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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纯粹实践理性对象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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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误:他们把他们的研究整个地置于对至善 的概念的规定之上,因而置于一个他们想随后使之成为道德法则里面意志的决定根据的对象上;这个客体,只有在很久以后,当道德法则首先自为地得到证明,并且被证明有正当的理由作为直接的意志决定根据时,才能作为对象向此时从其形式上得到先天决定的意志表象出来;这件事我们将在纯粹实践理性的辩证论里试做一下。在近代人那里,有关至善的问题已经过时了,或者至少看起来已经成为第二位的事情了,他们把上述的错误隐藏(就如在其他许多情形下一样)在不确定的词语之后,不过人们依然看见这个错误从他们体系的背后闪现出来,因为它总是透露实践理性的他律,而从后者那里永远不再能够产生一条先天而普遍地发号施令的道德法则。

    现在,因为作为先天意志决定的结果的善恶概念确实以一条纯粹实践原则为先决条件,从而以纯粹理性的因果性为先决条件,所以,这些概念并不像纯粹知性概念或者理性在理论应用中的范畴那样,源始地与(就如将所与直观的杂多的综合统一性规定在一个意识之中)客体相关联,它们相反设定这些客体是所与的;而且它们一概都是一个唯一的范畴,即因果性范畴的种种方式,只要这个因果性的决定根据存在于理性的因果性法则的表象之中,而这个法则,作为自由法则,是理性给予自己的,理性借此先天地证明自己是实践的。但是,行为一方面 虽然从属于一条法则之下,这条法则不是自然法则,而是自由法则,因而从属于理智存在者的行为,但是另一方面 它们作为感觉世界中的事件也从属于现象,于是,唯有在与后者的关联之中,因而虽然按照知性的范畴,但不是着眼于范畴的理论应用,以把(感性)直观 的杂多归在一个先天的意识之下,而只是为了把欲求 的杂多纳入一个在道德法则中发号施令的实践理性的意识统一性,或者纳入一个先天的纯粹意志的统一性,实践理性的决定才会发生。

    这些自由范畴 ,我们这样称呼它们以别于那些作为自然范畴的理论概念,比起自然范畴有一种显著的优点:后者只是一些思想形式,它只是通过普遍概念以不确定的方式给每一个对我们可能的直观指明一般客体;与之相反,前者因为涉及一个自由意愿 的决定(对于这种意愿,诚然不能给予任何与之完全符合的直观,但是这种意愿却先天就有一条纯粹实践法则构成其基础,而我们认识能力的理论应用的概念便不是这种情形),作为实践的基本概念,就不以并不存在于理性自身中,而必须从别处即感性那里取来的直观形式(空间和时间)为基础,而是以理性之中、因而在思维能力自身之中被给予的一个纯粹意志的形式 为基础。由此就出现了如下的情形:因为在纯粹实践理性的全部规矩之中,关键只在于意志决定,而不在于(实践能力)实现其意图 的自然条件,所以,与自由的无上原则相关联的先天实践概念立即成了认识,而毋需期待直观以获得意义,更确切地说,这是出于下面这个明显的理由:它们自己造就它们与之关联的东西(意志意向)的实在性,而理论概念的情形就完全不是这样的。人们必须全神注意,这些范畴仅仅涉及一般实践理性,因而依其秩序从在道德上尚未决定的和以感性为条件的东西,向不以感性为条件而单单受道德法则决定的东西进展。

    有关善恶概念的自由范畴表

    1.量

    主观的、依照准则的(个体的意向 )

    客观的、依照原则的(规矩 )

    既先天客观的又主观的自由原则(法则 )

    2.质 3.关系

    举止 的实践规则([praeceptivae]) 与人格 的关系

    不为 的实践规则([prohibitivae]) 与个人的状况 的关系

    破格 的实践规则([exceptivae]) 个人与其他个人状况的交互 关系

    4.模态

    许可的 与不许可的 事情

    职责 和违反职责 的事情

    完满的 和不完满的职责

    人们在这里立刻就会发觉,在这个表里面,自由,就通过它而可能的、作为感觉世界中的现象的那些行为而言,被认为是一种因果性,但它并不委质于经验的决定根据,因而它关涉到这些行为在自然之中的可能性的范畴;与此同时,每个范畴又都有那样一种普遍的解释:那种因果性的决定根据也能够在感觉世界之外自由之中被认定是理智存在者的一个性质;直至模态范畴肇始从一般实践原则到德性原则的过渡,不过仅仅以一种或然的方式 ,在此以后德性原则才能够通过道德法则以教条的方式 表述出来。

    这里我不再对本表做补充阐释,因为它本身是足够明白的了。这种依照原则拟定的分类对于一切科学都是十分有益的,有助于其彻底性和以及可理解性。譬如,从上表第一组人们立刻知道,人们在从事实践考虑时必须从何处着手:从各人建立在其禀好上的准则开始,从对某一类在某种禀好上相互一致的理性存在者都有效的规矩开始,最后从对一切理性存在者都有效的法则开始,而不计及其禀好,如此等等。以这样的方式,我们综观了我们务须完成的整个计划,乃至综观了实践哲学务须回答的每个问题,同时综观了理当遵循的秩序。

    纯粹实践判断力范型

    善恶概念首先给意志决定了一个客体。但是,善恶概念本身委制于理性实践规则,而这个理性如果是纯粹理性,它就相对于意志的对象先天地决定意志。然而,一件在感性之中对于我们来说可能的行为是不是一个从属于这个规则的例子,由实践判断力决定,通过这个判断力,在规则中被普遍地(in abstracto)断言的东西可以具体地(in concreto)运用到行为上去。但是,因为纯粹理性的一个实践规则,第一 ,作为实践的规则 ,关涉一个客体的实存,第二 ,作为纯粹理性的实践规则 ,自身具备相对于行为的此在而言的必然性,从而是实践法则,虽然不是凭借经验的决定根据的自然法则,而是一条自由法则,依照这个法则,意志应当是能够独立于一切经验的东西(单单通过一般法则的表象及其形式)被决定的,但一切发生的可能行为的事例,都只能是经验的,也就是说,只能从属于经验和自然。因此,要在感觉世界发现一个事例,而这个事例当始终只从属于自然法则之时,又允许一条自由法则应用于其上,并且一个超感性的德性善的理念也能够运用于其上,而这种善可以具体地(in concreto)呈现在这个事例之中,这就显得荒谬了。于是,纯粹实践理性的判断力就陷入了与纯粹理论理性判断力同样的困难,后者却有走出这种困难的手段:这是因为在理论应用方面问题取决于纯粹知性概念能够运用于其上的直观,而这种(虽然仅仅是感觉对象的)直观的确能够先天地被给予,因而事关直观之中的杂多的连接的东西,乃是能够依据纯粹先天的知性概念(作为图型 )被给予的。与此相反,德性善依其客体而言是某种超感性的东西,因此在感性直观之中无法找到某种与之相符合的东西,于是纯粹实践理性法则之下的判断力似乎就陷入一种特别的困难,这些困难来源于如下的事实:自由法则应当运用于这样一种行为之上,这种行为是那些发生在感觉世界并因而在此范围内属于自然的事件。

    然而这里一个有利的前景却为纯粹实践判断力展现出来。把一件在感觉世界之中对我可能的行为纳于纯粹实践法则 之下,这无关乎这件行为作为感觉世界之中的一件事情的可能性;因为它应该由理性的理论应用依照因果性的法则来判断,而因果性乃是纯粹知性概念,理性对于这个概念有一个感性直观中的图型 。自然的因果性,或者这种因果性借以发生的条件,从属于自然概念之下,而自然概念的图型是由先验想象力勾勒出来的。但是,这里所涉及的不是依照法则的某个事例的图型,而是法则本身的图型(如果这个词用在此处合适的话);因为单凭法则而毋需其他决定根据的意志决定 (而非与其后果相关联的行为)把因果性概念跟一些与造成自然连接的那些条件完全不同的条件联接了起来。

    自然法则,作为感性直观的对象本身所委质的法则,必定有一个图型,亦即想象力的普遍方式(将法则所决定的纯粹知性概念先天地呈现给感觉)与之相符合。但是,自由法则(作为完全不以感性为条件的因果性),从而还有无条件善的概念,并无一个直观,从而并无一个图型,为了它们的具体的(in concreto)运用而成为它们的基础。因此,道德法则除了知性(不是想象力)以外,就没有其他居间促成其运用于自然对象上的认识能力;而知性为理性理念所构成的基础不是感性的图型,而是法则,但却是能够具体地(in concreto)在感觉对象上呈现出来的法则,因而是一条自然法则,但是这仅仅据其形式而言,而作为法则其鹄的在于判断力,于是,我们能够名之为道德法则的范型 。

    纯粹实践理性法则之下的判断力规则是这样的:扪心自问,如果你打算做的那件行为会通过自然法则而发生,而你自己本身是这个自然的一部分,那么你是否能够把它看作乃是通过你的意志而可能的?事实上,每个人都依照这个规则判断行为:它在道德上是善的抑或恶的。于是,人们就说:譬如,如果人人 在认为能为自己谋得好处时就允许自己说谎;或者人人一当感到人生厌烦无极,就认为有权了结生命;或者人人对他人的疾苦熟视无睹;并且倘若你厕身于事情的这样一种秩序,你会同意你的意志安居其中吗?既然人人都很清楚,即使他暗中说谎,并非因此人人也都说谎,或者即使他恬无怜悯之心,并非人人也会立刻同样待他;因而他自己的行为准则与一个普遍的自然法则的这种比较还不是他意志的决定根据。但是,自然法则仍然是依照道德原则评价行为准则的一个范型 。如果行为的准则被构造得经不起一般自然法则的形式的检验,那么它在道德上是不可能的。甚至最为庸常的知性也如此判断;因为自然法则 永远构成了他们所有最为习惯的、乃至经验的判断的基础。于是,他任何时候都据有自然法则,只是在出于自由的因果性应当受评价的情形下,他才把那条自然法则 单纯用作自由法则 的范型,因为如果没有某种他能够使之在经验的场合成为实例的东西,那么在运用时,他就无法求得纯粹实践理性法则的应用。

    因此,把感觉世界的自然作为理智自然的范型 予以应用,也就是允许的,只要我不将直观和依赖于直观的东西转移到理智自然,而是只把一般合乎法则性的形式 (这个概念也出现在最为庸常的理性应用之中,但它并非为了其他的意图,而单单为了理性纯粹实践的应用才能被先天确定地认识到)与后者关联起来。因为,这样的法则,不论它们要从何处取得它们的决定根据,都是二而一的。

    此外,因为所有理智的东西,除了(借助道德法则的)自由之外,对我们都根本没有实在性,而且即使自由也只有在它是一个与那条法则不可分的先决条件的范围之内,才有实在性;再者,理性在那条法则的指导之下,或许还会引导我们而至的所有那些理智对象,除了为这个法则和纯粹实践理性应用的目的之外,对我们也不再有实在性;但是这个理性有权利,甚至被迫将自然(依照其纯粹知性的形式)应用为判断力的范型:于是,当下的这个注释就可以用以防止把单纯属于概念范型 的东西算在概念本身之列。这样,这个范型,作为判断力的范型,防范了实践理性的经验主义 ,后者将善恶的实践概念单单置于经验的后果(即所谓的幸福)之中,虽然幸福和为自助所决定的意志的无限有用的结果,在这个意志同时使自身成为普遍的自然法则的情况下,确乎能够充任道德善的完全合适的范型,但与它还是不一样的。这同一个范型还防范了实践理性的神秘主义 ,后者使仅仅充任象征 的东西成为一个图型 ,也就是说,以(对于某种不可见的上帝王国的)现实的然而非感性的直观构成道德概念运用的基础,因而就漫游到情胜于实的境域里面。判断力的理性主义 单单切合道德概念的应用,理性主义从感性自然所取的东西无非就是纯粹理性也能够自为地思想的东西,亦即合法则性,并且它转移到超感性世界之中的东西,也无非相反是可以依照一般自然法则的形式规则通过感性世界中的行为让自身现实地呈现出来的东西。与此同时,防范实践理性的经验主义 是更其重要、更要规诫的,因为神秘主义 还与道德法则的纯粹性和崇高性相互一致,此外,如果竭尽想象力以至超感性的直观,也是不自然的,且不合乎一般思维方式的习惯;因此,在这一方面,危险并不是那么普遍。与此相反,经验主义却把意向(正是这里,而不是行为,才是人道能够并且应当通过行为给自己求得的那种崇高价值的立身之所)的德性连根拔掉,并且把一种完全不同的东西,亦即与一般禀好私相交往的经验的关切,代替职责而强加给德性;此外,经验主义也因此就与一切禀好结盟,而后者(不论采取什么样式)如果被提升到无上实践原则的尊位,就会贬损人道,并且在这种情况下它们对于每个人的性情仍然是如此的怂恿;出于如上原因,经验主义比一切狂热更加危险,因为后者决不能成为多数人的持久心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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