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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财产权(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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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康德的理论可以概括如下:土地是人类的财产。如若财产不被占有,财产就不是财产。因此,倘若人类禁止占有土地,就是没有道理和自相矛盾的做法。这样做,也会否认其自身的权利。不过,只有人才能实现占有,无论是个体,还是小群体。所以,人类对土地的权利,隐含着个体占有地球表面有限部分的权利。另一方面,既然意志的决定是合法的,就有权受到尊重,最先的占有者也应受到尊重,人类意识必须认识到其中的合法性。对我的意志来说,这样做只是履行我的权利,而不侵犯他人的权利,因为根据假定,其他独立的意志不再能够占有相同的客体。我从人类,简单地说是作为一个人得到的权利,只能受到其他人同样权利的限制。倘若其他人尚未宣称对我本人占有的某物有权利,我支配此物的权利就是绝对的。所以,只要我有能力,我就有权占有一切先前还没有被占有的物。在这些限制的范围内,我的权利可以像我的权力那样无限扩展。既然我意志的命令力是从我的意志本身而来,而且这种意志不受空间的约束,那么如果我宣布我是某物的所有者,我就可以成为所有者,即使我从物理意义上尚未持有它。

    上述论证思路之所以言之凿凿,是因为我们可以从其中发现有关最先占有者权利的道德理论。康德根本没有避讳他的理论所产生的这种结果。他毫不犹豫地宣称,他的至理名言就是:“财产就是占有”,快乐的占有(beati possidentes)。然而,这种特权往往被当成一种社会的必然性、习俗或虚构,他试图从法律中找到基础。“这种权利的优先性,来源于根据‘快乐的占有’这一公设而形成的经验上的占有,它的产生并不是因为占有者(假定他是一个最诚实的人)无法肯定地证明这种占有就是合法的,而是因为每个人都有将外在于他的意志的客体据为己有的能力”。 注47 也就是说,财产概念中的要素与劳动概念中的要素截然不同,所以采纳这一理论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因为该理论本身使我们感觉到了前一种理论的片面性。实际上,毫无疑问,在任何与先在权利不矛盾的占有中,总有某种能够赋予某些权利的活动。在所有历史时期里,人类通常都会承认最先占有者的特权。通过宣布意志的作用,我们可以确认我们想要占有某一当时尚未为人所有的客体,这种做法既有道德价值,也有受到尊重的权利。

    另一方面,将所有财产都还原为这种单一要素是不可能的,尤其在试图为最先占有者的特权提供道德准则基础,而非单单是功利基础的理论中,明显是不可能的。所以,康德的推理有自相矛盾之处。倘若意志能够摆脱一切空间上的呈现而得到完满的实现,那么如果不涉及物质的层面,意志就会发现其自身中存在着冲突。它们有可能彼此消除,彼此冲突,相互发生对抗,即使它们的团体无论何地都不会瓦解。如果我将尚未归他人所有的某物占为己有,他人也同样如此,而且这种意志并未获得物质上的表达,难道这样就不会产生彼此侵犯的情况吗?人们想要占有某物的愿望,甚至比已经实际上占有它的愿望更强烈。物质上的障碍和困难常常会使他人很难及时地预先占有。所以,我们不可能为我们遇到的机会和纯粹的物质优势确认任何道德价值。事实上,在唯灵论理论中,能够为物质力提供很大空间的某些因素往往在逻辑上是很荒谬的。惟有我的权力能够触及到的范围,才能决定我可以合法占有的物的范围。“在大炮射程之内,不允许任何人闯入已经属于某一国家的海岸进行渔猎和采集琥珀等活动”。 注48 这里,我们看到,枪炮射程范围内的占有是合法的。所以,倘若我们发明出射程更远的枪炮,那么这个国家合法的领土范围将会得到事实上的扩展。

    正是因为意志活动是一种心理活动,所以个人意志的均衡状态本身也是精神上和道德上的事情。要想证明这一点,光靠以下事实还不行:用来表达这些意志的物质运动外在于其他意志,或者与其他意志不处于同样的地理位置。最根本的,是从道德的角度来说它们不能彼此消除和排斥对方。为了使这种占有成为合法的,至少对我们的现实良知来说,不仅仅要符合时间优先这一简单条件。我们无法承认个体在物质上已经占有了一切,就有权占有一切。卢梭已经证明了这一观点。卢梭也同样将财产权追溯为优先占有的权利,该权利是社会赋予的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不过,他也把占有者的权利限制在正常需求的范围内。他说:“每个人都有占有他所需要的事物的自然权利”(《社会契约论》)。所以,如果一个人占有他需求之外的财物,即使这些财物还没有被占有,他也侵犯了其他人的权利。卢梭认为“一般而言,无论哪块土地,要想为优先占有者的权利赋予权威,必须满足以下条件:首先,这块土地依然未被任何人占有;其次,一个人只能占有他生存所需的面积”。卢梭补充说,事实上,劳动和耕作是真正意义上的占有的必要条件。这并不等于说,卢梭的分析也像我们最初讨论的理论那样,认为劳动具有占有权的意涵。在卢梭那里,这种说法仅仅意味着,惟有劳动才是占有的真正象征。而且,这也仅仅是一种象征,或法律的称号。就这个问题而言,卢梭与康德的理论之间只有很细微的差别。

    另一个更重要的差别在于,卢梭认为合法占有的面积必须符合正常需求的面积。就此来说,康德的理论显然没有对最先占有者的权利做出明确的限制,而卢梭的限制却很严格。我们或许可以说,一个人有权占有至少为他生存所需的物,但这并不是说他无权占有生存所需之外的物。卢梭的主导观念,是认为存在一种由人的本性和事物本性决定的自然均衡状态;所有打破这种均衡状态的做法,都会导致人失去正常状态的结果,把人抛入不幸和痛苦之中。所以他认为,在社会中,我们可以感受到一切条件都是平等的,也就是完全平均的,每个人都不能占有超出其生存必需范围之外的物。不过,这个概念如今只剩下了历史的含义。自然均衡的假设并不是现实。社会生活所带来的巨大变化,已经把我们在动物身上看到的固定不变的均衡状态变成了瞬息万变的世界,已经用不再是维持生存所必需的需求代替了所谓的自然需求,这种满足也同样是合法的。

    无论如何,上述讨论都有助于使我们看到现象的复杂性,当然也有许多多变的因素牵涉其中,让我们尝试做一分析。要这样做,首先我们必须定义我们所说的物。从“财产权”中,我们究竟应该去理解什么呢?财产权究竟是由什么构成的?是怎样得到认识的?我们可以看到,对这一初始问题的解决,有助于使我们更便当地检验各种原因。

    我们试图去寻找的定义,必须能够表达一般意义上的财产权,也就是说,必须适用于不同时期、不同国家的特殊形式。首先,我们应该试图抓住这种权利的本质,即便人们对它持有各种各样的看法,也要找到其中的共同之处。

    财产权的观念首先带来了物的观念。这两种观念似乎具有紧密的联系:一个人只能占有物,而且所有物都会被占有。无疑,在我们目前的观念形态中,我们对以下看法始终感到很反感:所有权针对的是客体,而不是物。与此同时,我们不得不把动物也包括在物的范围内,因为动物也像无机物一样,在绝对意义上被占有着。可是,这只是晚近时期做出的限定。早在奴隶制时期,奴隶也是包含在“物权”之中,物权根本没有与财产权区分开来。主人与其奴隶之间的关系,也像主人与土地或牲畜之间的关系一样。从某种意义上说,家族的子孙也如此,至少在罗马是这样的。在其承担的公民义务之外,他就是所有权或动产的对象。在古代时期,他也可能被赎买回来。所有权收回的诉讼(rei vindicatio)仅限于构成公民所有权的物,或是说贸易(commercio)中的有形财产。在古典时期,父亲依然可以有效地把儿子当作财产来处置,直到查士丁尼时代,儿子还有可能成为盗窃(furtum)的对象。这种处置财产和盗窃的观念,必须有划归为财产权的物做保证。

    相反,有些物则不是财产权的对象。被罗马人称作res sacrae或religiosae的圣物就不能被占有。实际上,圣物既不能交换,也是绝对不能让予的,不可能成为任何物权或债权的对象,也不可能归任何人所有。当然,我们也可以说,它们是众神的财产。这一程式所产生的结果是,圣物不能构成人类财产,当然我们这里所说的是由人来执行的所有权。实际上,把圣物归为众神所有,是宣布它们不能也不可能为人所有的唯一方式。不过,这种独特的性质也并非限定于上述单一范畴。在罗马,所谓共有物(res communes)也具有这样的性质,不属于任何人,因为这些物属于所有人,其性质就排除了一切占有形式:空气、泉水、溪流和海洋等,皆如此。每个人都可以使用它们,但任何个体或群体都不能成为它们的所有者。今天,也存在所谓共有的财产,如道路、公路、街道、用来运输或驾驶木筏的河流,以及海岸等,也属于这种情况。所有这些财产形式都由国家管理,却不归国家所有。每个人都可自由使用它们,外国人也可以。负责管理它们的国家无权占有它们;国家只能履行与其有关的义务,而没有相应的财产权。

    从以上事实中我们看到,可被占有的对象的范围并不必然是由这些对象的自然构成决定的,而是由国家的法律决定的。每个社会的公意,都能够规定哪些对象可以被占有,哪些不能被占有:这也不是自然科学所确定的物理性质,而是它们的形象在公共精神中呈现出来的形式。某物昨天还不能被占有,也许今天却可以被占有,反之亦然。所以说,我们既不能确定被占有的实体的性质,也不能说它是由可以感觉得到的有形物组成的。我们没有理由说,无形物就不能被占有。从先验的角度来说,人们无法限制集体的权力,集体既可以赋予某些事物合法占有所必需的属性,也可以祛除这些属性。如果我采用了“物”的说法,那么从某种意义上说,这也是非常不确定的,我们也无法奢望去证明该物具有怎样的特殊性质。

    人们能够说出已经占有某些财物的主体或个体有相同之处。当然,通常来讲,一个人或一群人都有自己的财产。不过,起初有时候也许是一个群体,或像国家、公社或家庭这样的法律实体。此类所有权都是集体所有权。所以,不单单是一个人能够拥有自己的财产。长期以来,只有每个社会的个别成员才能行使这样的权利。不过,有资格占有财物的人的范围,却是由每个国家的法律决定的,有资格成为财产的物的范围也如此。所以,我们可以确定约束占有物与占有它的主体或个体的联系的本性,而不是去考察所有能够构成两者特性的因素。那么,这些联系是由什么构成的呢?它们有哪些与众不同的特征呢?

    乍眼看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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