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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羊春秋經傳驗推補證第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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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饑。 因前大水而饑也。何以書?于冬至此,而饑愈甚也。

    何以書?以重書也。 小饑不書,因重乃書之。

    楚子伐鄭。 陳、蔡、許皆從楚伐,不序者,諱之也。鄭因晉伐從晉,故楚來争之。 疏 《春秋》之世,内五州爲中國,外四州以州舉,爲夷狄。以今時勢推之,中國爲魯,赤道以北諸州爲文明,以南爲草昧,南美、非、澳亦在州舉例,必數千百年後乃有國君;故《經》進荆爲楚,由楚稱人稱君。以今時局言之,尚在隱、桓,赤道以南諸州尚不見《經》,必再數百年,然後有國有人有君有大夫。褒外州以成九州,小大相同。

    十有一年 《年表》:齊頃公無野元年;陳成公午元年,靈公太子。

    春,王正月。 八州見六十四國,王畿十五,魯連師二十一,合爲百國。天下九百方千里,一國占一《春秋》。

    夏,楚子、陳侯、鄭伯盟于辰陵。 《穀梁》作夷陵。鄭邑,楚得陳、鄭。不日者,渝盟。 疏 子何以在侯之上?惡楚子也。貶之稱楚人,仰之在諸侯之下,前已見矣。至此盟而序其實,一見以明之,所以見楚强也。

    公孫歸父會齊人伐莒。 齊伯内牧,莒卒正。莒不服于内,告于齊國,伐之。三等尊卑之制詳矣。

    秋,晉侯會狄于欑函。 欑函,狄地。不救鄭而會狄,譏之。不言及,外之也。《春秋》于南四州不見蠻夷,從夷狄引而進之爲中國,以其相嫌,故不見之。内四州久爲名國,故錯處之。夷狄每州皆見,至今《春秋》九州内未盡歸流,則《禹貢》五千里化成俗,美其統,百世以後,立法非夏時,己果美備如此,明矣。 疏 中國不言會狄,晉大國,何以言會狄?不嫌也。《春秋》以晉治狄,故言會,如狄受命耳。

    冬,十月,楚人殺陳夏徵舒。 以后夏氏再見者,此已討,下非其子孫,故不當坐誅也。 疏 《陳世家》:「陳成公元年冬,楚莊王爲夏徵舒弑靈公,率諸侯伐陳。謂陳曰:『無驚,吾誅徵舒而已。』已誅徵舒,因縣陳而有之。」

    此楚子也,其稱人何? 據下討慶封稱楚子。 貶。曷爲貶?不與外討也。 外討謂夷狄討中國。 疏 《左傳》:「遂入陳,殺夏徵舒」與《穀傳》「入而殺」同,明此實入而討之也。 不與外討者, 《春秋》有鄰國討賊之義,今泰西以爲國事犯,專詳孟子「犬馬」「寇仇」之義,雖反畔,亦與常罪等;甚或無君,因緣謀弑鄰國之君。蓋草昧初開,深受封建之害,寇虐政體,不以人理待百姓,激而爲此。又,局將大同,所有天下積弊,例得一切蠲除,故以平等自由使黎氓得自呈利弊,以待聖王之採録;大一統後,仍改尊君親上。師用《公羊》「君親無將,將則必誅」之法,《周禮》有三國三典之分。今泰西新國,故用輕典,由新而進平,則不得不用常典。今之主持民權平等者,皆一時之言,不足與議長久也。 因其討乎外 屈完所謂北海南海之分。以南方之楚爲外。 而不與也, 因楚爲夷狄討中國,故不與之。此以中外立説。 疏 二伯中分天下,内四州之事責之齊、晉;楚爲夷狄,不當討中國亂。此爲大例。 雖内討 此謂楚討南方國,如滅六、蓼、江、黄之類。自中言爲外,自南言爲内。 亦不與也。 討,二伯辭。南方有方伯四,楚未賜弓矢,不能專征。南方四牧有罪,非有受命,亦不得討之。此從不專討立説,以明伯討之本例。 疏 或以内外字爲入陳未入陳之説,非也。 曷爲不與? 據上無天子,下無方伯,諸侯有罪不許楚討,則養惡矣。 實與 實與其止亂。 而文不與。 不公言許其得討,亦以明王法也。未受命專征伐,有亂則輒討之,是先自亂也。 疏 齊、晉亦非受命之伯,借以立法,乃假以二伯之權。楚非受命,或以爲伯以爲牧,亦《春秋》假以立法。以受命論,内外皆不得討。 文曷爲不與? 此討賊,宜與之。 諸侯之義,不得專討也。 桓爲二伯,責其專封不責其專討。楚未受命伯,故得以專討責之,禮制也。專討如專對,不奉天子命可自行,如今所謂全權。 諸侯之義 方伯正稱,七錫斧鉞,得專殺。 不得專討, 受命爲伯,受弓矢,如《文侯之命》,則得專討。 則其曰實與之何? 專討即爲僭越,是亦有罪矣,何以又實與之。 上無天子, 天子失權,不能命其討。 下無方伯, 中國方伯失道。 天下諸侯 則包南北言之。 有爲無道者, 犯天子命。 臣弑君, 如夏徵舒。 子弑父, 如蔡侯般。 疏 必大惡乃得討,輕事仍不得專討。 力能討之, 則以强大爲主。 則討之可也。 中國二伯既失道,不能討,則不能不望于夷狄之伯國,故亦實與之。文與二伯同,義則異也。 疏 文同二伯者,楚强,僭用其禮也。董子説以專討爲説者,不許楚以二伯之討也。

    丁亥,楚子入陳。 入者何?内弗受也。日入,惡入者。何爲弗受?不使夷狄爲中國也。

    納公孫寧、儀行父于陳。 納惡人所以惡楚子。從君子昏,國所以亂亡。

    此皆大夫也,其言納何? 據爲諸侯公子乃言納。 納公黨與也。 納字爲公出,由公及臣,如兩下相殺。言殺弑及,則以弑及大夫。 疏 君無道,黨亦惡。入誅亂黨,所以絶亂原。

    十有二年

    春,葬陳靈公。 《傳》曰:過時而不日,謂之慢葬也。 疏 討而復封,故葬以賢楚子。

    討此賊者非臣子也, 楚子討之。 何以書葬? 歸美臣子。 君子辭也。 《春秋》成人美。 疏 《論語》:「君子成人之美,不成人之惡。小人反是。」後世説《春秋》者妄以爲刑書,乃造爲責備 注 賢者之説,深刻慘酷,失其旨矣。 楚已討之矣,臣子雖欲討之而無所討也。 義詳《解詁》。

    楚子圍鄭。 大國言圍,楚何以屢言圍?楚强也。會盟争諸侯,故假二伯之辭。公如齊,晉亦如楚也。《春秋》抑楚,何以言圍?大之,言如言圍而不以伯許之,乃以見抑楚也。 疏 《鄭世家》:「襄公八年,莊王以鄭與晉盟,來圍鄭。三月,鄭以城降楚,莊王爲卻三十里而後舍。楚羣臣曰:『自郢至此,士大夫亦久勞矣,今得國舍之,何如?』莊王曰:『所爲伐,伐不服也。今也服矣,尚何求乎!』卒去。」

    夏,六月,乙卯,晉荀林父帥師及楚子戰于泌,晉師敗績。 《春秋》記大戰者數,陟黜進退,即於此行之。鞌戰以後貶齊,入郢以後抑楚。晉楚屢敗,故不一例;楚勝晉,故楚以下純用伯辭。 疏 天下大勢有分有合,《春秋》爲分,《尚書》爲合;《詩》《大雅》爲合,《小雅》爲分;《易》大卦爲合,小卦爲分。六經以《春秋》治百世分争之天下,典章制度,其文明備。今日泰西諸國,文明程度與中國春秋以前優劣相同,《春秋》撥亂世反之正,凡當日通行典禮風俗,託譏貶以改其蠻野之化,而進于文明。考春秋時制,不行三年喪,居喪不去官,婚姻之禮簡略,君臣上下等威儀物混同,無甚區别,大旨與今泰西相同,所以多弑殺、嫡庶、世卿種種禍亂。《春秋》乃嚴上下之分,決嫌疑,别同異,譏世卿,開選舉,强幹弱枝,正婚姻之禮,杜朋黨之禍,以成文明之天下。故當時本狄猾夏,《春秋》乃用夏變夷,舉二伯以統諸侯,明王法以統二伯,舉天以統王。定制以後,秦、漢之君用博士説,以見之實事。泰西諸國列强角立,圖富强以自救危亡,正如漢高之馬上經營,時勢爲之。又,各邦朋黨,隱伏禍基,將來天心厭亂,竟歸統一,圖長治久安之策,是不得不取《春秋》,以塞亂原、圖平治。考今輿地, 爲《春秋》禹州者百,百國各依據《春秋》,以爲立國之本;皇帝再以無爲之學經營于其上,立百國《春秋》而天下平。或以禮有程度,《春秋》之法可行于中國,未必可推諸海外,不知皇、帝三統五瑞之變法,所謂損益可知。至于《春秋》之綱常名教、典章制度,即百世不變,亦中外所同。凡服色、正朔、號令、時節,可以循環參差,不能齊一者,皆在《春秋》之外。萬國非各執一《春秋》不能上下相安,享大同之樂利。泰西今日正當亂世,去《春秋》程度尚在數百年後。每進愈上,變之不已,時會所趨,舍此無從,亦所謂困知勉行也。

    大夫不敵君, 大夫,臣。知禮法文明之國,則臣不當君。 此其稱名氏以敵楚子何? 如二君之辭,且以晉主。 不與晉而與楚子爲禮也。 楚莊有賢行,己由夷狄進中國,而中國蠻野,乃爲新夷狄。中外反對,故不以常例待之。 曷爲不與晉 中國,文明。 而與楚子爲禮也? 賤内進外,適與内諸夏外夷狄反。 莊王伐鄭,勝乎皇門,放乎路衢。鄭伯肉袒,左執茅旌,右執鸞刀,以逆 注 莊王,曰:「寡人無良,邊垂之臣以干天禍,是以使君王沛焉辱到敝邑。君如矜此喪人,錫之不毛之地, 遠荒。 使帥一二耋老 注 卿稱老夫。 而綏焉。請唯君王之命。」莊王曰:「君之不令臣 奸臣。 交易爲言, 談爲譌言。 是以使寡人得見君之玉面,而微至乎此。」 微,無。 莊王親自手旌,左右撝軍,退舍七里。 遠郊。 將軍子重諫曰:「南郢 楚都。 之與鄭相去數千里, 地遠則師勞。 諸大夫死者數人,廝役扈養死者數百人。 當爲死者報怨。 今君勝鄭而不有, 如靈王縣陳、蔡。 毋乃失民臣之力乎?」莊王曰:「古者杅不穿、皮不蠹,則不出于四方。是以君子篤于禮而薄于利,要其人而不要其土。 此亦如今公法之言,禁暴改良而已,不貪土地。 告從 已服。 不赦,不祥 注 。吾以不祥道民,災及吾身,何日之有!」既則 讀作而。 晉師之救鄭者至,曰:「請戰。」莊王許諾。將軍 司馬。 子重諫曰:「晉,大國也。王師淹病矣,君請勿許也。」莊王曰:「弱者 鄭也。 吾威之, 伐也。 强者吾辟之,是以使寡人無以立乎天下。」令之還師而逆晉寇。莊王鼓之,晉師大敗。晉衆之走者,舟中之指可掬也。莊王曰:「嘻!吾兩君不相好,百姓何罪?」令之還師而佚晉寇。 按,《傳》記戰事甚詳。文與《左傳》異者,古人記述,多以己意潤色,不能相同;又多口授稱述之辭,故多質樸,不如《左氏》撰述典鉅繁博耳。 疏 《楚世家》:「夏六月,晉救鄭,與楚戰。大敗晉軍于河上,遂至衡雍而歸。」

    秋,七月。

    冬,十有二月,戊寅,楚子滅蕭。 日者,蕭爲魯屬,附庸國。蕭者,蕭叔之國也。何爲日之?近于我也。據《左氏》,宋人救之,後其地爲宋邑。

    晉人、宋人、衛人、曹人同盟于清丘。 春秋齊桓一匡言同者,天下諸侯徧至之辭。晉言同,以爲北方諸侯皆至,特南服諸侯未能交相見耳。故《穀梁》以桓同爲尊周,晉同爲外楚;謂中分天下,惟南服不至。晉新大敗于楚,書同以存晉伯。外盟不日,正也。此大敗而後盟。稱人者,貶大夫也。陳、蔡、鄭、許皆從楚,故不序也。不言公會,宣從楚也。 疏 《周禮》「時見曰會,殷見曰同」,三年爲時,内八州;殷者,要荒諸侯。内至曰會,要荒皆至曰同。時爲分方,三年;殷爲巡狩,十二年。

    宋師伐陳。 清丘之盟陳不在,伐陳,爲晉討也。伐稱師而救稱人,貶救者而伐得正可知矣。

    衛人救陳。 衛人者何?孔達也。爲何貶之?方盟于清丘,背盟而救陳,故貶之也。大國乃言救,此何以言救?著其志也。不當救而救之,譏也。救者,二伯之正辭也。 疏 詳記其事以見晉、楚與國彼此互異,謀國不臧,不能得諸侯之心。

    十有三年 一年四記事,簡之至。

    春,齊師伐衛。 伐衛所以助晉也。 疏 衛,二《傳》皆作莒。《左》云「齊師伐莒,莒恃晉而不事齊故也」,審是,當以莒爲是。此蓋字之誤也。

    夏,楚子伐宋。 《左》云:「伐宋,以其救蕭也。」

    秋, 。 記蟲災,譏農政不脩,捕除無法。《月令》雖有干時致災之説,《經》則專責養民無法。又以起冬蝝生。

    冬,晉殺其大夫先縠。 殺大夫,外之大事也,何以不日?君日而臣時,不日所以辟君也。 疏 《晉世家》:「先縠以首計而敗晉軍河上,恐誅,乃奔翟,與翟謀伐晉。晉覺,乃族縠。縠,先軫子也 注 。」先氏以後不見,見三人:先蔑、先都、先縠。

    十有四年

    春,衛殺其大夫孔達。 刑不上大夫,不與專殺之義,已見前矣,何以累書不已?詳録之,以明禍原本末。

    夏,五月,壬申,曹伯壽卒。 曹卒何以日?由月而日,循環以見例也。曹歷循環以見日月無一同者,惟以下積于三見,以時卒終。 疏 《曹世家》:「文公二十三年卒,子宣公彊 注 立。」

    晉侯伐鄭。 爲邲之戰故也。 疏 《左傳》:「爲邲故也。」

    秋,九月,楚子圍宋。 圍何以月?重之也。伐時圍月,内諸夏而外夷狄也。晉省東方伯,楚與晉争,故惡之。

    葬曹文公。 小國時葬,正也。曹有月者,小國之同姓也。不書月則不見過時不及時,畧之也。小國比於天子大夫,禮文簡畧,不必如方伯以上也。

    冬,公孫歸父會齊侯于穀。 歸父何以不疏之?宣公之大夫也。言歸父會者,明公得齊也。 疏 下書仲嬰齊以疏之,此氏公孫,以起其爲三桓子。

    十有五年 齊、楚二會,相比見義。屬辭比事之教,爲《經》大例。

    春,公孫歸父會楚子于宋。 言歸父會者,明公得楚也。不言公如楚者,諱公會也。

    夏,五月,宋人及楚人平。疏 《宋世家》:「文公十七年,楚以圍宋,五月不解,宋城中急,無食。華元乃夜私見楚將子反,子反告莊王,莊王問城中何如?曰:『易子而食,析骸而炊 注 。』莊王曰:『吾軍亦有二日之糧。』以信故,遂罷兵。」按,晉又失宋,唯衛從晉。

    外平不書,此何以書? 暨齊平,亦内事。 大其平乎己也。 己,謂子反持和局。 何大其平乎己? 據政不在大夫,當在于君。 莊王圍宋,軍有七日之糧爾,盡此不勝,將去而歸爾。于是使司馬子反乘堙而闚宋城,宋華元亦乘堙而出見之。 《左傳》作 注 「夜登子反之牀」,《傳》作「乘堙相見」,記録之互異。 司馬子反曰:「子之國何如?」華元曰:「憊矣!」曰:「何如?」曰:「易子而食之,析骸而炊之。」司馬子反曰:「嘻!甚矣憊。雖然,吾聞之也,圍者 被圍。 拑馬 注 而秣之,使肥者應客。 兵不厭詐,示整暇。 是何子之情也?」 以軍情語敵。 華元曰:「吾聞之:君子見人之厄則矜之,小人見人之厄則幸之。吾見子之君子也,是以告情於子也。」司馬子反曰:「諾。勉之矣!吾軍亦有七日之糧爾,盡此不勝,將去而歸爾。」揖而去之。反于莊王, 復闚城之命。 莊王曰:「何如?」司馬子反曰:「憊矣。」曰:「何如?」曰:「易子而食之,析骸而炊之。」莊王曰:「嘻!甚矣憊。雖然,吾今取此然後歸爾。」司馬子反曰:「不可。臣已告之矣,軍有七日之糧爾。」莊王怒曰:「吾使子往視之,子曷爲告之?」司馬子反曰:「以區區之宋,猶有不欺人之臣,可以楚而無乎?是以告之也。」莊王曰:「諾,舍而止。雖然,吾猶取此然後歸爾。」司馬子反曰:「然則君請處於此,臣請歸爾。」莊王曰:「子去我而歸,吾孰與處于此?吾亦從子而歸爾。」引師而去之。故君子大其平乎己也。 子反保持和平。 此皆大夫也,其稱人何? 宜兩氏。 貶。 人爲得衆辭。 曷爲貶? 方大而書之。 平者在下也。 大之以賞其不欺,貶之以防專己不□。 疏 今海外政治家競言平權、自由,中士亦艶稱之。考平權之説出于封建苛虐以後,民不聊生,迫而爲此。蓋海邦開闢甚晚,荒陬僻島,酋長苛虐;通達不隱,實爲救時善策,國勢少壯,因之富强。然此乃初離蠻野之陳迹,與《經》説不可同年而語。貴民詢庶,經典之常言,即以中國論,大事交議,何常不以勤求民隱爲主!唯積弊實深,未能實行。主平權之説者,以爲囂囂然與上争權,《大學》「民之所好好之,民之所惡惡之」,又引《尚書》「如保赤子」,赤子不能自言其痛苦,父母能曲體其狀而撫育之,則呼龥之聲久已息絶。持平權之説,每以人君酷虐爲辭,不知大同之世民智較今更甚文明。天生聖賢,以爲君相,其德性道藝遠出臣民之上,鳥獸草木咸得其所,何況同類之黎庶?夫人之聖愚賢不肖,萬有不齊,縱使民智極開,其中亦有優劣純薄之分,元首聖明,迥非聾盲所可臆度。《詩》云「不識不知,順帝之則」,康衢民鼓腹而歌「于帝力何有」;平權之説,不啻滄海之一滴,泰倉之一粟。或乃以海邦之説出于《經》、《傳》之上,甚矣!本末之倒置也已。

    六月,癸卯,晉師滅赤狄潞氏,以潞子嬰兒歸。 董子説:「楚莊王卒之三年,晉滅赤狄潞氏及甲氏留吁」也。 疏 《春秋》用夏變夷,進潞氏以爲冀州卒正,故稱子也。《左氏》以癸卯日敗,辛亥日滅潞,《經》書癸卯滅者,敗即所以滅也。

    潞何以稱子? 稱氏之國無君。 潞子之爲善也。 用中國則中國之。善其能爲中國,稱子。 躬足以亡爾。 獨于滅後稱子,子爲以歸出,故以爲善以自亡耳。 雖然,君子不可不記也。 能自勤于善,雖其術未至,不能自存,然《春秋》貴志,雖亡,不可不成之□。 離于夷狄 稱子是能離于夷狄。 而未能合于中國, 滅稱赤狄,是未能合于中國者,故不救之。 晉師伐之, 因其孤弱。 中國不救, 未能純于中國,故不待以中國而救之也。 狄人不有, 有助也。 是以亡也。 據《左傳》,晉討酆舒之罪而滅潞子,非亡道,故《春秋》賢之,所以惡晉也。楚莊王討夏氏猶不縣陳,晉討酆舒因而滅潞,晉、楚之不若也。 疏 《經》之夷狄皆在禹九州内,故春秋所治不出方三千里之外,皇輻大于《春秋》者百倍,《禹貢》者三十五倍,據《禹貢》以推,皇輻 注 方六千里一州,内九州外十六州,以合《禹貢》五服之制。皇幅既有外州,《春秋》何以獨用方三千里而不及要荒?考三皇起數各不相謀。五帝平分,各司一極,方萬三千四百里;以方三千里爲一州,是帝以王之九州爲一州也;地皇九分天下爲九州,《周禮》九畿,九千里以爲一州,每州方九千里,是合帝之九州爲一州。合王九州以爲帝州,又合帝九州以爲皇州,驗小推大,由帝而皇加百倍,則九州即可包天下、括 内,故不必有外州也。

    秦人伐晉。 不言戰敗者,畧之也。

    王札子殺召伯、毛伯。 不言及者,皆大夫也。 疏 事詳《左傳》。

    王 王,周號。當 注 句絶。 札子者何? 據母弟稱季子。 長庶之號也。 據《左》,札子稱王子捷。不加叔、季,直稱實字,非何疏 注 之不言王子者。庶子必以名,王爲周號,王子貴同大夫,不名。

    秋, 。 ,蝗子,《詩》「螽斯羽」,又「 爲魚矣」;以 比八伯,爲皇之子。《春秋》書 者十一,合螽爲十二;二《南》之子以比螽斯,子孫衆多,共合爲十二,如定、哀十二諸侯 注 之義。《春秋》記物,以合比見義,地震、日食是也。

    仲孫蔑會齊高固于牟婁。

    初税畝。 周實無公田助法,《春秋》擇善而從,即如龍子所云「莫善于助,莫不善於貢」,則《春秋》制作自應取助,而去徹與貢。 疏 税畝,即周人百畝而徹。《春秋》有立制之事,故以初税畝譏之。

    初者何?始也。 設以爲周本助,今乃初改。 税畝者何?履畝而税也。 不用公田,計畝取税。有公田,則取助力而已,不得爲税。 初税畝何以書? 税畝不必加「初」。 譏。何譏爾?譏始履畝而税也。 以爲改祖宗井田之成法。 何譏乎始履畝而税? 董子説:「税畝者,就民田畝,擇美者税其什一,是亂先王之制 注 ,而爲貪利之舉也。」 古者 《經》、《傳》所云「古者」爲依託例,如古蠻野後文明、天下公理公例。《傳》中文理似尊古抑今者,當以倒影法讀之,以百世下爲古,如《傳》以後之君稱堯、舜是也。 什一而藉。 《孟子》:「助者,藉也。」 疏 《孟子》云:「殷人七十而助,周人百畝而徹」,是周本税畝而不藉也。孔子定取民之制,以爲莫善于助,故于貢、徹中擇用助法,《詩》云「雨我公田」。《春秋》譏税畝,即乘殷輅之意。以文、武之政爲古,非成、康以後之法度也。 古者 《傳》中古法多百世下乃能行者。 曷爲什一而藉? 龍子曰:「治地莫善于助。」 什一者,天下之中正也。多乎什一,大桀小桀;寡乎什一,大貉小貉。 説詳《孟子》「白 注 圭」章。 什一者,天下之中正也。 十一之法,孔子以爲經制,由一時以推百世,由一國以推天下,無有改異。 什一行 公田之法,徒爲經制,説始於孔子,於古實無徵。或謂商鞅壞井田者非。孟子以周無井田,又疑《大田》之詩有公田,以周亦有 注 公田,謂經制之周耳。後來言井田者皆致禍,惟今泰西各國言平等自由,貧富黨争競,勢不可遏,則公田行在數百年後。 而頌聲作矣。 《詩·頌》,大統皇帝説。將來公田行,即《大田》之詩,所謂皇帝典章也。 疏 泰西貧富黨必用公田,乃齊一。

    冬,蝝生。 冬非蝝生之時,此異也。因爲災物,時應又近,故仍以災目之。

    未有言蝝生者, 夏時發生,蝝生之時無書蝝生。 此其言蝝生何? 有問無答辭,與下問複。 蝝生不書。 凡物不爲災不書,必至螽,乃爲災也。 此何以書? 據秋已書 ,此又書蝝生。幸之也。 冬非蝝生之時,因秋 ,見其子蝝冬時又生。《左傳》:「冬,蝝生,饑。幸之也。」與此同。幸者,喜幸之事。疏 按,二問乃二家之異文,故二問一答,如以「蝝生不書此何以書」論 注 ,《解詁》亦通。 幸之者何? 據災非所幸。 猶曰受之云爾。 受當爲「愛」,以天愛我,故書。 受之云爾者何? 有災何爲愛。 上變古異常, 秋方税畝。 疏 《經》、《傳》災異之説,皆就政事上託之於天變,非果天變致災。即如天道萬古不變,今忽易常,不以爲人事之變古,而以爲天變之犯逆矣。 應是而有天災, 天即于冬降災,是天愛之,以災警惕之也。 其諸則宜于此焉變矣。 因有此災,則可以懼而改行。昔楚莊王因無災害則懼,以爲天之棄己也。説詳董子。

    饑。 因秋有 ,冬書蝝生,而不再書 ,當是生而旋死,故但著其生而異之。疏 與明年大有年對文相比。

    十有六年

    春,王正月,晉人滅赤狄甲氏及留吁。 甲氏、留吁者,赤狄也。曷爲言甲氏留吁?進之也。始略後詳,漸進也。月者,未如潞子也。言及者,以大及小也。

    夏,成周宣榭災。 成周者,成王所營建。樂器見焚,明失天命。《經》存西京,目成周宣榭以西京原有宣榭,特以此屬之。成周已改,不用周公所制之樂,而當用《韶》也。 疏 榭災,《左氏》作「榭火」。

    成周者何? 據國爲大,號不當言成。如是王所,又不稱京師。 疏 不稱京師者,以宣榭不可繫于京師也。 東周也。 劉向云:《傳》曰成周,東周也。按,成王所營東都,謂之東周,對西京言之;然則稱王,西京之辭也。按,《春秋》存西京,不以東都爲王正居。故稱成周,不言王也。 宣榭者何? 疑榭以宣名。 宣宫 宣王之廟。 之榭也。 闕與觀之比。 何言乎成周宣榭災? 御廪災,爲譏不易災餘而祭 注 。 樂器藏焉耳。 樂乃書。 疏 樂器災,如天意不用古樂而取新樂者然。三代以前,中國草昧,秦博士説所謂古之皇帝地方不過千里者是也。以方千里較皇輻,不過九百分中之一,《經》、《傳》所言皇帝之樂,如天地之無不覆載,古之皇帝安得有此?又,六經惟《樂經》不存,古所謂皇帝之樂亦亡,將來以樂移風易俗,將何所挾持?蓋樂由地生,疆宇大,樂器、樂語、樂德因之而大;疆宇小,亦因之而小。然則古無皇帝之大樂,至今海禁開通,必俟大一統之後功成作樂,然後乃爲皇帝之真樂,古實無此。故《經》、《傳》不能傳,非六藝之缺典。《經》、《傳》所言,皆爲百世以下言之。又,皇帝之學,分則主禮,禮主别以求異;合則主樂,樂求化異以爲大同。《關雎》合故聖經,爲俟後樂,所以爲大一統之規模,非王、伯所敢言者。 成周宣榭災 注 一榭,外小災。 何以書? 疑因樂見,如陳火以存陳。 記災也。 仍在災例。 外災不書,此何以書? 外災以尊得書。然《春秋》以西京爲重,則東都之災可不書。 新疏 六經分兩大例,一述往,一知來。故知來之經以新字爲標目。既曰新,則不可以舊説之。如舊有姬旦之周公,《經》之周公則百世下皇佐,故典禮皆同《周禮》;九洛九主首曰「予小子新命于三王」,則新周公非舊周公也。周爲姬姓國號,大統以爲三皇之通稱,曰:「周雖舊邦,其命維新。」此示《大疋》、《小疋》皆繙譯之書,借古之舊名,繙百世以下之新事,故一切名物不可仍以舊事説之。如《詩》之文王、武王非父子,夏與商殷非指其人其國。故「新」字爲大統大例。 周也。 此借用《樂緯》、《周頌》説。新周對舊京而言,如西京與東周,對文也。西京雖天王舊都,然此亦東遷之新周都也。故從重而書災耳。 疏 新周王魯故宋絀杞出於《樂緯》,乃《詩》説《周頌》、《魯頌》、《商頌》之文。考《詩》以周爲皇國之號,所謂周禮、周知、周易、周游、周髀,皆謂萬世下之皇,非舊之姬周。故《詩》曰:「周雖舊邦,其命維新。」所目者爲萬世後大統皇帝,非古之姬周。此讀《詩》之大例。推《春秋》以合大統,則天王如皇,二伯如《易》乾、坤,上下八伯如《易》八卦方位之八風,所有小國以配廿四子息,以方萬里爲一州,合九州即三萬州。舉《春秋》以容天下,董子之説是也。

    秋,郯伯姬來歸。 其言來歸何?明絶于夫家,與在室之禮同也。禮,婦人有出之道,説詳《白虎通義》。 疏 伯姬者,長女爲夫人者也。嫁不書者,常事不書。來歸者,明婦人有出之道也。

    冬,大有年。 《易》之大有、同人合爲大人,又爲大同;年如泰皇,統二卦。記 比言大有,《詩》所云 兆豐年。

    十有七年

    春,王正月,庚子,許男錫我卒。 許舊近鄭,春秋三遷,蓋以許亦在豫,如今各大國多在歐州之比。《經》以諸名國當方伯,不得不用推移之法,正如今歐州各國,《大統春秋》亦必以爲方伯,而推移于南方各州。故許雖小國,亦以三遷見。

    丁未,蔡侯申卒。 宣世不序蔡,惟此一見。不見者,爲從楚諱之也。 疏 《蔡世家》:「蔡文公立二十年卒,子景侯固立。」

    夏,葬許昭公。 許葬皆時,小國正例。

    葬蔡文公。 不日者,貶之,從小國例。與許同見以起之。不言當時不當時者,亦略之也。

    六月,癸卯,日有食之。 董子説:「後邾婁支解鄫子,晉敗王師于貿戎,敗齊于鞌。」

    己未,公會晉侯、衛侯、曹伯、邾婁子同盟于斷道。 董子:齊頃未嘗會諸侯,《左傳》會斷道,討貳也。盟于楚,從齊人,與董説合。 疏 五年再言同盟,存晉伯也。北方牧唯見魯,衛、陳、鄭、蔡皆從楚,不足以言同,故著同以存之。

    秋,公至自會。 宣惟此一會晉。

    冬,十有一月,壬午,公弟叔肸卒。疏 叔肸與季札、子臧 注 、公子鱄皆《春秋》所推許表張之人。《穀梁》説甚詳,《傳》此本偶缺,當據《穀梁》詳推之。

    十有八年 中三公皆十八年,故宣八年爲《春秋》之中。

    春,晉侯、衛世子臧伐齊。 二伯相伐,諱之不書,此何以書?一見以明之也。從者多矣,何以獨敘衛?不以諸侯從伐二伯也。衛者同姓,篤從中國者也。 疏 世子,《周禮》所謂孤,中無小國,故直敘齊侯下,與齊世子光同例。後爲君,記卒。

    公伐杞。 滕、薛無侵伐者,略之也。杞在其下,何以言伐杞?明杞王后,黜,乃殿卒正,故異之也。

    夏,四月。

    秋,七月,邾婁人戕鄫子于鄫。 不日。鄫不卒者,月以謹之。 疏 如今淩遲法,惡之。

    戕鄫子于鄫者何? 據戕字一見。 殘賊而殺之也。 與《穀》説同。 疏 君殺于鄰國曰殺,陳陀是也。殺非其殺道曰戕,董子以爲支解是也。《左氏》君殺于外曰戕,亦言其大名而已。《春秋》諸國多以非理殺人,如以人當牲用于社,與淩遲作醢,其文明通不及今西人公法。《經》多以諱改其制。

    甲戌,楚子旅卒。 楚卒皆日,大夷也。 疏 《楚世家》:「二十三年,楚莊王卒,子共王審 注 立。」

    何以不書葬? 記卒例葬。 吴、楚之君不書葬,辟其號也。 單言君,王子則直稱公子,如見《經》則亦可以公易王也。夷狄不葬,故莒子終《春秋》不書葬。不盡辟王號,所以單提吴、楚,説從王辭,辟吴、楚之葬。辟内稱薨,故諸侯皆降一等稱卒,有辟也。 疏 《坊記》:「子云:『天無二日,民無二王,家無二主,尊無二上,示民有君臣之别也。《春秋》不稱楚、越之王喪。』」

    公孫歸父如晉。 宣世惟此一如晉。如晉者何?將謀三桓也。

    冬,十月,壬戌,公薨于路寢。疏 《魯世家》:十八年,宣公卒 注 ,子成公黑肱即位。

    歸父還自晉,至檉,遂奔齊。 下《傳》云:「宣公死,成公幼,臧宣叔 注 者,相也,君死不哭,聚諸大夫而問焉。曰:『昔者叔仲惠伯之事,孰爲之?』諸大夫皆雜然 注 曰:『仲氏也,其然乎?』于是遣歸父之家,然後哭君。歸父反乎晉,自晉至檉,聞君薨家遣,墠帷哭君成禮 注 ,反命乎介。自是走之齊。」

    還者何? 據致言至。 善辭也。 《左傳》「書曰『歸父還自晉』,善之也。」 疏 按,《左》例以還爲善辭,如「師還,君子是以善魯莊公也」,與《傳》同。《穀梁》以爲事未畢就書「還」,與書「自 注 」分言之。 何善爾? 據見討。 歸父使于晉 宣公弑,歸父其黨也,故終始記其父子之使事。 還,自晉至檉, 内邑。 聞君薨家遣, 見討。 疏 《經》書「至檉遂奔齊」,不記其聞。以記聞爲師説,《經》不以聞書。據此,則晉伐 注 齊至穀,聞齊侯卒乃還,《經》當云「至穀乃還」,師説所以還之,又曰「聞齊侯卒」,與此同。則「聞齊侯卒」四字乃師説,非《經》可知。 墠帷哭君成踊,反命乎介, 不敢棄命。 自是走之齊。 專言此,以終宣弑。 疏 《左傳》:「子家還自晉,及笙,壇帷,復命于介。既復命,袒,括髮,即位哭,三踊而出,奔齊。」《公羊》舊有「三科九旨」之例,董子有「三而變九而變」之説,《傳》云所見所聞傳聞,三言異辭,是由三分九,三科爲始、中、終;隱、桓爲遠,莊以下爲近,定、哀爲立。若九旨則必用九疇法,從中五立極以馭八方,如《洪範》之法,不能由隱、桓上推定、哀 注 遞分爲九。《春秋》「九旨」必以宣公居中,上推隱、桓如述古,下逮定、哀如知來。《尚書》由《典》、《謨》至《洪範》爲古之皇、帝、王、伯,《金縢》至《秦誓》爲後之皇、帝、王、伯。《春秋》隱、桓與定、哀同爲二十九年,同爲皇太平之世;莊、昭同爲三十二年,爲帝世;僖、襄同爲三十三年,爲王世;文與成同爲十八年,合爲三十六,同爲伯世;宣公居二百四十二年之中,隱、桓如三皇,莊如五帝,僖如三王,文如齊、晉二伯。此古之皇、帝、王、伯,如九宫法一二三四之生數,此孔子述古也。成如秦、漢,伯、王雜用;襄如唐、宋,盡闢中國;昭如明至今,中外交通;定、哀則數千百年後鳳鳴麐遊,爲皇之大一統,納往古來今于二百四十二年之内。此董子「九皇九易」,三科與九旨之例所以不同。

    注  七:原作「九」,據《史記》卷一四《十二諸侯年表》改。

    注  如其意也:《春秋公羊傳》作「其意也」。

    注  按:「《春秋》者」云云,乃劉向《説苑》記子夏之語。

    注  崩:原脱,據《史記》補。

    注  因:原作「易」,據淩曙《春秋繁露注》卷一五《郊義》改。

    注  其以:原作「以其」,據《春秋繁露注》乙。

    注  紀:原作「記」,據《春秋繁露注》改。

    注  道:原作「樂」,據《春秋繁露注》改。

    注  戎:原誤作「成」。

    注  王:原誤作「公」,據《史記》改。

    注  滅之:原作「楚滅」,據《史記》删補。

    注  戴弘:「弘」原作「宏」,避乾隆諱也,因回改。以下徑改,不復出校。

    注  乎:原脱,據《春秋公羊傳》補。

    注  下:原作「之下」,據《春秋公羊傳》删改。

    注  會:原刻脱,據《左傳》本年補。

    注  不言:原作「下言」,據文意擬改。

    注  以:原脱,據文意補。

    注  責備:原作「備責」,今乙。

    注  逆:原作「迎」,據《公羊傳》改。

    注  老:原作「虎」,據《公羊傳》改。

    注  祥:《春秋公羊傳》作「詳」。下句「祥」同。

    注  也:原作「弋」,據《史記》卷三九《晉世家》改。

    注  彊:原作「疆」,據《史記》卷三五《管蔡世家》附《曹叔世家》改。

    注  炊:原作「炘」,據《史記》卷三八《宋世家》改。

    注  作:原誤作「昨」,誤。

    注  拑馬:原作「柑馬」,據《春秋公羊傳注疏》本年《校勘記》改。

    注  皇輻:原作「車輻」,據文意改。下句同。

    注  當:原誤作「畐」,據文意改。

    注  「疏」上原有「母」字,兹删。

    注  「諸侯」下原衍「侯」字,兹删。

    注  「之制」二字,原刻脱,據《漢書》卷二七下《五行志中》補。

    注  白:原作「曰」,據《孟子·告子下》改。

    注  亦有:「有」字原脱,據文意補。

    注  論:原誤作「倫」。

    注  祭:原誤作「察」。

    注  災:原脱,據《春秋公羊傳》補。

    注  臧:原誤作「藏」。此子臧係曹宣公庶子。

    注  「審」上原衍「五」字,兹删。

    注  「卒」下復衍一「卒」字,今删。

    注  臧宣叔:「臧」原誤作「藏」。

    注  雜然:原作「難」,據《春秋公羊傳》改。

    注  哭:原作「矢」,據《春秋公羊傳》改。禮:《春秋公羊傳》作「踊」。

    注  自:原作「至之」,據《春秋穀梁傳》本年改。

    注  伐:原誤作「代」。

    注  隱桓上推定哀:據文意,似當作「定哀上推隱桓」,或「上」當作「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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