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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羊春秋經傳驗推補證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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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公 《春秋》三世,以定、哀爲一世。同盟莊十六年起,昭公六年止,終于定、哀,不以外諸侯爲二伯,而三年見劉文公合諸侯於召陵之事。無伯本爲世衰,諸侯失序,《春秋》因是歸權于王,所謂世愈亂而《春秋》之文愈治。 疏 定、哀自爲一局。天下有道,禮樂征伐自天子出,如皇、帝經營天下,由漸而治,愈以文明,至于獲麟而天下平。定、哀爲近世,爲天下辭,故《傳》曰「多微辭」。《世家》:定公名宋,昭公弟。

    元年 《年表》:周敬王十一年,晉定公三年,齊景公三十九年 注 ,宋景公八年,衛靈公二十六年,陳惠公二十一年,蔡昭公十年,鄭獻公五年,曹隱公元年,杞悼 注 公九年,秦哀公二十八年,楚昭王七年,吴王闔廬六年。

    春王。 以「春」加於「王」上。春爲東皇,主春三月一帝八王。《春秋》之王,八王中之一,故《傳》曰「王者孰謂,〔謂〕文王也」,「文王陟降,在帝左右」,以左右二王合八伯爲十王。此本當接下「三月」書作「春王三月」,因于無正月發傳,故從此絶句。董子:「文王以元年,武王似正月」。 疏 《魯世家》:「昭公卒於乾侯,魯人共立昭公弟宋,是爲定公。」

    定何以無正月? 據十二公元年皆有正月。 正月者,正即位也。 正月爲即位出,故首年雖無事必書正月,謹始也。 定無正月者, 「春王」與「三月」連文,不特出正月。 即位後也。 謂下六月乃即位。 即位何以後? 據踰年書即位以明終始之義。定踰年稱元,何以後書即位。 昭公在外, 喪在乾侯。 得入不得入未可知也。 定無正始,有纂立之罪,以得入不得入爲説,所謂微辭也。 曷爲未可知? 據無外難,公逆必入。 在季氏也。 季氏專魯,公不能自主。不責定公之無正始,推其事於季氏。如公望昭公喪歸甚切,不忍即位,有仁孝之辭也。 定、哀 定、哀以上亦有微辭,定、哀之中亦有著義多者。特以定、哀較以上爲多耳。《穀梁》云「立乎定、哀,以望 注 隱、桓」,是《春秋》之例隱、桓爲一世,定、哀爲一世。《公羊》與《穀梁》同。 多微辭, 微與著對,微辭謂不顯著。爲公諱。緯候乃隱微。 疏 微與顯對,《中庸》「莫顯乎微」,《左傳》「微而顯」,蓋微者爲微言,顯者爲大義,「仲尼没而微言絶,七十子喪而大義乖」。微言爲皇、帝之學,大義爲王、伯之學。百世俟聖之作,不見不聞,託之天命,覃施無外,所言皆在烏有之鄉,故曰微。緯書即微言,故多天道荒遠無稽之説,爲心思;至于王、伯之學,已見行事,傳記所傳爲大義,爲行事。《穀梁》「《春秋》有臨一家之詞」,隱、桓是也;「有臨一國之辭」,莊以下是也;「有臨天下之辭」,定、哀是也。《公羊》舊有三世漸次昇平之説,隱、桓亂國,莊以下新國,定、哀平國;則隱、桓如《春秋》,莊以下爲《詩》、《易》。故董、何有太平之説,如獲麟、東方毁城、伐不言鄙、譏二名,皆有大統典禮。微辭以大統爲本義,師就辟諱一端説之,即《左傳説》所攻口説流衍、辟諱失真所由來也。 主人習其讀而問其傳, 主人,謂見《經》之人多生存。讀,謂《經》。傳,謂相傳《大傳》。當時人見《春秋》而問孔子筆削褒貶之意也。 疏 主人,當時諸侯、大夫,其人當生存者。習其讀,經文萬八千字。問其傳,師説所傳解經之語,如讖諱。 則未知己 二公所書之人。 之有罪焉爾。 其辭既微,故其罪不著,習讀所傳而不自知也。由大小二統取舍,得失自相反,微言與大義不同,非以免難,三世大同義例不得不如此。 疏 定、哀之世孔子所以見,行事明白,無待於貶絶而罪惡已見。所謂據事直書,其失自見,非畏時遠害,遂失是非之公也。

    三月,晉人執宋仲幾于京師。 特出三月,即三月以首事。于京師著天王,以張王法。天王新收二伯之權歸于内臣,故晉稱人而執以見晉失伯,而京師張新法,禮樂征伐出自天子。伯執當言歸于京師,不言,是執于京師,故《穀梁》以爲「不正其執人于尊者之所 注 」。 疏 三月以首事,言京師以立極。晉託三公,宋爲王後;大同之制,京師二公。

    仲幾之罪何? 據宋與晉親,不見所執之罪。 不蓑城也。 《左傳》將城成周,宋仲幾不受功,乃執仲幾。三月,歸諸京師。 疏 本《傳》所傳事實與《左氏》同,先師因問則言。故治《春秋》須先明事。 其言于京師何? 據城言成周,執可不地京師。 伯討也。 王臣新受命爲伯,治諸侯,故晉人執罪人,歸之京師以待決。以王即在京師,特命晉人代執耳。 疏 伯討謂二伯之討。天子在行在,則内二伯從,可知内伯命晉代執。不地京師則不見伯在京師,仍屬晉執,爲伯討。故大國乃言執。 伯討 師以伯屬京師,《傳》仍舊説屬之晉。 則其稱人何? 以晉爲伯討則不當稱人,《經》稱人,是京師新有伯,特命晉微者代執耳。仍舊説,則不當稱人矣。 疏 據伯討美詞。上城言韓不信,此稱人,與上反。 貶。 貶晉。稱人即絀晉,而新命劉文公爲伯之辭。 疏 按,執諸侯以稱人,以執爲討罪之辭,則非伯討。執大夫以稱爵爲伯討,稱人爲微之。此諸侯、大夫二例之分。 曷爲貶? 問其罪之公私。 不與大夫專執也。 既有新伯,大夫受命而執,故必稱人。不與大夫專執,則必受京師伯命。 疏 晉大夫城成周,率諸侯大夫尊奉天子,宋不受功,執之是也。然于尊者之所不先禀命而專執之,既執以後,乃歸京師。專執即《穀梁傳》所謂「執人于尊者之所」也。 曷爲不與? 據宋有罪,伯得治之。 實與 言于京師者,伯討辭。 而文不與。 據稱人。 文曷爲不與? 據文實兩歧。 大夫之義,不得專執也。 諸侯不得專討,大夫不得專執。以尊卑定其事。宋大夫尊與晉大夫同,不得擅執,則必奉京師伯命。因大夫不可執,以起有劉文公。 疏 春秋大夫專,惡事多,于惡事譏貶之。嫌爲事不爲專擅出,故于善特貶之,以明大夫不得專。其不善者,更無論矣。

    夏,六月,癸亥,公之喪至自乾侯。 公者生稱,公下繫喪,亦如公薨,故喪至如始薨之儀。三月春之首,六月夏之首。三月京師,六月魯公。京師如《周頌》,魯公如《魯頌》。 疏 日者,喪至如始卒儀,故亦五日而殯。未殯以前,以生禮事之,既殯以後,乃以鬼道事之。人鬼之分,一決于殯。此言公,下即位亦言公,是一年二君也。定已早即位,昭已踰年,故可以見二公,實則一年不見二君。《年表》:「昭公喪至自乾侯。」

    戊辰,公即位。 殯而後即位。王者即位禮,詳《顧命》。嗣君當于尸柩之前受册命而立,以明授受之道。先是,公喪在外,定公無所禀承,故不與繼立之正;必于昭公殯後即位,然後爲授受之正。 疏 《顧命》設皇后之位,以受册命,以王臣皇后也。諸侯受命天子,故有還圭之禮。詳《白虎通義》。

    癸亥,公之喪至自乾侯, 至自乾侯,如致公辭。公薨在去年,喪至已踰年。 則曷爲以戊辰之日然後即位? 定已早即位,何必待喪至?喪至又何須更五日?經典所據何制? 疏 據定已稱元年。昭薨已踰年,終始之義,當於元年正月書即位。 正棺于兩楹之間, 此謂殯也。《周禮》「殯于西階」,《檀弓》孔子卒,殯于兩楹之間。《傳》以兩楹言,如魯牲主白,皇用殷禮,故魯避周用白牲。從周,則非王後之義;同周,則僭天子。 然後即位。 正月公喪未至,故不書即位。于喪至六日書者,五日而殯,即位以殯爲斷,故必限以戊辰。 子沈子曰: 《穀梁》引無上「子」字。二《傳》同引沈子,足見秦以前《公》、《穀》實爲一家。 「定君乎國, 即五日而殯。公喪在外,如未歸,傳致公,然後率大夫定君于國,即致公之義。 然後即位。」 《穀梁》引作:「沈子曰:『正棺乎兩楹之間,然後即位也。』」然則「定君乎國」即「正棺兩楹之間」之變文也。先師徵引舊文,多不拘文字如此。 即位不日, 《穀梁》:「國之大事日。即位,國之大事,何以不日?」 此何以日? 早遲只在五日,必有取也。 録乎内也。 爲見殯後乃即位,故日:不日,則殯義不見。内事則録之詳,《穀梁》以爲「著之 注 也」是也。

    秋,七月,癸巳,葬我先君昭公。 此不葬者也。季氏賊,未討;葬者討賊,義已先見。此不加貶絶而罪惡見者,使主人問其傳,亦不露討賊之義,定、哀之微詞也。 疏 殯必五日,葬何以不待五月?殯日者,喪已久,必喪至踰年即位之義乃明,葬所不拘。

    九月,大雩。 《禮》「龍見而雩」,乃每年常行典禮,《春秋》所記。不爲旱雩。 疏 《荀子》、《韓詩外傳》皆以雩而雨與不雩而雩同。雩不必得雨,則雩爲虚應故事。考泰西農學精詳,鑿井提堰,不憂旱;然則《經》之書「旱」爲旱,凡雩皆爲雩禮,不因旱乃雩。

    立煬宫。 託於大統。初建宗廟之辭,與隱考宫同。 疏 《春秋》以前廟制未定,多寡由于愛憎,《春秋》乃定諸侯五廟之則。

    煬宫者何? 問與楚宫異同。 煬公之宫也。 煬公,伯禽之孫也。 疏 《魯世家》:「魯公伯禽卒,子考公酋 注 立。考公四年卒,立弟熙,是爲煬公。」 立者何? 同「立晉」《傳》 注 。 立者,不宜立也。 立子繼統,立廟亦祖宗典制。國之大事在繼立,此意正在僖公篇。 立煬宫,非禮也。 解見「立武宫」下。 疏 東漢以後用古文説,以《春秋》爲史,左氏爲史官,寖淫至于六經,皆以史立説;不知經爲聖作,爲後世立法,如以史論,正如《列》、《莊》所譏芻狗糟粕,所以老師宿儒皆有廢經之議。考西漢以上有經學無史學,後來精微始著,以續添之史比聖作之經,知史不知經,學術之所以壞也。夫初蠻野後文明,中外所同。孔子以俟聖之美備,託始古之皇、帝,世之稱法堯、舜者,亦就聖經言之。使經果爲史,當堯之時,天下未平,獸蹄鳥跡之道交于中國,當時疆域皆不出千里,茅茨土階,太羹玄酒,死陵葬陵,死壑葬壑,桐棺三寸,服喪三月;果以史爲經,實録其事,草昧簡略,適起後人輕薄古帝之心。且由夏、殷降及春秋,諸侯稱王,斷髮文身,篳路藍縷,弑殺囚執不絶于史。至于肆無等級典禮,諸侯僭天子,大夫僭諸侯,上烝下報,齊桓姑姊妹不嫁者六人,晉平同姓姬妾以六七見,世卿專政,並無學校選舉,居喪不去官,不行三年喪;使《春秋》不用撥亂之法實録其事,幾如《黑蠻風土記》,徒資笑柄。竊以孔子改經如今西人用拉丁文繙譯古書,春秋以上一切蠻野侏 淫亂不可爲訓者,皆消歸無迹,而特見盡美盡中之典章制度、風俗政教。中國自有孔經而古事不傳,學者每欲求堯、舜、禹、湯、文、武之歷史,以研究其根底。中國古事不傳,正可借鑒于泰西。西人所輯古史,石世代、銅世代、鐵世代,與夫《舊約》、《新約》;羅馬、希臘諸古史,即近今諸國列史。凡地球開闢,中國情形不異于歐、美,歐、美不異于非、澳,蓋愈古則愈蠻野,愈近則愈文明。故西人謂中國三代以前皆爲銅世代,其所稱羅馬、希臘、埃及、拏破倫、華盛頓之君相,即中國之堯、舜、禹、湯、文、武、周公也。自孔子六經出,以王伯之學撥中國之亂而反諸正,以皇帝之學撥全球之亂而反之正;祖述憲章,繼往開來,匹夫而爲百世師,一言而爲天下法,以一人統往古來今,海内海外同躋文明。故宰我、子貢以爲生民未有。是古今地球中只有孔子,别無聖人;只有六經,别是史傳 注 。如欲求中國古史,則泰西歷史汗牛充棟。此經、史之分,述古知來之所以别也。

    冬,十月,霣霜殺菽。 《中庸》「霜露所墜」分冬夏南北,故霣 注 霜爲北方冬令。 疏 《吕覽》以《月令》分冠十二《紀》之首,即皇、帝之學分天下爲十二土,以配天十二野,各順其陰陽以布其政令,故董子書説《春秋》而詳于陰陽出入、寒暑中和。蓋詳政事者,王、伯之學,推本天行陰陽,皇、帝學。

    何以書? 據殺菽成災。 記異也。 因異記之。菽者冬物,性耐霜,今霜殺之,則餘物無不殺矣。 此災菽也, 菽不當殺,殺則爲災。 曷爲以異書? 菽爲穀,宜爲災例。 異大乎災也。 災小異大。以天重殺,菽本小災,然陰陽失節反常,故言異以重之。 疏 今地學家于各國經緯、四時節候、寒煖之故言之詳,辨之審,即《春秋》書異之遺教。蓋多詳節令寒煖,而後皇帝政令順之而布,此經術之本也。

    二年

    春,王正月。

    夏,五月,壬辰,雉門及兩觀災。 災可以日計,故書日,不能以日計者不日。門、觀有災亦常事,欲因以見典制,故因而志之。實則兩觀災,獨書兩觀,則嫌僭天子禮,故主書雉門,以辟僭天子禮。 疏 觀災並及雉門,譏火備不修。救火之法,詳見《國語》。泰西器械多,足補古人所未備。

    其言雉門及兩觀災何? 據桓宫僖宫不言「及」。 兩觀,微也。 言「及」以御之,辟僭天子。 疏 《傳》設兩觀皆天子之禮也。兩觀爲天子禮,則重于雉門,不得爲微,言「及」使如微物,非天子兩觀之比,所以辟僭天子。 然則曷爲不言雉門災及兩觀? 據桓公僖公災在下。弑及、殺及皆繫其事于尊者。 主災者,兩觀也。 兩觀大于雉門,兩觀起火,延燒雉門。 主災者兩觀, 凡物多名同實異,如天子諸侯同曰卿大夫士。今兩觀在門之兩旁,觀有災道,門不能獨火。 則曷爲後言之? 據當書兩觀災及雉門,此則先後失次,有乖事實。 不以微及大也。 以見尊卑之序。《春秋》之例,二事相同,記事則以主客先後爲序;大小尊卑同,則卑不踰尊,小不先大。即災異可推人事,故《經》意與事反,《經》之所以異于史也。 何以書? 災一門觀,事小。 疏 《詩》曰:「周雖舊邦,其命維新。」《經》有推大義,借門、觀以考意。 記災也。 定、哀爲太平世。大統典制有古爲維新之義。 疏 爲下「新作」張本。記災皆譏備災不謹,有備則不成災,雖災不害。詳記外災,則以有弔唁歸贐之典禮。

    秋,楚人伐吴。 定、哀之世諸侯無伯,齊、晉、楚、吴分爲四維,用十二諸侯制。楚不爲伯矣,囊瓦之師其曰人,貶之也。何爲貶?致吴亡楚者,囊瓦也。囊瓦伐吴,師敗,吴遂取巢。 疏 《伍員列傳》:「楚昭王使公子囊瓦將兵伐吴。吴使伍員迎擊之,大破楚軍于豫章,取楚之居巢。」

    冬,十月,新作雉門及兩觀。 門、觀出政之所,當急時新修,五月乃作,譏緩。

    其言新作之何? 據延廄非新,不並言作。 修大也。 言新謂修舊,言作則加度,故言新作。與新作南門同,因創皆有。 疏 定、哀微辭。爲皇、帝驗小推大,由方三千里推之方三萬里曰微辭。 修舊不書, 所用小,無大制作。 此何以書? 據西宫災復修不書。 譏。 言新作以起譏。 何譏爾? 據修舊無譏。 不務乎公室也。 《穀梁》以定、哀爲天下辭,《易》以「臣無家」,由小推大,故曰不務公室。 疏 三家專魯,惟務封殖自强,公室一門有災,至五月之久乃始新作,見三家之營私忘公也。

    三年 隱、桓用官府例,諸侯以六起數;莊以下用邦國例,諸侯以八起數;定、哀用都鄙例,諸侯以十二起數。

    春,王正月,公如晉,至河乃復。 何以至河乃復?猶言初以晉爲伯,至河乃奉王命,反伯于王臣,晉失伯,故從此以後不再如晉。王臣爲伯,故下有劉子會召陵之事。 疏 晉之爲伯,《左傳》存錫命之文,《世家》以《尚書·文侯之命》爲命文公,令復二伯内臣之制,故晉不會諸侯,不繫從國。

    三月,辛卯,邾婁子穿卒。 但記卒葬,不言盟會者,魯不爲岳,故舊卒正不見盟會。 疏 《左傳》:邾婁子因怒自投于牀,廢于爐炭,爛,遂卒。

    夏,四月。

    秋,葬邾婁莊公。 邾,卒正上等,日卒時葬。下等多卒葬皆時。 疏 日卒時葬,從卒正例。邾婁二葬皆時。

    冬,仲孫何忌及邾婁子盟于枝。 盟于枝,結新約。伯改屬劉文公,則約章宜改訂者多,故爲此盟,兼爲召陵事。 疏 邾婁在喪稱子者,辭窮也。内臣不會盟小國,此何以盟邾婁?無伯也,故與隱、桓同也。

    四年 隱、桓與定、哀比四公。諸侯無累數至四國以上者,惟此年召陵見二十國,《春秋》絶無僅有之事。自此之後,諸侯無四國累數者矣。 疏 《曹世家》隱公四年。

    春,王二月,癸巳,陳侯吴卒。 定、哀之世,陳、蔡爲四方邊牧。此楚所立之君也。陳侯稱爵,明故在喪稱子。 疏 《陳世家》:「二十八年,惠公卒,子懷公柳立。」不言其事,畧之也。

    三月,公會劉子、晉侯、宋公、蔡侯、衛侯、陳子、鄭伯、許男、曹伯、莒子、邾婁子、頓子、胡子、滕子、薛伯、杞伯、小邾婁子、齊國夏于召陵,侵楚。 《左傳》:「劉文公合諸侯于召陵,謀伐楚。」《春秋》分三世,始、終無伯,隱、桓歸之天子,定、哀託之王臣。桓、文之功皆在攘楚,盟于召陵,桓之偉績,然《經》書侵蔡、伐楚皆不詳敘諸侯,今乃推美劉子統一中外,以繼桓、文之業,舊曰晉、齊二伯國皆列劉子下,一在首曰「晉侯」,一在末曰「齊國夏」。以劉子統合諸侯,一匡天下,詳書十八國,爲春秋第一大會;《春秋》常記卒葬之十八國皆備其數,惟吴、秦不敘,而補以頓、胡。《左傳》以爲「合諸侯」,乃以二伯之權反歸之王臣,爲文明之世局。又,二王後每會累數,一首一殿,爲春秋美備之盛會,至大無以復加者也,此《春秋》諸侯累序最詳者也。用都鄙十二風土例,定、哀以劉子、秦伯爲王臣,齊、晉、楚、吴爲四維,魯、宋爲二王後,陳、蔡、衛、鄭合八小國爲十二國,十九國不見吴、秦而已。頓、胡不常敘,此序者,昭世序沈,序胡、頓以起沈不會,而蔡滅沈也。《傳》曰「天子三公稱公」,謂齊、晉在宋上也;「王者之後稱公」,謂宋也;「其餘大國稱侯」,謂衛、陳、蔡也;鄭稱伯者,從王臣例;「小國稱伯、子、男」,謂許男以下至杞伯也。齊桓召陵序七國,此序十八國者,諸侯弱,故列數之也,以多爲貴也。 疏 《蔡世家》:「昭侯十年朝楚,留楚三年歸,乃之晉,請與晉伐楚。十三年春,與衛靈公會召陵。」《地理志》汝南南頓下云「故頓子國,姬姓」;女陰下云「故胡國」。

    夏,四月,庚辰,蔡公孫歸姓帥師滅沈,以沈子嘉歸,殺之。 日者,沈中國也。 疏 沈召陵不會,故劉子在會命蔡侯,蔡侯又命其卿,所以伸王命、合諸侯。沈,後至之防風氏也。頓、胡滅皆日。三國同爲陳卒正,在豫州。

    五月,公及諸侯盟于浩油。 會盟别書者,不敢盟劉子。如王世子召陵合諸侯、統天下,諸侯可盟而王臣不可盟,特目諸侯以避劉子也。浩油,二《傳》作「皋鼬」。 疏 既已盟約,乃兵連禍結,幾無一寧國,傷息兵會之不復。向戌息兵,及身而止,使詳明公法,共尊約束,則兵戈不興,民受福多。

    杞伯戊卒于會。 戊,二《傳》作「成」。因有五月之盟,故稱會,無會則稱師。卒不日,踰竟也。公、大夫在師曰師,在會曰會。 疏 《杞世家》:「悼公成卒,子隱公乞立。七月,隱公弟遂弑隱公自立,是爲釐公。」弑不書者,畧之。

    六月,葬陳惠公。 子背殯出會。不日者,畧之。

    許遷于容城。 記許遷者三,由中國入南服。 疏 許,大岳後。今小大若一。董子説:二王以上,封以小國。《國語》:「申 注 、吕雖衰,齊、許猶在。」

    秋,七月,公至自會。 以會致者,劉文公新爲主,重之。

    劉卷 注 卒。 春會諸侯,秋記卒葬,純以二伯禮待,以復周、召一統于王之盛軌也。時卒時葬,不卒葬者也。不卒葬而卒葬,一見王官伯尊禮也。王臣四卒,何以一見葬?卒葬並見,記卒之正也。王子猛嫌與虎相同,起尹氏以譏世卿,見劉子之卒葬,爲伯禮正例。卒者,方伯、内卒正皆得其禮。天子卿尊與方伯同,故例卒。不常卒者,因以見不世;不卒而卒者,如「卒宿」爲一見例。此因上會新卒,又有功于王室,故正卒之。

    劉卷者何? 據劉下言名。 疏 按,諸侯卒皆名,惟天王不名。卒以名爲正,惟生乃以子、字名人,見尊卑。 天子之大夫也。 據上會言子,此大夫爲卿。凡稱字者爲大夫,《傳》有下大夫之文者,爲宰、通佐言之也。 疏 劉卷在會稱子者,天子之卿也。《王制》:天子之卿受地視侯。劉,百里間田;卷爲食禄之官,卒則當遷,不世也。 外大夫不卒, 諸侯大夫通不卒。 此何以卒? 此爲王臣,當有異。 疏 諸侯大夫其卑已甚,不能與天子大夫相比。諸侯大夫通不卒,無變例,王臣乃得卒。以爲比,舊説不明《傳》意。 我主之也。 尹氏亦得爲諸侯主,我主即謂天下主之。上會爲大伯一匡之儀而統天下,目内,故曰我主之也。《左傳》云「劉文公合諸侯于召陵」,即謂此。因其大會,得反二伯之正,卒之以爲歸權於天子。爲定制者,二伯之制本屬内臣,《春秋》因桓、文託之外諸侯,而王臣别自有主其事者。今定、哀特詳劉文公卒葬,以存内伯主諸侯義。《顧命》:「大保帥東方諸侯入應門左,畢公帥西方諸侯入應門右。」 注 《王制》分天下以爲左右,曰二伯,皆王臣。 疏 隱、桓之世惟見中州七諸侯,定、哀所詳,南北之晉、楚、秦、吴、越、沈、頓、胡、鮮虞、北燕皆不見于《經》;蓋諸國同爲都鄙,隱、桓專言官府,定、哀詳言都鄙,故諸國見定、哀而隱于隱桓。又,定、哀以齊、楚、晉、吴爲四時國,不在正方,蓋用《詩》四維例。齊當東北維,爲春官;楚當西南維,爲秋官;晉當西北維,爲冬官;吴當東南維,爲夏官。故齊與楚比,晉與吴比,齊、吴不當方岳位。大統用四隅,不用四正例,《詩》所謂「天子是維」,《易》所謂「西南得朋 注 ,東北喪朋」。晉在正北,以屬西者,雍爲王畿,避之不數,故《國語》以兖爲正北,冀爲正西。秦統二公、二侯、二子,無中外。再作十二諸侯例,大小所以若一。

    葬杞悼公。 時葬,卒正正例也。

    楚人圍蔡。 《傳》:「楚人聞之,怒,爲是興師,使囊瓦將,爲伐蔡。蔡請救于吴。」蔡本在豫,因遷徐,以爲徐牧。豫文明而徐蠻野。其先有罪,如四凶屏之於外,以化四夷,故秦以待蔡不能以方伯儀。 疏 《蔡世家》:「楚怒,攻蔡。」從吴以後記事乃詳,自平邱同盟之後,凡在會之國以後于楚,無盟會之文。晉同盟不書陳、蔡。

    晉士鞅、衛孔圄帥師伐鮮虞。 晉伐蔡、鮮虞不敘從國,此何以敘衛?明從衛者晉 注 而已以下。 疏 鮮虞,冀州國,晉六卿封殖,滅以自强,書以謹其禍亂。圄,二《傳》作「圉」。隱、桓不見北州國,定、哀特詳于南北,故録之詳。晉不敘從國 注 ,失伯之辭。

    葬劉文公。 定、哀無外伯,亟成劉子之一匡,以大伯之權反之天王。特記卒葬,以統一天下,存王綱于既墜。所謂世愈亂而《春秋》之文愈治。初猶假外諸侯爲伯,今則反亂合古矣。 疏 定、哀爲大平,天下有道,自天子出。劉子會盟,即《詩》云「樂只君子,民之父母」;十二土即《詩》十二「之子于歸」,王即《詩》之所謂父母。

    外大夫 《周》、《召》爲《詩》説,《鹿鳴》爲《小雅》。《鹿鳴》三篇爲天皇,上方,樂;《菁莪 注 》三篇爲地皇,下方,哀。天地不相通,同聲相應,同氣相求;本乎天者親上,本乎地者親下;以火濟火,以水濟水,故樂而淫,哀而傷,即 注 「和樂且耽」,「我心傷悲」。二《南》泰皇大一統,尊于二皇。上天下地,天氣下降,地氣上騰,天地交而萬物通。「日中爲市,交易而退,各得其所」;熱不甚熱,寒不甚寒,「鐘鼓樂之」,「惟以不永傷」,故得樂而不淫,哀而不傷。《齊詩》詳皇、帝之學,與《公羊》大一統同,故借用《詩》説,由《春秋》行事深切著明。《詩》、《易》百世以後之書,託之比興,恐後世讀者不知其旨,故以二《南》之説託于京城,以轄周公十二篇。以《尚書》實二《南》,亦如《春秋》之深切著明。據《書》以説《詩》,則空言直如行事,《國風》宗旨既明,則以下迎刃而解。《公羊》據《詩》之二伯以證《春秋》之二伯,通《春秋》之説于二《南》,驗小推大,與以《書》實《詩》之例相同。曰「陜以東周公主之,陜以西召公主之」,此中分天下,即《易》乾坤、天皇地皇、龍鳳之説。東爲緇衣羔裘,西爲素衣麑裘。《周禮》外史掌三皇五帝之書,左史倚相讀三墳五典八索九邱,即三皇五帝之書。東方文家,天道用九,爲《鹿鳴》之上方;西方質家,地道用六,爲《菁莪》之下方,泰皇居中,法天法地,變爲十二。凡言九者爲天皇,言六者爲地皇,言十二者爲泰皇。《周禮》十二土十二風十二教十二月,以四大國合八小國爲之。蓋二皇中分天下,爲小泰皇;地中交易,天地交泰,乃爲《公羊》大一統。《周》、《召》、《邶》三風爲泰皇居中,以下十二風分應十二月,合爲一年,《洪範》「王省惟 注 歲,卿士惟月。」《詩緯》齊地處孟春之位,陳地處季春之位,曹地 注 處季夏之位,秦地處中秋之位,唐地處孟冬之位,魏地處季冬之位,所謂十二諸侯也。今據《春秋》經例改訂爲曹寅、鄭卯、杞辰、莒巳、陳午、許未、邾申、蔡酉、小邾戌、滕亥、衛子、薛丑。秦,雍州,居中;齊、楚、晉、吴居四岳;魯、宋居上下。所謂太平之世,天下遠近大小若一。隱、桓言六合如東京,鄭居東統二公四侯,皆中國;定、哀如素,統西皇,以秦統二公二侯二子,公侯伯子男,中外一家,無分夷夏。先于京城言七政七始,再于外諸侯以十二風起例,小邾亦寓其内,所謂「無大無小 注 ,從公于邁」。小邾在西,蓋以代秦,秦與鄭東西相對。《春秋》一王十九國,昭以上分中外、别大小,如大國言齊、晉,小國言江、黄,則有大小之别;大國言齊、晉,遠國言、江黄,則有遠近之分。至此乃大同平等;《詩》曰「其儀一兮」,莊生《齊物》、淮南《齊俗》是也。又,二伯分統之法取準于《尚書》。羲爲周公,和爲召公;春、夏六月屬周公,秋、冬六月屬召公。此泰皇大一統之説。東西二四伯託之緇、素,以爲王後,《莊子》所謂南海之帝、北海之帝,北海鯤魚從南冥化爲鳩,即郯子龍、鳥名官之義。 不書葬, 諸侯大夫通不卒葬。 疏 内諸侯不葬,此何以葬?一見例也。原仲稱字,此何以稱公?内諸侯也。原仲監者,稱字,此内諸侯有封地,故稱公。 此何以書? 據原仲以監者得一書葬。 録我主也。 「我主」即我主之言。文公受命爲伯,統諸侯,故借禮卒葬反正。 疏 天子卿授地視侯,出疆加一等,則文公可比二伯之儀。外二伯 注 記卒葬,而不一詳王臣,失二伯本旨;因推伯事,録文公卒葬,使與齊、晉同文。故曰外伯衰,歸職于王臣。

    冬,十有一月,庚午,蔡侯以吴子及楚人戰于伯莒,楚師敗績。 以者,見吴之憂中國。楚稱人者,上貶晉,此稱人,明皆失伯。 疏 《楚世家》:「十年冬,吴王闔廬、伍子胥、伯嚭與唐蔡俱伐楚。楚大敗,吴兵遂入郢。」

    吴何以稱子? 據吴不稱子。 疏 《曲禮》:夷狄雖大曰「子」。本爲外州夷狄國,故稱子。 夷狄也,而憂中國。 言子于蔡侯以之下,明爲蔡故而進之。 疏 楚莊則不許夷狄憂中國,吴子則以憂中國進,各有時、地不同。蔡已失矣,復以中國言者,從其朔。 其憂中國 此以蔡爲中國。蔡本爲中國,從楚夷之,又記爲中國。 奈何? 問其事實。 伍子胥父誅乎楚, 以見楚之無道。不書者,非即無。 挾弓而去楚,以干闔廬。闔廬曰:「士之甚,勇之甚,將爲之興師而復讐于楚。」伍子胥復曰:「諸侯不爲匹夫興師。且臣聞之:事君猶事父也。 臣、子一例。《孝經》説事君事父一義。 疏 古只一天一本,聖人乃推一天爲三年。定公四年。君爲臣之天,父爲子之天。 注 虧君之義,復父之讐,疏 《春秋》以前專主一天,孔子因其所知以推所不知,《禮經·記》曰:「臣以君爲天,子以父爲天,妻以夫爲天。」《白虎通義》所謂三綱之學也。泰西宗教偏主一天,中人煽其説,遂昌言廢三綱,以爲三綱之義有違公理,凡君、父、夫可以任意苛刻臣、子、妻,皆求平等自由,以放肆其酷虐。經義之説三綱,爲人父止于慈,君使臣以禮,不敢失禮于臣妾,小事大,大字小;初非使君、父、夫暴虐其臣、子、妻,如俗説「君父教臣子死不敢不死」者也。抑廢三綱之説與放釋奴隸同,考以奴隸待臣、子、妻,經、傳絶無其説,如《春秋》「殺世子目君甚之也」、「弑君稱人」、爲君無道,父不受誅、許子復仇,夫人與公同言薨葬;就其大端而論,實屬平等,並無偏重。于倫常中横加以奴隸之名,非宋以後之誤説,則 注 言西學者過甚之辭也。按,經、傳以尊統卑于平等大同之中。衡量輕重,君與臣平也,父與子平也,夫與妻平也,而其中究不能無尊卑區别,乃文明以後之區别,初非奴隸苛刻之比也。即以西人論,主、僕同也,而僕不能用主之名;父與子同也,而拜天者必稱天父;妻與夫同也,而各國使臣並無以女充其任者。蓋其平等之中必有智愚貴賤,以智統愚。以賤下貴,天理人情之自然,不惟中人如此,西人亦萬不能離也。即流俗或有偏重之説,當引經傳撥正,以杜其弊,無使滂流;如因噎廢食,激于一偏之説,潰決堤防,變本加厲,不惟顯棄中教,實亦大悖西俗。且綱常名教爲文明之極軌,尊卑上下之等級,在西人方且潛移默化、日就繩墨,身居中土,久近聖教,乃反戈相向,不求平允,只務新奇,即爲吾人之敗類,終亦爲西士所恥笑也。總之,蠻野之區别有弊,平等亦有弊;文明之平等乃善,區别尤善。 臣不爲也。」 傷君益父,忠臣不爲。 疏 許復仇即《孟子》犬馬寇仇之説,泰西所謂公理平等。 于是止。 據《左傳》,此事在闔廬未立之前,因闔廬有異志,故順之而止。 蔡昭公朝乎楚, 事在昭元年。 有美裘焉。囊瓦求之,昭公不與,爲是拘昭公于南郢數年,疏 《蔡世家》:「昭侯十年朝楚昭王,持美裘二,獻其一于昭王,而自衣其一。楚相子常欲之,不與,子常譖蔡侯,留之楚三年。蔡侯知之,乃獻其裘于子常。子常受之,乃言歸蔡侯。」蔡侯歸。 然後歸之。于其歸焉,用事乎河, 河,當爲「漢」字之誤。《穀梁》作「漢」,是也。 曰:「天下 以中國爲天下,舊相承之誤。 諸侯,苟有能伐楚者,寡人請爲之前列。」楚人聞之,怒,爲是興師,使囊瓦將而伐蔡。 即上圍蔡。 蔡請救于吴,伍子胥復曰:「蔡非有罪也,楚人爲無道。 君臣皆失伯道。 君如有憂中國之心, 當時中國夷狄之分,即今文明蠻野之説。凡内四州爲中國,如今赤道以南者爲夷狄。 則若時可矣。」于是興師而救蔡。 記事止此。 疏 《吴世家》:「九年,闔廬謂胥、武曰:『始子之言郢未可入,今果如何?』二子對曰:『楚將子常貪,而唐、蔡皆怨之。王必欲大伐,必得唐、蔡乃可。』闔廬從之。悉興師,與唐、蔡西伐楚,至于漢水。楚亦發兵拒吴,夾水陳。吴王闔廬弟夫概欲戰,闔廬弗許。夫槩曰:『王已屬臣兵,兵以利爲上,尚何待焉?』遂以其部五千人襲楚,楚兵 注 大敗,走,于是吴王遂縱兵追之。比至郢五戰,楚昭王亡出郢,奔鄖。鄖公弟欲弑昭王,昭王與鄖公犇隨,而吴兵遂入郢 注 。子胥、伯嚭鞭平王之尸以報父仇。」 曰: 弟子問。 「事君猶事父也,此其可以復讐奈何?」 君臣無獄,不可言復。 曰:「父不受誅, 不受誅,謂罪不當誅。 子復讐 《孟子》:「君之視臣如手足,則臣視君如腹心;君之視臣如犬馬,則臣視君如國人;君之視臣如土芥,則臣視君如寇仇。」 可也。 《異義》:「《公羊》説:凡君非禮殺臣,子可復讐。故子胥伐楚,《春秋》賢之。《左傳》説『君命天也』,不可復仇。」《曲禮》:「父之仇弗與共戴 注 天,兄弟之讐不反兵,交遊之讐不同國。」 父受誅,子復讐,推刃之道也。」 父有罪,義不得相讐。 復讐不除害, 謂適可而止,不能絶人之後以除後患。 朋友相衛而不相迿, 朋友謂申包胥。明子胥志在復仇,不發其謀,卒能復楚。二人所行合古道。 古之道也。 《春秋》有罪而死不追誅,言此以譏之也。 疏 《春秋》許臣復讐,即平等公理,《左傳》師曠所以告晉平公者甚詳,不止孟子獨傳此義。《春秋》之義,以貴治賤,以賢不治不肖。凡爲君者宜皆賢,如有失道,許下得讐上;故弑君稱人以弑,爲君有罪,恕弑者不名。所謂不使一人暴虐于上,以肆其凶淫。泰西平等之説,即《論語》「公則悦」也。

    楚囊瓦出奔鄭。 南伯執政大夫言出奔,失伯辭也。囊瓦之奔,惡之也。謀人之軍,師敗則死之;謀人之邦,邑危則亡之。囊瓦敗人之師、亡人之國,乃臨難出奔,罪之也。直書其事而罪惡見。 疏 《楚世家》:「吴兵之來,楚使子常以兵迎之,來漢水而陣。吴伐敗子常,子常亡,出奔鄭。」

    庚辰,吴入楚。 按,齊以鞍之敗貶爲牧,楚爲南伯,吴入之,幾亡國,自此失伯,與吴同爲岳牧矣。入者滅辭,不亡者,賴秦救之耳。不言秦救者,畧之。 疏 凡文明之國,軍旅 注 戰陳皆有法度。泰西戰陣公法條約號爲修明,適則《經》、《傳》早已詳于數千年前,如《司馬法》及《傳》所詳,皆滅國公法。

    吴何以不稱子? 據上稱子。 反夷狄也。 反用狄道,故亦狄之舉國。 疏 《傳》之中國夷狄,即今文明蠻野之分。滅國亦有禮制,如今公法。 其反夷狄奈何? 已文明,不能復反夷狄。如《禹貢》果爲古史,不應荆、揚二千年後乃爲夷狄,此從《春秋》始方進文明,故有反義。 君舍于君室,大夫舍于大夫室, 王者之師,如《司馬法》爲古軍禮,即今息戰修明公法,不許蠻野。 蓋妻楚王之母也。 《周禮》「九伐」,用以止亂除暴,安輯天下。楚無道,伐之可也,行師當道行紀律,若蠻野横暴,如水益深,如火益熱,吴初文明遂反夷狄,功罪不掩,各如其分。聖經權衡修明,非後世所及。 疏 今西方公法存兵事,雖用兵,以永保和平爲本旨;《記》所謂「殺人之中亦有禮」。

    五年

    春,王正月,辛亥朔,日有食之。 日食必記,以敬天明曆爲政教之切。《春秋》二百四十年,日食不僅三十六,凡書災異,必以見事起例。

    夏,歸粟於蔡。 《周禮》所言邦交 注 有賑賻之文,即爲古史 注 ;《公羊》詳明美備,此其一端。

    孰歸之? 據不言國。 諸侯 盟諸國。 歸之。 據上浩油盟。蔡久不通中國,此託于大得,故歸之。 曷爲不言諸侯歸之? 據城緣陵言諸侯。 離至不可 注 得而序, 《傳》「其序則主會者爲之」。劉文公合諸侯于召陵,主會也;新卒失主,故不序。 疏 歸粟各從本國轉運,參差不齊,不可得而序言之。 故言我也。 蔡不與中國通者近百年,召陵大會乃通中國,劉文公之力。此歸粟,雖主會者卒,守其約束。《經》無「我」文,蓋文公爲我主,目「我」,即文公也。 疏 善事主内,故以内主之。言我,而諸侯可見矣。

    於越入吴。 太平世天下遠近大小若一。謂定、哀諸侯不如上分遠近大小之嚴,故詳録小國卒葬。小國自召陵後無二國累數者,此内用六合,外用十二舍十八國,遠近大小若一。齊與楚對,爲東西二陽;吴與晉對,爲南北二陰;合魯、宋爲六。外則十二諸侯衛、陳、蔡、鄭、吴、許、曹、莒、邾、滕、薛、杞。内六國爲六官,外十二國十二牧 注 。不分遠近,不分大小,天下一視同仁,齊貴賤美惡,先師所以有大平之世遠近大小若一之説。

    於越者何? 或言於或不言於,嫌兩國。 疏 在上言于越,爲事舉之;在下言越,因中國録之。此在譒譯名號例中。 越者何? 于伐入言於越。 疏 今譒譯例有以中文詳之者,有順其音而記之者,合于中國則中國之,否則以中記其音,而音亦能以名通。 於越者, 據惡事言於。 未能以其名通也; 夷之則言於越。 疏 通,謂以中國文儒譯之。進于中國則中國之,未能文明合于中國,故惡事則從其夷名稱之,所謂蠻野。 越者, 從内稱則言越。 能以其名通也。 凡善事皆言越,惡事言于越。 疏 泰西所謂文明之國。

    六月,丙申,季孫隱如卒。 隱如惡,其卒之何?見君臣之禮。 疏 隱如,奚斯之父。喪未及朞,斯何以如晉?《春秋》譏世卿與短喪者,皆改定禮制。周、魯則實朞喪,喪不去官。

    秋,七月,壬子,叔孫不敢卒。 當時不行三年喪,不以喪去官。據魯大夫可見。

    冬,晉士鞅帥師圍鮮虞。 晉爲二伯,乃能糾合諸侯。大小若一,故不序從國,而許、曹以下七國永無會同之事。 疏 備言晉師之伐鮮虞,見伯之所以衰。

    六年

    春,王正月,癸亥,鄭游遫帥師滅許,以許男斯歸。 大平世大小若一,鄭、許同爲十二諸侯,自相滅。若昭以上則許如鄭,屬故滅,爲方伯討卒正之辭;太平則鄭、許同爲外諸侯,無差等。許已滅矣,何以下復見?楚封之也。不與楚封,故以滅言之也。 疏 劉文公會召陵以侵楚,許雖在會,然從楚 注 最篤,中間必有反覆。楚有亂,鄭爲王朝大夫,乘而滅許,蓋猶用浩油之盟也。

    二月,公侵鄭。 僖以下不言公侵伐者,權在大夫;此言公侵者,政不在大夫也。不可言陪臣,故歸其事于諸侯;世 注 愈亂而《春秋》之文愈治,此之謂也。

    公至自侵鄭。 公不在師,以公致者,歸征伐于諸侯。此爲詭辭例。 疏 起下十一年及鄭平事。

    夏,季孫斯、仲孫何忌如晉。 周無三年喪,《孟子》有明文。載籍所言,除從《經》説外,皆無實行之事。孔子定禮,加隆三年,故墨子因三年喪痛詆儒者。《論語》宰我短喪、子張高宗之問,皆商酌喪服之制。即《春秋》考之,則魯大夫,見《經》者如隱公之武氏子。去年六月隱如卒,斯今夏即爲使如晉,則必服闋可知。幾乎不及期年,蓋周不行三年喪,仕則畧。如今武職穿孝百日,實不去官;如據禮言,衰麻不可以據冠冕。季孫斯之出使外國 注 明在期年内,「三年喪」,「君不呼其門」,《春秋》新制。 疏 二卿兼見《穀梁》。不正其同倫而相介,故列數之。

    秋,晉人執宋行人樂祁犂。 晉何以執宋行人?晉失諸侯也。齊,一本作「晉」,從二《傳》,《經》校是。 注 《周禮》大小行人專掌外交,爲言語縱横之學,即今之外務部。《春秋》餘官不詳,行人屢見,唐、宋以後,外交之學乃絶焉不講,所當恢復。 疏 晉六卿執政,無志于諸侯,今欲得諸侯,故執宋行人。

    冬,城中城。 再城中城,非外民。

    季孫斯、仲孫忌帥師圍運。 運爲齊取。圍之,不得志,故下有歸運事。 疏 《左》經作「仲孫何忌」,哀十三年魏多亦作「曼多」;《穀梁》經雖與傳本同而無其説。不以二字爲名,爲本《傳》獨有之説。

    此仲孫何忌也,曷爲謂之仲孫忌? 恐爲師讀闕脱。 譏二名, 《左氏》二名謂更名,一人二名;《傳》謂凡二字爲名者,或全舉二字,或單舉一字,如兩名者然。 二名疏 《左傳》説如楚公子圍、公子棄疾改名虔、熊,《傳》以何忌、曼多立説。 非禮也。 禮,君子已孤不更名。見《經》諸侯、大夫皆已孤,不得更名。 疏 二名有二説,本《傳》舊説謂以二字爲名,從《曲禮》、《檀弓》之二名言之;然夫子之母名徵在,禮詳不偏諱之義,則王莽必以一字爲名之制非禮意矣。今故從《左氏》説,以莽説爲誤解《傳》意。一説譏二名不偏諱起例,二字爲名不偏諱,《檀弓》「二名不偏諱,夫子之母名徵在,言在不稱徵,言徵不稱在」也。今《經》單言「忌」,不稱「何」,言「多」,不稱「曼」,則二人之名不全,以見只諱一字 注 ,二字不偏諱。《檀弓》所言即《傳》所本。

    七年 《左》、《國》、《史記》以齊、晉、秦、楚爲《春秋》四岳,以岳以屬東西南北四方。隱、桓託權于天王,莊、僖則齊桓一匡,文以下晉、楚南北分伯,至定、哀而伯衰,《春秋》乃收伯權反之王。劉文公合諸侯召陵,自是以後,冀、兖、荆、揚出四維國,託于 注 一岳兩伯之辭,北則齊與晉争,南則吴與楚争;以魯、衛爲東,陳、蔡爲西,以二稱伯之鄭、秦入爲大夫,爲劉子之輔。故《論語》以魯、衛、陳、蔡並言,而秦不稱名。 疏 《年表》:劉子迎王,晉入王 注 。

    春,王正月。 《經》書首時,「春王正月」二十四見,以法二十四氣。又如東皇内八州、外十六州,東與西對;秋見十六首時,如西皇外十六 注 州。東三八,西六八,爲西皇外州。東西寓皇制,南北寓帝制;緇素爲三統之皇,黑赤爲南海北海之帝。

    夏,四月。 《經》書首時,「夏四月」十二見,以法十二公。又如南方炎帝外十二州。夏與冬對。

    秋,齊侯、鄭伯盟于鹹。 齊爲春官,鄭爲東國,如内外相盟。盟召陵避盟劉子,此不避者,齊屬外,此爲内外相盟之辭。晉在冀,鄭在豫,近鄰秦、鄭二稱伯國,一升 注 爲卿,一退爲行在牧。 疏 鹹,内邑也。齊、鄭盟者,齊謀徵衛。外離盟隱、桓以下不書,此何以書?定、哀與隱、桓同辭也。事詳《左傳》。

    齊人執衛行人北宫結以侵衛。 稱行人,非其罪。以者,不以者也。每以小故輒起兵戎。向戌息兵,趙武、屈建主之,九年中中外無兵事,民受其福,國以和安。自伯衰,而兵戈大甚。 疏 執行人以侵。衛欲叛晉,相謀而行。《年表》:「齊侵衛,伐魯 注 。」

    齊侯、衛侯盟于沙澤。 定、哀遠近若一。晉、齊中國,吴、楚夷狄,二侯二子同一等。内四侯法四時之官,每方三月,一時見三國,合爲外十二州,四官與十二牧同等,故曰遠近大小若一。公與宋爲二王後,故不爲牧而居正東。與衛盟者,齊徵衛 注 也。外離盟莊以下不書,此 注 書者,三世異辭也。 疏 因侵而名同,乃同伐晉。沙澤 注 ,衛地。士鞅伐衛,討此盟也。

    大雩。 此當在七月。非時,則不月。 疏 《經》書二旱十六雩,合又雩爲十七,又雩非雩,故不數。《詩》以旱比赤道,二旱如高陽高辛,十六雩如八元八愷。

    齊國夏帥師伐我西鄙。 齊國夏,召陵序殿諸侯。既已得衛,魯、衛兄弟,故又求魯。齊伐皆在西北近鄰,近鄰結怨,譏之。 疏 隱、桓不言鄙,定、哀之終亦不言鄙,何以鄙獨詳于有伯之世 注 ?由官府而邦國,由邦國而都鄙,小大遠近之説,隱、桓二公四侯如六相,以皇極立法,都鄙遠在邦國之外。《周南》邦國官府之制不及藩屏,故隱、桓不言都鄙。邦國與都鄙爲隣,由近及遠,《召南》詳藩屏,故襄、昭亦詳都鄙。定、哀則鄙之制以「偕老」、「同歸」爲要義,不以荒遠自棄。《邶風》不言藩屏,故定、哀亦不言鄙。《魯世家》:「七年,齊伐我。取鄆,以爲陽虎邑以從政。」

    九月,大雩。 兩記大雩。一無月,一月以爲九月,而雩之起例。《傳》蓋據此經立説。

    冬,十月。 《經》書首時,「冬十月」十見,如「五豝」,「五豵」,「葛屢五兩」;又如黑帝内二伯,官府二伯,邦國八伯。冬與夏對,都鄙十二牧爲《帝典》二十二人。

    八年

    春,王正月,公侵齊。 齊爲東方春官。互相侵伐,爲平行辭。侵伐兵事,重,何以不日?不可以日計也。政不在公久矣,何以主侵?非公也。陽虎爲之,不可言,故目公也。侵齊者,陽虎主之也。政不在大夫,故以公主之。此侵以報西鄙之役。月者,危之。

    公至自侵齊。 不講求鄰之道,大侵小,小傲大,故定、哀兵事尤繁。故《春秋》特表二伯以息兵修約,公法約束諸侵,故盟會爲息戰之本。

    二月,公侵齊。 以下無如齊文,皆爲方伯平行。

    三月,公至自侵齊。 定、哀之世公不如齊。晉、楚以二伯反之劉子,大小平行。陪臣執國命,屢侵大國,故出入皆危之。三月再侵,亟之。

    曹伯露卒。 《詩經》十五《國風》,首三《風》在中,《鄘》、《衛》以下十二風,《緯》以配六吕十二月,終於《檜》、《曹》,《檜》、《曹》比於《春秋》許、曹。昭以上以許、曹爲小國,定、哀用十二諸侯例,許、曹升爲大國。十二諸侯,如《詩》之十二《風》。 疏 《曹世家》:「靖公四年卒,子伯陽立。」時者,惡之也。露弑兄而立,惡其弑也。弑不書,不言隱公卒,畧之也。

    夏,齊國夏帥師伐我西鄙。 隱、桓言官府,先正京師,故不言鄙;莊以下治邦國,以鄙近,故言鄙。故《召南》言藩屏,定、哀治都鄙,治鄙不言鄙,亦如《經》。上南四州不見夷狄,初言鄙方如太平,猶漸而進太平之世。天下遠近大小若一,故後不言。

    公會晉師于瓦。 齊、晉方伯,互求諸侯。齊屢伐我,故與晉謀以伐齊起。鞅所帥者鄭,以下不記從國。 疏 事詳《左傳》。

    公至自瓦。 離會不致,與隱桓同。

    秋,七月,戊辰,陳侯柳卒。 陳、蔡同在東南,舊陳、徐、蔡、揚,故陳、蔡連文。 疏 《陳 注 世家》:「四年,吴復召懷公,懷公恐,如吴。吴怒其前不往,留之,因卒吴。陳乃立懷公之子越,是爲湣公。」

    晉趙鞅帥師侵鄭。 晉從前文爲二伯,因退爲方伯,故自召陵以後惟黄池一見晉侯,亦如在隱、桓世不見晉。 疏 趙鞅,二《傳》作「士鞅」。

    遂侵衛。 與齊争諸侯,報前伐 注 也。趙鞅何以獨侵?鄭、衛與荀、士分黨。

    葬曹靖公。 時卒時葬,畧之。定、哀小國無盟會 注 ,小國與小國無相見之事。定、哀之世用三世例,文多同隱、桓。隱、桓政在天子,莊、僖政在諸侯,文、宣政在大夫,定、哀政在陪臣;由此反推,成爲政 注 在大夫,襄、昭爲政在諸侯,定、哀政在天子,所謂世 注 愈亂而文愈治。以陪臣比伯,大夫比王,諸侯比帝,天子比皇。宣以前如述古,成以後如知來。

    九月,葬陳懷公。 與曹相比,尊卑之義。 疏 大國葬例月。二月而葬,譏不及時。

    季孫斯、仲孫何忌帥師侵衛。 累數大夫,譏之。侵衛,助趙鞅。 疏 北諸侯分二黨。

    冬,衛侯、鄭伯盟于曲濮。 兖、豫相盟,因侵而盟,謀拒趙鞅也。外方伯盟不書,此何以書?一見例也。 疏 隱、桓鄭爲卿士,以統二公四侯,如七政、七始,如《周禮》以皇統天地二公四時四官。伯讀爲二伯之伯。莊以下與秦、晉同稱伯,比于天子大夫,一居一從。定、哀以下以王居中,如《詩》《周南》;以劉子、秦伯爲之輔,如《詩》《召》、《邶》。秦在内,鄭在外,爲十二諸侯。書秦伯卒不名,鄭伯卒則名,内外諸侯禮制不同也。

    從祀先公。 不言祭祀者,見者不復見。不斥言閔、僖,諱之。

    從祀者何? 此從祀言之。 順祀也。 此非善事,其以從祀言者何?成人之美,因以見正也。 文公逆祀,去者三人; 諫不從而去之。 定公順祀,叛者五人。 諫不禮而去曰叛。去與叛皆不書者,微也。此由陽虎主謀,去三家。 疏 《洪範》:「三人占,則從二人之言。」後世議謀遂以從衆爲準則,不知當論是非,不以衆寡爲據。《傳》言此,以明從衆之非。《左傳》發明一人爲衆之義,所以破朋黨牽掣阻撓之失。

    盜竊寶玉、大弓。 盜,大 注 竊事。

    盜者孰謂? 微而竊大,故問之。 謂陽虎也。 《王制》曰:仕于家者「不與士齒」。賤乎賤者,故 注 窮諸盜。 陽虎者,曷爲者也? 問其爵秩 注 。 季氏之宰也。 陪臣,賤。 季氏之宰,則微者也, 治家事。 惡乎得國寶 不與國政。 而竊之? 陪臣不與諸侯之事。 陽虎專季氏, 《論語》「陪臣執國命,三世希不失矣」,謂此矣。 季氏專魯國, 由家及國。 陽虎拘季孫, 謂專拘季孫,此事《左傳》未詳焉。 孟氏與叔孫氏迭而食之。 被囚不得食,二家私使人饋食。 睋而鋟其版 注 , 惡漏于外,以瓜刻其饋食之版,言事密。睋與「俄」同。 曰:「某月某日, 《左傳》作「十月壬辰」。 將殺我于蒲圃, 囚不在蒲圃,將享之而後殺。 力能救我則于是。」 此鋟板之言也。 至乎日 至壬辰日。 若時而出。 陽虎之衆以季孫出于拘所。 臨南者, 《左氏》作「林楚」。 陽虎之出也, 虎之外甥。 御之。 爲季孫御。 於其乘焉,季孫謂臨南曰:「以季氏之世世有子, 《左傳》作「爾 注 先皆季氏之良也,爾以是 注 繼之」。 子可以不免我死乎?」 責以義,復誘之以利。 臨南曰:「有力不足,臣何敢不勉!」 下更約如孟氏,傳文不備耳。 陽越者,陽虎之從弟也,爲右。 爲季孫車右,防掣之。《左傳》作「陽越殿」。 諸陽之從者, 其黨徒,不必皆陽氏。 車數十乘。至于孟衢, 孟氏衢。四達謂之衢。 臨南投策而墜之, 《左傳》作「臨楚怒馬,及 注 衢而騁」。 陽越下取策,臨南駷馬, 策,馬棰也。路近孟氏,故同謀釋之。恐陽越不聽,故以計去之。 而由乎孟氏。陽虎從而射之,矢著于莊門。 莊門,孟氏所入門名。言其幾中季孫,賴門閉,故著門。 然而甲起于琴如。 甲,公斂處父所帥也。琴如,地名。二家知出期,故于是時起兵。 弑不成, 下殺上謂之弑。 欲反 注 ,舍于郊, 三十里之郊。 皆説然息。 《左傳》:「陽氏敗,陽虎脱甲如公宫,取寶玉、大弓以出。舍于五父之衢,寢而爲食。」 或曰: 《左傳》作「其徒曰」。 「弑千乘之主 千乘,方伯地方三百一十六里之所出。季孫專魯,故假方伯以言之。 而不克, 此先師約舉其辭。 舍此,可乎?」 恐追將至。 陽虎曰:「夫孺子得國而已, 孺子,謂季孫幼,圖專國家而已。 如丈夫何?」 丈夫,自謂。言彼無如我何,不足懼。 睋而曰:「彼哉!彼哉! 望見公斂處父師,而曰「彼哉彼哉」。《論語》:「問子西。曰:『彼哉!彼哉!』」國有人焉之辭。 趣駕。」 使疾去。 既駕,公斂處父帥師而至, 《左傳》「成宰公斂處父」,孟氏之宰也。 慬然後得免。自是走之晉。 按《左》、《史》,虎先入陽關以叛,後乃奔晉。《傳》終言之。 寶者何? 《傳》以國寶爲重,故「寶」字爲絶句。 璋判白, 此言玉也。 弓繡質, 此言大弓也。 龜青純。 《經》不言龜,此推廣説之。

    九年 《年表》:陳湣公越元年,曹伯陽元年。

    春,王正月。

    夏,四月,戊申,鄭伯囆卒。 隱、桓鄭統六相,居甸服,治官府。定、哀秦統六相,居甸服,治官府;鄭則主東方都鄙,合三侯八小國,爲十二諸侯,合爲十九國。所謂三世異辭 注 。太平之世,天下大小遠近若一。 疏 《鄭世家》:「十三年卒,子聲公勝立。當是時,六卿强,侵奪鄭,鄭遂弱。」

    得寶玉、大弓。疏 事詳《左傳》。

    何以書?國寶也。 周公初封所分之物。 喪之,書; 上書盜竊。 得之,書。 言此以見陪臣之禍。

    六月,葬鄭獻公。 連書鄭、秦之卒葬,一名一不名,一月一不月,相比見内外之分。

    秋,齊侯、衛侯次于五氏。 次于五氏,伐晉也。不可言伐,故以次起之。次,不進也。五氏,晉地。鄭不會者,在喪中。 疏 言次,戰伐未成之辭。大同息兵講和,故戰多不成,託之于次,如會宋弭兵會。

    秦伯卒。 稱伯大國二,曰秦曰鄭。隱、桓之世託于東方,所謂東周,鄭居中國之中,統二公四侯。七國皆在中州,不及南北。以隱、桓爲始基,一中以統上下前後左右,初治六官,正京師之法也。定、哀之世託于西周,秦封在梁,爲正西,素統。以秦居中,統二公、齊晉二侯;吴楚二子居甸服,晉在北,楚在南,中國夷狄一視同仁,二侯二子南北交相見。中外一家,所謂遠近若一。七國居内,亦如隱、桓。舊説大平之世天下大小遠近若一,故又以四大八小居都鄙,配十二風,雖小邾婁亦與其列,所謂大小若一。 疏 内七外十二,合爲十九。鄭東陳西蔡南衛北,一伯三侯,爲羲和四子;十二牧之四凶,四方一大二小,如《易》之一君二臣;許、曹、莒、邾婁、滕、薛、杞、小邾婁八國分居四方,各得其二。昭以上邦國八伯之治已詳,故不再言之。《周禮》言三統天地人,六變九變八變。隱、桓官府六,以鄭統之,爲地統之六變;莊以下八州八伯,合中而九,爲天統之九變;定、哀爲人統,以八起數,人統立十四州,以三世分三統之例。秦何以卒而不名?從王臣例,字而不名也。《春秋》晉、楚爲伯,則以鄭、秦攝方伯,爲外諸侯。反伯于王臣,則晉、楚皆爲岳牧,而以秦入爲王朝大夫,以輔劉子。王朝大夫稱伯,召伯、毛伯、祭伯卒葬亦不名,如原仲夷伯。故秦從大夫例,字而不名,而鄭則名,相比以見例。

    冬,葬秦哀公。 以秦爲王朝卿士,卒不名,葬如葬劉文公,王臣之比。 疏 定、哀之秦比于隱、桓之鄭。以秦居中,象六合之心,統二公二侯二子。《詩》鄭附東帝,秦附西帝,然則隱、桓託緇,定、哀託素,莊以下託黄。劉文公劉即《詩》留,留爲留守,謂劉與秦爲留守也。

    十年 《年表》:鄭聲公勝元年,鄭益弱。秦惠公元年。

    春,王三月,及齊平。 二年中言平者二,「德不孤,必有鄰」,所謂太平世。及者,我欲之也。公初事晉,自此以後絶晉,與齊平,故特言平以起之。内外皆微者,微者先定約,然後公會也。 疏 《孔子世家》:定公十年,孔子由中都宰爲司空,由司空爲大司寇。春,及齊平。

    夏,公會齊侯于頰谷。 齊得魯、衛與鄭。説詳《穀梁》。 疏 《魯世家》:「十年,定公與齊景公會于頰谷,孔子行相事。齊欲襲魯君,孔子以禮歷階,誅齊淫樂。齊侯懼,乃止,歸魯侵地而謝過。」

    公至自頰谷。 何以不致會?離不言會也。 疏 《孔子世家》:「夏,齊大夫黎鉏言于景公曰:『魯用孔邱,其勢危齊。』乃使使告魯爲好會,會于夾谷。魯定公且以乘車好往,孔子攝相事,曰:『臣聞有文事者必有武備。古者諸侯出疆,必具官以從。請具左右司馬。』定公曰:『諾。』具左右司馬,會齊侯于夾谷。爲壇位,土階三等,以會遇 注 之禮相見。揖讓而登,獻酬之禮畢,齊有司趨而進曰:『請奏四方之樂。』景公曰:『諾。』于是旄羽祓,矛戟斂撥,鼓噪而至。孔子趨而進,厯階而登,不盡一等,舉袂而言曰:『吾兩君爲好會,夷狄之樂何爲於此?請命有司。』有司卻之不 注 去,則左右視晏子與景公。景公心怍,麾而去之。有頃,齊有司趨而進曰:『請奏宫中之樂。』景公曰:『諾。』優倡侏儒爲戲而前。孔子趨而進,歷階而登,不盡一等,曰:『匹夫而熒惑諸侯者,罪當誅!請命有司。』有司加法焉,首足異處。」

    晉趙鞅帥師圍衛。 隱、桓爲政在天子,無伯,故無摟伐諸侯之事。政在諸侯,而後同盟。定、哀與隱、桓同,政在天子。内六大國各治其事,王臣不合諸侯,故亦無累數至五國者。晉與齊争衛以爲事,文若《經》義,則太平世齊、晉在内爲六官,衛、陳、蔡、鄭在四方爲十二牧之長;圍衛,如内官治都鄙。

    齊人來歸運、讙、龜陰之田。 定、哀齊爲春官,比于宗伯,何以爲二伯主閒田?非主閒田。魯、宋爲天地二公,齊若歸閒田于公,則魯尊齊卑之辭。 疏 一説:貴者無統,待之以初。田者,閒田也,繫之于運、讙、龜陰,不使齊取邑也。

    齊人曷爲來歸 《孟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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