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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主观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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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概念最初是形式的 概念,即在开始 时的概念或作为直接的 概念。————第一 ,概念的区别或建立起来之有本身最初是单纯的,并且只是一个映象 ,所以区别的环节都直接是概念的总体,并且只是概念本身 。

    第二 ,但是,因为概念是绝对否定性,所以它分裂自己,并把自身建立为自己的否定物 或自己的他物 ;诚然,因为概念才不过是直接的概念 ,这种建立或区别就具有下列的规定:环节彼此漠不相关,各为自己;概念的统一在这种划分 中还只是外在的关系 。这样,概念作为其被建立为独立的 和漠不相关的 环节的关系,就是判断 。

    第三 ,判断固然包含着那个消失于其独立环节中的概念的统一,但这个统一并非建立起来的 。这个统一将通过那个由此而成为推理 的判断的辩证运动,变为建立 起来的而达到完全建立起来的概念;因为在推理中既把它的环节建立为独立的 端项,也同样建立了为 这些端项的中介的统一 。

    但是,当这个统一本身直接 作为联合的中项 ,而环节作为独立的 端项最初彼此对立的时候,这种在形式推理 中的矛盾的关系便扬弃自身,而概念的完成便过渡到总体的统一 之中,概念的主观性也过渡到它的客观性之中。

    第一章 概念

    一般概念能力通常由知性 来表现,在这种情况下,知性是与判断力 和推理能力、即形式的理性 相区别的。但它主要是与理性 对立的;可是在这种情况下,知性并不是指一般概念能力,而是指表象所统治的被规定的 概念的能力,好像概念只 是一个被规定的东西 似的。假如知性在这种意义下与形式的判断力和形式的理性相区别,那么,它就必须当作是个别 被规定的概念的能力。因为当判断和推论(或理性)是在抽象的概念规定性形式之下时,它们本身就不过是形式的东西,只是一个知性的东西 。但概念在这里原本不是被当作单纯抽象被规定的东西;因此,知性与理性相区别,只是这样的,即:知性只是一般概念的能力。

    现在这里所要考察的这种普遍的概念,包含三个环节:普遍 ,特殊 和个别 。概念在进行区别中对自己所给予的区别和规定,构成了上面叫做建立起来之有 那个方面。因为这个建立起来之有在概念中与自在自为之有同一,所以那些环节每一个都既是整个的概念 ,即被规定的概念 ,又是概念的一个规定 。

    第一 ,概念是纯概念 或普遍性 的规定。但纯粹的或普遍的概念也只是一个被规定的 或特殊的 概念,它自己与其他概念并列。因为概念是总体,即在其一般性或纯粹的自身同一关系中,本质上是进行规定和区别,所以它自身中就具有标准,由标准而具有自身同一的形式;当这个形式渗透一切环节,并在自身中包括一切环节时,同时又直接把自身规定为仅仅 与环节的区别相对立的普遍的东西 。

    第二 ,这样一来,概念就是作为这种特殊的 或被规定的 概念,即被建立为与其他概念相区别的概念。

    第三,个别 就是从区别出发而在绝对否定性中自身反思的概念。这种概念同时又是环节,它在环节中从它的同一过渡到它的他有 ,变成判断 。

    甲、普遍的概念

    纯概念是绝对无限的、无条件的和自由的东西。在这以概念为其内容的研讨时,必须再一次回溯概念的发生史。本质 是从有变成的 ,概念又是从本质变成的,因而也是从有变成的。但这个变却具有它本身的反作用 的意义,所以那变成的东西 反倒是无条件的 和原始的东西 。有 在其到本质的过渡中变成了一个映象或建立起来之有 ,而变 或过渡到他物 ,也变成了建立 ;反之,建立 或本质的反思又扬弃了自己,并且把自己恢复成为一个非建立起来的、原始的 有。概念是以下环节的互相渗透,即:质的和原始的有的东西只是作为建立,只是作为自身回归,而这个纯粹的自身反思也完全是成为他物的变 或规定性 ,它因此也同样是无限的、自身相关的规定性 。

    因此,概念最初是绝对的自身同一 ,这个同一只有作为否定之否定,或说作为否定性与自身的无限统一,才是这样。概念的纯粹 自身关系 由于通过否定性来建立自己而是这种关系,它就是概念的普遍性 。

    既然普遍性 是顶单纯的 规定,它好像就不能够有任何说明;因为说明必须卷入规定和区别并对要说明的对象加以宾词,而单纯的东西用这种办法则与其说是被说明了,不如说是被改变了。然而成为一个这样单纯的东西,正是普遍的东西的本性,这样单纯的东西由于绝对否定性,自身中 包含着最高的区别和规定。有 作为直接的有 ,是单纯的;因此它是一个仅仅被意谓着的 有,不能够说出它是什么;所以它直接与它的他物,即非有 ,合而为一。成为一个这样单纯的东西而直接消失于其对立面中,这正是有的概念:这个概念就是变 ;另一方面,普遍的东西 是单纯的东西 ,后者自身 同样又是最丰富的东西 ;因为它是概念。

    因此,第一 ,它是单纯的自身关系;它只是在自身中 。但是,第二 ,这种同一自身是绝对的中介 ,而不是一个有中介的东西 。一个有中介的、即抽象的 、与特殊及个别相对立的普遍的东西,要在被规定的概念那里才会谈到。————但抽象的东西 也已经包含以下一点,即:为了保持它,便要丢掉 具体物的其他规定。这些规定,作为规定,本来就是否定 ;再者,丢掉 它们也同样是在进行否定 。所以在抽象的东西那里,也同样出现了否定之否定。但要设想这个双重化的否定像是在那个抽象的东西之外似的,并且其他被丢掉的具体物的特性既似乎与成为抽象的东西的内容的那个被保持的特性有差异,而实施丢掉其余特性和保留一个特性也似乎是在特性之外进行的。普遍的东西还没有把自身规定为对那一运动这样的外在性 ;它本身还是那个绝对的中介,而那个中介正是否定之否定或绝对的否定性。

    依照这种原始的统一,第一个否定物或规定 ,最初并不是对于普遍的东西的限制,而是普遍的东西在其中保持自身 ,并且肯定地与自身同一。有的各范畴曾经作为概念,本质上是这些规定在其限制或他有中与自身的同一;但这个同一仅仅自在地 是概念,还不曾表现出来。因此,这样的质的规定便沉没于它的其他规定之中,并以一个与它有差异的 规定为其真理。普遍的东西则与此相反,即使它把自己建立为一个规定,它在规定中也仍然 是它所是的东西。它是它所在的具体物的灵魂 ,不受障碍,在具体物的多样性和差异性中仍等同于自身。它将不被一起卷入变 中,而不被扰乱地通过了变仍旧继续自己 ,并且有保持自身不变、不朽的力量。

    但它也不仅在它的他物中映现 ,像反思规定那样。反思规定作为一个相对的东西 ,不仅与自身相关,而且是一种对待 ;它在它的他物中宣告 自己,而仅仅在他物中才会映现;这一个在另一个中映现或相互的规定,在其独立性那里具有一个外在活动的形式。————反之,普遍的东西 则被建立为其规定的本质 ,是规定自己特有的肯定的本性 。因为构成普遍的东西的否定物的那个规定,在概念中完全只是作为建立起来之有 ,或本质上同时只是作为否定物的否定物,而且那个规定只是作为否定物与自身的同一,这个同一就是普遍的东西。在这种情况下,普遍的东西也是其规定的实体 ,所以那对于这样的实体是偶然的 东西,却是概念的以自身为中介 ,是概念自己特有的内在反思 。这种中介把偶然的东西提高到必然 ,是表现出来了 的关系;概念不是无形式的实体那种无底深渊,也不是相互差异并限制自身的事物和状况的内在 同一,而是作为绝对否定性在制作形式,进行创造,并且因为规定不是作为限制,而全然既是作为已扬弃的规定,又是作为建立起来之有,所以映象是作为同一的东西 的现象那样的现象。

    因此,普遍的东西是自由的 威力;它是它本身并且侵占了它的他物,但不是作为一个暴力的东西,反而是暴力震荡之中安静地留在自己那里 。正如它被称为自由的威力那样,它也可以称为自由的爱 和无限制的天福 ,因为它自己对待相区别的东西 就只是像对待它自己 那样,在相区别的东西中它就回到自身了。

    方才提到过规定性 ,尽管概念才仅仅作为普遍的东西,仅仅与自身同一 ,还没有进到规定性。但谈到普遍的东西,就不能不谈到规定性,规定性更确切地说,即特殊和个别;因为普遍的东西在其绝对否定性中自在自为地包含着规定性;所以假如在普遍的东西那里谈到规定性,那并不是从外面加进去的。普遍的东西,作为一般的否定性或按照第一个直接的 否定说,就在自己里面具有作为特殊性那样的一般规定性;作为第二次 普遍的东西,作为否定之否定,它就是绝对的规定性 ,或说个别性 及具体化 。————因此,普遍的东西是概念的总体,它是具体的东西,不是空洞的东西,倒是由于它的概念而有内容 ,————不仅它在这一内容中保持着自己,而且这一内容对它说来,也是固有的和内在的。它当然也可以抽去内容;但这样所获得的,就并非概念的普遍的东西,而是抽象的东西 ,是概念一个孤立的、不完全的环节,并不具有真理。

    普遍的东西之作为总体,较详细地说,就是这样发生的。当它自身具有规定性时,规定性就不仅是第一个 否定,而且也是这个否定的自身反思。普遍的东西连同那就其自身而论的第一个否定,就是特殊的东西 。下面即将加以考察;但它在这一规定性中,本质上还是普遍的东西,这里还必须了解到这个方面。————即是:这种规定性,作为概念中总体的反思,是双重的映象,一方面是向外 的映象,即在他物中的反思;另一方面是向内 的映象,即自身反思。那个外在的映现造成一个对他物 的区别;普遍的东西依此区别就有了特殊性 ,这个特殊性在一个更高的普遍的东西中便消解了。在这种情况下,普遍的东西现在也只是一个相对普遍的东西,它并未失去它的普遍特性;它在其规定性中保持自身,不止于是在与规定性的连结中仅仅对规定性仍然漠不相关而已,————假如是那样,它便只是与规定性综合起来的 ,————而且它还是上面所称为向内的映现 那样的东西。规定性作为被规定的概念 ,是从外在性折回 到自身;它是固有的、内在的特性 ;由于这个特性为普遍性所接纳、所渗透,以同等的范围与普遍性同一,并同样渗透普遍性,所以特性是一个本质的东西;特性属于类 ,它是作为与普遍的东西不相分离的规定性。在这种情况下,特性便不是一个还向外去的限制 ,而是肯定的 ,因为它由于普遍性而处于自由的自身关系之中。所以即使是被规定的概念,它自身也仍然是无限自由的概念。

    类依据另一方面,通过其被规定的特性而划出界限;关于这另一方面,我们曾经注意过:类作为较低的类,会在一更高的普遍的东西中消解。这个更高的普遍的东西也可以再被了解为类,但却是更抽象的类,不过这仅仅始终属于被规定的概念向外去的那个方面。那向外去的方面在真正更高的普遍的东西中,就回转来向内;这个更高的普遍的东西就是第二否定,规定性在第二个否定中完全只是作为 建立起来的东西或作为 映象。生命、自我、精神、绝对概念都不是仅仅作为更高的类那样的普遍的东西,而是具体的东西,其规定性也不是属或较低的类,而是在其实在中就全然只是在自身中并为自身所充实。在这种情况下,生命、自我、有限的精神当然也只是被规定的概念,所以它们就在被了解为真正绝对的概念、无限精神的理念那个普遍的东西中,绝对地消解了,绝对概念的建立起来之有 是无限的、透明的实在,概念在这个建立起来之有中直观其创造物 ,而在那无限透明的实在中直观它自身。

    真正无限的普遍的东西,自身既是特殊性,又是个别性;它作为特殊性 ,是首先要仔细考察的。它自由规定 自身;它的有限化不是过渡,过渡只是在“有”的领域才有地位;作为自身相关的绝对否定性,它是创造的威力 。作为这种威力,它自身是在进行区别,而进行区别又是在进行规定 ,因为进行区别是在与普遍性合而为一的。因此,它是本身作为普遍的、自身相关的区别之建立。那些区别由此而变为固定的、孤立的区别。有限物的孤立的长在 ,以前把自身规定为它的自为之有,也规定为物性、实体,这种长在在其真理中就是普遍性,无限的概念就是用普遍性形式来笼罩其区别,————这一形式正是概念自己的诸区别————。概念的创造 ,对于它,只有从概念本身这一最内在的核心去理解。

    乙、特殊的概念

    规定性 本身属于有和质的东西;它作为概念的规定性,就是特殊性 。特殊性不是界限,所以它对待一个他物 并不像对待它的一个彼岸 那样,如上面所指出的,它倒是普遍的东西自己特有的内在环节;因此,普遍的东西在特殊性中,并不是在一个他物那里,而是完全在自己本身那里。

    特殊的东西包含普遍性,普遍性构成特殊的东西的实体;类在其属中是不变的 ;各属并不与普遍的东西相差异,而只是彼此互相 差异。特殊的东西和它所对待的其他的 特殊的东西,具有同一个普遍性。同时,它们的差异,由于它们与普遍的东西同一之故,本身 也是普遍的;差异就是总体 。————所以特殊的东西不仅包含 普遍的东西,而且也通过它的规定性 展示了普遍的东西;在这种情况下,普遍的东西构成一个领域,特殊的东西必须穷尽这一领域。当特殊规定性被认为是单纯的差异 时,这个总体就显现为完全性 。就这种观点而言,假如不再有 更多的属,那些属就是完全的。对它们说来,并不存在什么内在的标准或原则 ,因为差异 正是无统一的区别;普遍性就其自身说,是绝对的统一,而在无统一的区别里,它却仅仅是外在的反映,是一个不受限制的、偶然的完全性。但差异又过渡为对立 ,过渡为差异物的一个内在的关系 。可是特殊性却并非由于过渡而是这样的内在关系,作为自在自为的普遍性;特殊性是在自身中的总体,是单纯的 规定性,本质上是原则 。特殊性除了由普遍的东西本身所建立的规定性而外,并没有别的 规定性,它并且是以下列的方式从普遍的东西里发生的。

    特殊的东西是普遍的东西本身,但它是后者的区别或说对一个他物 的关系,是自己的向外映现 ;不过除了普遍的东西本身而外,并不存在什么他物,使特殊的东西会有区别。————普遍的东西规定自己 ,所以它本身就是特殊的东西;规定性是它的 区别:它只是与自己相区别。它的属因此只是:1)普遍的东西本身,2)特殊的东西。普遍的东西作为概念,是它本身及其对立面,这个对立面重又是普遍的东西本身作为自己建立起来的规定性;普遍的东西侵占了它的对立面,并且在对立面中也就是在自己那里。所以普遍的东西是其差异的总体和原则,差异完全只是由普遍的东西本身规定的。

    因此,除了概念把自己放在旁边,作为直接的 、不曾规定的普遍性而外,就没有别的真正的分类;正是这个不曾规定的东西造成了概念的规定性,或者使概念成为特殊的东西。两者 都是特殊的东西,因此也是同列的 。两者作为特殊的东西,又是与普遍的东西对立 的被规定的东西 ;在这种情况下,两者就称为隶属于 普遍的东西。但是,特殊的东西被规定为与普遍的东西对立 ,因此,这个普遍的东西本身毕竟也恰恰只 是对立物之一 。假如我们谈起两个对立物 ,那么,我们也必须又说:它们两个之构成特殊的东西,不仅是它们就外在反思看来在特殊的东西中是等同的 ,一起 成为特殊的东西而已,而且它们的相互的 规定性在本质上同时也只是一个 规定性,即否定性;这个规定性在普遍的东西中是单纯的 。

    区别正如这里所表明的那样,它是在其概念中,从而是在其真理中。以前的全部区别在概念中就具有这种统一。正如它在有中是直接的区别时,它是作为一个他物 的界限 ;正如它在反思中时,它是相对的区别,被建立为与自己的他物本质上相关;同样,概念的统一在这里也开始建立 ,但这个统一最初只是在一个他物中的映象 。————以前诸规定的过渡和消解,其真的意义只是它们达到它们的概念,它们的真理;有、实有、某物、或整体与部分等等,实体与偶性、因与果,就其自身说,都是思想的规定;当它们每一个被认识到是在与它的他物或对立物的统一之中时,它们就被了解为被规定的概念 。————例如整体与部分、因与果等等,就还不是差异的,即还不是相互规定为特殊的东西 ,因为它们固然自在地 构成一个 概念,但它们的统一 还没有达到普遍性 形式;在这些关系中的区别 ,也同样还不具有这样的形式,即:区别是一个 规定性。例如因与果不是两个差异的概念,而只是一个被规定的 概念,即因果性,正如每一概念都是一个单纯的 概念那样。

    就完全性而论,这里也发生以下的情况:特殊性的被规定的东西,是完全 在普遍 和特殊的东西 的区别之中,并且只有这两者才构成特殊的属。在自然界中 ,一个类当然不止有两个属,而这许多属也同样在彼此间不能有上面所指出的关系。这就是自然界的无力,不能够坚持并展示概念的严密性,就把自己在无概念的、盲目的多样性消耗完了。我们尽可以从自然的类、属之繁多,从其形态之无限差异去惊叹 自然,因为惊叹是没有概念的 ,惊叹的对象也是无理性的东西。因为自然是概念的外在之有,它就自由驰骛于品态万殊之中,正如精神虽然有具备概念形态的概念,却也使自身进入表象,在表象的无穷花样中打转转。许多自然的类或属,除了精神在其想象中的肆意奇想而外,必须认为是没有更高的类或属了。自然和精神两者固然到处现出概念的痕迹和预感,但并未展示概念的真相,因为它们是概念自由的外在之有那个方面;概念之所以是绝对的威力,正因为它能够自由解脱其区别而进入独立的差异、外在的必然、偶然、臆断、意见等形态,但这种形态却必须认为不过是虚无 的抽象方面 而已。

    如我们所看到的,特殊的东西的规定性 是单纯的 ,作为原则 ,但它虽是原则,却也作为总体的环节,作为与其他 规定性对立的规定性。概念,当它规定或区别自己时,它就是否定地指向它的统一,并给予自己以其有 的观念环节之一的形式;作为被规定的概念,它就具有一个一般的实有 。但这个有不再意味着单纯直接性 ,而是指普遍性,即通过绝对中介而与自身等同的直接性,它也同样包含其他环节,如本质或自身反思。这种普遍性就是抽象的 普遍性,被规定的东西就是用它来加以笼罩的。特殊的东西在本身中具有普遍性作为它的本质;但当区别的规定性建立起来 从而具有有 时,普遍性就是在区别中的形式,而规定性本身就是内容 。当区别作为本质的东西时,普遍性就变成形式;正如在相反的情况下,当区别在纯粹的普遍的东西之中时,它就只作为绝对否定性,不作为 像建立起来的 那样的区别。

    现在,规定性诚然是与另一 规定性对立的抽象的东西 ;但另一规定性只是普遍性本身,所以它也是抽象的 普遍性;而概念的规定性,即特殊性,也仍然不过是被规定的普遍性。概念在这种规定性中是外在于自身的 ;当概念是这样 在规定性中而外在于自身时,抽象普遍的东西便包含了概念的一切环节;它是1)普遍性,2)规定性,3)两者的单纯 统一;但这统一是直接的 统一,特殊性因此也不是作为 总体。特殊性自在地 是这种总体 和中介 ;它本质上是对他物排除的 关系或否定 、即另一 规定性的扬弃 ,————但这另一规定性只是想当然地浮现着,因为它立即消失,并且表明自己是它的他物 所应该是的东西。所以,把这种普遍性造成抽象普遍性的,是这样的情况,即:中介仅仅是条件 ,或中介不曾在本身中建立 。因为它不曾建立 ,抽象的东西的统一就有了直接性的形式,内容也有了对其普遍性漠不相关的形式,因为这个内容并不是作为绝对否定性的普遍这样的总体。因此,抽象普遍的东西诚然是概念 ,但却是作为无概念的东西 ,作为本身不曾建立起来的概念。

    假如谈起一定的概念 ,那么,通常纯粹仅仅是指这样一个抽象普遍的东西 。对于一般的概念,大多数人所了解的,也只是这种无概念的 概念,而知性 则指这样的概念的能力。当证明 在概念 里,即是说仅仅在规定 里进行 时,证明就属于这种知性。因此,在概念里这样进行超不出有限性和必然之上;其最高的东西就是否定的无限的东西,是最高的本质 [1] 的抽象,这个最高的本质本身就是无规定性 的规定性。即使绝对的实体诚然不是这种空洞的抽象,就内容说,倒是总体,但因为它是没有绝对形式的,它的最内在的真理并不构成概念,所以它是抽象的;尽管它是普遍与特殊或思维与相互外在 [2] 的同一,而这个同一并不是概念的规定性 ;倒是在概念的规定性之外,有一个知性,而且正因为这个知性在上述规定性之外,它当然是一个偶然的知性;在这个知性中,对这个知性说来,绝对实体就是在各种属性和样式之中了 [3] 。

    此外,抽象并不像普通所说的那样空洞 ;它是被规定的 概念;它以某一规定性为内容;如以前提到过的,即使是最高的本质这个纯粹抽象,也具有无规定性的规定性;但是,一个规定性,因为它应该与规定的东西对立 ,便是无规定性。但是,当人们说出它 [4] 是什么时,它应该是的那个东西 [5] 就扬弃了自身,它被说出是与规定性合而为一,并以这种方式用抽象来造成概念和它 [6] 的真理。但是,每一被规定的概念,当它不包含总体而只包含片面规定性时,它就总之是空洞的。即使它也另有具体内容,例如人、国家、动物等,当它的规定性不是它的区别的原则 时,那么,它就仍然是空洞的;原则包含了概念发展及实在化的开端和本质;而任何另一种的概念规定性都是无结果的。假如概念因此而总是被斥责为空洞,那么,概念的绝对规定性就被误解了,这种规定性就是概念的区别和概念因素中唯一真的内容。

    这里要提到一种情况,知性就由于这种情况近来受到轻视,比理性靠后多了,这就是知性分给规定性从而也分给有限性的那种僵硬 。这种僵硬就在于上述抽象普遍性的形式,规定性由于这种形式就成为不变的 了。因为质的规定性以及反思规定,在本质上都是有界限的 ,并且由于限制而具有对他物 的关系,从而具有过渡和消逝的必然性 。但它们在知性中所具有的普遍性,给予它们以自身反思的形式,它们因此被剥去对他物的关系,变成不消逝的 了。假如在纯概念中,这种永恒乃是属于它的本质,那么,它的抽象规定也只就其形式 说,是永恒的本质性而已;但其内容则不适合这个形式;因此,那些抽象规定不是真理,也不是不消逝的。它们的内容不适合于形式,因为这个内容不是规定性本身作为普遍的,即不是作为概念区别的总体,或说并非本身就是整个形式;有限制的知性的形式,因此本身就是不完备的、即抽象的 普遍性。————但是再进一步,就必须重视知性的无穷力量,它把具体物分离为抽象的规定性,掌握了区别的深度,同时,它也是使各规定性过渡的唯一的威力。直观 的具体物也是总体 ,但却是感性的 总体,————一个实在的材料,它在空间和时间中相互外在地 、漠不相关地长存;具体物在这样杂多而无统一之中,就是直观的内容;这种杂多而无统一,当然不应该算作是具体物的功绩和对可了解之物的优点。具体物在直观中所表明的可变性,已经暗示了普遍的东西。从普遍的东西那里来到直观中的,只是另一个 同样可变的东西,即只是同样的东西;进入它的位置并显现的,并不是普遍的东西。几何、数学等科学的材料,把直观的东西 一齐带来,但最不应该把这个直观的东西算作对那些科学有功绩,也不应该设想那些科学的命题由此而有了根据。那些科学的材料倒是因此而性质较低;对形象和数字的直观,无助于它们的科学,只有对它们的思维 ,才能够产生一门这样的科学。————但是,直观并不单纯被了解为感性的东西,而且也被了解为客观的总体 ,在这种情况下,它就是知性的 直观,即它并不以那在其外在存在中的实有为对象,而以在实有中不消逝的实在和真理那样的东西为对象,————实在,只是当它本质上在概念中并为概念所规定 时,才是理念 [7] ,其更详细的性质将在以后看到。直观本身在概念以前就应该先有的东西,是外在的实在,无概念的东西,要通过概念才会获得价值。

    因此,由于知性展示了无穷的力量,它规定普遍的东西,或换句话说,它通过普遍性形式,分给本身立足不牢的规定性以僵硬的长在,所以,假如现在没有更往前进,那并不是知性的过错。放任那些规定性如以上的状态,不能够通过与抽象普遍性对立的辩证力量、即通过那些规定性自己特有的本性、也就是通过它们的概念,把它们归结为统一:这乃是理性 的主观的无力 。知性诚然通过抽象普遍性形式,给予它们这样一个姑且说是有 的坚硬 ,为它们在质的领域和反思领域里所不具有的;但是知性通过这一单纯化,同时使它们有了精神 并磨砺它们,以致它们恰恰是在这一顶点上才获得消解自己并过渡为它们的对立物的那种能力。任何事物所能达到的最高成熟状态或阶段,就是它在其中开始没落的那个状态或阶段。知性对规定性的僵硬,似乎碰了壁,但这种僵硬,或说不会消逝的形式,就是自身相关的普遍性。但这普遍性却是属于概念所特有的;因此,有限物的消解就明显处在消解本身之中和在无限的邻近之中。这种普遍性直接与有限物的规定性争辩 ,并且表示 有限物与它不适合。————或者说,有限物的适合倒是已经呈现了;抽象的被规定的东西被建立为与普遍性合而为一;因此恰恰不是作为自身,而只是作为它和普遍性的统一,即作为概念,假如作为自身,它就会仅仅是被规定的东西。

    因此,把知性和理性分开,像通常所实行的那样,从任何方面看,都必须加以谴责。假如概念被当作是无理性的,那么,倒不如说必须把理性看作是没有能力在概念中去认识自己。被规定的和抽象的概念是条件 ,或不如说是理性的本质的环节 ;有限物在普遍性中与自身相关,概念是有了精神的形式,有限物通过普遍性在这一形式中把自己燃烧着了,辩证地建立起来,从而是理性现象的开始 。

    以上所说,展示了在其真理中的被规定的概念,剩下来的就只是要指出概念已经以此而被建立为什么了。————区别是概念的本质的环节,但在纯粹的普遍的东西中还没有建立为概念,它在被规定的概念中获得了自己的权利。在普遍性形式中,与普遍性结合而成为单一的东西;这个被规定的普遍的东西是自身相关的规定性;被规定的规定性或绝对否定性自为地建立起来了。但自身相关的规定性就是个别性 。正如普遍性已经自在自为地直接是特殊性,特殊性也同样自在自为地直接是个别性 ,在后者坚持与前两者对立 的情形下,它就是概念的第三个环节,但却又被看作是概念的绝对回归到自身中去,同时也作为建立起来的概念本身的丧失。

    注释

    假如要对概念计数 ,那么,按照以上所说,普遍、特殊 和个别 就是三个 被规定的概念。前已指出要把握概念规定,数是一个不适当的形式,而对于概念本身,就更加顶不适当;数既然以一 为根本,它就使被计数者成为完全隔离、完全彼此漠不相关的东西。从以上所说就发生这样情况:各种不同的被规定的概念,与其说是各自分散于数中,不如说只是一个 和同一个概念。

    在其他普通逻辑书中,出现了好多的分类 和种 。说:“按照质、量 等等,有 下列概念”,这样来介绍属,其支离抵牾是一目了然的。这个“有 ”所表示的道理,不外是:找到了 这些属,它们按照经验 来表明自己。以这种方式,便得到一门经验的逻辑 ,————一门古怪的科学,一种对理性的东西非理性的 认识。逻辑从这里对于遵守自己的学说,给了一个很坏的榜样;它容许为了自己,可以去干与它颁布的“概念必须演绎,科学命题(有这许多、那许多种概念,这一命题也是)必须证明”这一规则相反的事。————康德哲学在这里还犯了更大的支离抵牾的毛病,它为先验逻辑 从主观逻辑借来 范畴,作为所谓根本概念,这些范畴是从经验上被纳入主观逻辑的。康德哲学既然承认上述一点,所以就看不出为什么先验逻辑决定要这样的科学去借而本身不立即从经验上着手。

    这里试引几点,如概念首先是就明白 状况分类的,即分为明白 与晦涩 ,清楚 与不清楚 ,充分 与不充分 。这里也可以采用完全的 、多余的 以及其他等类废话。————关于按明白状况 的分类,很快就表明了这个观点及其有关的区别,是从心理的 、不是从逻辑的 规定取来的。所谓明白 的概念,应该使一个对象区别于另一对象;这样一个东西还不能叫做概念,它不过是主观的表象 。一个晦涩的 概念是什么,始终必须靠自己,否则它就会不晦涩,变成一个清楚的概念了。————清楚的 概念应该是一个这样的概念,即从它可以举出若干标志 。就此而论,它原本是被规定的概念 。标志,假如了解到其中的正确的东西,就不外是规定性 ,或者当概念与普遍性形式相区别时,它就是概念的单纯的内容 。但标志 最初并不恰巧具有这种更确切的意义,而一般地只是一个第三者 借以把一个对象或概念标识出来的规定;因此,它只是一个很偶然的状况。总之,它并没有把规定的内在和本质性表示出来,而是表示了规定与一个外在的 知性的关系。假如那个外在的知性真是一个知性,那么,它就面临着概念,而且唯有用在概念中的东西 来标识概念。假如标志与这里的概念相区别,那么,它就是一个记号 或别的什么属于事情表象 而不属于其概念那样的规定。————不清楚的 概念是什么,可以作为多余而省略过去。

    但充分的 概念却是较高的东西;在那里原本浮现着概念与实在的一致,这样的东西不是概念本身而是理念 。

    假如清楚的概念的标志 ,确实应该是概念规定本身,那么,逻辑遇到按另一分类而与复合的 概念对立的那些单纯的 概念,就会陷于困境。因为,假如从单纯概念举出一个真的、即内在的标志,那么,就不是要把它看作单纯概念,但假如从它举不出标志,那么,它就不是清楚的概念。于是,明白的 概念就来帮忙。统一、实在之类的规定应该是单纯 概念,其理由当然不过是逻辑家无法找到那些概念的规定,因此只好满足于一个仅仅明白的 概念,也就是说毫无概念。对于定义 ,即对于概念的说明,一般都要求举出类和属差。因此,定义所给的概念,不是作为什么单纯的东西,而是在数得出来的两个组成部分 之中。但这样的概念毕竟不应因此而是一个复合的概念。————在单纯概念那里,似乎浮现着抽象的单纯性 ————一种统一,它自身不包含区别和规定性,因此它也不是属于概念的那种规定性。只要一个对象是在表象中,尤其是在记忆中,或者甚至是抽象的思想规定,它就可以是完全单纯的。即使本身最丰富的对象,例如精神、自然、世界、甚至上帝,完全无概念地用精神、自然、世界、上帝等单纯名词的同样单纯的表象去把握,当然就是某种单纯的东西;意识可以停留在那里,不更去突出特殊的规定或标志;但意识对象不应当始终是这些单纯规定和表象或抽象的思想规定,而是应该形成概念 ,即它们的单纯性应该以它们的内在区别来规定。————但复合的 概念却不比一块木头的铁更好一点。对于某个复合的东西,当然可以有一个概念,但一个复合的概念却是比唯物论 还更糟糕的东西,唯物论只是把灵魂的实体 当作是一个复合的东西,然而却把思维 了解作单纯的 。不曾受教养的思考,一开头总是落在复合上,作为完全外在的 关系,它是可以用来观察事物最坏的形式。即使最低级的自然物,也一定是一个内在的 统一体。顶出乎意料的,是把最不真的实有形式,移栽到自我上、到概念上,这必须看作是不像样的、野蛮的。

    此外,概念还主要分为相反的 与矛盾的 。————假如在研究概念时所要干的,是举出有什么被规定的 概念,那么,这就会引出一切可能的规定,————因为一切规定都是概念,从而也都是被规定的概念,————并且也会在概念的种类之下,把有 的一切范畴,以及本质 的一切规定,都列举出来。正像在各家逻辑中那样,据说有肯定的、否定的、同一的、有条件的、必然的 等等概念,而各随所好,这一家扯得多一些,那一家扯得少一些。这些规定既然对于概念自身的本性说来,已经落在背后,因此,即使它们在概念那里被引用,也不会出现在它们所特有的位置上,所以它们只可容许肤浅的字面上的说明,在这里是完全没有兴趣的。————相反的 与矛盾的 概念,————这一区别主要将在这里加以注意,————是以差异 和对立 的反思规定为基础。上述概念被看作是特殊的两种 ,即每一个概念自身都是僵硬的,对另一个漠不相关的,对其区别的辩证法和内在的虚无,没有任何思想,似乎那成为相反的 东西,并不必须同样被规定为矛盾的 。它们所表示的反思形式的本性和本质的过渡,已经在它们自己的地方 [8] 考察过了。在概念中,同一发展为普遍,区别发展为特殊,回到根据的对立发展为个别。那些反思规定之在这些形式 [9] 中,也正如它们之在其概念中那样。普遍的东西证明自身不仅是同一的,同时又是差异的,或者,对特殊的和个别的说来,是相反的,进而与这两者 [10] 对立,或也说是矛盾的;普遍的东西在这种对立中与两者同一,是它们的真正根据,它们在这根据中被扬弃了。关于特殊和个别,情况也与此相同,它们也同样是反思规定的总体。

    此外,概念也分为隶属的 和同列的 ;————这一区别与概念规定相关较为密切,即普遍与特殊的关系,在那里,这两个名词也曾附带提到过。不过,它们也习惯地经常同样被认为是固定的关系,由此也提出了许多关于它们的毫无用处的命题。关于此点最冗长的讨论,又是涉及相反和矛盾与隶属和同列的关系。当判断 是被规定的概念的关系 时,在判断那里才会发生真的关系。要比较 这些规定而不去想想它们的辩证法和其规定的连续改变,或不如说在它们呈现着的对立规定的连结:这样的方式只会使————关于它们间有 否一致的 东西,好像这种一致或不一致是什么孤立长存的东西似的————整个的考察成为某种毫无益处、毫无分量的东西。————伟大的、对于掌握并组合较深刻的代数的量的比率有无限成绩和锐敏的尤拉 、尤其是枯燥的、理智的郎伯尔 以及其他的人,都曾尝试用线、形状之类来标示 这种概念规定关系;总之,人们指望把逻辑的关系方式提高 到————或不如说,实际上降低到一种计算法 。假如把符号的本性和符号所应该标示的东西相互比较一下,这种标示的尝试就立刻现出本身是藐不足道的。普遍、特殊、个别等概念规定,当然是差异的 ,和线或代数的字母一样;————再往前进,它们又是对立的 ,并且在这种情况下也容许加 号和减 号 [11] 。但它们本身,尤其是它们的关系,————即使停留在蕴含 和附属 那样的关系里,也比字母和线及其关系、大小的相等和差异、加 和减 、相互重叠的线的位置或线连结所成的角和线所包括的各空间的位置等,其性质有本质的不同。那一类对象,与上述概念规定对比,其特点就是:它们是互相外在的 ,具有一个僵硬的 规定。假如以概念与那些符号相应的方式来采用概念,那么,概念就不再是概念了。所以概念规定不是一个死气沉沉的东西,像它们的关系本身所不属的数和线那样;它们是生机活泼的运动;一个方面有区别的规定性,对于另一个方面,也直接是内在的;在数和线那里是全然矛盾的东西,对于概念的本性,却是本质的。————高等数学,它也进展到无限物,并且容许矛盾,为了表达这样的规定,便不能再使用以前的符号;为了标示两纵座线无限接近 这样还很没有概念的表象,或者,假如它要使一条弧线与无数的无限小的直线相等,它所做的事,不过是画两条互相外在的 直线,或在一条弧线中画直线但与弧又有差异 ;至于那里问题所在的无限物,它却付之于表象 。

    最初引起那个误入迷途的尝试的东西,主要是以为普遍、特殊、个别 应该相互处于量的 比率之中;普遍的东西被称为比特殊的和个别的东西更广泛 ,特殊的东西又比个别的东西更广泛 。概念是具体的 并且是最丰富的 东西,因为它是以前规定、即有 的范畴和反思规定的根据和总体 ;因此,那些规定当然也是在概念中发生的。但是,假如在概念中还用那种抽象来坚持它们,假如普遍的东西较广泛的范围 被认为是这样,即普遍的东西是一个比特殊的和个别的东西更多的东西 或更大的定量 ,那就完全误解了概念的本性。概念作为绝对的根据,是量 的、但也同样是质 的可能性 ,即它的诸规定,就质而论,也同样是有区别的;因此,假如这些规定单单在量的形式下建立起来,那就已经违反了它们的真理去观察它们。所以反思规定也还是一个相对的东西 ,其对立面也映现在这一规定中;它不是在外在比率中。像一个定量那样。但概念比这一切都更多;它的规定是被规定的概念,在本质上自身就是一切规定的总体 。在数和空间的比率中,一切规定都各自分散,因此,想应用这些比率来把握上述内在的总体,是全然不适当的,这些比率不如说是能够使用的最后的和最坏的媒介。自然界比率,如磁性、颜色等比率,与上述不适当的应用相比,还会是无限更高、更真的符号。人既然有语言作为理性所特有的关系媒介,而还要去寻找一个不完全的表达方式,并以此吃苦头,那不过是闲来无事的奇想而已。概念自身在本质上只能以精神去把握,它不仅为精神所有,而且是精神的纯粹本身。想要通过空间形体和代数记号来帮助外在的眼睛 、一个无概念的、机械的办法 或计算 ,以牢固地执着概念,那是白费气力的。任何其他用作符号的东西,也最多能像为上帝本性的符号那样激起概念的预感和回声罢了;但假如要认真地用符号来表示并认识概念,那么,一切符号的外在的本性 对此都是不相宜的,而其关系倒是反过来的,即:那在符号中是一更高规定的回声的东西,要通过概念才会被认识,并且唯有抽掉 那原定要表示概念的感性附加物,才能接近概念。

    丙、个别的东西

    如上面所看到的,个别 已经由特殊建立了;特殊是被规定的普遍 ,因而是自身相关的规定性,被规定的被规定的东西 。

    1. 因此,个别最初显现为概念从其规定性出来的自身反思 。当概念的他有 重又使自身成为一个他物 ,概念由此而恢复为与自身相等的东西但却在绝对否定性 的规定中时,个别就是概念通过自身的中介 。————普遍的东西由于自身中的否定物而成为特殊的东西 ,那个否定物以前曾被规定为双重的映现;当它是向内 映现时,特殊的东西就仍然是一个普遍的东西,通过向外 映现,特殊的东西就是一个被规定的东西;后一方面到普遍的东西中的回归,是双重的回归:或者 通过抽象 丢掉特殊的东西,上升到更高 和最高的 类;或者 通过个别 ,普遍的东西本身在规定性中下降到个别。————这里出现了歧途,抽象离开了概念的道路,迷失于歧途,抛弃了真理。抽象把自身升到它的更高和最高的普遍的东西,而这样的东西不过是愈来愈变得没有内容的表面:为抽象所轻侮的个别,却是深度,概念在这个深度中把握自身并建立自身为概念。

    普遍 与特殊 一方面显现为个别之变 的环节,另一方面,又如已经指出过的,它们本身又都是总体的概念,因此在个别 中不过渡为一个他物,而只是在个别中被建立为它们自在自为地所是的东西。普遍的东西是自为的 ,因为它在自身中是绝对的中介,是仅仅作为绝对否定性那样的自身关系。当这种扬弃是一种外在的 活动从而丢掉 规定性时,普遍的东西就是抽象的 普遍的东西。因此,这个否定性虽然在抽象物中,但又在其外,作为抽象物的单纯的条件 ;它就是抽象本身,这个抽象保持其普遍的东西与自身相对 ,普遍的东西因此自身没有个别性,仍然是无概念的。————因为抽象离开其产物,即个别性、个体原则和人格,就无非达到了那些没有生命和精神、没有光色和分量的普遍性,所以它不能够把握生命、精神、上帝————以及纯概念。

    但概念的统一是如此其不可分,以至抽象产物,当它们要丢掉个别性时,本身反倒是个别的 。当概念的统一把具体物提高到普遍性,而又把普遍的东西仅仅了解为被规定的普遍性时,这就正是个别性,它是作为自身相关的规定性而发生的。因此,抽象是具体物的分离 及其规定的个别化 ;通过抽象所了解的,只是个别的 特性或环节;因为抽象的产物必定包含抽象本身所是的东西。但抽象产物的这种个别性与概念的个别性的区别,就是:在抽象产物中,作为内容 的个别的东西和作为形式 的普遍的东西,是彼此差异的;————正因为内容不是作为绝对形式,作为概念本身,而形式也不是作为形式的总体。————但这一较详细的观察,也表明了抽象的东西本身是个别内容和抽象普遍性的统一,因此也就是具体的东西 ,即它所想要是的东西的反面。

    出于同一的理由,特殊的东西 也是个别的东西 ,因为它是被规定的普遍的东西,反过来说,个别的东西也同样是特殊的东西,因为它是被规定的普遍的东西。假如坚持这种抽象规定性,那么,概念便有了三个特殊的规定,即普遍、特殊和个别;按前面所说,只有普遍和特殊被提出来作为特殊的属。当个别性就是概念作为否定物而回归到自身时,那么,抽象便真正在这种从抽象的回归中扬弃了,而这种从抽象的回归本身便能够与其他环节并列 ,算作一个漠不相关的环节。

    假如个别被提出作为特殊的 概念规定之一,那么,特殊便是把一切规定都概括在自身中总体;它作为这个总体,又正是一切规定 [12] 的具体物,即个别性本身。它是具体物,但就以前注意过的方面说,又作为被规定的普遍 ;所以它是直接的 统一,在这个统一中,这些环节 [13] 没有一个被建立为有区别或进行规定的东西,它就以这种形式来构成形式推论 的中项 。

    很显然,在以上对概念的说明中所作出的每一规定,都直接消解了,并且消失于它的其他规定之中。每一区别都在它所要孤立并坚持的那种观察中融混了。区别为了单纯的表象 ,曾把抽象的进行孤立起来,唯有这种表象才能够分别坚持普遍、特殊和个别;所以它们是可以计数的,而为了进一步的区别,表象便抓住了“有”的全然外在的区别 ,即最最与这里不相干的量 。————在个别中,概念规定的不可分离性 那种真关系建立起来了 ;因为这种不可分离性,作为否定之否定,既包含概念规定的对立,也包含在自己的根据中或统一中的概念;每一规定都与它的另一规定一齐消融了。因为普遍性在这个反思中是自在自为的,它本质上不仅是概念规定的否定性,即不仅是一个对概念规定有差异的第三者,而且这个有差异的东西现在被建立 为这样,即:建立起来之有 就是自在自为之有 ,这就是说,那些属于区别的规定自身每一个也都是总体 。被规定的概念的回归到自身,就是概念具有在其规定性中成为整个概念 那样的规定。

    2. 但个别不仅是概念回归到自身,而且是概念的丧失。概念在个别中既是在自身中 ,而由于个别性,它又将在自身外 ,并进入现实。抽象 ,作为个别的灵魂 ,是否定物对否定物的关系,如已指出过的,它对于普遍和特殊的东西,丝毫不是什么外在的东西,而是内在的;普遍和特殊的东西通过抽象,也是具体物、内容和个别的东西。但个别作为这种否定性,却是被规定的规定性,是区别 本身;通过其自身反思,区别就成为固定的;通过个别才有对特殊的进行规定;因为个别 是这样的抽象,这抽象现在作为个别,正是建立起来的抽象 。

    于是,个别的东西,作为自身相关的否定性,是否定物与自身的直接同一;它是自为之有的东西 。或者说,它是抽象,抽象按照概念的有 的观念的环节而把概念规定为一个直接的东西 。————所以个别的东西是一个有质的一 ,或说是这个 。它按照这种质说来,第一 是自己 对自己的排斥,由于这种排斥,许多其他的 一就事先建立起来;第二 ,它现在对这些事先建立起来的其他的 一,是否定的关系,在这种情况下,个别的东西是排他的 。普遍折回到这些作为漠不相关的诸一那样的个别,————因为普遍是个别性概念的环节,它便必须折回到个别那里,————它只是那些个别者的共同的 东西。假如普遍的东西是指那对较多个别者有共同性的 东西,那么,它就将从那些个别者漠不相关的 长在状态中走出来,而在概念规定中与有 的直接性混合在一起。对普遍的东西所能有的最低级的表象,如在与个别者的关系中的普遍的东西,就是个别者作为单纯共同性的东西 的这种外在关系。

    个别的东西在存在的反思领域中,就是这个 ,它不具有对其他属于质的自为之有的诸一的排除的 关系。这个 作为自为的、自身反思的一 ,是没有排斥的;或者说,排斥在这种反思中与抽象合而为一,并且是进行反思的中介 ,中介在“这个”中的情况就是:“这个”是一个建立起来的 、被一个外在物指出来的 直接性。“这个”有 ,它是直接的 ;但当它被指出 时,它只是“这个” 。“指出”是进行反思的运动,这个运动把自己集聚在自身里并建立直接性,但却作为一个外在于自身的东西。个别的东西现在作为从中介里恢复起来的直接物,固然也是“这个”,但它并不在它以外去具有中介,它是自身排斥的分离,是建立起来的抽象 ,不过在其分离中本身却是肯定的关系。

    个别的东西这种抽象,作为区别的自身反思,首先是作为独立的 、自身反思的相区别者那样的建立。相区别者直接地有 ;再者,这种分离却又是一般反思,是一个在另一个中的映现 ;所以它们处于本质的关系之中。它们彼此相对还不是单纯有的 个别的东西;这样的多属于有;那个把自身建立为被规定的个别 ,不是在一个外在区别中,而是在概念区别中建立自己;于是它把普遍的东西 从自身排除出去,但普遍的东西既然是它自身的环节,所以在本质上同样与它相关。

    概念,作为它的独立 规定的这种关系,自身消失了,于是它就不再是这种关系的建立起来的统一 ,这个统一也不再作为概念的环节、映象 ,而是作为自在自为、持续长在的统一。————作为个别,概念在规定性中,回归到自身,从而被规定者本身变成了总体。因此,它的回归到自身,就是它的 绝对的、原始的划分 ;或者说,作为个别,它被建立为判断 。

    * * *

    [1] “最高的本质”即指神。————译者注

    [2] 这里的“相互外在”,即指物质或存在,但黑格尔在自己体系中极力避免使用带有物质意味的术语,如以前不用“事物”而用“事情”亦同此类。————译者注

    [3] 以上对绝对实体的批评,是指斯宾诺莎。————译者注

    [4] “它”指“无规定性的规定性”。————译者注

    [5] “应该是的那个东西”指“无规定性”。————译者注

    [6] “它”指“无规定性的规定性”。————译者注

    [7] 理念,即指上文知性直观的对象中的真理。————译者注

    [8] 指本质论中同一、差异、对立、矛盾等的讨论。————译者注

    [9] 指反思形式。————译者注

    [10] 两者指特殊和个别。————译者注

    [11] 即正负号。————译者注

    [12] 即上文所指普遍、特殊、个别三规定。————译者注

    [13] 即上文所指的三规定。————译者注

    第二章 判断

    判断是在概念 本身中建立起来的 概念的规定性 。概念规定,或如以前曾指出过的与它是同一个东西的被规定的概念,已经各就它们自身考察过了;但这种考察曾经比一个主观反思或主观抽象更多一些。但是,概念本身就是这种抽象,其规定的相互对立就是它自己特有的进行规定。判断 就是被规定的概念通过概念本身而建立。

    在进行判断即概念通过自身而进行规定 的情况下,进行判断与形成概念相比,是另一种 功能,或不如说是概念的另一种 功能;判断在判断差异性中的进展就是概念进一步的规定。有 什么被规定的概念,概念的这些规定又是怎样必然发生的,这都要在判断中来表明。

    因此,判断可以叫做概念最近的实在化 ,在这种情况下,实在就是指作为一般被规定之有 进入实有 。更确切地说,这种实在化的本性是这样发生的,即:首先 ,概念的环节通过概念的自身反思或它的个别性而成为独立的总体;其次 ,但概念的统一却又作为这些总体的关系。自身反思的规定是被规定的总体 ,即是本质上在漠不相关的、无关系的长在中,又是通过彼此的互为中介。当进行规定就包含着这些总体及其关系时,进行规定本身也只是总体。这个总体就是判断。————于是,判断第一 包含两个叫做主词 和宾词 的独立的项。每项是什么,毕竟还说不出;它们还不曾被规定 ,因为它们要通过判断才会被规定。当判断是作为被规定的概念那样的概念时,那么,当前便只有相互的一般区别,即:判断包含被规定的 概念对还不曾被规定的 概念。于是,主词对宾词首先可以被认为是个别对普遍,或也是特殊对普遍,或个别对特殊;在这种情况下,它们总之只是作为更加被规定的和更普遍的东西而互相对立。

    因此,判断规定之具有主词 和宾词 这些名词 ,是适当的、需要的;作为名词,它们是某种还有待于获得其规定那样的不曾规定的东西;因此它们还不过是名词。概念规定本身一方面出于这种理由而不能用来作判断的两端;但另一方面,其所以不能,更因为概念规定的本性表露出自身不是一个抽象的、固定的东西,而是在自身中具有并自在地建立其对立物;由于判断的两端本身是概念,亦即概念的规定的总体,所以两端必定贯穿全部规定并在自身中表明全部规定,不论这是以抽象的或是以具体的形式。为了在其规定的变化里仍旧以一般的方式保持判断的两端,最合用的名词是在变化中仍然相同的名词。————但名词与事情或概念是对立的;这种区别出现于判断本身;由于主词总是表示被规定的东西,因此也更是直接的有的 东西,但宾词则表示普遍的东西 ,本质或概念,所以主词本身最初只是一种名词 ;因为宾词才会表示出主词是 什么,宾词包含着在概念意义上的有 。这是什么,这是一株什么植物?等等,所追问的“有 ”,常常仅仅是指名词 ,假如得悉名词,人们也就满足,并且知道那是怎么一回事了。这是在主词意义上的有 。但是要概念 ,或至少要本质和一般普遍的东西,才会给予宾词,它在判断中的意义是就宾词去询问的。————上帝、精神、自然、或不论什么东西,作为一个判断的主词,因此只不过是名词;这样一个主词是 什么,就概念而言,是要在宾词中才呈现的。假如要找出一个适合于这样的主词的宾词是什么,那么,对于进行判断,就必须已经有了一个概念 作基础,但只有宾词才会说出概念。因此,构成主词的事先建立的意义并导致宣布一个名词的,毕竟是一个单纯的表象;在表象那里,一个东西,无论是否以一个名词来了解,都是偶然的,并且是一个历史的事实。关于一个宾词是否适宜于某一主词的许许多多的争论之所以不过是字眼上的争论,是因为这些争论是从这种形式出发;那作基础的东西(Subjectum,?ποκε?μευου) 还不过是名词而已。

    现在第二 要更仔细考察一下,主词和宾词在判断中的关系是怎样规定的,它们本身又怎样正是首先由判断规定的。判断总是有总体作它的两端,这些总体最初是作为在本质上独立的。因此,概念的统一才只是独立物的一种关系 ,还不是具体的 、从这种实在回归到自身的、实现了的统一,而是在 这个统一之外 ,独立物作为并不在此统一中被扬弃的两端 而长在。————对判断的考察可以从概念的原始统一出发,也可以从两端的独立性出发。判断是概念通过自身的分离;因此,这个统一是根据,判断从这根据出发来考察其真正的客观性 。在这种情况下,判断是原始的一 的原始的剖分 ;判断这个字眼 [14] 因此自身就与那个是自在自为的东西相关了。但是表象 却更多地抓住这个外在性 的方面————即概念在判断中作为现象的那个东西,因为概念的环节在现象中达到了独立性。

    因此,主词和宾词都将按照这种主观的 考察来考察,即每一个都在另一个之外,各自都是现成的;主词作为一个对象,即使它不具备这个宾词,也还会有它;宾词作为一个普遍的规定,即使它不属于这个主词,也还会有它。按照这一点说来,与判断相联系的,是这样的考虑,即:头脑中 的这个或那个宾词,能不能和应该不应该加到 本身在外面的 对象上去;进行判断本身在于:通过判断,一个宾词才会与主词联系 ,假如不发生这种联系,那么,主词和宾词就始终是原来的样子,前者是一个存在着的对象,后者是一个在头脑中的表象。————但加到主词上去的宾词,也应该适合 于主词,这就是说,应该自在自为地与主词同一。通过这种加上去 的意义,进行判断的主观 意味和主词与宾词漠不相关的外在的长在,便又被扬弃了。“这行为是 好的”,这个系词指出了宾词属于主词的有 ,不仅仅外在地与它联系着。在文法的 意义上,那种从主词和宾词漠不相关的外在性出发的主观关系,也完全有效;因为这里外在地联系着的是词 。————这里也可以趁便提一提:一个命题固然在文法的意义上有一个主词和宾词,但因此还不就是判断 。一个判断要求宾词按照概念规定与主词相关,即像一个普遍的东西与一个特殊的或个别的东西相关那样。假如那关于个别的主词所说的东西,本身也仅仅表示某种个别的东西,那就只是一个命题。例如亚里士多德是在115 届奥林比亚节第四年、73 岁时死的 [15] ,————就是一个单纯的命题,不是判断。假如上述环境之一,如那位哲学家的死年或年岁被提出怀疑,但又出于某一理由而使上列数字得以维持,只有这样,对主词所说的东西,其中才有某种判断的因素。因为在这一情况之下,上述数字就认为是某种普遍的东西,即:没有亚里士多德之死那个被规定的内容也还长在的、以其他内容来充实的、甚至是空虚的时间。这样,“我的朋友某是死了”这一消息,便是一个命题,只有当他是真死或只是假死成为问题时,这才是一个判断。

    假如判断像通常被解释为两个概念的联系 那样,那就当然可以让联系 这个不确定的词适用于外在的系词Copula,也还可以让被联系的项至少应该 是概念。但另一方面,这种解释当然是极其肤浅的,不仅是例如在选言判断里就有多于两个 所谓的概念被联系着,而且所解释的情况比事情本身倒是好得多;因为根本没有所意谓的概念,也很难说有什么概念规定,实际上只有表象规定 ;在一般概念那里和在被规定的概念那里,我们已经注意过通常叫做概念的东西,一点也不配用概念的名词;那么,在判断中,概念又从何而来呢?————在那种解释中,判断的本质的东西,即概念规定的区别,首先被跳过去了;至于判断对概念的关系,就更加没有顾及。

    关于主词和宾词进一步的规定,已经提到过,它们毕竟要在判断中才会获得它们的规定。但当判断是概念的建立起来的规定性时,那么,这个规定性便直接地 和抽象地 具有所说的区别,作为个别 和普遍 。————但是,在这种情况下,判断总之是概念的实有 或他有 [16] ,概念自身还没有又恢复为统一,它要通过统一才作为概念 ,所以也出现了无概念的规定性,有 和反思或自在之有 的对立。但是,由于概念构成判断本质的根据 ,所以这些规定之漠不相关,至少是这样的,即:当一规定属于主词,另一规定属于宾词时,把这种关系颠倒过来,同样也很是可以的。主词 作为个别的 东西,最初按个别的被规定的规定性,表现为有的 或自为之有的 东西,————为一个现实的对象,即使它只是观念中的对象,————例如勇敢、法、和谐等等,————关于它,将加以判断;————反之,宾词 作为普遍的 东西,则表现为关于对象的反思 ,或不如说对象的自身反思,它超出那种直接性,扬弃了像单纯有的那样的规定,————为对象的自在之有 。————在这种情况下,将是从作为最初的、直接的东西那样的个别物出发,而个别物通过判断便提高 到普遍性 ,以及反过来,那在个别物中仅仅是自在之有的 普遍的东西则降低到实有,或说变为一个自为之有的 东西。

    判断的这种意义必须看作是判断的客观的 意义,同时也是以前过渡形式的真 形式。“有的”物变 并且变化 ;有限物没落 在无限物里;存在物从根据 出来在现象中出现 并且走到根据去 [17] ;偶性表现 了实体的丰富 及其威力 ;在有中,有到他物里去的过渡 ;在本质中,有在一个他物里的映现,必然的 关系通过这种映现来启示自身。这种过渡和映现,现在过渡为概念 的原始剖分 ,当概念把个别物归结为概念的普遍性的自在之有 时,它也同样把普遍物规定为现实的 东西。个别性被建立在其自身反思中和普遍物被建立为被规定的东西:这两者是一回事。

    但现在属于这种客观意义的,当然也还有以下情况:当所说的区别在概念规定性重又出现时,它们同时仅仅被建立为现象的东西,这就是说,它们丝毫不是固定的,而是同样可以很好地适用于这一个和那一个概念规定。因此,主词固然同样可以看作是自在之有 ,另一方面,宾词也可以看作是实有 。主词没有宾词 ,便是那个在现象中没有特性之物 ,即自在之物 ,是一个空的、不曾规定的根据;这样,它便是在自己本身中的概念 ,这个概念要在宾词里才会获得区别和规定性;这样一来,宾词便构成了主词的实有 方面。通过这种被规定的普遍性,主词便处在与外物的关系中,向其他事物的影响开门, 从而进入对其他事物的活动。什么实有 ,什么便走出它的内在之有 ,进入联系和关系的普遍因素,进入否定的关系和现实的交互作用,那是个别物在他物中的继续 ,并因此是普遍性。

    方才指出过,主词的规定同样也适用于宾词,反之亦然,这种同一却不仅是在我们的观察之内,它不仅是自在的 ,而且也是在判断中建立的;因为判断是两者的关系;系词表示主词 即是宾词 。主词是被规定的规定性,宾词是主词的这种建立起来的规定性;主词只是在它的宾词中才被规定,或者说,它只有在它的宾词中它才是主词,它在宾词中是回到自身去,并且在那里是普遍的东西。————但是,当主词现在是独立物时,那个同一便具有这种关系,即:宾词本身并不具有独立的长在,而只是在主词中有其长在;宾词附属 于主词。当宾词尔后与主词相区别时,宾词就只是主词的一个个别化了 的规定性,只是主词的特性之一 ;但主词本身是具体物 ,各种各样规定性的总体,而宾词所包含的,只是其中的一个 ;主词是普遍的东西。————但另一方面,宾词也是独立的普遍性,反之,主词则仅仅是宾词的一个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宾词蕴含 主词;个别和特殊不是自为的,而是在普遍的东西有其本质和实体。宾词以主词的概念表述主词;个别和特殊的东西是在宾词里的偶然的规定,宾词是它们的绝对可能性。假如在蕴含 那里,想到主词与宾词的一个外在关系,并设想主词为一独立物,那么,蕴含便涉及上述的主观判断,其出发点是两者 的独立性。蕴含尔后只是把普遍的东西应用 到个别或特殊的东西上面去;个别或特殊的东西,按照一种不确定的表象,作为品质较低的东西而被安置在 普遍的东西之下 。

    假如这样来考察主词和宾词的同一,即:一方面 ,这个概念规定适合于主词,那个概念规定适合于宾词,但另一方面 ,反过来也是如此,同一性因此才始终还是一个自在自为的东西 ;由于判断两端独立的差异之故,它们的建立起来的 关系也有这最初作为相差异的两端。但无区别的同一 毕竟构成了主词对宾词的真 关系。概念规定本身在本质上就是关系 ,因为它是一个普遍 的东西,所以主词和宾词所具有的规定,与它们的关系本身所具有的规定是同一的。概念规定是普遍的 ,因为它是主词和宾词两者的肯定的同一;但它又是被规定的 同一,因为宾词的规定性就是主词的规定性;再者,它也是个别的 同一,因为独立的两端在它之中都作为在自己的否定的统一中那样被扬弃了。————但是,在判断中,这个同一还不是建立起来的;系词是作为一般的有 [18] 还不曾规定的关系:A 是B;因为概念或端的规定性的独立性,是在判断中的实在 ,概念在判断中具有这个实在。假如系词的“是 ”已经被建立为主词和宾词被规定的和实现了统一,为它们的概念 ,那就已经是推论 了。

    判断的运动 的目的,就是恢复,或不如说,建立 概念的这种同一 。已经在判断中当前呈现 的东西,一方面是主词和宾词相互的独立性、但也是规定性,而另一方面则是它们的抽象的 关系。主词是宾词 ,这就是判断首先说出的,但因为宾词不 应该是主词所是的东西,所以当前便有了矛盾,这矛盾必须在过渡 到一结果之中而消解自身。但不如说,既然主词和宾词自在自为地 是概念的总体,判断又是概念的实在,那么,判断的向前运动就只是展开 ;那已经在判断中当前呈现的东西,就是在判断中发生的东西,在这种情况下,证明 只是指陈 ,是已经当前呈现 在判断两端中的东西的反思作为建立 ;但这种建立,本身也已经是当前呈现的;它是两端的关系。

    如其判断是直接的 ,它第一 就是实有 判断;它的主词直接是一个抽象的 、有的 、个别的 东西;宾词是主词的一个直接的规定性或特性,是一个抽象的普遍的东西。

    当主词和宾词的这种有质的东西扬弃自身时,一端的规定便映现 在另一端中;现在判断第二 就是反思 判断。

    但这个较多是外在的包括,却过渡到一个实体的、必然的联系 的本质同一 中去;所以判断第三 是必然 判断。

    第四 ,当主词和宾词的区别在这种本质的同一中变成一个形式 时,判断就将是主观的 ;它包含概念 及其实在 的对立和两者的比较 ;它是概念判断 。

    这样的概念的发生,是判断过渡到推论 的基础。

    甲、实有判断

    在主观判断中,人们是要使同一个 对象双重化 ,对象一方面是在其个别的现实中,另一方面是在其本质的同一中或说在其概念中;个别的东西被提高到它的普遍性之中,或者说,普遍的东西在其现实中个别化了,两者是一回事。在这种方式之下,判断是真理 ,因为它是概念和实在的一致。但判断的状况最初 并不如此;因为最初 它是直接的 ,当其时在它那里还没有发生规定的反思和运动。这种直接性使最初的判断成为一个实有判断 ,这种判断也可以叫做质的 判断,不过只是在以下的情况才可以,即,质 不仅属于有 的规定性,而且抽象的普遍性也包括在其中,这种普遍性,由于它的单纯性之故,也同样具有直接性 的形式。

    实有判断也是附属 判断;因为直接性是它的规定,但在主词和宾词的区别中,主词是直接的东西,从而在判断中是第一和本质的东西,所以宾词具有非独立的形式,以主词为基础。

    1. 肯定的判断

    (一)如已经提到过的,主词和宾词最初是名词,其真实的规定要在判断的过程中才会获得。但判断是建立起来的 、被规定的概念;作为判断的两端,主词和宾词便具有概念的环节的规定;但由于直接性之故,它们还完全是单纯的 ,一方面是不曾通过中介而丰富起来,一方面是按照抽象的对立而作为抽象的个别性 和普遍性 。————先说宾词,它是抽象的 普遍的东西;但因为抽象物通过扬弃个别或特殊的东西的中介而是有条件的,所以中介在这种情况下只是前提 。在概念的领域内,除了自在自为地 包含中介的直接性 而外,就没有别的直接性,这种直接性并且是由扬弃中介而发生的,即普遍的 直接性。所以质的 有本身在它的概念里 也是一个普遍的东西;但直接性作为有 ,却还没有这样建立起来;它只有作为普遍性,才是概念规定;在概念规定中,它才建立起来 ,即,否定性在本质上属于它。这种关系呈现在判断中,它在判断中就是一个主词的宾词。————主词同样是一个抽象 的个别的东西,或说是直接的 东西,它应该是其本身 ,因此它总之应该是作为一个某物 那样的个别的东西。主词在这种情况下构成判断中的抽象方面,按照这个方面,概念在判断里就过渡到外在性 中去了。————正如两个概念规定之被规定那样 [19] ,它们的关系,即系词“是 ”,也是如此;它同样也只能具有一个直接的、抽象的有 的意义。从这个还不包含中介或否定的关系,这种判断就被称为肯定的 。

    (二)因此,肯定判断其次的纯粹表述,就是:“个别的东西是普遍的 ”这一命题。

    一定不要把这个表述了解为:“甲是乙”;因为甲和乙是完全无形式的、因此也是无意义的名词;但一般判断、因此即使是实有判断,也已经以概念规定为其两端。“甲是乙”既可以设想为每个单纯命题 ,也同样可以设想为一个判断 。但在每一判断 中,即使是其形式有较丰富的规定的判断中,有这种规定内容的命题还是说:“个别的东西 是一般的 ”;即是在这种情况下,每一判断也是一般抽象判断。关于否定判断,它在多大程度上也同样属于这种表述之下,这将立刻在下面谈到。————每一判断,至少首先是肯定判断,都作了“个别的东西是一普遍的东西”这种主张,假如正是这一点常常不被人想到,那么,这种情况的出现,一方面是因为主词和宾词借以相区别的那个被规定的形式 被忽视了,————由于以为判断不外是两个 概念的关系,————一方面也或许因为“卡尤斯是博学的 ”或“玫瑰花是红的 ”这种判断的其他内容浮现于意识,意识忙于卡尤斯等等表象,不去思考形式,————尽管这样的内容,至少像通常拿来作例子的逻辑的卡尤斯 ,是一个很少兴趣的内容,不如说,恰恰是为了不要把注意力引到那上面去而离开了形式,才选择了这样无兴趣的内容。

    如以上附带提到过的,“个别的东西 是普遍的 ”这一命题一方面标示着个别事物的可消逝,另一方面标示着个别事物在一般概念中的肯定长在。概念本身是不朽的,但由概念分出来的东西却从属于变化和到其普遍 本身中的回归。反过来,普遍的东西也给自身以实有 。正如本质出来而进入其规定中到了映象 ,根据进入存在的现象 ,实体进入启示、进入其偶性那样,普遍的东西也开启 自身到了个别的东西,判断也是这种自己的启发 ,是已经自在地有的否定性的展开 。————后一种情形是用倒过来的命题:“普遍的东西是个别的 ”来表述的,这个命题也同样是以肯定判断说出的。主词最初是直接的个别物 ,在判断本身中与它的他物、即普遍的东西相关;它因此被建立具体物 ;————就有而论,它是被建立为一个有许多质 的某物;或者作为反思的具体物,是一个有多种多样的特性的事物 ;一个有多种多样可能性 的现实的东西 ,一个同样有多种多样的偶性 的实体 。因为这些多种多样的东西在这里都属于判断的主词,所以某物或事物等等是在其质、特性或偶性中自身反思的,或者说,是通过了它们而连续 自身的,是在它们之中保持自身而又在自身之中保持它们。建立起来之有或规定性,属于自在自为之有。主词因此在本身中是普遍的东西 。————反之,宾词作为这种并非实在的或具体的、而是抽象的普遍性 ,是与主词对立的规定性 ,并且只包含主词这一总体的一个环节 而排除其他环节。这种否定性同时作为判断的端而与自身相关,由于这种否定性之故,宾词是一个抽象的个别的东西 。————例如“玫瑰花是香的 ”这个命题只表述了玫瑰花许多 特性之一 ,那个在主词中和其他特性一起生长的特性就个别化了,正如在事物的消解中,当那些附属于事物的多种多样的特性独立化为物质 时,它们便个别化 了。因此,判断的命题就这方面便说:普遍的东西是个别的 。

    当我们把主词和宾词这种相互规定列比一下,就发生了这样双重的东西:1)主词诚然直接是作为有的或个别的东西,而宾词则是普遍的东西。但因为判断是两者的关系 ,主词又通过宾词而被规定为普遍的东西,所以主词是普遍的东西;2)宾词是在主词中被规定的;因为它不是一个一般的规定,而是主词 的规定;玫瑰花是香的,这种香气不是任何一种不曾规定的香气,而是玫瑰花的香气;所以宾词是一个别的东西 。————因为主词和宾词现在处于判断关系之中,它们便应该仍然依照概念规定而对立;正如在因果性的相互作用 中那样,在因果性达到其真理之前,两个方面 [20] 对它们的规定之等同说,仍然应该还是独立和对立的。因此,假如主词被规定为普遍的东西,那并不是要从宾词那里把它的普遍性规定也接受下来,————那样就会不成其为判断,————而是只要接受它的个别性规定;当主词被规定为个别的东西时,宾词便必须当作是普遍的东西,情况也是如此 [21] 。————假如对那种单纯的同一性思考一下,便会发生以下两个同一性的命题:

    个别的东西是个别的东西,

    普遍的东西是普遍的东西,在这两个命题中,判断规定全然各自分离,只表述了它们的自身关系,但它们的相互关系却消解了,从而判断也扬弃了。————至于两个命题,“普遍的东西是个别的 ”这一命题所表述的判断,是就其内容 说,那个内容在宾词中是个别化了的规定,在主词中是规定的总体;“个别的东西是普遍的 ”另一命题表述了形式,形式是由命题本身直接提供的。————在直接的肯定判断中,两端还是单纯的,因此,形式和内容也还是联合起来的。换句话说,判断不是由两个命题组成;在判断中所发生的双重关系直接构成一个 肯定判断。因为它的两端是:1)作为独立的、抽象的判断规定,2)借助于使它们相关的系词,每一方面都被另一方面规定。但因此其结果就是,形式和内容的区别在判断中自在地 呈现着,而且“个别的东西是普遍的”这前一命题所包含的东西属于形式,因为这命题表述了判断的直接规定性 。反之,“普遍的东西是个别的 ”,或说,主词被规定为普遍的,而宾词则被规定为特殊或个别的东西,这另一命题所表述的关系,却涉及内容 ,因为它的规定由于自身反思才得提高,直接规定性由于自身反思也被扬弃,从而形式把自身造成是一个进入自身与形式区别对立而长在的同一,即内容。

    (三)现在,假如形式和内容这两个命题:

    (主词) (宾词)

    个别的东西是普遍的

    普遍的东西是个别的

    因为它们都包含在一个 肯定判断中而联合起来,那么,无论主词和宾词两者便都被规定为个别和普遍的统一,这样,两者都会成为特殊的东西 ,必须承认特殊的东西自在地 就是两者的内在规定。不过这种联系一方面只是由于外面反思而来,另一方面由此而来的结果:“特殊的东西是特殊的东西 ”这一命题,正如前已发现的命题:“个别的东西是个别的,普遍的东西是普遍的 ”那样,不再是判断,而是空洞的同一性命题。————个别和普遍还不能联合为特殊,因为它们在肯定判断中还是作为直接物 而建立的。————或者说,判断还必须按照其形式和内容而区别,因为主词和宾词还恰恰是作为直接性和有中介的东西而相区别,或者说,判断就其关系说,同是两者,即关系者的独立性反其互相规定或中介。

    于是,判断第一 就其形式看来,就是:

    “个别的东西是普遍的 ”。但不如说,这样一个直接的 个别的东西不 是普遍的;它的宾词有更广的范围,所以宾词与它不符合。主词是一个直接的自为之有的东西 ,因此是由中介建立的普遍性那种抽象的对立面 ,这个普遍应该关于主词有所述说。

    第二 ,判断就其内容来看,即“普遍的东西是个别的 ”这一命题,这样,主词就是各种质的一个普遍的东西,一个无限地被规定的具体物,并且由于它的规定性才只是质、特性或偶性,所以它的总体是质、特性或偶性等的坏的无限的多 。因此,这样一个主词毕竟不是如像它的宾词所述说的那样一个个别的特性。因此,两个命题必须合而为一 ,而肯定判断反倒被建立为否定的 。

    2. 否定的判断

    1. 上面已经谈到普通观念以为由于逻辑的真理所涉及的不过是形式,所要求的不过是内容不得自相矛盾,所以判断之真与不真,只系于判断的内容,对于判断形式本身,所要估计到的,不过是两个 概念的关系而已。但是已经发生以下情况,即这两个概念不单纯具有一定数目 的无关系的规定,而是作为个别 和普遍 的东西那样地相关。这些规定 [22] 构成真正逻辑的内容 ,而且在这种抽象中构成肯定判断的内容;至于在一判断中出现的其他内容 (太阳 是圆的 ,西塞罗曾 是罗马城中 一个伟大的演说家 ,现在 是白天 等等),却与判断本身毫不相干;判断只说出这样一点:主词 是宾词 ,或者说,既然这些都是名词,更确切地,即:个别的东西是普遍的以及反过来说 。————由于这种纯逻辑的内容 之故,肯定判断便不 是真的 ,而是在否定判断中有其真理。————人们所要求的,只是内容在判断中应该不自相矛盾;但在肯定判断中,却表明了内容是自相矛盾的。————把那种逻辑的内容也称为形式,而对于内容则仅仅指其他的经验的充实,那到底是完全无关宏旨的,这样的形式并不仅仅包含空洞的同一,而内容规定则处于这种同一之外。于是,肯定判断由于它作为肯定判断那样的形式,便不具有真理;谁要是把一个直观 或知觉 的正确 ,表象和对象的一致,也都叫做真理,至少是对于那成为哲学对象及目的的东西,便再无法表达了。人们至少是不得不称后者为理性的真理,并且当然还得承认“西塞罗曾是一个伟大演说家”,“现在是白天”等等并非理性的真理。但这些命题之所以不是,并不因为它们好像偶然具有一个经验的内容,而是因为它们只是肯定判断,肯定判断除了能够并且应该以一个直接的个别物和一个抽象的规定性为内容而外,就更无别的内容。

    肯定判断之有其真理,首先是在否定判断中,即:个别的东西不是抽象地普遍的 ,————而是 个别的东西的宾词本身是一个被规定的东西,其所以如此,因为它是这样的宾词,或者说,因为它只就自身而不就对主词的关系看,是一个抽象 =普遍的东西;所以个别的东西首先是 一个特殊的东西 。再者,就包含在肯定判断中的另一命题说,否定判断即普遍的东西 不是抽象地 个别的,而是 这个宾词已经因为它是宾词,或者说因为它处于对一个普遍的主词的关系之中而是一个比单纯个别性更广泛的东西,并且普遍的东西 也因此同样首先 是一个特殊的东西 。————由于这个普遍的东西,作为主词,本身是在个别性的判断规定之中,所以两个命题都归结为一个命题:个别的东西是一个特殊的东西 。

    这里可以注意,1)特殊性 在这里表明了是宾词,这一点以前也已经谈到;不过它在这里不是由外在反思建立的,乃是借助于判断中得到证明的否定关系而发生的。2)这种规定在这里表明只是为了宾词的。在直接 判断中,即实有判断中,主词是作基础的东西,因此,规定 似乎最初在宾词 中便消耗尽了 。但实际上这第一次否定 [23] 还不能是规定,或说毕竟还不能是个别物的建立 ,因为后一种情形,只有第二个否定,即否定物之否定才是的。

    个别的东西是一个特殊的东西 ,这是否定判断的肯定 表述。这种表述由于以下情况,并不是肯定判断本身,即,肯定判断由于它的直接性之故,只具有抽象的东西作它的两端,但特殊的东西却恰恰是通过把判断关系建立为第一个有中介的 规定而产生的。————但是必须把这种规定不仅当作是判断一端的环节,而且也把它当作是关系的规定 ,像它最初本来所是的东西那样;换句话说,必须把判断也看作是否定的 。

    这种过渡根据两端的对比及其在一般判断中的关系。肯定判断是直接的 个别的和普遍的东西的关系,所以这两者中一个同时不 是另一个所是的东西;关系因此在本质上也同样是分离 或否定的 ;肯定判断因此就必须建立为否定的。因此逻辑学家也不曾起来抗议把否定判断的“不 ”连到系词 上去。那在判断中是端的规定 的东西,同时也是很有规定的关系 。判断规定或端并不是直接的 “有”的纯质的规定,后者仅仅和在 它之外 的一个他物 相对立。它也不是反思规定;反思规定依照其普遍形式而肯定地或否定地对待自身,其每一项都建立为排他的,仅仅自在地 与其他规定同一。判断规定作为概念规定,在本身中就是一个普遍的东西,被建立为在自己的他物中连续 自身的东西。反之,判断的关系也是和判断两端所具有的同样的规定,因为它正是两端的普遍性及其在彼此中的自身连续;由于两端是相区别的,它也就在自身中有了否定性。

    上述从关系 形式到规定 形式的过渡,造成以下的直接后果 ,即:既必须把系词的“不 ”加到宾词上去,同样也必须把宾词规定为非普遍的东西 。但非普遍的东西也由于一个同样直接的后果而是特殊的东西 。————假如否定的东西 按照直接非有 完全抽象的规定而固定下来,那么,宾词便只是完全不曾规定的 非普遍的东西。关于这种规定,在逻辑中将在矛盾 概念 [24] 那里加以讨论,并且作为某种重要的东西加以强调,即:就一个概念的否定物 而论,应该仅仅在否定物上固定下来,并且应该认为它单纯是肯定概念的他物 的不曾规定的 范围。所以单纯的非白 既可以红、黄、蓝等,也可以是黑。但白 本身是无概念 的直观规定;白的“非 ”也同样是无概念的非有 ,在逻辑一开始 [25] 就考察了那种抽象,并认识到其最近的真理就是变 。假如在考察判断规定时,使用从直观和表象里拿来的这样无概念的内容作例子,把有 和反思 的规定当作判断规定,那么,这和依照康德那样,把知性概念应用到无限的理性理念或所谓自在之物 上面去,是同样非批判 的办法;概念 ,从概念出发的判断 也属于概念,它是真正的自在之物 或理性的东西 ,但那些规定则属于有 或本质 ,而且就其状态而论,还不是发达了的形式,像在它们的真理中、即在概念 中那样。————假如停留在白、红等感性的 表象上面,那就会像通常一样把仅仅是表象规定的某种东西叫做概念,于是非白、非红当然也不是肯定的东西,至于非三角便尤其是一个完全不曾规定的东西;因为依靠数和一般定量的规定,本质上就是漠不相关的、无概念的东西 。这样的感性内容,和非有 本身一样,也应该形成概念 ,并失去那种漠不相关和抽象直接的性质,这种性质是感性内容在盲目的、无运动的表象中所具有的。那个无思想的无已经在实有中变为界限 ,某物 由于界限而毕竟与一个在它以外的他物相关 。但某物在反思中却是否定物 ,在本质上 却与一个肯定物相关 ,从而被规定了 ;一个否定物已经不再是那个不曾规定的非有,它只有在一个肯定物与它对立时才建立起来,一个第三者便是两者的根据 ;否定物因此便保持在一个封闭的范围之内,在这个范围里,那个非 有的东西便是某种被规定了的东西 。————但在概念及其规定绝对流动的连续性中,这个“不”还更加直接是一个肯定物,否定 也不仅是规定性,而且被接受到普遍性之中,并被建立起来与普遍性同一。因此,非普遍的东西也就是特殊的东西 。

    2. 由于否定涉及到判断的关系,否定判断 还被看作是这样的判断,所以它首先还是一个判断 ;因此这里呈现着主词和宾词或个别和普遍的对比以及它们的关系,即判断的形式 。主词作为基础那样的直接物,依然不被否定所摇动,所以它保持着它具有一个宾词那样的规定,或说保持着它对普遍性的关系。那因此而被否定的东西,并不是宾词中的一般普遍性,而是宾词的抽象或规定性,这种抽象显现为内容 而与那个普遍性对立。————所以否定判断不是全面的否定;宾词所包含的普遍范围还仍然长在;主词与宾词的关系因此在本质上还是肯定的 ,还余留下来的宾词规定 也同样是关系 。————假如说玫瑰花不 是红的,这样被否定的,只是宾词的规定性,并且与那也同样属于宾词的普遍性分离了;普遍的范围,即颜色 ,仍旧保持;假如玫瑰花不是红的,那就是假定了玫瑰花有一种颜色,而且有另一种颜色;就这种普遍的范围说,判断还是肯定的。

    个别的东西是一个特殊的东西 ,————否定判断的这种肯定形式,直接表述了这样一点,即特殊的东西包含着普遍性。它此外也表述了宾词不仅是一个普遍的东西,而且也还是一个被规定了的东西。否定的形式也包含同样的东西;因为例如玫瑰花虽然不是红的,它却应该不仅保持颜色这一普遍范围为宾词,而且也应该有某一其他被规定的颜色 ;所以只是红这一个别 规定性被扬弃了,不仅普遍的范围留了下来,而且规定性也保持下来了,但却成了一个不曾规定的 、一个普遍的规定性,从而成了特殊性。

    3. 特殊性 ,其结果是作为否定判断的肯定规定,是在个别与普遍之间进行中介的东西;这样,否定判断现在便总之到了第三步 [26] ,是实有判断自身反思本身 进行中介的东西。就其客观意义说,它只是偶性变化的环节,或者在实有中,它就只是具体物个别化了的特性的环节。由于这种变化,便出现了宾词的完全规定性或作为建立起来的那样的具体物。

    个别的东西是特殊的东西 ,依照否定判断的肯定表述这样说。但个别的东西又不 是特殊的东西;因为特殊比个别的范围更广;所以它是一个与主词不符合的宾词,在宾词中,主词还不具有其真理。个别的东西只是个别的东西 ,即否定性无论肯定地或否定地,都不与他物相关而只与自身相关。————玫瑰花不 是任何一个 有颜色的东西,而是它只有规定了的颜色,即玫瑰色。个别的东西不是一个不曾规定的被规定的东西,而是规定了的被规定的东西。

    从否定判断的这种肯定形式出发,判断的这个否定重又仅仅显现为第一个 否定。但它又不是这样的。否定判断不如说已经自在自为地是第二个否定、或否定之否定,这个自在自为的东西须要建立起来。就是说,它否定了 肯定判断宾词的规定性 ,即这个宾词的抽象 普遍性,或者说,它所包含的主词的个别的质看作是内容。但规定性的否定已经是第二个否定,即个别性无限的自身回归。这样一来,便出现了主词的具体的总体之恢复 ,或者不如说,它现在才被建立为个别的东西,因为它通过否定和否定的扬弃,变成以自身为中介了。宾词就它的方面说,因此是从第一个普遍性过渡到了绝对规定性,并且自身与主词相等了。在这种情况下,判断即是:个别的东西是个别的 。————从另一方面说,当主词同样被假定为普遍的东西时,并且在否定判断中宾词与主词的那种规定对立而是个别的,又扩大为特殊的情况下,而现在这种规定性 的否定也同样是宾词所包含的普遍性的纯净化 时,那么,这样的判断也就是说:普遍的东西是普遍的东西 。

    上述的两个判断,是以前外在反思的结果;在这两个判断中,宾词已经在它的肯定性中表述出来。但否定判断的否定,本身必须首先在一个否定判断的形式中显现出来。上面指出过,主词与宾词的一种肯定 关系以及宾词的普遍范围 还是在否定判断中留下来了。所以从这方面说,宾词所包含的普遍性,比起肯定判断来,是清除了限制性的,因此宾词更加要被那作为个别东西的主词所否定。以这样的方式,宾词的整个范围 就被否定了,在宾词和主词之间也不再有肯定的关系。这就是无限判断 。

    3. 无限判断

    否定判断和肯定判断一样,并不是真的判断。但无限判断应该具有它的真理,就其否定的表述而论,它是否定的 无限的 ;这一判断,其中连判断的形式也扬弃了。————但这是一个荒谬的判断 。它应该是一个判断 ,从而应该包含一个主词与宾词的关系,但同时 在这个判断里又不 应该有一个这样的关系。————无限判断这个名词诚然经常在普通逻辑书中被提出来,但它是怎么一回事却并不清楚。————假如各规定是否定地联结到主词和宾词上面去的,一个规定不仅不包含另一规定的规定性,而且也不包含自己的普遍范围,那就很容易有关于否定的无限判断的例子;譬如精神不是红的、黄的等等,不酸、不咸等等,玫瑰花不是一头象,知性不是桌子以及诸如此类。————尽管人们也把这些判断叫做是正确的 或真的 ,但这样的真理并不受重视,这些判断也是荒谬的、无聊的。————或者不如说,它们并不 是判断 。————无限判断较实在的例子,就是恶的 行为。在民事诉讼 中,某物只有作为另一方的财产时才被否定;假如另一方对此物有权利,便必须承认此物是另一方的,但此物也只是在法的名义下才被提出要求的;所以普遍的范围,即法,在上述的否定判断里也是得到承认和保持的。但犯罪 却是无限判断,它不仅否定了特殊的 法律,而且同时否定了普遍的范围,即否定了作为法那样的法 。它也诚然具有正确性,因为它是一桩现实的行为,但因为这一行为是完全否定地与构成其普遍范围的伦理相关,所以它是荒谬的。

    无限判断即否定之否定,其肯定的东西 就是个别性的自身反思 ,个别通过自身反思才被建立为被规定了的规定性 。“个别的东西是个别的 ”,就曾是个别的东西按照那种反思的表述。在实有判断中,主词是直接的 个别的东西,在那种情况下,仅仅作为一般的某物 。通过否定的和无限的判断的中介,主词才建立 为个别的东西。

    这样,个别的东西就建立为 在其 与它同一的宾词 中连续 自身;因此,普遍性也同样不再作直接的 普遍性,而是作为相区别之物的总括 。肯定=无限判断也同样是说:普遍的东西是普遍的 ,所以它也同样是建立为自身回归。

    通过判断规定这种自身反思,判断现在便扬弃自身;在否定=无限判断中,就它仍然还是一个判断说来,区别可以说是太大 了;主词和宾词毫无相互的肯定关系;反之,在肯定=无限判断中,又只呈现着同一,并且它由于完全缺乏区别之故,就不再是判断了。

    更确切些说,扬弃自身的,就是实有判断 ;由此而建立起来的 ,就是判断系词 所包含的东西,即:质的两端在其同一中扬弃了。但由于这种统一就是概念,所以它同样又直接分离为两端,而作为判断,其规定就不再是直接的,而是自身反思的了。实有判断 就过渡为反思判断 了。

    乙、反思判断

    主词在现在发生的判断中是个别的东西本身;同样,普遍的东西也不再是抽象的 普遍或个别的特性 ,而是建立为这样的普遍的东西,即它通过相区别之物的关系把自身统括为一 ,或者说,就一般相差异的规定的内容看来,它是自身与各种各样的特性和存在之融合 。————假如要提供反思判断宾词的例子,那么,它们就必须与实有判断另是一种。一个规定了的内容 ,即总而言之成其为一个内容,要在反思判断中才会呈现;因为内容是在同一中反思的形式规定,与成为区别的规定性的那种形式不同,————后一种形式那时还是作为判断。在实有判断中,内容只是一个直接的、或说抽象的、不曾规定的内容。————因此,“人是会死的 ”,“事物是可消逝的 ”,“此物是有益的 、有害的 ”等可以用来作反思判断的例子;物体的硬度、弹性,幸福 等都是这类特别的宾词。它们表述了一种本质性,但这个本质性是在对比 中的一个规定,或一个总括的 普遍性。这个普遍性将在反思判断的运动中进一步被规定,它与概念 本身的普遍性 还有区别;它虽然不再是质的判断的抽象的普遍性,但仍然具有它由之而来的直接物的关系,并且以直接物为其否定性的基础。————概念最初把实有规定为对比规定 ,规定为那些规定本身在各种各样的存在中的继续,————这样,真正的普遍的东西固然是那些规定的内在本质,但又是在现象之中 ,而且这种相对的 性质,或者说亦即那些规定的标志,还不是它们的自在自为之有的东西。

    反思判断似乎很显然可以规定为量 的判断,就像实有判断曾被规定为质的 判断那样。但正如直接性 在质的判断中曾经不仅是有的 、而且在本质上也是有中介的和抽象的 直接性,在这里被扬弃的直接性也同样不单纯是被扬弃的质,即不单纯是量 ;正如质是最外在的直接性,这里被扬弃的直接性倒不如说也以同样方式是属于中介的最外在的规定 。

    关于规定 在反思判断中怎样显现于它的运动里,还须要说一说:在实有判断中,规定的运动 表现在宾词 里,因为这种判断曾经是在直接性规定之中,所以主词显现为基础的东西。在反思判断中,也出于同样的理由,进行规定的向前运动在主词 里就耗竭了,因为这种判断以反思的自在之有 为其规定。所以本质的东西在这里是普遍的东西 或说宾词;因此,它构成了作基础的 东西,主词必须在这个作基础的东西里来衡量,并必须规定得与它符合。————然而宾词也由主词形式更加发展而获得进一步的规定,但却是间接的 规定;反之,主词的形式则出于上述理由,表现为直接的 进一步的规定。

    至于判断的客观意义,那就是个别的东西通过其普遍性而进入实有,但这却是作为进入一个本质的对比规定之中,即进入一个通过现象的多样性而保持自身的本质性之中;主词应该 是自在自为地规定了的东西;它在它的宾词中具有这种规定性。另一方面,个别的东西反思成为它的这样的宾词,即宾词是个别东西的普遍本质;主词在这种情况下就是存在的和现象的东西。宾词在这种判断中不再附属 于主词;它不如说是自在之有的东西 ,那个别的东西作为一个偶然物而在这自在之有的东西之下被蕴含着 。假如实有判断也可以被规定为附属判断,那么,反思判断就不如说是蕴含判断 了。

    1. 单称(个别)判断

    直接的反思判断现在又是:“个别的东西是普遍的 ”;————但主词和宾词却是在上述意义之中,因此可以更确切地这样来表述这种判断,即:“这个是一个在本质上普遍的东西 ”。

    但一个“这个”却并不 是一个在本质上普遍的东西。那个就其普遍形式说是一般的肯定 判断,却必须认为是否定的。但由于反思判断不单纯是肯定的,所以否定不直接涉及这样的宾词,即它并非附属而是自在之有的东西 。主词不如说是可变化和需要规定的东西。所以这里的否定判断必须这样来把握,即:并非一个这个 是反思的普遍的东西;一个这样的自在的 东西,比仅仅在一个这个中,具有更普遍的存在。这样,单称判断就在特称(特殊)判断中具有其最近的真理。

    2. 特称(特殊)判断

    主词的非个别性就是特殊性 ,它必须在最初的反思判断中代替主词的单一性(个别性)。但个别性在反思判断中被规定为本质的个别性 ;所以特殊性不能是单纯、抽象的 规定,而只是个别的东西在外在反思中的扩大(在单纯、抽象的规定中,个别的东西就会扬弃,存在的东西就会消灭);因此,主词是:一些这个 或一特殊数量的个别的东西 。

    “一些个别的东西是一个反思的普遍的东西 ”————这一判断首先表现为肯定的判断,但又同样是否定的;因为“一些 ”包含着普遍性;按照这个普遍性,它可以被看作是总括的 ;但在这种情况下,它就是特殊性 ,与普遍性又不适合。主词由于单称判断的过渡所获得的否定的 规定,如以前指出过的,也是关系、即系词的规定。在“一些 人是幸福的”这个判断中,就隐含着“一些人不 是幸福的”这一直接后果 。假如一些 事物是有用的,那么,一些 事物正因此而不 是有用的。肯定和否定的判断不再各自分立,而是正因为特称判断是一个反思判断,它就同时直接包含两者。————但特称判断却因此而是不曾规定的 。

    我们再在这样一个判断的例子里,考察“一些人、兽 ”等等主词,那么,主词除了“一些 ”这个特称形式规定而外,也还包含“人 ”等等内容规定。单称判断的主词可以说:这个人 ,一个本来属于外在标示的单称;它因此倒是应该譬如说:卡尤斯 。但特称判断的主词却不能再是:一些卡尤斯 ;因为卡尤斯应该是一个个别的本人。因此,一个普遍的内容 ,譬如人、兽 等等要附加到“一些 ”上去。这不单纯是一个经验的,而且是通过判断形式来规定的内容;即它是一个普遍的东西 ,因为“一些 ”包含普遍性,并且因为反思的个别性作了基础,同时就必须使普遍性与个别的东西分开。更确切地说,普遍性也是普遍的本性 或类 ,人、兽;————那种普遍性是反思判断的结果,它预示着 成为实有判断的结果那种规定,正如肯定判断以个别 的东西为主词时所曾预示的那样。

    个别的东西的关系成为特殊,主词包含这些个别的东西和对特殊性的关系及普遍的本性,在这种情况下,主词已经被建立为概念规定的总体。但这种观察毕竟是一个外在的观察。在主词中已经通过主词形式而在相互关系 之内首先建立的东西,是“这个 ”扩大 成为特殊,但这个普遍化对“这个”并不适合;“这个 ”是一个完全规定了的东西,“一些这个 ”则是不曾规定的。扩大应该适用于“这个”,即与“这个”相符,是完全规定了的 ;这样一个扩大就是总体,或首先是一般普遍性 。

    这一普遍性以“这个 ”为基础,因为这里个别的东西是自身反思的东西,所以它的其他规定对它是外在地经过的;并且特殊性因此而规定自身为“一些 ”,这样,达到了主词的那个普遍性就是全称 ,特称判断就过渡为全称 判断。

    3. 全称(普遍)判断

    当普遍性在全称判断的主词中时,它就是外在的反思普遍性,即全称 ;全 是全个别的东西;个别的东西在全 中并不曾改变。因此,这种普遍性只是各自长在的个别的东西的总括 ;它是共同性 ,这个共同性只是在比较 中才适用于个别的东西。————当谈起普遍性时,首先来到主观观念 中的,却常常是这个共同性。为什么一个规定应该被看作是一个普遍的规定?“因为它适用于多数 ”,就被举出来作为最明显的理由。在数学解析中 ,主要也是这种普遍性概念在浮现着,例如在展开一个多项式 中的一个函数时,就认为这比展开一个二项式 中的一个函数更普遍些 ,因为多项式 比二项式 表示出更多的个别的项 。要求函数以它的普遍性来表示,这实际上是在要求一个全项式 ,即穷尽了的无限;但那种要求的限制在这里自动插进来了,表示无限的 数量便不得不满足于数量的应有 ,从而满足于一个多项式 。但在那些情况下,即,方法 或规则 只涉及一项对另一项的依赖,而更多的项对其先行诸项的依赖也并未使这种依赖特殊化,而是同一个函数仍然在作为基础,那么,二项式在事实上已经就是全项式。方法 或规则 被看作是真正普遍的 东西;它只是在继续展开中或在展开一个多项式中重复 而已,所以它通过增多了的项对于普遍性丝毫没有赢得什么。已经谈到过坏的无限及其幻影;概念的普遍性是达到了的彼岸 ;但那个无限当它始终是单纯无限进展 时,它就始终带着一个达不到的彼岸。假如在普遍性那里,心目中只浮现着全 ,这种普遍性又应该穷尽于作为个别物那样的个别物之中,那就是倒退到那个坏的无限里去了;或者说,那只是把多 当作了全了。然而多,无论它多么大,始终也完全只是特称,不是全称。————但在那里也朦胧地浮现着概念 的自在自为的普遍性;是概念强烈地超越出表象所抓住的僵硬个别之外,超越出个别的反思的外在之外,把全称暗中换作总体 或不如说是直言的自在自为之有。

    在别处,以上这一点也在全 那里表明了,全根本就是经验的 普遍性。假如个别的东西作为一个直接物事先建立起来,从而是现成的 并且外在地被接受 ,那么,反思把它总括为全 ,这种反思对它也同样是外在的。但因为个别的东西作为“这个”,对这种反思全然漠不相关,所以普遍性和这样的个别的东西不能联合成为一个统一。因此,经验的全仍然 是一个课题 ,一种应当 ,所以它不能表现为有 。一个经验的普遍命题,因为这终究是要提出来的,它现在便依靠默许,即:只要不能举出相反的情况 ,多数 的事例便应该当作是全体 ,或者说,主观的全体 ,即已经知道的 事例,可以被认为是客观的 全体。

    较仔细地观察一下我们现在来到的全称判断 ,那么,主词就如以前曾说过的,包含着自在自为的普遍性作为事先建立 的普遍性,它现在也在自身中具有普遍性作为建立起来的 普遍性。第一 ,“一切人 ”表述人这个类 ,第二 ,这个类是在其个别化之中 [27] ,但这样一来,诸个别就同时扩大为类的普遍;反之,普遍由于与个别的连结,也同样是完全规定了的,即是个别;这样一来,建立起来的 普遍性就变成和事先建立的 普遍性相等 了。

    但需要事先考虑的,毕竟不是事先建立的东西 ,而需要就其自身加以观察的,却是形式规定中的结果。————个别,当它把自身扩大为全体时,就被建立 为否定性,这个否定性就是同一的自身关系。它因此就不仍然是那个最初的个别,譬如一个卡尤斯那样的个别,而是与普遍同一的规定,或普遍的绝对规定性。————单称判断最初的 个别,不曾是肯定判断直接的 个别,乃是由于一般实有判断的辩证运动而发生的,它已经被规定为实有判断诸规定的否定的同一 。这一点是反思判断中的真正的事先建立(前提);个别的最初 规定性,对在反思判断中进行的建立说来,曾是个别的自在 ;所以,个别自在地 是的东西,现在通过反思判断的运动,就是建立的 了,即作为被规定者同一的自身关系那样的个别。把个别扩大为全体的那种反思,因此对于个别就不是一个外在的反思,只不过个别已经自在地 是的东西,由于反思就变成自为的 而已。————所以结果真正是客观普遍性 。在这种情况下,主词便抹去了反思判断经过的从“这个 ”由“一些 ”而到“全体 ”的形式规定;现在不说“一切人 ”而说“人 ”。

    由此而产生的普遍性就是类 ;这种普遍性本身就是具体的东西。类不附属 于主词,或说不是主词的一个个别的 特性或任何一种特性;类所包含的一切个别化的规定性,都消除在它的实体性的坚实之中了。————它之所以在本质上是主词,是因为它被建立为否定的自身同一;但它也不再被蕴含 于它的宾词之中。于是反思判断的本性总之现在就起了变化。

    反思判断在本质上也曾是蕴含 判断。宾词对于它的主词说来,也曾被规定为自在之有的 普遍的东西;就它的内容说,它曾可以被认为是本质的对比规定或标志;————这一规定,主词依照它,便只是一个本质的现象 。但被规定为客观普遍性 之时,主词就不再是在这样的对比规定之下,或说不再为总括的反思所蕴含;这样的宾词对于这种普遍性,反倒是特殊的东西。主词与宾词的关系于是便颠倒了,在这种情况下,判断首先就扬弃了。

    这种判断的扬弃和系词规定 变成的东西消融在一起,系词规定以后还要考察;判断规定的扬弃和它们的过渡为系词,是同一回事。————即当主词把自身提高为普遍性时,它在这一规定中就变为和宾词相等了,宾词作为反思的普遍性,自身也包括特殊性;因此,主词和宾词是同一的,即它们都消融于系词之中了。这个同一就是类,或说是一事物自在自为之有的本性。当这个本性又在一判断中分裂时,主词和宾词彼此借以相关的,就是内在的本性 ,————即必然 的关系;在这关系中,那些判断规定只是非本质的区别。那适合于一个类的一切个别者的东西,由于类的本性也适合于类 ,————这是以前发生的情况(即主词,例如“一切人 ”,抹去了它的形式规定而改为说“人 ”)的一个直接后果和表述。————这个自在自为之有的关联,构成一种新的判断————必然判断 的基础。

    丙、必然判断

    普遍性自身发展而成的规定,如它自己所表明的那样,是自在自为之有的 或客观的普遍性 ,相当于本质领域中的实体性。它与实体性的区别,由于它属于概念 ,也由于它不仅是它的诸规定的内在的 必然,而且也是建立起来的 必然,或者说区别 对于它是内在固有的;反之,实体只是在其偶性中有其区别,而不是在自身中以其区别作为原则。

    现在这个客观普遍性在判断中建立 了,因此,第一 ,它所具有的这个本质的规定性,对于它是内在固有的,第二 ,这个规定性对于作为特殊性 的它,又是差异的,那个普遍性以这一特殊性来构成其实体性的基础。它以这种方式就被规定为类 和属 。

    1. 直言判断

    类分为属 ,或说类在本质上把自身排斥为属;类只有在它把属包括在自身之下时,它才是类;属只有在它一方面存在于个别中,另一方面又在类中是一较高的普遍性时,它才是属。————于是直言判断 就以这样一个普遍性为宾词,在这宾词里,主词有其内在固有的 本性。但它本身还是最初的或直接的 必然判断;因此,主词的规定性在这种情况下就属于外在存在的直接性,主词由于这种规定性,对于类或属说来,就是特殊或个别的东西。————但客观普遍性同样只是在这里才具有它的直接的 特殊化;一方面,它因此本身是一规定了的类,对此还有更高的类;————另一方面,它并不恰好就是最近的 类,即这个类的规定性并不恰好就是主词的属差原则 [28] 。但在那里的必然的 东西,就是主词和宾词的实质的同一 ;主词借以区别于宾词的特有的东西,和这种同一相比,就只是一个非本质的建立起来之有,————或者说,只是一个名词而已;主词在它的宾词中,就反思成为它的自在自为之有。————一个这样的宾词不应当和以前各种判断的宾词列在一起;假如把

    玫瑰花是红的,

    玫瑰花是一种植物,

    或,这只指环是黄的,

    这只指环是金的,

    等判断都混为一谈,并且把一个如此外在的特性,如一朵花的颜色,也认为等于一个具有花的植物本性的宾词,那就会忽视了连最庸俗的观点也不得不加以注目的区别。————因此,直言判断与肯定和否定判断,是有明确区别的;在后者中,关于主词所说的东西,是一个别的、偶然的内容 ,在直言判断中,内容是自身反思的形式的总体。因此,在直言判断中,系词具有必然 的意义,而在肯定和否定判断中,系词便只有抽象的、直接的有 的意义。

    主词的规定性 最初还是一个偶然的东西 ,由于这个规定性,主词和宾词相比,便是一个特殊的东西 ;主词和宾词不是通过形式 或规定性 而必然相关;必然性因此还是内在的 。————但主词只有作为特殊的东西 ,才是主词,当它具有客观普遍性时,它也只是依照那种直接规定性,才会具有这种普遍性。客观普遍的东西,当它规定 自身时,即建立自身为判断时,它本质上就是在与这个从它排斥出去的规定性 本身的同一的关系之中,即这个规定性在本质上必须不是作为单纯偶然的东西来建立。直言判断要通过它的直接的“有 ”的这种必然 ,才符合它的客观普遍性,并且以这种方式就过渡为假言判断 。

    2. 假言判断

    假如有甲,那么就有乙 ;或者说,甲的有不是它自己的有,而是另一个、即乙的有 。————在这个判断中所建立的东西,是直接规定性的必然关联 ,这种关联在直言判断中还没有建立。————在这里有两个 直接的存在,或说外在的偶然的东西,而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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