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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公民道德(续):国家的形式——民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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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上一讲中,我们看到,我们完全不可能根据实行统治的人数来定义民主制以及其他国家形式。除了最低级的、规模很小的部落,根本就没有所有人共同直接实行统治的社会:统治权总是掌握在少数人的手中,无论这些人是天生的,还是通过选举确定的;统治的范围也可大可小,要根据情况来定,但它从来都是由个体组成的小圈子构成的。就此而言,各种政治形式之间只有细微的差别。统治功能总是由某个组织来执行,后者既得到了明确的界定,也受到了明确的限定。不过,要想鉴别它们的不同,要根据社会的状况,即政府机构与民族其他部分之间的沟通形式。有时候,这种联系会间隔很长时期,或者是不规律的;政府让自己隐藏起来,处于休歇状态;另一些时候,政府只通过适当的方式与社会接触,无法涉及社会的所有部分。政府并非始终能够意识到社会,社会也不能持续意识到政府。于是,我们就会提出问题,在这种环境中的政府活动究竟有什么用处呢?大部分用处都是针对外部世界而言的。政府很少参与内部生活,因为其本身的生活就属于另类:政府首先是外在联系的中介,如获取领土和对外交往等。相反,在其他社会中,国家与社会其余部分之间的沟通很多,既有规律,也有组织。公民始终与国家的所作所为有关,国家也会在特定的时期里,不断了解到社会深层正在发生什么事情。国家可以通过行政渠道或选民的呼声得知最远的或最模糊的社会阶层中正在发生什么事情,反过来也可以把政治圈中正在发生的事件传递给公民。这样,公民隔着一定的距离也可以参与正在进行的某些讨论;他们很清楚国家采取的行动,他们的判断和深思熟虑的结果也会通过某种渠道反馈给国家。实际上,这就是民主的主旨。民主并不取决于支配国家的人有多少;民主的本质及其特征,是人们与整个社会的沟通方式。当然,就此而言,虽说各种类型的政治形式之间只有程度上的差别,但这种差别却是深刻的;而且,我们只能通过制度存在与否,从外部认识这些差别,从而保证这种紧密的沟通,而后者恰恰是民主形式的一个特征。

    不过,上述特点虽然是首要的特点,却不是唯一的特点,还有另一种特点与其紧密相关。政府意识越是局限于机构的有限范围内,这种意识所能影响到的对象就越少。它与社会各个区域形成联系的纽带越少,它的范围就越小。这是很自然的事情,因为我们从它究竟从哪里获得生活资料的,就可以看到它与民族其他部分之间的联系既很遥远,又是时断时续的。政府机构只能略微地意识到社会器官内部正在发生的情况,由于环境的作用,整个集体生活几乎还依然保留着模糊不清、混乱不明和无意识的状态。集体生活依然完全是由各种不成文的传统、成见以及依稀难辨的情感组成的,根本没有什么机构能够阐明它们。我们比较一下就行了,17世纪的政府所能审议的事物少得可怜,而今天的政府却可以处理无数问题。其中的差别非常之大。以前,公共活动几乎只关心对外事务。整个法律可以无意识地自动发挥作用,只是属于习俗的问题。无论哪种情况,宗教、教育、健康和经济生活更是如此。而地区和地方利益却受到了抛弃和忽视。今天,像我们这样的国家里(考虑到程度上的差别,欧洲大多数国家也逐渐出现了这种情况),所有司法行政机构、教育以及人们的经济生活都已经成为有意识的了。每天都有针对这些问题的讨论,并引发了各种不同的反应。甚至该领域之外的人,也会感受到这种差别。我们的行动已经摆脱了那些散乱的、模糊的、无法认识的东西。倘若人们认识不到或很难认识到这种模糊难辨的特征,也就不可能改变它。如果我们想使各种观念和情感发生变化,首先就必须尽可能清晰地认识它们,把握它们,掌握它们的性质。所以说,个人越能够意识到自身,越有能力做出反应,他就越容易接受变化。相反,未开化的心灵始终会按部就班、循规蹈矩,不会产生任何观念。同样,当集体观念和情感还处于模糊或无意识的状态时,当它们还零星地散落于社会各处时,就会拒绝变化。因为它们脱离了意识,所以它们脱离任何行动:因为它们隐藏着,所以人们无法把握它们。政府根本对它们无法产生影响。进一步说,如果有人认为我们所谓的绝对政府是全知全能的,那么这种想法就是错误的,不过是一种肤浅的观念所带来的幻象罢了。实际上,只有对个体来说,政府才是全知全能的,这也是我们称之为“绝对”的意思;惟有在这个意义上,上述说法才是对的。不过,如果政府背离了社会条件(état),背离了社会结构,就会相对显得羸弱不堪。很显然,路易十六能够随心所欲地利用《王印文书》(lettres de cachet )对付任何人,但他却无权修改既有的法律和条例,既定的习俗和人们普遍接受的信仰。究竟什么能够促使他对抗教会及其各种特权呢?这些特权完全可以使教会组织公然对抗政府的所有活动。直到旧制度末期,城镇和行会的特权还依然排斥着试图改变它们的所有努力。我们也知道,那个时代的法律发展有多么缓慢啊!我们只要比较一下今天各个社会活动领域急剧发生的重大变化就足够了。每一天,都有某种新法律被编入法律汇编中,而另一种法律被剔除掉;每一天,宗教或政府组织以及教育机构等都在发生某些变化。这是因为,上述所有依稀难辨的事物都在这种清晰的社会意识的区域浮出水面,这种意识就是治理意识。结果,这些意识也成为可变的了。观念和情感越明确,就越会彻底地受到反思支配,反思也越容易把握它们。也就是说,它们可以得到自由的批评和争论,而且这些讨论也不可避免会使它们丧失原来的抵抗力,使它们越来越容易接受变化,甚至直接改变它们。此外,我们也可以在治理意识领域持续扩展,在这种更大程度的可塑性中,看到民主的另一个与众不同的特征。正因为更多的事物可以纳入到集体讨论之中,所以才会有更多的事物得以实现。相反,传统主义则是其他政治形式的特征。这种情况在假民主中表现得非常明显,我们从低级社会中就能够找到例子,这些社会根本没有能力抛弃掉传统和习俗。

    总而言之,如果我们想要给民主下一个非常确切的定义,就必须首先丢掉那些迷惑我们双眼的大量的现行观念。我们的定义绝对不能以实行统治的人数为标准,甚至是更重要的是,不能以他们的官衔为标准。我们也不能认为,所谓民主必然是一种国家权力非常薄弱的社会。国家也可以在具有民主性质的同时,具有强大的组织。民主的真正性质包括两个方面:(1)政府意识的范围非常大;(2)政府意识与众多个人意识存在非常密切的沟通。之所以会发生混淆的情况,我们也可以从某种程度上进行理解,在某些政府权威很弱、很有限的社会里,连接政府与社会其余部分的沟通必须是非常紧密的,因为政府很难与这些部分相区别。既然在人民群众之外,政府没有立足之地,那么它必须与群众进行沟通。在规模很小的原始部落中,政治领袖只是代表,而且经常是暂时性的,根本没有什么明确的职能。他们的生活与每个人都一样,他们带有决议性质的讨论,也必须经过整个集体的核准。他们不能形成一种独立的和明确的机构。这里,我们找不到任何与上述第二种特征相似的地方————我指的是从政府意识范围,即比较清晰的集体观念领域中形成的灵活性特征。这样,这些社会就成了传统积习的牺牲品。因为上述第二种特征也许比第一种特征更为明显。如果我们能够精确地运用第一个标准,如果我们懂得辨识由于国家尚未从社会中分离出来,尚未形成独立组织而产生的混乱局面,不将其当成是已经得到明确界定的国家与其统治的社会之间的沟通,那么在任何情况下,第一种标准都会带来非常有用的效果。

    由此看来,民主政体似乎是这样一种政治体系,社会可以在其最纯粹的形式中获得对自己的意识。思考、反思和批判精神越是能够在公共事务中发挥重要的作用,国家就越民主。倘若我们缺乏这种调查研究的意识,各种混乱的习俗、模糊的情感和成见便会成为一切的主宰,国家就越不民主。这意味着,民主既不是我们这个世纪的一项发明,也不是一种复兴。它不过是社会发展的程度越来越深的一种形式。假若我们没有靠某些通用的标识来澄清我们的思考,我们会认为17世纪的社会比16世纪要民主得多,乃至比一切具有封建基础的社会都要民主。在封建制度中,社会生活是支离破碎的,意识既模糊不清,也很匮乏,都处于最糟糕的水平。所以说,这就是今天大规模社会的成功之处,即把它们限定在适当的范围以内。君主政体则通过将集体力极大程度集中起来,让自己的根基遍及各个角落,更有力地渗透在社会大众之中,为未来的民主政体做准备,与以往的体系相比,君主政体本身已经是一种民主的政府形式了。国家首脑拥有君主的名义,这个事实并不重要;关键在于君主与整个国家之间所维持的关系。随着时间的推移,国家本身有责任使社会观念变得清晰可辨。这并不仅仅是因为在过去的四五十年里,民主的大潮才涌现出来;在历史形成之初,这样的潮流就已经涌动了。

    在这个过程中,我们很容易理解其中的决定性因素。社会的范围越大、越复杂,在执行事务中就越需要反思。在一切精密机制的运作过程中,盲目的惯例和一成不变的传统都没有用武之地。社会环境越复杂,就越容易变动。社会结构也必然会发生同样程度的变化,而且要想实现这样的变化,社会就必须认识自己,有能力进行反思。倘若事物按部就班地生成,光靠习惯就足够了;不过,倘若环境持续发生变化,那么反过来习惯就不能形成绝对的控制了。单靠反思,就有可能发现新的、卓有成效的实践,因为只有通过反思,我们才能预测未来。所以说,各种审议机构才会被当作一种制度获得广泛的接受。社会以此为手段,可以为自身提供深思熟虑,这些机构进而会变成持续不断的变化工具,而这些变化正是今天集体生存所必需的条件。社会机构若要生存,就必须有所变化。如果它们适时地、迅速地产生了变化,社会的反思能力就必须符合不断变化的环境,并能够组织起手段来让自己适应这些变化。所以,民主的进步不可避免要取决于社会环境的状态,同样也需要我们内在道德概念的促动。实际上,如同我们上文定义的那样,民主政体是一种最符合我们目前个人观念的政治体系。我们为个人人格赋予的价值,使我们不愿将其用作这样一种机制:即通过社会权威从外部来运作它。人格本身只能达到这样的程度,它在其中可以成为一个能够自行产生作用的社会实体。当然,从某种意义上说,人格也可以从外界获得一切,无论是它的道德能量,还是物质能量。就像我们只有通过宇宙环境提供给养才可以维持我们的物质生活一样,我们也只能通过我们在社会环境中能够获得的观念和情感来维持我们的精神生活。无中不能生有,将一切交给自己的个人根本不可能使自身超越自己的水平。对他来说,能够使他超越自身,摆脱动物本性的可能性,就是能够在他的身上产生回响,并渗透其中的集体生活;正是这些外来的要素,才使他获得了一种截然不同的性质。不过,人类可以通过两个途径得到外部力量的帮助。他或者被动地、无意识地、不知其所以然地接受这些帮助;在这种情况下,他仅仅是一个物。他或者很清楚它们究竟是些什么,或者很清楚他服从它们或接受它们的理由;在这种情况下,他不是被动的,他能够有意识地行动,知道自己要做什么。然而,这个意义上的行动也只能是一种被动状态,我们完全了解和理解该状态的存在理由。个体能够享有的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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