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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羊春秋經傳驗推補證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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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元年夫人入齊,此如别一夫人者然。

    陳人殺其公子禦寇。 《經》特書陳人殺公子,當言大夫,不言公子,而不言大夫者,非公子也。世子于父世見,公子于父世不見;此見者,明爲太子,非公子也。所謂微而顯也。 疏 《魯世家》:「廿年春,陳人殺其太子禦寇。」

    夏,五月。 以五月首時者,明殷正建丑。一見,以明通三統之義。

    秋,七月,丙申,及齊高傒盟于防。

    齊高傒者何? 據下稱高子,此爲名字。 貴大夫也。 據下稱高子知其貴。《左傳》云:「有天子之二守國、高在焉。」齊爲上卿,大國大夫下于其國君一等,二伯比于天子之公,則其大夫可比于天子之卿。故《經》稱大夫,以方伯爲正辭;至于大國卿,則與方伯同尊,故《傳》以貴别之。 曷爲就吾微者而盟? 據不出其人,微者之辭。 公也。 公盟例日。 公則曷爲不言公? 據敗乃不出公。 諱與大夫盟也。 大夫不敵君,大國大夫尊與公逼,故盟不出公。小國大夫有出公者,貴賤不嫌也。此屬嫌疑之例也。

    冬,公如齊納幣。 公立已久,何以始聘夫人?再娶也。諸侯不再娶,兼譏之也。此娶齊女,何以不諱與仇婚?齊襄已死也。 疏 《春秋》常事不書,凡娶,得禮者皆不見於《經》,故書皆有所譏。諸侯不再娶,此再娶者,書之,兼以明齊女之禍。其父爲娶齊女而死,己又娶齊,故深惡之也。

    納幣不書, 常事。 此何以書?譏。何譏爾? 納幣,禮文。 親納幣, 書以明禮制。 非禮也。 時公入齊,與齊女淫而謀婚,如鄫季姬事。納幣者,諱辭也。

    二十有三年 《年表》:楚武王惲元年。

    春,公至自齊。

    桓之盟不日,其會不致,信之也。 此爲大例。 此之桓國何以致? 之國與會同。 危之也。 危之,致國與致會同。 何危爾?公,一陳佗也。 陳佗淫于蔡,蔡人殺之。公行不正,故爲公危而録之。

    祭叔來聘。 祭氏三見監者,祭伯、仲、叔皆是也。在王朝言祭公,必以同氏言者,起爲天子使監。言來聘則是王臣,内不得純臣之;内不得純臣,則方伯不可以私事使之也,故書以明之。一説祭叔來與祭伯同,有「聘」者,誤衍字。

    夏,公如齊觀社。 觀者非常之辭,觀社者,託詞也。公入齊,與齊女淫,不可言,故託詞于觀社耳。

    何以書?譏。何譏爾?諸侯越竟觀社,非禮也。 《左傳》:「公如齊觀社,非禮也。」忘仇事齊,惡之深,故如齊三繫事以目之。

    公至自齊。 桓會不致,此致者,危之也。

    荆人來聘。 言聘者稱君稱使,此何以稱人來聘?言聘者方伯,書荆人來聘,明爲荆州方伯也。何以不稱使?以州見,不可以稱使也。 疏 聘者方伯以上之禮,楚爲新建州伯,未離夷狄,如今新疆、臺灣巡撫雖同内官,禮儀未備也,文以後乃有大夫。此先言聘者,著其爲荆州方伯,以下稱子者,進之也。

    荆 《春秋》方三千里立九州,三皇則方三萬里立九州,加百倍。以《春秋》法天皇,《詩》、《鄘》、《衛》、《王》爲九洛九主,每州方萬里;黄帝畫井,提封萬里。萬國,就一州言之。 何以稱人? 據上州舉不稱人。 始能聘也。 初聘稱人,後聘不稱氏大夫,再則稱氏,漸進之序。此外州聘之始,故一見以明之。

    公及齊侯遇于穀。 穀,内地。公至齊言如,齊侯至魯,以遇 注 言之,不言來者,尊卑之義也。

    蕭叔朝公。 蕭叔者,附庸國;字者,三十里。此宋附庸。《春秋》以爲魯附庸者,王後不爲方伯。

    其言朝公何? 内如不言朝,在外乃言朝于王所。 公在外也。 來行禮于廟外,故目公,以譏叔字也。《傳》曰:「氏不若人,人不若名,名不如字,字不如子。」凡四等,名曰附庸,三代共之。然則其地奈何?曰:天子圻内方千里,公、侯方百里,伯七十里,子、男五十里,附庸字者方三十里,名者方二十里,人、氏者方十里。 疏 言朝,非朝也。嘉禮不野合,兩譏之。

    秋,丹桓宫楹。 目桓宫者,起女禍也。文姜方葬,哀姜即來,故書以傷之。

    何以書? 事微不足録。 譏。何譏爾?丹桓宫楹,非禮也。疏 禮:諸侯不用丹。

    冬,十有一月,曹伯射姑卒。 初卒已日,此何以月?以漸而降也。何爲降之?嫌與方伯同也。《春秋》惟内方伯正例日,餘國皆以日、月升降也。鄭、秦稱伯,小國何以亦稱伯?貴賤不嫌,則可同號也。 疏 詳《曹世家》。

    十有二月,甲辰,公會齊侯,盟于扈。 扈者,晉之邑也。盟于扈,則晉在也。不言晉者,晉未伯也。

    桓之盟不日,此何以日?危之也。何危爾?我貳也。 盟于扈,有晉也。貳 注 者,謂公貳心于晉,事齊不專也。 魯子曰: 此釋上《傳》之詞,則魯子爲後師。《傳》有前後積合而成之證。 「我貳者,非彼然,我然也。」 晉時未伯,我自以爲足以抗齊,故有貳心也。

    二十有四年 《年表》:曹僖公夷元年。

    春,王三月,刻桓宫桷。

    何以書?譏。何譏爾?刻桓宫桷,非禮也。 與《左》同。

    葬曹莊公。 小國葬亦稱公。諸侯于其國中稱公,從臣子辭也。

    夏,公如齊逆女。 公如齊三繫事,以下不繫者何也?明三事納幣、觀社、逆女皆非禮,爲女禍詳之也。莊三如齊獨繫事者,彙見之例也。

    何以書? 内娶不盡記逆。 親迎,禮也。 《春秋》新制,特開冕而親迎,書以明禮。《經》示後書之法,當時實未行此禮。爲正婚姻,乃制六禮。 疏 如係舊禮,則 注 爲常事,在不書之例。莊公未娶先淫,《經》以逆女書淫也。録之既以明禮,亦爲内諱。

    秋,公至自齊。 先致公者何?義不外公也。公親迎,當與夫人同至,又先淫,必不先歸。因欲難齊女之入,不可難公,故别至之,實同一日也。

    八月,丁丑,夫人姜氏入。 入者,内弗受也。日者,危之也。何以危之?魯之禍自是起也已。 疏 公娶仇國淫女,致殺二子、亂魯國,故日以危之。

    其言入何? 據當言至,不言入。 難也。 娶仇女不可致於宗廟,故言入。 其言日何? 致不必日。 難也。 因不同至,故言日以别之。 其難奈何?夫人不僂,不可使入。 僂謂特至,與公不同文。言入者,内拒之詞。内不可言拒公,故分别之,一言入,一言至也。 與公有所約, 親迎,公與夫人當同致,《經》分别書之,有似遲之,又久而要約者,故别書入。 然後入。 實同時至。文如與公不同時,有所約而後入也。

    戊寅,大夫宗婦覿,用幣。 《左傳》:「公使宗婦覿,用幣,非禮也。」 疏 事詳《魯語》。

    宗婦者何? 禮稱世婦。宗者,同姓之命婦。 大夫之妻也。 大夫者,三卿、九大夫、二十七上士、八十一中士也。言大夫者,以卿統之也。宗婦者,大夫妻,三世婦、九妻、廿七妾、八十一女也。言宗婦者,以宗婦統之也。《昏義》大夫輔公、宗婦輔夫人助祭事是也。天子三夫人、九嬪 注 、二十七世婦、八十一御妻,亦百二十官之妻也。舊説誤爲天子妾媵。 覿者何? 國内相見,與朝聘異。 見也。 禮以見統朝覲聘問,《論語》私覿爲朝聘節目之事。 用者何? 覿以幣,應不言用。 用者,不宜用也。 言用,皆譏非禮。 疏 《傳》例「用者不宜用者也」,義與《穀傳》同。 見用幣,非禮也。 用幣男女無别。大夫者,牙與慶父也。時有無别之事,爲内辭,特以用幣見之。後二叔淫于夫人,再有弑禍,此其前見者也,故重日之。 然則曷用? 專問宗婦之贄。 棗栗云乎?腶脩云乎? 此皆婦人之贄。此明大夫雖男,見夫人亦當以女贄,不能男。用幣小事,日者,有辟,不盡言。

    大水。 董子説:夫人哀姜淫亂不制,陰氣盛也。

    冬,戎侵曹。 《春秋》諸侯之事多有戎狄在内,善事則目諸侯,惡則目戎狄。 疏 夷狄小國不書,惟大國乃書之。此何以書?我侵之也。何爲託之戎?有大災而伐曹,故書戎侵以諱之也。

    曹覊出奔陳。

    曹覊者何? 據莒世子。公子出奔不日,但以國氏,疑此爲世子。 曹大夫也。 據射姑言世子,上繫國、不稱世子,知爲大夫。 曹無大夫,此何以書? 據盟會正辭,大夫稱曹人不名。 賢也。 因賢出覊。曹爲卒正上等例,得見不氏大夫。 疏 大夫,見覊爲賢耳。例不得見,因賢乃見也。 何賢乎曹覊?戎將侵曹, 順《經》立説。 曹覊諫曰:「戎衆以無義,君請勿自敵也。」曹伯曰:「不可。」三諫不從,遂去之, 以去就争之,不言戰因是而止。諫義詳《白虎通》。 故君子以爲得君臣之義也。 言此以明諫諍之道當以覊爲正,不與泄冶也。

    赤歸于曹郭公。 如曹爲州公,此歸曹爲郭公。 疏 赤歸于楚,與州公如曹相比。湘潭王氏説:郭公二字,先師記識之文,後混入經文。

    赤者何? 州公入曹不名。赤歸于楚,上繫戎曼子,此無所繫。 曹無赤者, 據《譜牒》,曹君無赤名。 疏 杜解《左傳》,以赤爲曹僖公。《世本》、《世家》皆無其説。 蓋郭公也。 蓋,疑詞。以赤爲郭公,是《傳》者據記識爲説。使《經》「赤歸于曹」、「郭公」連文,則弟子當先問郭公,師答亦不得云「蓋」也。 郭公者何? 州公《經》言如,此乃言歸。 失地之君也。 與州公同。郭即齊桓公所見亡國之墟,此蓋齊滅郭也。赤歸于曹,如申侯仕于鄭。

    二十有五年

    春,陳侯使女叔來聘。 女叔者何?天子之大夫,爲監于陳者也。言使者何?監者統于方伯也,聘者爲方伯事,若逆女則私事,不可以使監者矣。其不名何也?天子之命大夫也。言使言監者,明陳爲方伯也。方伯惟陳言聘最早。又,一言聘而已。 疏 《左傳》:「使女叔來聘,始結陳好也。嘉之,故不名也。」

    夏,五月,癸丑,衛侯朔卒。 朔何以不葬?絶也。曷爲絶之?逆天子之命也。傳曰:「惟天子受命于天,天下受命于天子,一國受命于君。君命順則臣有順命,君命逆則臣有逆命。」

    六月,辛未朔,日有食 注 之。鼓用牲于社。 《春秋大傳》:「天子之國有泰社,東方青,南方赤,西方白,北方黑,上方黄。」故將封于東方者取青土,封于南方者取赤土,封于西方者取白土,封于北方者取黑土,封于上方者取黄土。各取其色物,裹以白茅,封以爲社。此始受封于天子者也。此之爲主土,主者立社而奉之也。董子説:宿在畢五度,畢爲邊兵,兵,秋象也。是後狄滅邢、衛。 疏 《左傳》:「非常也。」杜云:非常鼓之月。《長曆》推之辛未,實七月朔。置閏失所,故致月錯焉。

    日食則曷爲鼓用牲于社? 日食本可以計算,聖人定曆授時,非不知,知則不必言救護。 求乎陰之道也。 聖人法天,日屬世界,日既有變,人物不能不有所變動,故設此象,以爲陰盛而抑之。牲在用下,不分别,鼓爲禮;用牲非禮者,不以用爲例。《穀梁》説以用爲例。 以朱絲營社, 班云:「社者衆陰之主,以朱絲營之,鳴鼓攻之,以陽責陰也。」 或曰脅之, 與董子説同。 或曰爲闇,恐人犯之,故營之。 存異説也,義詳《解詁》。按,《傳》所稱「或曰」亦先師也。義可並存,則不能單持一説,故《穀梁》同此例。知説經當兼采,不專主一家。

    伯姬歸于杞。 伯姬者,魯之長女也。以有娣從,故稱伯。

    秋,大水。鼓用牲于社、于門。 以大水比日食,明災異一也。

    其言于社、于門何? 據上言于社,此加言于門。 于社,禮也; 大水與日食皆爲陰盛,故可鼓之。鼓、牲竝見,不可言鼓牲,故必言用以别之;則用不爲例,非言用不宜用之比。故言于社爲禮。 于門,非禮也。 再加于門,直書而意見。

    冬,公子友如陳。 此内臣書如之始。言如陳者,正也,因正以見乎變也。常事不書,此何以書?明正也,以起下如陳。葬爲變,欲言其變,故先言正以起之。

    二十有六年 《年表》:衛懿公元年。

    春,公伐戎。 此伐曹,與戰也。不言戰者,辟公而不言也。 疏 伐戎者曹也。何以不言伐曹?《春秋》不言魯、曹兵事,故皆託之戎也。以下又託諸狄。

    夏,公至自伐戎。 前戎侵曹,此伐戎,彼此一戎之。

    曹殺其大夫。 言大夫不言名氏,非大夫也。《經》稱列國卿爲大夫,惟方伯爲正稱;宋尊則爲卿,曹卑則爲士。故宋、曹殺大夫同有不名例,他國無之,以見惟方伯之卿得比于天子大夫。

    何以不名? 據曹以下大夫皆不氏以名。 衆也。 此舊《傳》。衆謂八十一元士,以三輔一,多于二十七大夫。 曷爲衆殺之? 此後弟子以衆爲人,非尊卑辭。 不死於曹君者也。 即上公伐戎事。曹戰不力,敗後討罪,殺之。 君死乎位曰滅, 據胡子髠言滅,大夫生死皆曰獲,諸侯生曰獲,死曰滅。 曷爲不言其滅? 君臣同死,何以言殺大夫而不言君滅。 疏 據《世家》,曹僖公無戰死事。師言戰陣不用死力,弟子疑以爲曹君戰死。但當問何以不言敗。 爲曹覊諱也。 此亦權答。 疏 曹覊奔在二十四年,戰敗君死,不應遲至二年乃討其罪。《世本》、《世家》竝無曹君死事。 此蓋戰也, 君臣同死于戰。 何以不言戰?爲曹覊諱也。 曹覊諫輕 注 戰,今戰而死,言戰則觸死事,故不言之。 疏 按,曹君死于戎事,《左傳》、《史記》皆無其説,當由《經》辟魯、曹兵事,故一切託之于戎;《經》既目戎,故《左》、《史》因亦不詳其事,惟師説尚存于《傳》耳。

    秋,公會宋人、齊人伐徐。 徐者,州舉之也。州舉何?以不爲方伯。徐不言使者,有夷狄辭也,故以蔡爲徐伯。蔡不在徐,何以主之?爲其遷于州來也。荆以州封爲方伯,徐何以主蔡?與秦、鄭同也。秦在雍州而爲梁州伯,鄭在豫州而爲冀州伯,不拘國地也。蔡以中國浸入夷狄,故《春秋》外之于徐。蔡以遷州來見,鄭以伯見,秦以滅梁見也。秦滅梁,故知爲梁州伯。 疏 《春秋》九州制同《禹貢》,于東南多置一州,故舉徐以明之。宋在齊上,宋主兵、王後,二伯皆公,故無次序。

    冬,十有二月,癸亥朔,日有食之。 日食必在朔,記曆之正。 疏 董子説:宿在心,心爲明堂,文武之道廢,中國不絶若綫之應也。

    二十有七年

    春,公會杞伯姬于洮。 婦人無外事,與兄弟不饗會。内言夫人會齊侯,外言公會杞伯姬;内外互見,交譏之。

    夏,六月,公會齊侯、宋公、陳侯、鄭伯同盟于幽。 齊桓一匡。言同者,天下諸侯皆在。晉分伯,同指北方諸侯;故《穀梁》齊同曰「尊周」 注 ,晉同曰「外楚」。

    秋,公子友如陳,葬原仲。 如,聘詞,文下不繫事。原仲,天子大夫,爲監于陳者也。不名者,天子大夫也;葬者,以王臣例。此不書者,其書之,以見葬例也。監者死于閒田,則葬于閒田已耳,不歸于京師也。目陳者,以陳主之也。

    原仲者何? 據不名,原又畿内國。 陳大夫也。 天子大夫爲監者亦從大夫稱。 大夫不書葬,此何以書? 據内外大夫通不書葬,又不先書卒。 通乎季子之私行也。 《傳》以言如爲公行,以言葬爲私事。私不敵公,不能以私行見于《經》,今《經》于如下記葬,是通其私行之事。 疏 如下不繫事,繫者惟此一見。 何通乎季子之私行? 《左傳》:「原仲,季友之舊也。」謂通其私行,如朋友臨喪之義。 辟内難也。 《穀傳》:「不卒而書葬 注 ,諱出奔也。」 君子辟内難而不辟外難。 内則親親,外則當不畏强禦。 内難者何?公子慶父、公子牙、公子友皆莊公之母弟也,公子慶父、公子牙通乎夫人 《齊世家》:「哀姜淫于魯公子慶父」,不言通牙。 以脅公,季子起而治之, 如下以酖飲牙之事。 則不得與于國政; 下《傳》云莊公召季子,至而授之以國政。 坐而視之,則親親,因不忍見也。 不忍見骨肉相殘。 故于是復請至于陳 二十五年已如陳。 而葬原仲也。 此出奔也。下書季子來歸,是從陳歸之詞,閔弑復之陳 注 ,出入皆不書也。葬陳原仲得爲私行者,大夫不敵君,君不使乎大夫,故不言公事,而以季子主之,爲私行也。

    冬,杞伯姬來。

    其言來何?直來曰來, 此爲嫁叔姬來。《詩》云「問我諸姑,遂及伯姊」也。禮:嫁女姑姊得往相焉。不月者,禮也,記此以明婚禮。獨言杞伯姬者,春會洮,今又來,並譏之。 大歸曰來歸。 《左傳》:「凡諸侯之女歸寧 注 曰來,出曰來歸,夫人歸寧曰如某,出曰歸于某。」與《傳》同。

    莒慶來逆叔姬。

    莒慶者何?莒大夫也。莒無大夫,此何以書?譏。何譏爾?大夫越竟逆女,非禮也。 叔姬者,次女也。嫁于諸侯者必長女,大夫娶者多爲叔、季。《傳》:諸侯嫁女于大夫,必使同姓大夫主之。此譏非禮。

    杞伯來朝。 王者之後稱公,杞何以稱伯?《春秋》上黜夏,下存周,以《春秋》當新王。《春秋》當新王奈何?曰:王者之法必正號。黜王謂之帝,封其後爲小國以奉祀;存二王之後以大國,使服其服,行其禮樂,稱客而朝。故同時稱帝者五,稱王者三,所以昭五瑞、通三統也。 疏 董子説:「周,今王也,尚推神農爲九皇,而改號軒轅謂之黄帝,因存帝顓頊、帝嚳、帝堯之帝號,黜虞爲號舜曰帝舜,録五帝以小國。存禹之後于杞、湯之後于宋,以方百 注 里爵號公。皆使服其服,行其禮樂,稱先王客而朝。《春秋》作新王之事,變周之制,當正黑 注 統。而殷、周 注 爲王者之後,黜夏改號禹謂之帝禹,録其後以小國,故曰黜夏存周,以《春秋》當新王。」又 注 言:「杞 注 侯弗同王者之後也,稱子又稱伯何?見殊之小國也。」

    公會齊侯于城濮。 城濮者衛邑,會于城濮,謀伐衛也。按:自此以後,公不會方伯,惟會大國矣。

    二十有八年

    春,王三月,甲寅,齊人伐衛。衛人及齊人戰,衛人敗績。 此戰齊大衛小,常例不分主客,通得以大及小;因善衛,乃以衛及齊。

    伐不日, 日爲戰出,伐通不日。 此何以日?至之日也。 兵至之日而戰,故伐、戰同日。先伐而後戰,則戰獨日。 戰不言伐, 言戰,則伐可知。 此其言伐何? 舊傳通例。 至之日也。《春秋》伐者爲客, 凡大小相同,以伐人者敘下,爲客。 伐者爲主, 大小相同,見伐之國敘上,爲主。 故使衛主之也。 因有所起,乃使衛主之。《春秋》大者爲主,小者爲客;齊大衛小,齊當及衛,此因衛無罪,乃以衛及齊。《春秋》惡戰,凡大小相同,則以被伐者爲主,伐人者爲客。此《春秋》通例也。説詳董子《竹林》篇。 曷爲使衛主之? 據齊大衛小,爲二伯主天下諸侯,不分主客,非 注 與齊大小同乃得言主客也。《穀梁傳》曰:「衛小齊大,其以衛及之何也?」與《傳》例同。 衛未有罪爾。 衛無罪,故使序上。 疏 伐衛之事,《左傳》以爲取賂而還,《穀梁》云:今授之諸侯而後有侵伐之事,《傳》又以爲衛無罪,言各一端,合觀乃全。此參差見例之義也。 敗者稱師,衛何以不稱師? 據桓十二年戰稱人、敗稱師也。 未得乎師也。 言不以師敗乎人也。齊不稱師,《春秋》三十六戰,未有以師敗于人者也。

    夏,四月,丁未,邾婁子瑣卒。 邾婁小國,此何以卒?明進之也。進之者何?進之爲卒正也。卒正在莊世不日,此何以日?不言日則進不明。初稱字,不嫌爲方伯也。

    秋,荆伐鄭。 荆何以不稱人?反其狄道也。伐,惡事也,故仍州舉,不稱人。與上聘稱人有異。

    公會齊人、宋人、邾婁人救鄭。 善救鄭也。救者善,則伐者不善矣。 疏 一本無公會字。

    冬,築微。 微,《左》作郿。 疏 《傳》以爲造邑,與《左》同。《左》云:「築郿,非都也。凡邑有宗廟先君之主曰都,無曰邑。邑曰築,都曰城。」《穀梁》以爲虞山林藪澤之利,當是築微以邑之 注 。

    大無麥禾。 董子説:哀姜淫亂,陰氣盛 注 ,故大水也。 疏 此《春秋》先後顛倒之例,不能盡依時月次序。

    冬既見無麥禾矣,曷爲先言築微而後言無麥禾? 麥禾皆冬以前事,有災則當書于秋,不然,亦當首冬事。 諱以凶年造邑也。 先書災而後書造邑,則不恤民之惡顯著,故後先以諱之也。

    臧孫辰告糴于齊。 桓公之盟,無遏糴救災、恤鄰爲國之道也。 疏 事詳《魯語》。

    告糴者何?請糴也。 内避請言告。請,乞辭。 何以不稱使? 内大夫言如,爲使文。 以爲臧孫辰之私行也。 大夫以君命行當言如,不言如,則是私行也。 曷爲以臧孫辰之私行? 國事必有公命。 君子之爲國也,必有三年之委, 義詳《王制》「國無九年之蓄」篇。 一年不熟 上大無麥禾。 告糴,譏也。 一災告糴,其無備災之道可知。不可直言,故託之私行,爲内諱也。 疏 《左傳》:「冬,臧孫辰告糴于齊,禮也。」蓋專言告糴,古之制也。

    二十有九年

    春,新延廐。

    新延廐者何? 據或言作。 修舊也。 言新者,明有舊。不言作,未加工也。 修舊不書, 凡歲修之事,二百年中多矣,《經》皆不書。 此何以書?譏。何譏爾?凶年不修。 修舊雖不譏,特不可與告糴並見,《經》特書此,以明使民恤災之道。修一廐猶譏,餘可以類推矣。 疏 《左》云:「春,新作延廐,書不時也。凡馬,日中而出,日中而入。」

    夏,鄭人侵許。 言鄭人者,貶也。鄭侵伐許亟矣,故貶之。 疏 《左傳》:「凡師,有鐘鼓曰伐,無曰侵,輕曰襲。」

    秋,有蜚。 《周禮》「土會」五土,動物各異,《考工記》「貉渡汶而死」。蜚非魯地所有,今有,記物變。古今物産即關氣侯,泰西之物産學也。

    何以書?記異也。 《左》云:「爲災也。凡物,不爲災不書。」與《傳》小異。

    冬,十有二月,紀叔姬卒。 内女爲夫人卒例日,不日者,國亡矣。

    城諸及防。 言及者,以大及小也。 疏 《左》云:「書,時也。」

    三十年

    春,王正月。

    夏,師次于成。 成,魯北境也。

    秋,七月,齊人降鄣。

    鄣者何? 不繫,疑爲國。 紀之遺邑也。 其國已亡,故不繫紀。遺邑,如齊即墨、臨淄之比。 降之者何? 一見降文。 取之也。 與遷之同。 取之則曷爲不言取之? 邑但言取,不以入、滅爲文。 爲桓公諱也。外取邑不書,此何以書?盡也。 言齊取紀已盡,所以申紀臣子忠藎之思。一説盡者,詳也。謂《經》記齊滅紀事甚詳,一事十數書。特詳其事以見例,餘皆從畧,可由此推之。

    八月,癸亥,葬紀叔姬。 月卒日葬,不葬者也。

    外夫人不書葬, 通例。 此何以書?隱之也。 内女惟紀二姬。 何隱爾?其國已亡矣, 大去。見上。 疏 宋共姬有諡,紀伯姬、叔姬何以不言諡?國已亡矣。有土乃有諡,以見大夫妻無諡也。婦人無爵何以諡?從夫爵也。夫尊于朝,妻貴于室。弋氏何以有諡?子已立也。仲子何以無諡?子未立也。隱雖爲桓祭,桓實未立,故母不能貴稱諡。 徒葬乎叔爾。 伯姬言齊侯葬者,無喪主,此有喪主,故不言齊侯也。以明喪禮爲主之儀。

    九月,庚午朔,日有食之。鼓用牲于社。 用牲唯此九月。

    冬,公及齊侯遇于魯濟。 齊約公伐山戎,而公不從也。以遇言者,親齊,以爲相得之辭。 疏 魯濟者何?以水地也。魯濟者,濟水之在魯境。

    齊人伐山戎。 稱人者尊桓,不使親伐,如使人然。爲貶者,司馬子一家之説。 疏 《左傳》:「冬,遇于魯濟。謀山戎也,以其病燕故也。」

    此齊侯也,其稱人何? 侯尊人賤。 貶。 《穀梁》以爲「愛齊侯乎?山戎也 注 」,《傳》引子司馬子爲説,明司馬一家之言。 曷爲貶? 齊侯攘夷狄,人皆許其功。 子司馬子曰: 上貶爲一師之説,非通義,故引先師氏。 「蓋以操之爲已蹙矣。」 齊侯之求諸侯,操持迫切,急欲圖功,不如周公「四國是皇」。伐山戎是其大事,故先師特著其説。《左傳》「齊侯不務德而勤遠畧,北伐山戎,西爲此會」云云,即此意也。 此蓋戰也,何以不言戰? 有獲必戰。 《春秋》敵者言戰, 必尊卑大小相同者乃言戰。凡大國于小國、中國于外夷、大夷于小夷,皆不言戰。 桓公之與戎狄,驅之爾。 齊侯尊賢于中國,方伯以上皆及之。直以敗山戎者,以山繫戎也,《春秋》不治要荒,不見四裔之國,凡中國戎狄皆以地繫之,如山戎、北戎、伊 戎、赤狄、白狄之類是也。

    三十有一年 秦成公元年。

    春,築臺于郎。 《異義》:「《公羊》説:囿臺以觀鳥獸魚鼈」,魯伯得一臺。 疏 天子乃有三臺,諸侯尊者二,卑者一。此三臺,僭天子,不可言,故分三見,辟僭天子也。

    何以書?譏。何譏爾? 一臺爲禮。 臨民之所潄浣也。 此年三築臺見譏,非每事各見譏文。始不臨民潄浣,則不譏也。《傳》就地郎爲之説耳。

    夏,四月,薛伯卒。 何以不名?微也。卒正例名,何以微之?在卒正之末也已。 疏 滕、薛前稱侯,託爲八方伯 注 ,故隱、桓之世稱侯,至于莊世,則稱伯以卒。薛卒何以不名?不名皆不卒。滕、薛大小同,皆月而不名以見例也。滕以宣九年月卒,薛以三十一年月卒,互見以相起。

    築臺于薛。 此時臺也,《公羊》説:時臺以觀四時施化。諸公得二臺以觀四時。薛,内地名,與薛音近,因書薛,如薛築臺者然。薛小國,本止一臺。

    何以書?譏。何譏爾?遠也。 二臺僭諸公,不可言,故託之薛。

    六月,齊侯來獻戎捷。疏 《左》云「非禮也」。戎捷者,山戎之捷也。前曰山戎,此曰戎,别種也。

    齊大國也, 齊爲二伯,故爲大國,魯猶朝之。 疏 獻捷皆以小獻大,以卑獻尊,未有以上行于下者,《傳》言若此。足見《春秋》以尊卑儀節爲主,先明各國尊卑大小,然後其文可説。自來談《春秋》皆失其旨,今于《傳》中舊説特明著之。 曷爲親來獻戎捷? 齊、晉及方伯以下絶來文,惟小國于魯言來。兵事則有言來者,來戰是也。 威我也。 齊以戎捷威我,直以武事相臨,非恭敬貢獻之比。魯被脅以後齊,故言來也。 其威我奈何?旗獲而過我也。 説詳《説苑》。

    秋,築臺于秦。 此靈臺也,《公羊》説:「天子有靈臺以觀天文。」秦,内地,音與秦近,因目名,避僭天子,故言秦。秦居西京,以見惟西京乃得有靈臺耳,非諸侯所有。

    何以書? 不類書而分。 譏。 文無加損。 何譏爾?臨國也。 何譏爾?譏僭天子也。禮:天子三臺,侯二臺。 疏 《異義》:「《公羊》説:天子三臺,諸侯二臺。天子有靈臺以觀天文,有時臺以觀四時施化,有囿臺以觀鳥獸魚鼈。諸侯有時臺囿臺,諸侯卑,不得觀天文,無靈臺。」

    冬,不雨。 雨之多寡地度各有尺寸,不雨則異。皇帝平天下,寒暑雨露皆得其平,故不雨記異,以明造化。

    何以書?記異也。 《五行志》:「不傷二穀,謂之不雨。」一曰不雨而五穀皆熟,異也。按:《傳》即後説,以不雨爲異。

    三十有二年

    春,城小穀。 此諸侯城,以封管仲也。何以不言封?不與諸侯專地也。 疏 《左》云:「春城小穀,爲管仲也。」

    夏,宋公、齊侯遇于梁丘。 《穀梁》之説詳矣。

    秋,七月,癸巳,公子牙卒。 卒在公,不在夫人。此卒,不卒者也。曰牙卒,所以見殺。

    何以不稱弟? 據母弟稱弟。 殺也。 有罪見討,故去其弟。慶父出奔,亦不稱弟。 殺則曷爲不言刺? 據内殺則當言刺。 爲季子諱殺也。 爲諱故,使如飲藥卒,非實殺。 曷爲爲季子諱殺?季子之遏惡也,不以爲國獄, 《傳》所謂不直誅而酖之也。不以正刑誅、示諸市。 緣季子之心而爲之諱。 親親之義。 季子之遏惡奈何?莊公病將死,以病召季子。 時季子在陳避内難。 季子至而授之以國政, 不致者,辟下來歸。 疏 《左傳》、《世家》不詳召季子事。 曰:「寡人即不起此病,吾將焉致乎魯國?」季子曰:「般也存, 世子。 君何憂焉!」公曰:「庸得若是乎?牙謂我曰:魯一生一及, 當作一世一及。隱世,桓及,莊世,今又當及也。 君已知之矣。慶父 兄弟相及。 也存。」季子曰:「夫何敢!是將爲亂乎?夫何敢!」 《世家》:莊公有三弟,以死奉般。 俄而牙弑械成, 弑械之説,《左》、《史》未詳。 季子和藥而飲之,曰:「公子從吾言而飲此,則必可以無爲天下戮笑, 隱其罪。 必有後乎魯國。 立其後。 不從吾言而不飲此,則必爲天下戮笑, 《大學》「辟則爲天下戮」。 必無後乎魯國。」于是從其言而飲之。飲之無傫氏,至乎王堤而死。 《公羊》記事詳。 公子牙今將爾, 將,未成之辭。 辭曷爲與親弑者同? 《春秋》成美不成惡。將,不當以親科。 君親無將,將而誅焉。 凡他罪未成,則從輕斷;至叛逆大惡,不待其事之成,然後科以其罪。但其弑械已成,則與親弑者等,無輕重之分。其重之,所以絶亂源。 然則善之與?曰:「然。」 以大義得討。 殺世子母弟, 牙于莊公爲母弟。 直稱君者,甚之也。 親親之道,親相殺,君猶目以惡之甚。 季子殺母兄,何善爾? 疑未得親親之道。 誅不得辟兄, 雖兄尊猶得討,如周公之于管、蔡。 君臣之義也。 《春秋》不以家事辭王事。母兄,親也;君,尊也。至于義不兩全,則屈兄伸君。尊卑之義,得討母兄,周公大義滅親之義是也。 然則曷爲不直誅 張明致討。 而酖之? 託之自斃 注 。 行誅乎兄,疏 按季子此時能以酖酒直討牙,獨不討慶父者,以爲齊所立,季子初不能討之也。 隱而逃之, 隱謂隱諱,逃謂緩追逸賊。明季子雖爲尊討親,而其討親之中,又有道焉。凡有以大義滅親,當以爲法。 使託若以疾死然,親親之道也。 《春秋》因其事以明其義。

    八月,癸亥,公薨于路寢。 《左》云:「公薨于路寢,子般即位,次于黨氏。」

    路寢者何?正寢也。 《説苑》云:「《春秋》曰:『壬申,公薨于高寢。』《傳》曰:『高寢者何?正寢也。曷爲或言高寢?或言路寢?曰:諸侯正寢三,一曰高寢,二曰左路寢,三曰右路寢。高寢者,始封君之寢也;二路寢者,繼體君之寢也。其二何?曰:子不居父之寢也,故二寢。繼體君世世不可居高祖之寢,故有高寢之名也。高寢路寢,其立奈何?高寢立中,路寢左右。』《春秋》曰:『天王入于成周。』《傳》曰:『成周者何?東周也。』然則天子之寢奈何?曰:亦三。承明繼體守文之君之寢,曰左右之路寢。謂之承明何?曰:承乎明堂之後者也。故天子諸侯三寢立而名實正,父子之義彰,尊卑之事别,大小之德異矣。」

    冬,十月,乙未,子般卒。 《左》以乙未爲己未,《傳》云:「冬十月己未,共仲使圉人犖賊子般于黨氏。」

    子卒云子卒, 子野卒不稱野。 此其稱子般卒何?君存稱世子, 内無稱世子之文,此借外爲比。 君薨稱子某, 如子般。 既葬稱子, 如子卒。 踰年稱公。 此内稱之例,外不拘此。 子般卒, 以未葬稱名。 何以不書葬? 據立宜記葬。 未踰年之君也。 未踰年君例不書葬。未成君,不如閔。 有子 猶言討賊。 則廟, 如考仲子之宫是也。 廟則書葬。 弑君不葬,無臣子之辭。有子無子,即討賊不討賊之變文。師引此以相比,不可拘文以相解。 疏 如弋氏葬。按:此二句乃舊《傳》説妾母禮,文見定十五年《傳》説弋氏葬事。 無子 猶不討賊。 不廟, 下《傳》以閔爲臣子辭。 不廟則不書葬。 猶云不討賊不書葬。以未討以致再弑。 疏 妾母無子則不書卒、葬與廟。此二句後師引妾母傳,而推例以説子般是也。《傳》「母以子貴」,乃以子爲説;未踰年君不繫于子,不因子以爲進退,況下《傳》繼弑君,是未踰年君以繼立者爲子,不必實爲所生。引彼《傳》説此事,在善會之。

    公子慶父如齊。 此奔也,其曰「如」何也?諱莫如深,深則隱。苟有所見,莫如深也。

    狄伐邢。 狄不言伐,此其言伐何?滅也。何以不言滅?爲桓公諱也。狄者何?晉也。何以不言晉?方以之爲二伯,故亦爲之諱也。與下圍衛同。 疏 《韓非子》説:晉伐邢,齊桓公待其亡而往救之。

    閔公 按《漢藝文志》,今文《春秋》皆十一卷,師説以閔附莊末,三年不改父道,故附于篇末。《左氏》經文則别爲一篇,故古經十二卷。今從舊例,以閔附莊公之末,仍爲十一卷焉。 疏 《魯世家》:莊公卒而季友立般 注 。十月己未,慶父使圉人犖殺魯公子般於黨氏,季友奔陳。慶父竟立莊公子開,爲閔公。

    元年 《年表》:周惠王十六年,齊桓公二十五年,晉獻公十六年,宋桓公二十一年,衛懿公八年,陳宣公三十二年,蔡穆侯十四年,鄭文公十二年,秦成公三年,楚成王三十一年,曹昭公元年。

    春,王正月。 《左傳》:「元年不書即位,亂故也。」

    公何以不言即位?繼弑君 成般之君。 不言即位。 無與弑事。 孰繼? 據閔繼莊非弑。 繼子般也。 言繼般,則爲有子矣。 孰弑子般? 據言繼弑。 慶父也。 賊未討,故爲無臣子之辭。 殺公子牙,今將爾, 討牙之弑罪嚴。 季子不免,慶父弑君,何以不誅? 據將猶誅之,既弑何以不誅。 將而不免, 未成誅之。 遏惡也。 遏于未成,以爲罪大。 既而不可及, 既已行弑,救不能及,不如將之可遏也。 疏 有齊爲之助。季子初不能討而出奔。《傳》爲此説,就《經》所書言之耳。 因獄有所歸,不探其情而誅焉,親親之道也。 當時歸獄扈樂而討之,季子亦不在魯。此謂《經》書季子歸後時事,實季子權不足,非親親可縱賊再弑君也。此就親親之義言之,以明不親惡之意。 惡乎歸獄?歸獄僕人鄧扈樂。 因殺扈樂,可不追究主使。 疏 《左傳》、《世家》作圉人犖。犖、樂音近。 曷爲歸獄僕人鄧扈樂?莊公存之時,樂曾淫于宫中, 《左傳》作犖戲公子,《世家》作犖與梁女戲。 子般執而鞭之。莊公死,慶父謂樂曰:「般之辱爾,國之人莫不知。盍弑之矣!」 此慶父主使實事。 使弑子般,然後誅鄧扈樂而歸獄焉。季子至而不變也。 時魯人歸獄扈樂,其事已定,季子來歸後,不復更正,追究慶父主使之事,使其復入也。 疏 按:此文與季札相同,爲舊《傳》文,故兩用之。

    齊人救邢。 救者善辭。齊不早救,故稱人以貶之。

    夏,六月,辛酉,葬我君莊公。 過時乃葬,故也。

    秋,八月,公及齊侯盟于洛姑。 此齊立閔公也。公幼,慶父爲政,必無盟納季子之事。《左傳》、《穀梁》皆云盟納季子也,皆就《經》書盟之意言之。季子以内難奔陳。前奔不言出言如,再奔則以來歸言之,爲齊桓諱也。

    季子來歸。 此奔陳,以來歸言。惡文姜之入,明以奔言,以仲孫屬之齊。皆詭名詭實例。

    其稱季子何? 季子與仲孫對,文子則貴稱。 賢也。 賢季友,故稱季子;惡慶父,故稱仲孫。其稱子者,貴賤不嫌也。 其言來歸何? 據同内女言歸。 喜之也。 女子大歸言來歸,至國不去之辭。因喜其歸,故變文加録云爾。季子初辟内難奔陳,莊公病,召之至,授以政,故討牙。後齊人立閔,力不能及,又出奔陳。慶父無所忌憚,又再弑君。望季子來歸,則無再弑之事。文如齊桓納季子,實則奔。 疏 《左》云:「季子來歸,嘉之也。」

    冬,齊仲孫來。 此齊仲孫湫也。外臣,故書來,不繫事,不出名。《經》意在起齊釀禍,故以内仲孫之文言之。《傳》皆就慶父立説,惡齊也。上言季子來歸,此言齊仲孫來何?美惡異詞也。《春秋》比而異其辭,以此爲正例。仲孫與季子對文,言來與來歸對文。季孫、仲孫後皆爲氏,變孫言子,明賢而録之。

    齊仲孫者何? 據仲孫爲氏,無名。 公子慶父也。 仲孫爲慶父之後,此在慶父時言,仲孫是指慶父。仲孫本爲齊仲孫湫。以《春秋》經意言之,則非齊大夫,乃吾賊耳。 公子慶父則曷爲謂之齊仲孫? 後弟子直以《傳》實指慶父,故發此問。與舊傳意旨不同。 繫之齊也。 非齊人,繫之齊耳。慶父殺子般,立閔公,齊人之志也。故未如而以如,未來而以來,皆以弑禍由于齊也。 曷爲繫之齊? 言如齊,齊已有逋逃之嫌,今又繫之齊。伯者當明大義、討亂臣,不能,故繫之齊。 外之也。 外之不以爲魯人。就《經》爲齊桓諱之意言之。 曷爲外之? 據慶封猶繫齊,不外則當書公子慶父至自齊也。 《春秋》爲尊者諱, 尊謂天王,天王有惡則諱之。亂臣賊子不能討,使再弑君,所謂天子不能定也。 爲親者諱, 親謂魯,魯有恥辱則諱之。慶父爲賊當討,不能討而使之來,于魯大惡,故諱之。此所謂百姓不能去也。 爲賢者諱。 賢謂二伯,爲齊桓、晉文。般之弑,齊爲之,季子之奔,亦齊爲之。既書慶父如齊,齊未討,再書來,是齊使惡人再弑;爲之諱,故不明言慶父。此所謂諸侯不能救也。 子女子曰:「以《春秋》爲《春秋》, 謂以《春秋》書法説《春秋》,不拘《譜帙》事實,但就《經》意言之。 齊無仲孫, 仲孫本齊人,《經》不書湫名,而但言仲孫,齊仲孫與吾仲孫相混,而《經》之齊仲孫氏不見。以《經》説《經》,則齊無仲孫矣。 其諸吾仲孫與?」 《經》之書齊仲孫來,記外臣來也,而以《經》意言之,則非外臣,乃内賊也。言此以見閔之弑又出于齊也。董子説:「公子有大罪,亦不當繫于國,以親之故爲之諱 注 ,而謂之齊仲孫,去其父子之親也。故有大罪,不奉天命者,皆棄其天倫。」 疏 據《傳》以仲孫爲慶父者,特以齊無仲孫而爲此説。考《左傳》,齊有仲孫之難而獲桓公 注 。無知,齊仲年之後,爲仲孫。《史記》、《賈子》、《古今人表》皆有仲孫之文,《左傳》齊又有叔孫環;知《左傳》之説爲得本事,《傳》與《穀梁》推例説之耳。

    二年

    春,王正月,齊人遷陽。 陽者何?兖州之國也。遷者何?滅也。曷爲不言滅?爲桓公諱也。一説陽者齊境也。齊侯伐山戎,燕君送齊桓踰境,桓公以諸侯相送不踰境,割所踰之境以與燕。後昭世納北燕伯于陽,即此地也。善事也,故不爲桓諱。言遷者,美惡不嫌同辭。

    夏,五月,乙酉,吉禘于莊公。 四時祭名。時人與泰西同不行三年喪,《經》譏吉禘以立制。

    其言吉何?言吉者,未可以吉也。曷爲未可以吉?未三年也。三年矣,曷爲謂之未三年?三年之喪,實以二十五月。其言于莊公何?未可以稱宫廟也。曷爲未可以稱宫廟?在三年之中矣。 三年中未毁廟,新主未入廟,不可言宫廟。入廟以後稱宫。 吉禘于莊公,何以書? 據祭常事。 譏。何譏爾?譏始不三年也。 周喪時制多以期爲斷,魯、鄒先君不行三年之喪。《春秋》所立,于尊親加隆,明三年之制。

    秋,八月,辛丑,公薨。 《左》云:「共仲使卜齮弑 注 公于武闈。」 疏 《魯世家》:「閔公二年,慶父與哀姜通益甚。哀姜與慶父 注 謀殺閔公而立慶父。慶父使卜齮襲殺閔公于 注 武闈。」魯人更立公子申,是爲釐公。

    公薨何以不地? 據當地武闈,如楚宫、臺下之比。 隱之也。 書地則觸其弑,不言弑,并地亦諱之。 何隱爾?弑也。孰弑之? 明知慶父弑之,特以一人再弑,不可言。 慶父也。 一人再弑,如荀息。《經》下書奔,是以慶父目之。 殺公子牙,今將爾,季子不免。慶父弑二君,何以不誅? 共仲連齊,立閔弑般,成季力不能制,辟而奔陳,至閔弑乃反,立僖公。《經》既先書季子來歸,則季子有不討之嫌。 將而不免,遏惡也。既而不可及,緩追逸賊, 緩追,聽奔。 親親之道也。 此從既弑之例,以明親親之道,與上誅將相起。不書葬者,不討母以葬子。

    九月,夫人姜氏孫于邾婁。 孫之爲言,猶遜也。諱奔也。 疏 文姜孫于齊不稱姜氏,此稱姜氏,于歸喪不言姜氏以貶之;一誅于生前,一貶于死後也。去姜氏與不去姜氏異,弑夫重于弑子。

    公子慶父出奔莒。 據《世家》,當閔公之立,慶父專政,季子外奔,懼齊未歸。哀姜淫益甚,至于殺子立慶父,魯人欲攻之,齊侯亦漸惡,故乃懼而奔莒。 疏 《世家》:「慶父使卜齮殺湣公于武闈,季友聞之,自陳與閔公弟申如邾,請魯人納之。魯人欲討慶父,慶父恐,奔莒。于是季友奉子申入,立之,是爲釐公。」

    冬,齊高子來盟。 子者貴稱,《春秋》惟齊大夫稱子,蓋齊晉託二伯,爲三公。天子三公稱公,九卿佐三公。天子之卿稱子,尹子、蘓子、單子是也。天子之卿受地視侯,尊與公逼,故公不會大國大夫也。

    高子者何? 據齊大夫稱名,高子如國君,上又繫齊。 齊大夫也。 高傒之族。 何以不稱使? 據直來,如專行。 我無君也。 我無君,則以大夫爲主,非君不使大夫也。 然則何以不名? 據高傒名。 喜之也。 《傳》以高子、季子同,皆爲喜之。二子本有可稱,因喜乃極尊稱以見例。使非可稱,亦不能因親而尊之。 何喜爾? 據再弑之禍皆齊釀之。 正我也。 前志在取魯,今則討罪立君,所謂存魯也。 其正我奈何?莊公死,子般弑,閔公弑,此三君死,曠年無君。設以齊取魯,曾不興師,徒以言而已矣。 言此以明桓有取魯之志。 疏 《左傳》:「仲孫湫省魯難歸,公曰:魯可取乎?對曰:不可。國將 注 亡,本必先顛而後枝葉從之。魯不棄周禮,未可動也。君其務寧魯難而親之。」 桓公使高子將南陽之甲,立僖公而城魯,或曰自鹿門至于争門者是也,或曰自争門至于吏門者是也。 據《左》、《史》,但詳召戮哀姜,城魯事皆未詳。 魯人至今以爲美談,曰:「猶望高子也。」 天子之卿稱子,齊大夫何以亦稱子?齊爲二伯,則高子亦同天子大夫,所謂天子之守國高也。何以獨于此稱子?一見以明其例,齊非受命之伯,故下則稱名也。晉大夫何以無稱子者?東伯下于西伯也。 疏 三公亦分上中下,齊爲中公,晉當爲下公,故禮殺于齊也。方伯稱子,王臣亦稱子,諸侯大夫何以亦稱子?貴賤不嫌,則同號也。

    十有二月,狄入衛。 君死乎位曰滅,懿死何以不言滅?爲齊桓諱也。此蓋戰也,何以不言戰?亦爲齊桓諱也。此滅也,不言滅而言入者,辟下封國也。懿殺不書者,國滅君死,正道也。狄者,晉也。何以知其爲晉?以晉荀寅及士吉射入朝歌知之。不言晉者,諱之也。 疏 《衛世家》:「懿公九年,翟伐衛。懿公欲發兵,兵 注 或畔,大臣曰:君好鶴,鶴可令擊翟。翟于是遂入衛,殺懿公。懿之立也,百姓大臣皆不服,自懿公父惠公朔之讒殺太子伋代立至于懿公,常欲敗之,卒滅惠公之後,而立黔牟之弟昭伯頑之子申爲君,是爲戴公。」

    鄭棄其師。 鄭者,狄之也。曷爲狄之?國以民爲本,棄師,亡國之道。

    鄭棄其師者何? 據國無棄師之道。 惡其將也。 因惡其將,以致 注 有棄師之事。 鄭伯惡高克, 將名氏。 疏 《藝文志》言:《詩》説采《春秋》録時事,「咸非其本義」。蓋《詩》專謂百世以後大統之事,若春秋鄭事《春秋》既已譏之,《詩》當不更再言。如《鄭風》仲、叔本指百世後,《四岳詩序》乃以仲爲祭仲、叔爲叔段,又以《清人》之詩爲惡高克;正班氏所謂采《春秋》非本義。 使之將,逐而不納,棄師之道也。 義詳《解詁》。 疏 天下治亂原於經術。西人言自由以心想,身體宗教,不 注 立三綱,師心自用,無所依歸。思想家之言曰:聖人人也,我亦人也。聖人爲教主,我亦可以爲教主。推其立説 注 原因,一在不知聖,二在不知制作,三在不知時局。按《孟子》「人皆可爲堯舜」,中人饜聞,乃自標新理,以爲泰西所獨有,豈非自欺欺人!孟子偏主性善,使人不自棄,實則孟子何如堯舜?然孟願學孔,一步一趨,不敢肆無忌憚,蹈非聖無法之愆。八股盛行,以村學究爲至聖,毫無所表見,少年内無所主,叱西説新奇,使稍明俟聖宗旨師表萬世,皇帝《周禮》兼包海外;地球學術由今日改良再加數千百年,終不能出圍範。近西國名家議論,不過如寶塔初級一磚一石,因不知聖,故放言高論,一也。又,經傳典制因人情、順時勢,由公理而出,初非壓制天下;如《春秋》譏世卿、討賊、娶同姓、喪祭不如禮、絶亂原、消隱患、進野人以君子。中國文明程度,至春秋時,人心厭亂,皆思改良從善,孔子起而應之,行之數千年,相習成俗,並不以爲苦,久則不免小弊與儒生偏勝之説,在主持 注 政教者隨事補救,不得因噎廢食、以野變夏。西人喜精進,朝立夕改,夕立朝改;彼方謙讓未遑,我乃以爲古今之極則,不亦惑乎!西人有何政事能久行不改?蓋法之拂情乖時者必不能久,若經術由春秋以推今方七千里中國,且由中國進推海外,但論是非出於好尚,且以久暫别其堅脆,自由流弊甚大,何能久行?西南開闢晚,經傳程度未能遽躋,孟子所謂「子倍子之師而學之」,亦惑甚矣!二也。蓋諸人誤以爲民智已開、聖愚同等,不必師法聖人,不知人品資格萬有不齊,《春秋》以尊治卑、以賢治不肖,天地不變,道亦不變;時移世易,情形不同,聖人前知,原始要終,訂爲條教。若但據目前,寸量銖稱,遂欲非聖滅古,推論數千萬年之政教,必不可得之數也。《春秋》九世異辭,前後有兩皇帝王伯,一成不改中别立九等,因革損益,董子所謂「九而易」,《傳》曰「所見異辭,所聞異辭,傳聞又異辭」,三三而九,由三部以推九候始終,别以九等。五帝不沿禮,三王不襲樂,羲昊異堯舜,堯舜異湯武,湯武異桓文;後視今,如今視昔。地球今爲大戰國,《公羊》所謂亂世,《周禮》所謂亂國,諸雄角立,處士横議,更與戰國同。秦皇一統、世局變,文景平治又一變,始皇燒百家,獨尊博士,武帝黜百家,獨尊孔子。歐州六大國,今日韓趙魏也;著書於時諸西士,孟嘗珠履三千客也;談經術崇聖學,今日孟荀鄒尸,博士之祖師也。始皇一統,用皇帝道德典章,黜策士功利横議,故《本紀》師法《公羊》大一統典禮,凡一時雜伯、功利、權謀,坑其人,火其書;惟今盛行之書,除政典、憲法、醫藥、術數、樹植外,皆大祖龍之火具。今日言經義,亦如齊魯之士流離困苦,爲君相所厭聞;數十百年之後,孤行天壤者固在此,不在彼。三也。又,秦漢京師齊魯有經,本未能通行,齊魯即今中國,經傳六書之文爲中國所獨有,西蜀文翁遣張寬等受經,郡國立學,蜀占天下先。今則鄉校村塾皆抱孔孟之書,泰西尚少流傳推行,與秦漢事同一律。歐美文明最盛,必先遣人受經,然後推之南北,更由侯綏以推要荒。《勸學篇》每憂經廢,然戰國紛争,用人多游説,立談取卿相,鷄鳴狗盜亦列上客;漢高馬上得天下,韓、彭、英、陳倚爲左右手,一統圖長治久安,誅武臣惟恐不盡,叔孫、陸賈、張蒼半皆棄之□□;武帝以後更尊經術,自中視經傳爲古事古典,如夏鼎湯盤,無濟實用,徒資賞玩,近乃知爲大統典章,今中外通行各書,若補苴一國、敷衍一時者有之,至大統後,亦如始皇、漢高,倀倀然無所適從。蓋檔册舊案皆歸廢物,上尊號、銷鋒鏑、毁名城,巡守祭祀,水德建亥,皆取之鄒衍遺書與博士議論;漢高用叔孫通草朝儀,然後知天子之尊。西漢明曆法、改正朔、建辟雍、修明堂、正祀典,議政決獄,皆取則經術,其尊經也,因其有用,足以銷除禍亂、勷贊太平。既用其書,不得不用其人,非如唐、宋,博崇儒虚名。上無爲,下有爲;無爲詳《詩》、《易》,有爲詳《春秋》、《尚書》。合小以成大,由齊治以至太平,道德之事具畢也。世界不能易合,或九分、五分、四分、三分、中分。王有大小,帝亦有小大,詳合畧分,則一統有用,分治無用;詳於中分,畧於三分、四分、五分、九分、十二分,則行於一時,而不能推行萬世。經、傳於地球,亦如幾何於方圓、分合、層累、曲折各種程式,無不立標本,以爲後世法。世局百變,經術隨之。使地球一旦猶存,則經術究不能廢也。六合之外,存而不論;六合以内,以六官分統,法天地四時,故凡政教無所不包。現在西政西學,乃其中百年一日、九牛一毛。蓋六經者,皇帝王伯之會典也,由孔子託始;中國秦皇漢武由王伯之學心摩力追,地球之五帝三皇亦必規行矩步。舊説誤以《周禮》爲周公廢藳,而不知實大統會典,外史掌三皇五帝之書,即《詩》、《易》也。孔子生民未有,綏來動和,天不可階,後生小子未嘗履戴,曷知高深!故學者必先知聖,然後可以言學;必先知經,然後可以言政。聖道大同之功,萬物平等,至平之中,别見高卑遠邇之等級,折中一尊,以範圍天下後世之人心。所謂畏天命、大人、聖人之言,乃萬世之公理,初非壓制尊仰所得言。昔子貢初見孔子自以爲過之,久乃知不如,又久乃心悦誠服,發種種不可思議之論説;河伯自以爲大,見海若而自沮。語曰初生之犢不懼虎,不遊至誠之後,何得懼然尊仰也?聖道如天,任人挹取,西人善思,徒恃風疾馬良,去道愈遠,惟得所依歸,庶得早成。若以自由爲宗旨,一入□國,反以不迷者爲迷。倒行逆施,學人之大患;不惜僂覼,願與有志之士一決之也。

    注  「齊侯」下原刻衍「曰」字,據《春秋公羊傳》删。

    注  女親王:「女」原作「文」,據文意改。

    注  妨:原誤作「仿」,據文意改。

    注  路寢:原作「路路寢」,衍一「路」字,據《白虎通》卷一〇《嫁娶》删。

    注  上統于天:原刻無「天」字,據文意擬補。

    注  錫者:原誤作「錫錫者」,據《春秋公羊傳》改。

    注  鉞:原誤作「越」。

    注  據《禮記·王制》,「錫」當作「賜」。

    注  何:疑當作「所」。

    注  於:《十三經注疏》本《公羊傳》脱(見《校勘記》),廖氏據補。

    注  「於」上原衍一「餘」字,今删。

    注  賢:原作「貴」,據正文文意擬改。

    注  譏:原誤作「幾」。

    注  見:原刻缺,據文意補。

    注  庸:原脱,據《春秋繁露·爵國》補。

    注  不可:原作「可不可」,據文意删。

    注  祠五兵:「祠」字原脱,據鄭玄《駮五經異義》補。

    注  弓矢:原作「弓鼓」,據鄭玄《駮五經異義》改。

    注  發:原誤作「伐」。

    注  言戰則敗:此下重出「言戰則敗」四字,當係衍文,兹删。

    注  俘人民苞牛馬:《穀梁傳》作「苞人民毆牛馬」。

    注  壞宫室斬樹木:《穀梁傳》作「斬樹木壞宫室」。

    注  來:原作「求」,據《史記》卷三五《管蔡世家》改。

    注  乾:原刻無,據文意擬補。下「艮兖」之「艮」字同。

    注  原刻無「績」字,據《左傳》補。

    注  按:《十三經注疏·春秋公羊傳》無「曰有」二字。

    注  殺:原作「投」,據《史記》卷三八《宋微子世家》改。

    注  有:原刻誤作「月」。

    注  故不月:疑「月」當作「日」。下「即月」之「月」同。

    注  兒:原作「郳」,據《春秋公羊傳》改。下「兒」字同。

    注  禮:原誤作「藝」,據文意改。

    注  接壤:「壤」原誤作「懷」。

    注  此「有」字,據文意似當作「無」。

    注  原刻無「敖」字,據《史記》卷一四《十二諸侯年表》補。

    注  「遇」下原衍一「遇」字,今删。

    注  貳:原作「二」,據上下文改。

    注  則:原誤作「補」,據文意改。

    注  嬪:原誤作「殯」。

    注  「食」上原衍「日」字,據《春秋公羊傳》删。

    注  輕:原作「經」,據文意改。

    注  曰尊周:「曰」字原脱,兹擬補。

    注  不卒而書葬:《春秋穀梁傳》作「不葬而曰葬」。

    注  陳:原脱,據文意補。

    注  寧:原刻避清道光帝諱作「寍」,今回改。下同。

    注  方百:原作「伯」,據《春秋繁露·三代改制質文》改補。

    注  原刻無「黑」字,據淩曙《春秋繁露注·三代改制質文》補。

    注  周:原作「魯」,據《春秋繁露注·三代改制質文》改。下「存周」之「周」同。

    注  又:原作「不」,據《春秋繁露注·三代改制質文》改。

    注  杞:原作「公」,據《春秋繁露注·三代改制質文》改。

    注  非:原作「未」,據文意擬改。

    注  築微以邑之:原作「築邑以微之」,似誤,兹據文意乙改。

    注  原刻無「盛」字,據《漢書》卷二七上《五行志》上補。

    注  原刻無「也」字,據《穀梁傳》補。

    注  伯:原誤作「百」。

    注  斃:原誤作「鼈」。

    注  般:原誤作「殺」。

    注  原刻無「故爲之諱」四字,據《春秋繁露注》卷一五《順命》補。又,下「父子之親」淩氏本作「公子之親」。

    注  原刻脱「桓公」二字,據《左傳》昭公三年補。

    注  弑:《左傳》作「賊」。

    注  父:原脱,據文意補。

    注  于:原誤作「與」。

    注  將:原作「國」,據《左傳》閔公元年改。

    注  兵:原作「口」,據《史記》卷三七《衛世家》改。

    注  以致:原作「以政」,據文意改。

    注  原刻無「不」字,依文意擬補。

    注  推其立説:原作「推立其説」,據文意乙。

    注  主持:原作「主特」,據文意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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