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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公民道德(续):国家的形式——民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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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国家所采取的特殊形式,国家与公民的义务也有相应的不同。这些形式在我们已知的贵族政体、民主政体或君主政体中也不一样。所以,关键的问题,是要了解这些不同形式所代表的是什么,以及欧洲社会中相当普遍的形式究竟有什么样的起源和基础。只有有了这些条件,我们才能理解我们目前公民义务的起源和基础。

    自亚里士多德的时代起,国家就已经根据参与统治的人数来划分了。孟德斯鸠说:“当整个民族掌握统治权力的时候,就叫作民主政体。当主权被掌握在一部分人的手中时,则叫作贵族政体”。 注32 君主制政府则由单个人进行统治。不过,对孟德斯鸠来说,只有一种真正意义上的君主政体,即国王依据确定和建立了的法律进行统治。另一方面,“倘若没有法律和法规,单个人借助他的意志和任性驾御一切”, 注33 那么这个君主政体就应该叫作专制政体。这样,在是否有一部宪法的问题以外,孟德斯鸠根据参与统治的人数,对国家的形式做出了定义。

    当然,他后来在自己的书中检验每一类政府的主导情感,如荣誉、勇气或恐惧时,说明了他在这些不同类型的国家中所看到的质的差别。不过,对他来说,这些质的差别,只是我们刚才提到的纯粹量的差别所造成的结果,这样,他便从量中推导出了质。这种情感的性质作为一种集体活动的驱动力,是由参与统治的人数决定的,所以也是组织的全部细节。

    不过,这种确定不同政治形式的方法,不免流于肤浅。首先,我们从“参与统治的人数”中究竟能够了解到什么呢?这种不同形式的政府机构既然能够决定国家的形式,它究竟何始何终呢?这是否指的是所有被委派执行一般国家事务的人所组成的集合呢?然而,所有这些权力从来,或者几乎从来也没有集中于单个人的手中。即便统治者是绝对意义上的,他周围也有军师和大臣,他们分享着按规则来统治的功能。由此看来,君主政体和贵族政体只有程度上的差别。一个统治者的周围总有一些与他自己一样有权,甚至比他还要有权的官员和显贵。我们是否应该按照我们的目的,仅仅考察政府机构的最高级别,即最高权力所集中的那个级别呢?借用政治理论原来的说法,我指的是那些与主权有关的权力。我们不应是只留意国家首脑吗?在这种情况里,我们必须做三种区分:单一首脑国家、议会制国家、所有人都能参政的国家。考虑到这一因素,17世纪的法国,以及像我们今天中央集权的法兰西共和国或美利坚合众国,都可以归于同一类目之下,都同样可以界定为君主政体。在所有这些情况中,都是单个人位于带有各种机构的君主政体的顶端,惟有这个人的头衔才会根据不同的社会而变化。

    另一方面,我们又该如何理解“统治”的说法呢?实际上,统治指的是对公共事务的过程进行积极的控制。从这个角度出发,民主政体与贵族政体并没有什么区别。其实,通常只有大多数人的意志才能构成法律,它们丝毫不受少数人观念的影响。大多数人同种姓制一样,都是压制性的。甚至也经常会发生这样的情况,在政府机构中,少数人根本得不到表达。但我们不要忘了,无论如何,妇女、儿童和老人所有这些出于某种原因不能投票的人,都会被排除在选举名单之外。结果,这张名单实际上只能由国家中的少数人组成。既然这些被选举出来的人只代表这些选民中的多数,那么他们其实所代表的就只是少数中的少数了。在法国,1893年有3800万人口,但选举人只有1000万;在1000万人中,只有700万人行使了他们的选举权,而由这700万人选举出来的代表,只能代表459.2万个选民。在整个选区中,有593万选举人没有被代表,也就是说,其数量已经超出了那些投票选举代表的选举人。所以,倘若我们仅仅局限于数字上的讨论,便不得不认为根本就没有什么民主政体。我们最多可以说————这也表明了与贵族政体的不同之处————在贵族政体的体系中,占有统治地位的少数是一劳永逸地确立的,而在民主政体中,今天执政的少数人明天可能就被打败,由另一帮人替代。所以,两者之间的区别并不大。

    除了用这种带有辩证色彩的方法来处理问题,有一个历史事实也可以说明,这些通常意义上的定义是非常不恰当的。

    实际上,这些定义只能为我们提供近似的国家类型,也就是说,这些类型表现为国家演化过程中截然相反的极端现象。其实,我们所说的民主政体,指的是所有人都能参与指导公共生活的那些社会,确切地说,这个词适于我们已知的最低级的政治社会形式。这样的描述适用于英国人称之为部落的结构。部落是由某些氏族组成的。每个氏族都由群体本身来统治;如果氏族有一个首领,他的权力并不大,而且联盟本身是由代表会议来统治的。从某种意义上说,这种体系与我们的体系没有什么区别。这样的相似性更加证实了这一点:民主政体本质上是一种古老的社会形态,如果我们试图在今天的社会中建立这种体制,就会使文明返回到其原始的起点上,使历史进程发生逆转。正是这样的思路有时用来在社会主义计划和古代世界的共产主义之间作对比,以证明社会主义主张的徒劳无益。我们必须认识到,如果这种前提是正确的,换言之,如果这里的两种社会结构形式被认为是相同的,实际上是一致的,那么从中得出的结论就应该是合理的。当然,同样的批评也适用于其他的政府形式,至少就上述定义而言是这样的。君主政体的古老程度并不亚于民主政体。氏族和部落联盟也通常是由绝对统治者来掌握。从时间上说,雅典和罗马的君主政体都比共和政体形成得早。所有这些模棱两可之处,都可以证明,国家的不同形式应当用其他方式来定义。

    要想找到合适的定义,我们就应该回顾一下我们曾经说过的国家的一般性质。我们说,国家是社会思考的器官。这并不意味着所有社会思想均来源于国家。其实,这里有两种类型。第一类来源于社会的集体大众,并散布于大众之中;由各种情感、理想和信仰组成,社会采用集体的方式创造了它们,并随时间的推移,渗透在每个人的意识中。第二种来源于国家或政府这种专门的机构。两者之间的联系非常密切。随处蔓布的遍及社会各处,可以影响到国家做出的决定,反过来说,这些国家做出的决定,议院阐发的观点和发表的演讲,以及内阁制定的措施,都会在整个社会中产生反响,改变已经广泛传播的观念。既然这样的作用和反作用都是现实,就会带来两种不同形式的集体精神生活。一种是分散的,另一种是集中的,有自己的结构。正因为第一种是分散的,所以处于潜意识的半知半觉之中。我们无法确切地理解所有这些集体的前概念,我们从儿童时代起就深陷其中了,所有这些公意流随处出现,并以这种或那种方式支配着我们。在所有这样的活动中,并没有深思熟虑的思想。针对整个生活的形式,总会产生某种自发的、自动的,未经考虑的想法。相反,思考和反思,却是所有政府机构的特征。政府机构确实是一种反思的机构:尽管它依然处于初级阶段,却拥有持续发展的未来。所有这些机构都是有组织的,而且将越来越有组织,以防止那些未经思考而形成的变化。各种会议中的辩论,也非常类似于个体思考的过程,有明确的目的,其内心也非常清楚,从而使它们意识到以这样或那样的方式支配它们的动机,知道它们的所作所为。任何把矛头指向作为制度的审议会议的做法,都是幼稚的。这些制度不过是集体杜绝那些草率的、自发的或盲目的行动的一个工具。所以,散落于社会的精神生活与专门由政府机构负责集中和制定的生活之间有所不同,就像分散的个体精神生活与其明确的意识之间有相对之处一样。对我们每个人来说,每时每刻都有一大堆的观念、倾向和习惯对我们产生影响,很难使我们看清楚如何发生作用,为何如此。在我们看来,我们很难感觉到它们,也无法认清它们的真正差别是什么。它们属于潜意识领域。不过,它们却可以影响我们的行为,甚至有些个体只靠这些动机去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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