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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客观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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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是一个自身不静止的活动,它消耗自身,转而向外。它直接 与客体相关,客体的静止的中和就是它的对立物的实在可能性;客体现在是那以前仅仅是形式的中和的中项 ,它现在本身具体而有了规定。

    仔细看一下,否定的统一这一端 对客体的关系,就是:客体由它而被规定,并因而分裂。化学性以紧张的客体的对立来开始,这种分裂可以首先看作是这个对立的恢复。但这个规定并不构成推论的分一端,而是属于差别化原则对中项的直接关系,在中项里,这一原则提供了自己的直接的实在;它是这样的规定性,即除了它是对象的普遍本性而外,同时在选言推论中又为中项所具有,对象由于这种规定性,便既是客观的普遍性,又是规定了的特殊性。推论的另一端 与外在独立的 个别性一端 对立;它因此就是同样独立的普遍性 一端;中项的实在中和在这一端所经验到的分裂,是它并不被分析为互相差别的环节,而是被分析为无差别的 环节。所以这些环节一方面是抽象的、漠不相关的基础,另一方面也是精神鼓荡的原则 ,这个原则由于它与基础的分离,同样也达到了漠不相关的客观性形式。

    这种选言推论是化学性的总体,同一个客观的整体,既在这总体中表现为独立的、否定的 统一,尔后又在中项里表现为实在的 统一,————但最后化学的实在表现于、消解于它的抽象的 环节之中了。在这些环节中,规定性不像在中和物里那样,是在一个他物中达到它的自身反思 ,而是自在地回到它的抽象里去,是一个原始规定了的原素 。

    3. 这些原素的客体因此摆脱了化学的紧张;通过实在的过程,那个化学性用以开始的事先建立 的原始基础,在这些客体中建立起来了 。再者,在这种情况下,一方面,这样的客体的内在规定性现在本质上是它们的单纯的、漠不相关的长在 与它们作为规定性 之间的矛盾,并且是分裂自身的向外的冲动,在它们的客体中和在一个他物 中建立起紧张,以便具有一个这样的东西 ,即客体对着它可以把自身当作差别的客体来对待,在它之中来中和自身并给自己的单纯规定性以实有的实在,这样一来,化学性便回到它的开始里去了,在这开始中,相互紧张的客体彼此寻求,然后通过一个形式的、外在的中项,把自身联合成为一个中和物。另一方面,化学性通过这样回归到自己的概念中去,便扬弃自身,并过渡到一较高的范围里去。

    丙、化学性的过渡

    普通化学已经指出化学变化的例子,在这些变化中,例如一个物体分给它的一部分质量,以较高的氧化,因此也就低降了另一部分的氧化程度;它在后一较低程度中,才能够与被带到它那里的另一个有差别的物体进入中和的化合,假如它在前一个直接的氧化程度中,对于这种化合,就不能接受了。这里发生的情况,是:客体不是按照一个直接的、片面的规定性来与另一客体相关,而是按照原始比率 的内在总体来建立 它对一个实在关系所需要的事先建立 ,并且因此给予自己以一个中项,它通过这个中项,就把它的概念同它的实在结合了;它是自在自为地规定了的个别性,是两端分立(选言)原则那样的具体概念;这种分立的重新联合 ,是同一个 否定的原则的活动,这个原则因此便转回到它的最初规定,但却是客体化 了。

    化学性本身是漠不相关的 客观性和规定性的外在性 的第一次否定 ,所以它还带有客体的直接独立性井带有外在性。因此就它自身说,它还不是那个自身规定的总体,那个总体是从它那里发生的,或不如说,它在那个总体中扬弃了自己。————由此而来的三种推论构成化学性的总体:第一种推论以形式的中和为中项,以紧张的客体为两端;第二种推论以第一种推论的产物、即实在的中和为中项,以分裂的活动及其产物、即漠不相关的原素为两端;但第三种推论则是自身实在化的概念,这概念为自身建立了前提(事先建立),它的实在化过程由此而有了条件,————这一推论以普遍的东西为其本质。然而化学的客观性却在直接性和外在性的规定之中,这些推论 由于这种直接性和外在性之故,还是彼此分离的 。第一个过程在它的产物中消歇了,它的产物是紧张的客体的中和,并且是一个外在附加的差别化,这个差别化重又煽起了过程;过程由于一个直接前提而有了条件,它在前提中耗尽了自己。————同样,把有差别的两端割裂出中和物以及把两端分析为它们的抽象原素,这都必须从外在附加的条件 和活动的刺激出发。但过程的两个本质环节,即一方面中立化,另一方面分割和还原,又都在同一个过程中连结起来,而且紧张的两端的联合 与挫去锋芒也是在这样的两端的一种分离 ,在这样的情况下,它们便由于还成为基础的那种外在性之故,构成了两个不同的 方面;在同一个过程中割裂出来的两端,比起那在过程中联合起来的两端来,是不同的客体或物质;在前两端从过程里重又出现为差别的两端的情况下,它们就必须转而向外;它们的新的中和,比起在前一过程中所见的中和来,是另一个过程。

    但这些必然发生的不同过程,同样又是许多阶段,外在性 和有条件的东西 将通过那些阶段而扬弃,从而概念出现为自在自为地规定的、没有外在性条件的总体。在第一过程中,构成整个实在的互相差别的两端的外在性,或自在之有的 、规定的概念与它的实有的 规定性的区别性,扬弃了自身;在第二过程中,实在的统一的外在性,单纯中和的 联合那样的联合,将被扬弃;————更确切地说,形式的活动首先在同样是形式的基础或无差别的规定性中扬弃自身,这些规定性的内在概念 现在就是作为在本身中自己实在化那样的进入自身的绝对活动,这种活动在自身中建立 起规定的区别,并且通过这样的中介 把自身构成是实在的统一,————这一中介因此就是概念自己特有的 中介,是概念的自身规定,就概念由此而自身反思那个方面看来,这一中介又是内在固有的事先建立 。第三种推论,它一方面是先行过程的恢复,另一方面又扬弃了漠不相关的基础还留有的最后环节————全然抽象的、外在的直接性,这种直接性以上述方式就变成了概念自己特有的 、自身中介的环节。概念于是便扬弃了作为外在环节那样的它的客观实有的一切环节,并且在它的单纯统一中建立了这些环节,概念因此便从客观外在性那里完全自由了(概念与客观外在性相关,只不过作为一个非本质的实在);这种客观的、自由的概念就是目的。

    * * *

    [1] 指差别关系。————译者注

    第三章 目的性

    哪里察觉到合目的性 ,哪里就会假定知性 为它的创始者,即是为目的而要求概念自己特有的、自由的存在。目的性 首先与机械性 对立,在机械性里,建立于客体中的规定性,本质上是外在的,这样的规定性,其中并没有表现任何自身规定 。单纯作用因 和究极因 Causis efficientibus und Causis finalibus 的对立就关系到那种区别 [7] ;用具体的形式说,必须把世界的本质当作盲目的自然机械性或是当作一个依照目的而自己进行规定的知性来把握,————这种研究也归结到那种区别。定命论 连同决定论 与自由 的二律背反同样是牵涉到机械性和目的性的对立;因为自由的东西就是在其存在中的概念。

    已往的形而上学处理这些概念,也和它处理它的其他概念一样;它一方面先提出一个一个世界观念,再努力指出这个或那个概念适合于此观念,与之相反之概念则是有缺憾的,因为不能用它来说明此观念;另一方面,已往的形而上学在那里并不研究机械因和目的这两个概念哪一个是自在自为地 具有真理。假如确立了目的概念,那么,客观世界就可以提供机械因和究极因;客观世界的存在并不是真的东西的尺度,而真的东西倒是这些存在物中哪一个是世界的真正存在物的标准。正如主观的知性在自身也显示了错误那样,客观世界也显示了真理的那些本身不过是片面的、不完全的和仅仅是现象状态的方面的阶段。假如机械性和目的性相互对立,那么,正因此就不能认为它们同等有效 ,其中每一个本身都是正确的概念,和另一概念具有同样多的有效性,而问题只在于哪里可以应用这一个或另一个概念。两者的这种同等有效性只是依靠因为它们有 ,即因为我们具有 两者。但必然有的第一个问题是,因为它们对立,两者中哪一个是真的呢;再一个较高的真正问题是,有没有一个第三者是它们的真理,抑或一个概念是另一概念的真理 。————然而目的关系 却证明了自身是机械性 的真理。————目的是自由存在中的概念,概念的不自由,概念之沉没于外在性之中,总是与目的对立的,在这种情况下,那表现自身为化学性的东西,就将和机械性 一起被考虑;所以机械性也和化学性一样,两者都包括在自然必然性之下,当其时,在机械性里,概念并不存在于客体之中,因为客体作为机械的客体并不包含自身规定,而在化学性里,则概念或者具有一个紧张的、片面的存在,或者在概念出现为把中和物伸张于两端中那样的统一的情况下,在它扬弃了[两端]这种分离的情况下,它又是外在于自身的。

    目的性原则愈是与一个在世界以外的 知性这样的概念相连系,并且在这种情况下受到虔敬的赞助,这个原则也就似乎离开真的自然研究愈远,自然研究不把自然的特性作为外来性的,而是作为内在固有的规定性来认识,并且只承认这样的认识可以形成概念 。既然目的是在其存在中的概念本身,那么,由客体的概念而来的对客体的认识,倒显得是没有道理地踏入到异质的 原素里,而对于机械性说来,一个客体的规定性是作为在客体以外并由一个他物建立起来的规定性,这种机械性反而被当作是一个比目的性更为内在固有 的观点,这可能似乎是很奇怪。然而机械性,至少是普通的、不自由的机械性,也和化学性一样,在以下的情况,必须看作是一个内在固有的原则,即:进行规定的外在物 ,本身又只是一个这样的客体 ,即一个外在地被规定的并且对这样被规定漠不相关的客体,或在化学性中,另一客体也是一个同样在化学上被规定的客体,总之,总体的一个本质的环节永远寓于一个外物之中。因此,这些原则 [8] 在总体之内仍然是有限的自然形式;但是,尽管它们不愿超出有限物以外,并且对于现象说来,也仅仅引到了本身还要求再向前进的那些有限的原因,毕竟它们仍是一方面以力、原因之类应该标志着原始性 的反思规定的概念,另一方面通过各种力的全体 、互为原因的整体 这样的抽象普遍性 ,把自身扩张为一个形式的总体。所以机械性表明了自身是一个总体的趋向,即它企图把自然就其自身 当作一个整体 来把握,这个整体对于它的概念,不需要任何其他的东西,————这一个总体并不见于目的和与目的相连系的、在世界以外的知性。

    现在合目的性首先表明自身是一个一般较高级的东西 ,是通过一个自在自为之有的统一 来外在地 规定客体多样性的知性 ,这样,客体的漠不相关的规定性由于这种关系 ,就变为本质的 。在机械性那里,这些规定性由于单纯的必然性形式 ,就变为本质的,而它们在那里的内容 ,则是漠不相关的,因为它们应该仍然是外在的,并且唯有知性本身才该满足于认识它的联系,即抽象的同一。在目的性那里却正相反,内容变得重要了,因为目的性事先建立了一个概念,一个自在自为地被规定的 、从而是自身规定的东西,也就是把自身反思的统一、一个自在自为地被规定的东西 ,即内容 ,从各种区别及其被互相规定的关系、即从形式 区别开了。但假如这个内容也是有限 而不重要的,那么,它就与它应该是的那样的东西相矛盾了,因为目的对于它的形式说来,是一个自身无限的 总体;————尤其是假如那按照目的而活动的行为被认为是绝对的 意志和知性的话。目的性所以常常招来自己在胡闹那样的责难,因为目的性所表明的目的,正以所涉及的情况而更加重要或甚至更加琐屑,目的关系也必定那么经常地显得是儿戏,因为这种关系显得是那么外表的,从而是偶然的。反之,机械性对于客体的规定性,则让它们按照内含而有偶然物的价值,客体对这些规定性是漠不相关的,它们无论对于客体或对于主观的知性,都不该具有较高的有效性。这个原则 [9] 因此在其外在必然性的关联中,提供了无限自由的意识;而目的性则相反,它把它的内容的琐屑鄙贱的东西,都提出来当作某种绝对物,较普遍的思想在这种绝对物中只能感到无限局促,甚至恶心。

    这种目的性首先处在形式上的不利之中,这种不利就是,目的性只达到外在的合目的性 为止。当概念由此而被建立为一个形式的东西时,对于目的性说来,内容也就是一个外在于概念而在客观世界的多样性中的现成的东西,————即在这样的规定性中的现成的东西,这样的规定性正是机械性的内容,但又作为外在的、偶然的东西。由于这种共同性之故,唯有合目的性的形式 自身构成目的性的本质的东西。从这个方面说,无须再看内外合目的性的区别,目的关系就一般地,自在自为地证明了自身是机械性的真理 。————目的性在普遍的东西中具有较高的原则,即在其存在中的概念,概念自在自为地是无限和绝对的东西————这一自由的原则,它对它的自身规定,全然确定,对机械性外在的被规定 ,绝对决裂。

    康德 在哲学上的伟大功绩之一,在于他提出了相对的或外在的 与内在的 合目的性之区分;在后者中,他启开了生命 的概念,理念 ,从而积极地 把哲学提高到形而上学的反思规定和相对世界之上,尽管理性批判对于这一点,仅仅是不完全地,歪曲缴绕地,而又只是消极地 作出的。————曾经说过,目的性和机械性的对立,首先是自由 和必然 这个更普遍的对立。康德在理性的二律背反 之下,举出了这种形式的对立,作为先验理念的第三种争辩 。————我将极其简短地引用以前提到过的他的阐述,因为这种阐述的本质的东西是那么简单,以致不需要冗长的讨论,而且康德的二律背反的方式方法,在别处也已经更详细地说明过了。

    这里要考察的正题 是:依据自然规律的因果性,并非 [10] 一切世界现象都能够由此而来的唯一因果性。要说明一切现象,还必须假定一种通过自由的因果性。

    反题 :并没有自由,而是世界上一切事物都只是依据自然规律发生的。

    证明也和在其余的二律背反那里一样,第一,是用反证法进行,假定了每一命题的反面;第二,为了指出这个假定中矛盾的东西,便又倒过来假定了这个假定的反面,即是须要证明的命题,并且作为有效的前提;————所以证明的全部曲折可以省掉;这样进行证明无非是两个对立命题的确言断定而已。

    为了证明正题 ,就要首先假定:除了依据自然规律 ,即依据连化学性一起包括在内的一般机械性的必然性而外,并没有其他的因果性 。但这一命题之所以自相矛盾,是因为自然规律恰恰就在于,没有先天被充分规定了的原因 ,即自身包含绝对主动性的原因,便什么也不会发生;————这就是说,与正题对立的假定之所以是矛盾的,因为它与正题矛盾。

    为了证明反题 ,就应该 提出:有一个作为特种因果性那样的自由 ,一个自由的一系列的结果以此而绝对开始的状况。但现在这一开始既然以一个状况为前提 ,这个状况又与自由的先行状,毫无因果性的联系 ,那么,这就与因果规律 矛盾了,唯有依照因果规律,现象的统一或任何现象才是可能的;————这就是说,那个与反题相反的自由的假定之所以不能成立,因为它与反题矛盾。

    这同一个二律背反在本质上又作为对立,回转到目的性的判断力批判 中来了,即:一切物质事物的诞生是依据单纯机械性的规律 而发生的,而某些事物的诞生依据这样的规律又是不可能的 。————康德对这个二律背反的解决,和对其余的二律背反的一般解决一样,即:理性对这个命题和那个命题都不能证明,因为依据单纯经验的自然规律,我们就不能有 关于事物可能性的任何先天地进行规定的原则 ;————因此,进一步说,便不得不认为两者并不是客观的命题,而是主观的规范;一方面,我 应该每时每刻按照单纯的自然机械性的原则来思索 一切自然事件,但这并不妨碍在有时的机缘 按照另外的规范 ,即按照究极因的原则,来追索 某些自然形式;————似乎这两个规范 据说只是为人类理性 所需要,并不在上述命题所处的同一对立之中。————正如前面所说,在这样的观点之下,根本没有研究哲学兴趣所唯一要求的东西,即在两个原则之中,哪一个自在自为地具有真理;但对于这个观点说来,究竟应该把这些原则当作客观的 、即这里所指的外在存在的自然规定,还是当作主观认识 的简单规范 ,这是没有什么区别的;————这倒不如说是一种主观的、即偶然的认识,它随时机 而应用这个或那个规范,依照它认为哪一个规范适合于现有的客体而定,除此而外,关于这些规定本身的真理 ,这些规定是客体的抑或是认识的两种规定,就不去追问了。

    因此,从根本的观点上来看,康德对目的性原则的阐述,虽然那么不满人意,而康德给予它的位置,却始终是值得注视的。当他把这一原则归之于反思判断力 时,他就把它造成是一个在理性的普遍 和直观的个别 之间进行连结的中项 ;————他进一步又把那个反思的 判断力从规定的 判断力区别开来,后者仅仅把特殊蕴含 在普遍之下。这样仅仅进行蕴含 的普遍,是一个抽象的东西,它要在一个他物 中,即特殊中,才变成具体的 。反之,目的则是具体的普遍 ,它在本身中就具有特殊性和外在性的环节,因此是能动的,并且是自己要排斥自己的冲动。概念作为目的,当然是一个客观的判断,在这判断中,一个规定是主词,即由自身而规定的那样的具体概念,而另一规定则不仅是一个宾词,并且是外在客观性。但目的关系并不因此而是在进行反思 判断,这样来判断仅仅是按照一种统一来考察外在的客体,似乎 有一个知性为了我们的认识能力的方便 而提供了那些客体似的;目的关系乃是自在自为的真 ,这个真客观地 下判断,并且绝对地规定外在的客观性。所以目的关系不止是判断 ,它是独立自由的概念的推论 ,这个推论由于客观性而自身结合起来。

    对机械性和化学性而言,目的出现为第三者 ;它是两者的真理。当目的本身还处在客观性或总体概念的直接性范围内时,它还感受这样的外在性,并且和一个与它相关的客观世界对立着。从这方面看,在这种是外在性的 目的关系那里,仍然出现了机械的因果性,化学性一般也须包括在内,但这因果性却是作为从属于 目的关系的,作为本身扬弃了的。至于较密切的关系,那么,机械性的客体,作为直接性的总体,就对它的被规定,从而对它进行规定,都是漠不相关的。这样外在地被规定,现在发展成自身规定,从而现在概念 也建立 了,它在客体中仅仅是内在的 ,或说仅仅是外在的 ,那都是一回事;目的最初正是这种外在于机械的东西的概念本身。这样,目的对于化学性说来,也是自身规定的,它由于外在地被规定而有了条件,自身规定却把外在地被规定带回到概念的统一之中。————客观过程前面的两个形式 [11] 的从属性就由此而发生;那在这两个形式中无限进展的他物,首先是外在于它们而建立的概念,这个概念就是目的;不仅概念是它们的实体,而且外在性对于它们也是本质的、构成它们的规定性的环节。所以机械的或化学的技术,由于它必须外在地被规定这一特性,就不得不把自身奉献与目的关系,现在便要更详细地考察这种关系。

    甲、主观目的

    主观的 概念在那对规定性漠不相关的客观范围的中心性 中,首先重又发现并建立了否定的统一点 ,而在化学性中则建立了概念规定 的客观性,主观概念由于这种客观性,才建立为具体的、客观的概念 。现在它的规定性或它的单纯区别就在它本身中具有外在规定性 ,它的单纯的统一因此也是自身排斥的、并且在排斥中保持自身的统一。目的必须建立外于自身的本质趋向和冲动那样的主观概念。它同时摆脱了过渡。它既不是一种使自身外在化的力,也不是那表现自身于偶然和结果之中的实体和原因。当力不曾使自身外在化时,它便只是一个抽象内在的东西,或者说,它只有在它所必须激起的那种外在化中,才具有实有;原因和实体也如此,因为它们只是在偶然和结果中才具有现实,它们的活动就是过渡,它们面对着过渡,就不能保持自身于自由之中。目的虽然也可以被规定为力和原因,但这些名词仅仅表达了其意义的一个很不完全的方面;假如这些名词要由目的按照其真理来说出,那么,它们便只有用扬弃它们的概念的方式才能如此;即作为一种力,它激起自身的外在化,作为一个原因,它就是自己的原因,或其结果直接就是原因。

    假如把合目的的东西归之于一个知性 ,像以前提到过的那样,那也就同时考虑到了内容的被规定了的东西 。但内容也是一般须当作是在其存在中的合理的东西 。它之所以表现了合理性 ,因为它是具体的概念,这个概念在它的绝对统一中 保持着客观的区别 。因此它本质上是在其自身中的推论 。它是等同于自身的普遍,并且作为包含着自身排斥的否定性;在它还是不曾规定的活动 的情况,它首先是普遍的活动;但因为这种活动是否定的自身关系,它就直接规定 自身,并给予自身以特殊性 环节,特殊性作为同样是自身反思的形式总体 ,它就是与建立起来的 形式区别相对立 的内容 。这种否定性通过它的自身关系也同样直接是形式的绝对自身反思和个别性 。这种反思,一方面是主词的内在普遍性 ,但另一方面又是向外的反思 ;而且在这种情况下,目的还是一个主观的东西,它的活动也是指向外在客观性的。

    目的就是在客观性中达到了自身的概念;它在客观性中对自身所给予的规定性,是对被规定而客观地漠不相关 和外在的 那种规定性;它的自身排斥的否定性因此是这样的否定性,即,当其环节仅仅是概念本身的规定时,这些环节也具有客观地彼此漠不相关的形式。————在形式的判断 中,主词 与宾词 已经被规定为互相独立;但它们的独立性只不过是抽象的普遍性。这种独立性现在达到客观性 的规定,但这个完全的差异,作为概念的环节,又包括在概念的单纯统一之中了。现在,目的就是这个总体的客观性的自身反思 ,并且直接 是如此的,在这种情况下,第一,自身规定或作为单纯自身反思那样的特殊性就与具体的 形式相区别,并且是一个规定了的内容 。目的就此而言,是有限的 ,尽管它就其形式而言,是无限的主观性。第二,因为目的的规定性具有客观的漠不相关的形式,这种规定性便具有前提 的形态,而目的的有限性,从这方面说,就在于目的当前有一个客观的 、机械的和化学的世界 ,它的活动之与这个世界相关,就像与一个当前现在的东西 相关那样;所以它的自身规定的活动,在它的同一性中,就是直接外在于自身 ,并且它是多么自身反思,也就是多么向外反思。在这种情况下,目的还有一个真正外在于世界的 存在,即是在这种情况下,客观性与目的是对立的,正如客观性在另一方面作为一个机械的和化学的、还不曾为目的所规定并渗透的整体与目的对立那样。

    因此,目的的运动可以这样来表述,即运动的进行是要扬弃目的的前提 ,也就是要扬弃客体的直接性,并且要建立由概念而规定的那样的客体。对客体这样否定的对待,也同样是对自身的否定对待,也就是目的的主观性的扬弃。从肯定方面说,这又是目的的实在化,即客观的有与目的的联合,以致客观的有,作为目的的环节,直接就是与目的同一的规定性,却好像 是外在的规定性似的,另一方面,客观的东西与其说是由概念规定了的,也不如说是被建立 为事先建立 (前提)。————目的在自身中,是它的实在化的冲动;概念环节的规定性是外在性,但在概念的统一中,外在性的单纯性 又与外在性本来是的东西不适合,因此概念就排斥自身。一般说来,这种排斥是否定的统一的自身关系的决定,这种统一由于这个决定,便是进行排除 的个别性;但它是通过这种排除 而决定 自身的,或者说展开 了自身,因为这种排除就是自身规定 或其自身的 建立。一方面,当主观性规定自身时,它就自身成为特殊性,给自身一个内容,这个内容在概念的统一中还是内在的;但这种建立 ,即单纯的自身反思,如以前所发生过的那样,同时直接又是一种事先建立 ;在一个环节中,目的的主体 [12] 规定自身 ,在那同一个环节中,主体与一个漠不相关的、外在的客观性相关,这种客观性被目的使它等同于那种内在的规定性,即应该被建立为由概念所规定的东西 ,首先是作为手段 。

    乙、手段

    在目的中第一次直接的建立,同时就是一个内在物 、即像建立起来的 被规定物之建立,同时又是一个对目的规定漠不相关的客观世界之事先建立。但目的的主观性是绝对的、否定的统一 ,因此,它的第二次 进行规定是扬弃这个一般的事先建立(前提);第一次否定 的那个环节,那个与主体对立的否定物之建立,那个外在的客体,将由此而扬弃,在这种情况下,这种扬弃就是回归于自身之中 。但与事先建立或与规定的直接性对立的,与客观世界对立的,又只不过是第一次的 、本身直接的、从而是外在的否定。因此,这种建立还不是实现了的目的本身,而仅仅是其开始 。被这样规定了的客体,才是手段 。

    目的通过手段与客观性相结合,并且在客观性中与自身相结合。手段是推论的中项。目的为了它的实现,需要手段,因为目的是有限的;————一种手段,即是说中项,它同时又具有一一外在的 实有的形态,对目的本身及目的的实现都漠不相关。绝对概念之所以本身就具有中介,因为概念的第一次建立并非事先建立,在事先建立的客体中,漠不相关的外在性就会是基本规定,而世界作为造物,却只具有这样的外在性形式,但形式的否定性和被建立,毕竟构成了世界的基本规定。————于是,目的的有限性就在于:它的进行规定,对于自身说来,总是外在的,因此,它最初的进行规定,就如我们所曾见的,分散为建立和事先建立;所以这种进行规定的否定 也不过就一方面说,已经是自身反思,就另一方面说,毕竟不过是第一次 否定;————换句话说,自身反思本身也是外在于自身并且是向外反思。

    因此,手段便是一个形式 推论的形式 的中项;它对主观目的一端是外在的,从而对客观目的一端也同样是外在的,正如特殊性在形式推论中是一个漠不相关的中项,其他的项也可以代替其位置那样 [13] 。此外,特殊性之所以是中项,只是因为它在对一端的关系中是规定性,但在对另一端的关系中则是普遍,于是它仅仅相对地由于其他两端而具有进行中介的规定;同样,手段之是进行中介的中项,也仅仅因为第一,它是一个直接的客体,第二,它由于外在于 它的、对目的一端的关系而是手段;————这种关系,对手段说来,只是一种形式,手段对它是漠不相关的。

    概念和客观性在手段中因此仅仅是外在地连结着的,在这种情况下,手段只是一个机械的客体 。客体对目的的关系是一个前提,或说是直接的关系,在目的看来,它如以前指出过的,是自身反思 本身。手段是隶属的宾词,它的客观性是蕴含在目的规定之下,这种规定由于它的具体之故,便是普遍性。目的规定是在手段中的,通过目的规定,手段现在也对以前还不曾规定的客观性那一端进行蕴含。————反过来说,手段作为直接客观性 ,又具有目的的主观个别性所缺少的实有的普遍性 而与主观目的对立。————当目的这样最初仅仅作为手段中的外在规定性时,目的本身也就只作为手段之外的否定的统一,正如手段是机械的客体时,它在自身中所具有的目的,只是作为一种规定性,而不是作为总体的单纯具体。但中项作为进行结合的东西,必须本身是目的的总体。前已指出,手段中的目的规定就是自身反思本身;在这种情况下,它就是形式的 自身关系,因为规定性 ,作为实在性的漠不相关 ,被建立为手段的客观性 了。但正因此这个从一方面说来是纯粹的主观性,同时也是活动 。————在主观目的中,否定的自身关系与这样的规定性、内容、外在性,还是同一的。但在目的开始客观化之中,即在单纯概念变为一个他物时,那些环节就分离了,或反过来说,变为他物或外在性本身,就在于这种情况。

    于是整个中项本身就是推论的总体,抽象的活动和外在的手段,构成其中的两端、客体的规定性通过目的,构成了两端的中项,客体通过中项便是手段。————但普遍性 又是目的活动和手段的关系 。手段是客体 ,并且自在地 是概念总体;它对目的没有像它对另一直接客体所具有的那样的抵抗力。因此,对于那是建立起来的概念的目的而言,客体是全然可以渗透的,对于这种传达也是可以接受了,因为它自在地 是与目的同一的。但它现在对于概念,也被建立为可以渗透的,因为它在中心性中是一个趋向否定的统一的东西;同样,在化学性中,它也变成了既是中和物又是差别物那样一个非独立的东西。————它的非独立性正在于:它仅仅自在地 是概念的总体,而概念则是自为之有。因此,客体具有对目的毫无威力而只服务于目的这一特点;目的是客体的主观性和灵魂,它在客体中具有自己的外在的方面。

    客体以这样的方式,直接服从于目的,并不是推论的一端,而是这种关系构成了推论的一个前提。但手段也有一个方面,它依照这个方面还对目的有独立性。那在手段中与目的结合的客观性对于目的还是外在的,因为它只是直接地这样结合;故而事先建立 仍然长在。所以通过手段的目的活动,仍然是指向着这种事先建立,正是在手段中客观性环节被建立在它的规定性中作为外在的东西,并且概念的单纯统一现在自在地具有这样的 客观性之时,目的就是活动,而不再仅仅是冲动和趋向。

    丙、实现了的目的

    1. 目的在它与手段的关系中,已经是自身反思的,但还未建立起它的客观的 自身回归。目的通过其手段的活动,还是指向原始的事先建立 (前提)那样的东西;这种事先建立 正是要成对规定性漠不相关的东西。假如活动又是仅仅在于规定直接的客观性,那么,其产物也就又只是一个手段,并且如此以至无穷;这种情况只会出现一个合目的性的手段,但不是目的的客观性本身。因此,在其手段中活动的目的,必须不把直接的客体规定为一个外在的东西,所以客体必须通过自身消融为概念的统一;或者说,目的通过其手段的那种外在活动,必须规定自身为中介 并扬弃本身。

    目的通过手段的活动之对外在客体的关系,首先是推论的第二个前提 ————一种 中项对另一端的直接 关系。这种关系是直接的 ,因为中项在它那里具有一个外在的客体,并且那另一项正是这样一个客体。手段对这个客体起作用并有威力,因为它的客体与进行自身规定的活动相结合,但客体所具有的直接规定性对客体是漠不相关的。在这种关系中,直接规定性的过程不外是机械的或化学的过程。上述关系在客观外在性中出现,但是在目的统治之下。————但这些过程,如它们自身所表明的,是通过自身而回到目的之中。假如最初手段对有待于运用的外在客体的关系,是一种直接的关系,那么,这种关系就更早地表现出自己已经是一个推论,因为目的证明了自身是这种关系的真正中项和统一。当手段是站在目的一边并自身具有目的和活动那样的客体时,那么,这里所呈现的机械性便是客观性的回归到自身中,即回归到概念中,但这概念是已经事先建立的目的。在这种情况下,合目的的活动对客体的否定的对待,不是外在的,而是客观性本身变化并过渡为目的。

    既然目的自身直接与一个客体相关,并使它成为手段,而且通过手段来规定另一客体,这就可以看作是强力 ,在这种情况下,目的显出与客体完全不同的性质,而这两种客体又同是相互独立的总体。但目的既然把自身建立为与客体的直接 关系,并在自身和那个客体之间插入 另一客体,这就可以认为是理性的狡狯 。合理性的有限性,如前所指出的,具有这一方面,即:目的是关系到事先建立(前提),即客体的外在性。在对客体的直接关系中,目的本身像是进入了机械性或化学性之中,从而像是从属于偶然和它的成为自在自为之有的概念这一规定的没落。所以目的又摆出一个客体来作为手段,让这个客体代替它外在地消耗,把这客体委之于磨损,而面对机械的强力时则躲在这个客体的后面来保存自己。

    再者,目的既然是有限的,它就具有一个有限的内容;这样一来,它便不是一个绝对的东西,或全然自在自为地是一个合理的东西 。但手段 是推论的外在中项,而推论则是目的的实现;因此,手段中的合理性在手段那里宣告自己是这样的合理性,即在这个外在的他物 中并正是通过这种外在性而保存自己。在这种情况下,手段是一个比外在 合目的性的有限 目的更高的东西 ;————犁 是比由犁所造成的、作为目的的、直接的享受更尊贵些。工具 保存下来,而直接的享受则会消逝并忘却。人以他的工具而具有支配外在自然界的威力,尽管就他的目的说来,他倒是要服从自然界的。

    但目的不仅在机械过程之外保持自身,而且在过程之内保持自身,并且是过程的规定。目的,作为与客体及其过程对立而自由存在并且是进行自身规定的活动那样的概念,它在机械性中只与自身融合,因为它同样又是机械性自在自为地有的真理。目的支配客体的威力就是这种自为之有的同一性;它的活动也是这种同一性的表现。目的作为内容 ,是自在自为之有的规定性 ,这种规定性在客体中是漠不相关的和外在的规定性;但目的的活动则一方面是过程的真理 ,而作为否定的统一,又是外在性映现的扬弃 。就抽象 而言,这是客体的漠不相关的规定性,它同样是由另一个规定性建立起来的;但规定性的单纯抽象 ,在它的真理 中,就是否定物————具体的并且把外在性建立在自身中的概念————的总体。

    目的的内容 是它的否定性作为单纯自身反思的特殊性 ,与它的总体作为形式 相区别。由于其规定性自在自为地是概念总体这样的单纯性 之故,内容便显现为在目的实在化中仍然是同一的东西 。 目的性的过程是那个显然作为概念而存在的概念到客观性的转移 ;这表明了那样到一个事先建立的他物中的转移,就是概念通过自己 ,与自己 的融合。于是目的的内容就是在同一东西的形式中存在的同一性。在一切过渡中,概念都保持自己,例如,当原因变为结果时,那在结果中只与自身融合的,就是原因;但在目的性的过渡中,那本身已经作为原因 ,作为对客观性及其可规定性绝对自由的 、具体的统一而存在的,却是概念。目的把自己转移于其中的那个外在性,如我们曾看到过的,已经本身被建立作为概念的环节,作为它自身区分的形式。因此,目的在外在性中有其自己特有的环节 ;而内容,作为具体统一的内容,是它的单纯的形式 ;这个形式,在目的的有区别的环节中,作为主观目的,作为手段和中介的活动,以及作为客观目的,不仅自在地 都仍然是自身等同的,而且也作为自身仍然等同的东西而存在。

    因此关于目的性的活动可以说,在这个活动中,终结即开始,结论即根据,结果即原因;这个活动是已变者之变;在这个活动中,唯有已经存在着的东西才进入存在,如此等等,这就是说,一切属于反思或直接的“有”范围内的关系规定,总之都失去了区别,而被称为一个他物 如终结、结论、结果等那样的东西,在目的关系中便不再有一个他物 的规定,而不如说是被建立为与单纯概念是同一的。

    2. 现在更仔细考察一下目的性活动的产物,那么,当它对于主观目的是绝对的事先建立(前提)时,即当合目的性的活动停留于通过其手段仅仅机械地来对待客体,建立对这一客体同样是外在的另一 规定性来代替这一客体的一个漠不相关的规定性时,活动的产物便只有外在于它的目的。一个客体由于目的而具有一个这样的规定性,与另一个仅仅是机械的规定性,一般说来,是有区别的,因为那个客体是一个统一 的环节,从而即使这样的规定性对客体是外在的,它本身毕竟还不是一个单纯外在的东西。这样的统一所表明的客体,是一个整体,它的部分、它自己的外在性对它是漠不相关的;这是一个有规定的、具体的 统一,它把有区别的关系和规定性都在自身联合起来了。这个统一不能从容体的属性来形成概念,就有规定的内容说,也是一个不同于客体特有内容的内容;这个统一,就其自为的 本身说,不是一个机械的规定性,但在客体中,它还是机械的。正如在合目的的活动的产物里,目的的内容和客体的内容是互相外在的那样,在推论的其他环节里,这种活动的规定,也是互相外在的,————这些规定,在进行结合的中项里,就是合目的的活动和那成为手段的客体,在主观目的里,即在另一端里,就是作为概念总体那样的无限形式和概念的内容。主观目的由关系而与客观性结合,就关系 而言,无论这一前提,即规定为手段的客体对还是外在的客体的关系,或另一前提,即主观目的对那被造成是手段的客体的关系,两者都是直接的关系。因此,推论总有形式推论的一般缺点,即,推论由关系组成,关系本身却不是结论命题或中介,它们倒不如说是已经事先建立了结论;对于结论的产生,它们应该作为手段来服务。

    假如我们考察一个前提 ,即主观目的与那由此而变成手段的客体的直接关系,那么,主观目的并不能够直接与那个客体相关, 因为那个客体与另一端的客体,同样是一个直接的东西,而在另一端中,目的就须通过中介 来实现。所以在它们被建立为有差异的东西 的情况下,就必须在这种客观性和主观目的之间插入它们的关系的一个手段;但这个手段同样又是一个已经被目的所规定的客体,在它的客观性和目的性的规定之间,又要插入一个新的手段,如此以至无穷。这样就建立了中介的无限进展 。————从另一前提,即从手段对还不曾规定的客体的关系看来,情形也一样。它们既然是全然独立的,它们便只能在第三者中联合,如此以至无穷。————或者反过来说,既然前提已经事先建立了结论 ,那么,结论正如它之仅仅由直接前提而是结论那样,只能是不完全的。结论或合目的行动的产物 ,无非是一个由外在于它的目的所规定的客体;从而这个客体与手段是同一个东西 。因此,在这样的产物中出来的,本身只是一个手段 ,不是一个实现了的目的 ;或者说,目的在这个产物中并未真正达到客观性。————因此,一个由外在目的所规定的客体,应该看作是实现了的目的或仅仅是手段,那是无所谓的;这是一个相对的、对客体本身是外在的而非客观的规定。所以一切客体都同样是目的的手段,一个外在的目的是在它们中实现的。那为了实现一个目的而使用的、并在本质上被拿来当手段的东西,是就其使命(规定)而被消磨掉的手段。但即使应该包含实现了的目的并表现自身为这个目的客观性那样的客体,也是会消逝的;它同样也并非由于一个静止的、保持自身的实有,而只是在它将被消磨掉的情况下,来完成它的目的,因为只有当它的外在性,即它的客观性,在概念的统一中扬弃自身时,在这种情况下,它才符合于概念的统一。————一所房屋、一架时钟,对为它们的生产而使用的工具说,好像是目的;但石头、梁柱或轮、轴等等构成了目的的现实,而它们之完成目的,又只是通过它们所遭受的压力,通过它们同空气、阳光、水分发生的化学过程并通过它们的磨耗而使人免掉这些过程 [14] 等等。所以它们只是通过使用和损耗来完成其使命(规定),并只有通过它们的否定才符合它们所应该是的东西。它们不是肯定地与目的联合的,因为它们仅仅外在地在它们中具有自身规定,并且仅仅是相对目的,或说在本质上也仅仅是手段。

    总之,这些目的如指出过那样,具有一个受到限制的内容;它们的形式是概念的无限的自身规定,而概念则由于目的限制了自身,成为外在的个别性。受到限制的内容使这些目的不适合于概念的无限并成为非真理;这样的规定性由于必然性范围,由于有,已经把自身付托于变和变化,并且是会消逝的。

    3. 这样发生的结果,即外在的合目的性只不过具有目的性形式,它实际上只达到了成为手段,并未成为一个客观目的,————因为主观目的仍旧是一个外在的、主观的规定,————或者说,当它在活动并且即使仅仅在一个手段中完成时,它也还是直接 与客观性结合着并沉没于其中的;它本身就是一个客体,而目的在这种情况下,也可以说没有到达手段那里,因为在目的的实现通过手段来完成之前,手段已经先需要目的的实现。

    但结果不仅事实上是一个外在的目的关系,而且是这种关系的真理,是内在的目的关系和一个客观目的。目的给自己事先建立的那个对概念独立的客体外在性,在这个事先建立中被建立 为一个非本质的映现,并且也已经自在自为扬弃了;目的的活动因此毕竟只是这种映现的表现及其扬弃。————正如通过概念所表明的那样,第一个客体通过传达就变为手段,因为它自在地是概念的总体,而它的不外是外在性本身那样的规定性,也仅仅被建立起来作为 外在的、非本质的东西,因而在目的本身中也是作为目的自己的环节,不是作为一个对目的独立的环节。所以客体成为手段的规定,全然是一个直接的规定。因此,对于主观目的说来,为了使客体成为手段,除了目的自己本身的确定而外,并不需要对客体的强力或其他的确定;目的自己本身的规定,如决断 、解决,只是建立起来的 客体外在性,客体在其中像是直接服从于目的,而除了自在自为之有的虚无这一规定而外,就再没有与目的对立的任何其他规定。

    通过客观性的客观性第二次扬弃,其差异是这样的,前一次扬弃,目的是在客观的直接性 中,因此后一次不仅是第一次直接性的扬弃,而且也是客观的东西仅仅作为一个建立起来的东西和直接的东西两者的扬弃。否定性就以这种方式回到自身,这样,它便既是客观性的恢复,但却作为是一个与它同一的客观性的恢复,而其中同时又是客观性的建立,即作为一个只由目的来规定的、外在的客观性的建立。由于后者,结果如以前那样,仍然是手段;由于前者,结果就是与概念同一的客观性,即实在化了的目的,在此目的中,那成为手段的方面就是目的的实在本身。手段所以消失于实现了的目的之中,因为它只不过像是直接蕴含于目的之下的客观性,这个客观性在实在化了的目的中,就作为目的回归到自身里那样;再者,中介本身,作为外在的对待,也随同上述情况而一方面消失于客观目的的具体同一之中,另一方面又消失于实有的那个作为抽象的同一和直接性之中。

    这里也包含着那第一个前提,即目的对客体的直接关系所要求的中介。实现了的目的也是手段,反过来,手段的真理也同样是这样的东西,即本身就是实在的目的,而且客观性的第一次扬弃也已经是第二次扬弃,正如第二次扬弃也表明了自身要包含第一次扬弃那样。概念规定自身 ,即它的规定性是外在的漠不相关,这种漠不相关在决断中直接被规定为扬弃了的 ,即内在的 、主观的 规定性,同时又是事先建立的客体 。概念进一步超出自己,就显现为事先建立的客体直接 传达并蕴含于它之下,这种超出同时也是那种外在性的内在的、包括在概念以内的、即被建立为扬弃了的规定性之扬弃,同时也是一客体的事先建立之扬弃;于是这个貌似第一次漠不相关的客观性的扬弃,也已经是第二次扬弃了,是一个贯通着中介的自身反思和实现了的目的。

    概念的规定性在客观性范围内,具有漠不相关的外在性形式 ,当这里概念在客观性范围内是在与自身起相互作用时,这里要说明它的运动,便加倍困难和复杂,因为这个运动本身就直接是双重的,并且第一个也总是第二个。在自为的概念中,即在概念的主观性中,概念与自身的区别,是作为直接的 、自为的、同一的总体;但这里既然它的规定性是漠不相关的外在性,那么,其中的自身同一也就又是直接自身排斥,因为那被规定为对这个同一是外在的和漠不相关的东西,反倒是这个同一本身,而这个同一,作为它本身,作为自身反思,反倒是它的他物。只有坚持这一点,概念的客观的自身回归,即概念的真正客观化,才会得到了解,————了解到这种中介所贯穿的每一个别环节,本身都是中介的整个推论。所以概念的原始的、内在的 外在性,就是一个外在的客体的直接建立或事先建立,由于这种外在性,概念就是自身排斥的统一,是目的及其成为客观化的努力;自身规定 也是一个不曾由概念所规定的外在 客体的规定,反过来说,这个规定也是自身规定,即扬弃了的、被建立为内在的 外在性————或说外在客体的非本质的确定性 。关于第二种关系,即作为手段那样的客体的规定,方才已经指出怎样它在自身中就是目的在客体中的自身中介。————同样,那第三者,或说机械性,是在目的统治下进行的,并且通过客体来扬弃客体,那样的第三者一方面是手段的扬弃,即已被建立为扬弃了的客体的扬弃,从而是第二次扬弃和自身反思,另一方面又是外在客体的第一次规定。如已经注意过的,后者在实现了的目的中,重又只是一个手段的产生;当有限概念的主观性轻蔑地抛掉手段时,它在它的目的中便不会达到[比手段] 更好的东西。但是,说目的在手段中达到了,而且手段和中介都保持在已完成的目的之中,————这样的反思却是外在的目的关系的最后结局 ,这种关系在这个结局中扬弃了自身,并把这个结局表现为它的真理。————上面所考察的第三种推论因此便有了区别,即它第一是先行推论的主观目的活动,但通过它自身 ,又是外在客观性,从而是一般外在性的扬弃,也就是被建立的外在性的总体 。

    在我们看到了概念的主观性 或自为之有 过渡到它的自在之有 或客观性 以后,那么,更进一步,它的自为之有的否定性便又在后一情况中突出了;概念在这否定性中这样来规定自身,即它的特殊性 是外在客观性 ,者或说,作为单纯的具体的统一,这个统一的外在性就是这个统一的自身规定。目的的运动现在就达到了这一点,即:外在性环节不仅是建立在概念中,概念不仅是应当 和趋向 ,而且作为具体的总体,是与直接客观性同一的。这种同一性一方面是单纯的概念和同样直接的客观性,但另一方面同等重要的又是中介 和单纯直接性,那种直接性唯有通过自身扬弃那样的中介才是的:所以概念在本质上是这样的,即作为自为之有的同一,与它的自在之有 的客观性区别开,并因此具有外在性,但在这个外在的总体中,又是这个总体的自身规定的同一。所以概念现在就是理念 。

    * * *

    [1] 区别指目的性与机械性的区别。————译者注

    [2] 指机械性和化学性。————译者注

    [3] 指机械性。————译者注

    [4] 参看《纯粹理性批判》蓝公武译本第340 页。————译者注

    [5] 指机械性和化学性。————译者注

    [6] 这里的“主体”,也兼指具体概念作为推论时的“主词”。————译者注

    [7] 指前面所说,普遍性及个别性皆可以为形式推论的中项。————译者注

    [8] 指人居室内可免日晒雨淋,而房屋自身则以风日雨水等销蚀而朽坏。————译者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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