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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财产权(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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乍眼看来,从相对于被占有物的占有者的角度,考察他们掌握的权力的本性,从中寻找这些特征,似乎是最自然的过程。

    从法律分析出发,这些权力长期以来可以归结为三类:财产使用权(jus utendi)、收益权(jus fruendi)和处置权(jus abutendi)。第一种权利就是使用财产的权利,如住房骑马、林中散步,等等。收益权是获得财产生成物的权利,如树木和土地结出的果实、金钱的利息和房屋的租金,等等。正如我们看到的那样,这两者之间只有表面上的不同。两者都有权力使用物,不会从物质上和法律上改变它的性质,也就是说,不会改变其物质构成或法律地位。后一种权利中也已经具有了处置权的意涵。这种权利指的是,我们转换物,甚至是破坏物的权利,既可以把它卖出去,也可以买进来,或者处置给他人,或者改变它的法律地位。可是,难道我们设定了这些各种不同的权力,就能够展现一幅财产权真实的画卷了吗?

    首先,使用物的权力根本就不能归结为这种权利的性质,因为即便没有占有物,也可以使用它。我可以使用空气、水等所有公共财产,但我并不拥有它们。同样,我可以使用公路、街道和河流等,却没有占有它们。我可以从沿路的树木上摘果子,也可以采国家森林结出的果子,却用不着把它们变成我的财产。换言之,使用权和收益权只意味着他人尚未事先占有这种物,而不等于说我已经占有了它。可是,究竟什么是我们所说的使用权呢?这是一种无限的权利吗?我们是否可以说,所有者可以随意使用它,而没有任何限制吗?在任何国家里,我们都看不到这种无限的自由,法律也没有为其提供过保证。使用权总是能够得到明确的界定和限定。这些规定涉及很多事物,比如有关收割谷物的规定,一切所有者都必须遵守。早期阶段,任何在约定的时间以前收获谷物或采摘葡萄的做法,都受到严令禁止,执行权利的方式也同时得到了规定。尽管使用权和收益权是所有者的权利,但其限制依然是很严格的。同样,尽管已婚妇女是嫁妆的所有者,也要根据这些财产的实质及其产出的情况,加以限制。

    处置权同样如此……否则……(略)。执行处置权的人也可能不是财产所有者。任何管理的权力都有处置权的含义。家庭会议(juge de paix)或法定监护人都可以转让或改换未成年人或能力缺陷者的财产;他们并不是财产的所有者;丈夫也拥有处置妻子财产的权力。通常来说,所有权决不能等同于转让权。几个世纪以来,家族的世袭财产都是不可转让的,只要通过遗赠的继承权还没有产生,家族首领转让其财产的权利就会受到限制:他不可能随心所欲地处置财产。就此而言,在绝大多数的国家里,这种权利在今天也依然受到了限制。当问题涉及养育合法子女的时候,甚至他的生前赠予也会被某些法律撤消。丈夫和妻子(即使她是所有者)不能处置或抵押嫁妆中的不动产,除非在某些情况下法律有所规定。这种不可转让的特点更多地考虑妻子的利益,一旦婚姻解除了,某些契约就会被撤消掉。一个人一旦长大成人,却依然有法定监护人,也会在此方面受到同样的限制。最引人注目的,是根据所有者的情况对一切所有权做出的严厉限制。特别是当他无法酌情处理这些权利的时候,这种现象最明显:他无法保留所有这些权利,除非他能够按照某种方式使用它们。奢侈的人不负责任地运用各种手段,肆意挥霍和糟蹋这些权利,所以要从他那里拿走管理和享用它们的权利。

    所以,我们也可以从根本没有所有权的情况中发现这种使用和享用的权力。没有所有权,这种处置的权力也有可能是完整的,也有可能通过那些不是所有者的人来执行。因此,所有这些权利的清单,并不能使我们认识到财产权的性质。其中,有些权利可能已经没有了,有些能够在其他地方找到,一切权利都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但财产权却在某种程度上没有发生变化。我们要说的,就是无论这种权利存在何处,都有一个主体或个体能够针对被占有的对象合法执行某些权力,但我们不能准确地说出这些权力究竟是由什么构成的。它们肯定存在着,但我们无法确切地说它们是什么。在这里我们也许会发现转让权,而其他地方却没有;在这里我们也许会发现能够转换物的性质的权利,其他地方却没有这种权利;这里该权利得到了全面的发展,而其他地方却相反……由此看来,我们借此不能实现定义财产权的目的。因为有些物我们可以支配,有些我们却无法占有。抵押权所针对的是可以抵押的不动产,但我们依然不是所有者;任何管理权都意味着可以对某些物进行某种控制,然而,管理却不是占有。

    清楚地说明财产中包含的各种权力并不能帮助我们定义财产。这些权力要么太明确,要么太专门,要么太一般。它们要么对某些所有权形式或某些环境来说是特定的,要么外在于所有类型的财产。不过其中有一种性质却是独特的。我们能够使用我们并未占有的物,而且这样做是合法的,但涉及财产问题时,只有所有者才能使用财产,无论他是真正的个人,还是法律实体,是个体,还是集体。使用权力的范围既可以很大,也可以是有限的,不过只有他才能执行这些权力。我能够行使财产权的物,只能为我自己所用。它不再具有公共的用处,而只能为既定的主体所用。我可能无法不受限制地享用它,但惟有我才能享用它。我所委托的法定监护人可以对我使用财产的方式加以监督和筹划,但不能取代我本人去使用财产。或者说,如果我们当中有十个人使用了该物,那么这意味着十个人都是所有者。可是,有人会反驳说,还应该考虑到用益权的情况。一切具有这种生活权益的人,事实上都享用他不曾占有的事物。不过,如果他将来不可能享用该物,那么什么因素能够使他成为该物的所有者呢?如果剥夺了他的这种最终享用权,他就会一无所有。如果人们说一个人占有地产,那么这意味着,他从特定的日期开始,具有合法资格使用这种地产。出卖地产就是出卖法律权利,只要用益权还起作用,这种权利就依然潜藏着,必定终有一天会发挥作用。这样,我们便有了两类所有者:一是现在就来享用,二是留到以后再去享用。不过,既然有这样的区别,第一种权利就必须采用这样的形式来执行,即为将来保留第二种权利。所以,他不能改变地产的性质,后者恰恰是这种权利的基础。今天,有人说收益权是与财产权相互分离的结果;其实,更准确地说,它是随着时间的推移这种权利逐渐分离的结果。

    我们也绝对不能忽视一件事,享用本身并不是财产独有的特征。一定还会有排他性的占有。其他所有人都不能享用这一对象。本质而言,财产权是一种剥夺该物公共用处的权利。所有者是否使用它,这个问题并不重要。然而,它的法律基础就是防止其他人使用它,甚至接近它。我们最好用否定性的方法来定义财产权,而不是赋予一种肯定性的内涵,应该采用排除法,而不是列举它涉及的各种权利。

    不过,还必须有一种保留。在某些情况下,有一种特殊的实体可以使用个体占有物,即国家所代表的集体。事实上,国家可以通过征用的办法,迫使个体拿出他所占有的物进行处置,甚至会以公益为基础,通过征收手段迫使他完全放弃财产,规模较小的国家机构,即公社也享有同样的权利。所以,只有相对于个体或私人群体,排他权才能成为我们所说的财产权的独特性质。因而,我们应该做一总结:财产权是既定个体排除其他个体或集体使用既存物的权利。唯一的例外是国家和规模较小的国家机构也拥有使用权,不过这种使用除非出于特殊的情况得到法律允许,才可以实施。

    有了这个定义,我们就可以发现所有权是怎样确立起来的了。

    实际上,被占有的物是一种不同于公共财产的物。这一特征也适于所有宗教的和神圣的物。无论什么时候,只要我们在这个世界上举行宗教仪式,用来区分神圣实体的特征,就是它们不属于大众流通的范围;它们是独立的,被分割开来的。普通人不能享用它们,甚至不能触摸它们。只有那些与这种圣物有亲缘关系的人,才能接近它们。换言之,这些人也像圣物那样,是神圣的人:牧师、伟人、君主,尤其后者,具有宗教性质。

    正是这些禁忌,构成了所谓塔布(taboo)的基础,塔布是波利尼西亚人共有的制度。塔布能够把某些神圣化的事物分离出来,使其从属于神圣领域。通过这种隔离方式,占有塔布的对象,都会被当作亵渎行为受到禁止,甚至碰一碰它也不行。能够接近塔布的人只能是塔布本身,或者是具有同等程度的对象。结果,作为塔布的物对有些人来说是禁止的,而有些人则可以随意使用。对普通人来说,牧师或酋长居住的地方就是塔布,公众不能使用,不过这种区别也充分构成了所有者财产的权利。尽管塔布制度在波利尼西亚特别发达,随处可见,但在其他地区也颇为盛行。波利尼西亚人的塔布与罗马人的神灵只有程度上的差别。我们看到,这个概念与所有权之间的联系有多么紧密。被占有物如同圣物一样,其周围都是真空。除了那些有资格占有和使用它们的人,其他人都不得不敬而远之。我们所有人都不能使用它们,拥有它们,除非能够满足某些条件:在有塔布存在的情况中,这些条件都具有宗教的意涵,其他情况也极其类似,它们具有同样的性质。所以,我们完全有理由认为,财产的起源是以某些宗教信仰的本性为基础的。既然效果相同,那么它们就该有相似的原因。

    在有些情况中,我们可以直接看到塔布或圣物观念与所有权观念的亲和性。正是前者的出现,才产生了后者。在塔希提,国王、君主和伟人都是神圣的存在。从根本上说,这些神圣的性质是传染性的:可以与持续接触它的人进行沟通。所以,如果酋长不通过某些活动,以与其自身相同的程度或相同的方式变成塔布,就不可能与物发生联系。结果,塔布变成了他事实上的财产。塔希提也有这样的情况,此类人只有骑在人们的肩膀上才能出门;否则,他就会把土地当作塔布,并占用土地,只要他的脚接触到土地。这两种概念之间的联系非常频繁,是相辅相成的。宣布某物是塔布,与占有该物没有什么区别。当人们在火奴鲁鲁(Honolulu)附近发现钻石矿的时候,女王就为了将其划为己有,宣布它是塔布。如果外国人占有了一块土地,也会宣布为塔布,这样做可以防止土著人的入侵。在收获或渔猎季节,河流和田地也会被宣布为塔布,用来保护收成。在狩猎季节,森林也是塔布。“甚至普通人也会通过这种方式保护他们的财产。他们为这些财产赋予一种神圣的性质,或者使其如此”。 注49 所以,塔布最终变成了占有的标志。这里,我们可以看到塔布与财产之间确切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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