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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纯粹实践理性的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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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为全部道德价值的本质性东西取决于如下一点:道德法则直接地决定意志 。倘若意志决定虽然也合乎 道德法则而发生,但仅仅借助于必须被设定的某种情感,而不论其为何种类型,因此这种情感成了意志充分的决定根据,从而意志决定不是为了法则 发生的,于是行为虽然包含合法性 ,但不包含道德性 。如果动力 (elater animi[灵魂的驱动者])被理解为存在者意志的主观决定根据,而这个存在者的理性凭其天性并不必然合乎客观法则,那么由此得到如下结论:第一,人们决不能赋予神的意志以动力,[其次]但是人类意志的(以及每一个被创造的理性存在者的意志的)动力决不能是某种与道德法则不同的东西,因而[第三],如果行为不仅应当实现法则的条文 ,而且还应当实现法则的精神 (3) ,那么行为的客观决定根据必须始终同时是行为唯一主观充分的决定根据。

    于是,为了道德法则的缘故,以及为了求得道德法则对于意志的影响,人们不得寻求其他任何会抛却道德法则的动力,因为这会产生种种无法持久的伪善;甚至仅仅让其他一些动力(作为利益动力)与道德法则共同起作用,也是有危险的;所以唯一的途径就是谨慎地决定,在什么方式之下,道德法则成为动力,以及因为动力是法则,那么什么东西将作为那种决定根据对人类欲求能力的作用发生于这种能力之前。因为一条法则如何能够自为地和直接地成为意志的决定根据(这也正是全部道德性的本质所在),这是一个人类理性无法解决的问题,而与自由意志如何可能这个问题乃是同出一辙的。于是,我们必须先天地指明的,不是道德法则何以在自身给出了一个动力,而是它作为一个动力,在心灵上产生了(更恰当地说,必须产生)什么作用。

    一切通过德性法则的意志决定的本质性东西就是:它作为自由意志,因而不但无需感觉冲动的协作,甚至拒绝所有这种冲动,并且瓦解那能够与上述法则相抵触的一切禀好。因此,在这样一个范围之内,作为动力的道德法则的作用仅仅是否定的,并且这个动力本身是能够被先天地认识的。因为一切禀好和每一种感觉冲动都是建立在情感之上的,所以(通过禀好所遭遇的瓦解)施于情感的否定作用本身是情感。从而我们能够先天地洞见到:作为意志决定根据的道德法则,由于抑制了我们的一切禀好,必定导致一种情感,这种情感可以名之为痛苦,并且在这里我们有了第一个,也许唯一的情形,在这种情形下,我们能够从概念出发先天地规定认识(这里便是纯粹实践理性的认识)与快乐或不快的关系。一切禀好共同(它们也能够归入尚可容忍的体系,而它们的满足便称作幸福)构成利己主义 (solipsismus)。这种利己主义或者是自爱的利己主义,这是一种对自己的过度的钟爱 (philautia),或者是对自己惬意 (arrogantia)的利己主义。前者特别称为自私 ,后者特别地称为自负 。纯粹实践理性只是瓦解 自私而已,因为它把这个自然地和先于道德法则活动于我们之中的自爱仅仅拘囿于与这个法则符合一致的条件之内;这时,自私也因而被叫做合理的自爱 。但是,纯粹实践理性完全平伏 了自负,因为在与道德法则符合一致之前先行出现的自大的主张,都是微不足道和毫无根据的,因为唯有对与这个法则符合一致的意向的确信,才是一切人格价值的首要条件(就如我们立刻就要阐明的那样),一切先于这种确信的非分要求都是错误的和违背法则的。就这种自大单单依据感性而言,自大的偏向属于道德法则所瓦解的禀好之列。道德法则于是瓦解自负。但是,因为这种法则仍然是某种自在地肯定的东西,也就是说,是理智的因果性的形式,亦即自由的形式,所以它同时就是敬重 的对象,因为它针对主观的对抗,亦即我们之中的禀好削弱 自负,并且因为它甚至平伏 自负,亦即贬损自负,它就是最大敬重 的对象,从而也就是一种并无经验渊源而被先天地认识的肯定的情感的根据。于是,对于道德法则的敬重是一种情感,它产生于理智的根据,并且这种情感是我们完全先天地认识的唯一情感,而其必然性我们也能够洞见到。

    我们在上一章已经看到,一切在道德法则之先呈现出来作为意志客体的东西,都将由作为实践理性无上条件的这个法则排除于意志的决定根据之外,而后者名为无条件-善。我们也看到,单纯的实践形式就在于准则充任普遍立法的适用性,这种形式首次决定了自在和绝对善的东西,并且建立了唯一在所有方面皆善的纯粹意志的准则。不过,现在我们发现,作为感性存在者的我们的本性具有这样的性质:欲求能力的质料(禀好的对象,无论希望还是恐惧)抢入我们面前,并且我们受本能决定的自我,虽然通过其准则完全不适用于普遍的立法,却仍然仿佛造就了我们整个的自我,而试图首先提出它的要求并且使它们成为首要的和源始的要求。人们可以将这样一种偏向,即使依照其意愿的主观决定根据的自我成为一般意志的客观决定根据的偏向,称作自爱 ,这种自爱如果使自身成为立法的和无条件的实践原则,便叫作自负 。现在,唯一真正(亦即在一切方面)客观的道德法则完全排除自爱对于无上实践原则的影响,并且彻底瓦解将自爱的主观条件颁布为法则的自负。现在凡在我们自己的判断之中瓦解我们的自负的东西,都贬损自负。所以,只要哪一个人比较自己本性的感性偏向与道德法则,道德法则就不可避免地贬损他。某种东西的表象,作为我们意志的决定根据 ,在我们的自我意识中贬损我们,那么这种东西在其是肯定的和决定根据的范围之内,自为地唤起对它的敬重 。于是,道德法则也在主观上是敬重的根据。因为既然在自爱中所见及的一切都属于禀好,但一切禀好都依赖情感,因而一并瓦解自爱之中的所有禀好的东西,出于同样的缘故必然影响到情感;这样我们就领会了,如下一点为什么是能够先天地洞见到的:道德法则因为排除禀好以及使禀好成为无上实践条件的偏向,亦即自爱,而不使其参与最高立法,就能够对情感产生作用;这种作用一方面仅仅是否定的,另一方面,更确切地说相对于纯粹实践理性的受限制的根据,是肯定的 ;对于后者,就无需以实践情感或道德情感的名义设定任何一种先行于道德法则并构成其基础的特殊情感。

    这种对于情感的否定作用(不悦),犹如对于情感的所有影响以及每一种情感本身,乃是本能的 。但是,作为道德法则意识的作用,从而在与一个理智原因,亦即作为无上立法者的纯粹实践理性主体的关联之中,这个受禀好刺激的理性主体的情感虽然称为贬损(理智的蔑视),但是在与贬损的肯定根据即法则的关联之中,这种情感同时就是对法则的敬重。对于这条法则而言,并无情感发生,但是因为这条法则排除了抵抗,所以依据理性的判断,清除障碍也就等同于对因果性的一种肯定的促进。因此,这种情感现在也可能称为对道德法则的敬重情感;而出于这两个理由,它也可以称为道德情感 。

    这样,道德法则,一如它通过纯粹实践理性乃是行为的形式决定根据,一如它乃是善恶名义之下行为对象的虽系质料却纯客观的决定根据,因而也就是这种行为的主观决定根据,即动力;因为它对主体的感性施加了影响,产生了一种促进法则去影响意志的情感。这里在主体之中并非先行 就有或与道德性相称的情感。这是不可能的,因为一切情感都是感性的。但是德性意向的动力必须是超脱一切感性条件的。相反,那构成我们一切禀好基础的感性情感虽然是我们称为敬重的这种感受的条件,但这种情感的决定原因存在于纯粹实践理性之中,并且就其源泉而论这种感受不是本能的,而必定意味着是出于实践的作用的 。这是因为道德法则的表象褫夺了自爱的影响,褫夺了自负的幻想,减少了纯粹实践理性的障碍,而其客观法则 优先于感性冲动的表象就产生了出来,从而依据理性的判断通过摒弃配重,客观法则的重要性相对地(就受到感性刺激的意志而言)实现了。这样,对于法则的敬重不是趋于德性的动力,而是在主观上被视作动力的德性本身,因为纯粹实践理性通过排除与其相对的自爱的一切要求,使现在唯一具有影响的法则获得了威望。于此应当注意,就如敬重是施于理性存在者的情感之上的作用,从而是施于理性存在者的感性之上的作用,它以道德法则让其承担敬重的这种存在者的感性,从而以这种存在者的有限性为前提;于是,对于道德法则 的敬重不能赋予一个至上的或超脱一切感性的存在者,感性对于它不可能成为实践理性的障碍。

    因此,这种(道德名义之下的)情感仅仅是由理性导致的。它并不用来判断行为,更不充任客观德性法则本身的基础,而只是充任使这个法则本身成为准则的动力。但是,人们能够以什么名称比较恰当地授予这个特殊的情感,而它是不能够与任何本能情感相比较的?它是这样一种独特的情感,它看来只听命于理性,并且只听命于纯粹实践理性。

    敬重 始终仅施于人,决不施于事物。事物能够在我们心中唤起禀好,或者倘若它们是动物(譬如马,犬等等)的话,甚至可以唤起爱 ,或者也可以唤起畏惧 ,如海洋,一座火山,一匹猛兽,但决不能唤起敬重 。某种近似这种情感的东西,是景仰 ,而这种景仰作为情绪,即惊异,也能够施于事物之上,譬如高耸云霄的大山,天体的宏伟、繁伙和辽阔,以及某些动物的强壮和敏捷等等。但是所有这些都不是敬重。一个人能够是我喜爱、畏惧或景仰的对象,甚至惊异的对象,却仍然并不因此就是我敬重的对象。他的性情诙谐,他的勇敢和强壮,他的位高权重,都能引起我这同样的感觉,但我内心始终缺乏对他的敬重。丰特奈尔 曾说,我对贵人鞠躬 ,但我心灵并不鞠躬 。我可以补充说,对于一个我亲见其品节端正而使我自觉不如的素微平民,我的心灵鞠躬 ,不论我愿意与否,也不论我如何眼高于顶,使他不忽视我的优越性地位。为什么如此?他的榜样将一条法则立在我的面前,当我用它与我的举止相比较时,它平伏了我的自负,并且通过这个在我面前证实了的事实,我看到这个法则是能够遵循和实行的 。纵然我可能同时意识到甚至我自己同样程度的品节端正,而这敬重依然不变。因为在人类这里一切善都有欠缺,所以由某个例子呈现出来的法则总是平伏我的傲慢,为此我眼前所见的这个人指示了一个标准,虽然这个人一直有其过行,却不像我自己的过行那样让我体会到,所以他在我眼里就显得较为清白一些。敬重 是我们对于功业不得不表示的礼赞 ,无论我们愿意与否;我们至多可以在外表上抑制它,但却不能提防在内心感受到它。

    敬重远非 一种快乐的情感,因而相对于某一个人时我们仅仅不情愿地让位给它。我们试图找出某种能够减轻敬重的负担的东西,找出某种责难以补偿由这个实例给我们带来的贬损。甚至死者,尤其当他们的实例显得无法仿效时,也并不总是避免了这种批评的。即使庄严崇高 的道德法则本身也落入了对它拒不敬重的企图之中。我们可以想一想,人们情愿将道德法则贬低成亲昵的禀好,可以归咎于其他原因吗?我们不惮费力,使道德法则成为有助于我们已了然于胸的利益的箴言,不是为了摆脱那严厉责备我们微不足道的令人战栗的敬重,还会出于别的什么原因吗?同时,敬重之中的不快 又是如此之微小 ,以致一俟我们捐弃自负而允许那敬重产生实践的影响,我们又会对这条法则的壮丽百看不厌,而且当灵魂看见神圣的法则超越自己及其有缺陷的本性之上时,就相信自己亦同样程度地升华。诚然,伟大的天才及与其比配的事业也能唤起敬重或与之相似的情感,而将这种情感献给他们也完全是合适的,从而在人看来景仰与敬重仿佛是一样的。不过,当我们仔细一看,就会注意到,因为才具有多少归功于天生的能力,有多少归功于来自勤奋的修养,向来是不确定的,所以理性就向我们提出一个设想说,才具乃是培养的结果,因而是功业,后者明显地抑制了我的自负,并就此切责我们或强使我们以适合我们的方式仿效这样一个实例。这个敬重,这个我们向这样一个人(其实向由他的实例呈现给我们的法则)表示的敬重,并非单纯的景仰;这一点又得到如下的证明:当许多一般的仰慕者相信已经从随便什么地方得知这样一个人(如伏尔泰 )的品格的污点时,所有对他的敬重随之消散,但是真正的学者至少鉴于他的天才仍然一如既往对他怀有敬重,因为他自己所从事的事业和职责在一定程度上使仿效此人成为他的法则。

    于是,对于道德法则的敬重是唯一而同时无可置疑的道德动力,并且这种情感除了仅仅出于这个根据的客体之外就不指向任何客体。在理性的判断之中,道德法则首先客观地和直接地决定意志;而自由,其因果性只能是由法则决定的,恰恰就在于如下一点:它将一切禀好,从而将对人本身的尊重限制在遵守其纯粹法则的条件之上。现在这种限制在情感上发生了一种作用,产生了不快的感受,这是能够依据道德法则先天地认识到的。但是,因为这种限制到此为止单单是否定的作用,由于发源于纯粹实践理性的影响,它首先在禀好乃是主体的决定根据的范围内抑制了主体的活动,从而抑制了有关主体个人价值的意见(这种价值若与道德法则不相契合就变得一无足取),于是,这个法则对于情感的作用就单单是贬损,后者我们虽然能够先天地洞察,但是于此我们不能认识纯粹实践法则作为动力的力量,而只能认识对于感性动力的抗拒。不过,因为这同一个法则客观上,亦即在纯粹理性的表象里,确是意志的一个直接的决定根据,因而这种贬损仅仅相对于法则的纯洁性才发生,于是,在感性方面道德自尊的降低即贬损,就是在理智方面对法则的道德尊重即对法则的实践尊重的提升;一言以蔽之,依据法则的理智原因,对于法则的敬重就是一种可以先天地认识的肯定情感。因为每一次减少某个活动的障碍就是促进这个活动本身。但是,承认道德法则便是意识到出于客观根据的实践理性的活动,实践理性之所以不能将其作用表达在行为之中,只是因为主观的(本能的)原因妨碍了它。因此,对于道德法则的敬重,在这个法则通过贬损自负而弱化禀好障碍性的影响的范围内,必须被看作是法则对于情感的肯定然而却间接的作用;从而它也必须被看作是活动的主观根据,亦即被看作遵守法则的动力 以及一种适合法则的生活的准则的根据。从动力概念生发出了一个关切 概念,关切决不被授予具备理性的存在者之外的存在者,并且在动力是由理性表象 出来的范围之内,关切意谓着意志的一个动力 。因为法则本身在一个善良意志里面必定是动力,所以道德的关切 是单纯实践理性的一个纯粹非感觉的关切。在关切的概念之上还建立有准则 的概念。因此只有当这个准则依赖于人们对于遵守法则的单纯关切时,它才在道德上是真的。但是,所有这三个概念,动力 概念,关切 概念和准则 概念,只能运用于有限的存在者。因为它们一概以存在者本性的局限性为先决条件,盖缘存在者意愿的主观性质并非自发地符合实践理性的客观法则;它们设定存在者有一种以任何方式被推动而至活动的需要,因为一种内在的障碍遏止这个活动。这些概念因此不能运用于上帝的意志。

    实践理性呈现给我们一条纯粹的、脱尽一切利益的道德法则,以供我们遵守,而实践理性的声音甚至使胆大绝伦的罪人战栗恐惧,不得不闻而逃匿;在对于这条法则的无限宝重之中,存在着一种如此独特的东西,以致我们不必对如下的发现感到奇怪:一种单纯理智的理念对于情感的这种影响是无法为思辨理性所解释的,并且我们也不必感到奇怪我们必须满足于如下一点,即我们所能先天地洞察到的确只限于:在每一个有限的理性存在者那里,这样一种情感是与道德法则的表象不可分割地联结在一起的。倘若这种敬重情感是本能的,从而是一种以内感觉为基础的快乐情感,那么想要发现它与任何先天理念的联结,就会是徒劳无功的。但现在它是这样一个情感,单纯关涉实践的东西,并且仅仅依照法则的形式而非由于法则的客体才与法则的表象相联系,从而既不能够算作愉快也不能够算作痛苦,然而产生了对于遵守法则的一种关切 ,这种关切我们称为道德的 关切。于是,对法则采取这样一种关切(或者对于道德法则本身的敬重)的能力其实就是道德情感 。

    对于意志自由地 屈服于法则的意识,并且还与一种不可避免的、虽然只是由自己的理性加于一切禀好之上的约束联结在一起,乃是对法则的敬重。这条要求并且也激起这个敬重的法则,如我们所见,无非是道德的法则(因为没有别的法则排除一切禀好对意志的直接影响)。依据这条法则而排除了一切出于禀好的决定根据的行为是客观地实践的,这种行为称作职责 ,后者由于这种排除而在其概念里面包含了实践的强制性 ,亦即包含了对于行为的决定,无论这些行为是如何不情愿地 发生的。这个自这种强制性的意识发源的情感并不像由感觉对象所产生的情感那样是本能的,而仅仅是实践的,亦即是通过一个先行的(客观的)意志决定和理性的因果性而可能的。于是,作为对于法则的屈服 ,亦即作为命令(这个命令宣告了对于感性方面受刺激的主体的约束),这个情感不包含任何快乐,反而在这个范围内包含了附着于行为的不快。但是另一方面,因为这种约束只是由自己 理性的立法施加的,所以它也包含着升华 ,并且这种对情感的主观作用,就纯粹实践理性是其唯一的原因而论,也能够就纯粹实践理性而言单单称作自赞 ,因为我们认识到自己只是受法则而非任何其他关切的决定,并且从现在起意识到一个完全不同的、由法则在主观上产生的关切,后者是纯粹实践的和自由的 ;对合乎职责的行为采取这样一种关切不是禀好所劝告的,而是理性通过实践法则所绝对地命令的和实际地产生的,由此之故,它就拥有了一个完全特殊的名称,即敬重。

    于是,职责概念对于行为要求它与法则的客观 一致,对于行为的准则却要求对法则的主观 敬重,作为由法则决定意志的唯一方式。关于合乎职责 而发生的行为的意识,与出于职责 ,亦即出于对法则的敬重而发生的行为的意识之间的区别,就依赖于此;即使单单禀好才是意志的决定根据,前者(合法性)也是可能,但后者(道德性 ),即道德价值却必须仅仅安置在如下的情形里面:行为出于职责,亦即单纯为了法则的缘故才发生 (4) 。

    一切道德判断中最为重要的就是,格外准确地注意一切准则的主观原则,这样,行为的一切道德性才被安置在行为出于职责 和出于对法则的敬重必然性之中,而不是安置在行为出于对行为可能产生的东西的热爱和倾心的必然性之中。对于人和一切被造的理性存在者来说,道德的必然性就是强制性,亦即义务,每一个以此为基础的行为都被表象为职责,而不是表象为自己所中意的或可能会中意的行事方式。这仿佛我们某一天能够做到这一点:我们无需对法则的敬重,因为后者是与畏惧或至少与犯规的担心联结在一起的,而犹如完全独立不依的崇高神性,仿佛通过意志与纯粹德性法则的一种变成我们本性的、永不更移的契合一致,某一天终于能够拥有意志的神圣性 (而德性法则,也由于那时我们决不可能再受诱惑去背弃它,便可能最终对我们完全不复是一道命令)。

    这就是说,道德法则对于绝对完满的存在者的意志是一条神圣性 的法则,但对于每一个有限的理性存在者的意志则是一条职责 法则,一条道德强制性的法则,一条通过对法则的敬重 以及出于对其职责的敬畏而决定有限的理性存在者的行为的法则。其他的主观原则不应当被看作是动力;因为否则行为虽然能够一如法则所规定它的那样发生,但是,因为它尽管是合乎职责的,却不是出于职责的,所以趋于行为的意向就是不道德的,而这种意向正是这个立法中的关键所在。

    出于对人的爱和同情的关怀而向他们行善,或出于对秩序的热爱而主持正义,是非常之好的,但这还不是我们举止的真正的道德准则,即与我们侧身于作为人 的理性存在者的立场相切合的道德准则,如果我们像志愿兵一样,自以为是,假自负傲慢而抛开职责的思想,不受命令,只是想随一已快意去做那些或许任何命令对于我们都是不必要的事情。我们身受理性的节制 ,并且在我们的一切准则之中我们都必须记住屈从这种节制,不要从中掏掉什么,不要以私心妄想减损法则(尽管它是我们自己的理性所给予的)的威望,以至于把我们意志的决定根据,虽然合乎法则,仍然置于别处,而不是置于法则本身和对这个法则的敬重之中。唯有职责和本分是我们必须赋予我们与道德法则的关系的名称。我们虽然是那个因自由而可能、因实践理性而向我们呈现为敬重的德性王国的立法成员,但同时也是其臣民,而非其统治者;并且误解我们作为创造物的低下等级,由自负而否认神圣法则的威望,已经是从精神上背叛了那个法则,即使这个法则的条文得到了实现。

    但是诸如爱上帝甚于一切 和爱汝邻人如爱己 (5) 这样一类命令的可能性与法则是完全符合一致的。因为它正是作为命令,要求敬重那条以爱命令人 的法则,而非听任随意的选择使爱成为原则。但是,对上帝的爱,作为禀好(本能的爱)是不可能的;因为上帝不是感觉的对象。这同一种爱对于人诚然是可能的,但不能被命令;因为没有一个人能够仅仅因命令而去爱某人。因此正是实践的爱 在一切法则的那个核心之中才被理解。爱上帝在这个意义上意谓着乐意 执行它的命令;爱邻人意谓着乐意 对他履行所有职责。但是,那个使这件事情成为规则的命令也不能命令人们具有 这种合乎职责的行为中的意向,而只能命令人们努力追求 它。因为一个关于人们应当乐意做某事的命令,是自相矛盾的,盖缘如果我们自己已经知道我们有责任去做什么事了,如果我们此外还意识到乐意去做此事,那么这样的命令就是毫无必要的;假如虽然我们做了此事,但并非乐意,而只是出于对法则的敬重,那么使这个敬重成为准则的动力的命令,就会恰恰与那个被命令的意向相抵触。所以一切法则之中的那条法则,就像《福音书》中的所有道德规矩一样,描述了最为完满的德性意向,然而它作为没有一个创造物能够达到神圣性的理想,仍然是我们应当接近并且在一个不断却无限的进程中为之努力的榜样。如果一个理性的创造物某一天达到了能够完全乐意 去执行一切道德法则的层次,这无非就意指:在他心中,甚至连存在着引诱他去偏离这些道德法则的欲望的可能性都没有。因为克服这种欲望,就总是要主体舍己为人,还要求自我约束,亦即要求从内心强制去做他并不完全乐意做的事情。但是,任何一个创造物决不可能达到道德意向的这个层次。因为它是一个创造物,因而就他为完全满足自己的状况所需要的东西而言,一向不是独立自足的,所以他就决不可能完全祛除欲望和禀好;因为后者依赖于身体的原因,所以不会自动地符合源泉与其迥然有别的道德法则;因此,鉴于这些欲望和禀好,创造物始终就有必要将其准则的意向建立在道德的强制性之上,而不是建立在甘愿的服从之上,建立在要求 遵守法则的敬重之上,即便这种遵守不是出于乐意,而不是建立在那种并不担忧意志对于法则的内在拒绝的爱之上;但仍然使后者,亦即单纯对法则(它在此时也就不再会是命令 ,而同时在主观上渐入神圣性的道德性,不再会是德行 )的爱成为他努力的恒常的、虽然达不到的目标。因为对于我们所尊重的、却又(由于意识到我们的软弱)畏惧的东西,由于更加容易适应它,敬畏就变成偏好,敬重就变成爱;至少这会是献身于法则的意向的完善境界,倘使一个创造物某个时候能够达到这一点的话。

    这个考察在这里并不注重于达到对于前引《福音书》的命令的明白领会,以遏制对上帝之爱方面的宗教热狂 ,而是注重于直接就人的职责来确切地决定德性的意向,并且控制或可能的话预防那种传染了许多个人的单纯的道德狂热 。人类(按照我们全部的洞见,每一个理性的创造物)所立足的德性层次,乃是对于道德法则的敬重。那个致力于使创造物遵守道德法则的意向就是:应当出于职责,而不是出于自愿的爱慕,以及万不得已时出于无需命令的、自己乐意采取的努力来遵守道德法则;他能够时时居于其中的道德状态,乃是德行 ,亦即处于斗争 之中的道德意向,而不是在臆想拥有 的意志意向的完全纯粹性 之中的神圣性 。人们通过鼓励行为来使心灵具有高尚、崇高、慷慨之感,他们因此而使心灵置于这样一种幻想之中:似乎构成他们行为的决定根据的东西不是职责,即对法则的敬重,而法则的束轭 (因为这束轭是理性本身给我们套上的,所以依然是柔软的)不论乐意与否是他们必须 戴上的,并且这个法则始终因为他们遵守它(服从 它)而贬损他们;而且仿佛心灵不是期待那些行为出于职责,而是将它们作为单纯的功业来期待————这就是真正的道德热狂和过度自负。因为不仅通过以这样的原则仿效这样的业绩,他们丝毫没有满足法则的精神,而后者居于委质于法则的意向之中,而不居于行为的合法则性(无论其原则会是什么)之中,他们不仅把动力置于本能层面(同情或自爱里面),而不是置于道德层面(法则里面),而且他们以这样的方式制造了一种依违不定的、过分的和幻想的思维方式,以一种既无需鞭策亦无需控御的心灵志愿的良好来自许,而任何命令对这种心灵也是绝无必要的,于是忘却了他们的本分,正是这种本分而非功业原本是他们应当思考的。其他那些具有极大的牺牲精神并仅仅出于法则的缘故而做出的行为,也很可以在高尚 和崇高的 业绩的名义之下受到称赞,不过只有在存在着某些迹象可让人推测这种行为完全出于对职责的敬重,而不是出于心血来潮的情况下,这才是可以的。但是如果有人把这些行为当作仿效的实例介绍给别人,那么对职责的敬重(作为唯一真正的道德情感)就必须被用作动力:这个严肃神圣的规矩,它不允许我们虚荣的自爱以本能的冲动(在它类似于道德性的范围内)来耍弄它,也不允许以功业的 价值而自豪。只要我们搜寻一下,对于一切值得宣扬的行为,我们就会发现一个发布命令 的职责法则,它不允许听任于那种可能满足我们偏好的东西。这是从道德上塑造心灵的唯一的表述方式,因为只有它才能营造坚固并精确规定的原理。

    如果最一般意义上的热狂 是指根据某些原理着意逾越人类理性的界限,那么道德热狂 就是指逾越人类纯粹实践理性所确立的界限,而纯粹实践理性借此界限禁止将合乎职责的行为的主观决定根据,亦即这种行为的道德动力置于别处,而不是置于法则本身之中,禁止将因此而被携入准则的意向置于别处,而不是置于对法则的敬重之中,它因而命令将那摧毁一切傲慢 一切虚荣自爱 的职责思想设立为人类一切道德性的无上生活原则 。

    倘若情况就是如此,那么不仅小说家或多愁善感的教育家(即使他们仍然那么竭力地反对多愁善感),而且有时连哲学家,甚至他们之中最严肃的哲学家,斯多亚派,都倡导道德热狂 以替代清醒而明智的德性纪律,尽管后者的热狂较具英雄特色,前者较为平淡伤感;并且对于《福音书》中的道德学说,我们可以毫不虚伪、实事求是地照样说,它首先凭借道德原则的纯粹性,但同时凭借道德原则与有限存在者 的局限相切合的性质,让人类的一切善行都委制于那放在他们眼前的职责的管教,这种职责不允许人们热中于虚幻的道德完满性;它同时为喜欢无视自己界限的自负和自爱设立了谦卑的限制(亦即自知之明)。

    职责呵 !好一个崇高伟大的名称。你丝毫不取悦于人,丝毫不奉承人,而要求人们服从,但也决不以任何令人自然生厌生畏的东西来行威胁,以促动人的意志,而只是树立起一条法则,这条法则自动进入心灵,甚至还赢得不情愿的尊重(无论人们如何并不经常遵守它),在这条法则面前,一切禀好尽管暗事抵制,却也无话可说:你尊贵的渊源是什么呢?人们又在何处找到你那与禀好傲然断绝一切亲缘关系的高贵谱系的根源呢?而人类唯一能够自己给予自身的那个价值的不可或缺的条件,就是出身于这个根源的。

    这正好就是使人超越自己(作为感觉世界的一部分)的东西,就是将他与只有知性才能思想的事物秩序联结起来的东西,而这种秩序同时凌驾于整个感觉世界之上,凌驾于那与感觉世界一起可以在时间里被经验地决定的人的此在以及所有目的的整体(只有它才切合于作为道德法则的无条件的实践法则)之上。它不是任何别的东西,只是人格而已,亦即超脱了整个自然的机械作用的自由和独立性,而这种自由与独立性同时还被看作是存在者委身于特殊的、即由他自己的理性所给予的纯粹实践法则的能力,于是,属于感觉世界的个人在同时属于理智世界的情况下,委质于他自己的人格。这样,人,由于属于两重世界,在与他自己第二重的和至上的天职相关联时,必定只以尊敬来注视自己的存在,必定以至上的敬重来注视这种天职的法则。

    许多依照道德理念来标明各种对象价值的表述都依赖于这个渊源。道德法则是神圣的 (不可侵犯的)。人的确是足够罪恶的,但在其个人里面的人道对于他必定是神圣的。在全部被造物之中,人所愿欲的和他能够支配的一切东西都只 能被用作手段 ;唯有人,以及与他一起,每一个理性的创造物,才是目的本身 。所以,凭借其自由的自律,他就是道德法则的主体。正是出于这个缘故,每一个意志,每一位个人都将他个人的、指向他自己的意志限制于这样一个条件:与理性存在者的自律 符合一致,即不该使他委质于任何意图,假使这个意图不是依据由承受的主体本身的意志所产生的法则而可能的;这就是说,决不把这个主体单纯用作手段,若非同时把它用作目的。鉴于这个世界里的理性存在者无非都是上帝的创造物,这个条件我们甚至有权授予上帝的意志,因为这个条件依赖于理性存在者的人格,而唯有凭借这个人格 他们才是目的本身。

    这个唤起敬重的人格理念,将我们本性的崇高性(依照它的天职)陈于我们的眼前,同时让我们注意到我们的行动与它有欠切合,并且借此平伏自负,因此它甚至对于最为庸常的人类理性也是自然而然的和容易注意到的。难道不是每一个大致诚实的人都有时会发觉,他原本可以撒一个无关紧要的谎,以便使自己从某种恼人的争执中脱身出来,或者只是为了某个可爱和可敬的朋友从中得益,却为了不致在他自己的眼中暗受鄙视而放弃了吗?一个身陷生活中极大不幸的正直人,只要他能够不顾职责,原本可以避免这个不幸,他之所以昂立不移,不就是意识到,他维护和尊重了他个人的以及他的尊严之中的人道,这样他就没有理由内疚和害怕内省了?这种慰藉不是幸福,丝毫不是幸福。因为没有人希望有如此遭遇,甚至也许不希望在那样的环境中生活一下。但是他活着,并且无法忍受自己在自己的眼里不配生活下去。这种内心的宁静因而对于一切造成生命快乐的东西而言只是消极的。所以在个人状况的价值都已经完全离他而去了之后,它是对于失去个人价值的这种危险的防范。它是对某种全然有别于生命的东西的敬重的结果,经与后一种东西的比较和对照,生命及其一切愉快反而是全无价值的。他依然活着仅仅出于职责,而非因为他发现生命有一丝一毫的味道。

    纯粹实践理性的真正动力就具有这样的性质;它无非就是纯粹道德法则自身,只要后者让我们觉察到我们自己的超感性存在的崇高性,并且从主观方面在人之中产生了对于人自己高级天职的敬重,而这些人同时意识到他们感性的此在,意识到与之连结在一起的对于他们那易受本能刺激的本性的依赖性。因为生活中有如此之多的刺激和惬意让自己与这个动力连结在一起,以致于甚至单是出于这个缘故,一个明智的、对于生活的极大福利反复斟酌的伊壁鸠鲁派 也会做出聪明的选择,赞成德性的善行;并且将这种欢乐地享受生活的前景与那种无上的而自身充分的决定性的动机联结起来,也是可取的;但是,如果说到职责的话,那么这只是为了平衡恶习在另一方面所层见叠出的诱惑,而不是为了将真正的促动力量,那怕其中的一丝一毫置于这种前景里面。因为情况倘使如此,它就会在源头上污染了道德的意向。职责的尊严与生活的享受毫无干系;它有它特殊的法则,也有它特殊的法庭;无论人们仍然多么想把它们搅拌一番,从而将它们的混和物当作药剂递给有疾的心灵,它们却随即彼此分离,并且如果它们不分离,前者就毫无作用;而如果物质的生活因此就强劲起来,那么道德的生活就会无可挽救地萎蘼下去。

    纯粹实践理性分析论的批判性阐释

    所谓对一门科学或其自成体系的一部分的批判性阐释,我是指研究如下一点并证明其正当性:当人们把这门科学与其他以类似的认识能力为基础的体系作比较时,它为什么必定有这样的而非其他的体系形式。现在实践理性与思辨理性,就两者都是纯粹理性 而言,是以同样的认识能力为基础的。因此,两个体系形式之间的区别必须经由两者的比较来决定,而这种区别的根据也必须予以指明。

    纯粹理论理性的分析论处理那些可以给予知性的对象的知识,所以必须从直观 ,因而(因为直观在任何时候都是感性的)从感性开始,不过从这里首先进到(这种直观的对象)概念,并且只有在先行处理这两者之后才可以诸种原理 结篇。与此相反,因为实践理性并不处理对象以求认识 它们,而是处理它自己(根据关于这些对象的认识)现实地实现 这些对象的能力,亦即处理乃系一种因果性的意志,只要理性包含了这种因果性的决定根据;因为实践理性无需指定任何直观的客体,而是(因为因果性的概念任何时候都包含着与法则的关联,而法则决定了杂多在相互关系之中的实存)作为实践理性只需指定这些对象的一条法则 :于是,实践理性分析论的批判,在它应当是实践理性(这是根本的任务)的范围内,就必须从各种先天的实践 原理的可能性 开始。唯有从这里出发,它才能继进到实践理性的对象概念,也就是绝对的善和恶的概念,以求依照那些原理初次把它们给出来(因为先于那些原则,它们不可能通过任何认识能力而作为善和恶被给予),并且只有在这时候,最后一章,也就是关于纯粹实践理性与感性的关系,以及它对感性的必然而可先天地认识的影响那一章,亦即关于道德情感 的那一章才结束了这一卷。这样,纯粹实践理性的分析论就以与纯粹理论理性完全类似的方式划分了其运用的所有条件的整个畛域,不过是以相反的秩序。纯粹理论理性的分析论划分为先验感性论和先验逻辑,相反,实践理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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