细微处加之意耳。

    汉淮阳王更始二年,萧王復与铜马馀众,大战于蒲阳。

    注曰:贤曰:“前书《音义》曰:‘蒲阳山,蒲水所出,在今定州北平县西北。’”余按此乃《班书·地理志》中山曲逆县下分注,非《音义》也。(卷三九)

    以《汉书》本注为《音义》,乃偶误。此条与前条,皆史家正名之法。

    汉光武帝建武二年,李宝倨慢,禹斩之。《考异》曰:更始柱功侯李宝,时为刘嘉相,此盖别一人同姓名。

    注曰:余参考《范书》,究其本末,汉中王嘉,即以更始柱功侯李宝为相,禹诛之,非别一人也。(卷四〇)

    《考异》有误,不为之讳,《胡注》所以为《通鉴》功臣。

    建武十四年,大中大夫梁统疏:“丞相王嘉,轻为穿凿,亏除先帝旧约成律。”

    注曰:按《嘉传》及《刑法志》,并无其事。统与嘉时代相接,所引固不妄矣,但班固略而不载也。(卷四三)

    史略不载,即以梁统疏为证,并可以补史之略。

    建武十七年,拜马援为伏波将军,以扶乐侯刘隆为副,南击交趾。

    注曰:贤曰:“扶乐县名,属九真郡。”余谓贤说误矣,九真郡未尝有扶乐县。隆初封亢父侯,以度田不实免,次年封为扶乐乡侯。则扶乐乃乡名,非县名,贤考之不详也。《水经注》:“扶乐城在扶沟县,砂水径其北。”(卷四三)

    《晋志》九真郡有扶乐县,谓“九真郡未尝有扶乐县”者,指《汉志》也。贤以晋地理释汉地理,故《胡注》以为误。

    汉明帝永平十六年,诸国皆遣子入侍。西域与汉绝六十五载,至是乃复通焉。

    注曰:王莽天凤三年,焉耆击杀王骏,西域遂绝,至此五十八载耳。此言与汉绝六十五载,盖自始建国元年数之,谓莽篡位而西域遂与汉绝也。(卷四五)

    考史当注意数字,数字有不实,则当稽其不实之由。王莽初年,西域虽与中国通,而对手者实为莽,故曰“与汉绝”。其义甚精,非好学深思,不能得其解也。

    汉和帝永元十五年,是岁初令郡国以曰北至按薄刑。

    注曰:时有司奏,以为夏至则微阴起,靡草死,可以决小事,遂令以曰北至按薄刑。贤曰:“《礼记·月令》曰:‘孟夏之月,靡草死,麦秋至,断薄刑,决小罪。’按五月一阴爻生,可以言微阴。今《月令》云‘孟夏’,乃是纯阳之月,此言‘夏至’者,与《月令》不同。”余按安帝永初元年,鲁恭言:“自永元十五年,按薄刑改用孟夏。”则夏至乃谓夏之初至。《范史》以“日北至”书之,其误后人甚矣。(卷四八)

    以夏初至为日北至,此《范史》之偶误,《通鉴》因之,贤注疑之。《胡注》稽其致误之由,盖误解鲁恭之疏,以孟夏之夏初至为夏至,遂书为“日北至”。此条亦史家正名之法。

    汉献帝初平元年,盖勋曰:“昔武丁之明,犹求箴谏。”

    注曰:贤曰:“武丁,殷王高宗也,谓傅说曰:‘启乃心,沃朕心。’说復于王曰:‘惟木从绳则正,后从谏则圣。’”余谓盖勋忠直之士,时卓方谋僭逆,不应以武丁之事为言。据《国语》,楚左史倚相曰:“昔卫武公年数九十有五矣,犹箴儆于国曰:‘毋谓我老耄而捨我,必恭恪于朝,朝夕以交戒我。闻一二之言,必诵志而纳之,以训道我。’及其没也,谓之叡圣武公。”勋盖以卫武公之事责卓也。史书传写,误以“公”为“丁”耳。(卷五九)

    此即《校勘篇》中之理校法。先以理斥其非武丁,然后据《楚语》以证其为武公之误。其说精切,然实一字之讹,以其词繁,故隶本篇。

    汉献帝建安十年,畿在河东十六年,常为天下最。

    注曰:杜畿之子为杜恕,恕之子为杜预。其守河东,观其方略,固未易才也。余窃谓杜氏仕于魏晋,累世贵盛,必有家传,史因而书之,固有过其实者。(卷六四)

    此提示人读史必须观其语之所自出也。南宋仕宦之贵盛,莫过于史氏,以史弥远之姦,而《宋史》不以入《姦臣传》,身之盖有先见矣。

    魏邵陵厉公正始八年,大将军爽,用何晏、邓飏、丁谧之谋,迁太后于永宁宫。

    注曰:据后魏起永宁寺于铜街西,意即前魏永宁殿故处也。又据《陈寿志》,太后称永宁宫,非徙也。意者晋诸臣欲增曹爽之恶,以“迁”字加之耳。《晋书·五行志》曰:“爽迁太后于永宁宫,太后与帝相泣而别。”盖亦承晋诸臣所记也。(卷七五)

    《鲒埼亭集》外编廿八,《读魏志曹爽传》云:“旧史不平之事,有二大案焉:其一为曹爽;其一为王叔文王伾。爽以曹氏宗支,有见于司马氏之难制,夺其官,思以张王室,不可谓非。而不自知驾驭奸雄之非其才也,委任何、邓,而又非其才也,遂见覆于司马氏。既覆,而司马氏百端造谤以加之,史臣从而书之,居然下流之归矣。叔文伾之事,范文正公颇昭雪之,而爽之冤,千古无言之者,呜呼!八司马当时幸而不死,皆有文章经術传于世,故後人尚有昭雪之者,何、邓实亦八司马之流,浮躁率露则有之,其心岂有他哉!身罹重典,不复邀有心人之原谅,其可伤也!”《潜研堂集》二,亦有《何晏论》,云:“陈寿之徒,以平叔与司马宣王有隙,故传记不无诬词。”二家所论,意与《胡注》同。然《胡注》所用之方法是考证,二家则评论耳。

    魏邵陵厉公嘉平三年,初,令狐愚为白衣时,众人谓愚必兴令狐氏。族父弘农太守邵,独以为“必灭我宗”,愚闻之,心甚不平。及愚仕进,所在有名称,从容谓邵曰:“先时闻大人谓愚为不继,今竟云何耶?”邵熟视而不答,私谓妻子曰:“公治性度,犹如故也。以吾观之,终当败灭。”邵没後十馀年,而愚族灭。

    注曰:此晋人作魏史所书云尔。(卷七五)

    愚附《魏志》廿八《王凌传》,凌之甥也。与凌同讨司马懿而失败,此明为司马氏谤愚之词,读史者当观其语之所自出。

    魏元帝景元三年,吴主喜读书,欲与博士韦昭、盛冲讲论。张布以昭、冲切直,恐其入侍,言己阴过,固谏止之。吴主曰:“孤之涉学,群书略遍,但欲与昭等讲习旧闻,亦何所损!君特恐昭等道臣下姦慝,故不欲令入耳。”布皇恐陈谢,且言“惧妨政事”。吴主曰:“王务学业,其流各异,不相妨也。不图君今日在事,更行此于孤,良甚不取。”布拜表叩头。

    注曰:据《陈寿志》,自“孤之涉学”已下,皆诏答之语。布得诏惶恐,以表陈谢,重自序述,吴主又面答之。自“王务学业”以下,皆面答之语。所谓“今日在事,更行此于孤”,盖比之孙,以擅权之时,不使吴主亲近儒生也。于是布拜叩头,未尝再上表也,此“表”字衍。在事者,在官任事也。(卷七八)

    有诏答,有面答,有表谢,有面谢。节引史书,宜细分析,不得混而无别,此示初学以引书之法则耳。

    晋孝武帝太元七年,是岁秦大熟,上田亩收七十石,下者三十石,蝗不出幽州之境,不食麻豆,上田亩收百石,下者五十石。

    注曰:物反常为妖。蝗之为灾尚矣,蝗生而不食五穀,妖之大者也。农人服田力穑,至于有秋,自古以来,未有亩收百石、七十石之理,而亩收五十石、三十石,亦未之闻也。使其诚有之,又岂非反常之大者乎!使其无之,则州县相与诬饰以罔上,亦不祥之大者也。秦亡宜矣!(一〇四)

    此以常理证其妄。

    梁武帝普通四年,魏以尚书左丞元孚为行臺尚书,持节抚谕柔然。孚,谭之孙也。

    注曰:魏孝昌元年,元谭为幽州都督,后此三年。按《魏书》,谭,太武之子。盖魏宗室多有同名者。(一四九)

    魏太武之子临淮王谭,孚之祖也;赵郡王幹之子谭,为幽州都督者也。二人皆魏宗室而同名,但相距数十年。钱竹汀《魏书考异》一,有“魏宗室多同名”条,盖受《胡注》之启发者。

    梁武帝中大通三年,韶曰:“韶闻小能敌大,小道大淫。皇天无亲,惟德是辅。”

    注曰:“小能敌大,小道大淫”,《左传》记随大夫季梁之言也。“皇天无亲,唯德是辅”,《书·蔡仲之命》之辞也。段韶父子起于北边,以骑射为工,安能作《书》语!魏收以其于北齐为勋戚,宗门强盛,从而为之辞耳。孟子曰:“尽信《书》,不如无《书》。”信哉!(一五五)

    “小能敌大”二语见《左·桓六年·传》,段韶见《北齐书》十六。《通鉴注商》以为“《北齐书》非魏收作,《胡注》误也”。然北齐国史本修于魏收,故《胡注》云然。

    梁简文帝大宝二年,湘东王绎谓将佐曰:“贼若水步两道,直指江陵,此上策也;据夏首,积兵粮,中策也;悉力攻巴陵,下策也。巴陵城小而固,僧辩足可委任。景攻城不拔,野无所掠,暑疫时起,食尽兵疲,破之必矣。”

    注曰:湘东安能料敌如此,当时作史者为之辞耳。(一六四)

    所谓当时作史者,指萧韶《太清纪》也。《南史》五一《萧韶传》:“太清初为舍人,城陷西奔江陵。人士多往寻觅,令说城内事,韶乃疏为一卷,客问便示之。湘东王闻而取看,谓曰:‘昔王韶之为《隆安纪》,说晋末之乱离。今之萧韶,亦可为《太清纪》矣。’韶既承旨撰著,多非实录,湘东王德之,改韶继宣武王,封长沙王。”是韶撰《太清纪》,多袒湘东,史已言之矣。

    《太清纪》十卷,《隋、唐志》著录,《通鉴考异》多引之,《太平御览》宗亲部亦引之。《崇文总目》云:“《太清纪》起太清元年,尽六年。”太清年号止三年,而云“尽六年”者,《梁书·元帝纪》,大宝三年,元帝犹称太清六年。是《太清纪》乃本湘东之意而作,其有利于湘东,自不待言。《通鉴考异》太清三年六月条,谓“此皆萧韶为元帝隐恶饰词”,九月条又谓“此亦萧韶之虚美”。身之所谓“当时作史者”,殆即指此。

    张宗泰《鲁岩所学集》一,不知此条是考证,非评论,乃谓:“胡三省注《通鉴》,多附史评。然有以轻于持论而失之者,如梁湘东王绎,当太清、大宝年间,置君父之仇于不问,而日与兄弟叔侄称兵,其人原不足论,而其料事之明,则有不容没者。三省曰:‘湘东安能料敌至此,当时作史者为之辞耳。’湘东得国仅三年,国破家亡,身死敌手,史臣何所爱于湘东而为之虚美!此则不曾参验前后情事,而妄为云云也。”鲁岩之论如此,甚矣鲁岩之轻于持论,不广参他籍,而妄肆讥评也!岂必得国久而后有史臣为之虚美哉!《太清纪》固撰在湘东未即位之前也。

    陈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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