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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 财产权(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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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ia poena capitis constituta sit in eos qui aliquod in muros deliquerunt)。人们相信,这样的说法只能与城门和城墙有关。不过,这种限定未免有些太武断了。所有房屋的边墙都是神圣的:按照希腊人的说法,叫作“圣墙”(ερκοζ ιερου)。在许多国家里,恰恰在门槛的地方,这种神圣性才能达到最高的强度。所以,才会有这样的习俗,当把未婚妻领进门的时候,要把她抬过门槛,还有习俗是在门槛上举行带有赎罪色彩的祭祀仪式。这是因为,未婚妻不是房屋里的人。她在踏上这块神圣的土地时应该献祭,如果不这样做,就应该赎罪。通常说来,建造房子也需要祭祀,这与标出地界的情况很相似。这种祭祀的目的,就是要使墙或门槛变得神圣,或者使两者一同神圣化。被献祭的牺牲也应该埋在围墙或建筑物中,或者埋在门槛底下。这样,它就有了神圣性。这种仪式与标出城市边界的情况也比较相像。上述庄严仪式几乎无人不知,无人不晓:人们都还记得罗慕洛和罗穆斯 注51 的神话。这些仪式既为私人房屋所用,也为公共领地所用。

    因此,财产之所以能够成为财产,是因为财产有一个神圣的基础。事实上,接着我们上文的说法,财产是由物的隔绝状态造成的,即从公共领域中被分离了出来。这种隔绝具有神圣的起源。正是(在某一区域范围内或在房屋周围举行的)仪式程序,才会带来这种封闭的状态,从而在各种情况下都能使这一区域成为神圣的,也就是说,除了执行这些仪典的人以外,所有者及其像奴隶和动物一样归他所有的东西,都是不可侵犯的。这等于在土地上画了一个魔力圈,可以防止它受到僭越或侵犯,因为在上述环境中,这样的侵扰就是亵渎。不过,即使我们能够清楚地看到,这些仪轨的结果就是占有这些被隔离的物,然而我们依然没有看到这些仪轨的起源是什么。究竟是什么样的观念使人们举行了这些仪式,并把他们的领地交给众神,继而转变成为圣地?当然,也许有人会认为答案非常简单:这些习俗只是个体所采用的权宜之计,以便强化对其财产的尊重。所有者很有可能会借助宗教信仰让入侵者敬而远之。不过,宗教不会降低到权宜之计的水平,除非宗教所唤起的信仰不再是活生生的东西。我们所描述的这些习俗过于原始,很难成为用来保护世俗利益的权宜之计。而且,习俗既是所有者的优势,也是约束的起源,因为习俗可以限制他们的行动自由。习俗不允许他们随心所欲地改变其所拥有的界限,或将它们出卖掉。一旦它们成为神圣的东西,甚至它们的主人也根本不能改变其范围。也就是说,这是他必须服从的义务,不能从自身利益出发去发明什么权宜之计。如果他接受了我们所说的程序,那也不是因为这对他来说是有用的,而是因为他必须照此行事。(在这些牺牲中,有好些都是很恐怖的,如儿童)。然而,这种义务的背后,又有什么样的根源呢?

    古朗治认为,这一切都可以归结为对死者的崇拜。他说,每个家族都有自己的死者;每个死者都会埋在土地里。他们是神圣的存在,因为死亡可以使他们变成家族神,而且这种神圣性可以扩展到他们长眠的土地。这些土地之所以为他们所有,是因为他们居于其中,所以土地也就成了神圣的。我们可以理解,这种神圣性能够从供一个祖坟使用的小块坟冢扩散到整片土地。这样,通过这种方式确立的财产的不可转让性就可以得到解释了。因为这块领地的真正所有者是神圣的存在,他们的权利是不可战胜的。活着的人不能随意处置这块土地,因为他们没有权利这样做。

    毫无疑问,这些墓地尤为神圣,根本不允许出卖。尽管罗马法允许家族出卖它的土地或财产(这样的买卖其实很难,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限制),但必须始终是坟墓的所有者。这是否意味着,财产权只是这种坟墓的神圣性的扩展呢?这样的理论招致了许多反对意见。

    (1) 在必要的时候,它可以解释把土地作为财产占有的情况,却无法解释把房屋作为财产占有的情况。因为人们不可能在两个地方同时为死者提供坟墓。当然,古朗治并没有避免这样的两难问题。他在解释炉灶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时候,就曾想到祖先们以前往往被埋在灶石下,他在解释土地为什么是神圣的时候,推断埋葬死者的地方应该是这块土地的中心。不过,他们不能同时处在这两个地方啊。

    (2) 他认为死者被埋葬在土地里,但能够支持这种看法的事实几乎没有,有也是不可靠的。在拉丁人那里,几乎找不到这样的证据,即使引用过少量的文献,也不是结论性的。无论如何,这种习俗根本就不可能被广泛接受,以确立地产的神圣性及其不可侵犯和不可让渡的地位。

    (3) 更重要的是,在这块土地中神圣区域所处的位置,恰恰可以反驳上述解释。倘若这种神圣不可侵犯性的核心是墓地,那么在墓地,它就会获得最强大的力量,并不可避免地越向边界力量越小。然而,恰恰相反,边界才具有最大的力量强度。正是这样的地带,才能成为神的界标。所以,这条地带所保护的并不是家族的坟墓,而是整片土地。如果它的唯一目的是要把祖先坟墓隔离起来,就应该只围绕这些坟墓,而不是在这一区域外沿划出这条隔离线。

    古朗治的错误就在于,他有关家族崇拜的概念太狭窄了。他把家族崇拜还原成死者崇拜,而实际情况则复杂得多。家族宗教不仅仅是祖先崇拜,而是针对家族生活中能够起作用的所有事物举行的仪式,如收获、土地季节性的收成,等等。倘若我们看到了所有这些情况,我们所描述的仪轨就可以理解了。我们还记得,从进化的某一点开始,整个自然就具有了一种神圣性质(παντα πληρη Θεων),众神遍布各地。宇宙以及宇宙中所有事物的生命,都与神圣本原永无休止的流动有关。那时候还没有耕作过的土地,已经被通过某种形式构想出来的神圣存在所栖居和占有,无论这些神是否具有人格化的特征,都有权支配这些土地。同世界中的其他所有事物一样,土地也有了神圣的性质。所以,有了这种属性,土地就成为不可接近的。这里的问题,并不在于这些神圣存在究竟本来是十恶不赦的魔鬼,还是善良仁爱的神灵。如果庄稼汉想走进他的土地,就必须越过神的领地;他不可能耕种和改变这块土地,而不干扰他们的占有。于是,如果他不采取正确的预防措施,就会让自己承受众神的怒火,后者总是很可怕的。

    一旦我们确认了所有这些情况,上文所说的仪式看起来与其他众所周知的仪式就非常相似了,后者当然可以用来说明前者:它们是为最初的收获而举行的祭祀活动。正如土地是一种神圣事物一样,收获也是这块土地结出的果实,也同样具有神圣的本原。埋在土地之中的种子里,也存在一种神圣的力量,可以生根发芽,结出丰硕之果。所以,谷物的收成也是神圣的,因为神也存在于其中,是神让它们显现。因此,人不能与这些谷物相接触,除非通过某些仪典,把留存其中的神圣性调和好,才可以没有风险地使用这些谷物。这就是为最初收获而举行的祭祀活动的目的。在这种神圣性中,至高无上和最令人生畏的要素,都集中于一束或几束谷物上,通常来说,最初收获的谷物是神圣的:任何人都不能碰它们,因为它们从属于收获神;它们是用来供奉给神的,任何人都不敢分有这样的性质。尽管这些收成的其余部分也具有某些神圣的属性,但接触它们并不会有什么风险。这些其余的收成是供日常生活使用的,使用者并不会遭到神的报复,因为神已经得到应得的部分,剩下的属于人,只是因为收获中过于神圣的要素已去除了。庄稼中的这种神圣要素绝对不能提供给凡俗世界,因为两者截然有别,借助祭祀活动,可以把它保存在神圣领域之中。人们必须尊重这两个世界的分界线,而且这也是最高的神圣义务。我们有关收成的说法,也同样适用于土地结出的所有果实。这样,不管是什么样的果实,都有一种禁止人们接触这些果实的规则,而无须把最先收获的果实分出来,供奉给众神。任何宗教都与这些仪轨非常类似。

    相比而言,这种仪式也很类似于为界石举行的仪典。既然这块土地是神圣的,属于众神所有,人们就不能使用它。要想让它为凡俗的目的服务,就应该采取与收获时节同样的步骤。为了使它成为凡俗的,或至少能够为凡俗所用,就要稀释其极端神圣的性质,而不冒风险。不过,神圣事物不容侵犯,只能加以转换。这些散布于这块土地之中的令人敬畏的力量,必须被排除掉,不过它只能转移到其他地方,这样一来,它便在边界区域中积淀起来了。这也是我们所描述的祭祀活动的目的。因为这种扩散的力量集中到了动物的身上,所以要领着这只动物沿着这一地区行走。无论它经过何处,都会把其自身中的神圣性传递给土地,也可以把这种性质从土地中带走。于是,这块土地就变成神圣的了。为了更好地使其具有这种令人敬畏的神圣性,必须献祭这种动物,为此,要在垄过的土地上,使牺牲的鲜血淋洒出来,因为有生命的液体是所有神圣本原最直接的载体。血液是生命本身,是活生生的生物。这样,这条地带也就成了举行上述仪典的地方,成为神圣化的土地:该土地的神圣性也转移到了这条地带上。而且,这条地带被置于一旁,不能接触。既不能耕作,也不能发生任何改变。它不属于人,只属于这块土地上的神。从此时起,这一领域中所有的物都由人们来处置,并根据人们自身的需要加以使用。不过,通过这种方式,神圣性像原来那样,被推移到了这块土地的边界,事实上,这块土地被围拢起来,周围是用来保护它的一圈神圣不可侵犯的边界,以防范外部势力的侵入或侵占。

    不仅如此,在这些环境中举行的祭祀活动很有可能不止有一个目的。既然庄稼汉(并非所有的庄稼汉)介入过,或冒着风险侵入过众神所有的领地,所以有必要为此而赎罪。祭祀活动就是因此而形成的。牺牲可以代表有罪的人,承担他所犯下的罪行,并进行禳解。这样(带来了进一步的结果),人们所举行的仪式不仅会使神灵消释怒气,也可以转化成保护的力量。它们守护和防卫着这块土地,使其得以繁衍生息。这样,我们就可以解释,当人们采用同样的方式把房屋建造起来的时候,这些仪轨为什么会起作用了。建造房屋,意味着搅扰了这块土地的守护神。它们当然会被激怒,表现出敌意。于是,我们被禁止建造任何房屋,这是一种塔布。在我们进入这块土地之前,必须首先举行祭祀。在入口处或基石上杀死牺牲。只有通过这种方法,才能赎亵渎之罪。与此同时,带有威胁性的报复,也会变得仁慈起来,满脸怒气的魔变成了守护神。

    然而,只有那些举行仪式的人才能够使用土地或房屋。惟有他们才能通过祭祀活动来赎罪;惟有他们才能与那些和他们进行交流的神圣要素达成和解。这些神对各种事物具有绝对权利:对这种权利而言,那些与他们达成和解的人也能够部分地取代神的位置。惟有那些能够影响到这一替代过程的人,才能从中受益。所以,也只有他们才能从众神那里获得和行使这样的权利。这种使用和利用属于他们的东西的权力是排他的,只属于他们自己。举行仪式之前,每个人都必须对那些完全不为凡俗所用的事物敬而远之;举行仪式之后,每个人也必须服从同样的约束,只有上面那些人才是例外。只有当神圣品性始终保护着神圣领域不受任何侵占或侵越的时候,它的实施才会带来有益于他们的结果:财产权就是由这种品性构成的。正因为他们按照这种方式提供了服务,土地才能为他们所有。通过祭祀活动,他们本身与这块土地的众神之间形成了一种道德约束关系,既然众神与土地之间已经建立了联系,就会有一种神圣的约束关系使土地依附于人。

    这似乎可以说明,财产权的起源究竟是什么。人的财产权仅仅是神的财产权的替代物而已。因为具有神圣性质、归众神所有的物才有可能为凡俗所有。同时,这种属性也使财产成为了人们尊重的对象,成为不可侵犯的东西(换言之,惟有这种属性才能使财产成为财产),不过,人们并不能用这样的属性与上述领域进行交流;这不是人天生的特性,它只能从物中得来。这种属性本来就贮存于物之中,人的这种属性也是从物中来的。有了神圣的概念,这些物本身才会神圣不可侵犯,而这种派生出来的神圣不可侵犯性,经过漫长的弱化、调和以及引导的过程,才转移到人的手中。尊重财产,并不像我们经常听说的那样,是个人或集体人格强加给物的尊重的扩展。它的来源完全不同,存在于人格之外。如果我们想知道它是怎样得来的,就必须搞清楚物与人是怎样获得神圣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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