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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讲 “universitas”一词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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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另一场斗争,这次持续的时间不那么长,不过其结局也不那么圆满。这次斗争的对象是两大隐修院修会,方济各会和多明我会。 注96 它们表面上声称有权不受巴黎大学规章和惯例的约束,其实是暗中试图垄断神学教学。罗马教廷这次对这两个有势力的修会所表现出来的态度,要比此前对主教权威的态度更为纵容。教廷站到了修会弟兄一边,巴黎大学只好在几个方面做出妥协。这场斗争的结果是,巴黎大学不仅继续厌恶修院修士————不管怎么说这是一种以前就有的态度,而且还对它昔日的盟友宗座产生了某种不信任,后者在这场斗争中倒向了敌方。 注97 日后始终作为巴黎大学神学标志的高卢主义, 注98 我们可以一直将它的起源追溯到这个时刻。

    巴黎大学的思想倾向根本上不是教士型的,不仅如此,甚至多少还容纳了一大批教外人士,具体数目还难以确定。除了神学,教外人士可以教授任何科目。而神学在整个大学里所占的分量非常之小,曾经一度只有八位神学教师。更有甚者,至少有一门学问分支,不允许任何教士涉足,不管是在俗教士还是修院教士。另有两门分支(其中一门是整个大学里地位最重要的)不允许修院修士涉足,就是法律和艺学。教师们在发愿时,必须起誓不让任何宗教性的成分介入任何考试(Nullum religiosum cujuscumque fuerit professionis recipietis in aliqua examinatione)。

    另一方面,尽管巴黎大学与教会相互对立,却是从后者中演变出来的。归根结底,它来自于某种从圣母院开始的大规模外撤。尽管它建造在教堂之外,但在很长时间里还依然处在后者的阴影之下。只是到了很久以后,它才有足够的勇气离开原址,越过河桥,在塞纳河左岸重新安家。因此,它不可能不继续在骨子里渗透着此前一直主宰整个学术界的那种精神。甚至是针对《圣母院教规》(the Canon of Notre-Dame )的斗争,即便最终将教师们从他们最直接的宗教束缚中解放出来,但要是换一个角度来看,也使得他们依赖于宗座。这是因为,他们求助于罗马教廷的权威,也等于是默认了它的领导;而仰赖教皇力量来保护自己,这本身也就使他们听命于前者。当然,他们发现自己通过这种方式所依赖的力量相当遥远,臣服的状态也不那么严格,他们还是有着比较大的自由。但是,他们却成了整个教会下的一个机构,在这一点上与隐修院修会不相上下,虽说是出于不同的原因,通过不同的方式。教师们和学生一样,有着共同的既得利益:不想彻底断绝那把他们和教会维系在一起的种种纽带。这是因为,教会以及属于教会的任何一员,不管具体地位如何,都享有某些重要的特权。任何人只要身处教会之中,只要甘居神仆,无论他是否位列神品,都将免于世俗司法,只能接受教会法庭的审判。不难想见,要一个新兴的法团放弃如此宝贵的豁免权,会是多么的不情愿。这便可以说明,教师法团为什么会渴求从教会背景中保留一点儿东西。因此,才会有学位服和削发礼(tonsura clericalis)的采用,但不管怎么说,这也绝不意味着那些如此装扮的人已经被授予小品神职。 注99 因此,才会首先规定独身生活的强制义务。在巴黎大学,起初这是不容置疑、普遍遵行的;直到15世纪中叶,它还发挥着效力,即便到了此时,也还只有医学院的一些成员不再坚持这项义务。这是因为,教会的非神职仆役或雇工一旦成婚,就不再能够享受教会豁免权。

    这些相互冲突的现象,加到一起又造成了怎样的后果?这个问题可没有什么非此即彼的简单回答。巴黎大学既不是一个完全世俗性的团体,也不是一个完全教会性的团体。它同时具有两方面的特点,既包括依然在一定程度上保持有神职人员面目的教外俗人,也包括已经世俗化了的神职人员。从此以后,教会的团体面临着另一种不同的团体,但后者却是在一定程度上根据前者的形象来塑造自己的,并且还与它相对抗。这也可以说明,关于巴黎大学,为什么会众说纷纭,尽管它们相互矛盾,却无所谓哪一种更正确一些。巴黎大学机体构成的这种复杂性,正是作为其灵魂的观念体系的绝妙体现。有些东西其实我们应该已经有所了解了,下面我们将会更清楚地看到:正是在巴黎大学这个机构里,被称作经院哲学的那套特定的哲学取得了繁荣。而经院哲学的独特之处,便是在同一套观念体系里,理性与信仰相互渗透,这套体系使它们相互之间无法分离。我之所以用“相互渗透”这个词,是因为它能使我们非常清晰地区分经院哲学与17世纪哲学,17世纪哲学也力图将理性与信仰融合在一起,在方式上却截然不同。这是因为,17世纪的宗教并不是排斥哲学,而是与哲学有着相当明确的区别。理性并不与信仰相矛盾,可这两个领域之间却可以完全独立。理性固然是信仰的延续,但绝无可能将两者混为一谈。但对于主宰着中世纪大学的哲学也就是经院哲学来说,情况刚好相反,这两者就是一个单一的整体。它的意思不是说把理性和教义相提并论,而是将理性引入教义,是用理性的形式表现教义。正是这种牵扯不清的混合,极其精确地反映了世俗的成分与教会的成分之间与此类似的混合,我们已经发现,后者是巴黎大学外在组织结构的典型特征。

    对于早期巴黎大学中这种混合的局面,其实可以说是矛盾的局面,我们必须注意,它是处于低级发展阶段的表现。经过一段时间之后,巴黎大学的特征会变得更加专门化;它一开始所具有的那种形式所包含的两种成分当中,只有一种成分得以留存。从16世纪以后,尤其是在17世纪,它就被认为是一个纯粹世俗的团体了。但是,人们完全可以追问,巴黎大学在成为一个专门属于世俗的机构后,实际上是不是变得更加贫乏了呢?因为这种专门化程度的提高,只是在以令人惋惜地缩减巴黎大学的运作领域为代价才获得的。如果说巴黎大学变成纯粹世俗性的,那是因为精神方面的事务已经被彻底清除出它的关注领域,而完全为教会所接管。世俗研究得到了解放,但也与宗教引出的所有问题产生了隔膜,对它们毫无兴趣。我们必须考察,这种脱离是如何发生的。它只是一场序幕,将导向彻底平庸的折中主义,我刚刚说过,通过这场序幕,17世纪认为它只能使理性和信仰彼此保持距离,在它们之间竖起一堵墙,以防止这两个世界之间出现任何形式的沟通,才可以使理性和信仰和谐共处。我们现在考察的这个时期,如果不曾有人试图将人类生活中这两个不可分离的方面相分离,如果不曾有人尝试疏导这两大思想潮流和道德潮流,在它们之间筑立堤坝,仿佛有可能阻止它们相互混合,那么这个时期会有意思得多!各式各样信念与情感之间这种普遍的、喧嚣的混战,比起接下来几个世纪典型的那种只不过是表面上的人为平静,要充满活力得多!

    为了理解巴黎大学都由哪些成分构成,我们不能只是这样惊鸿一瞥,笼统观之,这样只能挑出几个最一般的特性。它是一个复杂的机体,包括了几个相互分离的部分,而这些部分又在一个单一的有机体内取得协调一致。因此,我们必须找出这些部分,考察它们各自的性质与相互之间的关系。在这样一种考察的过程中,我们将会碰上巴黎大学这个机体中最令我们感兴趣的那个部分,我指的就是与中等教育相对应的那个部分。

    当巴黎大学已经成为一个不容怀疑的稳固机构时,此时的观察者眼里,它似乎有着一种双重组织结构。一方面,学生和教师组建了四个独立群体,根据它们研究的性质,分别享有一定程度的自主性。这四个群体分别是神学院、法学院、医学院和艺学院。而在巴黎大学的师生总体中,与这种划分并行的还有另一种基于完全不同的基础的划分。教师和学生根据他们的民族、根据他们在民族和语言方面的亲和性,分成不同的群体。根据目前所知,有四个同乡会,分别为“法兰西人”,指的是法兰西岛 注100 及周边省份的居民,再就是皮卡第人(les Picards)、诺曼底人(les Normands)和英格兰人(les Anglais)。这些称呼中,每一个都包含了一大堆民族。在法兰西人中,包括所有来自操拉丁语系语言(langue latine)国家的人。 注101 在英格兰人中,也包括了所有来自日耳曼国家的人,这批人为数如此众多,以至到了15世纪中叶,人们用“日耳曼人”(Germanie)的说法取代了“英格兰人”(Angleterre)。 注102 皮卡第人中,则包括有来自低地国家的各个民族。 注103 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些庞杂的划分又都进一步细分成具体的省份,当时也称为群落(tribes)。但要我们深入这些细分的细节是毫无意义的,因为这对我们根本没有研究价值。对我们来说,重要的是要注意到,事实上,这两类组织并不完全是相互重叠的:第一种以院系划分,覆盖了整个巴黎大学;第二种以同乡会划分,只在艺学院里采用,在神学、法学和医学各系中都没有它的位置。

    在很长一段时间里,人们都认为这两类组织对应于巴黎大学校史上的两个前后阶段。人们认为艺学院一开始是独立存在的;也就是说,认为“maîtres ès arts”(艺学教师)已经单独将自身组建为一个法团团体。据说他们比其他系的人更多地承受了主事霸主地位的压制。因此,他们有更多的兴趣联合起来以便抵抗。此外,他们的人数还异常众多,绝对是教学人员当中最大的一部分。因此,他们也最有条件组织抵抗。从这个角度来看,他们的法团是最早确立的,不过与此同时,由于它太过庞杂,很快便又根据其成员的民族,进一步细分成一些群体。因此,在稍晚些时候,其他院系的成员(也就是其他科目的教师)据说也仿效了他们做出的榜样,也组建起联合会和法团(法学、医学和神学),这些群体一旦确立起来,就和最初的艺学教师法团结成联盟。因此,巴黎大学作为一个整体,据说并不是来自于人群的大规模集中,在同一套体系里包容城岛上提供的所有教育成分,教授的所有专业;而是来自于此前业已建立的不同法团之间的结盟。

    德尼弗尔教父已经无可辩驳地证明,这样来看待事情是有违于事实的。首先,可以相当肯定地说,这些院系并不是先相互分离地建立起来,稍后才结为联盟的。“facultas”这个词,意思是说致力于教授某个特定主题的学术群体,在13世纪之前还没有出现。即便到了那个时候,“facultas”也只是“scientia”的一个同义词,指某一门特定的学问分支。与此相反,“教师法团”(consortium magistrorum)早在12世纪下半叶就出现了。这种法团在它最初的年月里被人说起时,是作为一个由个人组成的社团,而不是由特定的、独立的群体组成的联盟。起初存在的是一个庞杂的社团,包括整个教学团体,而不考虑具体的专业。然后,在这种联合体的怀抱之中,逐渐形成了限制性更强的群体,它们的划分基础是围绕着特定研究的兴趣共同体而导致的亲和性。显然,神学教师的观念与兴趣会不同于艺学或法学的教师。经过一段时间的发展,这些有所限制的群体渐渐趋于稳定,并且在整个群体当中越来越获得自主性。院系就这么形成了。但它们称不上一种原初的现象,而是在各种教师共同体中发生的分化过程的结果。因此,我们没有理由把艺学院当作核心,而认为其他院系都是此后围绕着它一个个聚集起来的。艺学院从来也不曾相当于巴黎大学本身,由此,我们又可以进一步推出,以同乡会为界的组织形式在时间上并不早于以院系为界的组织形式。今天我们知道,艺学教师分成四个同乡会只是在1219——1221年才有的事情,也就是说,此时巴黎大学已经存在了半个多世纪了。

    那么,我们又怎样来说明这种双重的组织形式呢?为什么会有这种双重结构化的体系?对于艺学院的师生来说,一方面基于他们的研究共同体而结成同一个法团,与此同时,却又根据他们各自所属的民族而划分成各自独立的群体,我们能说这是很自然的事情吗?在那种情况下,为什么其他院系中不曾发生同样的细分呢?为什么从这种角度来看,艺学教师就会与众不同呢?毕竟,在法学院、医学院和神学院的成员中,同样的民族亲和性也很强烈。此外,艺学院与包括四个同乡会的那个团体,尽管都是基于同样的成分而形成的,但构成的却是两个殊少关联的有机体,至少一开始是这样的。它们就像两个不同的人。关于这种双重性,德尼弗尔教父举的一个实例很能说明问题:艺学院没有属于自己的印章,而每一个同乡会都有各自的印章。有一次,艺学院不得不要用印章来签发它独立于巴黎大学其他院系而制定的一项条例,它盖了四个同乡会的印章,但只是在后者同意的情况下,须一致同意(consensu earum)。如果说该系被迫请求四个同乡会准许使用印章,那么显然就等于承认了这两种群体不是同一的。它们各自想必都有独立的功能,差别就在于:院系的建立是旨在严格操作学术事务,组织教学,抗御来自圣母院的侵害,但学术之外的生活就不属于其管辖范围了。不管怎么说,一个学者的生活中,除了他的研究之外,还需要一种结构来支撑他,照管他:他得找一处合适的住处,他得避免被人盘剥。面对巴黎生活的种种风险,他得受到保护。而将学生组织成同乡会,就能够满足这种需求。这样我们就可以说明,为什么只有艺学院会出现这种形式了。我们可以看到,这里的原因就在于,这个系里有些非常年轻的学生,还只是些孩子,可不能对他们放任自流。同乡会的组织形式和巴黎大学的兴起合在一起,表明学生们的来源其实地域相当宽广。只要他们还聚集在主教座堂学校周围,生活起居多半就会在附近地区。那些远道而来的学子当然会比较稀少,也不构成任何麻烦。而现在,他们人多势众了。他们的数量开始以百计了。正是因为这一点,他们不得不组织成同乡会,这是一种新颖的解决办法,而我们也将会看到,它只是权宜之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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