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灯
护眼
字体:

第十八章 契约关系的道德(终)

首页书架加入书签返回目录

请安装我们的客户端

更新超快的免费小说APP

下载APP
终身免费阅读

添加到主屏幕

请点击,然后点击“添加到主屏幕”

    由交互合意达成的契约来源于要式契约和要物契约,同样,一种新的契约形式也开始从合意契约中产生了。这就是公平契约,既是客观的,也是公平的。当一方当事人因为受制于显而易见的压制作用才表示同意,契约就会变得无效,当这种规范开始出现的时候,也就表明了公平契约的存在。今天,单靠强迫作用来宣布意志,这种做法越来越难以让社会接受了。这种情况究竟是如何产生的呢?我们已经看到,如果法律的限制结果来源于对行动者自由意志的压制,那么这个基础该有多么薄弱啊!难道我们应该在形而上学的意义上去理解这样的说法吗?如果人是自由的行动者,那么他就可以自由地反抗施加在他身上的每一种压力;无论他被强加给什么样的压力,他的自由都丝毫未损。难道自由意志活动的意义只是一种自发的活动吗?难道在我们的理解中,合意意味着达成合意的意志就是这样自发产生作用的吗?我们能够达成合意,是因为各种环境把我们联系在一起,我们受环境所迫,别无选择,这是多么频繁发生的事情啊!不过,当物,而不是人把这种压制强加给我们的时候,在这些环境中形成的契约就是约束性的。受疾病所迫,我不得不去到收费非常高的医生那里就医:我必须接受这样的数额,就像我受到了逼迫一样。同样,我们也可以举出许多其他类似的例子。在我们所做的所有行为和我们所表达的所有合意中,都经常存在压制作用,因为它们从来就不能完全符合我们的意愿。当我们说到契约的时候,我们所指的是让步和牺牲,做出这种让步和牺牲的目的,是为了避免更严重的让步和牺牲。就此而言,各种契约所采取的形式之间只有程度上的差别。

    受压力所迫达成的契约之所以备受指责,真正的原因是它们会对倍受压制之苦的当事人造成伤害。因为压制迫使他做他不想做的事情,靠强力剥夺本属于他的某些东西。这是一种敲诈。法律拒绝承认任何使人遭受他不应遭受的痛苦的行为,换言之,这样的行为是一种不公正的行为。法律不允许这种行为出现,是因为我们都会从我们的同胞那里感受到同情,它激起了我们反对施加在他身上的痛苦的情绪;除非他以前做错过什么事情,冲淡了我们的同情,甚至将同情转变为反感。正因为合意会产生痛苦的效果,所以社会认为它是无效的,确切地说,其原因并不在于:个人不是他合意的根源。所以,契约的有效性变得次要于它给契约当事人造成的后果。

    然而,压制所造成的不公正并不是契约关系过程所产生的唯一结果。它们只是一种变体。当事人一方可以借助流氓或欺诈行为,或知道怎样巧妙利用当事人另一方背运的时刻来让他同意一次绝对不公平的交换;换言之,同意以低于其价值的金额提供他拥有的服务或物。当然,我们知道,在每个社会和所有时代里,社会所使用的各种服务的价值都存在某种模糊而又鲜活的意义,同样,作为交换主体的物的价值也是如此。尽管这些因素都没有受到价格表的规定,然而在每个社会群体中都存在一种公意状态,至少可以粗略地确定它的一般价值。有一种平均数字被当作真实价格,它可以在特定的时刻表达某物的真实价值。

    这样的价值衡量标准究竟是怎样得到的,并不是我们目前所关心的问题。这其中含有各种各样的原因:对物和服务真实有用性的感觉,它们所花费的劳动,获得它们的相对难易程度,各式各样的传统和成见,等等。就这一我们目前所关注的问题来说,该价值标准确实是一种实际的标准,同时也是检验交换是否公平的试金石。当然,这种一般价格,只是一种理想价格:它很难完全符合自然地伴随环境而变化的实际价格;也没有任何适用于所有个别情况的官方提供的价格单。这只是一个固定的点,价格必然会围绕着这个点产生许多波动;不过,这些波动在任何方向上都不能超出一定的范围,不然就是反常的。我们甚至可以说,社会越进化,这种价值结构就会变得越稳定、越有规律、越不受局部条件或特殊环境的影响,所以它们会具有一种客观形式。当每个城镇、几乎每个村庄都有自己的市场时,价格标准就会按照地区变化:每个城镇或村庄都有适合它的衡量标准和价格表。这些变化为精明人的乖巧和算计留出了更多的余地。所以说,讨价还价和个别价格是小型贸易和小规模工业的一个基本特征。从另一个方面来说,我们越是进步,价格就越会获得一种国际性的基础:即通过股票交易系统和受控市场,其范围可以涵盖到整个世界。在此之前,在地方市场体系下,人们既要协商也要斗智,以便知道该怎样给物品定价;而今天,我们只需打开一份消息灵通的日报。我们逐渐习惯了这样的观念:用来交换的物的真正价格应该在达成契约之前确定下来,不受契约的支配。

    可是,任何与这些价格差异非常大的契约看起来就是不公平的。一个人若以比物的价值还要低的价格进行交换,肯定会遭受不利的或不合理的损失。仿佛这些非法扣留的金额在威逼之下被勒索掉了。事实上,我们认为有一种价格对他来说是合适的,如果他毫无根据地否定掉,那么我们的良知就会出于上述原因进行反抗。如果他遭受了不应有的损失,这种损失便会伤害我们的同情感。

    他很可能不反抗这种强加给他的间接压制作用,甚至会自愿地接受它。这种一个人对另一个人的剥夺不仅会触犯我们,也会激起我们的愤怒情绪,即使这个身受其害的人表示同意,或者他并没有受到实际的压制。当然,倘若交换价格高于其真实价值,也会出现同样的情况,因为此时买方受到了剥夺。这里,我们看到,压制的观念已经逐渐退回到后台。(公平契约不仅仅是没有受到明显强制,可以自由达成合意而形成的契约,同时也是以真实和正常价值,即公平价格来交换物和服务的契约。)

    对我们来说,这样的契约一定是不道德的:谁也不会否认这一点。因为契约若要作为具有道德约束力的契约让我们接受,不仅必须征得契约当事人的同意,也必须尊重他们的权利。在这些权利中,首要的权利就是物和服务必须基于一个公平的价格进行交换。我们也不赞成任何“狮子大开口”的契约,这种契约不惜以另一方为代价去谋求一方的利益;所以,我们坚持认为,既然该契约并不需要同等的尊重,社会就不必执行这样的契约,至少不应该像对待公平契约那样去执行它。的确,这些来源于良知的观念,迄今为止依然是道德的观念,它们还没有对法律产生巨大的影响。就这样的契约而言,我们完全拒绝承认的只有高利贷契约。即使在高利贷契约中,借贷的正当比率也被法律固定下来,不能超出这一限度。无须检验其各种各样的原因,这种不公平的特殊剥削形式很快就会刺痛我们,使良知感到深恶痛绝,也许是因为这样的过程是切身的,实实在在的。

    除高利贷契约以外,产业法中所引入的所有规定都同样需要经受见证。之所以设计这些规定,是为了防止雇主滥用职权,根据严重侵犯工人利益的条款,也就是说,根据与其真实价值不相符的条款,从工人那里榨取劳动。所以,我们才会建议无论公平与否,都要确定固定的最低工资。这说明,在我们的观念中,并非所有由合意达成的契约都是有效的和公正的,即使这些契约没有受到任何实际的强制。在缺少有关最低工资的规定的情况下,如今几个欧洲国家的法律都有这样的条款,要求雇主为工人提供疾病、养老和事故方面的保障。正是这样的情绪弥漫开来,我们近来的法律才通过了对工业事故的规定。在立法院采用的许多手段中,这是其中的一种手段,可以使劳动契约尽量公平一些。即便雇主没有把工资固定下来,他也有义务保证为他的雇工提供某些具体的有利条件。雇主对此提出了抗议,认为这实际上等于为工人提供特权。从某种意义上讲,确实如此,它们从某种程度上能够抵消雇主所享有的其他特权,因为雇主可以利用这些特权随心所欲地降低工人劳动的价值。我并不想为这些实践的用处进行辩护。也许,这些做法并不是最好的手段,甚至有悖于它们的初衷。没有关系。倘若我们认识到激发它们的道德冲动,它们也能够证明这些冲动的存在,就足够了。

    一切均表明,我们还没有走到这一发展的终点,我们这一方面的要求在迅速地增加着。实际上,人类的同情感作为一种决定性的因素,注定会随着其更加平等的特性的发展而具有更大的力量。在所有以往固有成见的影响下,我们依然不可能从同样的角度出发来看待属于不同阶级的人。与那些履行低贱义务、从事低贱劳动的人所遭受的痛苦和重压相比,我们对那些具有重要职责的上层阶级所遭受的各种痛苦和不应有的磨难更敏感。所有一切都使我们倾向于认为,我们针对不同阶级的人们所抱有的不同同情,其差异将会逐渐抹平;一个阶级所遭受的痛苦不再比另一个阶级的痛苦更容易引起人们的悲叹;我们将会把它们当成同样的痛苦来看待,因为两者均是人类苦难的一个方面。所以,我们现在就要努力采取强有力的措施,保证契约体系能够维持双方的平衡。我们需要契约更公平。这里,我不想走得太远,说终有一天会来临,这种公正将会是绝对的,在相互交换的服务之间价值也将是绝对等同的。也许,我们倒有理由这样说,若要让这种公正发展到极致状态,是件不可能的事情。难道就没有拿不到足够酬劳的服务吗?而且,我们只有通过一种粗暴的方式才能使事物变得绝对公平。当然,即便是今天的价值平衡,也依然无法满足我们目前的公正观念,我们越是进步,就越会努力接近合理的比率。任何人都不能限制这样的发展。

    然而,这种发展还有一个根本的障碍,即继承制度。很明显,继承制度从人们诞生之日起就在人们之间构成了各种不平等,这与功德或服务无关,从根本上使整个契约体系失效。若要保证契约服务的交互性,其根本条件是什么呢?情况是这样的:每个人都会在契约得以形成的争斗中,在确定交换条款的过程中维护自身的利益;契约当事人相互争斗的武器,要尽可能相称。所以,根本就没有所谓的成败;也就是说,双方交换的物将按照平等的价值,完全平衡地交换。当事人一方的所得必须与他的付出相等,反之也如此。相反,享有特权的当事人会利用他所掌握的优势坚持把他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强迫另一方以低于其真实价值的价格提供物或服务。例如,如果当事人一方立约的目的是想得到某些生活必需品,而另一方想得到改善生活所需要的物品,那么很明显,后者所具有的抵抗力要比前者大得多,因为如果他没能获得他想要的条款,就会产生退出契约的想法。而另一方却无法这么做。因此,他只能被迫服从和接受强加给他的条款。

    而继承作为一种制度,却造成了人生而或贵或贱的结果;也就是说,社会中存在着两大主要阶级,其间由各种类型的中间阶级相连:以生存为目的的阶级一定会不惜代价,使自己的服务可以让另一方接受;而另一个阶级可以没有这些服务,因为它可以依赖某些特有的资源,不过,也许这些资源与拥有并出售服务的人所做的服务并不相等。所以,只要社会存在如此强烈的阶级差别,比较有效的缓解办法可能会减轻契约不公正的情况;可是从原则上说,这一体系得以运作的条件,并不允许公正。不仅在某些特定的地方,“狮子大开口”的契约能够建立,而且只要它牵涉到两大阶级的关系,契约就会表现为“狮子大开口”的体系。一般而言,那些没有得到财产的人所提供的服务,常常被认为是不公平的服务,因为各种条件不准许按照真实的社会价值来估算它们。被继承的财产会引入各种等级,打乱平衡。所以,我们才会反对这种不公平的估价办法和等闲视之的整个社会状态,人们的良知中才会越来越形成一种反抗的态度。当然,几个世纪以来,由于人们对平等的要求很少,所以才会俯首帖耳地接受这种不公。而今天,显而易见,这种不公已经与深藏于我们道德之中的态度发生了冲突。

    我们开始意识到,当我们所说的公平契约走上前台时,这是一个多么有标志性的事件啊!这个概念将会产生多么广泛的影响啊!整个财产制度都将发生转变,因为在各种获得财产的来源中,有一种主要的来源(我所说的就是继承)已经受到了这一概念的驳斥。但是,契约权的发展能够影响到财产权的方式,不单是... -->>
本章未完,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上一章目录下一页

请安装我们的客户端

更新超快的免费小说APP

下载APP
终身免费阅读

添加到主屏幕

请点击,然后点击“添加到主屏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