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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公民道德(续):国家的形式——民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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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机去行动。可是,在我们的反思中,还有更多的内容。自我,就是它所代表的有意识的人格,不允许自身随波逐流,即使这些模糊不清的暗流是在我们存在的深处形成的。我们抵抗着这些暗流;我们希望充分认识事实,再诉诸行动,所以我们必须进行反思和思考。我们意识的核心,存在一种我们应该全神贯注的内在领域。我们更清楚地意识到那里将会发生什么事情,至少在最基本的领域里会发生什么事情是这样。这种处于核心地位的、相对比较清晰的意识,对立于构成我们心灵基础的那些不可名状、无法区分的表现,就像四处分散的社会集体意识也对立于存在于政府之中的意识一样。一旦我们把握了这种意识的特殊性质,了解到它不仅仅是模糊不明的集体意识的一种反映,就很容易辨别各种国家形式之间的差别了。

    这样一来,我们就会感到,这种政府意识可能会集中于各种具有有限范围的机构,也可能遍布于整个社会。只要政府机构小心翼翼地盯防众人耳目,人们就无法察觉政府中所发生的一切。密密匝匝的社会大众,承受着行动的影响,却不能甚至从远距离参与讨论,也不能知觉那些用自己颁布的法令来治理的人们的决定动机。结果,我们所说的政府意识,依旧严格地局限于这些特定的领域里,无法继续扩展。不过,有时候这些能够把特殊环境从社会其余部分中分离出来的密不透风的屏蔽,也不是无法穿透的。在这种环境中产生的大量活动,常常会暴露在光天化日之下,其中的各种争执也会暴露在众目睽睽之中。这样,每个人都能够认识到出现的问题,周遭的处境,至少是形成决策的显而易见的原因。就此而言,政府机构形成的各种观念、情感和决策,就无法被掩盖了;只要整个精神生活获得了解脱,就会在整个国家产生连锁反应。于是,所有人都能够分享到这种自成一类的意识,向自身提出政府扪心自问的各种问题;所有人都会思考这些问题,或者说有能力进行思考。这样一来,通过上述方式产生的各种分散的反应,很自然会反过来作用于它们源发其中的政府思考。从此时起,人们开始像国家一样对自己提出同样的问题,国家在解决这些问题的时候,也不再会忽视人民的所思所想了。国家必须得考虑人民的想法。也只有这样,才会产生磋商的需要,不管这样的需要是常规的还是周期性的。之所以如此,并不是因为这种磋商的习俗一经确立,政府生活才会更频繁地与所有公民沟通;而是因为这样的沟通原来就已经确立起来了,磋商才会越来越成为必不可少的。形成这种沟通的原因,是国家已经逐渐摈弃了它长期以来的形象;也就是说,国家已经不再是一种神秘的存在,以至于普通人不敢抬头看一眼,甚至常常将其作为一种宗教象征展现给自身。国家代表俨然是一种神秘性的标志,这样一来,它就与普通大众分隔开了。不过,随着上述观念的发展,国家逐渐失去了这种在自身之内孤立的超验性。国家与人民越来越近,人民也开始接受它。所以,各种沟通也在某种程度上越来越亲近,上文所描述的这种流通也建立起来了。政府权力不再收回于自身,而是逐渐渗透于社会的深层,于是便有了新一轮的筹划,国家也重新回到了它的起点。在这种所谓的政治环境中发生的一切,每个人都能够观察得到,也能够进行审察,而这种观察和审察的结果,以及他们激发出来的反思的结果,又可以反作用于政府环境。由此,我们便看到了人们通常所说的民主政体的一个明显特征。

    不过,我们不能说民主是一种社会治理自身的政治形式,在这种形式中,政府遍布于整个民族的环境。这样的定义有自相矛盾之处。这似乎等于说民主是一种没有国家的社会。实际上,倘若国家不是与其他社会部分有所区别的一个机构,那么国家什么都不是。如果说到处都有国家,也意味着哪里都没有国家。只有通过把由个体组成的某些群体从集体大众中分离出来,这样的集中化过程才能形成国家。在这样的群体中,社会思想服从于一种专门的精细化,达到非常明确的程度。如果社会思想分散零乱,没有这样的集中,那么它就会显得极其模糊,政治社会也缺少明确的特征。所以,这种特殊机构与其他社会机构之间的沟通要么是亲近的,要么是疏远的,要么是连续的,要么是间断的。当然,就此而言,这不过是程度上的差别。任何具有这种绝对权力的国家,其统治都不会切断与其臣民大众的所有联系。而且,程度上的差别是有意义的,它可以从外部决定能够产生上述联系的某些制度是否存在,或从性质上依据这些制度究竟是否发达而发生变化。正是这些制度,才能使人民服从治理(国家会议————旨在使公民履行其义务的国会、公报和教育,等等),使人民的反思结果(为选举权或选举机制设立的机构)与政府机构产生直接的或间接的沟通。但是,我们必须不惜一切代价摈除这样一种观念:通过彻底消除国家,为批评敞开大门。在这个意义上,民主政体恰恰是我们所看到的社会依然处于襁褓之中的一种形式。倘若每个人都可以实施统治,这意味着政府事实上根本就不存在。分散的、模糊的、朦胧的集体情感遍布于民众之中。没有任何用来支配人民生活的清清楚楚的思想。这样的社会,就像只按照惯例或先入之见而行动的个体一样。也就是说,这些社会不能作为进步中的一个明确阶段被提出来:相反,它们是一个起点。如果我们同意把政治社会称之为民主政体,那么倘若没有明确的形式,这种称呼就必然不适用于部落,部落远远不能称作国家和政治社会。尽管两者有明显的相似之处,但也有很大的区别。的确,就整个社会参与公共生活而言,两者具有相似之处,但参与的方式却是不同的。之所以有这样的不同,是因为一者有国家,一者没有国家。

    不过,上述首要的特征依然很不充分。还有一种特征,与之有紧密的联系。在范围狭窄的社会里,政府意识也同样局限于自身领域中的几个有限的目标。公共意识的这个部分,很明显完全封闭在个体组成的小群体里,其本身的范围也很窄。各种习俗、传统和规范无须国家本身有所意识,就会自动产生作用,所以它们超出了国家的作用范围。在诸如17世纪君主政体这样的社会中,政府能够审议有些分量的事情非常少。宗教的全部问题都处于政府的职能范围之外,与宗教相伴的各种集体成见和偏见也如此:倘若国家意欲破坏它们,政府的绝对权力就会迅速瓦解。然而,今天的情况恰好相反,我们认为公共组织中没有什么东西能够处于国家的管辖范围之外。原则上讲,我们可以规定所有事物都永远处于可质疑的状态,所有事物都应该得到检验,只要我们必须做出决定,就不再会维系于过去。今天,国家的作用范围确实比其他时代都要大,因为明确意识的领域已经扩大了。所有先天就有的模糊凌乱的情感,许许多多后天养成的习惯,都会拒绝变化,只因为它们模糊难辨。看不到的东西当然很难被改变。所有这些心态变幻无常,悄悄地流逝掉,根本无法把握,只因为它们都是潜藏着的东西。相反,光明越是穿透社会生活的深处,变化就易于发生。所以说,那些能够意识到自身的开化心智,往往要比那些蒙昧的心智更容易产生更深刻的变化。这就有了民主社会的另一个特征,即更为灵活多变,这一优点,归功于其治理意识,并在不断扩展的过程中,获得越来越多的对象。同样道理,在那些最初就没有形成组织,或者说是假民主的社会里,反抗势力会更明确地得到确认。这些社会完全受到传统的控制。瑞士以及斯堪的那维亚等国家,就是这种反抗势力的最好代表。

    总之,严格地说,各种政府形式之间并没有根本的区别;不过,所有形式都是两种对立图式之间的中间阶段。极端的情况是,治理意识尽可能脱离于社会的其他部分,只具有非常狭小的范围。

    也许,我们的难题是如何区分贵族政体和民主政体这两类社会。治理意识与社会其他部分之间的沟通越紧密,就越会扩展开来,越会把更多事物纳入其中,这样的社会也就越具有民主的特点。倘若这种意识扩展到了最大限度,我们便最容易看到民主的概念,这一过程也会对沟通产生决定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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