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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章 契约关系的道德(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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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单是这种间接的和消极的方式:它还会通过直接的方式对这种权利产生影响。如上所述,公平要求我们不能以低于其价值的方式去估价人们所提供或交换的服务。这条原则还会引出另一条原则,也就是它的推论:人们所得到的任何价值都必须等于他所提供的服务。当然,显而易见,只要一种价值与另一种价值不符,拥有特权的个人便只能去维护他以其他人为代价而享有的超额价值。他所受益的这一超额部分必定是他人的劳动,而不是他自己的劳动,是他人被非法剥夺的一部分。如果他得到的多,也就是说,多于他有资格得到的部分,那么他人的所得必然会很少。这样,我们就得到了一个原则:只有当个人之间物的分配相应于每个人的社会应得时,这种分配才是公平的。个人的财产应该对应于他为社会提供的服务。在这一原则中,任何事物都不能侵犯人类的这些感情,因为后者是道德的这一特殊分支的核心。个人是社会的存在,这种同情根据个人的应得而发生深刻的变化。对于那些更好地为集体提供服务的人,我们会抱有更多的同情,也会抱有更多的善意。这里,如果他们获得更好的对待,我们也不会表示反对(稍后,我们会谈到某些保留意见)。再者说,财产的这种分配模式与社会利益也有紧密的联系。因为社会所关心的是,物总应该掌握在那些最能干的人手中。

    那么,这种作为符合平等准则的契约基础的原则,其运作已经超出了契约权的范围,逐渐成为财产权的基础。最初的财产分配与物一样,是根据出身来进行的(继承制度)。在接下来的阶段中,本来通过这种方式分配的财产开始根据契约来交换了。不过,正因为有了继承制度,所以从某种程度上说,这种契约是不公平的,是契约当事人固有的不平等状态所带来的结果。只有当使人们产生分化的经济不平等全部来源于不相等的服务时,财产权中这种基本的不公平现象才能得到彻底根除。所以,契约权的发展需要我们从整体上重新塑造财产道德。不过,我们也要密切关注我们所总结的物权和契约权的共同原则的表达形式。我们并不认为财产来源于劳动,仿佛有一种逻辑必然性可以把某物划归给通过劳动将其生产出来的人,仿佛劳动与财产是同一的。如上所述,我们无法分析能够把人与物联系起来的约束关系;我们也无法根据劳动推断这种劳动所针对的物就来源于工人。我们已经说明,这样的推论是毫无根据的。只有社会才能将这两种异质的东西,即劳动和财产加以综合。只有社会才能分配财产,依照它对个人的情感,通过计算个人服务的价值进行配置和分配。既然这种计算方式是由差异悬殊的原则决定的,那么我们根本不能一劳永逸地确定财产权,不能把财产权看作一成不变的概念。相反,总有某种东西在不断进化着,而且难以确定。甚至上述原则也会或多或少地发生变化,持续发展。(稍后,我们将回到这个问题上来。)这样,我们就能从古典经济学家和社会主义者所陷入的谬误中摆脱出来了,因为他们完全把劳动和财产混为一谈。后一种做法其实具有这样一种倾向:与质量相比,它把劳动产量放在优先地位。可是,我们已经说过,劳动量并不能确定物的价值;物的价值是靠社会来估价的,这一估价过程并非取决于其中所花费的能量的大小,而是劳动是否能够产生有用的结果,至少说,集体是否能够感觉到它,我们不可能排除这种主观上的因素。天才的观念,无需浇灌就能绽放,是快乐造就的结果,与长年累月的手工劳动相比,这种观念所蕴涵的价值大得多。

    上述共识性的原则,尽管目前已经在文明民族的良知中留下了深刻印象,却依然没有正式得到法律确认,所以,这也提出了一个实际的问题。我们通过什么样的改革才能在法律中实现这一原则?其中,有一种首要的改革有可能不经任何过渡阶段就可以立刻实行:即终止法定继承(ab intestat)或近亲继承以及民法典在直系后裔情况下所允许的义务性继承。而且,我们已经看到,通过继承权实现的继承,作为一种家族共同占有制中陈旧的权利的存续,目前已经成为一种古老的残余,不再有存在的理由。它已经不再符合我们的伦理,即使将这种残余废除掉,也不会扰乱我们社会的道德结构。对于遗嘱指定的继承来说,问题就似乎更棘手。这并不是因为它更容易与我们所提出的原则取得和解,而是因为它侵犯了公平的精神,就像通过继承权实现的继承造成了同样的不平等一样。今天,我们不再会允许一个人通过遗嘱留下他已经得到的职位和头衔,或者他生前已有的官爵。为什么财产就可以让渡呢?我们已经获得的社会地位至少也应该像财产那样是我们自身的创造。如果法律禁止我们处置前者,为什么法律就该对后者,即财产持有不一样的态度呢?这种对处置权的限制并不会损害个人财产的概念,反而会取得相反的效果。因为个人财产是一种以个人为始终的财产。而遗传性的财产转让无论是否通过遗嘱来实现,都与个人主义的精神相违背。就此而言,这里并没有什么真正的难题,除非这个问题牵涉到直系后裔通过遗嘱而实现的继承。所以,在我们的公平感与某些根深蒂固的家族习俗之间才会产生冲突。很明显,如今我们防止把我们的财产遗留给子孙的观念也会遇到极其强烈的反抗。因为我们劳动的目的,是为了像确保我们的幸福那样保证他们也获得幸福。这并非意味着,这种心态不是完全从当前的财产结构来的。我们可以确切地指出,从个人投入到社会生活之日起,就有了这种通过继承而实现的财产转让,及其所造成的个人经济地位原初的不平等。所以,我们才会试图尽可能地去消除这种不平等带给人们的缺陷,因为我们与这些人之间有一种非常紧密的联系;我们还会更进一步,努力使这样的缺陷变成一种积极的优势。所以,我们才会为此不辞劳苦地工作。不过,倘若平等已经成为了规则,我们也就不需要为此费神了。因为除自身之外一无所有的生活险境已经消失了。这样的险境只能来源于那些目前还依然享有某些先天优先权的人,这一事实会使那些没有这种地位的人明显处于劣势。尽管如此,某种东西始终处于抑制支配的财产权范围内,这也不是不大可能。旧制度并没有完全消失;它们只是退回后台,渐渐地销声匿迹。这样的东西曾经在历史中起到过巨大的作用,我们很难设想它不会留下一丝痕迹。不过,它也只能以一种微弱的形式存续下去。例如,我们可以想象,家长有权把遗产中的某些特殊部分留给子孙。这种依旧留存下来的不平等,其程度并不大,并不会严重影响到契约权的运作。

    所以,若要我们非常精确地预测这个问题,着实是我们力所不及的事情,因为目前还缺少这一工作所必需的一个因素。实际上,每一代人留下的没有主人的财富,究竟要留给谁呢?如果不再有天生或有权继承的继承人,那么究竟谁来继承呢?由国家来继承吗?很明显,我们不可能把如此巨大的财富集中到一只愚蠢笨拙、挥霍无度的手中。相反,我们必须把这些物分配给各个人,或者至少把那些劳动和耕作所必需的某些物分配给各个人。我们当然也可以设想采用某种拍卖形式,把该物拍给出价最高的人。然而,显而易见的是,由于国家与各种物和各种人离得太远,所以很难有能力完成如此庞大、如此复杂的任务。那么就必须有一种次级群体来行使这样的职能,它们的范围更有限,从细节上更容易接近事实。惟有职业群体才能胜任这项工作。它们不仅结构完备,能够处理任何特殊利益,也能够伸展到整个国家的各个地区;与此同时,它们也能够了解到地区性的差异,以及纯粹的地方事务。从某种意义上说,它们能够满足家庭继承人在经济领域中的所有条件。

    在过去,家庭更适于保证经济生活的延续,因为家庭作为小群体能够直接触及物与人,其本身也具有真正意义上的连续性。可是今天,这种连续性已经销声匿迹了。家庭正始终处于分解的过程中;它只能持续一段时期,但终究会走向穷途末路。从经济的角度上说,家庭已经不再有足够的能力把各代人联系起来。只有一种次级群体,规模相当小的中等群体才能够取而代之。这种群体可以和应该比家庭具有更广的范围,因为经济利益本身已经变得日趋重要,触及国家的各个领域。中央机构不可能遍布于各地,也不可能每时每刻都起作用。所有这些,都成了促使我们求助于职业群体的动力。

    除了这些实际的结论之外,这项有关契约权的研究也可以使我们进一步搞清楚一个重要的理论问题。在我们刚才考察的伦理领域中,也就是人类行为的道德中,我们通常会区分两种迥然不同的义务。在我们看来,一种是由公正决定的义务,一种是由仁爱决定的义务。人们一致认为,两者之间有一种连续中的缝隙或裂痕。这两种义务来源于截然不同的观念和情感。在公正中,也有进一步的区分,即分配公正与交换公正之间的区别。第二种公正决定或应该决定交换,结果,我们所得到的东西始终是对我们所提供的东西的补偿。而第一种公正所涉及的,是运用法律的方式和社会在其成员中所分拨或分配的职位和头衔。所有这些带来的结果,就是这些不同道德层次之间的差别只是程度上的差别,在其不同的发展时期,都符合同一集体意识和同一集体情感。

    起初,我们可以看到,分配公平和交换公平是相互影响、相互渗透的。如果交换是公平的交换,也必然是平衡的交换,当然,即使我们据此认为一切平等准则都可以由此确立起来,但如果人们达成交换时所依据的不是公平的条款,物的分配也依然是不公平的。这两者都是根据同样的道德情感法则所产生的结果,即人与人之间的同情。我们只是说,两者看待这种同情的角度有所不同。在第一种情况中,同情的对象是他的付出大于他的所得的人,或者是他所提供的服务并没有获得具有同样价值的补偿的人。在第二种情况中,同情的前提是除了那些把其自身不相等的价值反馈给社会的不平等之外,根本不存在人与人之间的社会不平等。简言之,从这两个方面来看,这种情感旨在消除或根除所有身体上和物质上的不平等的社会认可,根除所有天生的或来源于家庭出身的不平等,除了功德所造成的不平等。

    倘若这里的问题只是公平问题,那些由功德造成的不平等倒应该留存下来。不过,对人类的同情来说,即使是这些不平等也是没有道理的。因为我们所爱的,或应该去爱、去尊重的人,是作为人类的人,并不是有天分的学者、会做生意的能人,等等。从根本上说,这些由功德造成的不平等不也有运气的成分吗?因为所有这些人生来就有禀赋,若要让他们为自己担负其责,倒像是不太公平的事情。对我们来说,一个作为社会存在的人,只是因为他出身富家或出身豪门,就更应该受到更好的对待,似乎并不是平等的做法。可是,因为一个人出身于具有较高的知识水平或较好的道德环境而受到更好的对待,这就更平等吗?由此,才产生了仁爱。仁爱是一种人类的同情感,甚至从不平等所留下的这些最后痕迹中,我们可以看到这样的感情变得越来越清晰。仁爱漠视或否认一切从通过遗传获得的天赋或心力中产生的功德。所以,这也是公平的顶点。我们发现,只有社会才能对自然实行全面的支配,为自然立法,将这种道德的平等凌驾于事物所固有的物质不平等之上。

    可是,我们也看到,人类的这种同情感只有在极少数的、也是最高的意识形式中才能扎根;一般而言,意识这东西过于软弱,很难完全跟得上逻辑发展的步伐。这一天依然没有到来:一个人能够像爱他的兄弟那样去爱他所有的同胞,而不管他们有什么样的才能、才智或道德价值。同样,人们也尚未达到这样的阶段:他能够非常成功地抛弃他的私心,不再为了激发功德、守持价格,而去为功德标定价格(这种价格有可能越来越低)。这也是今天我们无法把价格完全扯平为同等价值的原因。另一方面,人类博爱的感情也确实会变得越来越深,最好的人是能够工作而不为自己的辛苦和服务要求完全回报的人。这样,我们就可以继续努力去减少和削弱被严格计算出来的分配公平和交换公平所造成的影响,尽管现实生活中还没有达到这一点。

    正因如此,伴随我们的脚步,真正意义上的仁爱将会变得越来越(?)受人瞩目, 注57 所以,它不再是随意性的,不再会超出应然的范围,它将会逐渐取代严格的义务,这也许就是新制度的源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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