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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公民道德(续):国家与个人——爱国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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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在我们来看看不带有任何神秘目的的国家,是怎样扩展它的功能的。实际上,如果我们假定,个人的权利并非与生俱来;这些权利并非像国家认可和颁布给它们的时候有着正当理由那样,明确地铭刻在事物的本性上;相反,个人必须从否定这些权利的对抗力中赢得这些权利;只有国家才有资格起到这一作用,那么国家就不会像功利主义或康德式的个人主义所说的那样,只是具有最高裁判的功能,或是全面禁止性正义的行政者。而且国家也必须得为它所提供的均衡机制调动同样的能量。它甚至必须渗透进家庭、贸易和职业团体、教会以及局部区域等所有次级群体……如上所述,这些次级群体同化了其所有成员的人格。为了防止产生这种合并的结果,并将这一个体解放出来,国家必须这样做,从而使这些局部社会不能唯我独尊,并确立一种凌驾于次级群体自身权利之上的权利。所以,国家必须介入它们的生活,必须对这些群体的运作方式实施监督和审查,若要做到这一点,就必须让自身的基础遍布四面八方。基于此,国家决不能仅仅被当成法庭,它必须呈现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并让人们感受得到。无论这些特殊的集体力居于何处,国家的权力都必须削弱它们:如果他们唯我独尊,为所欲为,就会将个人完全置于它们的绝对控制之下。如今社会的规模已经变得越来越大,也越来越复杂了:构成它们的圈子越来越多样,并有多重的代理,它们已经具有的价值也应被考虑在内。所以,如果国家要实现它的功能,就必须得到同等程度的扩展和演化。

    如果我们更好地了解国家通过战胜集体特殊主义的抵抗力,逐步加以保护的这些个人权利要素,也就很容易理解国家这种整体扩展势力的必要性了。也许我们(与斯宾塞和康德,这里我们只援引这个学派的领袖人物)会认为,上述权利来源于个人的本性,只能表达个人成为自身的必要条件。所以,我们注定会认为,这些权利一蹴而就地得到了确定和决定,就像它们所表达和发源其中的个人本性一样。任何人都有某种心理和道德的构成;他的权利取决于这种构成,甚至似乎隐约地写入其中。我们也许可以为它们绘出一张一览无余的清单,没有任何遗漏,借助精确的方法,这份清单也许可以如其本来的样子那样清楚明了,成为一幅完整的画卷。如果个人权利能够确保个人生活随心所欲地运作,那么它只需确定生活的内容,推导出那些必须承认的个人权利。例如,根据斯宾塞的说法,人类生活的前提是生命能量和外部能量之间的持续平衡状态;这意味着,恢复能量的过程必须与能量的消耗,或者能量的磨损和废弃相平衡。所以,我们每个人都应该通过交换接受对自身劳动的补偿,并使自己恢复劳动所耗费的能量。如果人们能够自由地达成和遵守契约,就可以实现这一点,因为个人决不会同意用自己生产或制造出来的产品换回价值相对较少的东西。康德指出,人是一种道德存在。他的权利来自他与生俱来的道德本性,并由此受到决定。这种道德本性使他不可侵犯;任何违背于此的做法都是对这一权利的侵犯。所以,才会有人坚信所谓的自然权利(或者是个人权利来源于个人本性的理论),并将其表现为一种普遍权利;也就是说,它作为一种法则,是一蹴而就的,对任何时期和任何国家都有效。他们试图为这一权利赋予这种消极特征,从而使其看起来更容易得到确定。

    然而,上述理论所依赖的前提过于简单化了。个人权利的基础并非是个人是其所是的观念,而是社会实践、看待和估计这种权利的方式。问题的关键,并不在于个人是什么,而在于他有多少价值,他应该是什么样子。他究竟有多少权利,有哪些权利,并不在于他是以特定方式构成的;而在于社会赋予他哪一种重要性,赋予与其有关的事物多少价值。如果所有影响到个人的事物都能影响到社会,那么社会就会抗拒所有可能贬损个人的事物。这样做,不仅会避免个人受到最轻微的侵犯,更重要的是,社会必须全力以赴提高个人的地位,促进个人的发展。相反,如果个人仅仅处于一种无足轻重的地位,社会就会对个人所遭受的严重暴行置之不理,并容忍它们。根据目前的观念,严重的侵犯也似乎是可原谅的,或者相反,社会倒不大鼓励自由自在、无拘无束的表达。那些坚信自然权利的人认为,他们最终找到了孰是孰非的区分标准。可是,进一步的研究表明,他们所以为的这一界线其实是很不明确的,完全取决于公意状态。斯宾塞评论说,补偿必须与劳动价值相等,这是充分必要条件。不过,怎样才能确立这种平衡呢?这种价值也是公意的产物啊。有人说,只有当契约当事人能够自由做出决定的时候,才能决定价值。然而,这种自由又存在于何处呢?任何事物都不会像契约自由观念那样随着时间的推移上下波动。对罗马人来说,只有当宣布契约文本的时候,契约才能生效,只有文本上的字句,而不是其文字背后的意向才具有约束作用。后来,意向也开始被考虑在内,具有物质约束力的契约也不再是固定的。同样,某些形式的道德压力也开始被排除在外。究竟是什么带来了这样的发展?答案是:人们有关人格的观念开始变得越来越崇高了,哪怕是对其自由最微弱的攻击,都是不可忍受的。一切表明,这一发展尚未结束,而且这个问题变得越来越突出。康德宣称,人格应该是自治的。可是,绝对意义上的自治性根本就不存在。人格构成了物理和社会环境的一部分;他不能脱离这样的环境,他的自治性也是相对的。那么,切合他的自治程度该有多大呢?很显然,问题的答案取决于社会的心智状态,也就是说,公意状态。有的时候,某些条件所强加的物质束缚似乎并不是不道德的;当我们祛除这种束缚的时候,还会有多少道德束缚的形式能够继续留存下来呢?我们是否可以说,一个不依靠任何东西生活的人才是自治的,才是自己行动的主人呢?究竟哪些从属地位是合法的,哪些是不合法的?这些问题并没有最终的解答。

    所以,个人权利是逐步演化的:它们始终处于进步过程中,不可能为这一过程设定任何界线。昨天还似乎属于奢侈的行为,一夜之间就变成了得到人们确认的权利。国家履行的任务,也没有什么限制。这并不意味着它必须确立一种迟早或最终会达到的明确理想。相反,为道德活动敞开的领域是不可限量的。我们没有理由能证明国家终有偃旗息鼓那一天,或者人们认为它已经功德圆满。一切均表明,我们正在越来越接近人格这种东西。即使我们无法预见沿着这些路线和这种精神所产生的各种变化,即使我们缺乏想象力,我们也不能对这样的变化视而不见。此外,也有许多我们能够预见到的变化将必然发生。从某种角度来说,这些观点更清楚地解释了国家持续进步的过程及其正当性:我们可以确认,这种进步将远离以往的反常状态,将来也会无限地进行下去。

    与此同时,我们也更容易看到,人们可以毫不夸张地说,我们的道德个性并不与国家相对立。相反,它是国家的产物,是国家解放了这种个性。这种渐次的进步不仅驱散了那些妄图吞并个人的相反势力,也提供了个人活动的环境,从而使个人能够自由地发展他的才能。国家的作用绝对不是消极的。国家将在社会状态允许的范围内保证实现最完整的个人化。它也不再对个人实施暴政,而将个人从社会中解救出来。不过,尽管这一目标本质上是积极的,但对个人意识来说却不是超验的,因为它本质上是一种人的目标。我们不难理解这一目标的吸引力,因为它终究与我们自身有关。既然国家的作用为个人提供了实在形式,个人就应该无条件地成为国家的工具。即便如此,我们也不能像斯宾塞和康德那样,把个人造就成一种绝对,造就成几乎是一种自足的东西,或者只知道自身利益的自我中心主义。尽管这一目标与所有人都有关,却不能等同于每个特定的人的目标。国家并非致力于成就这样或那样的个人,而是普遍的个人,不能与我们单个人混淆起来。尽管我们为国家而共同协作,没有国家我们将一无所成,但是,我们却不能成为外在于我们目的的代理人;我们决不放弃追求非个人的目标,这种目标属于超越我们所有私人目标的范围,不过,私人目标也与之有密切的联系。就此而言,我们的国家概念并没有什么神秘之处,它依然具有个人主义的本质。

    国家的基本义务就是:必须促使个人以一种道德的方式生活。我之所以说是基本义务,是因为道德理由是公民道德所遵循的唯一指向标。如果人格崇拜是唯一注定会存续下来的东西,那么无论国家还是个人都同样必须遵从它。而且,这些崇拜具有所有能够取代以往的宗教崇拜的特征。与此同时,它也会带来心智与意志的共享状态,而这恰恰是社会生活的首要条件。人们为人的伟大而团结起来,共同劳动,就像为宙斯、耶和华或雅典娜的荣耀而劳作那样简单。就其对个人的影响而言,这种宗教的所有不同之处,就在于它所献奉的上帝与崇拜者之间更为亲密。尽管彼此相隔并不遥远,但它也不能超越他们,就此而言,国家的作用同以前一样,以这种崇拜为基础来组织崇拜仪式,成为这种仪式的首领,确保它能够周而复始地进行和发展下去。

    既然如此,我们是否可以说,这就是国家的唯一义务,国家的全部活动应该依此展开呢?倘若每个社会都独立存在,不必担心任何敌对的威胁,答案也许是肯定的。可是,我们知道,国际竞争并没有结束,在某种程度上,甚至“文明”国家相互关系的基础依然是战争。他们彼此威胁,而且既然国家的首要义务就是使其成员构成的集体不受干扰,那么它也必须相应地把自身组织起来。国家必须准备好保护自身,甚至要攻击那些使它感到威胁的对象。其整个组织形式的前提,是一种与人的崇拜所潜藏的纪律完全不同的道德纪律。它的导向也迥然有别。它的目的是民族集体,而不是个人。它依然保留着原来的纪律,因为以往的生存条件依然在起作用。所以,两股不同的潮流涌入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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