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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主观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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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在直言判断中却只有一个 ,即主词;但当一个对于另一个是外在的之时,这另一个对于前一个也直接是外在的。————按照这种直接性说来,两方面的内容 还是一个彼此漠不相关的内容;因此,这个判断最初还是一个形式空洞的命题。现在直接性虽然第一 本身是一个独立的、具体的有 ,但第二 那个有 的关系却是本质的东西,那个有因此同样是作为单纯的可能性 ;假言判断不包含“有 甲”或“有 乙”,而仅仅指:假如 有一个,那么 就有另一个;被建立为有的,仅仅是两端的关联,不是两端本身。在这种必然中,倒不如说每一个都同样被建立为另一个的有 。————同一命题说:甲只是甲,非乙;乙也只是乙,非甲;在假言判断中,则正相反,有限物的有依照它们的形式的真理,由于概念而建立,即:有限物是它自己本身的有,但同样又不是它的 有,而是一个他物的有。在“有”的领域里,有限物自身变化 ,它变为一个他物;在本质的领域里,有限物是现象并且这样建立起来,即:它的有在现象中长在,一个他物在它那里映现,必然性 则是内在的 关系,本身还没有建立起来。但概念却是这样,即:这样的同一建立起 来了,“有”的东西不是抽象的自身同一,而是具体的 同一,并且在本身中又直接是一个他物的有。

    假言判断在更详细的规定性,通过反思对比,可以被认为是根据 和结论 、条件 和有条件的东西、因果性 等等的对比。正如直言判断里的实体性是在其概念形式中那样,假言判断里的因果关联也是在它的概念形式之中。这个对比和其他各对比全都在因果关联之下,但在这里却不再作为独立方面 的对比,而是在本质上仅仅作为一个和同样的同一性的环节。————然而那些对比在因果关联里还不是依照像个别或特别与普遍那样的概念规定对立起来,而只不过是一般环节 。假言判断在这种情况下倒更多地具有一个命题的形态;正如特称判断具有不曾规定的内容,假言判断也具有不曾规定的形式,因为它的内容并不在于主词和宾词的规定。————可是,有既然是他物的有,正因此,有就自在地 是它本身 和他物的统一 ,从而是普遍性 ;有因此同时也毕竟只是一个特殊的东西 ,因为它是被规定的东西,并且在其规定性中不单纯是自己与自己相关的东西。但建立起来的,并不是单纯的 抽象的特殊性,而是由于各规定性 所具有 的直接性 ,特殊的环节便是相区别的;同时,特殊的统一构成那些环节的关系,由于这个统一,特殊性又是那些环节的总体。————因此,在这一判断中真正建立起来的东西,是作为概念的具体同一那样的普遍性;概念的规定并没有自为的长在,而只是在普遍性中建立的特殊性。所以这个判断是选言判断 。

    3. 选言判断 [29]

    在直言判断中,概念是作为客观普遍性,并且是一外在的个别性。在假言判断里,概念以其否定的同一性出现于这种外在性中;通过这个同一,概念的各环节便获得了现在选言判断中建立的规定性,而它们在假言判断中却是直接具有这种规定性。选言判断因此是客观普遍性,同时是在与形式的联合中建立的。于是它第一 包含在单纯 形式中的具体普遍性或类,作为主词;但第二 ,这个具体普遍性 或类 又作为自己的有区别的规定的总体。甲或是乙,或是丙。这是概念的必然性 ,在这个必然性中,第一 ,两端无论在范畴、内容和普遍性上,都是同样的;第二,它们依照概念规定的形式而有区别,但这样,形式便以那种同一性之故而是单纯的形式 。第三,同一的客观普遍性与非本质的形式相比,因此便显得是自身反思的东西,是内容 ,但这内容在本身里具有形式的规定性,一方面作为类 的单纯规定性,另一方面正是这种规定性发展为它的区别,————它以这种方式就成为属 的特殊性和总体 ,成为类的普遍性。————特殊性在其发展中构成了宾词 ,因为特殊性包含主词的整个普遍范围,但又以特殊的各自分立来包含这个普遍范围,在这种情况下,它就是较普遍的东西。

    更仔细地考察一下这种特殊化,那么,第一 ,类就构成了属的实质的普遍性;主词因此既 是乙,又 是丙;这个“既 此又 彼”标示着特殊和普遍的东西肯定的 同一;这个客观普遍的东西,在其特殊性中,完全获得了自己。第二 ,诸属互相排除 ;甲或者 是乙,或者 是丙;因为它们是普遍范围的规定了的区别 。这个“非 此即 彼”是诸属的否定 关系。但它们在这种关系中也和以前在肯定关系中一样是同一的;类是它们作为规定了的 特殊的东西的统一 。————假如类像在实有判断中那样是一个抽象普遍性,那么,诸属便会认为仅仅是差异的 ,彼此漠不相关的;但类不是那种外在的、仅仅由于比较 和省略 而发生的普遍性,而是诸属的内在固有的和具体的普遍性。————一个经验的选言判断是没有必然性的,甲或是乙、或是丙、或是丁等等,因为乙、丙、丁等属是现成的 ;究竟不能够因此便说出一个“非 此即 彼”来,因为这样的属仅仅构成某种主观的完整性;一个 属虽然排除另一个 属,但“非 此即 彼”却排斥任何其他的 属,并且在自身之内封闭了一个总体的领域。这个总体以客观普遍的东西否定的统一为其必然性,这个客观普遍的东西把个别的东西消解在自身中,并把它作为内在固有的单纯的区别原则 ,诸属由此原则而规定 并相关 。反之,经验的属则以某一偶然性为其区别,这种偶然性是一个外在的原则,或者说,因此并不是诸属 的原则,从而也不是类的内在固有的规定性;因此诸属也并非按照其规定性而彼此相关。————但诸属又通过它们的规定性的关系 ,构成了宾词的普遍性。————所谓相反的 和矛盾的 概念,本来应该是在这里才找到它们的位置,因为本质的概念区别是在选言判断中建立的;但概念在这判断中同时也有了它们的真理,即:相反和矛盾的东西本身既是相反地、又是矛盾地相区别的。当诸属仅仅是差异的 ,即它们通过类作为它们的客观本性而具有一个自在自为之有的长在时,它们便是相反的;当它们相互排除时,它们便是矛盾的。但这些规定每一个就其自身说,都是片面而没有真理的;在选言判断的“非 此即 彼”中,它们的统一建立为它们的真理;那个独立的长在作为具体的普遍性 ,依照它们的真理,本身也是否定统一的原则 ,它们借这一原则而相互排除。

    方才指出,主词和宾词依照否定的统一,便同一了;通过这个同一,类在选言判断中便被规定为最近的 类。这种说法最初是指一个普遍的东西,与一个在它之下的特殊性相比,所包含的规定较多 或较少 这样单纯的量的区别。就此而论,究竟什么是最近的类,仍然是偶然的。但当类被认为是一个单纯由省略规定而形成的普遍的东西之时,它毕竟不能形成选言判断;因为是否在类中还剩下什么规定性来构成“非 此即 彼”原则,是偶然的事;类就根本不会依照它在诸属中的规定性 来表现,诸属也只能具有一个偶然的完整性。在直言判断中,类最初只是以这种抽象的形式与主词对立,因此并不必然地是主词的最近的类,在这种情况下,类就是外在的。但当类作为具体的、在本质上规定了的 普遍性之时,那么,它作为单纯规定性,就是概念环节 的统一,这些概念环节只是在那种单纯性中被扬弃了,但在诸属中却具有自己的实在区别。因此,当一个属在一个类的本质规定性里有其属差,一般诸属又在类的本性中有它们的区别规定作为原则,在这种情况下,这个类就是那个属的最近的 类。

    方才考察过的那个方面,构成了主词和宾词依照一般被规定之有 的方面之同一;这个被规定之有的方面是由假言判断建立的,假言判断的必然性是直接的和差异的东西的同一,因此在本质上是作为否定的统一。分裂主词和宾词的,根本就是这个否定的统一,但它现在本身也被建立为有区别的东西,在主词中作为单纯规定性,在宾词中作为总体 。主词和宾词的那种分裂,就是概念区别 ,但宾词中诸属 的总体 正因此便不能够是任何其他的 区别。————于是分离 [30] 的诸项的规定 便相互由此而发生。这种规定归结为概念的区别,因为只有这种区别才会分离自身,并以它的规定来启示它的否定的统一。此外,“属”在这里只有就其单纯的概念规定性,而不是就它从理念出来而进入其他独立实在 那样的形态 来考察;这个形态总之是在类的单纯原则中丢掉了 ,但本质的 区别的进行却必须是概念的环节。在这里所考察的判断中,概念的分离本身是由概念自己的 进一步规定而建立的 ,即在概念那里作为它的自在自为之有的规定那样的东西,结果却把它区别为规定了的诸概念 [31] 。————因为概念现在是普遍的东西,是特殊的东西肯定的和否定的总体,所以它本身正因此也直接是它的分离的诸项之一 ;但别的项 则是这种普遍性消解为它的特殊性 ,或说是概念的规定性作为规定性 ;正是在这种规定性中,普遍性把自身表现为总体。————假如一个类分离为属,还没有达到这种形式,那就证明了这个类还没有把自身提高到概念的规定性,并且不是从概念发生的。————颜色 不是紫、靛蓝、浅蓝、绿、黄、橘黄,就是红;————对于这样的分离,必须立即看到它的经验的混杂不纯;从这一方面就其自身来考察,已经需要叫它是野蛮的。假如颜色作为光明与黑暗的具体统一 而形成概念,那么,这个类 便在自身中具有这样的规定性 ,这规定性构成类特殊化为诸属这一原则 。但这些属中必须有一个属是全然单纯的颜色,这颜色所包含的对立物同样浮现,被包括在这颜色的内含之中并且被否定了;和这颜色相比,光明与黑暗的对比的对立,必须表现出来,因为这里涉及自然界的现象,还必须加上对立的漠不相关的中和。————把混合的颜色如紫和橘黄、色度区别为靛蓝和浅蓝,都当作属,其理由只能是处理时毫不思考,即便是对于经验主义说来,这也是表明太不用脑筋了。————此外,这种分离依照它在自然或精神的因素中所表现而具有的相区别的和更详细规定的什么形式,这里却不须加以阐释。

    选言判断最初在它的宾词中具有分离的各项;但这个判断本身也同样分离了,它的主词和宾词是分离的项,它们是概念环节,在它们的规定性中建立起来,同时又被建立为同一的 :1)在客观普遍性中,它们是同一的,这个客观普遍性在主词中即作为单纯的类,在宾词中又作为普遍的范围及概念环节的总体;2)在否定的 统一中,即在发展的必然关联中,它们是同一的;按照这种关联,主词中的单纯规定性 ,分离为各属的区别 [32] ,并且恰恰是在区别中,这种规定性便是各属的本质关系和自身同一的东西。

    两端由于它们的同一,便消融于这种统一之中,即这种判断的系词 之中,所以这种统一就是概念本身,并且是作为建立起来的 ;于是单纯的必然判断便把自身提高为概念判断 。

    丁、概念判断

    懂得发出“玫瑰花是红的 ”、“雪是白的 ”之类的实有判断 ,这很难说是表现了很大的判断力。反思判断 还不如说更是命题 ;在必然判断中,对象诚然是在它的客观普遍性中,但要在现在所考察的判断中,才会呈现对象与概念的关系 。概念在其中是基础,并且因为它在与对象的关系中是作为一个“应当 ”,实在对这个“应当”可以适合,也可以不适合。————因此,只有这样的判断才包含一个真正的判断;善、劣、真、美、正确等宾词表示事情在其普遍概念 里,即在全然事先建立的“应当 ”里,得到衡量 ,是与概念一致 或不是。

    人们曾经称概念判断为模式 判断,并且认为它所包含的形式,即主词和宾词的关系在一个外在的知性 中的情况怎样,它所涉及的系词的价值也只是在对思维的关系之中 。照这样看来,或然 判断就在于人们认为它的肯定或否定是随意的 或可能的 ;————实然 判断在于人们认为它是真的 ,即现实的;确然 判断在于人们认为它是必然的 。————很容易看出,为什么在这种判断里,判断很明显地要退出判断本身,并且它的规定也必须看作是某种单纯主观的东西 。即在这里重又出现于判断中并与一直接现实相关的,是概念这个主观的东西。不过这个主观的东西却必须不要和外在的反思 相混,外在反思当然也是某种主观的东西,但其意义却与概念本身不同;从选言判断那里重又出现的概念,不如说是单纯方式方法 的反面。以前的判断,就这种意义说,便只是主观的东西,因为它们依靠抽象和片面性,概念在其中消失了。和那些判断相比,概念判断倒是客观的,是真理,这正是因为概念之为这种判断的基础,是以它作为概念那样的规定性,而不是以外在的反思 或以对 一个主观的东西、即偶然的思维的 关系。

    在选言判断中,概念曾被建立为普遍的本性及其特殊化的同一,于是判断的关系扬弃了自身。普遍性和特殊化的这个具体物最初是单纯的结果;它现在必须进一步发展成总体,因为它所包含的环节首先在其中消失了,并且还没有以明确的独立性来相互对立。————这个结果的缺点,也可以更明确地这样来表述:在选言判断中,客观普遍性 诚然是在其特殊化 中变成完整的,但特殊化的否定的统一却只是退回为普遍性 ,还不曾规定自身为第三者,即个别性 。但当结果本身就是否定的统一 时,那么,它固然已经是这个个别性,但它却只是这样一个 规定性,即现在必须建立自己的否定性,把自身分裂为各端 ,并且终于以这种方式发展为推论。

    这统一的第一个分裂,就是判断,它在判断中先把自己建立为主词,为直接个别的东西 ,尔后又建立为宾词,为它的环节的规定了的关系。

    1. 实然判断

    概念判断最初是直接的 ,这样,它就是实然 判断。主词是一般的具体个别的东西,宾词表述主词,作为它对其概念 的现实关系 、规定性或状态 。(这所房子是坏的 ,这种行为是好的 。)更仔细看来,它包含:1)主词应该 是某物;它的普遍的本性 把自身建立为独立的概念;特殊性 不仅由于它的直接性,而且由于与它的独立的普遍本性显明的区别之故,是作为状态 和外在的存在 的;后者由于概念的独立性之故,就自己方面说,也是对普遍的东西漠不相关的,对它可以适合,也可以不适合。————这种状态是个别性 ,它超出了普遍的东西在选言判断中的必然规定 ,这一规定只是作为属 的特殊化和作为类的否定原则。在这种情况下,从选言判断里发生的具体普遍性,便分裂为实然判断中的各端 ;就各端而言,还缺少概念本身作为建立起来的 、使它们相关的统一。

    所以判断才只是实然的 ;它的保证 是一个主观的断言 。某物之是好或坏、正确、合适与否等等,都以一个外在的第三者为其关联。但这个关联之是外在建立的 ,和它之只不过是自在的 或内在的 ,是同一回事。假如某物是好或坏等等,当然不会有人因此而以为:它只在主观意识中 是什么好的,但本身也许是坏的,或者说:好和坏、正确、合适等等不是对象本身的宾词。所以,这个判断所断言的单纯主观的东西就在于:主词和宾词自在之有的 联系还没有建立 ,或者说,这个联系只是外在的,系词 还是一个直接的、抽象的有 ,也是一样。

    因此,相反的断言有同等的权利和实然判断的断言对立。假如断言:这个行为是好的,那么,相反的断言:这个行为是坏的,也有同等的正当权利。————或者就其自身 看来,因为判断的主词是直接个别的东西 ,它在这种抽象中自身 还没有建立起包含它与普遍概念的关系那样的规定性,所以它还是一个偶然的东西,无论它对概念是否符合。因此,这判断在本质上是或然的。

    2. 或然判断

    当实然判断必须认为既是肯定的、又是否定的之时,或然 判断就是实然。————就质的这一方面说 [33] ,特称 判断同样是一个或然判断,因为它适用于肯定,又适用于否定;————同样,在假言 判断里,主词和宾词的有,也是或然的;————通过以上事例,也建立起这样的情况,即:单称和直言判断还是某种单纯主观的东西。但在或然判断本身里,这种建立比在上述判断中还更是内在固有的,因为在或然判断里,宾词的内容是主词对概念的关系 ,从而在这里当前呈现着像一个偶然物那样的直接物的规定 。

    无论宾词应否与某一主词连结,判断最初只显现为或然的,在这种情况下,不规定性便落在系词之内。就宾词而论,从那里是不能发生什么规定的,因为它已经是客观、具体普遍性。于是或然的东西涉及主词 的直接性,从而这个直接性被规定为偶然 。————但不因此就要抽掉主词的个别性;清掉了个别性,就会只有一个普遍的东西;宾词恰恰包含这一点,即主词的概念应该建立在对它的个别性的关系之中。————不能说“这房子 ”或“一所房子 ”是好的,而是要按照其状态如何 。————主词的或然的东西在本身里构成其偶然性 作为环节,即与其客观本性或概念对立的事情的主观性 ,亦即单纯的样式和方式 或说状态 。

    因此,主词 本身区别为它的普遍性或客观本性、即它的“应当 ”和实有的特殊状态。于是它便包含着它是它所应该是那样的根据 。它以这种方式便与宾词均等了。————主词已经自在地 是作为普遍和特殊的东西的统一,当或然的东西的否定性 指向主词 的直接性时,这个否定性就只意谓着主词的原始的剖分为它的环节 ;————这一剖分就是判断本身。

    还可以说,主词的两个方面 ,即它的概念和它的状态,每一方面都可以叫做它的主观性 。概念 是一事情的进入自身的普遍本质,是它与自身的否定统一;这个统一构成事情的主观性。但一事情在本质上也是偶然的 ,并具有外在的状态 ;状态也同样意谓着事情的单纯主观性,与那种客观性对立。————事情本身也正是这样的,即它的概念作为概念本身否定的统一,否定了概念的普遍性,并把自身转移为个别的外在性。————判断的主词 在这里便建立为这个双重的东西;那种主观性的对立意义,就其真理而言,便成为一个 了。————主观的东西的意义因此便本身变成了或然的,即:它失去了 它在直接判断中所具有的直接规定性 和它与宾词 的明确对立 。————同样也出现于普通思考的论据中那种主观东西对立的意义,就其自身说,至少可以注意到在一个 这样的意义中并没有真理。双重意义来自这样的现象,即每一种意义,单独就其自身而论,都是片面的。

    或然的东西,这样被建立为事情的或然的东西,被建立为事情连同其状态 时,那么,判断本身就不再是或然的,而是确然的 了。

    3. 确然判断

    确然判断(这房子在状态如何如何时是好的 ,这行为在状况 如何如何时是对的 )的主词,自身具有第一 ,普遍性,即它应该是 的东西,第二 ,它的状态 ;状态包含这样的根据 ,即,一个概念判断的宾词为什么适用或不适用于整个主词 ,这就是说,主词是否符合它的概念。————这个判断现在是真正客观的;或者说它是一般判断的真理 。主词与宾词符合,并具有相同的内容 ;这个内容本身就是建立起来的具体普遍性 ,即它包含两个环节:一是客观普遍的东西或类 ,二是个别化的东西 。所以这里是这样的普遍的东西:它是它本身 ,并通过它的对立面 来延续自身,而且要作为与对立面的统一才是普遍的东西。————一个这样的普遍的东西,如好、适合、正确等宾词,具有一个“应当 ”作基础,同时又包含实有的符合 ;不是那个“应当”或类本身,而是这个符合 是普遍性 ,这种普遍性构成确然判断的宾词。

    主词在作为事情 的那个直接 统一中,也同样包含这两个环节。但这个统一的真理却是这样的,即它自身破裂 为它的“应当 ”和它的“有 ”;这就是超出一切现实 之上的绝对判断 。————这个原始的剖分是概念的万能,它也同样是回归到概念的统一和“应当”与“有”彼此的绝对关系,所以它使现实的东西成为一个事情 ;它的内在关系,即具体的同一,构成事情的灵魂 。

    从事情的直接单纯性过渡到符合 ,这种符合是事情的应当和有被规定了的 关系————或说系词 ;这个过渡现在更确切地表明是在事情的特殊的规定性 之中。类是自在自为之有的 普遍的东西,它在这种情况下显现为不曾相关的东西;但规定性则是这样的东西,即它在那个普遍性中把自身既反思为自己 ,同时又反思为一个他物 。因此,判断在主词状态里有其根据 ,从而是确然的 。所以当前便呈现着规定了的 和充实了的系词 ,它以前在于抽象的“是 ”,但现在则进而发展为一般的根据 。系词首先在主词那里作为直接的 规定性,但又同样是对除了符合 以外更无其内容的那个宾词的关系 ,或说主词对普遍性的关系。

    所以判断的形式便消灭了,第一,因为主词和宾词自在地 是相同的内容;但第二,因为主词通过它的规定性指向自身以外并与宾词相关;而第三,这种相关 又同样过渡为宾词,唯有它构成宾词的内容,这样并且是建立起来的 关系或说是判断本身。————这样,概念的具体同一性便整个儿 恢复了,这个同一性曾经是选言判断的结果 ,而且构成概念判断的基础,这基础最初只是在宾词中建立的。

    更仔细地观察一下使判断过渡为另一形式这种结果的肯定的东西,那就如我们所曾看到的,在确然判断中的主词和宾词,每一个都表明自身是整个的概念。————概念的统一 ,作为构成使主词和宾词相关的系词的那种规定性 ,同时又与主词和宾词相区别 。最初,系词只是站在主词的另一方,作为它的直接状态 。但当系词在本质上是相关的东西 时,它就不仅是这样的直接状态,而且是贯通 主词和宾词的和普遍的 东西了。————另一方面,由于主词和宾词具有相同内容 ,所以形式关系 就由那个规定性建立了,即作为一个普遍的东西 或特殊性 那样的规定性 。————所以它自身包含两端的形式规定,并且是主词和宾词的规定了的 关系;它是充实的或有内容的判断的系词 ,是曾经消失于判断两端之中而又从判断 发生的概念的统一。————通过系词的这样充实 ,判断就变成了推论 。

    * * *

    [1] 德语判断Urteil,就字面说,即原始的剖分。————译者注

    [2] 按亚里士多德卒年,史家公认为公元前322 年63 岁时,黑格尔的《哲学史讲演录》所说亦同(见商务印书馆版第2 卷第278 页)。此处当系黑格尔故意多说十岁,以表明这句话只是命题而非判断。————译者注

    [3] 即上文所说一个人之死是真或假。————译者注

    [4] 德语走到根据去zu grunde gehen,即消灭之意,见前本质论中对“根据”的阐述。中文的“返本归原”有时也指死亡。————译者注

    [5] 黑格尔这里利用“有”和“是”在德语中同是一字来解释系词。————译者注

    [6] “两个概念规定”,指主词和宾词,“被规定”,指被规定为抽象的。————译者注

    [7] 两个方面指因与果。————译者注

    [8] 意谓否则不成其为判断。————译者注

    [9] 规定指个别和普遍的东西。————译者注

    [10] 指上文的规定。————译者注

    [11] 这是指形式逻辑的矛盾概念。————译者注

    [12] 这个逻辑的开始,指本书“有论”中对“有”“无”的论述,不是指上文的普通形式逻辑。————译者注

    [13] 第三步,指由个别、普遍而到达特殊。————译者注

    [14] 指在人类中仍是一个个的人。————译者注

    [15] 属差是亚里士多德以来形式逻辑下定义的一条重要原则,如“人是会造工具的动物”,“动物”是最近的类,即属;“会造工具”是人所独有的特性,即差。————译者注

    [16] 选言判断,就disjunktiv 字义说,应为“分离”判断,故下文许多地方都就“分离”意义上发挥,兹因选言判断习用已久,故不另译。————译者注

    [17] 分离,见前关于选言判断注。————译者注

    [18] 按黑格尔曾反复阐明过概念是总体,概念的环节也是总体,即也是概念。————译者注

    [19] 即属差。————译者注

    [20] 形式逻辑通常以肯定、否定为判断的质,单称、特称、全称为判断的量。————译者注

    第三章 推论

    推论 使自己成为在判断中的概念 的恢复,从而是判断和概念两者的统一和真理。概念本身仍抓住它的已在统一中 扬弃了的环节;在判断中,这个统一是一个内在的东西,或说是一个外在的东西,都是同一回事;环节诚然曾经是相关的,但它们被建立为独立的端 。在推论 中,概念规定被建立为像判断的端那样,同时,它们的规定了的统一 也建立起来了。

    推论因此是完全建立起来了的概念;它从而是理性的 。————知性被认为是规定了的 概念的能力,概念由于抽象和普遍性形式而自为地 坚持着。但在理性中,规定了的 概念便在它们的总体 和统一 中建立起来了 。因此不仅推论 是理性的,而且任何理性的东西 也都是一个推论 。长期以来,进行推论就被归之于理性;但另一方面,谈到自在自为的理性、理性的原则和规律时,又不明了那个进行推理的理性和这个是规律以及其他永恒真理和绝对思想之源泉的理性,彼此是怎样关联的。假如前者只应该是形式的理性,而后者却应该产生内容,那么,按照这种区别,恰恰在后者那里一定不能缺少理性的形式 ,即推论。尽管如此,两者还是经常彼此隔离,在一个那里就不提起另一个,以致绝对思想的理性仿佛以推论理性为可羞,而推论也几乎好像仅仅因为流传下来之故,才被介绍为一种理性的活动。但是如方才所说,假如逻辑的理性被看作是形式的,那就显然必须认识到它在本质上也是与内容有关的理性,甚至一切内容毕竟只有通过理性的形式,才能够是理性的。在这里不能指望很普通的关于理性的谈论,因为这种谈论拒绝说出所谓理性是什么;这种应该是理性的认识,多半如此其忙于自己的对象,以致忘记了去认识理性本身,仅仅通过它所具有的对象去区别和标示理性。假如理性应该是关于上帝、自由、权利和义务,无限、无条件、超感性的东西有所知,或者甚至只有表象和感觉那样的认识,那么,一方面上述的东西只是否定性的对象 [34] ,另一方面,在一切那些对象使它们成为理性的东西是什么?这第一问题仍然留下来了。————情况是这样的,即:那些对象的无限的东西,不是有限物的空洞抽象和无内容、无规定的普遍性,而是充实了的普遍性,即概念;概念是规定了的 ,并且自身在以下的真正方式里具有其规定性,即:概念区别自身并作为它的这些知性的和规定了的区别之统一。只有这样,理性才把自己提高 到超于有限、有条件、感性的东西之上,而不管这些东西在别处可以是怎样规定的,理性在这种否定性中在本质上是充满着内容的 ,因为它是作为规定了的各端的统一那样的统一;但这样,理性的东西 便只有是推论 。

    推论现在和判断一样,最初都是直接的 ,所以推论的规定(项)是单纯、抽象的 规定性;这样就是知性推论 。假如停留在这种推论形态上,那么,合理性尽管在推论中当前现在并建立了,也当然显不出来。推论的本质的东西,是各端的统一 ,即联合各端的中项 和保持各端的根据 。当抽象坚持各端的独立时,它也把这个统一 建立为一个同样固定的、自为之有的 规定性,与各项对立;它以这种方式来把握统一,与其说是统一,不如说是不统一 。中项(medius terminus)这个词是取自空间的表象,并且对于帮助各规定仍然停留于互相外在 ,也有它的一份。现在,假如推论就在于各端的统一 在它之中建立起来 ,但假如这个统一一方面被认为是一个全然自为的特殊的东西,另一方面又仅仅是外在的关系,并且使推论的本质对比成为不统一 ,那么,虽然推论是理性,理性也无助于成为合理性。

    第一 ,各规定在实有推论 中是这样直接而抽象地规定的,因为这种推论和判断一样是各规定的关系 ,它便在本身中表明了这些规定不是这样抽象的规定,而是每一规定都是对另一规定的关系 ,中项所包含的特殊性不仅与各端规定对立,而且也是在中项里建立起来的 。

    推论由于它的这种辩证法,便把自己造成为反思推论 ,成为第二种 推论,————连同这样的规定,即在每一个这些规定中,本质上映现着其他的规定 ,或者说它们被建立为有中介的 规定,即它们按照一般推论所应当是的东西。

    第三 ,当这种映现 或有中介之有自身反思时,推论就被规定为必然推论 ;在这种推论中,进行中介的东西是事情的客观本性。当这种推论把概念的两端同样规定为总体时,推论 便达到了其概念或说中项与其实有或说两端的区别相符合,达到了它的真理,因此,它便从主观性转入客观性 。

    甲、实有推论

    1. 推论,当它是直接的 时,就以像直接 规定那样的概念规定为它的环节。所以这些规定是形式的抽象规定性,它们还没有由中介形成具体 ,而只是个别的 规定性。因此第一种 推论原本是形式的 。进行推论的形式主义 ,就在于停留在这第一种推论的规定上面。概念分裂为自己的抽象环节,它以个别 和普遍 为其两端,并且本身显现为处于两端之间的特殊 。它们由于自己的直接性之故,作为只与自身相关的规定性,合起来成一个别的内容 。特殊在自身中直接 把个别和普遍两环节联合起来,在这种情况下,特殊便首先构成了中项。特殊由于它的规定性之故,一方面被包括(蕴含)在普遍的东西之下,另一方面,特殊对个别的东西也具有普遍性,又把个别的东西包括在自己之下。但这种具体性 最初只是两面性 ;直接推论里的中项是在直接性之中,它由于这种直接性之故是作为单纯的 规定性,它所构成的那个中介还没有建立起来 。于是,实有推论的辩证运动,就在于在其环节中建立起中介,唯有中介才构成推论。

    1. 推论第一式

    个别特殊普遍,是规定的推论的普遍格式。个别通过特殊,把自己和普遍连在一起;个别的东西不直接是普遍的,而要通过特殊;反之,普遍的东西同样不直接是个别的,也要通过特殊才使自己下降到个别。————这些规定 [35] 作为端而相互对立,而在一个差异的 第三者中合而为一。它们两个都是这种规定性,在这种规定性中,它们是同一的 ;它们的这种普遍规定性就是特殊 。但它们既与特殊对立,又彼此相互对立,因为每一端都是在其直接性之中。

    这种推论的普遍意义是:个别的东西本身是无限的自身关系并因此只是一个内在的东西 ,它通过特殊转入为实有 正像转入为普遍那样,它在这里不再属于它本身,而是处于外在关联 之中;反之,当个别的东西分割自身为其像特殊那样的规定性时,它在这种分离中就是一具体的,并且作为规定性的自身关系,就是一普遍的 、自身相关的、从而又是一真正个别的东西;它在普遍那一端中就从外在性出来而返回为自身 。————在第一种推论中,推论的客观意义只不过是肤浅地 呈现着,因为各规定在其中还没有建立为统一,而这统一却构成推论的本质。在这种情况下,推论还是一个主观的东西,还是它的各项所具有的那种抽象意义,不是自在自为的,而仅仅是孤立于主观意识之中。————此外,个别、特殊与普遍对比,如已经看到的,是推论规定的必然的 和本质的 形式对比;缺点不在于这种形式的规定性,而在于每一个别规定并不 是在这种形式之下 同时更丰富 些。————当亚里士多德对推论本性这样说明:“假如三个规定彼此这样相关,即:一端是在整个的中间规定中,而这中间的规定又在整个另一端中,那么,这两端就必然连结在一起 ”,他不过只是抓住了单纯的附属 关系。这里与其说是表述了三项相互的规定性,不如说只是表述了一端和中项、中项和另一项的同等 附属关系 的重复。————现在,当推论依靠三项上述相互的规定性时,也立刻表明了,其他推论式所给予的诸项的其他关系,只有在那些关系可以归结 为上述的原始关系的情况下,才能够具有像知性推论那样的效用;那并不是不同种类 的推论式与第一式并立 ,而是一方面在它们应该是正确推论的情况下,它们只有依靠一般推论的本质形式,即第一式;但另一方面在它们与第一式有分歧的情况下,它们又是第一种抽象形式所必然过渡的变形,并从而进一步把自身规定为总体。这里是怎么回事,下面立刻就可以看到。

    于是,个别特殊普遍就是推论在其规定性中的普遍格式。个别包括(蕴含)在特殊之下,特殊又包括在普遍之下,因此个别也包括在普遍之下。另一方面,特殊附属于个别,普遍又附属特殊,因此 普遍也附属于个别。特殊就一方面说,即对普遍说,是主词;而它对个别说,又是宾词;或者说,特殊对普遍而言,是个别;它对个别而言,又是普遍。因为在它之中,两个规定性联合起来了,两端就由于它们的这个统一而结合在一起。那个“因此 ”显得是在主词 中出现的结论,它由主观的洞见演绎为两个直接 前提的关系。当主观的反思把中项对两端的两种关系作为特殊的、并且虽然是直接的判断 或命题 说出时,那么,结论,作为有了中介的 关系,总之也是一个特殊的命题,而“因此”或“所以”就表示它是有中介的命题。但这个“因此”必须不要看作是一个外在于这个命题的规定,仅仅在主观反思中有其根据和地位似的,而不如说是以两端的本性为基础,两端的关系 只是为了并由于进行抽象的反思,才又作为单纯的判断 或命题 说出来,但它们的真正关系 却建立为中项。————所以,个别是普遍 ,当这是一判断 时,它就是一个单纯主观的情况;推论正在于这一点,即这不单纯是一个判断 ,即不是一个由单纯的系词 或空洞的“是 ”而是由有规定、有内容的中项造成的关系。

    假如因此便把推论单纯看作是由三个判断组成,那么,这就是一种形式的观点,它不提推论中唯一关键所在的各规定的关系。根本就是单纯主观的反思,把各项分开为两个分散的前提和一个与它们相差异的结论,如:一切人都是要死的,

    卡尤斯是一个人,

    所以他是要死的。

    假如人们听到这样的推论在招引,便会立刻感到厌倦;————这是由于那种无用的形式,它以分散的命题来给予一个差异的假象,而这个假象很快便在事情本身中消解了。进行推论,首先由于这种主观的形态,显得是一种主观的不得已的办法 ,理性或知性在无法直接 认识的地方,便以这个办法为避难所。————事物的本性,即理性的东西,总之不是这样进行工作的,即:最先树立一个大前提,即一个特殊性对一个长在的普遍性的关系,然后,第二出现一个个别性对殊性的分散关系,从而终于第三,一个新命题出世了。————这样通过分散的命题来进行的推论,无非是一个主观的形式;事情的本性却是:事情的相区别的概念规定在本质的统一中联合起来。这种合理性并不是一个不得已的办法,它对于在判断中还找得到位置的那种关系的直接性 说来,倒是客观的东西 ,而那种认识的直接性倒是单纯主观的东西;与那主观的东西相反,推论却是判断的真理。————一切事物都是推论 ,是一个由特殊而与个别结合在一起的普遍的东西;但一切事物当然不是由三个命题 组成的整体。

    2. 在直接的 知性推论中,各项具有直接规定 的形式,按照这一方面,各项就是内容 ,现在必须从这一方面来考察推论。在这种情况下,推论可以看作是质的 推论,正如实有判断具有同样的质的规定方面。这个推论的各项,正如实有判断的各项那样,由此便是个别的 规定性,因为规定性通过它的自身关系,被规定为对形式漠不相关,从而是内容。个别的东西 是某一直接具体的对象,特殊性 是对象的规定性、特性或关系的一个个别的特殊性,普遍性 又是在特殊的东西里更抽象、更个别的规定性。————主词既然作为一个直接 规定的主词还没有在它的概念中建立起来,那么,它的具体性也就没有归结为本质的概念规定,它的自身相关的规定性因此便是不曾规定的、无限的多样性 。个别的东西在这种直接性中具有无穷数量的属于它的特殊性的规定性,因此,其中每一规定性都可以在一个推论中构成对于这个别的东西的中项。但它通过任何其他 中项又与另一普遍的东西 结合在一起;它通过它的每一特性就在实有的另一接触和关联之中。————再者,中项在与普遍的东西比较之下,也是一个具体的东西;它本身包含较多的宾词,个别的东西就可以通过同一的中项再与较多的普遍的东西结合在一起。因此,把握一事物许多特性中的哪一种,并用它来使这事物与一宾词结合,这原本是完全偶然 和随意的 事;其他的中项是到其他宾词的桥梁,甚至同一中项自身也可以是到不同宾词的桥梁,因为它作为特殊的东西比普遍的东西包含更多规定性。

    然而不仅是一个不确定数量的推论对于一个主词都是同等可能的,也不仅是一个个别的推论就其内容是偶然的 ,而且这些涉及同一主词的推论一定也过渡为矛盾 。因为一般区别最初是漠不相关的差异 ,它同样又在本质上是对立 。具体物不再单纯是一个现象的东西,而是通过在概念中对立物的统一,它才是具体的,对立物把自身规定为概念环节。现在,当具体物按照形式推论中各项的质的本性,按照适合于它的规定的一个个别的规定来把握时,那么,推论便分配给它以符合这个中词 [36] 的宾词;但当从另一方面推论出相反的规定性时,那么,以前的结论便因此表明是错的,尽管它的前提乃至它的结果就其自身都是对的。————假如从“一堵墙刷蓝了”这一中项推论出这堵墙从而是蓝的,那么,这种推论是正确的;但假如这堵墙加刷了黄,那就不管上述推论,墙也可以是绿的;从加刷黄这一情况本身,也可以得出结论说墙是黄的。假如从感性这一中项推论人既不善,也不恶,因为无论善或恶,都不能作关于感性的东西的宾词,那么,这个推论是正确的,但结论是错的;因为关于作为具体的人,精神性的中词同样也适用。————从行星、卫星和彗星对太阳的重力这一中项,可以正确地结论说:这些天体都要落到太阳里;但它们并不落到太阳里,因为它们同样各自是自己的重力中心,或如人们所称的被离心力所推动。与此同样,从社会性这一中词可以得出公民共产的结论;从个体这一中词,假如同样抽象地追随这一中词,也会得到国家解体的结果,譬如由于执着个体,德意志帝国 [37] 便得到解体的结果。恰恰是再没有比这样一个形式的推论被认为更不充分的了,因为它之使用哪一个中项,是靠偶然或随意。不管这样的演绎如何美妙地通过了推论,它的正确性也完全得到承认,这也引不出丝毫东西,因为总还剩下其他的中项可以找到,从那些中项可以同样正确地演绎出恰恰相反的东西。————康德的理性的二律背反 不外是:一个概念一方面以它的一个规定为基础,另一方面又同样必然地以另一规定为基础。————在这种情况下,必须不要把一个推论的不充分和偶然单纯推到内容上去,好像这种不充分和偶然都与形式无关,而唯有形式才牵涉到逻辑似的。不如说,内容之所以是这样片面的质,其故正在于形式推论的形式,内容是由于那种抽象的 形式而被规定为这样片面的。这就是说,内容是一具体对象或概念的许多质或规定的一个个别的质,因为它就形式而言 ,应该不过是一个如此直接的、个别的规定性而已。个别性那一端,作为抽象的个别性 ,是直接的 具体物,因此也是无限的或无法规定的多样性的东西;中项同样是抽象的特殊性 ,因此是这种多样的质的一个个别的 特殊性,同样,另一端也是抽象的普遍的东西 。因此,形式的推论在本质上由于它的形式之故,就它的内容说,是一个完全偶然的东西:假如是这个 或那个 对象被置于推论之下,这诚然对于推论并不是偶然的;逻辑抽掉了这样的内容;但假如是一主词作基础,推论从这主词推出什么概念规定,这却是偶然的。

    3. 当推论的诸规定是直接、抽象、自身反思的规定时,推论的规定就这方面说,就是内容规定。但它们的本质的东西不如说是:它们并不是这样自身反思的、彼此漠不相关的,而是形式规定 ,在这种情况下,它们是本质的关系 。这些关系第一 是两端对中项的关系,————这些关系是直接的 ,即前提命题propositiones praemissae,一方面是特殊对普遍的关系,即大前提propositio major,另一方面是个别对特殊的关系,即小前提propositio minor。第二 ,两端的相互关系也呈现着,这样的东西是有了中介的 ,即结论conclusio。那些直接的 关系,即前提,是一般的命题或判断,并且与推论的本性相矛盾 ,按照推论的本性说,有区别的概念规定并不直接相关,而是同样也应该建立起它们的统一;判断的真理是推论。前提尤其不能停留在直接关系上,除非它们是纯粹同一的命题,即什么也引导不出来的、空洞的同语反复,它们的内容总直接是有区别的 规定,所以它们并不直接是自在自为地同一的。

    因此,对前提的要求通常说:它们应该被证明 ,即它们也同样应该被表现为结论 。于是两个前提提供了两个另外的推论。但这两个 新的推论一共又提供了四个 前提,后者又要求四个 新的推论;这四个推论有八个 前提,它们的八个 推论又为其十六个 前提提供了十六个 推论,如此等等以至于 一个无穷 的几何级数。

    所以这里又发生了无限的进展 ,它以前在较低的“有”的领域中曾经出现过;而在概念范围中,即从有限物的绝对的自身反思范围中,在自由的无限和真理区域中,却不再能够期待它出现。在“有”的领域里就指出过:什么地方发生了到坏的无限的进展,什么地方便呈现着一个质的“有” 和一个要超出那里的无力的“应当” 之间的矛盾;进展本身就是重复着对质的东西所发生的统一的要求,而又经常回到与要求不适合的限制里去。现在形式推论中,直接 关系或质的判断是基础,而推论的中介 则是建立起来的东西,作为比基础更高的真理。前提的证明无限前进,并不解决上述矛盾,只是永远重新恢复矛盾,重复同一个原始的缺欠而已。————无限进展的真理倒是要扬弃这种进展本身以及那种由它规定的、已经被认为有缺欠的形式。————那个形式就是像个别-特殊-普遍 那种中介形式。个别-特殊 和特殊-普遍 这两种关系应该有中介;假如这一点以相同的方式实现了,那就仅仅是个别-特殊-普遍 这一有缺欠的形式分而为二了,并且如此以至于无穷。特殊对个别说来,有一普遍的 形式规定,对普遍说来,又有一个别的 形式规定,因为这些关系总之都是判断。它们因此需要中介 ,但通过那种中介形态,不过重又发生那应该扬弃的关系而已。

    因此,中介必须以另一种方式来实现。就特殊-普遍 的中介而言,个别是当前呈现着的,因此中介必须获得

    特殊-个别-普遍

    这一形态。要对个别-特殊 进行中介,普遍 是当前呈现着的;因此,这个中介就变成

    个别-普遍-特殊

    的形态。

    假如对这种过渡,按照其概念仔细考察一下,那么,第一 ,形式推论的中介,就推论的内容 说,如以前所指出,是偶然的 。直接的个别的东西 ,在其规定性里,有无法规定数量的中项 ,而这些中项又总有同样之多的规定性;所以推论的主词应该与一个什么普遍的东西结合在一起,那完全在于外在的随意性 或总之在于外在的 环境和偶然的规定。因此,中介就内容说,既不是必然的,又不是普遍的,它不是以事情的概念 为根据;推论的根据 不如说是外在于中介的、即直接的 东西;但直接的东西在诸概念规定中就是个别的东西 。

    从形式上看,中介 也同样以关系的直接性 为它的前提 ;中介本身因此是有中介的,并且是通过直接的 ,即个别的东西 的。————更确切些说,个别的东西通过第一种推论的结论而变成了进行中介的东西。结论是个别普遍;个别 由此而建立为普遍 。在前提之一、即个别-特殊 这个小前提中,它已经作为特殊 ;因此它就作为这样的东西,即这两种规定在其中联合起来了。————换句话说,结论自在自为地把个别表现为一般,并且不是以直接的方式,而是通过中介,所以是作为一个必然的关系。单纯的 特殊性曾经是中项;这个特殊性在结论中发展了,建立起来了 ,作为个别的东西与普遍性的关系 。但普遍的东西还是一个质的规定性,是个别的东西 的宾词;当个别的东西被规定为普遍的东西时,它就建立 为两端的普遍性或说是中项;它就自身说,是个别性这一端,但因为它现在被规定为普遍的东西,它同时又是两端的统一。

    2. 第二式:特殊-个别-普遍

    1. 第一种质的推论的真理,是:某物与一质的规定性、即一个普遍规定性之结合,并不是自在自为的,而是通过一种偶然,或是在一个别性之中。推论的主词 在这样的质中,就不回归为它的概念,而只是在它的外在性 中形成概念;直接性构成关系的根据,从而构成中介;在这种情况下,个别的东西真正是中项。

    但推论关系进而是直接性的扬弃 ;结论不是一个直接的关系,而是通过一个第三者;它因此包含一个否定的 统一;中介因此现在被规定要在自身中包含一个否定的 环节。

    在这第二种推论中,有两个前提:特殊-个别,与个别-普遍;只是第一个前提还是直接的;第二个前提个别-普遍,则已经是有中介的,即通过第一种推论;第二种推论因此以第一种推论为前提,正如第一种反过来也以第二种推论为前提那样。两端在这里作为特殊与普遍而相互规定;普遍假如还有它的地位 ,它便是宾词;但特殊却换了它的地位,它成了主词,或者说建立 在个别性那一端的规定 之下 [38] ,正如个别 以中项 或特殊的规定 来建立那样 [39] 。两者因此不再是它们在第一种推论中所曾经是抽象直接性。不过它们还没有建立为具体物;因为每一个都处在另一个的地位之中,所以每一个既是在自己特有的规定中,同时又在另一个 的规定之中,虽然仅仅是外在的 。

    这种推论的明确的 和客观的 意义是:普遍的东西,因为它毕竟是它的特殊的东西的总体,所以并不自在自为地是一个规定了的特殊的东西,而是通过个别性 才是它的诸属 [40] 之一 ,它的其他诸属通过直接外在性便从它那里排除出去。另一方面,特殊的东西同样也并非直接地和自在自为地是普遍的东西,而是否定的统一剥去了它的规定性,从而把它提高为普遍性。————当个别性应该是特殊的东西的宾词时,它是否定地 对待特殊的东西的;它不 是特殊的东西的宾词。

    2. 但各项最初还是直接的规定性;它们由本身发展不成什么客观意义;其中两项所获得的改变了的地位 ,最初还只是外在于它们的形式;它们因此也和在第一种推论中那样,总之还是一个彼此漠不相关的内容;即两种质本身不是自在自为地,而是通过一偶然的个别性联结起来的。

    第一式的推论曾经是直接的 推论,或者说,当它在其概念作为在规定里自身还没有实在化的抽象形式 中时,它也同样是推论。当这个纯粹的形式过渡为另一格式时,这从一方面看,就是概念已开始的实在化,其时,在各项最初的直接的、质的规定性里,中介的否定 环节,从而一个其他形式规定性就将建立起来。————但同时这又是推论的纯形式之变为他物 ;推论不再完全符合这个纯形式,并且那个在推论各项里建立起来的规定性也与原始的形式规定相差异。————当推论仅仅被看作是在一种外在反思中出现的主观推论时,它就被当作是推论的一个属 ,这个属应该与类,即与“个别-特殊-普遍 ”这一普遍格式相符合。但这一推论最初并不与这一普遍格式相符合;它的两个前提是“特殊-个别 ”或“个别-特殊 ”和“个别-普遍 ”;中项因此两次被蕴含,或者说两次是主词,于是其他两项都附属于它;所以这个中项并不一次是在进行蕴含或说是宾词,而另一项又是被蕴含或说是主词;或一项附属于它,而它本身又附属于另一项。————这个推论不符合推论的普遍形式,其真正意义就是:当普遍形式的真理在于成为一个主观偶然的联结时,它就过渡为这个推论。假如第二式的结论(即不借助于就要提到的、使结论成为某种不曾规定的东西的那种限制性)是正确的,那么,其所以正确,是因为结论就其自身说是正确的,而不是因为它是这种推论的结论。但在第一式的结论那里,情况也正相同;它的结论的真理,是由于第二式而建立的真理。————说第二式只应该是一个属 ,在这样的观点之下,会忽视第一种形式之必然过渡为第二种形式,并且把第一种当作真正的形式而停留在那里。因此,假如在第二式(它由于老习惯,并无别的理由,被介绍为第三式 )中,一个在这种主观意义上正确的 推论应有其地位,那么,它就必须与第一式相适合,这样,既然一前提“个别-普遍 ”具有中词在一端之下的蕴含关系,那么,另一前提“特殊-个别 ”就必定会获得与它所原有的相反的关系,并且可以把特殊 蕴含在个别 之下。但一个这样的关系会成为“个别是特殊”这一规定的判断之扬弃,并且只能在一不规定的、即一特称的判断中有其地位;因此,在这个式中的结论只能是特称的。但特称判断,如前所说,既是肯定的,又是否定的;————正因此这样的结论不能算是有多大价值。————在这种情况下,特殊和普遍也成为两端,并且是直接的、彼此漠不相关的规定性,所以它们的关系本身也是漠不相关的;可以随意把这一个或那一个规定性当作大项或小项,因此也可以随意把这一个或那一个前提当作大前提或小前提。

    3. 当结论既是肯定的又是否定的之时,它就是一个对这些规定性漠不相关的关系,从而是普遍的 关系。仔细考察一下,那么,第一种推论的中介曾经自在地 是偶然的中介;在第二种推论中,这种偶然性便是建立起来的 。所以它是自身扬弃的中介,这中介具有个别和直接的规定;由这种推论联结起来的东西,终究必须是自在 和直接地 同一;因为那个中项,即直接的个别 ,是无限多样的、外在的被规定之有。所以在那个中项里建立起来的,不如说是自身外在的 中介。但个别性的外在性就是普遍性;那个中介通过直接的个别东西,便超出自身,指向它的另一中介 ,从而另一中介通过普遍的东西 便实现了。————换句话说,那由第二种推论联合起来的东西,必须直接结合;通过为这种推论的基础的直接性 ;并不能够得到一个规定的结合。这种推论所指向的直接性,与它自己的————“有”的扬弃了的、最初的直接性————不同,所以是自身反思的或自在之有的 直接性,即抽象的普遍的东西 。

    这种推论的过渡,就上面所考察的方面说,和“有”的过渡一样,曾经是变为他物 ,因为作这过渡的基础的,是质的东西,并且诚然是直接的个别性。但是,就概念而言,当个别性扬弃 了特殊的东西的规定性 时,个别性就把特殊和普遍的东西结合在一起;这种情况表现了这种推论的偶然性;两端并不会通过它们所具有的中项那个规定的关系而结合起来;因此,这种推论并不 是两端的规定的统一 ,而且那还适合于这种推论的肯定的统一也只是抽象的普遍性 。当中项在这种成为它的真理的规定 [41] 中建立时,这已经是推论的另一种形式了。

    3. 第三式:个别普遍特殊

    1. 这第三种推论再也没有一个直接的前提了;“个别-普遍”关系是由第一种推论,“特殊-普遍”关系是由第二种推论而变得有中介的。因此它以前两种推论为前提;但前两种也反过来以它为前提,正如任何一种推论都以其余两种为前提那样。于是在这种推论中,推论的规定总之就完成了。————这种相互的中介也正包含以下一点,即每一种推论尽管就其自身说,都是中介,同时在它本身那里又不是这种中介的总体,而是在自身中具有一种直接性,这种直接性的中介又是处于推论之外的。

    “个别-普遍-特殊 ”这种推论,就其本身看来,是形式推论的真理,它表述了这一点,即它的中介是抽象普遍的中介,两端不是按照其本质的规定性,而是仅仅按照其普遍性被包含在中项之内的,所以不如说,那应该有中介的东西,恰恰不是在中项里结合起来的。所以这里建立的东西,就是推论的形式主义之所在,推论的各项具有一个直接的、与形式漠不相关的内容,或者说各项是还没有自身反思成为内容规定那样的形式规定,两种说法都是同一回事。

    2. 这种推论的中项诚然是两端的统一,但在其中抽掉了两端的规定性,它就成了不曾规定的 普遍的东西。但假如这个普遍的东西,作为被抽出来的东西,与作为被规定了的 两端,同时又相区别,那么,它对两端说来,本身也还是一个规定了的东西 ,并且这个整个也是一个推论,这个推论与它的概念的关系也必须考察。中项作为对它的两 端加以蕴含的普遍的东西或说宾词,连一次也不被蕴含或说连一次也不是主词。因此,假如这种推论作为推论的一个属 而与推论相应,那么,这样的情形只有当一种关系“个别-普遍 ”有了应有的关系,而另一关系“普遍-特殊 ”也获得同样的关系时,才会实现。这样的情形在一个判断中,即在一个否定的 判断中实现了;在那个判断中,主词和宾词的关系是漠不相关的。所以推论是合法的;但结论必然是否定的。

    因此,这个命题的两个规定,哪一个被当作主词,哪一个被当作宾词;在推论中哪一个被当作个别一端,哪一个被当作特殊一端,即被当作小项或大项,现在也都是无所谓的。假如以上的情况,按照习惯的假定看来,有赖于前提中哪一个是大前提或小前提,那么,在这里这一点就变得无所谓了。————这就是通常的第四式 的根据,第四式为亚里士多德所不知,它所涉及的区别尤其是全然空洞、毫无兴趣。其中各项的直接位置就是第一式中的位置的颠倒 ;按照判断的形式的考察,既然否定的结论的主词和宾词并没有主词和宾词的规定了的关系,而是这一个也可以占据那一个的位置,那么,哪一项当作主词,哪一项当作宾词,便无所谓了,因此,哪一个前提被当作小前提或大前提,也同样无所谓了。————特称的规定(尤其是当注意到这种规定可以在广泛意义下采用时)也助长了这种无所谓状况,这种状况使那个第四式成为某种完全无聊的东西。

    3. 在一种推论里,普遍的东西是中项;这种推论的客观意义是:进行中介的东西,作为两端的统一,在本质上 是普遍的东西 。但由于普遍性最初只是质的或抽象的普遍性,所以两端的规定性并不包含于其中;它们的结合,假如有结合的话,也必定同样在一个处于这种推论以外的中介里有其根据,并且就这个根据看来,这种结合也和在以前的各种推论形式那里一样,是完全偶然的。但现在由于普遍的东西被规定为中项,并且其中不包含两端的规定性,所以这个规定性被建立为完全漠不相关的和外在的规定性。————从这种单纯的抽象,当然首先就发生了推论的第四式 ,即无关系的 推论式:“普遍-普遍-普遍 ”,这种推论抽掉了各项的质的区别,从而以各项单纯外在的统一、即各项的等同 为其规定。

    4. 第四式:普遍-普遍-普遍或数学的推论

    1. 数学的推论说:假如两个事物或规定等于一第三者,那么,它们彼此之间也相等 。————在这种推论中,各项的附属或蕴含关系都消亡了。

    一般的第三者 是进行中介的东西,但它对它的两端却又丝毫没有什么规定。因此,三者中每一个都同等可以是那第三个进行中介的东西。哪一个用来进行中介,从而三种关系中哪两种应该被当作直接的,哪一种应该被当作有中介的,那要依靠外在环境和其他条件,————即依靠它们中哪两个是直接给予的 。但这样的规定与推论本身毫不相干,完全是外在的 。

    2. 在数学中,数学的推论被当作是一个公理 ,————一个本身自明的第一命题 ,既不能够、也不需要证明,即不能也不需有中介,不以任何其他东西为前提,也不能从任何其他东西引导出来。————假如仔细考察一下它是直接自明的 这一优点,那就会表明这个优点在于推论的形式主义,抽掉了各规定的一切质的差异,只接受其量的相等或不相等。但这种推理正是出于这个理由而没有前提或没有中介;在这种推理中唯一被考虑的量的规定,只是由于抽掉了 质的区别和概念规定才有的。————线、形彼此相等,仅仅是就其大小来了解的;一个三角形被建立为与一个四边形相等,但不是因为三角形等于四边形,而是唯一就大小说的,如此等等。概念及其规定也同样不会在这样推论的进行中出现,因此也根本不会形成概念 ;甚至连知性面前也没有形式的、抽象的概念规定;因此,这种推论的自明的东西就仅仅依靠推论对于思想规定是如此贫乏而抽象。

    3. 但实有推论的结果 ,不单纯是一切概念规定性的抽象,从那里所发生的直接的、抽象的规定的否定性 还有另一个肯定的方面,即它的其他规定性建立为 抽象规定性,它因而变成了具体的 。

    首先,全部实有推论都互为前提 ;在结论中结合起来的各端,也只有在它们以别的方式 由一个在别处有了根据的同一而联合时,才是真正地和自在自为地结合起来了;中项,像它在以前考察过的推论中的状态一样,应该 是各项的概念统一,但却只是一个形式的规定性,这个形式规定性并没有建立为各项的具体的统一。但每一中介的这种事先建立的东西 不单纯是一个一般现成的直接性 ,像在数学推论中那样,而是这个东西本身就是一个中介,即对于每一这样的东西都有两个其他的推论。所以真正呈现着的东西,不是以一个现成直接性为基础的中介,而是以中介为基础的中介。所以这不是量的、抽掉中介形式的中介,倒是与中介相关的中介 ,或说是反思的中介 。相互的事先建立(互为前提)的范围,即这些推论相互进行推论的范围,是这种事先建立的自身回归,事先建立在这范围中形成一个总体,而每一个别推论所指向的他物 ,并不借抽象而在 这范围之外 ,而是包括在这范围之内。

    其次,从个别的形式规定 方面,已经表明了在形式推论的这个整体中,每一个别的形式规定都得到了中项 的地位 。中项曾直接地被规定为特殊 ,它从而通过辩证运动被规定为个别 和普遍 。这些规定每一个也同样经历过两端的位置 。单纯否定的结果 ,是质的形式规定在单纯量的、数学的推论中的消亡。但真正呈现着的东西,却是肯定的结果 ,即:中介不是通过一个别的 、质的形式规定性来实现,而是通过这些形式规定的具体同一性 来实现。以上所考察的三种推论式的缺点和形式主义就在于:这样一个个别的规定性却要构成它们的中项。————所以中介把自身规定为直接的或抽象的形式规定的漠不相关,和一个规定在另一规定中的肯定的反思 。于是直接的实有推论就过渡为反思推论 。

    注释

    在这里对推论的本性及其各种形式所提出的阐明之中,也附带考虑到普通考察和讨论推论时构成主要兴趣的那种东西,即在每一式中怎样就能够作出正确的推论;不过那里只提出了主要环节,而略去了假如牵涉到肯定和否定判断以及量的规定(尤其是特称)之区别时所发生的情况和纠缠。————关于逻辑推论的通常观点和处理方式的一些观察,将在这里仍有其位置。————大家都知道这门学说已发展到如此细致,以致它的所谓精巧变成了众人厌烦和唾弃的东西。当天然的知性 在一切精神修养方面出头来反对毫无实质性的反思形式时,它也起来反对那些矫揉造作的理性形式的知识,并且以为由于以下的理由可以免去这样的科学,因为知性对于这种科学中所汇录的个别的思维运用,不须专门学问,就出于天然地自己办好了。假如合理思维的条件是要对推论公式辛苦研究,人们在实际上就会对于这样的思维很讨厌,就像(序言中已经说过的)他们假如不曾研究解剖学和生理学就不能走路和消化,也同样会对此很讨厌。正如这些科学的研究可以对饮食营养法不无用处,理性形式的研究也无疑会对思维的正确性会有更重要的影响;这里即使不须细究那涉及主观思维修养,即真正关于教育学的方面,但也不得不承认以理性的运用方法及规律为对象的研究,本身必定有最大的兴趣,————至少不低于对自然规律及其特殊形态的知识的兴趣。假如发现了大约六十种鹦鹉和一百三十七种水苦荬等不会受到轻视,那么,发现理性形式就更加不可以轻视;一种推论式比一种鹦鹉或一种水苦荬不是更要高得无可比拟吗?

    因此,愈是把对理性形式的根本鄙视看作不过是野蛮,就愈是要承认对推理及其特殊形态的普通说明,不是一种理性的 认识,不是把这些形态作为理性形式 那样的说明;三段论式的智慧所经受的轻蔑,是由于这种智慧毫无价值招来的。它的缺点在于它不论好歹总是推论的知性形式 上面,概念规定就按照这种形式而被认为是抽象的 、形式的规定。死抓住这些规定作为抽象的质,就更加没有道理,因为在推论中,这些规定的关系 构成了本质的东西,并且它已经包含了附属和蕴含。即:个别本身就是普遍,因为普遍附属于个别;普遍本身就是个别,因为普遍蕴含着个别;更确切地说,推论正是把这种统一 显明地建立为中项 ,而推论的规定也恰恰是中介 ,这就是说,概念规定不再像在判断中那样以这些规定的相互外在性为基础,倒是以它们的统一为基础。————于是通过推论的概念就道出了形式推论的不完善;在形式推论中,中项不作为两端的统一,而被固执为一个形式的、与两端有质的差异的、抽象的规定。————因为连这样的关系或判断也仍然被当作是完善的关系,尽管其中的形式的规定就像在否定的和特称的判断中那样漠不相关,从而这些关系或判断更与命题相近,所以上述的看法就更加空无内容。总之,由于质的形式“个别-特殊-普遍”被当作最后的和绝对的东西,推论的辩证观察就完全垮了,从而其余的推论就不被看作是那个质的形式的必然变化 ,而被看作是属 。————至于第一种形式推论本身是否将被看作仅仅是与其余各种并列 的一个属,抑或将被看作同时是类 又是属,在这里是无关宏旨的;当其余各种推论还原为第一种时,便出现了后一情况 [42] 。即使这种还原实现得不明显,那么,第一式所表示的外在蕴含的同一的形式关系也始终是基础。

    这种形式的推论是矛盾,即:中项应该是两端的规定的统一,但却不作为这样的统一,而作为与那应该成为统一的两端有质的差异的规定。因为推论是这样的矛盾,它本身就是辩证的。它的辩证运动表现它在完全的概念环节之中,即:不仅那个蕴含关系或特殊,而且否定的统一和普遍,都同样在本质上 是结合的环节。在这种情况下,它们每一个就其自身说,都同样只是特殊性的一个片面的环节,它们都同样是不完全的中项,但它们同时又构成它们的发展了的规定;通过三种格式的整个过程,次第在这些规定每一个中来表现中项;从那里所发生的真结果是:中项不是这些项定的一个个别的规定,而是它们的总体。

    因此,形式推论的缺点不在推论的形式 ,————形式倒是合理性的形式,————而在于它仅仅作为抽象的 ,因此是无概念的形式。以前曾经指出过,抽象规定由于它的抽象的自身关系之故,同样也可以看作是内容;在这种情况下,形式推论的成就下外是:仅仅从这个中项 推出或推不出一个主词对一个宾词的一种关系。这并无助于用这样一个推论来证明一个命题;中项是一个无概念的质,由于中项的抽象规定性之故,照样也可以有其他中项,从它们推出相反的东西,甚至从同一个中项也可以再通过其他的推论来演绎出相对立的宾词。————此外,因为形式推论的成就不多,它便也是某种很简单的东西;发明出来的许多规则之所以已经使人感到累赘,因为它们与事情的单纯本性的对比如此强烈,但也因为在它们所牵涉的事例中,推论的形式的内含,由于外在的形式规定,尤其是特称的形式规定以此之故不得不主要在广泛意义下采用时,便终于减少了,就形式而言,所带来的结果也完全没有内含。————三段论式所陷入的不利,其最有理由和最重要的方面就是:一个如此迂阔而无概念的 事业,其对象的唯一内容却是概念 本身。————许多三段论式的规则使人想起算术家的方法,他们关于算术运算同样提供了一大堆规则,一切那些规则都以人们没有运算的概念 为前提。————但数字是无概念的材料,算术运算是外在的总括或分离,是一种机械的方法,已经发明了计算机器来完成这些运算;与此相反,推论的形式规定是概念,假如把它们当作无概念的材料来对待,那就有了最强烈和最鲜明的抵牾。

    这样无概念地对待推论的概念规定最极端的例子,当然是莱布尼兹(全集,二卷,l页),他把推论置于错列变数的计算之下,并用这种计算算出可能有多少推论排列法;————即先考虑肯定和否定,然后考虑全称、特称、不定、单称判断的区别,找出了2048 这样的结合法是可能的,其中除去了不能用的之后,剩下24个可用的格式。————莱布尼兹为了不仅要找出推论的形式,而且也要找出其他概念的结合法,大量利用了错列变数的分析。用来发现这种情况的运算,和用来计算一组字母有多少字母结合法,在一次骰子戏中可能有多少掷法,在一次西班牙纸牌戏中可能有多少分牌法等等的运算是相同的。所以这里找出的推论的规定和骰子、纸牌的点数被列成一类;理性的东西被当作是僵死的和无概念的东西;概念的特征的东西及其规定作为精神性的东西彼此相关 ,并通过这种相关而扬弃 其直接的 规定,它们却被放在一边了。————莱布尼兹这样应用错列变数的计算于推论以及其他概念的结合,与陆路士 [43] 声誉不佳的艺术 毫无区别,莱布尼兹对计算的应用除了从数目 方面看较有方法而外,其余的无意义的地方却和陆路士的艺术相等。————这里与莱布尼兹所钟爱的一种思想有关联,他少年时就怀着这种思想,尽管它不成熟而浅薄,以后也未放弃,这是关于概念的普遍特征 ,————即关于一种书面语言 [44] 的思想,在这种书面语言,每一概念都表现出它是怎样从其他概念演绎出来的一种关系,或怎样与其他概念相关————好像在那本质上是辩证的、即理性的连结中,一种内容即使自身固定下来,它也仍然保持着相同于它曾经具有的那些规定。

    卜鲁盖 [45] 的计算 无疑抓住了使推论关系能以隶属于计算之下最彻底的办法。这种计算依靠抽去判断中关系的区别,即个别、特殊和普遍的区别,并坚持主词和宾词抽象的同一 ,使它们都在数学的相等 之中;————这样的关系使进行推论成为命题的完全空无内含和同语反复的铸造。————在“玫瑰花是红的 ”这个命题中,宾词不应该指普遍的红,而只是意谓着被规定了的玫瑰花的红 ;在“一切基督徒是人”这一命题中,宾词应该仅仅指那些是基督徒的人;从这个命题和另一命题:“犹太人不是基督徒”,便推出结论:“所以犹太人不是人 ”(即那些不是基督徒的人),这样的结论使那种三段论式的计算在门德尔森 [46] 那里得不到好的推荐。————卜鲁盖说他的发明的一个结果,是posse etiam rudes mechanice totam logicam doceri,uti pueri arithmeticam docentur,ita quidem,ut nulla formidine in ratiociniis suis errandi torqueri,vel fallaciis circumveniri possint, si in calculo non errant〔能把全部逻辑机械地教给没有文化的人 ,就像把算术教给小孩子那样,而只要在计算中没有错,他们就可以不用害怕在推理中为错误所折磨,或为谬妄所欺骗〕。————通过计算,就能机械地 把全部逻辑教给没有文化的人,————这样的推荐是对一种有关逻辑科学表示的发明所能说的最坏的东西。

    乙、反思推论

    质的推论的过程扬弃了推论规定的抽象的东西 ,各项因此把自身建立为这样一个规定性,即在这规定性中也映现着 其他规定性。除了抽象的各项而外,在推论中也呈现着这些项的关系 ,并且在结论中这个关系被建立为一个有中介的和必然的关系;因此,每一规定性并不真的建立为一个别的、自为的规定性,而是建立为其他规定性的关系,即具体的 规定性。

    中项曾经是抽象的特殊,是自为的单纯规定性,并且中项对于独立的两端仅仅是外在的和相对的。现在它建立为各规定的总体 ,所以它是两端的建立起来的 统一,但最初只是它在自身内所包括的反思的统一,————这种包括,作为直接性第一次 扬弃和各规定第一次相关,还不是概念的绝对同一。

    两端是反思判断的规定,即真正的个别 和普遍 作为关系规定,或说是一个把多样性的东西统括在自身之内的反思。但像在反思判断那里所表明的,个别的主词除了属于形式的单纯个别性而外,也包含作为全然自身反思的普遍性,作为事先建立的、即在这里还被假定为直接的类 那样的规定性。

    从这属于判断规定过程的两端的规定性,就发生了中项 更进一步的内容,中项在推论那里至关重要,因为它使推论与判断相区别。它包含1)个别 ,但2)扩大为普遍,即全 ,3)作为基础的、把个别和抽象的普遍完全联合在自身之内的普遍性,即类 。当中项建立 为各规定的总体时,反思推论才以这种方式具有形式的真正规定性 ;因此,直接推论和它相比,便是不曾规定的 推论,因为中项还不过是抽象的特殊,其概念的环节在这种特殊中还没有建立。————这第一种反思推论可以称为全称推论 。

    1. 全称推论

    1. 全称推论是在其完全性中的知性推论,但也还不比这更多。中项在推论中不是抽象的 特殊,而是发展为它的环节,因此是具体的:————这对于概念诚然是一项基本的要求,不过全称 的形式最初仅仅外在地把个别的东西统括为普遍,反过来说,它把个别的东西还作为一个直接自为地长在的东西包含在普遍性之中。各规定的直接性曾经是实有推论的结果;这种直接性的否定,只是第一次 否定,还不是否定之否定或绝对的自身反思。因此,各规定还在作为那个把个别规定包括在自身以内的反思普遍性的基础,————或者说,全称还不是概念的普遍性,而是反思的外在普遍性。

    实有推论之所以曾经是偶然的,因为它的中项作为具体主词的一个别规定性,容许有不能加以规定的数量的其他这样的中项,从而主词可以与无法规定的其他宾词以及相反的宾词结合在一起。但由于中项现在包含个别 ,并因此本身是具体的,所以只有一个宾词能够通过中项与主词连结,这个宾词属于作为具体的东西那样的主词。————譬如要从“绿 ”这个中项推论出一幅画是惬意的,因为绿对于眼睛是惬意,或者一首诗、一所建筑物等等是美的,因为它具有规则性 ,那么,这幅画等等尽管如此,也可以是丑的,它由于其他规定之故,也可以从那些规定推论出“丑”这一宾词。另一方面,当中项具有全称 规定时,它就包含绿、规则性等作为一个具体的东西 ,这个东西正因此而不是单纯的绿、规则性等的抽象;现在只有适合于这个具体的东西的总体 那样的宾词,才能和这个具体的东西 联结。————在“绿 或规则性的东西 是惬意的”这个判断中,主词只是绿、规则性的抽象;在“一切绿的或规则性的东西都是惬意的 ”这个命题中,主词则恰恰相反,是:一切是绿的或规则性的现实具体的对象,所以它们被认为是带着它们 除绿或规则性以外还具有的一切特性那样的具体对象 。

    2. 但恰恰是推论的这种反思=完全性,在这里使推论成为单纯的障眼法。中项有“全 ”这个规定性;大前提中与主词结合的宾词直接 属于“全体 ”。但“全体 ”是全体个别的东西 ;所以个别的主词在其中已经直接具有那个宾词,并不要通过推论才会获得它 。————或者说,主词通过结论获得一个宾词作为一个结果,但大前提已经在自身中包含了这个结论;所以大前提就自身说,并不就是正确的 ,或者说并不是一个直接的、成为前提的判断,它应该是结论的根据,而本身 又已经以结论为前提 。————在人们常常爱用的全称推论:

    一切人都是会死的,

    卡尤斯是一个人 ,

    所以卡尤斯是会死的,

    之中,大前提只有在结论正确 的情况下,才所以是正确的;假如卡尤斯偶然不是会死的,那么,大前提就会不正确。那个应该成为结论的命题,必须就其自身说已经直接是正确的,因为否则大前提便不能包括全体个别的东西;在大前提能够被当作是正确的以前 ,就有那个结论本身是否是一个与大前提相反的事例 的问题。

    3. 在实有推论那里,从推论的概念发生了这样的结果,即:前提作为直接的 前提,与结论相矛盾,即与推论的概念所要求的中介 相矛盾,因此,第一个推论以其他推论为前提,反之,这些其他的推论又以第一个推论为前提。在反思推论本身中,也建立了这样的情况,即:大前提以它的结论为前提,因为大前提包含着个别的东西与一个宾词的连系,而这个连系又恰恰应该就是结论。

    所以当前实际上呈现的东西,可以这样表述:反思推论只是一种空洞的推论外貌 ,————因此,这样进行推论,其本质只足依靠主观的个别性,这个别性于是构成了中项,并作为这样的个别性而建立;————个别性,它作为这样个别性,自身中仅仅外在地具有普遍性。————换句话说,就反思推论更确切的内容看来,表明了:个别的东西与它的宾词,是处在直接的 关系中,而不是处在推论出来的关系中;大前提,即一个特殊的和一个普遍的东西的连结,或更确切地说,一个形式上普遍的和一个自在地普遍的东西的连结,通过个别性的关系而有了中介,这一个别性在那形式上普遍的东西中是呈现着的,————即作为全体 那样的个别性。但这又是归纳推论 了。

    2. 归纳推论

    1. 全称推论是在第一式“个别-特殊-普遍 ”这个格式之下归纳推论则在第二式“普遍-个别-特殊 ”这个格式之下,因为它又以个别为中项;不是抽象的 个别,而是作为完全的、即和它的对立的规定————普遍————一齐建立起来的个别。————一端 是任何一个为一切这些个别东西所共同的宾词;这个宾词对它们的关系构成直接的前提,这些前提之一应该是以前的推论中的结论。————另一端 可以是直接的类 ,像它在前一推论的中项里或全称判断的主词里所呈现的那样,并且那个类就穷尽于中项的全部个别的东西或属之中。因此,推论便具有这种形态:

    2. 形式推论的第二式“普遍-个别-特殊 ”之所以与上述格式不符合,因为在个别 构成中项的那一个前提中,个别并不进行蕴含或曾是宾词。这个缺点在归纳中去掉了;这里中项是:一切个别的东西 ;“普遍=个别”这样的命题,包含着分裂为端、即主词那样的客观普遍的东西或说类,这命题所具有的宾词,与主词至少范围相等,从而就外在反思看来,是同一的。狮、象等等构成四足兽类 ;因为同一个 内容一方面在个别中、另一方面在普遍中建立,所以区别便仅仅是无差别的形式规定 ,————这个无差别性是形式推论在反思推论中建立的结果,而在这里则是由范围的相等建立的。

    因此,归纳不是单纯知觉 或偶然实有的推论,像与这种推论相应的第二式那样,而是经验 的推论,————即个别的东西在主观上统括为类,而因为类在一切个别的东西中都遇得到,类又与一个普遍规定性相结合那样的推论。它也有客观的意义,即:直接的类通过个别的总体把自身规定为一个普遍的特性,在一个普遍的关系或标志中有其实有。————不过这种推论的客观意义,和其他推论的客观意义一样,才只是它们的内在概念,在这里还没有建立起来。

    3. 归纳在本质上毕竟还是一种主观的推论。各中项是在直接性中的个别的东西;个别由全体而统括为类,这种统括是外在的反思。由于个别的东西长在的直接性和由此而流露的外在性之故,普遍性只是完全性或不过仍然是一个课题 。————因此在普遍性中重又显出坏的无限进展 ;个别性应当建立为与普遍性同一 ,但当个别的东西 同样又建立为直接的东西 时,那种统一 [47] 就仍然只是一个永久的“应当 ”;它是一个等同 的统一;统一中的各项应该同一,同时又不 应该同一。只有甲、乙、丙、丁、戊等等以至无限 ,才构成类并提供完全的经验。归纳的结论 在这种情况下,仍然是成问题的 (或然的)。

    但当归纳表达了这样一点,即:知觉为了变成经验,应当无限 继续时,归纳就是以类和它的自在自为的 规定性相结合为前提。归纳因此真正是以它的不如说是一个直接物那样的结论为前提,正像全称推论以把结论当作它的前提之一为前提那样。————一种依靠归纳的经验,尽管 承认知觉不完全 ,也被假定为有效;但也不过假定:在那种经验自在自为地 是真的情况下,便不能发生任何与那种经验相反的事例 。因此,推论通过归纳,固然是根据一种直接性,但不是它所应该根据的直接性,即个别性 的有的 直接性,而是根据自在自为之有的 直接性,即普遍的 直接性。————归纳的基本规定即必须是推论;假如个别被认为是中项的本质的规定,而普遍仅仅是其外在的规定,那么,中项就分散为两个不相连结的部分,当前也就会没有什么推论,这种外在性到底属于两端。个别 只有作为直接与普遍同一 ,才能够是中项;这样一个普遍性毕竟是客观的 普遍性,即类 。————这一点也可以这样来看:个别性是归纳的中项的基础,普遍性对于个别性规定是外在的 ,但 却是本质的 ;这样一个外在的东西 同样又是自己的反面,即内在的东西 。————归纳推论的真理因此是这样一种推论,它以一个个别性为中项,这个中项又自在地 直接是普遍性,————即类比推论 。

    3. 类比推论

    1. 这种推论以直接推论的第三式————“个别-普遍-特殊 ”————为其抽象的格式。但它的中项不再是任何一种个别的质,而是一种普遍性,这种普遍性是一具体物的自身反思 ,从而是其本性 :————反之,因为它是作为一具体物的普遍性那样的普遍性,它本身就同时是这个具体物 。————所以这里一个个别的东西是中项,但要按照其普遍的本性才是;再者,另一个别的东西是一端,它与前一个别的东西具有相同的普遍的本性。例如:

    大地 有居民,

    月亮是一大地 ;

    所以月亮有居民。

    2. 两个个别的东西在普遍的东西中合而为一,并且按照这个普遍的东西,一个个别的东西变成另一个别东西的宾词;假如两者在普遍的东西中的同一被认为是一种单纯的类似 ,那么,这一普遍的东西愈是一种单纯的质 ,或者如质在主观上被认为的那样,是这种或那种标志 ,类比也就愈是肤浅。一个知性或理性形式由于降低到单纯表象领域里而至于这样肤浅,但这一类的肤浅绝不应该引进到逻辑里去。————把这种推论的大前提表述成这样,也是不适宜的,即它应该说是:什么东西在某些标志上与一个客体相似,它就在其他标志上也与这个客体相似。推论形式 以这样的方式便表现为一个内容的形态,并且这个经验的、真正该这样称呼的内容一起都移置在小前提之内了。譬如第一种推论的整个形式可以表述为它的大前提:什么东西被蕴含在一个第三者所附属的另一东西之下,这第三者也就附属于这一东西 ;而现在……如此等等。但在推论本身那里,关键不在经验内容和把它自己特有的形式造成一个大前提的内容,所以是否也在那里采用任何其他内容是无所谓的。但在这种情况下,类比推论那里问题并不在于那个除推论的特殊形式以外什么也不包含的内容,所以就第一种推论说,问题也同样不在那里,即不在于那使推论成为推论的东西。————问题所在,始终是推论形式,现在推论可以用这种形式本身或别的什么东西作它的经验的内容。这样,类比推论便是一种特殊的形式;不愿把类比推论看成这样的特殊形式的,是一种完全空洞的理由,说:因为它的形式可以被造成是一个大前提的内容或材料,但材料又与逻辑的东西不相干。————在类比推论那里,或许也在归纳推论那里,可以错误地引导到上述思想的东西,是:在这些推论中,中项以及两端都比单纯形式推论中,有更进一步的规定,从而形式也必定好像是内容规定 ,因为它不再是单纯和抽象的了。但形式是这样把自己规定为内容的,这第一是形式的东西的必然进展,从而在本质上涉及推论的本性;但第二 ,这样一个内容规定因此不能看作是像其他经验内容那样的内容规定,也不能加以抽象。

    假如类比推论的形式以它的大前提的表述来看,即:“假如两个对象在一个或几个特性中也都一致,那么,一对象所具有的一个其他的特性也属于另一对象 ”,于是这种推论就似乎可以包含四个规定 ,即四项或四名词;————这一情况为使类比成为一个形式推论的形式,带来了困难。————这里有两个个别的东西,第三 是一个直接被认为是共同的特性,第四 是一个个别的东西直接具有的另一特性,而另一个别的东西则是通过推论才获得它。————这一点因此牵涉到如以前所看到的那样,在类比推论里,中项 被建立为个别,但又 直接建立为这一个别的真的普遍。————在归纳 中,在两端以外的中项是无法规定数量的个别物,因此,在这种推论中,会数出无穷数量的项来。————在全称推论中,普遍在中项那里才不过是作为全称的外在的形式规定,在类比推论中却正相反,中项是作为本质的普遍。在前面的例子里,“大地 ”这个中项被当作是一个具体物,按照它的真理说,它既是普遍的本性或类,又同样是一个别的东西。

    就这一方面看来,四项并不使类比成为一个不完全的推论。但就另一方面看来,推论却又由于四项而不完全,因为这一主词尽管与另一主词具有相同的普遍本性,至于适合一主词的规定性,是否借这一主词的本性 或借它的特殊性 ,也将会推论到另一主词上去,例如地球是作为一般 天体,或是作为这个特殊天体而有居民,那却是不定的。————在个别与普遍在推论中项里直接联合的情况下,类比就还是一种反思推论。由于这种直接性之故,还呈现着反思统一的外在性 ;个别的东西仅仅自在地 是类,它没有在这种否定性中建立起来,即它的规定性由于这种否定性就会成为类自己特有的规定性。适合于中项的个别的东西那个宾词,并不因此也已经是另一个别东西的宾词,尽管两个个别的东西都属于同一个类。

    3. “个别-特殊 ”(月亮有居民)是结论;但一个前提(大地有居民)也正是这样一个“个别-特殊 ”;在“个别-特殊 ”应该是一个结论的情况下,那么,其中便含有那个前提也是这样一个结论的要求。这个推论因此自身就是它对它所包含的直接性的要求,或者说,它以它的结论为前提。一个实有推论以其他的 实有推论为它的前提;在方才考察过的推论中,前提已经进入它们之内,因为它们是反思推论。所以当类比推论是它的中介对其带来的直接性的要求时,它所要求的,就是扬弃个别性 这一环节。这样,对于中项说来,留下来的就是清除了直接性的客观的普遍的东西,即类 。————类在类比推论中曾经是中项的环节,仅仅作为直接的前提 ;当推论本身要求扬弃前提的直接性时,个别性的否定,从而普遍的东西就不再是直接的,而是建立的 了。————反思推论才包含直接性第一次 否定,现在第二次来了,从而外在的反思普遍性被规定为自在自为的普遍性。————从肯定方面看,结论就表明了自身与前提同一,中介和它的前提一齐消融,从而有了一个反思普遍性的同一,普遍性由于这个同一变成了较高的普遍性。

    假如我们观察一下反思推论的过程,那么,中介一般就是两端的形式规定建立起来的 或具体的 统一;反思就在于一个规定在另一规定中的建立;所以进行中介的东西是全体 。但个别 却表明自身全体的本质的根据,普遍也仅仅是个别中的外在规定,是完全性 。但普遍性对于个别的东西是本质的 ,即个别的东西是进行结合的中项,因此这个别的东西必须看作是自在地 有的普遍的东西。但个别的东西与中项并不是以这样单纯肯定的方式联合起来,而是在中项中扬弃了,并且是否定的环节;这样,普遍的东西,这个自在自为地有的东西,就是建立起来的类,而作为直接物那样的个别东西则终究是类的外在性,或者说,它是端 。————反思推论一般看来,是在“特殊-个别-普遍 ”格式之下的,其中个别的东西本身还是中项的本质规定;但当它的直接性扬弃了自身,中项又把自身规定为自在自为地有的普遍性时,那么,推论便进到“个别-普遍-特殊 ”这一格式之下,反思推论也就过渡为必然推论 了。

    丙、必然推论

    进行中介的东西现在规定自身1)作为单纯的 、规定的普遍性,像特殊性在实有推论中那样;但2)作为客观的 普遍性,即它包含有区别的两端的全部规定性,像反思推论的全称那样,是一个充实的 、但又单纯的 普遍性,是事情的普遍本性 ,即类 。

    这种推论是富于内容的 ,因为实有推论的抽象 中项把自己建立为规定了的区别 ,像它作为反思推论的中项那样,但这区别重又把自身反思为单纯的同一。————所以这种推论是必然 推论,因为它的中项不是什么别的直接内容,而是两端的规定性的自身反思。两端在中项里有它们的内在同一性,这个同一性的内容规定就是两端的形式规定。————这样一来,各项借以相区别的那个东西就作为外在的、非本质的 形式,各项也作为一个必然的 实有的环节。

    这种推论最初是直接的,并且在以下的情况又是形式的推论,即:各项的关联 是本质的本性 ,是作为内容 ,这个内容仅仅以相差异的形式而在相区别的各项之中,各端自身则仅仅作为一个非本质的 长在。————这种推论的实在化,把推论规定成这样:中项首先是总体,两端 也同样被建立为 这种总体 ;关系最初仅仅是实体性的内容 ,关系的必然性是建立起来的形式 的一种关系。

    1. 直言推论

    1. 直言推论以直言判断为它的一个或两个前提。————这里,推论的中项即客观普遍性 这一更确定的意义是与这种推论连系着的,也与判断联系着的。肤浅地看来,直言推论也不过是一单纯的附属推论而已。

    直言推论就其富于内含的意义看来,是最初的必然推论 ,其中一个主词通过其实体 而与一个宾词连结在一起。但提高到概念领域中的实体,就是普遍的东西,这样建立成为自在自为的,即:实体不是像在它的特殊情况中那样以偶然为形式,而是以概念规定为形式,为它的“有”的方式。它的区别因此是推论的两端,并且确定是普遍和个别。普遍与更详细地被规定了的中项 ,即类 相比,是抽象的普遍性或普遍的规定性————即实体的偶性总括为单纯的规定性,但这规定性又是实体的本质的区别,即属差 。————但个别却是现实的东西,自在地是类和规定性的具体统一,但在这里的直接推论中却还是直接的个别,是被总括为自为之有的 长在形式那样的偶性。————这一端对中介的关系构成一个直言判断;但当另一端按照上述规定,也表现了类的属差或它的规定原则时,那么,这另一前提也是直言的。

    2. 这种推论作为第一种亦即直接的必然推论,最初是在第一种形式推论“个别-特殊-普遍 ”的格式之下的。————但因为中项是个别的东西的本质本性 ,不是它的任何一种 规定性或特性,普遍这一端也同样不是任何一个抽象的普遍的东西,或又只是一种个别的质,而是普遍规定性,类的区别的独特的东西 (属 的东西);所以主词仅仅通过任何一个 中词而与任何一种质 结合在一起那种偶然性便消失了。————因此,当两端对中项的关系 不像在实有推论中那样具有外在直接性时,证明的要求也不是以在实有推论里有过并引到无限进展的那种意义而出现了。

    这种推论也不像一个反思推论那样,把它的结论事先建立为它的前提。各项按照实体的内容,处于相互同一的、作为自在自为 之有的关系之中;当前呈现着一个贯穿三项的本质,在这本质里,个别、特殊、普遍诸规定都只 是形式的 环节。

    因此,直言推论在这种情况下不再是主观的;在那种同一中,客观性开始了;中项是两端的富于内容的同一,两端依照其独立性而被包含在中项之内,因为它们的独立性是那个实体的普遍性,是类。推论的主观的东西就在于两端对概念或中项的漠不相关的长在。

    3. 但在这种推论里也还有这样主观的东西,即那个同一还是作为实体的同一或说作为内容 ,还不是同时作为形式的同一 。因此,概念的同一还是内在的 纽带,亦即作为关系还是必然 ;中项的普遍性是其两端 的坚实的、肯定的 同一,并不又作为它们的否定性 。

    这种推论的直接性还没有建立 为直接性自在地 所是 的东西,这个直接性呈现为如下的样子。推论的真正直接的东西是个别 。这一个别的东西是蕴含在它的作为中项的那个类之内的;但在那个类之内还有其他许多数目不定 的个别东西;因此只有这一 个别的东西被安置在那个类之中作为蕴含在那里,就是偶然的。————但这偶然又不单纯属于外在的反思 ,这种反思通过与其他个别东西的比较 ,找出这一安置在推论中的个别东西是偶然的;不如说,因为这一个别东西本身与作为它的客观普遍性那个中项相关,它就被建立为偶然的 ,为主观的现实。另一方面,当主词是一直接的 个别东西时,它就包含着那些并不被包含在中项内、即普遍本性内的规定;从而它也有了一个对中项漠不相关并且自为地规定的存在,具有特别的内容。因此,另一项也有与前一项漠不相关的直接性和相差异的存在。————在中项与这另一项之间也有同样的关系,因为这另一项同样有直接性规定,对它的中项说来,也就是一个偶然的“有”的规定。

    在这里直言推论中所建立的东西,一方面 是两端对中项在这样的关系之中,即它们自在地 具有客观普遍性或独立的本性,并且同时又作为直接物,即彼此漠不相关的现实 。但另一方面 ,它们又同样是偶然的 ,或者说它们的直接性被规定为在它们的同一中扬弃了 。但这种同一性由于现实的独立和总体之故,只是形式的、内在的同一;于是必然推论把自身规定为假言 推论。

    2. 假言推论

    1. 假言判断只包含必然关系 ,没有相关者的直接性。假如有甲,那么,就有乙 ;或者说,甲的有也就同样是一个他物 乙的有;这里还既没有说甲是 什么,又没有说乙是 什么。假言推论添上了这种“有”的直接性:

    假如有甲,那么,就有乙,

    现在有 甲

    所以有乙。

    小前提自身说出了甲的直接的有。

    但添加到判断上去的,并不单纯是这一点。推论所包含的主词和宾词的关系,不是作为抽象的系词,而是作为充实的、进行中介的 统一。甲的有 因此不 是要作为单纯直接性 ,而是从本质上、要作为推论的中项 。这一点须要仔细考察。

    2. 假言判断的关系最初在各存在的外在差异或显现的“有”的漠不相关那里,是必然 或内在的、实体的同一 ,————一个同一的内容 ,它内在地是基础。判断的两端因此不是作为一个直接的有、而是保持在必然中的有,所以又同样是扬弃了的 、或说仅仅是显现的有。它们彼此的关系又作为判断的两端,即作为普遍 和个别 ;一个因此作为条件的总体 那样的内容,另一个则作为现实 。不过究竟哪一边用作普遍,哪一边用作个别,那倒是无关宏旨的。即,当条件还是一种现实的内在、抽象的东西 时,它们便是普遍的东西,并且由于它们统括为 一个别,它们就进入了现实 。反过来说,条件是一个别化的、分散的 现象,它要在现实 中才会获得统一 和意义以及一个普遍有效的实有 。

    这里两端之间较密切的对比,曾被假定为条件和有条件者的对比,不过也可以认为是原因和结果、根据和论断等,在这里那是无所谓的;但由于条件在本质上作为一个漠不相关的存在,而根据和原因则与此相反,是通过本身相互过渡的,所以条件的对比就与呈现在假言判断和推论中的对比更密切地符合;因为结果、论断等同样是原因、根据等的条件,亦如原因、根据等是结果、论断等的条件,————所以当条件把那些对比的两端形成概念时,条件也是一更普遍的规定。

    甲现在是进行中介的 有,在这种情况下,它第一 是一个直接的有,一个漠不相关的现实,但在这种情况下,它第二又同样作为一个自在地偶然的 ,自身扬弃的有。什么把这些条件移植为新形态的现实(它们就是这个现实的条件)呢,那就是:它们不是像抽象直接物那样的有,而是在其概念中的有 ,首先是变 ;但因为概念不再是过渡,更明确地说,它们就是个别性 ,即自身相关的否定的 统一。————条件是零散的、期待并要求使用的材料;这种否定性 是进行中介的东西,是概念的自由统一。它把自身规定为活动 ,因为这个中项是客观普遍性 或同一内容的总体和漠不相关的直接性 的矛盾。————因此,这个中项不再单纯是内在的、而是“有”的必然 ;客观普遍性包含自身关系作为单纯直接性 ,作为有;————在直言推论中,这个环节首先是两端的规定;但它与中项的客观普遍性对立,把自身规定为偶然 ,从而作为一个只是建立起来 的,也是扬弃了的东西,它就是返回为概念或作为统一那样的中项的东西;中项本身现在其客观性中也是有。

    “所以有乙 ”这个结论也表达了同样的矛盾,即:乙是一直接 有的东西,但同样又通过一个他物,或说有了中介 。就其形式说,结论和中项是同一个概念,仅仅作为必然的东西 和必然 相区别,————即以极其肤浅的个别形式与普遍相对立。甲和乙的绝对内容是同一个内容;当表象死抓住实有的不同形态的现象,并把实有的必然性和必然的东西区别开时,甲和乙对于表象说来,就只是同一个基础的两个不同的名称;但是,当必然性要离开乙时,乙也就不成其为必然的东西了。因此,这里呈现着进行中介 和有了中介 的东西的同一。

    3. 假言推论首先通过形式 或否定的统一 来表现作为关联那样的必然关系 ,正像直言推论通过肯定的统一来表现坚实的内容 ,即客观普遍性那样。但必然性 消融为必然的东西 ;把成为条件的现实移植为有条件的现实那种形式活动,自在地 是统一;在这统一中,以前得自由成为漠不相关的实有的那些对立的规定性扬弃了 ,甲和乙的区别只是空洞的名称。这统一因此是自身反思的统一,————亦即一个同一的 内容;并且这不仅仅是自在的 ,也是由这个推论建立的 ,因为甲的有也不是它自己的,而是乙的有,反过来说并且一般地说,这个的有就是那个的有,并且在推论中的直接的有或漠不相关的规定性必定是作为一个有中介的规定性,————所以外在性便扬弃了自身,而它的进入自身的统一 便建立了 。

    推论的中介由此便规定自身为个别性、直接性 和自身相关的否定性 ,或作为有区别的、并从这区别把自身抟在一起的同一,————作为绝对的形式,并正因此而作为客观普遍性 ,与自身同一的“有”的内容 。推论在这种规定中就是选言推论 。

    3. 选言推论

    像假言推论一般都在第二式“普遍-个别-特殊 ”的格式之下那样,选言推论也在形式推论第三式“个别-普遍-特殊 ”的格式之下。但中项却是用形式充实了的普遍性 ;它规定自身为总体 ,为发展了的 客观普遍性。中项因此既是普遍,又是特殊和个别。作为中项,它第一是类的实体的同一,但第二又作为这样一个中项,它容纳特殊 ,但又作为与它相等 ,所以便作为包含其全部特殊化那样的普遍的领域,————即分散为各属那样的类;甲 ,它既 是乙 ,又 是丙 、又 是丁 。但特殊化作为区分,又同样是乙、丙、丁的非此即彼 ,是各规定的否定 的统一,即相互的 排除。————这种排除现在又不仅是一个相互的排除,规定也不单纯是一个相对的规定,而在本质上也同样是自身相关的 规定;特殊的东西,作为个别 ,就排斥其他 的个别。

    甲或是乙、或丙、或丁,

    但甲是乙;

    所以甲不是丙,也不是丁。

    也可以说:

    甲或是乙、或丙、或丁,

    但甲不是丙,也不是丁;

    所以它是乙。

    甲不仅在两个前提中,而且在结论中也是主词。在第一前提中,它是普遍的,并且在它的宾词中是特别化为其“属”的总体那个普遍 领域;在第二前提中,它作为被规定的东西 ,或说作一个属;在结论中,它建立为排除性的、个别的 规定性。————或者也可以说,它在小前提中已经建立为排除性的个别,并且在结论中肯定地建立为它所是的东西,即被规定的东西。

    在这里显现为有中介的 东西的,就是甲的普遍性 连同个别性 。但进行中介的 ,是这个甲,它是它的特殊化的普遍领域和一个作为个别 那样被规定的东西。那个是假言推理的真理的东西,即进行中介的和有中介的东西的统一,它因此就在选言推论中建立了 ,这一推论由于这一理由又再不 是什么推论了。中项在这一推论中建立为概念的总体,即它本身包含着在其完全规定性中的两端。两端在与这个中项的区别中,仅仅作为一个建立起来之有,再没有与中项对立的什么特别规定性属于这建立起来之有了。

    假如还要以对假言推论更明确的观点来考察这一点,那么,在这种推论中就曾经呈现一个实体的同一 作为必然的内在 纽带,和一个与它相区别的否定的统一 ————即把一个实有移植为另一实有的活动或形式。选言推论总之是在普遍性 规定之中,它的中项是那个作为类 和作为完全被规定的东西 的甲 ;通过这种统一,以前是内在的那个内容也建立了 ,反过来说,建立起来之有或形式,不是与一个漠不相关的实有对立的外在的否定的统一,而是与那个坚实的内容同一。概念的整个形式规定是在其规定的区别中,同时也在概念的单纯同一中建立起来的。

    因此,现在推论的形式主义 ,从而推论和一般概念的主观性就扬弃了。这个形式的或主观的东西曾经在于:两端的进行中介的东西即作为抽象 规定的概念,这种规定是两端的统一,并从而与它们相差异 。反之,在推论的完成中,进行中介和有中介的东西的区别却消逝了,其中客观普遍性也同样建立为形式规定的总体。那个有了中介的东西,本身就是其进行中介的东西的本质环节,而每一环节又作为有了中介的东西总体。

    推论的各式把概念的每一规定性个别地 表示为中项,这中项同时又是作为“应当 ”那样的概念,要求进行中介的东西是它的总体。但各类推论表示出中项的充实 或具体化 阶段。在形式的推论中,中项只是由于一切规定牲,但每一规定性都个别地 ,经历了中介的功能,才建立为总体。在反思椎论中,中项是作为外在 地统括两端规定那样的统一。在必然推论中,中项规定自身为统一,这统一既是发展了的和总体的,又是单纯的;而推论又曾经在于中项对其两端的区别,因此推论的形式便自己扬弃了。

    因此,一般的概念便实在化了;更明确地说,概念获得了是客观性 那样的实在。以前的实在 曾经是:概念 作为自身否定的统一而分裂自身,并且作为判断 而建立其规定为被规定的和漠不相关的区别,并且在推论中自身和这些规定对立起来了。当概念这样还是它的这种外在性的内在东西时,这种外在性通过各推论的过程就和内在的统一得到均衡了;相差异的规定在中介里最初只是在一个第三者中合而为一,它们由于中介便回转到这种统一,外在性因此便在本身里表现概念,概念在这里也同样不再作为内在的统一而与外在性相区别了。

    但是,曾被看作是实在 的那种概念规定,反过来也同样是一个建立起来之有 。因为不仅在这一结果中,概念内在和外在的同一性表现为概念的真理,而且在判断中,概念的环节也已经在其彼此漠不相关之中,仍然是其意义唯在于关系那样的规定。推论是中介 ,完全的概念是在它的建立起来之有 。在这个中介中,没有什么是自在自为的,而是每一个都借另一个而有了中介,概念的运动就是这种中介的扬弃。结果因此是一个通过扬弃中介 而出现的直接性 ,是一个同样与中介同一的有 ,是从它的他有并以它的他有来恢复自身那样的概念。这个有 因此是一个事情 ,这事情 是自在自为的 ————即客观性 。

    * * *

    [1] 黑格尔这里沿用了康德的意思,即自由等理念不能在感性中有相合的对象,所以是否定性的。————译者注

    [2] 这些规定,指普遍及个别,下文第三者指特殊,即推论中的中项。————译者注

    [3] 中词即指那个适合于具体物的个别规定。————译者注

    [4] 德意志帝国建立于奥托大帝(962年),以奥地利佛郎茨二世皇帝(1806年)退位而告终。————译者注

    [5] 指在第一式中居主词地位者是个别,而现在第二式中居主词地位者是特殊。————译者注

    [6] 指第一式中以特殊为中项,而第二式中则以个别为中项。————译者注

    [7] 德语Art(属)及das Besondere(特殊)都是拉丁文species之意。————译者注

    [8] 规定指普遍性,下面第三式即以“普遍”为中项。————译者注

    [9] 指第一式既是类,又是属。————译者注

    [10] 陆路士,Raymundus Lullus,约1232-1315 年,《伟大的艺术》亦名《普遍的艺术》ars magna s.generalis。————原编者注。陆路士,西班牙炼金术者,有“名人”的诨号,《伟大的艺术》,世称奇书。————译者注

    [11] 这里所谓“书面语言”,即后世所谓符号逻辑。————译者注

    [12] 卜鲁盖,Gottfried Ploucquet,1716-1790 年,《实体与现象原理,附同一著者所发明的逻辑计算法》,《Principia de substantiis et phenomenis,accaedit methodus calculandi in logicis ab ipso inventa》,1753 年。————原编者注

    [13] 门德尔森,Mendelssohn,1729-1786年,德国唯心主义哲学家,曾努力于犹太人与基督徒之和解,他本人又是犹太人,故黑格尔云云。————译者注

    [14] “统一”即指前面所说个别与普遍的同一。————译者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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