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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秦第五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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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题解】

    本篇继续就“礼治”和“法制”问题展开辩论。因为周朝实行“礼治”,秦朝实行“法制”,所以用“周秦”作为篇名,御史坚决拥护“立法制辟”的重要措施。文学则坚持“礼治”,继续宣扬“礼周教明,不从者然后等之以刑”的“先礼后刑”的主张,其目的是攻击汉武帝推行的“法治”。

    御史曰:《春秋》罪人无名号,谓之云盗,所以贱刑人而绝之人伦也①。故君不臣,士不友②,于闾里无所容。故民耻犯之③。今不轨之民④,犯公法以相宠⑤,举弃其亲⑥,不能伏节死理⑦,遁逃相连,自陷于罪。其被刑戮,不亦宜乎?一室之中,父兄之际,若身体相属,————节动而知于心。故今自关内侯以下⑧,比地于伍⑨,居家相察,出入相司⑩,父不教子,兄不正弟,舍是谁责乎?

    【注释】

    ①人伦:这里指人类。

    ②士:古代介于大夫和庶民之间的阶层。

    ③耻:原作“始”,今据郭沫若校改,下文“夫何耻之有”,即承此而言。

    ④“今”,原作命,今据郭沫若校改。

    ⑤相宠:互相以为光荣。

    ⑥举:完全。

    ⑦伏节死理:伏法认罪。

    ⑧关内侯:汉官爵名,列第十九级,属于列侯,有侯号而居京畿,没有国土,故称关内侯。

    ⑨比地于伍:古时将百姓相邻的五家编为“一伍”,五家互相监督,如有一家犯罪,其他国家

    不告发,也要受处罚。

    ⑩相司:“司”同“伺”。相互监督。

    【译文】

    御史说:《春秋》上犯罪的人不写罪名名称,都叫做“盗”,是为了鄙视犯罪受刑的人,把他们排除在人类之外。君主不以他们为臣,士人不与他们交往,在家乡都无藏身之处。所以百姓以犯罪为耻辱。现在不守法规的人犯了国法反以为荣耀,完全抛弃父母妻小,不肯伏法认罪,不断地逃窜,连累了亲人,自己陷进了罪恶的深渊。这种人受到刑罚制裁,难道不应该吗?一家之中,父子、兄弟之间,就像身体各个部位相连一样,动一个关节都连着心。所以如今从关内侯以下,实行五家连坐,各家互相窥察,出入互相监督,做父亲的不教育自己的儿子,做兄长的不规劝自己的弟弟,不责备他的父兄还责备谁呢?

    文学曰:古者,周其礼而明其教(1),礼周教明,不从者然后等之以刑。刑罚中(2),民不怨。故舜施四罪而天下咸服,诛不仁也(3)。轻重各服其诛,刑必加而无赦,赦惟疑者。若此,则世安得不轨之人而罪之?今杀人者生,剽攻窃盗者富(4)。故良民内解怠(5),辍耕而陨心(6)。古者,君子不近刑人,刑人非人也(7),身放殛而辱后世(8),故无贤不肖,莫不耻也。今无行之人(9),贪利以陷其身,蒙戮辱而捐礼义(10),恒于苟生(11)。何者?一日下蚕室(12),创未瘳(13),宿卫人主(14),出入宫殿,由得受奉禄(15),食大官享赐(16),身以尊荣,妻子获其饶。故或载卿相之列,就刀锯而不见闵(17),况众庶乎?夫何耻之有!今废其德教(18),而责之以礼义,是虐民也。《春秋》曰:“子有罪,执其父。臣有罪,执其君,所失之大者也(19)。”今以子诛父,以弟诛兄,亲戚相坐(20),什伍相连(21),若引根本之及华叶(22),伤小指之累四体也。如此,则以有罪诛及无罪(23),无罪者寡矣。臧文仲治鲁,胜其盗而自矜。子贡曰:“民将欺,而况盗乎(24)!”故吏不以多断为良,毉不以多刺为工(25)。子产刑二人,杀一人,道不拾遗,而民无诬心(26)。故为民父母,以养疾子(27),长恩厚而已。自首匿相坐之法立(28),骨肉之恩废,而刑罪多矣(29)。父母之于子,虽有罪犹匿之,其不欲服罪尔(30)。闻子为父隐(31),父为子隐(32),未闻父子之相坐也。闻兄弟缓追以免贼(33),未闻兄弟之相坐也。闻恶恶止其人(34),疾始而诛首恶(35),未闻什伍而相坐也(36)。老子曰:“上无欲而民朴,上无事而民自富(37)。”君君臣臣,父父子子(38)。比地何伍,而执政何责也?

    【注释】

    (1)周:周密,周全。明:宣扬。

    (2)中:适合,恰当。

    (3)《孟子·万章上》:“舜流共工于幽州,放驩兜于崇山,杀三苗于三危,殛鲧于羽山,四罪而天下咸服,诛不仁也。”

    (4)剽攻:抢劫,掠夺。

    (5)解怠:同懈怠,松懈。

    (6)陨心:丧失信心,灰心丧气。

    (7)《公羊传·襄公二十九年》:“刑人则曷谓之阍?刑人非其人也。君子不近刑人,近刑人,轻死之道也。”

    (8)放:流放。殛(j0):杀死。

    (9)无行:品行不好。

    (10)捐:抛弃。

    (11)恒:经常,长久。苟生:苟且偷生。

    (12)蚕室:古代受宫刑(割去生殖器)者所居温暖的囚房。

    (13)瘳(ch#u):痊愈。

    (14)宿卫:旧时在宫殿里值夜守卫。

    (15)由得,原作“得由”,今据上下文意乙正。“由”通作“犹”。说本陈遵默。

    (16)大,读如“泰”。秦汉时有大官令丞,主管皇帝膳食事宜,属少府。

    (17)刀锯:古代刑具。刀用于割刑,锯用于刖刑。闵:同“悯”。

    (18)“今”字原无,今据《治要》补。

    (19)这是《公羊传·成公十六年》文,今本“臣有罪执其君”句在“子有罪执其父”句上。听:这里是判决案件的意思。

    (20)“相”字原作“小”,今据《治要》引改正。下文“未闻父子相坐也”,“未闻兄弟相坐也”,两个“相”字,都承此而言。亲戚:这里指父子和兄弟之间。

    (21)什伍:古代五家为“伍”,两伍为“什”。

    (22)华:同“花”。

    (23)诛及,原作反诛,正嘉本、太玄书室本、张之象本、沈延铨本、金蟠本作“诛及”,今据改正。

    (24)“况”下原有“民”字,卢文弨曰:“下‘民’字疑衍。”案撄宁斋抄本正无此“民”字,今据删。《困学纪闻》十引此文与今本同,并云:“文仲、子贡不同时,斯言误矣。”卢文弨曰:“子贡与臧文仲不同时,或从后论之。”案《韩诗外传》三:“季孙子之治鲁也,众杀人而必当其罪,多罚人而必当其过,子贡曰:‘暴哉治乎!’.又曰:‘以身胜人谓之责,责者失身’云云。”这里的“臧文仲”或是“季孙子”错了的。

    (25)毉:同“医”。

    (26)诬心:欺骗的念头。

    (27)疾子:有病的儿子。(28)首匿:首谋藏匿罪人。汉时有首匿连坐的法令。武帝时执行最严。《汉书·宣帝纪》:“地节四年(公元前66年)诏:‘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孙,罪殊死皆上请廷尉以闻。”

    (29)“多”下原无“矣”字,《急就篇补注》引同,今据《治要》引补。

    (30)“其”,原作岂,今据《治要》引改正。《公羊传·文公十五年》:“父母之于子,虽有罪,犹若其不欲服罪然。”即此文所本。

    (31)“闻”字原错在上文“而刑罪多”句下,今据陈遵默说校正。

    (32)《论语·子路篇》:“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通典》六九引董仲舒《春秋决狱》:“《春秋》之义,父为子隐,子为父隐。”

    (33)语本《公羊传·闵公二年》。《公羊传》、《谷梁传》“免”皆作“逸”。《汉书·邹阳传》:“阳见王长君曰:“庆父亲杀闵公,季子缓追免贼,《春秋》以为亲亲之道也。’”即用《公羊传·闵公二年》语,字亦作“免”,与此同。

    (34)《公羊传·昭公二十年》,“恶恶止其身,善善及子孙。”“其人”、“其身”,字异义同。

    (35)《公羊传·僖公十七年》:“君子恶恶也疾始,善善也乐终。”

    (36)“而”原作“之”,“也”字原无,今并据《治要》引订补。

    (37)《老子·德经》第五十七章:“我无事而民自富,我无欲而民自朴。”《文选·东京赋》注引《老子》“朴”上亦有“自”字。

    (38)语见《论语·颜渊篇》。

    【译文】

    文学说:古时候,规定周全的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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