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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公文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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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毕,而公文则须视其前后关系、各件之性质而定其本身之性质。故公文分类第一须勤查成案;第二须料其将来之发展;第三不能分得太细,免致日后同案案情变化,非细目所能包;第四不能完全以内容性质为标准,须视一事件之主要目的如何及其前因后果而定。

    (5)附:本校[12]文件分类原则

    ①本校一切文件依体分为若干大类,各类以一罗马字母代之。公文仅为其中之一类,以D代之。

    ②公文类复依义分为若干次类,各类又以一罗马字代之,如课程C,毕业G,军事训练M等。

    ③此时暂分至二级为止,次类下如尚须分小类可再分之,小类下如尚须分案卷者,可再分之。惟除须用时间分法及地域分法者外,一律依其小类或案卷名称之字顺排列之,暂不给出符号。

    2.3.5 编目

    编卷分类之后即行编目。但分类表无论如何详细,决不能每一公文有一不同之号码。换言之,每一小类之下必有若干件公文。此所谓若干件,又有事件性质虽同而事件彼此不同者,又必有同一事件前后之各文不同者。于此,在未编目索引以前,吾人必须先作一番整理其同、区分其异之工作。所谓整理其同,即须将同一事件之各文,收集于一起,或依时间之先后,或依其他之关系排列之、订夹之。同时并就其全部内容性质而赋予一总名称,普通谓之卷名,实即图书之书名,无非由编目者所加之书名而已。其文件之不重要,或其件数不多,或时间未到者,暂置于该小类下杂件一名之中,以待他日变化后之处理。经过此番整理后,于是此小类中皆为有名之物矣。杂件亦一名也。今之问题为:此有名之各物,应依何种秩序排列于此小类之中耶?普通之法系依编制之先后而在该小类下以“1、2、3、4……”之数目依次排列之,是谓卷号。此法与吾人之对于同类之图书,依到馆编目之先后即登记号码(即书号)排列无异。杂件或暂不给数,或即入于“0”数。此法在同类中案件少者尚无不便,若多至数千卷者,则其数太长。且此各件中性质比较相似者不能相邻。若觉该类文件太多,须另分成数类时,其原有次序数目即不合用,一加改号,四处牵动甚多。余以分类不细或每公文数量甚大之机关,仍宜仿图书书码(即著者号码)办法,以为区分。不过不以著者之名为据,而以卷名之首字为据。如“宝山路工程卷231 P45”,则将来归“231.5”仍是“P45”,且所有“宝”字起者皆相邻接也。文件少者仍以用前法为便也。类号及卷号既定,则须编制文件之目录或索引。文件既分类,其本身之排列自是分类而行,而主要目录亦是分类目录。知其类者,固可检查,不知其类而只知其他条件者,则困难至矣。于是须备各种目录,以供应用。吾人对于一文件群究应作若干种索引方足应用耶?因需要不同,自然供给亦异。

    2.3.6 制目[13]

    (1)目录之种类

    目录之应写为簿式抑应为片式,每种目录之详略及应具之款目,兹暂不论。兹惟论应有何种目录。欲定何种目录,又须问有何种需要。今有人于此问管理档案人,曰:

    (a)吾知吾所欲寻之件在某类目中,其他不知也。是必作文件分类目录以应之。

    (b)吾知吾所欲寻之件为某机关或个人所发来,或系发与某机关或个人者,其他不知也。是必作文件来源目录或文件去路目录以应之。

    (c)吾知吾所欲寻之件之卷目名称,其他不知也。是必作卷名目录(卷名目录等于书名或标题名)以应之。

    (d)吾知吾所欲寻之件发生某时期,其他不知也。是必作收发文时期目录以应之。

    (e)吾知吾所欲寻之件之收发文号数,其他不知也。是必作收发文号数目录以应之。

    (f)吾知吾所欲寻之件系某种公文(如呈令函等),其他不知也。是必作收发文分类目录(王文山称为档案目录)以应之。

    (g)吾知吾所欲求之件与某人或某地或某事有关,其他不知也。是必作人名、地名或事名目录以应之。

    以上各种目录,如人力及时间充裕,均可编制,以供应用。如时间及人力不足,则第一为作分类目录。档案依分类放置为基本放法,故分类目录亦为基本目录。依标题字顺排放,虽不失为现今之一种流行而可用之法,但究系暂时对于档件不多之办法。惟余所谓分类目录虽大致与档架目录相同,但非完全之档架目录。其中可有互著、别裁及参照诸事也。第二则须作各种要名目录,余所谓要名目录,即指重要之机关名、人名及卷名,其余可不必皆作。来源目录看似重要,实则不然。来文少者尚可将来文列于其名称之下,若直属之上或之下机关则不免时以万计,作之其功用甚小,其下仍须用他种方法寻求方能得之。收发文号数目录及时期目录看似不重要,然在文件中前后时有提引,亦为寻求文件重要线索之一。惟不必特作目录。时期目录可参考收发文簿得号数,再由号得档号。文号与档号可用简明之法作一文号档号对照片,每片可写一百号,百片即可写万号。[14]

    至于只能记忆文件之文别,而其他条件毫不知之者,其事少,故无须作此种目录,即使作就,每别之下,文件多者又动或千万,仍须仰赖其他条件方能寻检。此种目录可供文别统计之用,惟专为统计之用,可用其他方法算得之,亦不必专为此而作。

    (2)书本式与卡片式目录

    书本式与卡片式目录相较,各有利弊,环境不同,其利弊之程度亦异。机关中之档案目录,外人之来检查者甚少,不外处理文书之人员或该机关之长官,及管理档案之人员。以实况而论,处理文书之人员或长官,未必亲身到档案处查阅,往往书其所能记忆之点,由档案处人员代为查检。故档案目录实际上仍是管理档案者应用之时为多。故余以为档案处之目录,除书本式之登记簿外,正式之目录应为分类目录,其形式宜为书本式或准书本者(意即指活叶目录);便于自由携动者,以供管档者以外之人主要之用。有力时再编一卡片分类目录为要名目录,其形式宜为卡片式者,各依字顺排列,以供管档之人检查之用。[15]

    至于编制之时,要名卡片目录可先编,次编分类目录。分类目录暂分两种,一种为固定之书本分类目录,一种为活叶之书本分类目录。凡较老之公文,或已告一段落者,如某年至某年者,宜编为固定之书本分类目录。年代再久又可酌量将各段落分开者,汇叶成总分类目录。凡最近之文件,譬如最近数年者,宜编为活叶之书本目录。每册不宜太厚,一则不便翻阅,一则不便分翻。视内容之多少而定每门或每类或每纲为一册。每一最小细类与其他一细类分开,以随时增加新件。[16]

    (3)编目之手续及应著录之项目

    ①将每件公文分类于一定之地位,著出分类号码,无论为字或为数。余主张于档案归档正式登记之后方始分类。所有于收发时预为分类或拟稿办理时分类等法,利不掩弊,皆不取。

    ②将能专立卷者立卷,不能单独立卷者,置于该类下一定之地位。

    ③立卷、订夹、起名之后,于卷面书卷名,卷面或卷面内著该卷中所含各件之内容,此等于一书之细目。

    ④定卷号、册数。依类号、卷号排于档中。

    ⑤作卡片要名目录。各依片首字顺排列于箱中。

    ⑥填著活叶书本分类目录。

    (4)项目及格式[17]

    (a)分类目录

    A. 汇编分类目录

    此可仿行政院之办法每年汇编一次。既为汇编,则其时代必已距现在较远,案件必已完结,编辑者有充分添补移顺次序之机会,故可将每卷中所含之文件列出,一一列于该卷之下,并可多加内容之参照。

    B. 现用分类目录

    此目录应作活叶目录。其办法每小类目各不相连,以便添加。此中最重要之问题为:每卷只著录一次,抑每单个之文件均一一为之著录耶?其办法各处颇不一致,大别之略有二法:

    ①在目录中每卷著录一次,无论该卷中现有若干件或续来若干件,均不过问。唯将各件之名目一一详列于各卷之卷面中,作为目次。此法手续颇简单,但于目录中不知每卷内容如何,其案情发展如何,且单个文件于目中不能查出。此法今日行之者最多。

    ②文件分类后,以件为单位,依到室时间之先后登入分类簿中。新案则依次给一号码,有旧案之件则不给号码,而于备注中,注上旧案号码(此等于丛书分析目录之入分类目录者然),文件则仍入旧卷。此法较前法略有进步,因于目录中既可查得各单件,又可知某卷内全部之案件。唯此法手续较繁,卷面中之目录亦不可省,目录中著录条款增多,检查增加困难,每卷中之各件前后可相差甚远,亦难得综合之印象,然总较前法为优也。军政部档案处即行此法。

    C. 格式及项目

    吾人检查目录,目的在于考其藏于何处,故档号居第一。事由包含机关、文情、文别三项,合并言之,辞理意顺,该件之内容之要点,胥在于是,居第二。文号及收发时期可资考据,故依次列之。立格式为中国旧法,较合习惯;横格式写数目符号时较为方便。

    图2-5 立格式

    图2-6 横格式

    所用簿册每页普通均作五行,每页十行便于统算。因恐事由文字甚多,故大抵一行总占普通文字两行之地。如字体较小,每页能容十行,则簿册积量可以减少,检阅时一目亦多览数行。所印格线以较深之红蓝二色为宜。所用纸张无论中纸、洋纸,总以坚韧耐用及国产者为宜。

    (b)卡片分类目录

    卡片分类目录编制之法,原理与书本分类目录相同,惟书写格式略有不同。较之活叶分类目录更为自由,可以随时增加新来文件之项目。其形式亦有多种。

    图2-7 内政部档案室所用卡片分类目录样式

    其分类卡片系依各司分类排列,卡片屉外标明何司,用指引卡标明类目。卡片著录有司类而无目及卷数,不能直接用以调卷。

    目录以件为单位,此为收文卡,红色。第一行写来文机关,第二行写“禹收”二字,意即民国二十三年第一科收文,第三、四行为分类号及卷号,第五行为摘由。发文卡片为白色,形式如下[18]:

    图2-8 财政部会计司分类目录卡片样式

    以上各样式皆有缺点,兹特拟定一式样如下:

    ①以文件一件为单位,不以卷为单位,盖卡片尽可按照档码自由移动也。

    ②不用印定字句之卡片,以便有自由伸缩之余地。

    ③收发文各举一例。

    ④排列方法

    排列之时,先依大类,再依小类,再依卷号,每卷有数册或数封者依册封号,再依册封之件号或收发号排。

    以上为分类卡片目录,此外尚可作其他辅助卡片目录,如内政部卫生署档案室有作三种辅助目录,一为依机关名称笔画多少排列之户名片;一为依笔画排列之人名片;一为按收到日期排列之收文片。今惟作要名卡片目录一种以补分类目录之不足。所谓要名目录,包含来去文机关名或个人名,文件中所提到之重要地名或以此为记忆目标之人、地、事名而他项条目中未常一见者,小类下之卷名等。所有各种卡片,有分开排列者,有混合排列者,兹悉混合依字顺排列之。至于排列指导之法,容后论之。

    图2-9 发文卡片举例

    图2-10 内政部卫生署档案室分类目录格式

    来文机关或个人为主之片。此种片须择其名称特殊或来文少者作之,太多者将不以之为记忆之目标。

    去文机关或个人为主之片,采择与来文不同。

    图2-11 收文片(依档码排)

    图2-12 发文片(依档码排)

    图2-13 来文机关或个人为主之片

    按档案本身排列之法,分类排列法不过其中之一种。此外如照名字字顺排列或标题字排列,均有行之者。此不论,于“立排法”章节中详述之。

    图2-14 去文机关或个人为主之片

    图2-15 文件中之重要人地事名为主之片

    图2-16 卷名片

    2.3.7 典藏

    兹将档案典藏分为档案本身之典藏及卡片之排列二节论之。而档案立排之法不与焉。

    (1)档案本身之典藏80

    兹假定档案之级位为类——目——宗——卷——件五等。类与目中所包含之文件应甚多,大抵不用特殊之物夹之订之裹之。其表示之法,或用标签,或用导板,或以档架之橱格表示之已足。宗则卷之集合,卷则件之集合。今日各处通行之法,大抵以同一事由之收文、发文及其附件汇订为一件,以同一案中之收文、发文汇订为一卷,以同性质之卷汇藏于卷宗夹内为一宗。惟汇订之方法,所用之材料与形式各有不同。

    (a)卷面

    每卷之上,普通附一卷面,注明该卷内容。卷面材料有用白色卡片纸者,有用中国连史内裱报纸者。订时有用铜钉者、铁丝者、丝线者。普通以散纸订最为经济而灵活通行。卷面上或卷面内有印种种不同之格式者。

    图2-17 旧用卷面式

    图2-18 卷面背面卷目式

    图2-19 上海公用局卷面式

    图2-20 卷面之里页式

    要之,卷面可有面、背二面。面上最要者为档码及卷名,卷名等于一书之书名,而档码等于书码,取出后方可按码归还。背面上最要者为卷中各件之名称或事由,此即等于一书内之目次也。格式项目不宜过繁,即完全空白,用时填上必须之各项亦无不可,格式项目太多反拘束而致不美观也。

    (b)卷宗夹

    卷宗夹之功用,乃用以储置同性质之各卷者也。一宗一夹可,一宗多夹亦可,视一宗内容之多少而分合之。一宗多夹者,宗名悉同,而以第一册或第二册或本卷之顺序别之可也。宗夹有用牛皮纸者,有用数层裱纸者,有用原纸布面特制者,要之须比卷面之材料更为耐久。卷宗上所应书明者,第一为该宗之档码以便取放;第二为该宗之宗名,此应书于夹面或夹背上;第三为宗中各卷之名,此书于夹面或夹面里页均可。至于卷中各件之名,则无须再行书出,因已书于各卷面之里页故也。卷宗夹格式,试举江宁自治实验县政府所用格式(见图2-21、图2-22)为例。各地可就各地情形酌加更改以求适用。无论卷面、卷夹,均须略较文件为大,亦可有护件之功用。夹脊处应使其稍宽,内容厚时亦可含容。普通纸制卷宗夹只便平放。内政部近日所用者,与吾人所用之洋装书面而尚未粘贴于书上时之形状同,惟内有牙夹,各穿二孔,足便夹订卷件。夹订之后,可竖立于夹上,而档码及宗名即可书写于夹脊之上。至于订夹之时吾人须注意者,不可太松,防其散佚也;又不可太固,便随时加减也。

    图2-21 江宁自治实验县政府卷宗1

    图2-22 江宁自治实验县政府卷宗2

    按以上之法乃订卷之后再订为宗,亦有主张卷宗之手续合而为一,不必分开者。若卷宗合而为一,则将各卷细目移书于夹面里面可也。

    (c)卷盒

    卷盒者乃用以储存卷宗者。现存政府各部多有用卷盒者,材料有纸制、木制、洋铁之不同,形式有上开、前开之不同。此皆档架制造之法不佳之故。余则主张完全废去卷盒之制,因其取放之时反增添手续而为赘疣也。

    (d)藏卷法

    余既主张废卷盒之制,则卷宗直接与档架发生关系。卷宗放庋之法大别之有平搁法与立搁法二种。平搁法之次序有自左而右、自上而下者;有自右而左、自上而下者或自上而下、自右而左者。于此法中,余取左右上下之次,以其与吾人今日新式排书之法同[19],亦便与档码符号相应也。立搁法中又可分为二种。一为顺立法,此惟用硬纸布面之卷宗夹方可直立。其次序一如洋装书籍立于架上然。一为横立法,将卷宗横立折叠自前向后放之。此则必须于抽斗中或定制盒中方可横立。横放时又有卷口向上和卷脊向上之别:卷口向上于护卷方面较佳;卷脊向上于检查时较便。无论卷口或卷脊向上,在中国文件方面,均是将文件中文字横卧而非顺文字行格置放,设于未取出时一观文件之本身,颇为不便。因之亦有主张将文件横叠者,如此则卷盒或抽斗须横窄直高矣。

    (e)附件之藏庋

    附件之大小、体积,凡可附入原件者,附入原件。过量者或特别贵重不能附入原件者,得分别藏于他处,标明原件之档码。所谓他处,除如合同、条约、凭照等可置于保险箱中者外,其余只因体积过大不能附入原件及普通档架者,则入特制之档架中。此特制档架,或者分制,或者即于普通档架之最上格或最下格为之均可。凡附件不存于档案处而存于别部分者,原件目录内须由存储处盖章负责。

    (f)卷架与卷橱

    橱架之材料有铁制与木制二种。铁制耐久避火,固是最好,惟价目甚昂,普通机关未必能置。供普通一般之用,仍以坚实之木料所制者为相宜。至于其形式大小、高低、宽窄、深浅、厚薄,须视所采藏卷之方法而定。

    A. 平搁法之档架 兰谿实验县政府程君长源所定档架之尺寸,系依档卷大小为标准所规定,颇合应用。惟各机关所用卷夹大小往往不同,照此尺寸或加或减可也。

    ①档架高222公分,脚位离地面20公分,内分7格。最高格31公分,其余6格各为25公分,每格3公分格位,共21公分,合共222公分。

    ②架阔100公分,可排卷宗4格。

    ③穿身34公分,刚能容纳一卷宗之长度。

    ④最高格藏较大之附件,其余每架面有24格,双面架有48格。

    ⑤视卷房面积之大小而作单面架或双面架。

    平搁法用屉不便,故不讨论。

    B. 立搁法之橱架[20]

    ①顺立搁法架

    架高 公分,脚离地面 公分。内分 格,最高格或最低格公分,每格板厚 公分,共 公分,合共 公分。每格之高恰能容卷宗之高。架阔 公分,设每卷夹平均厚 公分,可排 卷,全架可排 卷。穿身 公分,恰能容纳卷宗之宽。最高格或最低格可藏附件。附件少者,可用为藏普通卷宗之用。每三四架中,用一架之最高格或最低格以置附件可也。

    ②横立搁法橱

    橱高 公分,内分 抽屉。每屉高 公分,宽 公分,深公分,屉内边高 公分,恰能容卷宗横立于中而四围略有余。

    ③直立搁法

    橱高 公分,内含 抽屉。每屉高 公分,宽 公分,深公分,内边高 公分。每屉内直分为二部分,可直立卷宗二行。

    C. 橱架之安置及档案室

    档案室,目下不能求其华丽,第一须光线充足,第二须空气流通,第三须上下干净,第四须略远于易招水、招火之地。橱架在档案室中之安置有靠墙法与贯通法之分,一面架可靠墙,双面架则贯通。须与有窗之墙成直角安置。架与架之间之距离,至少须 公分,橱则须 公分[21],深橱甚深,抽出之后颇占空间也。陈年老档如无充分地方安置橱架,可置于架顶架与橱顶橱中,用便梯取放可也。地下太湿者,可于架下铺石灰;室中多虫者,可于橱架间多置樟脑丸。药沫灭火机能置备数架最佳。

    (g)标签与导片

    平搁者,宜于每夹之地脚处贴一标签,标明每夹之简名以便检取。惟每夹并不甚厚,若标签贴于每夹之同一地位,易于彼此遮蔽,宜作梯形式之粘贴。标签不宜太大,其上不宜多书字。大类于架面格位上可以表示,标签上书明最低级之号码、数字或名字可也。顺立搁法,可直书于夹背,无须另备标签;横立搁法,则可于封套之上端突出处标每封之名。此外则可用各种分法及各种名气之导片以标较小之类目。橱外标签可书较大之类目。导法之种类及用法另于“立排章”中详述之。

    (h)目录之存放及排列

    书本目录若惟一二者,则随便放置,均无问题。若集有数十册之多,若单个平放则太占地位,若集叠堆放则检取不便。可用层式敞柜,若放留声机片之柜然。依号放入,取放均便。卡片目录自以置于卡片箱中为便。有分排者,如分类目录、名字目录,分别储放。有混合排列者,各有利弊。而卡片之排列,其中有二事极关重要:一为检字法,一为导片法。检字法详“检字章”中,导片有导字顺者,有导内容者,限以方位,杂以颜色。要之,使人一见而易得所求者为上。

    2.3.8 出纳

    (1)借法

    (a)借档责任

    档案不若书籍出纳之频繁,亦未必均公开准人阅览,至少新档未必公开阅览。然行政者办理案件之时往往须借档参考亦是常有之事,故出纳之事亦不可免。普通称为调卷。借档之事,一是责任,一是方法。管理档案之责任,较管理图书之责任为大。损失图书者大半尚可添购,损失档案者,不但不能复得,且易发生其他问题。故凡欲向档案室借档者,须得主管长官之书面证明单向档案室登记,方能借档。若不用个人名义,而用秘书厅、秘书处、某某室名义者,亦须其正式印据,或者某种资格以上之人只须自己之签名或盖章,某种资格以下之人须其上官之证明单可依其机关之规定为之。

    (b)借档方法

    借档者登记册须有以下之项目:①登记号数;②借档者;③职务;④证明人及证单号数;⑤登记年月;⑥备考。登记之后方能借档。至于借档手续,有各种不同之方法,亦如图书出纳法之各有不同。登记之后,立一借档证。格式如:

    图2-23 借档证

    置于借档处,依借档者字顺排列之。

    先由借档者依据目录填写借档单,交管档人检取。如无相当之目录可查,或上级官不愿麻烦者,则管档人可据其所要为之代填。格式如:

    每单写一卷,以卷码次序排列,同时查检借档证填卷码借期。此可知某人借何档,某档何人借,但尚不知某人所借之档业已到期。若能于每夹内作一档包,装一档片,依日期排列,则可知某人所借之档业已到期矣。否则填借档单时,由借档者或管档者多填一副张为此之用亦可也。

    亦有不用借档证,只用借档单二张,一置档包内(此假定档夹不借出)或依档码排,一依日期排。然此不能知某人借去何档,亦不完备也。

    (c)利用法

    图2-24 借档单

    A. 借档日期

    普通以三日为期,因为一卷有三日之时间足以为参考也。特殊情形可预先声明或续借。

    B. 离职之人

    凡离职之人应由主管长官通知档案室,检查有借档未归还者否,以便索取。

    (2)还档

    档案归还后,须将各项借据核销,或检还其借档单。同时核查档案本身是否完善如初,妥慎按序归还原处。

    (3)遗失问题

    档案之遗失、损毁当不常见,但如万一发现,即须加以补救。凡报告长官、惩治失者固为必作之事,但此尚是消极方面之事。最要紧者,为须立即将此失去之件,或各件之件名,及其中尽量尚能记忆之内容,由各方面长官、用档者、管档者及其他各种记录上之所详细记载,分别用一定之纸张记载下来,再由当时之最高长官签字说明原件失落之故及补记之因等,重新依类入藏。原件已失,而大概内容仍可得知焉。毁损部分照此办理。

    2.3.9 移存

    移存者,将过时或不常用之文件,移置于一地方储藏之,以节省地位、设备、人工者也。移存之法普通可分:

    (1)按时法

    按照一定之时期,如一年一次或两次,自现档橱架中移去过时或不常用之文件。其施行之时,有三种不同之形式:

    (a)一期法

    将所有现档依照规定之时间,如每年一次或两次,一起完全移并,置于旧档之中,而新档重新起始。此种移存之法,手续固甚简洁,但在甫移后之一时期中,其随参用旧档之时,实与现档无异。

    (b)二期法

    假如应用四橱之柜或四格之架,则上二橱或格储现档,下二橱或格储前期所移存之档。依据一定之时期,如一年或半年,将下二橱或格储之档移于老档储藏处,将现档自上橱格移于下橱格,而上橱格之新档重新起始。此法又有呼之为双储法或轮移法者,以其系将最近应用之两期档件合置分放而已。

    (c)限期法

    于排放文件之时即规定各文件在现档中应占若干长久之时间,移档时即视此时间之到否以为去留。例如每六月移档一次,则对于一年与十八月者,第一次均不移,第二次移一年者,第三次移十八月者。移出之档,依次加于老档之中,或分期另置。

    (2)永久法

    审定某卷某件已过时或无用者而移去之。此法最为合理,然欲逐件加以适当之审定,至为不易。暂觉无用而将来实甚有用者,亦往往有之。惟若行之于有时间性之文件大抵无误。

    此外,移存之时尚有须注意者:

    ①移档之后,有空封套或卷夹者应取出;

    ②移档之法,不能因某柜某夹过挤,而多加移去;

    ③若为二期法,须备两副导片与封套卷夹等用具;

    ④移存之橱架,宜用单个式者,以便随时添放。

    2.3.10 销毁之原因

    旧时档案因人事之未尽,及自然之淘汰,存在于今日者不多。而近世档案与将来之档案因为之之易,交换之勤,事务之繁,情况之杂,机关之众,于是一日一月之档案,足抵从前数十年来之体积而有余。管理保存皆多窒碍,因是有销毁之法也。

    (1)销毁之理论

    吾人选取档案销毁,究应依据何种标准耶?普通莫不曰:“有用者存储,无用者销毁,或有价值者存储,无价值者销毁。”然此所谓“用”与“价值”究应以何种人之眼光而判断此用与价值为合理耶?自行政家之眼光论,凡于行政事务上有用者留之,无用者毁之;自历史家之眼光论,凡具历史上之价值之及与后世之人有关系者留之,否则毁之。此就观察者不同言之。若就古代传下之老档与近世档案言之,则老档应以历史性为主,近档应以效用性为主;若就古今之销毁情形言之,则古时之销毁,大抵以效用性为主,今世之销毁则无有不顾及历史性者。

    (2)销毁之责任

    老档大抵宜合档案管理者、历史家及行政者三方面,组一销毁委员会以定夺之。近档仍以行政者之自行选择为妥。

    (3)销毁之方法

    应先由管档者列目呈请主管长官核办,但必须设一销毁登记簿,以备日后查考。其中应列明:①卷码;②发文者;③按由;④藏卷年月;⑤销毁年月;⑥数量;⑦销毁经手人;⑧长官盖章;⑨备考各项。

    (4)选毁之原则

    第一,销毁有重本者。惟重本之意义颇难决定,有文字绝对相同者,有仅大意相同者。当以逐字逐句相同者为是,但校核之费不大于保存费耶?第二,销毁过时者。军政部之档案登记分编之时,即分为永久、十年、三年、一年各档。兹举其各种之目,以见存毁之消息。

    (a)十年及永久卷

    经费、文书、会议、印信、休假、铨叙、服章、测量、交通、法律、财政、内政、实业、外交、教育、振务、考试、立法、监察、缉逃、旗帜、卫生、恤赏、考绩、约法、党务、官规、典礼、历届大会决议案、官职、禁烟、考绩、留学。

    (b)三年卷

    任免、调派、恤赏、考绩、统计表册、典礼、控诉、调查、惩戒、缉逃、报告、计划、护照、执照、证明书、租照、营产、薪津、旅费、粮服、军用品、马疋、文书、经费、就职、图书、杂件。

    (c)一年卷

    证章、车证、城门证、印电纸、护照、阵亡、灵柩、证明书、请假、出差、车船票、密电码本、演习枪炮射击、迁移、地址、人员、部队、调派勤务、住址姓名表、欢迎、参加纪念派员、下旗志哀、捐助经费、特项电报费、图书。

    兰谿县政府《整理教育部分档案的尝试》有云:教育档案最要紧的,要算呈请立案,附送经费来源所据的卷宗,此项卷宗应不拘年限,永远保存。次要的如刊发校钤、校长备案的毕业生存根等,此项卷宗,也该看情形如何,保留相当年限。不甚重要的,如各县教育局长函知接钤、视事、辅导会议、各中学生请证明家境贫寒等,在五年以后就可取消。

    Lee Galloway之Office Management第169页讨论对于业经稳存之档再保存之年限,云:

    ①普通信札————二至五年;

    ②内部之相往来之信札————一年;

    ③发单清单————三年;

    ④合同收据————七年;

    ⑤信用报告及材料————永久保存。

    (5)销毁方式

    ①火焚;②卖于造纸厂及旧书铺;③卖于私人;④移转于其他团体或机关听其处置;⑤埋于地下。

    (6)附:《庸书·则例篇》(陈次亮)(《西政丛书》第四册)

    则例者,治之具也。所以纲纪万事,整齐而约束之,以措一世于治平者也。有案焉,其与则理有所未安,情有所未协,事与势有所不同,诸臣审量其间,随时斟酌奏定遵行者也。

    本朝……六曹积牍,充栋汗牛,则例一也。而案之歧出者,少或二三,多且什百焉。曹司迫隘,无地可容,黠吏乃择其出入之大者,携而归之,籍而记箧而藏之。虽才俊之士,白首为郎,不能举某例之外,尚有若干成案也。司员如传舍书吏,无去来,一事也例应驳,书吏受贿,无难觅一可准之案以实之;一事也例应准,书吏索贿未遂,无难觅一可驳之案以倾之。即官长精敏过人,不能悉如其意,则不准不驳,改为行查,辗转迁延,永无了日。况案外有案,歧而又歧,若辈动以谕旨为辞,以阴肆其要挟贪婪之计,持之有故,言之成理,堂司不得不屈己而从之,欲壑既盈,驳诘乃已。师徒授受,本固根深,谚曰:“书吏之权重于宰相。”非虚言也。即或事后觉察,而彼已远扬,即使密与拘囚而事止徒杖,且有与受同科之律,以箝制诸人,觅左证而无从,欲严办而不得。外吏深窥其隐,故每岁有馈赠以保平安,每事又陋规以省案牍,甚或预请其意旨,先授以章疏,狼狈为奸,营私枉法。……

    谓宜通饬六部堂,官博选贤能,增修则例。则例而外荟萃各案为例案,折中一书,以例为纲,以案为目。与例同者去之,虽不同,无大出入者亦去之,其必存者,别类分门,附载于后,毋须详备,惟取简明。书成后,请旨颁,限期截止,所有积案,一火焚之。自内府各曹司以迄京外大小衙门各存一部,或准或驳,并依则例及此书,书所未有者,随时奏定。续存援案,或始藏之而后出之者,杀无赦。

    * * *

    [1]常识化、简单化。

    [2]公文之必须有程式者,计其便利有三端:①便于组织;②便于检阅;③便于覆查。

    [3]增加“法”字,区别于后面的“登记簿”。编者注。

    [4]密件收发文簿。

    [5]内政部档案处之登记,不论案之新旧一律加以登记,附件大而须分置另登记,能合置者皆不另登。

    [6]必要时可于旧案之件登记码下作记以明之。

    [7]文件之页数。

    [8]主办处所,复文月日,归档月日,登记方法,典收人,登记人。

    [9]总收发文簿、案件收发文簿、封面用红色。

    [10]分合,簿法,横直行数,纸墨,格式,次序。

    [11]折中办法:凡在检查排列处应只写符号;凡在文字说明处可写文字。

    [12]即“武昌文华图书馆学专科学校”。编者注。

    [13]此处应加论订卷及档卷中细目事。

    [14]来文或去文之档号对照表可仿此为之。(教育部有)

    [15]原文于“分类目录”前标“(1)”,于“要名目录”前标“(2)”。编者注。

    [16]行政院有档案汇编,每年一次为分类目录,先为活叶编写,装册,布面,精装,烫金作为材料管存之记录。日常分类调卷之用甚少。

    [17](a)分类目录;(b)卡片分类目录。

    [18]天头原注:12345科;廿一年东南西北中;廿二年 温良恭俭让;廿三年禹皋益契稷。此为计数法,禹、皋、益、契、稷为舜之五臣。编者注。

    [19]立放(直立,横立);平放。

    [20]此处原稿中未填写具体数值。编者注。

    [21]此二处原稿中未填写具体数值。编者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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