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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 财产权(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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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已经看到,我们不能依据所有者持有的权利范围来定义财产权。这些权利有两类:首先,是处置权(要么通过让渡,要么转换成其他形式),它是财产权更为专属的特性。不过,倘若没有处置权,也不等于说财产权是无效的。未成年的人、没有公民权的人、有法定监护人的人,其本身都没有财产的处置权,但他们依然是所有者。另一方面,尽管家庭会议具有在有限的范围内处置财产的权力,但它却从未拥有过财产权。只要存在财产权,就会在一定的限度内留有使用财产的权力。未成年的人既不能随心所欲地使用他的财产的收益,也不能使用财产本身,但是从某种意义上说,倘若这种收益能够使他长大成人,他是可以使用它的。就此而言,事实上他本人与到了年纪能够完全享用其权利的人只有程度上的差别。不过,即使对后者来说,如果他是个奢侈无度的人,也会被剥夺掉他自己的财产支配权,而不能随心所欲地使用财产。同样,即使使用财产权力的前提是财产的存在,也并非是财产特有的性质,因为在其他情况中我们也会找到这样的权力。从特殊的角度说,任何人都可以随意使用无主物(res nullius)或共有物,所有这些都属于公共财产,根本就没有所有者。

    这样,我们就更接近于财产权真正意义上的特性了,倘若我们能够给它加上一种特别的性质,就可以完善和定义这种使用的概念。使用权是所有具有相似权利的所有者所特有的权利,而符合这种权利的一个特征,就是它排斥所有与之同时存在的权利。不仅所有者可以使用,而且惟有他才能使用;有多少个使用者同时存在,就意味着有多少个所有者。每个所有者都有权让其他所有人远离自己拥有的财产。他享用属于自己的财产的方式并不重要,关键的问题是其他人不能取代他去享用这种财产。财产只能供私人使用,不能作为公用。从某种意义上说,这就是占有观念的基础。不过,我们依然没有抓住这种观念最基本的要素。确切地说,在许多根本没有所有权的地方,我们也可以发现排他性的使用;我的意思是说,在这些情况中,以某种方式确立的使用权获得了既存客体和一个或多个既存主体(或个体)的共同认可,并将其他所有人排除在外。用益权就是这些权利的典型形式。上述首要特征是财产权所固有的,其证据乃是,受益权本身就是这种权利的一个要素;一般而言,它取决于财产权分离的结果。这样,我们就切入了我们所要确定的物的领域,但仍未触及问题的核心。仍有某些事物没有进入我们的视野。既然所有权与用益权是可以共存的,那么这意味着使用权并不能构成财产权的全部。真正的或单纯的所有者与被占有物之间究竟有什么样的关系呢?这是一种道德和法律的约束关系,它为归属于个人的物赋予了地位。如果一个人死了,他的后代可以继承。一般而言,在物与人之间存在一种道德共同体,使其能够分享社会生活以及他人的社会地位。要么人为物命名,要么物为人命名。人可以提升物的地位,物和产业(如果它的起源可以为它提供特权)也可以把各种特权传递给人。限定继承的地产(或majorat)能够把特殊的权利和名号传给继承者。即使我们说将来会取消家族继承这种形式,不过这种约束关系,财产权的这种性质却不会消失;因为那时还会有另一种不同的带有世袭特点的转移形式:比方说,社会也可以继承,这样即使真正的所有者死掉了,也继续会对他所占有财产的社会地位持续产生影响。

    所以,被占有物具有两种连贯一致的要素。我们已经认识到它们与圣物之间的相似之处。圣物与圣人非常接近;这个人是神圣的,物也同样是神圣的,两者程度相同。该物之所以是神圣的,是因为它们与宗教或国家的首脑有关,而这种圣物具有更大程度的神圣性,其权利也与那些较低等级的神圣尊严有所不同。物的塔布与人的塔布是并行的。所有能够改变人的神圣地位的要素,也会影响到物的神圣地位,反之亦然。另一方面,圣物与公共用处也有截然的分野,对所有没有资格接近它的人都严令禁止。所以,被占有物似乎只是圣物的一种特殊类型。

    在两类特性鲜明的物之间也有另一种相似性,可以说明它们基本的共同点。当然,上文仅仅提到过这些相似之处的一个方面。无论神圣性栖居何处,从根本上说都带有传染性,可以传递给与之有关的一切对象。有时候,这种神圣性非常强烈,只要稍微触及它,就足以产生这样的结果;如果神圣性适中,那就需要更紧密和长时间的接触。原则上说,所有触及到神圣实体的物或人,都会像圣物或圣人一样成为神圣的。神圣实体所具有的威能(也就是使其成为神圣的东西),完全可以从大众的想象中找到,只要环境是开放的,它就能够随时传遍各地。

    实际上,圣俗之分的仪式禁忌部分来源于上述事实。仪式可以把这种威能隔离起来,贮藏起来,防止它遗失、分解和消失。所以我才会说,传染性只是隔离的另一方面,隔离是神圣事物的属性。既然这种神圣性能够通过传递本身,使其所传递的对象进入圣物的领域,那么我们就可以从总体上说,圣物本身可以把与之有关的俗物带入其中。这种奇特的现象究竟是怎样发生的,本文无需考察,迄今为止的所有解释都不令人满意。不过,有一个事实是确切无疑的;我们指的仅仅是上一讲所描述的塔布传染的例子。

    这一特征使某物变成了某一主体或个体的财产,也表现了同样的传染性。它总是想从它所栖居的对象转移到所有与其接触的一切对象中去。财产具有传染性。一旦某物像圣物那样被占有了,就会把所有与之接触的物引向自身,并占有它们。这种独特能力的存在得到了整个法律规范的确认,但法律专家却通常会发现规范中有不一致的地方:正是这些规范,决定了人们所谓的“增益权”。该观念这样表达出来的:如果其他不大重要的物增添(accedit)在某物之上,那么该物会为前者赋予其自身的法律地位。包含第一种物的所有权,以事实为基础向第二种物扩展,从而也包含了第二种物。这种物可以像其他物一样,渐次成为同一所有者的所属物。所以,果实是所有者所属物的产物,尽管两者都是独立的。基于这一原则,小动物属于其母亲的所有者;奴隶也如此。这是因为,母亲与孩子之间有一种直接的联系,而父亲则没有。同样,奴隶创造的一切都属于他所属的地产,属于拥有这一地产的主人。我们也听说过,家庭中的儿子亦归家庭首领所有。家庭首领的权利可以通过传染方式从他的儿子扩展到他儿子的产品。如果我用我自己的材料在别人的地产上盖房子,那么这座房子就会成为该地产所有者的财产。当然,他也会为我提供补偿,但所有权归他。他可以享受房子的保有权,一旦他死了,他的后代可以继承。如果沿着我的地产,河流冲积而成的土地增加了地产的价值,那么我的所有权也可以扩展到被增添的物上。这是通过接触产生的传染,其证据乃是,如果它们是分离的,如果这块土地划定了界限,从法律上和心理上都与周边环境区分开来,那么增益权就不会产生了。同样,如果我邻居的树在我的土地上蔓生出根来,就会出现共同占有的情况,我的所有权也扩展到了这些树。

    在任何情况下,比较重要的事物总是能够吸引不太重要的事物。也就是说,当两种所有权发生冲突的时候,其中具有更大力量的一方会产生更大的吸引力。这种权利不仅会按照一般的形式扩散开来,同时还会将各种相同的特征保存下来。例如,在许多社会中,被继承的地产都是不可转让的。而且,这种不可转让性也会从地产过渡到与地产具有最持久联系的对象,即牲畜或耕畜。第二种不可转让性是从第一种不可转让性中派生而来的,其证据乃是它会更早、更容易消亡掉。其实,在很多权利中,都有这种土地和建筑物不可转让的痕迹,然而我们有关农业工具不可转让的记忆,却已经消失殆尽了。

    这样,无论何处,我们都会发现圣物观念与被占有物观念之间明显的类比关系。它们具有完全相同的性质。进言之,我们已经看到,神圣性质的交流事实上常常会带来一种占有。神圣化就是一种占有方式。其实,如果“神圣化”指的不是把某些物归为神或圣人所有,如果他们不是把某些物占为己有,还会有什么含义呢?我们可以想象,荣誉和功德的某些象征,完全是供普通人用的,每个人都能得到:问题已经很明显了,这与占有形式之间只有细微的差别。不过,尽管上文的讨论可以使我们认为,这种神圣化也许是可能的,但我们依然应该说明它的实在。

    要想做到这一点,我们必须去考察目前已知的最古老的财产形式,换言之,就是土地财产。只有当农业开始形成的时候,这种财产形式才能真正得到细致的考察。直到那时,所有氏族成员才模模糊糊地感觉到他们对所占有的整个区域拥有权利。非常明确的财产权只能以氏族为核心而形成;小规模的家族群体居住在共同认可的土地上,树立界标,永远在这里生存下去。当然,这种古老的家族占有形式也渗透着深刻的神圣性,与之有关的权利和特权都是神圣的。实际上,之所以说它是神圣的,是因为它是不可转让的。因为不可转让性是圣物(res sacrae或res religiosae)的独有特性。可是,如果不是排他性使用权的一种更完全和彻底的隔绝和分离,这种不可转让性还会是什么呢?不可转让物必须始终属于同一个家族,而且这种归属不仅是当下的,也是永久的,不允许人们共同使用。家族之外的个体不仅目前不能享用它,而且永远不能享用它,永远不能跨越将它们与物分离开来的界限。我们可以从某种角度出发,看到这种转让权或转卖权与处于最高发展阶段的所有权截然不同:只有不可转让性本身才能代表财产。因为惟有这样的占有才是最完整、最明确的。在这里,物与占有物的主体(或个体)之间的约束关系最牢固,排斥社会其他部分的做法也得到了最严格的强化。

    不过,土地财产的这种神圣性是通过其特有的结构揭示出来的。尤其是在罗马人、希腊人和印度人那里,我们都会发现这样的习俗,稍后我们将讨论到这一点。不管怎样,这些习俗的分布范围都非常广。

    每一块土地或地产的周围都有一块狭长地带,与所有邻近的私人或公共的土地财产划分得非常清楚。这一地带有几英尺宽,从来没有耕作过(古朗治)。可是,该地带却是神圣的,是圣物。确切地说,这样的称呼与众神领域中的神权(divini juris)有所不同,不过按照查士丁尼的说法,从某种意义上说有可能是这样的。谁侵犯了这种神圣的周边地带,谁在这一地带上从事耕作活动,谁就亵渎了它,要为此付出代价。一旦有人被认定犯有这样的罪行,就要受到控告,他本人和他的耕畜都被当作献祭(sacer),任何人都可以把他杀掉,而不受处罚。“他会被人诅咒断子绝孙,灭绝九族;在古代人的眼里,灭族是众神最严厉的报复。”

    此外,我们也知道,在这一神圣空间中,还会定期举行仪式活动。“在人们约定的某年某月的某些天,族长会沿着这条线绕着他的土地走一圈;他把各种牺牲拿到跟前,高唱颂歌,献奉祭品”(古朗治)。沿路上,到处都有牺牲,鲜血淋漓,这些血迹就是地产不可侵犯的界线。祭祀在巨大的岩石或树干上断断续续地举行,被称为界标。还是让我们听一听弗拉克斯(Siculus Flaccus)是怎样描绘这种仪典的吧。他说:“这就是我们祖先的仪轨:首先,他们掘出一条很浅的壕沟,在边界立下界石,并罩上用花草编成的花环。然后,他们便开始献奉祭品:杀掉牺牲,让鲜血流入壕沟,并向里面抛入他们燃烧的煤炭、谷物、蛋糕、水果、一点儿酒和蜂蜜。当所有这些都在壕沟中被烧掉,剩下一丝余火的时候,他们便把岩石和木块掩埋起来”。这种神圣活动每年都周而复始地进行着。这样,界标或界石就具有了绝对意义上的神圣性质。随着时间的推移,这种神圣性质逐渐以特定的神的形式被人格化了,实体化了,成为神的标志,神的各种界标在这块土地周围到处伫立,在某种意义上被人们当成了祭坛。于是,一旦界标竖立起来,任何世俗权力都不能取代它。“必须永久保存在同样的地方。在罗马,这种神圣的本原得到了神话的表达:丘比特就曾想在卡匹托尔山上找个地方建造神庙,但它始终没有能够赶走界神。这种古代传统恰恰能够说明,财产在何种程度上是神圣的,因为不可移动的界标恰恰意味着不容侵犯的财产”。而且,上述观念和仪轨并不是罗马人所独有的,对希腊人来说,边界也是神圣的,是神圣的界石(Θεοι οροι)。在印度,我们也可以同样发现确定边界的仪典。 注50

    门和墙也是这样。“我们说墙是神圣的,因为凡是在墙上犯罪的人都要被处以死刑”(Muros sanctos dicimus quia 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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