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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羊春秋經傳驗推補證第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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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昭公 平邱之盟,歸于劉子,天王居于狄泉。歸,反政者,然歸伯于王臣,故定、哀遂爲天下辭。昭世與莊同,莊初無伯,後有伯;昭初有伯,後無伯。 疏 《魯世家》:「三十一年,襄公卒。秋九月,太子卒。魯人立齊歸之子裯爲君,是爲昭公。」

    元年 《年表》:周景王四年,晉平公十七年,齊景七年,宋平三十五年,陳哀二十八,衛襄三年,蔡靈二年,鄭簡二十五年,曹武十四年,杞文九年,秦景三十六年,楚郟敖四年,吴夷昧三年。

    春,王正月,公即位。 繼正即位,正也。以見子野正卒。 疏 《魯世家》:「昭公年十九 注 ,猶有童心。穆叔不欲立,曰:『太子死,有母弟可立,不,即立長。年鈞擇賢,義鈞則卜之。今裯非適嗣,且又居喪意不在戚,而有喜色,若果立,必爲季氏憂。』季武子弗聽,卒立之。比及葬,三易衰。君子曰:是不終也。」

    叔孫豹會晉趙武、楚公子圍、齊國酌、宋向戌、衛石惡、陳公子招、蔡公孫歸生、鄭軒虎、許人、曹人于漷。 董子説:「楚靈王弑君而立,卒主中國,會諸侯。」按,此亦爲南北交見之會。南北中分,狎主齊盟,分伯之事若彼此往見,交相見,如《易》之周游,則爲大同之漸。此會晉、楚爲二伯,故以楚敘在晉下。齊先與楚不會,此會者,晉用司馬之計,許諸侯會也。敘蔡、陳,南服諸侯交相見也。齊在楚下者,齊爲牧,避楚伯。 疏 楚自此會之後,會申、伐吴、滅厲、滅陳、滅蔡,暴虐無道,故有乾谿之禍。

    此陳侯之弟招也,何以不稱弟? 據八年稱弟。 貶。 貶當讀爲疏。 疏 《穀梁》説「諸侯之尊,兄弟不得以屬通」,則以稱公子爲正辭,稱弟爲變文。《傳》以公子爲貶,則以稱弟爲正辭。此文例之小異者。 曷爲貶? 據八年殺偃師,惡事,乃疏之。 爲殺世子偃師貶。 因下有殺事,此先疏之。 曰 此師引下殺偃師舊傳爲説。曰者,先師傳説也。 陳侯之弟招殺陳世子偃師。 文見八年。 大夫相殺稱人, 據無知、州吁皆稱人。《穀梁》八年傳:「兩下相殺,不志乎《春秋》。」 此其稱名氏以殺何? 獨此稱名氏,以與弑君同。大夫相殺多矣,無以名氏見者。此二句舊傳文。 言將自是弑君也。 陳侯溺卒爲弑,明其欲殺。專會諸侯名氏,今與弑君者同文。此句舊傳答詞。 疏 據此知《傳》以陳侯爲弑,特《經》不書耳。 今將爾,辭曷爲與親弑者同? 所殺者乃世子,言將弑君耳,今于世子同君文。弑君,大夫皆出名氏也。 君親無將,將而必誅焉。 引弑偃師舊傳説,文止此。 然則曷爲不于其弑焉貶? 此引下《傳》,以明貶招之故。 以親者弑, 稱弟以弑,不稱公子。 然後其罪惡甚, 舉親以盡其惡,《穀梁》「盡其親以惡之」是也。 《春秋》不待貶絶而罪惡見者, 如招之殺偃師。 不貶絶以見罪惡也。 稱弟爲正辭,不加貶絶而罪惡昭著。 貶絶然後罪惡見者, 如本經不貶之,則不見將自是弑君。 貶絶以見罪惡也。 如段、仲孫、嬰齊、夫人氏。 今招之罪已重矣, 殺世子惡重,不待貶絶而見也。 曷爲復貶乎此? 據棄疾不豫貶,又見者不再見。 著招之有罪也。 著謂張大之。 何著乎招之有罪?言楚之託乎討招以滅陳也。 嫌楚得討,故不言弑,而特于此重科之。 疏 楚託討招以滅陳,陳之亡,罪在于招。科以弑君之本罪,而亡國之罪亦並科之,故于此重著之也。

    三月,取運。 據凡取皆言田,此不言田者,爲下疆田見。 疏 運,莒邑也,魯新取之。不言主名,諱也。公以運始,亦以運終。

    運者何? 據取于莒,乃不繫國。 内之邑也。 内邑,爲莒所取,今反侵地。 疏 侵地,以爲莒所有。《傳》曰:俄而可以爲其有矣,不使莒有,故言取。運爲内邑,故不繫莒也。 其言取之何? 據上無莒取運 注 之文,内邑不當言取。 不聽也。 不出莒取運,又不言取之運,託于運不聽命,若未嘗入莒者然。 疏 事詳《魯語》。

    夏,秦伯之弟鍼出奔晉。 秦以後不記事。奔晉者,仕于晉也。惡秦伯,故以奔言之。 疏 段亦出奔,與此事同,《經》書法迥異者,緣情定罪,不拘事迹。

    秦無大夫, 據遂來聘不稱氏。《春秋》狄秦,從外州例,大夫不氏也。 此何以書? 謂氏公弟從大國例,小國通不稱弟。 仕諸晉也。 因仕晉乃言弟,以見秦君之不容母弟,非如聘之言術而已。 疏 仕晉者,如今本國人仕于外國。秦伯以弟仕之于晉,《經》以出奔書之。 曷爲仕諸晉? 仕晉亦不必弟然後可以見。 有千乘之國 秦爲方伯,封百里,食間田九百里,合爲方百里者十,爲千乘國。 疏 《王制驗推表》:小帝方二千里一州,加三倍,五帝方三千里一州,加八倍;三分天下,方四千里一州,加十五倍;中分天下,方五千里一州,加二十四倍;皇輻方六千里一州,加三十五倍。然則大統之皇三十六,萬乘爲方伯。 而不能容其母弟, 所謂盡其親以惡之也。小國大夫見《經》例不氏,然有親尊當舉,不舉則義不見,亦舉之,如曹、莒之舉公子、公孫是也。此爲辭窮不得不舉,若但 注 云秦鍼出奔晉,則《經》義不見也。 故君子謂之出奔也。 不使其仕秦國而仕晉,故以奔言,爲貶損例。如段未殺,而以克科之。 疏 爲逐母弟而大惡之。若不言弟,則義不可見,亦不書其事矣。

    六月,丁巳,邾婁子華卒。 史無世家,詳見《七國年表》。

    晉荀吴帥師敗狄于大鹵。 鹵舊作原,據《解詁》改,狄地也。《穀梁傳》:「中國曰大原,狄曰大鹵。」 疏 原作鹵,同《左傳》。此晉伐狄而敗之也。大原者何?狄之邑也。大原在冀州,何以爲狄之邑?冀州之狄也。何以知爲冀州狄?要荒不書也。中國何以有狄名?不嫌也。《春秋》詳治内四州,故見夷狄也。

    此大鹵也, 《經》作大鹵。 曷爲謂之大原? 《解詁》:「據讀言大原也。」 地物 凡地與物有形名可言者。《穀梁》作「號」。 疏 地如大原、墳泉,物如郜鼎。 從中國, 則我就其形名言之,成中國辭。此譯改者也。 邑人名 今譒譯,凡海外職官、郡國、器械、草木、禽獸,中國所有者,皆從中譒譯之,不得從本名。邑名與人名,夷狄先有定名,絶無形名可正。 從主人。 故從夷狄舊名言之。此以大鹵爲地物,有形名可正者,故從夷狄作大鹵,而譒從中國作大原也。 疏 此譒譯例,並見襄卷中。 原者何? 問地形之所以名。 上 《齊詩》以戌、丑爲上,謂北半球,屬天屬陽。 平曰原, 《詩》:「中原有菽。」 下 《詩》以辰、未爲下,下主哀,南半球之黄道。 平 《洪範》「王道平平」即此二平字。 曰隰。 此中國地形之分别。如今言外國地物,則從中國之名比喻之,雖彼有舊名,必翻改不用,以便易曉。人名邑名則其稱已定,又其義例如今外洋人名邑名,皆仍其舊稱。雖語有翻譯,然不能改正,以無從起義也。地物如六書之四象,邑人名如假借,但用其聲而已,不關實義也。 疏 《周禮》五土,原隰居中。上下二平,「王道平平」。南北二黄道爲原隰。

    秋,莒去疾自齊入于莒。 自齊,齊有奉焉。去疾,齊出也。下書莒子去疾卒,此入爲君者也。莒展弑君自立,去疾自齊攻展,故展奔也。

    莒展出奔吴。 莒展舊作展輿,與《左傳》經同。奔吴者何?展輿吴出也。去疾何以不稱公子?當國之辭。展何以不稱莒子?討賊之辭也。

    叔弓帥師疆 注 運田。 疆田一見例。

    疆,《詩》「無此疆爾界」。 運田者何? 據取田不言疆。 與莒爲竟也。 謂劃界也。前取邑今取田,諱其事,故言定界者然。 與莒爲竟,則曷爲帥師而往? 定界善事,言帥師者,明非實疆。 畏莒也。 實以師取田,《經》以疆言之。言帥師者,託之定界時恐有他變,故以兵自防,實則以師取也。

    葬邾婁悼公。 卒正之喪,禮有專使弔喪與會葬。始葬,進之。

    冬,十有一月,己酉,楚子卷卒。 此弑,不言弑者,爲虔諱也。何爲爲虔諱?以其討般也。《傳》曰:「懷惡而討不義,君子不與。」虔與般同惡,而般尤甚,故不言虔之弑,所以誅般也。 疏 《楚世家》:「康王寵弟公子圍、子比 注 、子晳、棄疾。郟敖三年,以其季父康王弟公子圍爲令尹,主兵事。四年,圍使鄭,道聞王疾而還。十二月己酉,圍入問王疾,絞而弑之,遂殺其子莫及平夏。使 注 使赴于鄭,伍舉問曰 注 :『誰爲後?』對曰:『寡大夫圍。』伍舉更曰:『共王之子圍爲長。』子比奔晉,而圍立,是爲靈王。」

    楚公子比出奔晉。 楚子卒,比何以奔晉?起虔弑也。比者楚公子,君弑,故出奔。

    二年 《年表》:楚靈王元年。共王子,肘玉。按,昭篇三傳記多同舊説,所謂不同者,取繒、公子陽生、晉趙陽、蔡侯朱、東國數條而已。今皆合通之,終篇無一異説矣。

    春,晉侯使韓起來聘。 録韓起來聘,明公之所以出。起來聘,是晉于魯有加禮。乃公朝晉不得入,臣反得入,明起亦三家之徒,同惡相扶助,臣抑君。昭公出居之禍,起爲之也。據事直書,而罪惡見矣。

    夏,叔弓如晉。 襄不事齊,篤心事晉,報起聘。

    秋,鄭殺其大夫公孫黑。 稱國以殺,殺有罪也。公孫黑將作亂,子産殺之。 疏 黑,公子騑子 注 ,字晳。

    冬,公如晉,至河乃復。 臣前後皆得入,公乃不得,明韓起之蔽君助臣。

    其言至河乃復何? 據「公如晉次于乾侯而還」言「至自乾侯」,不言至乾侯乃復。 不敢進也。 乃,難辭也。時聞晉欲執之,不敢往。君子榮見與,恥見距,故諱,使若至河,河水有難而反。

    季孫宿如晉。 與公復相比見例。

    三年

    春,王正月,丁未,滕子泉卒。 泉《左》、《穀》作原。滕至此正卒,故以名見也。既已正卒,故下皆從同也。 疏 滕、薛,記卒 昭二十八、定四、哀十一皆日名。 之小國,故至此乃正卒。

    夏,叔弓如滕。 滕之葬用大夫例,小國比于天子大夫。下「五月」,未至五月,大夫禮。

    五月,葬滕成公。 四月如滕,五月乃葬,言此以明其禮。服椒爲介,不書。

    秋,小邾婁子來朝。 記朝,明附庸亦用朝禮。夷狄國乃不言朝,介葛廬是也。

    八月,大雩。 記災。 疏 大雩例時,月者,八月而雩,時之正。

    冬,大雨雹。 此非時也,蓋以異書。 疏 災異之説詳《月令》,因政令干時所致。

    北燕伯款出奔齊。 言北燕從史文,以别于南燕。下傳以爲信史。名者,失地,大夫專權以逐其君。惠公女寵致禍,亦失君道。 疏 《燕世家》:「惠公多寵姬。公欲去諸大夫而用其寵姬宋,大夫共誅姬宋,惠公懼,奔齊。」

    四年

    春王正月,大雨雪。 與大雨雹相起,皆爲記異。 疏 不日,不以日計。

    夏,楚子、蔡侯、陳侯、鄭伯、許男、徐子、滕子、頓子、胡子、沈子、小邾婁子、宋世子佐、淮夷會于申。 南北會盟,中外諸侯皆在也。宋、鄭、滕、小邾婁,中國國;蔡、陳、許、徐,南方國。以蔡敘首者,因蔡近楚,外州國也。徐子以州見者,州舉,與荆、梁同。胡、沈不敘,今敘者,爲夷狄會見,且兼爲下滅起文。宋世子何以敘小邾婁下 注 ?《周禮》「大國之孤以皮幣繼子男之後」。淮夷者,不敘者也,今敘以明夷狄會,故特言也。 疏 《尚書》萊、淮同稱夷。淮夷,萊不言夷,内萊也。

    楚人執徐子。 非大國不言執,楚言執者,傷楚彊 注 也。徐子以州舉,猶徐州牧、長。 疏 《韓子·十過》有囚宋太子事,《經》不書之,宋世子因囚乃書。

    秋七月,楚子、蔡侯、陳侯、許男、頓子、胡子、沈子、淮夷伐吴。執齊慶封,殺之。 據《左》有宋華費遂、鄭大夫;不書,爲中國諱也。月者,懷惡而討,惡之也。 疏 《楚世家》:「七月,楚以諸侯兵伐吴,圍朱方。八月,克之,囚慶封,滅其族,以封徇于諸侯。靈王使棄疾殺之。」

    此伐吴也, 此雞父之諸侯也,曷爲敘楚下?以夷狄主中國。曷以不諱?南方國,可屬楚也。此稱君,雞父何以 注 同舉?所謂新夷狄也。平邱以後反伯于王臣,故前後異辭。 其言執齊慶封何? 據慶封在吴,何不繫吴。 爲齊誅也。 其罪在齊,因氏齊。如夏徵舒之氏陳。 其爲齊誅奈何? 事例。 慶封走之吴, 從魯之吴。 吴封之于防。疏 《吴世家》以爲伐朱方。防者,朱方合音。不言入吴,慶封以討。 然則曷爲不言伐防? 吴封防,已爲國。 不與諸侯專封也。 故直言伐吴。 慶封之罪何? 事不見《經》,弑乃崔氏主之。 脅齊君而亂齊國也。 慶,崔氏之黨,事詳《左傳》。《穀梁》:「懷惡而討,雖死不服。」

    遂滅厲。 厲舊屬楚,故齊桓伐之。吴强,因服吴,楚因伐吴之兵滅之。不日者,夷狄小國。遂者,繼事也。

    九月,取鄫。 鄫,國也。内取之,與邿同。

    其言取之何? 據國言滅。 滅之也。 滅辭。 滅之,則其言取之何? 邑乃言取。 内大惡,諱也。 因上滅文,使若取邑然。 疏 《左傳》:「取鄫,言易也。莒亂,著邱公立而不撫鄫,鄫叛而來,故曰取。凡克邑,不用師徒曰取。」按,《左》言鄫因晉來討而復之,此滅鄫非莒邑,與《傳》同。

    冬,十有二月,乙卯,叔孫豹卒。 豹,得臣子,僑如弟。僑如奔齊,乃立之。《經》十五見。庶子婼立。 疏 事詳《左傳》。

    五年

    春,王正月,舍中軍。 此復古,不宜月,月者,起非實舍。季氏愈專,公室愈弱。 疏 《左傳》:「舍中軍,卑公室也。」

    舍中軍者何? 據作言三軍。 復古也。 謂前作非禮,此復古制,故舍之以合二軍之制,《傳》所謂「古者上卿下卿,上士下士」是也。 然則曷爲不言三卿? 三卿當爲中軍,字之誤。此言舍中軍,上言作三軍,問何以不言作中軍而言三軍。二軍舊制,不得云作。 五亦有中,三亦有中。 言作中軍則不知其數爲三爲五。作則言三,舍乃言中,則知中爲三數之中。 疏 《天官書》:「爲國必謹 注 三五。」《周禮》大統之書,凡三皇五帝之典章通以三、五起例。三則天地人,以人爲中;五則五方,以中爲中。

    楚殺其大夫屈申。 據申爲莫敖之後。

    公如晉。 董子説:「魯昭公以事楚之故,晉人不入。楚國强而得意 注 ,一年再 注 會諸侯,伐强吴,爲齊 注 誅亂臣,遂滅厲。魯得其威以滅鄫,明年如晉,無河上之患 注 。」 疏 《年表》:「公如晉,請伐 注 燕,入其君。」昭公惟此得入晉,大夫專也。

    夏,莒牟夷以牟婁及防、兹來奔。 牟婁杞邑,莒取,故爲莒邑。不繫于杞,《傳》所謂地從主人。上已取運,此復來奔;公不在,誘其臣以地來奔,著大夫之專利無君也。

    莒牟夷者何? 據上展輿爲君。 莒大夫也。 據去疾入爲君,下有卒文,此非君。 疏 于莒爲大夫,于内則爲士。 莒無大夫,此何以書? 不如大夫常見。見,兼有所起。 重地也。 此特書,因以見其地。 其言及防、兹來奔何? 據漆、閭邱不言及。 不以私邑累公邑也。 牟婁公邑,君邑也;防、兹私邑,臣邑也。累,次也。義不可使臣邑與君邑相次序,故言「及」以絶之。

    秋七月,公至自晉。 月致,危 注 公也。公不在而受人叛邑,叔弓之罪也。莒人愬于晉,晉欲止公,故月以危之。

    戊辰,叔弓帥師敗莒師于濆泉。 濆,《左》作蚡,《穀》作賁。 疏 《傳》曰「地物從中國」,此地也,故以中國之名定之,與大原同。魯納莒叛人與地,復伐莒,故書譏之,所以惡内也。

    濆泉者何? 此方言繙譯之例。不知濆泉,疑爲地名。 直泉也。 本非地名,因水直出,故以濆泉名之。 直泉者何? 問其名目。 涌泉也。 此就地形目之,非本名濆泉也。《解詁》以爲「蓋戰而涌爲異」,非也。

    秦伯卒。 秦伯爲天子之大夫,故不名。如原仲、夷伯,生卒皆不名。 疏 《左傳》:「秦后子復歸于秦,景公卒故也。」

    何以不名? 據以上諸侯名。 秦者,夷也, 秦本在西京舊都,乃文王布化之地,今以夷待之者,明《經》書梁州,當封秦于梁州。秦以梁州方伯入爲王朝卿士,故身在王朝,國在狄也。因梁乃夷之,若在雍州,不得夷之。 匿嫡之名也。 嫡讀爲適,適謂之國。適國則爲外諸侯,有名;在王畿則爲寰内諸侯,不名。《經》之三不名者。本有名,匿之不稱名,從天子大夫例,字而不名。 疏 按,先師相傳有夷狄不名之説,《公羊》以説秦,《穀梁》以説滕。隱七年滕侯卒,《穀梁》云:「滕侯無名,少曰世子,長曰君,狄道也。其不正者,名也。」與《傳》同。《左傳》以爲同盟不同盟之故,蓋不以同盟待之,即所以狄之。今不用其説。以從大夫例,如祭仲。 其名何? 三卒從外諸侯。 嫡得之也。 秦如適梁封國,則有名。三君從外辭得名。 疏 秦有之國不之國之分,故有名不名之别。劉卷卒猶有名,秦有内外,借名不名以别之,不如劉子純爲内辭可名。鄭何以名?秦近鄭遠,以秦示例,鄭則從同可知。定、哀方無伯,何以昭五年秦遽無名?爲之以漸,故一世中辭有三變。

    冬,楚子、蔡侯、陳侯、許男、頓子、沈子、徐人、越人伐吴。 詳録從楚之國,明夷狄主會夷狄也。何以不諱陳會?一見以示例也。沈、頓何以稱子?徐、越何以稱人?沈、頓者,中國國,徐、越者,夷狄國也。沈、頓、徐、越,皆不敘者也,爲楚主會乃序之。徐人越人者何?皆君也。其人之者何也?人越,不可以不人徐也。 疏 《吴世家》:「楚靈王會諸侯,而以伐吴之朱方,以誅齊慶封。吴亦攻楚,取三邑而去。」

    六年

    春,王正月,杞伯益姑卒。 月者,畧之。此世正例。 疏 《杞世家》:「文公十四年卒,弟平公鬱立。」

    葬秦景公。 秦書葬始此,以下卒不名,皆葬。秦國本在雍,未適梁,故以爲梁州牧則名而不葬。以葬在雍不在梁,故不于梁言葬,從居守大夫例。葬在雍,故録葬則不名。 疏 《左傳》:「大夫如秦,葬景公,禮也。」

    夏,季孫宿如晉。 拜莒田也。不言公之如齊者,黜齊爲方伯,以晉爲二伯也。 疏 《左》云「拜莒田也」。

    葬杞文公。 《孝經》:天子「不敢遺小國之臣,況于公 注 、侯、伯、子、男乎?」故襄以下詳小國,進化也。

    宋華合比出奔衛。 言大夫出奔者,上下交譏之。 疏 《左傳》:「宋寺人柳有寵,太子左惡之。華合比曰:『我殺之。』柳聞之,乃坎、用牲、埋書,而告公曰:『合比將納亡人之族,既盟于北郭矣。』公使視之,有焉,遂逐華合比。合比奔衛。」

    秋,九月,大雩。 《左》云:「旱也。」董子説:災者《春秋》之所譏貶,異者《春秋》之所誅絶。蓋小惡淺近,變在災,四時失和;大惡深遠,天地爲之改變。又,《五行志》説:「先是莒牟夷以二邑來奔,莒怒伐魯,叔弓帥師距而敗之,昭得入晉。外和大國,内獲 注 二邑,取勝鄰國,有炕 注 陽動衆之應。」

    楚薳頗帥師伐吴。 此取。師敗不言戰敗者,畧之。頗《穀》、《左》作「罷」。 疏 《吴世家》:「十二年,楚復來伐,次于乾谿 注 ,楚師敗去。」

    冬,叔弓如楚。 公將如楚,故叔弓先之。言如楚者,升楚爲二伯,故陳爲外州牧。不言如吴如秦如蔡者,楚大夷,託之于二伯。 疏 《左傳》:「叔弓如楚,聘,且弔敗也。」

    齊侯伐北燕。 齊降伯,爲兖牧,北燕在兖州,故齊以侯牧與其事。 疏 《齊世家》:「景公十二年如晉見平公,欲與伐燕。」

    七年 《年表》:杞平公元年。

    春,王正月,暨齊平。 内及齊平也。 疏 此内平例。或云燕暨齊平,無此例。

    三月,公如楚。 如楚者,升楚爲二伯也。楚主會。何以遂無如齊之文?則楚代齊也。楚卒何以皆月?夷狄不主中國也。吴何以不言如吴?伯未久也。 疏 如,朝文也。公如京師與二伯,齊、晉以下,絶無朝文,惟楚强主會,公有如文,不得正禮,故皆月之。此爲變例也。公如楚者二。

    叔孫舍如齊莅盟。 此如在公行後,何以有使文?公命也。有公命,公不在,皆有使文。 疏 舍,《左》、《穀》作「婼」。

    夏,四月,甲辰朔,日有食之。 董子云:「先是,楚靈王弑君而立,會諸侯、執徐子、滅賴。後陳公子招殺世子,楚因而滅之。又滅蔡。後靈王亦弑死。」

    秋,八月,戊辰,衛侯惡卒。 《穀梁》發衛齊惡,君臣同名之。《傳》以爲君子不奪人之名。諸侯卑,王父不在則不改,在 注 者則同名皆改。 疏 《衛世家》:「九年,襄公卒。乃立元爲嗣,是爲靈公。」

    九月,公至自楚。 如楚、致楚皆月,以别于晉。

    冬,十有一月,癸未,季孫宿卒。 宿,行父子,襄五年立。 疏 《魯世家》:「七年,武子卒。」幼子悼未立爲卿,以孫意如嗣。

    十有二月,癸亥,葬衛襄公。 方伯月葬,日者危之也。《傳》曰:「不及時而日,渴葬也。」

    八年 《年表》:衛靈公元年。

    春,陳侯之弟招殺陳世子偃師。 《傳》曰:「大夫相殺稱人。」此其名氏以殺何?言將自是弑君也。今將爾,辭何爲與親弑者同?君親無將,將而必誅焉。録其殺世子,而不目弑君,爲中國諱,又所謂微而顯也。

    夏,四月,辛丑,陳侯溺卒。 傳曰「言將 注 自是弑君也」,此弑者不言弑者,爲中國諱。何爲爲中國諱?言楚之託乎討招以滅陳也。不言弑,不與楚之辭。此與蔡弑相比,又與楚不書弑相比;不書弑,爲中國諱,又不許夷狄託討招以滅中國。 疏 《陳世家》:「哀公怒招殺世子,欲誅招。招發兵圍哀公,哀公自經死。招卒立留爲陳君。」

    叔弓如晉。疏 《左傳》:「賀虒祁。」

    楚人執陳行人干 注 徵師,殺之。 《傳》楚託討招以滅陳。稱行人,繫國之辭也。公子勝愬招于楚,故執行人而殺之。《穀梁》:「稱人以執大夫,執有罪也。稱行人,怨接于上。」有罪乃無罪之誤,大夫有罪稱爵,執諸侯乃以稱人爲討罪。 疏 陳、蔡同有弑君之事,楚因討弑滅二國。蔡重陳輕,又中國,故卒 注 之,使若正卒,以辟楚之討也。

    陳公子留出奔鄭。 公子留,未踰年之君也,何以稱公子?志不當也。何爲不當?辟招弑君以立留也。何爲奔鄭?畏楚討也。 疏 《陳世家》:「楚使公子棄疾伐陳,陳君留奔鄭。」留,哀公庶子。楚伐不言,但記奔,諱之也。

    秋,蒐于紅。 言蒐者,田獵以蒐、狩爲正,故見蒐、狩不見苗、獮也。《傳》曰「秋曰蒐」,此爲正例。書一正以見其餘不正也。

    蒐者何? 據與大閱治兵異文。 簡車徒也。 徒,卒,《詩》「公徒三萬」。 疏 車爲衍字,説詳《經義述聞》。 何以書? 據蒐常事。 蓋以罕書也。 罕書,謂一見例。例所不書,而一書以見例。《穀梁》云「秋,蒐于紅,正也」是也。 疏 《刑法志》:「連帥比年簡車,卒正三年簡徒,羣牧 注 五年大簡車徒。」此卒正三年簡徒也。魯爲方伯,何以一同卒正之簡徒?一州七卒正,魯自攝一卒正,故常自簡徒也。下大蒐乃方伯大簡車徒。

    陳人殺其大夫公子過。 《左傳》:「陳公子招歸罪于公子過而殺之。」陳人者何?招也。稱人以殺,辭窮也。 疏 程公説《分紀》:成公有四子,曰哀公,曰黄,曰招,曰過。

    大雩。

    冬,十月,壬午,楚師滅陳。 夷狄滅中國在所諱,日陳、蔡,非中國。楚屬之南牧、晉之同盟皆不書陳。楚爲伯,自討所屬之南牧,故可言滅。

    執陳公子招,放之于越。殺陳孔瑗。 《傳》曰「滅人之國,執人之罪人,殺人之賊」。陳之罪人招耳。不言弑,詳著其討,不許楚滅之辭也。 疏 瑗,《左》、《穀》作「奂」。

    葬陳哀公。 滅國不葬,此葬者,存陳也。如滅而旋復,故下言歸于。此託陳臣子自葬,不與楚葬之也。

    九年 《年表》:陳惠公吴元年。哀公孫也。 疏 按,陳已滅,吴未立,《年表》以此爲吴元年者,順《經》文存陳也。繼哀公,則當以是年爲元年。

    春,叔弓會楚子于陳。 《春秋》滅國以地見,此何以復言陳?存陳也。 疏 已滅復見,不從地名,存之。故下又書陳火。

    許遷于夷。 常遷不書,此書者,以許先爲徐州卒正也。 疏 《春秋》諸名國多在豫州,如陳、衛、蔡、鄭,許既立爲方伯,卒正不能同在一州,故《經》有遷封推移之例。如今泰西諸名國皆在歐州,如修《大統春秋》,亦用移推例,遷名國于非、澳、南美。《左傳》:「二月庚申,楚公子棄疾遷許于夷 注 ,實城父。然丹遷城父人于陳,以夷濮田益之。遷方城外人于許。取州來、淮北之田以益 注 之,伍舉授許男田。」

    夏,四月,陳火。 《傳》:「大曰災,小曰火。」陳已滅,故以小者言也。 疏 陳自新城以後不與中國同盟,外之于中國。何爲外之?時升楚爲伯,退齊爲方伯,中國多一方伯,故以陳代楚也。既已外之,更言存之者,陳本中國,雖外之,故仍存之也。

    陳已滅矣,其言陳火何? 據陳以上不記災,今已爲楚縣,則更不應記之矣。 疏 火,《左》經作「災」。 存陳也, 不以亡國待陳,因有災事書之。 疏 爲存陳,故不言招弑,然著討招之義,則弑見矣。 曰存陳,悕矣。 悕,《穀》作「閔」。 曷爲存陳? 據蔡與陳同,曷爲獨存之。 滅人之國, 上滅陳。 執人之罪人, 執陳公子招。 殺人之賊, 殺陳孔瑗。罪人與賊互文耳,不以弑事主瑗也。 葬人之君, 葬陳哀公。 若是則陳存悕矣。 國不存 注 而存陳,亦閔之而然矣。

    秋,仲孫貜如齊。 言大夫如齊,不言公如齊者,以楚代齊也。此記其事實。《孟子》曰:「以大事小者,樂天者也;以小事大者,畏天者也。樂天者保天下,畏天者保其國。」交鄰國之道者也。

    冬,築郎囿。 書築囿,美叔孫 注 昭子之言也。

    十年

    春,王正月。

    夏,晉欒施來奔。 著齊大夫之亂。 疏 《經》作「晉」,字誤,當作「齊」。惠公子公子堅字子欒,堅子公孫竈字子雅。欒施,子雅之子,字子旗。逐欒者,陳氏謀也。

    秋,七月,季孫隱如、叔弓、仲孫貜帥師伐莒。 連記三大夫,禄去公室久矣。叔弓大夫也,何以在上卿下卿之中?代叔孫作右軍也。此伐莒,取郠不言者?諱之也。 疏 隱如,《左》、《穀》作「意如」。一説叔弓即叔孫舍之誤文。

    戊子,晉侯彪卒。 平公也。晉伯衰,六卿强,專晉,自後遂成三家分晉之局。定、哀無伯,晉爲方伯。 疏 《晉世家》:「二十六年,平公卒,子昭公夷 注 立。」

    九月,叔孫舍如晉。 上伐莒之叔弓當爲叔孫舍。 疏 舍,二《傳》作「婼」。

    葬晉平公。 伯葬例月者,方伯例。譏失平邱之盟,主劉子,晉降爲方伯矣。 疏 昭世晉侯之卒皆從方伯例月。

    冬 何以無冬?闕文也。按,無冬者,不無脱字,非盡特筆。《解詁》以爲「取孟子之年」,則尤爲臆測。

    十有二月,甲子,宋公戌卒。 戌,二《傳》作「成」。 疏 《宋世家》:「四十四年,平公卒,子文公立。」

    十有一年 《年表》:晉昭公夷 注 元年,宋元公佐元年。

    春,王正月,叔弓如宋。

    葬宋平公。 叔孫爲卿,叔弓,大夫也。並見二文,事宋之禮不如晉也。

    夏,四月,丁巳,楚子虔誘蔡侯般,殺之于申。 因般罪大,乃許楚子討。然虔即般也,般、虔同名,故一律治之。申者楚地,誘至申殺之,其地其日,皆爲重之。誘殺戎曼子不地不日。 疏 《楚世家》:「十年,召蔡侯,醉而殺之,使棄疾定蔡,因爲陳蔡公。」靈侯如楚,楚殺之,使弃疾居之,爲蔡侯。楚靈王以般弑其父,誘之于申,伏甲,飲之醉而殺之,刑其士卒七十人。

    楚子虔何以名? 據誘殺戎曼子不名。 絶。 凡名皆誅以死刑。 曷爲絶之? 據般有罪。 爲其誘討 注 也。 戎曼子無大惡,以夷狄相誘,是非易見;蔡般有大惡,楚得爲討賊,若不絶之,嫌楚得誘。因般有大惡,乃絶。楚子,明不得討;所謂常于嫌得者見不得也。 此討賊也。 般殺父自立。 雖誘之,則曷爲絶之? 所討得宜,雖誘,罪不至絶。 懷惡而討不義, 楚子自弑其君,而討蔡般。 疏 前諱其弑,所以成其討般;此又名之,所以惡其誘也。以夷狄治夷狄,又大惡,故不爲之諱。 君子不與 注 也。 故不與以討賊辭,而但科其誘討。誘討之罪 注 尚輕,然以所討人者即己之罪,蔡應紀,楚亦應紀,故加等治之也。

    楚公子棄疾帥師圍蔡。 于申已殺其君,此復圍其國。 疏 棄,二《傳》作「弃」。

    五月,甲申,夫人歸氏薨。

    大蒐于比蒲。疏 《左傳》:「五月,齊歸薨。大蒐于比蒲,非禮也。」

    大蒐者何? 據上蒐不言大。 簡車徒也。 《刑法志》:「羣牧 注 五年大簡車徒。」 疏 何以或曰蒐、或曰大蒐?不言大蒐者,方伯三年自簡所攝卒正之徒;大蒐者,通簡一州二百一十國也。此夏田 注 也。夏曰苗,不曰苗而曰蒐者,夏不田,不可言也。不曰蒐而曰大蒐,明非蒐也,如桓之再言蒸也。 何以書?蓋以罕書也。 常事不書,此書者,譏夏田也。喪不貳事,有喪而大蒐,非禮也。

    仲孫貜會邾婁子,盟于侵羊。 侵羊,二《傳》作「祲祥」。 疏 内大夫可以會諸侯。

    秋,季孫隱如會晉韓起、齊國酌、宋華亥、衛北宫佗、鄭軒虎、曹人、杞人于屈銀。 隱如,二《傳 注 》作「意如」,酌作「弱」,軒作「罕」,屈銀作「厥憖」。 疏 《左傳》:「會于厥憖,謀救蔡也。」不言救者,無救于滅也。

    九月,己亥,葬我小君齊歸。 齊,諡也。凡有諡者皆書薨,無諡者書卒,如弋氏。

    齊歸者何?昭公之母也。 《解詁》:「歸氏,胡女。」按《世家》,襄公妾,昭公尊之爲夫人。

    冬,十有一月,丁酉,楚師滅蔡,執蔡世子有以歸,用之。 君在稱世子,君卒當稱子;不稱子,絶之也。鄭忽稱世子,明其當立,此以稱世子爲絶,義各不同。 疏 《蔡世家》:「十一月滅蔡,使弃疾爲蔡公。」

    此未踰年之君也, 據未踰年當稱子。 其稱世子何? 父在之稱。 不君靈公, 靈公即般也。不君者,弑賊宜誅。 不成其子也。 不成其子,不得有父死子繼之辭。上不與楚誘討,嫌般無罪,不當絶,故于此乃正之。 不君靈公,則曷爲不成其子? 據惡惡止于其身。 誅君之子不立。 其父惡重,當坐弑父誅。陳、蔡一也,一存陳而不曰弑,一目而絶之;中外既分,又惡有輕重也。 疏 《檀弓》「凡在宫者殺無赦」,父當絶,則子不得立。《春秋》誅君之子立者多矣,不可勝誅,故于有一明之,餘可類推。 非怒也, 小惡止于其身,大惡則當絶。此不爲遷怒于其子。 無繼也。 父誅,子當絶。 惡乎用之? 用或于社。 用之防也。 此非用社。防,山名。 其用之防奈何?蓋以築防也。 《左傳》以爲岡與防音近,則云「用隱太子于岡山」。 疏 《蔡世家》:「平侯立而殺隱太子。」按,平侯立在十三年,此言用之,當是已殺。是《世家》言「平侯立而殺隱太子」者,謂楚殺隱太子,復立平侯耳。

    十有二年 《年表》:蔡侯廬 注 元年,景侯子。吴餘昧元年。

    春,齊高偃帥師納北燕伯于陽。 款卒于陽,如記卒之國則以名。納,見其以納卒。燕不在記卒之例,故不名,以見從諸侯不生名之例不名。 疏 陽者齊地,後歸于燕,閔二年齊遷陽是也。其地爲燕所有。齊人納燕伯,不得入,乃納之于陽,如納蒯瞶于戚事。不以陽繫燕事,臣子不有君父也。此與納蒯瞶相比。

    伯 據北燕伯出名,則納當亦名,今不名而伯。《穀梁》作「燕伯之不名,何也」。 于陽者何? 據鄭伯入櫟、蒯瞶入戚、衛侯入陳儀,雖地邑,後皆由邑入國,此以下無入國之事。伯果否入北燕?不見其事。 疏 《解詁》以爲截上三字爲問。按:北燕伯出奔,文見上文「納北燕伯于陽」,文義明白,若斷三字爲問,是以伯于陽爲人名,弟子雖愚,不至于此。如果以爲人名,則「納北燕伯公子陽生」則更成何文義?知文有脱誤,不似《解詁》以斷字爲問之説也。 疏 《燕世家》:「高偃如晉,請共 注 伐燕,入其君。晉平公許,與齊伐燕,入惠公。惠公至燕而死。」《左傳》:「齊侯舉矢,曰:『寡人中此 注 ,與君代興。』」此齊伯之伯。 公 鄭、曹生稱伯,卒名,葬稱公。稱公,謂款卒也。 子 當爲「于」,字誤。 陽, 句。 生也。 《穀梁》:「不以高偃挈燕伯也。」禮:諸侯不生名。吴子謁 注 伐楚,門于巢卒,名爲卒出;燕乃不記卒之國,《經》不能記卒稱名,故不名,以生禮待之。據《世家》,「齊伐燕,入惠公,惠公至燕而死」,至燕者,至燕之境,即陽是也。故納下地陽,無入國文。 疏 《解詁》以爲人名。按,以爲齊陽生,則不應納于燕,且陽生四十餘年後乃見《經》;以爲燕公子,則燕不見大夫,燕無陽生,「納北燕公子陽生」亦不成文義。《史記·十二諸侯年表》今有十三,考《史記》緣《春秋》而作,《春秋》燕不記卒,則《年表》無燕,即合十二之數;後人因《世家》燕國最久之説,乃附燕于《年表》以致多爲十三。《經》、《傳》于記卒不記卒義例最嚴,此不名以見不卒,即《年表》所以無燕之例。 子曰:「我乃知之矣!」 此解稱北燕文,謂北燕大于南燕,北燕同姓,南燕不同姓,當以北燕稱燕,于南燕加南字。《經》于南燕稱燕,于北燕加北字,是以小加大,故發此難也。 疏 稱北燕爲未修《春秋》原文,孔子讀《春秋》知其闕 注 誤,故難其事也。《論語》「吾猶及史之闕文也」是也。 在側者曰: 游、夏侍側,聞子言而疑,故問之。 「子苟知之,何以不革?」 知北爲誤加字,當削去,移加南燕。何以知之尚仍而不改。 疏 革,改也。《春秋》有筆、削,凡史文之可正者正之。如「星霣如雨」是也。 曰:「如爾所不知何? 《春秋》有傳疑例,所謂「疑以傳疑」是也。此「北」字不革,使人知史于南燕不加南,于北燕加北,有此稱謂,蓋列國疆里大小後世兩得考見,其誤易知。故存此一條,以明述而不作之意。 疏 《春秋》原有闕文、有特筆,孔子恐後人以特筆爲闕文,故特存闕文以示例,餘皆特筆,不可以闕文説之,必如此,然後爲闕文。又以《春秋》有取義,恐人疑皆孔子之言;故雖闕文,仍從史不改,以明述意。 《春秋》之信史也。 信史者,□ 注 史文是信也。《穀梁》昭二年傳:「其曰北燕,從史文也」是。 疏 按,「子曰」以下説信史之義,上連伯于陽之文,故説者必以非常可駭求之,遂至爲世詬病。按所説如果于《經》可合,尚可言也,若不求《經》、《傳》之安,維務求非常可駭以炫俗聽,此皆先師之過,是以累《傳》,非《傳》已如此也。 其序則齊桓晉文, 《孟子》引作「其事則齊桓晉文」。齊、晉二伯也,《春秋》上無天子,下無方伯,故以二伯主其事。二伯者,上輔天子,下統方伯,《春秋》見百二十國,雖所書事甚多,然以齊、晉爲統宗。《孟子》宣王問「齊桓晉文之事可得聞乎」,亦《春秋》之教也。 其會則主會者爲之也, 《孟子》引作「其文則史」。其文仍史之舊文,故闕不敢改者,所以爲信史也。 其辭則某 注 有罪焉爾。」 《孟子》引作「其義則邱竊取之矣」。《緯》云:「孔子曰:『吾因其行事而加乎王心焉 注 。』」假其位號以正人倫,因其成敗以明順逆;故其所善則桓文行之而遂伯,所惡則亂國行之終以敗。王充論:「孔子得史記以作《春秋》,及其立意創義、褒貶賞誅不得因史記者,渺思自出于胸中也。」 疏 未修《春秋》則史學也,既修則辭義别有所託,乃爲經教,因不盡因,革不盡革,此《春秋》之大例也。云「有罪」者,《春秋》有改制之文,不盡從舊史。《孟子》云:「《春秋》,天子之事也。是故孔子曰:『知我者,其唯《春秋》乎!罪我者,其唯《春秋》乎!』」謂此也。孟子爲《春秋》大師,去孔子時未遠,居與孔子鄰近,所言《春秋》,爲得真實。此《傳》作于沈子、高子、公扈之後,世遠傳聞,小有流變,不如孟子所言明切,今故就孟子所言以解之也。陽者何?燕邑也。何爲納于陽?不得入燕也。與入櫟、納戚同。北燕伯卒于陽,何以不名?燕,不記卒之國,故不名,從生辭也。《左傳》:「齊高偃納北燕伯欵于唐,因其衆也。」亦此意。

    三月,壬申,鄭伯嘉卒。疏 《鄭世家》:「二十六年,簡公卒,子宣公寧立。」

    夏,宋公使華定來聘。 華定,執政。以下見五大夫之亂,華氏强盛之所致也。故《春秋》譏世卿。 疏 《左傳》:「宋華定來聘,通嗣君也。」此爲外交通例。至于世子還圭之禮則尤重,説詳《白虎通義》。

    公如晉,至河乃復。 言公不得入乎晉,以見出奔之禍。 疏 《左傳》:「取郠之役,莒人愬于晉。晉有平公之喪,未之治也,故辭公。」

    五月,葬鄭簡公。 月葬,正也。二月,未及時。

    楚殺其大夫成然。 董子説:靈王無道,又以暴意 注 ,殺無罪臣成然,楚國大懣。 疏 成然,《左》作成熊,《穀》作成虎。

    秋,七月。

    冬,十月,公子整出奔齊。 整,二《傳》作「憖」。三家專魯,公子皆不保其家。大夫執國命,書以譏内。 疏 《左傳》:「叔仲小、南蒯、公子憖謀季氏。憖告公,而遂從公如晉。南蒯懼不克,以費叛如齊。子仲還,及衛聞亂,逃介而先。及郊,聞費叛,遂奔齊。」

    楚子伐徐。 徐州舉在東南,如今澳洲在赤道南,楚、晉交。書比以見例。 疏 《楚世家》:「十一年,伐徐以恐吴,靈王次于乾谿以待之。」《左傳》:「楚子狩于州來,次于潁尾,使蕩侯、潘子、司馬督、嚻尹午、陵尹喜帥師圍徐以懼吴。楚子次于乾谿,以爲之援。」按,與《楚世家》同。

    晉伐鮮虞。 鮮虞者何?冀州之國也。何以狄晉?惡伐同姓也。《穀梁》:「其狄之何也?不正其與夷狄交伐中國,故狄稱之也。」 疏 《春秋》之教,屬辭比事。晉、楚二伯每比書其侵伐,《傳》所謂「不正其與夷狄交伐中國」。此從屬比以見例。

    十有三年 《年表》:鄭定公寧元年。

    春,叔弓帥師圍費。 圍費者何?陪臣執國命也。 疏 《左傳》:「叔弓圍費,弗克,敗焉。平子怒,令見費人執之,以爲囚俘。冶 注 區夫曰:『非也。若見費人,寒者衣之,飢者食之,爲之令主而共其 注 乏困,費來如歸,南氏亡矣。民將叛之,誰與居邑?若憚之以威,懼之以怒,民疾而叛,爲之聚也。若諸侯皆然,費人無歸,不親南氏,將焉入矣?』平子從之,費人叛南氏。」

    夏,四月,楚公子比自晉歸于楚,弑其君虔于乾谿。 虔即公子圍也,即位後改名虔者,古傳 注 謂此爲譏二名也,後師乃移以並説何忌、曼多也。 疏 《楚世家》:「十二年,楚靈王樂乾谿,不能去也。國人苦役。初,靈王會兵于申 注 ,戮越大夫常壽過,殺蔡大夫觀起。起子從亡在吴,乃勸吴王伐楚,爲間越大夫常壽過而作亂,爲吴間,使矯公子棄疾命,召公子比于晉。至蔡,與吴、越兵欲襲蔡,令公子比見棄疾,與盟于鄧。遂入弑靈王太子禄,立子比爲王,公子子晢爲令尹,棄疾爲司馬,先除王宫。觀從從師于乾谿,令楚衆曰:『國有王矣,先歸復爵邑田室,後者遷之。』楚衆皆潰去。靈王聞太子禄之死也,自投于車下,而曰:『人之愛子亦如是乎?』侍者曰:『甚是。』王曰:『余殺人子多矣!無能及此乎?』」

    比弑其君,其言歸何? 據齊陽生入弑不言歸。《穀梁》:「歸而弑,不言歸。」 歸 《穀梁》作「以比之歸弑」。 無惡于弑立也。 《穀梁》作「比不弑也」。比惡,無心于弑,故不言入。 歸無惡于弑立者何? 據以歸弑立者也。 靈王爲無道,作乾谿之臺, 弑地乾谿,歸地楚,亦以見非比弑。 三年不成。楚公子棄疾 自是棄疾弑耳。 脇比 比之歸,棄疾招之。 而立之, 脅而立之,此皆棄疾之謀。 然後令于乾谿之役曰:「比已立矣,後歸者不得復其田里。」 乘民思歸之怨。 衆罷而去之,靈王經而死。 此述弑事,明皆棄疾主之,詐告 注 比得晉力可以歸,至而脅立之。言歸者,明其本無弑君而立之意。不日者,起非實比弑。封内地者,起禍所由,因以爲戒。 疏 董子説:「靈王行强乎陳、蔡,意廣以武,不顧其行,慮所美,内罷其衆。乾谿有物女,水盡則女見,水滿則不見。靈王舉發其國而役,三年不罷,楚國大怒。又行暴戾,殺無罪臣成然,楚國大懣。公子棄疾卒令靈王父自殺而取其國。漁不離澤,農不去疇,士民相發也。此非盈意之過也耶?」

    楚公子棄疾殺 注 公子比。 此弑而代,不以當國辭,言不以嫌代嫌。兩下相殺不志,志棄疾,明主弑者棄疾。此曰棄疾,下曰居,改名也,一人二名,《春秋》所譏,已孤不更名。 疏 《楚世家》:「楚國雖已 注 立比爲王,畏靈王復來,又不聞靈王死,故觀從謂初王比曰:『不殺棄疾,雖得國猶受禍。』王不聽,乃去。棄疾歸。國人每夜驚曰:『靈王入矣!』乙卯夜,棄疾使船人從江上走呼曰:『靈王至矣!』國人愈驚。又使曼成然告初王比及令尹子晳曰:『王至矣!國人將殺君。司馬將至矣!君早自圖,無取辱焉。』初王比及子晳遂自殺。丙辰,棄疾即位爲王,改名熊居。 注 」

    比以立矣, 棄疾逆于晉,遂弑靈王而奉之。 其稱公子何? 據無知、州吁皆以國氏。 其意不當也。 據上傳知其脅。棄疾主弑,借比爲名。 其意不當,則曷爲加弑焉爾? 據棄疾主弑當目棄疾,不當言比弑。 比之義,宜乎效死不立。 比被脅,其意不當,則宜效死不立;今守義不固,聽從脅立,是有貪立之心,故加弑以罪之。 大夫相殺稱人, 討賊稱人。 此其稱名氏以殺何? 討賊不言名氏,此言棄疾,如弑君之例。 言將自是爲君也。 使與弑君而立者同文,以赦比而主棄疾也。 疏 此雖不成君,棄疾已君之,故從弑君辭,以起比前弑乃加弑也。

    秋,公會劉子、晉侯、齊侯、宋公、衛侯、鄭伯、曹伯、莒子、邾婁子、滕子、薛伯、杞伯、小邾婁子于平邱。 召陵主劉子,爲大一統,此亦主劉子,曷爲言同盟?由北而南,中分天下,先以北國歸王臣,至定四年,乃南北一統。王臣主會,晉、齊退爲方伯之辭也。考八州八伯,此會晉、齊、魯、衛、鄭,乃 注 隱、桓五帝之辭;宋爲王後,外州四伯:楚、吴、陳、蔡。秦不見者,中分天下,南一皇四帝,如《小雅》辭。柔日與北合爲十日,如《易》下經之十首卦。 疏 此會謀代楚,楚因之復陳,皆諸侯之力。自此至定四年,二十三年晉、楚不交兵。楚有吴禍,晉六卿强,各相争,無志諸侯也。

    八月,甲戌,同盟 劉子不盟也。北方同盟,小同;召陵大同,不言同。《穀梁》:「其日,善是盟也。」 疏 自莊至此爲邦國例。雖有帝、王、伯之分,同以九數起例,合外八州。 于平邱。 無閒事,不當再舉地,湨梁、雞澤皆不再舉地。三字當爲衍文。 疏 月在會下者,不同月也。以七月會、八月盟,傳中「無閒事,不再舉地」。同盟始于莊十六年,終于此。莊、昭相比,齊八同盟,故一匡爲《穀梁》以爲「尊周」;晉、楚中分,十二同盟,《穀梁》以爲「外楚」,皆北方國也。天皇中分天下,各統四帝,爲《小雅》四始五際。北爲上方,統寅、申、巳、亥,南爲下方,統子、午、卯、酉。晉託之上方,楚託之下方。

    公不與盟。 雞澤外陳袁僑 注 同,圍齊外齊同;盟而公不與,外公于同之外。 疏 公事楚,故諸侯外公也。不與者,可以與也,譏公事楚。 疏 事詳《魯語》。

    晉人執季孫隱如以歸。 「執」與「以歸」并言者,執以致晉討,歸以安季孫也。 疏 隱如,二《傳》作「意如」,行父言「舍之于苕邱」。

    公至自會。 沙隨致公在執先,此執後乃致公。不與盟,故以會致。

    公不與盟者何? 先舉公,如公自外辭。鄭伯言逃歸不盟,此言不與,與不盟異。 公不見與盟也。 時諸侯以公事楚,不許公盟。辭如公自不與,以爲内諱也。 公不見與盟, 恥甚。 大夫執, 辱甚。 何以致會? 據有恥辱不致。 不恥也。 不恥,故以會致。 曷爲不恥? 據扈恥公失序。 疏 孔子告顔子曰:「曩吾修《詩》、《書》、正禮樂,將以治天下、遺來世,非但修吾一身而治魯國而已。而魯之君臣日失其序,仁義益衰,情性 注 益薄。此道不行一國與當年,其如與天下與 注 來世矣!吾始知《詩》、《書》、《禮》、《樂》無救于 注 治亂,而未知所以革之之方 注 。此樂天知命者之所憂。雖然,吾得之矣。夫樂而知者,非古人之所謂 注 樂知也。無樂無知,是真樂真知;故無所不樂,無所不知,無所不憂,無所不爲。《詩》、《書》、《禮》、《樂》,何棄之有?革之何爲?」 諸侯 四方諸侯。 遂亂, 齊桓一匡,晉、楚中分,莊至昭之序也。定世無外伯,法十二諸侯例。無累數至四國者,與言同盟世相反,故曰亂。《傳》:「《春秋》撥亂世反之正。」 疏 自此以後不書同盟,無中外分。 反陳、蔡, 反者,反之于中國也。陳、蔡本中國,因中分乃外之,此會以後,反之于中國。素見外之陳、蔡猶反之,此新見之魯,故不以爲恥;以將至大同,中外可不言也。 疏 下二「歸」是也。復二國,善事,《穀梁》以是盟爲善;《傳》不恥不與者,《公羊》大一統,不分中外。 君子 以大一統言。 不恥不與焉。 此雖言同,下浩油乃合天下而盟,不分南北,故不以不與爲恥,而致會也。 疏 諸侯外公者,爲楚故耳。棄疾封陳、蔡之君,使説諸侯,諸侯從陳、蔡之言還師,不復討楚。始惡公事楚,終與楚和,以天下一統。諸侯皆和楚,則公不恥矣。

    蔡侯廬歸于蔡。 歸者,從夷狄反中國辭。誅君之子不得立,此何以復國?非般之子也。君有罪,其國未可滅,當别求後以立之。 疏 《楚世家》:「平王以詐弑兩王而自立,恐國人及諸侯叛之,乃施惠百姓,復陳、蔡之地而立其後如故,歸鄭之侵地。存恤國中 注 ,修政教。」《蔡世家》:「楚平王乃求蔡景侯少子廬立之,是爲平侯。」

    陳侯吴歸于陳。 定、哀以後陳、蔡辭同中國,如隱、桓之世。 疏 《陳世家》:「楚平王初立,欲得和諸侯,乃求故陳悼太子師之子吴,立爲陳侯,是爲惠公。惠公立,接續哀公卒時年而爲元,空籍五歲矣。」

    此皆滅國也, 國已滅,當如城邢、城緣陵之文。 疏 陳、蔡前分有罪無罪、中國夷狄,此同言之,録其大而略其細也。就復國言之,則同也。 其言歸何? 言歸,有國辭,如失國而歸者然。 不與諸侯 指楚。 專封也。 《穀梁》作「不與楚滅」。滅由楚,封亦由楚,皆所不許。故二《傳》各言一端。 疏 此新立公子也。初不與楚滅陳、蔡,故並不與楚專封。其稱爵而名者,如失地之君者,皆以泯 注 滅與封之迹也。

    冬,十月,葬蔡靈公。 三十月乃記葬。國復乃葬,陳早蔡晚,互相起。此不葬者葬之,不與楚滅,且成諸侯之事。 疏 靈公早葬矣,何爲于此乃言葬?亡國不葬,葬者臣子事,有臣子而後書葬,故此于復國後乃書葬也。

    公如晉,至河乃復。 以下不同盟。晉不爲二伯,故公不朝晉,託于至河有所聞而反。 疏 定世一言至復,以下不再如,晉失伯。凡事必有漸,雖公爲三家所搆,亦失伯之漸。

    吴滅州來。 州來者何?揚州之國。成七年書入,至此乃滅。後蔡遷州來者,諸侯遷封例。 疏 《左傳》:「吴滅州來,令尹子旗請伐吴。王弗許,曰:『吾未撫民人,未事鬼神,未修守備,未定國家,而用民力,敗不可悔。州來在吴,猶在楚,子姑待之。』」

    十有四年 《年表》:楚平王居元年,陳侯吴元年,蔡侯廬元年。

    春,隱如至自晉。 大夫執則致,致則名。隱如惡,然而致見君臣之禮也。 疏 事詳《魯語》。

    三月,曹伯滕卒。 曹卒何以月?由日而月,循環之例也。下十八年月,二十七年月,皆例積于月也。使以十八年爲時,二十七年爲月,定八年仍以日終,首尾皆日,不見遞降之例,故積於月也。 疏 在外卒者二,不日。

    夏,四月。

    秋,葬曹武公。 曹葬者,有諡;莒不葬者,無諡。考《左傳》,莒君皆以地爲號,不舉諡,知無諡。 疏 《曹世家》:「二十七年,武公卒,子平公頃 注 立。」

    八月,莒子去疾卒。 《春秋》之教,屬辭比事,諸書比觀,而義自見。故書每對文並舉,相比起義。曹、莒卒正上等,比書其卒,一葬一不葬,義可見矣。 疏 莒文、成以後卒者,卒正也;不葬者,夷狄也。去疾卒,著 注 邱公也,子郊公立。莒已爲卒正,何以月卒?不正也。

    冬,莒殺其公子意恢。 意恢,未踰年之君也,其稱公子者,辭窮也。莒大夫,此氏公子者,殺其君之子,不氏不見其惡,故盡其親以舉之。辭窮則從同,亦以貴賤不嫌。曹、莒皆無大夫,曹殺稱大夫不名,莒殺稱名氏不言大夫,互文也。 疏 《左傳》:「郊公奔齊。公子鐸逆庚輿 注 于齊而立之。」不言者,略之也。此何以殺之?郊公之所善,蒲餘欲出君,故先殺之也。

    十有五年

    春,王正月,吴子夷昧卒。 吴卒皆月,與楚日自相比也。楚大夷,故日;吴小夷,故月。董子説有大夷小夷之分,故楚卒日而吴卒月。 疏 昧,二《傳》作「未」。《吴世家》:「四年,餘昧卒,欲授弟季札,季札讓,逃去 注 。于是吴人曰:『先王初命兄卒弟代立,必致位季子。季子今逃位,則王餘昧後立 注 。今卒,其子當代。』乃立王餘昧之子僚爲王。」按,《世家》記年有誤字,四年當爲十七年。

    二月,癸酉,有事于武宫。籥入,叔弓卒;去樂,卒事。 祭曷爲或言大事 注 、或言有事?大事于大廟合祭,已毁未毁皆合食;有事凡未毁者合食,已毁者則不及。諸侯五廟,禮。武宫,四親廟之主皆祔。 疏 籥,舊作「龠」。

    其言去樂卒事何? 據入者言萬,去籥言名,不言卒事。 禮也。 以加録卒事即非禮,但當言去籥而已,若去樂矣。總言樂,明悉去也已。 君子有事于廟, 己至廟行禮。 聞大夫之喪, 大夫國體重之,雖在廟中得通,故得聞。 去樂 悲痛不忍,舉有聲者避之。 卒事。 畢竟祭事。凡下行者同此,諸侯于來朝之國同。 大夫 亦謂入廟以後。 聞君之喪, 卑于尊。以下《禮經》可作數十篇用。 攝主而往。 主謂己,主祭者。臣聞君之喪,不可以不即行,故使兄弟若宗人攝行主事,而往不廢祭者,古禮也。凡上行者同此,諸侯于天子及于往朝之大國亦從此例。 大夫聞大夫之喪, 尊卑相同。 尸事畢而往。 賓尸事畢而往也。凡平行從此例,如《禮》士相見、大夫相饗之比。 疏 《傳》詳上、下、平行三等之分,如《雜記》、《小記》,推例言之,故《禮經》一篇可推衍數十篇。《禮經上達下達表·禮經凡例》言一篇可作十數篇之用,如《冠》、《昏》言士,而天子、公、卿、大夫、庶皆在所包,此一節可作六篇。又,燕、公食、卿饗全見三禮,以見尊卑隆殺,然三禮各有六門,見天子燕禮,公以下從略;公食禮,天子與卿以下從略;卿饗禮,天子、公及大夫以下從略;《饋食》雖列二篇,而卿以上士以下從略。而尊卑升降猶不在此例。此一篇作十數篇讀之説也。如《士相見禮》與《覲 注 》、《聘》同是見禮,録三篇矣;而記中所言士見君、見卿大夫,又大夫相見,與見君、卿、士以及庶人見君之類,所有脱儀異節,多見於記、傳。今本撰此表以《禮》正篇居首格,以下備録諸禮節異同,凡《傳》所有悉列之,間以意推補,不拘多少。又,記、傳所言尊卑異節,皆其不同者,凡係上下所同,皆不著説矣。

    夏,蔡朝吴奔鄭。 朝吴舊作「昭吴」。不言出者,爲楚使,若非蔡臣者然,故不言出也。蔡見《經》大夫皆公子公孫,無以别氏,見者惟朝吴别氏朝。 疏 朝吴者,公子朝之孫,公孫歸生之子。楚復蔡,以吴爲盟。出奔者,無忌讒之。繫之蔡,本蔡人。

    六月,丁巳朔,日有食之。 周天三百六十五 注 度,以天比地,亦三百六十五度,以十二次舍分,每次爲三十度强。每度地得二百一十里,三十度合爲六千三百里,即爲天之一次。以一度當一日,五度爲一候,十五度爲一節。以地球分十二次十二州十二教,則如《幼官》篇有十二小卯小酉。凡節、候皆有十二,是合地球一時中全有十二時,一月中全有十二月。故《月令》固爲中國言,一歲有十二月,定爲地球言,一月中十二月氣候全備,陰陽不同,寒暑相反。每以三十度分一月,而十二月之朔則以日食定,故全球雖分十二月,而朔、望則同以日食起算。此《經》所以書三十六日食之故也。六經中曆法、世紀皆疏略不全,故《史記》三代以前但有《世表》,《漢志》但有《世經》。自有《春秋》而後連記二百四十年中之事,甲子四周,故凡言曆法,皆託見於《春秋》。《公羊》以元年春王正月爲大一統,是皇、帝曆法亦取決于《春秋》,《帝典》、《月令》僅詳一年,不及《春秋》推至二百四十年。此全球曆法所以皆藉《春秋》以考見,故先師以年、時、月爲大統之學。以地比天,分十二次,三十度爲一次,每次首爲朔,尾爲晦。如今中國春于南美爲秋,南美春于中國爲秋,春秋以名書,藉斗柄所指正方顛倒以起例。以中寅立法,可曰礿指春,魁指秋,以春秋顛倒名之,而曆本以立。餘月則不取斗柄取日纏。斗順行,日纏逆行,惟寅申二次以斗柄爲寅正月,魁爲申七月。故中國建亥,斗柄指寅,以寅定中國;寅之卯則春正在丑,寅之辰則春正在子,寅之巳則春正在亥,寅之午則春正在戌,寅之未則春正在酉,寅之申則春正在申。又,斗柄日纏相會,與東之寅、西之 注 申同;由是寅之酉則春正在未,寅之戌則春正在午,寅之亥則春正在巳,寅之子則春正在辰,寅之丑則春正在卯,寅之寅則春正亦在寅。此亦爲六合地球之寒暑節候仿日纏逆行。故欲知地球春在何次,以日纏考之即得。一朔同日,有十二朔,每三十度則月建殊焉,周而復始,循環無端,一日之中,四時之氣候俱備。然十二次有十二月之節候,時令不同而朔則同。故陰陽差迕,寒暑變遷,惟藉一日食以考交會。同在地球,所差有限,雖有食不食之分,則交會必此一日,此《春秋》書日食也。其必三十六見者,則每次三見食,合爲三歲法,所謂三歲、三年、三統之起例。蓋如三統,天統記十二朔,地統記 注 十二朔,人統記十二朔。書食只爲記朔,三十六而三歲三年皇帝備。此《春秋》爲萬世下大統之曆法言也。

    秋,晉荀吴帥師伐鮮虞。 隱、桓只見青、豫、雍,比于地球之北。黄道在南北之中,名曰中國。晉在北,爲紺緅,南楚爲紅紫,隱、桓之世所不取。此伐而取邑,不言取邑者,略之也。前伐與楚比,狄之;此又與齊比,所伐之國同而伐者不同,故前狄此不狄。 疏 事詳《左傳》。晉、楚國自廣,故地多數圻 注 。

    冬,公如晉。 公惟五年及此得如晉。董子説:「先晉昭之卒,一年無難。」 疏 《魯世家》:「昭公十五年朝晉,晉留之葬晉昭公,魯恥之。」

    十有六年 此年公在晉。何爲不存公?中國不存公也。 疏 《年表》:吴王僚元年。

    春,齊侯伐徐。 比見三大國之攘,以爲中外之分。外州不見夷狄,故徐州以州舉,豫見戎曼子,冀見賁渾戎。徐人行成,受賂而還。十二年楚伐徐,與晉伐鮮虞比,因而狄晉。此言齊伐,同爲中國交伐,故不狄,實乃同狄,以前例後可見。 疏 《左傳》:「二月丙申,齊師至于蒲隧,徐人行成。徐子及郯人、莒人會齊侯,盟于蒲隧,賂 注 以甲父之鼎。叔孫子曰:『諸侯之無伯,害哉!莫 注 之亢也,無伯也夫!』」 疏 誘者惡道,一見于戎曼子,再見於蔡侯般。直書不諱,所以 注 惡楚子。

    楚子誘戎曼子殺之。 不月不日不地者,略之也。戎曼者,豫州之夷也,楚誘殺之。後有晉執之以歸楚 (楚) 之事。

    楚子何以不名? 據誘蔡侯名。 夷狄 《禹貢》早在二千年前已稱美備,《春秋》遠在後,宜愈加脩明,乃只方二千里,爲中外四州皆夷狄。《知聖篇》論《禹貢》,須知五千里爲百世而作,不沾沾爲夏禹之一代而言,當與《車輻圖》對勘;詳内八州而略要荒,十二州山水部屬實附見於内八州中,九州惟豫、兖不見夷字,夷、蔡皆要荒小服,附見邊州,非謂内州之夷。其敘九州用大乙行九宫法,始東北,終西北,每正方服岳名,餘附岳名以見,徐牧附東岳,諸州可例推。五服加三,即爲九畿圖,九畿三倍,乃爲車輻圖。《春秋》以九州分中外,是《春秋》以前疆域尚未及三千里,《春秋》收南服乃立九州,不及要荒,《尚書》乃成五千里定制,《周公》篇又由海内以推海外,皆此《禹貢》之微言大義。 相誘,君子不疾也。 戎曼非中國。《春秋》以中國治中國,以夷狄治夷狄。中國可以治夷狄,夷狄不可以治中國也。 疏 以蔡事相比,是以夷狄待之,特略之。 曷爲不疾? 據不疾則不書。 若不疾, 謂不名是不如中國之文。 乃疾之也。 直録其事,乃所以爲惡也。不加疾,蓋以無知而薄責之者然,然其所以疾之深也。 疏 大同學先蠻野後文明説。

    夏,公至自晉。 公至自晉,略如今督撫赴部考驗後還任。無虚行,必有事故。 疏 晉之爲四岳,從《禹貢》言之。孔子論五帝德,每帝各有四至,分天下爲五。五帝各有四至,託五帝分司五極,一帝爲一極之四至,非就中國四至而 注 言之。其有地名重見者,譒譯例也。禹居中,爲夏服;高陽北極,帝邱之所託;帝嚳南極;堯在東極;舜在西極。五帝同時分司,並見禹之四岳爲四門,堯之四岳爲四目,舜之四岳爲四聰,高陽爲八元,高辛爲八凱。詳見《周禮圖表》。

    秋,八月,己亥,晉侯夷卒。 昭公也。平邱之《傳》曰「諸侯遂亂」,自是以下,各國仿《詩》例爲十二諸侯,合劉子、二伯爲十五《國風》,以合《周禮》十二風土之事。隱、桓爲六合,中爲八伯十首,終于十二諸侯。晉失伯爲冀牧,與齊、楚、吴爲四岳。《左》、《國》以齊、晉、秦、楚爲四岳,《經》以吴易秦者,以地言秦適在西,以號言則稱伯,《經》以鄭同爲大夫,故不用秦而用吴。王之四岳爲四門,帝之四岳爲四目、四聰、八元、八凱,皇之四岳爲羲、和、仲、叔四極。故《尚書》詳四岳。 疏 《晉世家》:「六年卒,子頃公去疾立。」

    九月,大雩。

    季孫隱如如晉。 無冬字,何也?按:大夫會葬,月皆在如上,此在如下者,異時也。季孫以九月如晉,十月乃葬,不可以冬時加于秋事也。以葬月加于如上者,不異時也。 疏 《左傳》「駒支曰:『無歲不往,無役不從。 注 』」則魯之如晉者無歲無之,《經》不盡書耳。

    冬,十月,葬晉昭公。 大國月葬,失伯爲冀岳也。三月而葬,不及禮。 疏 《論語》四飯之適齊、楚、秦、晉,爲四岳四貢之飯,説詳《白虎通義》。《大學》之舅犯、《楚書》、孟獻子、《秦誓》與《康誥》,合爲五岳。《尚書》之《費誓》、《秦誓》、舅犯、《吕刑》亦四岳,皆有晉爲岳之明文。

    十有七年

    春,小邾婁子來朝。 附庸亦言朝何?以夷狄乃不言朝也。何以不書卒葬?微國也。 疏 昭世再言小邾婁來朝,近世録小國詳也。下不言小邾婁來朝。《經》凡四見。

    夏,六月,甲戌朔,日有食之。 《春秋》記日食不記月食,不必扶陽抑陰,書日食以定曆法,朔定而望可知;且朔一定而月食有變遷,故不書月食,以爲無關大例。王中國用一曆,雖有小差,不害其同。若皇、帝居中建極,地大物博,班曆法以受民,即如中國與南美陽陰節候全反,使以中國曆行之南美,皆爲反時,以秋耕,以春斂,冬至實夏至,立秋實立春。今日草昧初開,説者但曰夏日,使人至南美,其地方大雪酷寒。作曆之説,今尚無人議及。且以南北對衝言之,十二支對冲之地莫不如此;故聖人生知安行,于數千年早定六曆之法,曰魯、曰殷、曰夏、曰顓頊、曰黄帝、曰周。《春秋》之春三月,魯曆也;秋三月,殷曆也;夏三月,夏曆也;冬三月,顓頊曆也。中央則用黄帝曆。分爲五帝,皇乃用周曆,以五極寒暑節候同異合爲一表。以五方言之,則大端五變;以十二次言之,則每三十日全有一年節候。一日分十二支,一月分三百六十日,故曰周曆包乎衆有。古曆法有三家,今分爲五:中央之周曆無寒、無暑、無冬、無夏,所謂渾天;一曰混沌,《莊子》中央之帝曰混沌是也。東北北蓋天,西南南蓋天,從赤道割破,各象一上員下方之形,即魯曆殷曆也。西北曰北宣夜,東南曰南宣夜,即顓頊與夏曆也。周曆者,《春秋》之紀年也,四曆者,《春秋》之首時也 注 ,每曆轄三月。爲十二次、十二風者,《春秋》之紀十二月也。每帝分司九十度,有一時九十日之十八候。每三十度分爲一月,每三十度六千三百里之初度爲朔,尾爲晦,非紀日食不能定朔,即不能分作十二月也。今中國于全球不能當十二分之一,蓋以實地言,則中國略得三十度左右;以經緯寒熱道言之,合全球止得二十分之一。故中國用一曆尚可,若沿邊再加萬里 注 ,緯度在六十以外,則不能只用一曆可知。故《漢志》、《春秋》用殷曆。《漢志》有六曆之説,東用魯曆,西用殷曆,北用顓頊曆,南用夏曆,中用黄帝曆,皇又用周曆;則合五曆爲一表,即宗天之義、測天之法 注 。分爲五曆,分爲六軍,此皆大統皇、帝師説,即《周禮》以十二起例之十二月、十二律吕、十二次、十二風、十二土、十二壤、十二教之古説。皇、帝所以必用律吕分十二次者,即《春秋》紀十二月紀三十六日食之義也。 疏 《年表》:「五月朔日食。」董子説「時宿在畢 注 ,晉象也」。

    秋,郯子來朝。 郯者何?青州之連帥也。其言朝何?明事方伯之禮也。 疏 《左傳》:「郯子來朝,公與之宴。昭子問焉,曰:『少皥 注 氏鳥名官,何故也?』郯子曰:『吾祖也,我知之。昔者黄帝氏以雲紀,故爲雲師而雲名;炎帝氏以火紀,故爲火師而火名;共工氏以水紀,故爲水師而水名;大皥氏以龍紀,故爲龍師而龍名。我高祖少皥摯之立也,鳳鳥適至,故紀於鳥,爲鳥師而鳥名 注 :鳳鳥氏,曆正也;玄鳥氏,司分者也;伯趙氏,司至者也;青鳥氏,司啟者也;丹鳥氏,司閉者也。祝鳩氏,司徒也;鴡鳩氏,司馬也;鳲鳩氏,司空也;爽鳩氏,司寇也;鶻鳩氏,司事也。五鳩,鳩民者也。五雉爲五工正,利器用、正度量,夷民者也。九扈爲九農正,扈民無淫者也。自顓頊以來,不能紀遠,乃紀於近。爲民師而命以民事,則不能故也。』」

    八月,晉荀吴帥師滅賁渾戎。 此與楚殺戎曼子同,南北皆侵、滅自廣,所謂南夷北狄交侵。戎以賁渾名,别其種類,乃與中國雜處之戎,非真戎。賁,二《傳》作「陸」。 疏 《經》不見真四裔,又于外四州不見裔,惟北方稱爲中國,與華雜處則書之。夷狄滅不志,志者,因晉及之。賁渾戎甚睦于楚,晉侯以其貳於楚也,故襲滅之。

    冬,有星孛于大辰。 《年表》:「彗星孛辰。」彗無定名,故云有星而已。《周禮》以星定地,有分野之説。東宫蒼龍澤國,故以龍爲節;西宫白虎山國,故以虎爲節;北極居中原國,故以人爲節。北斗居中,臨馭四方,周監二代,泰皇獨尊之説也。三統之素、青、黄,即春三月有王之説。《傳》曰大火爲大辰,參、伐爲大辰,北極亦大辰,星孛于大辰。三辰即三統。子爲天統,丑爲地統,寅爲人統。大火,東方《魯頌》;參伐,西方《商頌》;北斗,中央《周頌》「西狩獲麟」,有改文從質、以鳥名官之義。彗者,所以除舊布新也。《詩》曰「羔裘翺翔,狐裘在堂」,又曰「緇衣之宜兮,敝予又改爲兮。之子之館兮,還予授子之粲 注 兮」,改緇、黄而從素,明從質也。《春秋》三孛,孛于大辰,改文從質、羔裘翺翔也,孛入北斗,不用周統,不用人統,狐裘所以在堂也;至于參伐,不曰孛于西方,而曰孛于東方,柄在東而尾在西,以明從質改文之義,所以書「西狩獲麟」也。《邶風》西方之詩,曰「狐裘蒙戎,匪車不東」,言東以起西,以見孛于東方,其柄則在參、伐也。 疏 泰西天文家説彗亦行星,自有軌道,與五行星同繞日而行。記録星異,以明測天之學。王者法天,弧矢之學所以致福。

    孛者何? 據與入異辭。 彗星也。 因彗言孛,三孛皆發問者録舊傳也。 其言于大辰何? 據北斗言入于大辰,東宿下言于。 在大辰也。 東方不止一辰。 疏 近人知《緯》之爲經師相傳微言,六經六緯,合爲十二經。定、哀多微辭,微辭即微言緯候,而于讖則以爲疑,專就中國妄言禍福,如「亡秦者胡」、「劉秀爲天子」,或爲術士所創,或爲漢儒所羼,誠不可究詰。然所言皇、帝符瑞徵應、象貌人種,則專爲《經》説,不爲中國而言,乃《周禮》五帝五土之師説。俗儒不知爲大統師説,專以中國説之,流于符瑞星象,妄談禍福,誘人爲惡,是在所禁。若言五行土 注 旺將興,當王之時,所有名物儀制則與緯同爲微言。蓋皇、帝之説全爲百世以下言,五帝五運即五土五大州,中國爲蒼天東帝;歐州地中,王者起,爲黄帝;北極黑道,爲黑帝;赤道以南,王者起,爲赤帝;美在西方,爲西帝。土域不同,各有形體性情土産瑞徵之不同;《經》有其文,故讖言其事,以爲百世下之應證。即五土之人民動植各物,又以天合地,地分十二外州,以應天文十二次,分野本爲全球言。當時海邦未通,不覩不聞,又中外言語文字各異,地域不能以中文預名之;又以無徵不信之故,託之天文星象。非談天,乃言地;非爲中國,乃爲全球耳。故凡昔所指爲荒謬迂誕者,證以今事,悉皆著明,知《經》、《傳》、《詩》、《易》之託比,不可不有緯讖以爲之應顯。知《公羊》俟聖大一統之義,再讀緯讖,則心安理得。昔日所詬詈者,悉化朽腐爲神奇,變艱險爲康莊。緯與讖不可强分優劣,故撰輯《七緯類編》以明其學。蓋馬輯本以書分,零璣斷璧,分裂散見,學者苦難貫通;又文重語複,每以原文各書徵引不盡依原文,或不録書名者,因致歧爲數條,甚或同説各書分見,有至數十條者,此又繁重冗亂之足以困學人。因將馬本以類相從,每條下注原名;凡重文複義,文録義長者一條,下注互見書名,以歸簡易。舊本隨手鈔輯,苦無倫次,今審訂原文先後理致,别引古説,爲之疏證,事多文,證顯理明 注 。凡與經、傳無與,確爲術士之言,及晚學俗學 注 妄改之條,删爲附篇,發其謬誤,庶不致遺譏後賢。昔賢不明俟聖之旨,區分讖、緯,判爲兩派,今既知一原,又苦無明文可據,不復區其優劣。願與學者共明此微言,以復十二經之舊也。 大辰者何? 問星次之名。 大火也。 大火謂心,東方七宿之一。 疏 《詩》「七月流火」之「火」即大火,于西爲流服。 大火爲大辰, 東方心爲明堂,王者布令之所。東方天皇,緇衣羔裘。地于天上皆有分星,東帝所司萬二千里,爲東極,于辰次上應蒼龍七宿。 伐 于《春秋》則比秦,于《詩》則比《商頌》。 爲大辰, 伐謂參伐也。大火與伐,天所以示民時早晚,天下所取正,故謂之爲大辰,辰,時也。《詩》「嘒彼小星,維參與昴」。西方七宿爲白虎,地西半球之分野,爲帝少昊以鳥名官之制。《詩經》主西皇,故于以鳥名官之制獨詳。心、伐東西相對,孛亘其間。 北辰 于《春秋》比天王,于《詩》比《周頌》。《秦本紀》博士議:「古有天皇、地皇,泰皇爲尊」,北辰,泰皇也。 亦爲大辰。 北辰,北極,天之中也,常居其所。迷惑不知東西者,須視北辰以别。心、伐所在,故加「亦」,亦者,兩相須之意。三言大辰,比于三統三皇。《詩》以素、青、黄爲三皇,伐素,心青,北辰黄。泰皇大一統,故加稱大,中央之極,爲黄衣狐裘。以地中言,崑崙爲中;以教化言,禹州爲中極。三《頌》《周》應北辰,以《魯》爲大火,《商》爲參、伐。 疏 《周禮》以星定地,有分野之説。東宫蒼龍澤國,故以龍爲節;西宫白虎山國,故以虎爲節;北極居中原國,故以人爲節。北斗居中,臨馭四方,周監二代,泰皇獨尊之説也。三統之素、青、黄,即春三月有王之説也。《傳》曰大火爲大辰,參、伐爲大辰,北極亦大辰也,星孛于大辰。三辰即三統。子爲天統,大火,東方《魯頌》參、伐,西方《商頌》,北斗中央《周頌》。「西狩獲麐」,有改文從質、以鳥名官之義。彗者,所以除舊布新也。《詩》曰「羔裘翺翔,狐裘在堂」,又曰「緇衣之宜兮,敝予又改爲兮,之子之館兮,還予授子之粲 注 兮」,改緇、黄而從素,明從質也。《春秋》三孛于大辰,改文從質,「羔裘翺翔」也。孛于北斗,不用周統,不用人統,狐裘所以在堂 注 也。至于參、伐,不曰孛于西方,而曰孛于東方,柄在東方而尾在西方,明從質改文之義,所以書「西狩獲麐」也。《邶風》西之詩,曰「狐裘蒙戎,靡車不東」,言東以起西,以見孛于東方,其柄則在參伐也。 何以書?記異也。 記異爲格致學,推循天地,考究人物,驗小推大,皇、帝學之佐證,道德之説寓于其中。西人格致反言道德者相攻 注 。究之道德其道德,非吾所謂道德;格致其格致,非吾所謂格致也。

    楚人及吴戰于長岸。 此吴伐楚。吴先敗而後勝,故不言敗。 疏 《吴世家》:「公子光伐楚,敗而亡王舟。光懼,襲楚,復得王舟而還。」

    詐戰不言戰, 據非結日戰,互有勝負。 此其言戰何? 據於越敗吴于檇李,言敗而已。 敵也。 平邱以後,諸侯遂亂。用都鄙十二州例,齊、晉、楚、吴爲四岳,上齊、晉交伐,以見中國之敵;此楚、吴言戰,以見外國之敵。敵則不用大夷小夷之例。 疏 敵者謂尊卑相同。自晉、楚分伯,可以屬吴,故用大小例。楚不言戰,言戰則敗,因雞父入楚,以吴代乎楚爲南岳。楚遷于鄀,如避吴,遷居申次,與齊對衝。又,同盟用邦國例,八州以後用都鄙十二諸侯例。

    十有八年

    春,王三月,曹伯須卒。 曹于《詩》備《國風》之數。十二諸侯例有以許、曹比鄫、曹。上諸侯亂,都鄙用十二諸侯例,故係曹、許。 疏 《曹世家》:「平公四年卒,子悼公午立。」

    夏,五月,壬午,宋、衛、陳、鄭災。 陳前外之,此記災,反之于中國。言陳以包蔡,故下蔡有中國辭。 疏 方伯以上例得記災,卒正以下不得記。全爲尊卑儀注,不爲遠近及我而然。凡例得記者皆記,不得記者絶不一記,不因特筆而有出入。宋、齊、晉記災多矣,此連記三國災,以見内陳例。

    何以書? 同日四國有火災,非常可怪。但以災言,則事小不足記。 記異也。 大于災。 疏 此《春秋》特筆,以明記災之國止于此,《傳》因以異説之。 何異爾? 災在災例。 異其同日 二《傳》因有人火之説,以斷無此奇事,即有,亦不足記。 而俱災也。 四國同日事異,故入異例。 外異不書, 宋異已見石、鷁。 此何以書? 衛、鄭一見例。 爲天下 《春秋》有二例,十二公分三世,隱、桓官府,以下邦國,定、哀都鄙,由小及大,所謂家國天下三辭之分。又一例以宣居中,前四世皇、帝、王、伯,後四事伯、王、帝、皇,董子所謂三而易、九而易。 疏 天下無伯,諸侯遂亂,然終有南北之分,故以下城成周仍録北方諸侯,不記災,外國則楚、吴、秦、蔡、許,内則小國不記災,曹、莒、邾婁、滕、薛、杞是。 記異也。 所謂天下辭,非一國一家之可比。以定、哀反權于王臣,託于大同太平之世也。

    六月,邾婁人入鄅。 入者,滅也。鄅近内,小國,諱滅言入。 疏 下宋伐乃歸鄅俘 注 。

    秋,葬曹平公。 許、曹比鄫、曹。定世二國皆滅,故于此詳係之。

    冬,許遷于白羽。 此由九年之夷遷,三遷矣。内卒正六見,外惟記一許而記其四遷,周歷外四州之辭。初近鄭,在豫;遷葉,荆州;遷夷,徐州;白羽當爲西方梁,下遷容則爲揚州辭。以四遷備四州卒正。 疏 《左傳》:「楚左尹王子勝言于楚子曰:『鄭、許仇敵也,而居楚地,以不禮于鄭。晉、鄭方睦,鄭若伐許,而晉助之,楚喪地矣。葉在楚國,方城外之蔽也。土不可易,國不可小,許不可俘,讎不可啟,君其圖之!』楚子説。冬,楚子使王子勝遷許于析,實白羽。」

    十有九年 《年表》:曹悼公午元年。

    春,宋公伐邾婁。 爲鄅伐歸俘乃平。 疏 《左傳》:「鄅夫人,宋向戌 注 之女也,故向寧請師。二月,宋公伐邾,圍蟲。三月,取之,乃盡歸鄅俘 注 。」

    夏,五月,戊辰,許世子止弑其君買。 蔡世子弑不日,此何以日?非實弑也。宋以後,儒者不知《經》之取義不必盡符事實,乃有舍《傳》從《經》之説,以《傳》必同《經》爲準。既曰苟同,但就《經》立説可矣,何須考《傳》?故有獨抱遺經束閣三傳之派。家法之壞也久矣! 疏 《經》書弑,所以成許世子之孝。止爲孝子,因子道小有未盡,身被大惡之名而不能辭。《史記·敘傳》 注 引《公羊》師説:「爲人子,不可以不知《春秋》。」

    己卯,地震。 記地震,地質學也。地震多因而成災,亦不專爲記異。 疏 《詩》「高岸爲谷,深谷爲陵」,爲地震。齊學多詳《緯》,故鄭君有「《公羊》善讖」之説,大抵出于齊。《詩緯》云:「《書》者如也,《詩》者持 注 也。」周衰,孔子修六藝,立言以俟後世。未可明言,惟托興微顯,乃可自附作述,此《緯》之所由來也。《緯》以二《南》爲二伯,邶、鄘、衛、王、鄭五國居中,爲地軸,唐、陳十二國分應十二月,三統説更詳,今推爲中外四岳八伯諸例。《緯》更以天星配十五國風,今推廣其例,以邶、鄘、衛爲黄帝,王、鄭、齊爲文家,主東;豳、秦、鄭爲質家,主西;合邶、鄘、衛爲素、青、黄三統。《小雅》《緯》言四始五際,大綱與《風》相配,上半五神分方四游,合爲三十輻,下半合數四方兩京八伯。《大雅》分應三《頌》,當是以二十八篇應列宿,終以大統。其中「文王」「殷商」對文,即《緯》文家質家之所由出。大統東西合并,文質彬彬之事也。《周頌》爲繼周之王,監于二代即文、武,《魯頌》主文王,爲中國,《商頌》主武王,爲海外,即《樂緯》「王者孰謂,謂文王」之義。兩《頌》爲青、素,居中則狐裘之黄帝,託之於三皇者也。《緯》以周、召爲二伯,與《詩傳》同,《傳》云郟以東周公主之,郟以西召公主之,故《關雎》首言左右。全《詩》黄帝爲主,首周、召者,伯如《春秋》,故以爲始基。此《緯》中玄聖素王之説也。復起以爲事非一代,作非一人,錯亂紛紛,毫無義例,故後世説《詩》者直視《經》如古詩選本,望文生訓,雜亂無章。不知《詩》雖采《春秋》、録古作,既經序訂,機杼全在聖人;使摘句尋章,不考編《詩》之意,則微言奥義莫能明矣。

    秋,齊高發帥師伐莒。 《左傳》:「齊高發帥師伐莒,莒子奔紀鄣。」

    冬,葬許悼公。 書葬所以赦世子,且以釋人之惑。許與邾婁、薛葬皆時,小國也。 疏 不書葬,則泥《經》者必以爲直弑,反以《傳》爲誣《經》,聖人虚加人以大逆之罪,如後儒《春秋》諸論矣。

    賊未討,何以書葬? 《經》不見止奔、殺之文。 不成于弑也。 此以見非實弑。 曷爲不成于弑? 據《經》明言弑。 止進藥而藥殺也。 時悼公病,止進藥,因藥不達而死。止孝子之心,以爲父死于藥,藥進己手,直不啻親弑者然。 疏 《春秋》成人之美,以止立孝子之極,故成其志而書弑。亦如成魯隱公之讓志。 止進藥而藥殺, 據過在醫藥,非有無君父之心。 則曷爲加弑焉爾? 非弑而書弑,故曰加。大惡不可虚加,弟子固早疑之,非後儒創獲,以爲傳《公羊》先師皆愚昧無知識。 譏子道之不盡也。 以此明孝子之至,《穀梁》「于止見孝子之至」是也。 其譏子道之不盡奈何? 不盡醫藥,何以遂加弑。 曰:「樂正子春之視疾也, 《檀弓》爲齊人所傳,多《公羊》義,亦引樂正子春孝行事。 復加一飯 宜以穀氣補益。 則脱然愈, 得食而愈。 復損一飯 宜飢以泄有餘。 則脱然愈, 有餘之證。 復加一衣 相寒而進衣。 則脱然愈, 適煖之節。 復損一衣 因熱而減衣。 則脱然愈。」 脱然,疾除貌。言消息得其節,一飯一衣,然必合節,何況于藥。 止進藥而藥殺, 止孝子之心,自以爲弑。 是以君子加弑焉爾。 孔子因止自以爲弑,故變史文加弑。凡言加者,史無其事,而孔子所補録。此爲筆例。 曰 曰者,作孔子筆削之意。 「許世子止弑其君買 注 」,是君子之聽止也。 聽猶聽訟也。止自以父由己死,讓位于弟,毁痛而卒。《春秋》如其志書弑,是成孝子仁人之美也。 「葬許悼公」, 未討賊而書葬。 是君子之赦止也。 特書葬以明非弑立。立臣、子之防。 赦止者, 書弑所以成止之孝,立人子之則;葬以明《春秋》之法,示人之疑。 免止之罪辭也。 明止之心。人子事親小有不謹,身被大惡之名而不能辭,所以明孝道、重人倫。《穀梁》:「于盾見忠臣之至,于止見孝子之至。」 疏 《經》與史不同,史以記事,《經》以立義。《孟子》引孔子説「事則桓文,義則竊取」,是《經》必異史乃足以見筆削褒貶。後儒不明此義,專以史該《經》,以據事直書爲止境,依口代筆爲聖作,創爲舍《傳》從《經》,故有三傳束高閣,獨抱一經之瞽説,如陸、啖以下,直乃無知妄作,至宋以下,尤爲夢囈,如歐陽氏《春秋論》者,誠聾瞽人語,學者所羞稱。故治《公羊》宜詳考博士説,《繁露》、《白虎通》尤爲專家,范甯以下,火之可也。近賢《通義釋例》、《義釋》、《例義》,疏融而未明,擇觀可也。

    二十年

    春,王正月。

    夏,曹公孫會自鄸出奔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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