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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羊春秋經傳驗推補證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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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 期辭也。 弗遇則不當言會,言會致其意。公與衛侯約會于桃丘,臨會衛侯背約,不會公。 其言弗遇何? 問先言會復言弗遇。 公不見要也。 《傳》:「遇者何?一君出,一君要之。」此言弗遇者,謂公已出而衛不要,故不遇。此外背期不見公,故下有郎之戰。

    冬,十有二月,丙午,齊侯、衛侯、鄭伯來戰于郎。 衛與齊、鄭相結,故不見公,而有此戰。戰不地,地者 注 ,避城下之戰,如在外邑。

    郎者何? 郎爲内邑已明,因言來,故問之,恐爲國也。 吾近邑也。 據狩于郎故遠,則郎非近邑;就遠鄙相較,則爲近耳。 吾近邑, 是在外也。 則其言來戰于郎何? 據來盟在國辭。果在外邑,則不應來;如在國,則不應地郎也。 近也。 近者,謂城下之戰。避其實,故言近耳。 惡乎近?近乎圍也 注 。此偏戰也。 據結日而戰是正戰,非詐兵。凡結日戰皆剛日,外事用剛日也。 何以不言師敗績? 據詐戰乃不言敗。 内不言戰, 凡内敗外但言敗而已,不戰而後敗;外戰乃言戰而後敗。 言戰乃敗矣。 内諱敗不諱敵。可以言戰,不可以言敗,敗人則但敗。今言戰,則内敗可知。

    十有一年 曹莊公射姑元年。

    春,正月,齊人、衛人、鄭人盟于惡曹。 此皆君,其稱人,貶之也。何貶乎爾?爲滅紀貶也。此戰勝而盟也,齊、鄭皆欲滅紀,戰勝而盟,所以堅取紀之謀也。外盟時者,惡其志在滅國故也。

    夏,五月,癸未,鄭伯寤生卒。 日卒,正也。 疏 《鄭世家》:「四十三年,鄭莊公卒。」

    秋,七月,葬鄭莊公。 不及時而不曰慢葬。方伯月葬,正也。 疏 月者,方伯以上正例也。嗣子有亂,下已明,不于葬起之。

    九月,宋人執鄭祭仲。 方伯本封百里,食閒田方百里者九,共爲方百里者十。閒田方百里者九爲方伯,公費有更改。天子命三大夫爲監,專管閒田,一大夫管方百里者三,專爲方伯事。方伯本國自有三卿,專管本國事,不與方伯事。閒田如與方伯本國遠,則方伯如閒田,本國常須命人攝理。祭仲、單伯逆女,是以監者與方伯本國事,故《世家》以爲卿言之,此變而失正也。天子監當主方伯事,不可與本國私事;單伯與會、伐,此監者主方伯事,以内大夫盟、伐,則亦變而失正。内大夫管本國事,不可以攝方伯事。《經》書祭仲事,惡以天子監爲卿,故有奪嫡之禍。 疏 《鄭世家》:「祭仲有寵于莊公,莊公使爲卿,公使娶鄧女,生太子忽,故祭仲立之,是爲昭公。莊公又娶宋雍氏女,生厲公突。雍氏有寵于宋,宋莊公聞祭仲之立忽,乃使人誘召祭仲而執之。」

    祭仲者何? 據祭氏與王臣同,又不名,乃上繫鄭。 鄭相也。 相即《王制》所謂爲監,《傳》所謂爲大夫之命乎天子者也。《左傳》以爲祭封人,是也。 疏 不直稱大夫而曰相者,即謂仲爲監,如漢制天子爲諸侯置守、相。此《傳》原文也。 何以不名? 後來弟子不知祭爲王臣、采爲監制,乃疑不名。 賢也。 《春秋》無賢者不名例,當用天子大夫不名。 疏 以比孔父、季子,後師誤荅。 何賢乎祭仲? 祭仲廢君大惡,無可賢之理。 以爲知權也。 因前誤荅,設辭自圓。以爲賢,故以權許之。 其爲知權奈何? 問其實事。 古者 古者,謂東遷之初。《世家》鄭初于鄭,在畿内,秦之初縣社、鄭是也。 鄭國處于留, 《地理志》陳留縣注孟康云:留,鄭邑。 先鄭伯有善于鄶 注 公者,通乎夫人, 國云鄶,以妘氏 注 。 以取其國而遷鄭焉, 《地理志》:鄭「本周宣王弟友爲周司徒,食采于周畿内,是爲鄭。鄭桓公問于史伯曰:周室多故,何以逃之?史伯曰:四方之國,非王母弟甥舅,則夷狄,不可入也。其濟、洛、河、潁之間有子男之國,虢、會爲大,恃勢與險,密貪侈冒 注 ,君若寄帑與賄,周亂而弊,必將背君;君以成周之衆奉而伐罪,亦必克矣。桓公從其言,乃東寄帑與賄,虢、會受之。後二年,幽敗,桓公死,其子武公,爲平王東遷,卒定虢、會之地。」 而野留。 既遷于新鄭,以初所寄,故子之,留爲野。 莊公死,已葬, 七月葬,此事在九月。 祭仲將往省于留, 留與鄭别。新君立,往留巡撫之。 塗出于宋。 宋人誘召之,不必爲正塗。 宋人執之,謂之曰:「爲我出忽而立突。」 《鄭世家》:宋莊公聞祭仲之立忽,乃使人誘召祭仲而執之曰:不立突,將死。 祭仲不從其言,則君必死、國必亡; 祭仲不從,恐宋因而遂殺忽滅鄭。 從其言,則君可以生易死, 下出奔是也。 國可以存易亡。 無滅亡之禍。 少遼緩之,則突可故出,而忽可故反。 祭仲守義不固,以鄭人後來出忽納突,因貪權生變,事出意外,是初受刼而後反,宋亦無如之何。此言意,亦失。 是不可得則病, 謂不行則國必亡,君必死。 然後有鄭國。 謂君可以生易死,國可以存易亡。國重君輕,此古義也。《孟子》曰:「民爲貴,社稷次之,君爲輕。」亡君有君,國可以存。 古人之 注 有權者, 如伊尹之事。 祭仲之權是也。 以仲之廢君存鄭亦如伊尹也。《孟子》曰:「有伊尹之志則可,無伊尹之志則篡也。」祭仲,無伊尹之志者,事非其比。 權者何? 問權名義。 權者,反于經,而後有善者也。 以下論權之古義也。《論語》曰:「可與立,未可與權。」立即經,權者,因時事所格,不能守常,必隨之變化,乃能合道。如:大夫無遂,經也;而猶許公子結,以其救危,權也。如株守常經,所傷反大,必變正而合道,乃爲有道。善此權之所以反正合道也。 權之所設,舍死亡無所設。 死亡外無行權之理。 行權有道, 守經則可常行,行權有禁忌,不輕用。 自貶損以行權, 行權必有所妨害,惟所妨害專在我,乃可用之。貶損,如祭仲身被逐君之名以自污是也。 不害人以行權。 如于人有妨害,則失之不仁。既已反經,又復害物。若賣友趨利,則不爲也。 殺人以自生,亡人以自存,君子不爲也。 董子説:「權雖反經,亦必在可以然之域。」自救危亡而先害人,則不可;必如祭仲之事,自救而無害于人,而許行權。此因説祭仲,推論行權之事。《春秋》之權事多矣,當由此推之。宋人者,宋公也。其曰人何?貶之也。

    突歸于鄭。 名突者,如段,當國之辭也。言歸者,其篡已明矣。美惡不嫌同詞。先言突歸而後言忽奔者,明祭仲挾之以行,以逐忽也。 疏 《鄭世家》:宋莊公誘召祭仲而執之,曰「不立突,將死」,亦執突以求賂焉。祭仲許宋,與宋盟,以突歸,立之。己亥,突立,是爲厲公。

    突何以名? 據當氏公子、言鄭。 挈乎祭仲也。 與魯納齊糾同。祭仲奉鄭突以爲君,故以當國言。 其言歸何? 據歸爲易辭。 順祭仲也。 言祭仲納之,故易不嫌善。歸者,美惡已明。

    鄭忽出奔衛。 春秋諸侯奔去,不得保其社稷者不可勝數,皆失道也。詳録之,以爲人君之鑒。各有所起。 疏 《鄭世家》:「昭公忽聞祭仲以宋要,立其弟突。九月辛亥,忽出奔衛。」

    忽 據歸稱世子。 何以名? 未踰年君,當稱鄭子。國君失地,名;疑以失地貶,故不稱子。 《春秋》伯子男 許男,曹伯,莒子。 一也, 同爲卒正。 辭無所貶。 此引杞子伯互稱舊《傳》爲説也。伯、子、男爲一等,即《傳》稱伯子男之意。《春秋》方伯例稱侯,小國稱伯子男。鄭以方伯稱伯者,從寰内諸侯例。《春秋》惟爵號一定之國在喪乃稱子,如宋、陳、衛;凡在疑似,通不稱子,齊、晉、鄭、曹是也。鄭以方伯稱伯,爲變例;在喪稱子,則與杞、紀同爲小國之文,故在喪通不稱子,爲避嫌耳。《穀梁》以爲貶之,引此爲説,明鄭忽所以不可稱鄭子之意。

    柔會宋公、陳侯、蔡叔,盟于折。 蔡叔者何?蔡侯也。蔡侯何以稱叔?以明兄終弟及之義,見季之繼乎叔也。何以獨于蔡見?曰:生不稱爵,死不稱公,皆異之也。何爲異之?以其非中國,乃恐與陳、衛同,故異其文也。

    柔者何? 不氏而外會,疑貶。 吾大夫之未命者也。 未命故不氏。故未三錫者,《春秋》必三錫以上乃書于經。大國大夫視小國之君,若吾上大夫,亦得稱氏見《經》,此下大夫,故不氏也。

    公會宋公于夫童。 夫鍾,内邑。桓世詳記宋事,凡十六書。 疏 《左傳》作夫鍾。

    冬,十有二月,公會宋公于闞。 闞,内邑。此何以書?一年再會,故月之也。

    十有二年 《年表》:鄭厲公突元年。

    春,正月。

    夏,六月,壬寅,公會紀侯、莒子盟于毆蛇。 上言紀子伯、莒子,此云紀侯莒子何?明一稱也。以見子伯爲託號,侯乃本爵。盟拒齊之謀。 疏 《左傳》作曲池。

    秋,七月,丁亥,公會宋公、燕人盟于穀丘。 古者諸侯必有會聚之事,相朝聘之道 注 ,號辭必稱先君以相接。南燕不敘會盟,敘者,一見例。

    八月,壬辰,陳侯躍卒。 方伯日卒,正也。《陳世家》:厲公立二年卒,立弟林,是爲莊公。令蔡人誘殺 注 厲公,故爲去葬;非佗子,不得爲絶。

    公會宋公于郯。 《左》、《穀》作虚。 疏 虚,内地。會例時。

    冬,十有一月,公會宋公于龜。 此何以月?一年再會,故月之也。此與去年相起。二年之中四會二盟,可謂親矣,乃與鄭伐宋,故悉録以譏之。《詩》云:「君子屢盟,亂是用長」是也。

    丙戌,公會鄭伯,盟于武父。 公盟日,正也。鄭伯突篡兄自立,公與相親,長養同類。

    丙戌,衛侯晉卒。 再日卒以決其立也。因前言立恐不明,故再出日以決之。子朔立事,意微而顯;《衛世家》:宣公殺太子伋,以子朔爲太子。十九年,宣公卒,太子朔立,是爲惠公。 疏 傳記相傳衛宣有納子婦事,《春秋》不絶者,不教而誅謂之虐。當時初離草昧,文明程度尚不及今西人。周本無昏冠諸禮,事雖有因,亂倫重罪,實爲人面禽行,故《春秋》不以科之。齊大國,太公之後,嫁女諸侯,重典隆禮,乃女爲壻父所奪,和好如常,從不聞以此生事,則當時諸國文明程度蠻野實甚。自孔教大盛,人皆以後例前,以爲周公制禮、春秋復大,皆失其實。大約春秋時局與今泰西平等,《春秋》已撥中國亂反之正,所謂見之西人以聖經漸革其俗,所謂聞知。齊學大一統,非此不足以統天下,無遠弗届也。

    十有二月,及鄭師伐宋。丁未,戰於宋。 《傳》以爲與宋戰,《穀梁》以爲與鄭戰。雖與鄭戰,避之如與宋戰。董子以爲背宋,是也。 疏 《左傳》:「遂帥師伐宋,戰焉。宋無信也。」

    戰不言伐, 凡戰必地,觀其地知主、客。又,大小同,則伐者先言。故不言伐而可知。 此其言伐何? 同在十二月,此獨言伐,必有所取。 疏 據常文當云:十二月丁未,公及鄭師戰于宋。 辟嫌也。 不伐,則文有嫌而不明。 疏 不言伐則主、客不明。嫌,嫌疑。但云及鄭戰于宋,則如與鄭戰。 惡乎嫌? 問何所嫌。 嫌與鄭人戰也。 下既地國,丁未及鄭師戰于宋是與鄭戰,如《穀梁》所云。故伐而後曰戰,決爲二事,明非與鄭戰。言此者,惡公不信,與宋屢盟,又與鄭盟而伐宋,未知其言向背,故辟辭。使莒上無屢盟,則不嫌矣。 此偏戰也。 下曰與紀、鄭後曰同。 何以不言師敗績? 據紀、鄭戰言四師敗績。有鄭師,外辭當言敗績。 内不言戰, 以内爲至。 言戰乃敗矣。 内諱敗,言戰則敗,鄭亦從内辭矣。 疏 此因鄭在,故再伐鄭。

    十有三年 《年表》:衛惠公朔元年,陳莊公林元年。

    春,二月,公會紀侯、鄭伯。己巳,及齊侯、宋公、衛侯、燕人戰,齊師、宋師、衛師、燕師敗績。 與去年宋之戰比,一地一不地,一敗績一不言敗績。紀敘在鄭上 注 ,以侯先伯。此南燕不曰南燕,從史文,北大南小,以北加大,故《傳》以爲信史。 疏 董子説:魯「又背宋,諸侯由是伐魯,又交兵終仇,伏尸流血,百姓愈怨。」不地,《傳》以爲在魯,《穀梁》以爲在紀,《左傳》以爲鄭事。《經》無明文,三《傳》互異,説者遂以爲歧;不知三《傳》本同,其各言一端者,參差見義也。燕不敘戰,敘者以明其餘。燕人者,燕君;稱人者,明不序,不能與公侯同也。宋以主兵,齊在宋上,託齊爲二伯也。

    曷爲後日? 鞍之戰先日後會,此内與戰,當日後言會、戰。 恃外也。 兵已深入,不能拒戰,得援兵乃能戰。 疏 主紀主齊,仇敵也。魯與紀結約,齊結三國伐魯,亦爲紀事。時鄭强,得鄭而敗四國,紀卒爲齊滅。謀國不臧。 其恃外奈何? 問其實。 得紀侯、鄭伯, 望救心切,故紀先到則先之。 疏 紀小國,在鄭之上,故稱侯。 然後能爲日也。 得兩國,然後能約日決戰。 内不言戰,此其言戰何? 内戰則敗,敗外直敗之而已。 從外也。 主外言戰,故從外言戰。 曷爲從外? 據戰宋有鄭,不從外。 恃外,故從外也。 因救乃戰,故從外辭。 何以不地? 據先師以爲龍門之戰,當地龍門。 近也。 近故不可言地。 惡乎近?近乎圍。 圍當爲國字。近乎國都,兵臨城下。 郎亦近矣, 據圖譜言之。 郎何以地? 弟子不明圍義,猶以郎爲比。 郎猶可以地也。 近國則不可地,郎猶遠于龍門也。董子曰:「四國共伐魯,大破之。」龍門,魯之郭門也。

    三月,葬衛宣公。 方伯葬例月,嗣子不正亦月者,《經》有明文,不更假日月以見例,惟不明者乃假日月起之。 疏 宣者惡諡,《春秋》所制,以正善惡。衛宣上蒸下報,幾非人類,使在今日,必内不容於臣民,外見討於鄰國,何能靦然人面,得保首領!且當時有名諸侯似此者不一而足,可見當時文明不及今日;蓋六藝之制由孔子新立,春秋以後,乃修禮以自離夫禽獸。故曰《春秋》撥亂世反之正,爲萬世立法。

    夏,大水。 《月令》説以南極主夏,赤道以南炎帝所司,萬二千里。詳《時則訓》。 疏 澳、非爲東,尚主夏、主離。

    秋,七月。 《洪範》「王省維歲,卿士惟月」,一帝每方三月,合四帝十二月,爲皇之一歲。故《春秋》三月首時。《月令》説以西極主秋;西南與中國對,七月于西極爲正月。 疏 中國東北爲乾,爲春;南美西南爲坤,爲秋。

    冬,十月。 《月令》説以北極主東,黑道以北顓頊所司,萬二千里。詳《王居明堂禮》。 疏 北美西北爲冬,主坎。

    十有四年 《月令》説合三百有六旬成歲。大地法天三百六十五度、四維七十二候,八方各得三十六日。隱、桓治官府,用六合例。鄭居中,統二公四侯,如地球;皇帝居黄道,不見邦國都鄙、赤黑二道國。

    春,正月,公會鄭伯于曹。 鄭伯者,突也;公會者,惡公也。何以不敘曹?《春秋》之始不例數小國。桓何以記會?因薨于外,故録之也。莊公以下不會方伯,此何以會?鄭時無伯也。自有伯以後,則公會二伯,不會餘國也。會于曹者,曹爲主。此與十六年會曹相起。

    無冰。 地中一寒一暑,一晝一夜。謹天度記冰,當損益得中,皇、帝之道。 疏 董子説:「象夫人不正,陰失節也。」 注 時終而紀無冰,子、丑、寅三月皆無冰,終時乃記無冰三月也。三月爲人統、寅,《漢志》:「人者,繼天順地,序氣成物,統八卦,調八風,理八政,正八節,諧八音,舞八佾,監八方,被八荒,以終天地之功。故八八六十四,其義極天地之變。」

    何以書? 不爲災。 記異也。 異者,地易也。地球隨時皆有有冰無冰之地,記無冰,是異地節候見于中國,因異地而然。時當有冰而無冰,事反常也。地學各詳經緯與節候,因其寒暑度數,以施政事。又,大統之學,天下均平,無過寒過暑之事。 疏 劉子云:周春夏冬,故當有冰。

    夏,五。 此傳疑矣,説詳《穀梁傳》。本《傳》傳疑,説北燕伯事,彼《傳》當引以説此事。 疏 此闕文例也。唐、宋以後,所言闕文皆爲此例。特闕文,《傳》皆有明文,不可以有義例者,統歸于闕文。

    夏五者何? 五下無月,又不繫事。 無聞焉爾。 師以傳疑説北燕。 疏 《論語》:「不知爲不知,是知。」又,「吾嘗及史之闕文」。

    鄭伯使其弟語來盟。 專兵者不言使,此何以言使?使聘禮也。 疏 來盟者,早定之盟。公與鄭伯春會于曹,已定約,此乃使人盟耳。凡非早定者,必聘而後盟。鄭伯突逐兄自立,桓殺兄之賊,故與交極深。既來盟,則不月,知夏五爲别條。

    秋,八月,壬申,御廪災。 董子説:「先是,四國共伐魯,大破之于龍門。百姓傷者未瘳,怨咎未復,而君臣俱惰,内怠政事,外侮四鄰,非能保守宗廟、終其天年者也。故天災御廪以戒之。」 疏 以魯國言,如此小災二百四十年中當數十百見。非有所見,不書。

    御廪者何? 問其名實。 粢盛委之所藏也。 藏米以備祭祀之所。 御廪災何以書? 所害者小,可不必志。 記災也。 因嘗乃記也,使下無嘗事,則不記矣。八月之間不易米,是以災餘而祭也。 疏 《春秋》如今世界大事記,乃大事多削、小事獨詳者,有所見乃書。小災猶記,以立祭祀之典禮。

    乙亥,嘗。 言日,以災相起,且明内事用柔日。不爲例。 疏 泰西不立廟祀祖,都人士乃知尊祖;非百年後,不能改用此禮。

    常事不書, 四時祭爲常行之禮,一年四行,書則一年當四書,故不書也。 此何以書?譏。何譏爾?譏嘗也。曰:「猶嘗乎? 譏有廪災而已。 御廪災,不如勿嘗而已。」 《穀梁》以爲未易災之餘而嘗。猶之爲言,可以已之之辭也。既已有災,可以勿嘗。 疏 西人專用宗教説尊天一本,必正名以後,惟帝王乃得稱天子,卑者卑稱,詳姓氏,尊祖父,然後廟祭人鬼可興。 疏 《荀子》「禮三本」云:「禮有三本:天地性之本,先祖類之本,君師治之本。無天地焉生?無祖焉出?無君師焉治?三者偏亡,無安之人。故禮上事天,下事地,中事先祖;而祖、君、師是禮之三本也。」《穀梁傳》:「獨陰不生,獨陽不生,獨天不生,三合焉,然後生。故曰母之子也可,天之子也可。尊者取尊稱焉,卑者取卑稱焉。」案:中國多以天地君親師爲主者,即荀子三本之説也。西人專奉天,不祀别神,是一本之説也。中國當聖人未出之先亦同泰西,以天爲主,即六經宗旨亦仍主天;如《春秋》以天統王、以王統伯、以伯統牧、以牧統諸小國,終歸本於天,諸經亦同。是主天之義,中西所同,不能以是傲中人者也。惟聖人立教,於天外别立等差統制之法。董子《立官象天》篇所謂「以三輔一」,不能以一天子居上總統萬幾,而廢百官諸侯也。歐州爲全球一隅立數十國,每國一王而王之,以仍立百官諸侯。試以州縣論,官之下執役者或數千百人;以一鄉論,亦有保甲諸民級,又一定之勢,中外所同者也。故聖人以天不可不主,又知等參之不能不分,於是創爲三本之教,推廣天主之義,而爲之説曰:「君爲臣天,父爲子天,夫爲婦天。」既於天之外别立主宰,而君、父與夫仍襲天號,蓋君、父與夫所以代天宣化,分任其勞,而仍主天事。《尚書》工曰「天工」,討曰「天討」,命曰「天命」;以人代天,不使熙熙攘攘之衆得直隸於天帝,而惟天子一人得主天。此即孟子闢墨教「愛無差等」之説也。以人比天,其事自明。中國於天之下再立等級,曰地曰君曰親曰師,亦如象天立官,皇帝之下有王有公卿有大夫有士,故《穀梁》以天子主天,爲天之子。然惟天子得主之,以下皆當各祖其父、母,不得稱天子;此即禮三本、王與諸侯大夫士分等級之説也。天子中外古今皆同,而三本則惟中國獨精,以人事比天道,即西人不能自解也。舊祆教不奉祖先,今傳教者不禁人奉天地君親師之神;此西人欲中人奉其法,而先改從中法。是師而後教,西教未行,中法已習,亦即三本之説也。考天主教初入中國,貴童貞,與佛同;居中國久,耶蘇教遂改爲夫婦同行,又不能自堅其説。此改西教以合中法之實證也。

    冬,十有二月,丁巳,齊侯禄父卒。 爲當時强國存没關乎時局,又其國將託爲伯,例得記卒。 疏 《齊世家》:「三十三年釐公卒,太子諸兒立,是爲襄公。」

    宋人以齊人、蔡人、衛人、陳人伐鄭。 此皆諸侯,其曰人何也?貶之也。何爲貶之?惡其輕用民命也。以者,聽命于人,以民之命供人驅策,非正。《年表》諸侯伐宋、報宋,故《穀梁》以爲齊人作齊侯也。

    以者何? 伯者爲諸侯用師以尊主之,不言以;大國主師、小國從之,亦不言以。 行其意也。 以意爲之,非常制。《左傳》「能左右之曰以」。宋爲王後,爲客,于諸侯無統屬之義,故言以蔡,于吴亦言以。 疏 厲爲宋立,求賂不與,故伐之。人者,皆君也,貶之,故稱人。齊背殯而出,罪尤重。

    十有五年 《年表》:齊襄公元年,秦武公元年。 疏 二月不言王,桓無王。《公羊》大一統,三月有王,通皇之三統也。《漢志》:「天施復于子,地化自丑,畢于辰,人生自寅,成于申。」又,「地之數始于二,終于三十。其義紀之以兩,故置一得二,凡三十置。終地之數得六十,以地中數六乘之,爲三百六十分。」

    春,二月,天王使家父來求車。 求車者,周禮也。周制有求,《春秋》改爲不可求。孔子以後皆傳《春秋》,遂以時制爲失禮。董子云:春秋常于嫌得者見不得,是所非者多人之所謂是,所是者多人之所謂非。若泛録當時失禮之事,則譏不勝譏。且世人亦知其非,何勞《春秋》之筆!以此見求車爲當時禮也。 疏 《年表》:天王求車,非禮。

    何以書? 據求車亦時制常事。 譏。 凡譏皆當時通行之事,《春秋》撥改乃譏之。當時貢賦之制不詳,君臣統制之分未定,如楚吴稱王是也。 何譏爾? 有譏魯、譏王二義。 王者 皇帝王侯上下名號稱謂自秦始,乃由博士實見施行。 無求, 《王制》:「天子百里之内以供官,千里之内以爲御。」《傳》曰文王之法無求,即謂《春秋》法文王無求。 疏 六經新制,徒託空言,以俟後世。戰國紛争,未能實見施行,惟文學科之孟、荀諸子傳守;至于秦始、漢高、武帝與王莽,乃廣徵博士,傳述孔言,依説立制,然後六藝始見之事實,不徒儒生口誦而已。四家所奉行經説、招引博士,《史》、《漢》俱有明文,故經説言論屬之儒生,實行必在君相。秦始尤爲篤信經説,事必師古;中有變更,其小故也。 求車 天子自有百工作器用。 非禮也。 春秋禮無之,此改制之義。《穀梁》:「古者諸侯時獻于天子,以其國之所有;故有辭讓,而無徵求。求車,非禮也,求金甚矣。」 疏 此後世財政學事。

    三月,乙未,天王崩。 桓王也,以王十五年凡十七書,詳之矣。以下紀天王事略僖、莊亡年,王不書崩,王迹甚微。及齊桓伯,然後書。 疏 《周本紀》:「二十四年,桓王崩,子莊王佗立。」

    夏,四月,己巳,葬齊僖公。 有天王喪而即葬,明不奔喪,以譏齊也。禮:有王喪,諸侯當奔喪,不得守自喪。故喪不必以時。何以日?大國葬例日。

    五月,鄭伯突出奔蔡。 蔡者,突母國也。 疏 《鄭世家》:「厲公四年,祭仲專國政。厲公患之,陰使其壻雍糾殺祭仲。糾妻,祭仲女也,知之,乃告祭仲,祭仲反殺雍糾,戮之于市,厲公無奈祭仲何。夏,厲公出居于邊邑櫟。」按,隱、桓託鄭爲伯,居中,二公如天官地官,四侯如四時,合爲六合七政。

    突何以名? 據出奔或以亡國名。 奪正也。 非正而奔,不科其奔,專論篡立而論之。《穀梁》同。正謂世子,奪世子之國。名者,誅絶之罪,諸侯不生名也。 疏 立世子法,内外所同。篡國爲誅絶之罪,突與衛朔皆奪正,《春秋》所深惡。

    鄭世子忽復歸于鄭。 《傳》曰:「君存稱世子,君没稱子」,今稱世子,如以先君臨之也。忽未踰年出奔衛 注 ,不可以稱子,故名。與突出入相互、邪正不明,此故直稱世子以明之。不可以稱子,稱世子則不嫌矣。奔不稱世子者,君初卒,與稱子者相混。 疏 《鄭世家》:「祭仲迎昭公忽,六月乙亥,復入鄭即位。」

    其稱世子何? 據上奔名,君卒不稱世子。 復正也。 奪名爲奪正,故稱世子,以明其得正。奪突之正,以後忽正。 曷爲或言歸? 僖三十年衛侯,昭十三年蔡侯、陳侯,成十六年曹伯。 或言復歸? 僖二十八年曹伯。 復歸者, 此復得所辭。 出惡歸無惡。 復爲易辭。忽言出惡,受國于先君,危弱不自存,爲下所制,失君道也。 復 此復加甚辭。 入者, 成十八年宋魚石。 出無惡入有惡。 入爲專例,加復爲分别之細例。 疏 按入爲惡,歸爲善,三《傳》皆同,復例畧有分别而已。 入者, 難辭。 出入惡。 衛侯朔入于衛,出入皆名。 歸者, 易辭。 出入無惡。 内不得拒,知無惡國。難易以示例。 疏 歸者,自歸其所之辭,故出入皆無惡。

    許叔入于許。 許叔何以字?兄終弟及之辭也。昭二十二年 注 王子猛卒,《傳》「不與父死子繼、兄死弟及之辭」是也。《經》言子者爲繼例,言叔、季者爲及例。此當爲兄死弟及辭。 疏 此復國,何以言入?其所入之道非也。何爲獨譏乎此?舉一以見例,惡許叔以正專地。《春秋》常于嫌得者見不得,許前滅于鄭,叔以許男之弟潛圖恢復。鄭亂,克復舊物,以奉社稷。能自樹立,興復舊物,較陳、鄭、衛、邢爲尤善。本當褒進,唯諸侯受地天子,從下起而私據,雖有恢復功,以專地言,則有無命之咎,故言入以示義。與衛立晉同。《傳》所謂「實與而文不與」,董子所謂「常于嫌得者見不得」。觀許、紀季,《春秋》何嘗不美恢復以達權宜哉!

    公會齊侯于鄗。 《傳》曰:「五亦有中,三亦有中。」《春秋》以諸侯三等論,魯在其中,上有二伯,下有卒正;以五等論,上有天子、二伯,下有卒正、連帥。據「中」作《春秋》,然後上行下行,典禮制度燦然明備。使據天王作《春秋》,則于諸侯皆下行,決嫌疑、别同異之事不能顯著。此《大統春秋》所以必據中 注 本而作,而後上達下達典制顯明。

    邾婁人、牟人、葛人來朝。 何以皆稱人?附庸也。董子云:「字者方三十里,名者方二十里,人氏者方十五里。」婁儀父字邾也,葛序其下,宜爲名者。附庸之君,正辭言人,前邾婁人在鄭上,是蕭叔、介葛、盧郳、黎來皆附庸也。蕭叔亦字例,介、郳皆名例。魯六附庸:小邾婁、葛、牟、蕭、介、郳是也。以邾婁與牟、葛比,漸近也。此進附庸,下進卒正,故以小邾婁見進之序。

    皆何以稱人? 據朝宜稱子伯。 夷狄之也。 董子以爲有天王未葬而行朝禮,何君以爲桓公行惡而三人皆朝,故夷狄之。 疏 桓世詳録朝禮之變,滕、紀,卒正也;邾婁、牟、葛,附庸也;穀、鄧,亡國也;曹,世子也;皆朝之。變例詳于此矣。

    秋,九月,鄭伯突入于櫟。疏 《鄭世家》:「秋,厲公突因櫟人殺其大夫單伯,遂居之。宋頗與厲公兵,自守于櫟,鄭以故亦不伐櫟。」 注

    櫟者何? 據入當以國言。 鄭之邑也。 櫟,鄭之大邑,由櫟然後入鄭。《國語》鄭有櫟邑,終逐昭公,言櫟起大邑之禍。 曷爲不言入于鄭? 據《譜牒》,莊公十五年突入鄭爲君。後卒,見《經》。 疏 按:入鄭事,《左傳》與《史記》同。 末言爾。 末,本末之謂。《春秋》紀事務詳本末。 疏 鄭國公子争立,弑逐頻仍,諱其事,不見《經》,故自此後敘鄭事畧。桓十七年渠彌弑昭公,十八年齊殺子亹,子嬰繼立,莊十五年突乃入鄭;《經》但有其本,不詳其末,畧之也。《傳》云末言者,謂其以本爲末。 曷爲末言爾? 據《春秋》常例備本末,有終必先張本。 祭仲亡矣。 祭仲死,突乃得入鄭。 疏 據《鄭世家》,祭仲死在魯莊公十二年,厲公入鄭在祭仲死二年之後。 然則曷爲不言忽之出奔? 據莒一入一出。 疏 《鄭世家》:「鄭昭公二年冬十月辛卯,渠彌與昭公獵,殺昭公于野。祭仲與渠彌不敢入厲公,乃更立昭公弟子亹爲君。」是爲子亹也。按:昭公歿,子亹立一年,子嬰立十四年,别有二君。十五年厲公乃入。弟子舉昭公以包子亹、子嬰,三君皆弑、殺,以出奔言者,亦取與入鄭對文,非昭公及二君更有出奔之事也。 言忽爲君之微也, 言忽以包亹、嬰。微者微弱,專恃祭仲,故《經》以下言鄭伯多指厲公,不敘亹、嬰。 祭仲存則存矣, 祭仲雖别立亹、嬰,然未入鄭,故亦以爲存。 祭仲亡疏 據《世家》,昭公死十四年,祭仲乃死。 則亡矣。 祭仲存,則厲公在櫟共十八年,不能入鄭,祭仲死,後二年即入鄭,殺子嬰自立。三君能抗厲公全賴祭仲,厲公入櫟十八年,事皆主於祭仲。故《經》末言之,不更詳三君本始。 疏 説《公羊》者不考事實,望文生訓,致與《世家》舛誤。又,《左傳》莊篇敘鄭事不及《史記》詳;史據《譜諜》,非盡用《左傳》也。

    冬,十有一月,公會齊侯、宋公、衛侯、陳侯于侈,伐鄭。 《穀梁》:「地而後伐,疑辭也,非其疑也。」齊何以敘諸侯上?伯也,魯、衛、陳、鄭皆爲所屬。隱、桓以上何以獨敘五方伯?西南夷狄,莊以下乃治之。何以獨不言蔡?蔡以遷也。此納突,不言納者,惡事不目。公何以列會?隱、桓無伯不列會,有伯,則公不會餘國矣。 疏 諸國皆突黨,聞突出奔,故結兵伐鄭,無功而退。宋與突兵自守。《鄭世家》:「諸侯聞厲公出奔,伐鄭,弗克而去。」

    十有六年 《年表》:莊王元年,衛黔牟元年。 疏 正月不言王,桓無王。《公羊》大一統通皇之三統。《志》:「《易》『參天兩地而倚數』,天之數始于一,終二十有五,其義紀之以三,故置 注 一得三又二十五分之六,凡二十五置,終天之數得八十一。」

    春,正月,公會宋公、蔡侯、衛侯于曹。 會不月。此月,助不正以伐鄭,故謹之。 疏 《年表》:公會曹 注 ,謀伐鄭。

    夏,四月,公會宋公、衛侯、陳侯、蔡侯伐鄭。 伐鄭以納突。宋敘上者,大國也。陳、蔡、衛三國次序無定者,三國皆侯。《春秋》諸侯次序,實爵者依爵爲敘,故公常在侯上。齊、晉常在宋上者,託爲二伯也。天子三公稱公,二伯即三公,故在王後上。衛、陳、蔡三國皆侯,常在宋下鄭上。宋以上曹以下序次有定,而三國次序無定者,則上下有託,義不可亂。此唯三國同爲侯,同者,則以無定起異者之有定也。此陳、蔡、衛三國次序無定而别國有定之説。 疏 伐而不能入,厲公、祭仲之力。

    秋,七月,公至自伐鄭。 《穀梁》:「桓無會,其致何也?危之也。」《傳》曰不得意致伐,時納厲公不克故也。桓世詳記鄭事,十八年凡一十四見,以下書鄭事畧矣。

    冬,城向。 《傳》:「名從主人」,「地之與人則不然,俄而可以爲其有矣。」此伐莒取向,伐莒不可言,故言城向,爲内諱。

    十有一月,衛侯朔出奔齊。 朔者,娶子婦姦生之子。齊、衛名國,世子娶婦,何等隆禮,乃爲其父所奪;使在今日,勢格形禁,萬不能行,若果有之,萬難成立,何況爲君。以今例昔,迥出情理,乃當時安之若故常。此昏禮實由孔修,經有六禮,則此等禽獸之行遂絶于世,以禮止亂反正之大功。故哀公、子貢皆以冕而親迎爲疑,使周公舊典,則亦不向孔子商之矣。 疏 《衛世家》:「惠公四年,左右公子怨惠公之讒殺前太子伋而代立,乃作亂,攻惠公,立太子伋之弟黔牟爲君,惠公奔齊。」

    衛侯朔何以名? 據諸侯不生名,名者卒之辭也。 絶。 誅其身,故名;絶其子孫如賤者,故亦名。 疏 朔出、入皆名,大惡。出以違命,入以伐王所立。 曷爲絶之? 據出奔無絶義。 得罪于天子也。 據下有王人救衛事。因得罪天子,故以王法絶之。《孟子》曰:「一不朝則貶其爵,再不朝則削其地,三不朝則六師移之。」董子説:「公侯不能奉天子之命,則名絶而不得就位,衛侯朔是也。」 疏 凡得公罪者,泰西以爲國事犯,雖叛逆視爲平常;《春秋》撥亂世,故設爲君親無將之法,若由平等後再講尊親之法。舊國用輕典,新國用重典。 其得罪于天子奈何? 朔姦生子,宜絶;不以此科者,不教而誅,不可。 見使守衛 謂爲天子召,使監守衛地。 朔,而不能使 《穀梁》:「天子召而不往也。」劉向説「周室多禍,衛侯召而不往」,謂朔抗天子命,不聽所使,故《傳》云得罪于天子。 疏 《穀梁》説與《傳》同。《世家》以爲洩職,因朔殺世子伋事不平,逐朔而立黔牟,當是洩職。因其得罪天子,不聽天子召,乃謀逐之。《傳》但就違召事立説。 衛小衆,越在岱陰齊。 謂《經》書出奔者天子討之,辟討,帥小衆奔齊。 疏 按:本二公子逐之,《經》以爲王討之而出奔。出,如古放屏之事。 屬負兹,舍,不即罪爾。 凡言奔者,如緩追逸賊。負兹,諸侯有病之稱;《春秋》託之于因朔有病,故王舍而不誅。 疏 朔本篡立,有誅、絶之罪,又不聽天子命,二公子討之;《經》因絶之,以著極惡。大罪當誅,以爲逃竄于岱陰,故舍其罪而不即加刑。此書奔書名之義。

    十有七年 隱、桓不見南北二州國。如全球,桓言温帶,不及寒熱二帶也。

    春,正月,丙辰,公會齊侯、紀侯盟于黄。 黄,齊地。此渝盟,何以日?公會齊侯,日也。公以會齊而薨,故于此盟亦危而日之。 疏 孔子曰:「禮失求野」。蓋《經》、《傳》爲俟聖之書,六合以内,所有輿地人民及節候風俗皆在所包,海禁大通,皇帝之説故多借外事證明。考邦交一事,《左》、《國》所言,如子産、叔向動引先王之法,以爲交涉之準,西人所以輯春秋時事,成 注 《古時公法》一書,皆取之《左》、《國》而已。至于大統交涉,其説皆在《周禮》,如大小行人及六方官。由一年以推三十年,其典章制度迥與《左》、《國》所言不同,蓋《左》、《國》爲《春秋》小統之書,《周禮》則皇、帝之學,爲今日環球言之。泰西所推行公法出于西儒之手,與聖所作優劣懸殊;近日講外交者數有增補,以私意爲典要,名公而實私。擬取《周禮》邦交二門補其私説,再引公法爲之注釋;同者證明之,西書所闕者補之,公法宗旨謬誤,引經説以裁正之。燦然明備,可見施行。用夏變夷,引而進之,中國享太平之樂利,或者其早發達于世界。

    二月,丙午,公及邾婁儀父盟于趡。 此稱字,下稱子何?紀未亡,附庸正辭稱人,因獨盟加録乃稱字,由字例後乃升子,紀亡後乃補卒正缺也。此《春秋》進退黜陟之大法也。渝盟不日,此日者,以下伐主宋、衛也。

    夏,五月,丙午,及齊師戰于奚。 《穀梁》:「内諱敗,舉其可道者也。」奚者何?内邑也。 疏 五月上無夏,二《傳》有,後師傳寫誤脱也。言戰,内敗也;不言其人,爲内諱也。今年戰敗,明年親與夫人如齊,明公以玩讎得禍。

    六月,丁丑,蔡侯封人卒。 卒者終事,先蔡侯而後舉卒者,明卒生者之事,蔡侯自主之。《春秋》之義,父死子繼,兄終弟及,今蔡侯已卒而季尚在陳,故危之。前在會稱叔,以起蔡季宣立。 疏 《蔡世家》:「二十年,桓侯卒,弟哀侯獻舞立。」按:隱、桓用六合例,四侯配四時:齊春,陳夏,蔡秋,衛冬。

    秋,八月,蔡季自陳歸于蔡。 《穀梁》:「蔡季,蔡之貴 注 者也;自陳,陳有奉焉。」《左傳》:「蔡人召蔡季于陳。」獻武也;稱字,兄終弟及之辭。 疏 季,兄終弟及辭也。無子而立弟,當先教愛,今乃自疑,出之在外,卒已踰月,乃克歸蔡,受命而立。故以此危之。蔡季即獻武,何君以爲别一人者誤。歸者,出入無惡,明得立獻武後獲于楚。不預貶者,其立國正也。

    癸巳,葬蔡桓侯。 《春秋》葬方伯皆稱公,此何以獨侯蔡?以其爲徐州伯也。蔡稱侯,正也。《春秋》稱侯之國,唯衛、陳、蔡三國爲正,《傳》所謂「其餘大國稱侯」,《曲禮》「在外曰侯」,是也;齊、晉則二伯稱侯,以下則卒正稱侯,故于葬一明其正,以見其餘稱侯之爲假號者也。 疏 不及時而日,渴葬也。蔡侯卒,宜立者尚在外,幾不得立,故危而日之。不稱公者,一見以明正稱;稱公從臣子辭,且以惡桓也。生不稱侯而稱叔,死不稱公而稱侯,皆爲立不明之故。

    及宋人、衛人伐邾婁。 及者,内微者之辭。公本與邾婁盟,爲宋、衛所要,不得已而從,命微者往伐,心不欲及。《春秋》貴志,故主外而趡盟日也。

    冬,十月朔,日有食之。 凡日食在朔爲曆之正。《山海經》禹曰:六合之内,紀之以日月。合大地與七行星爲日,屬世界;日爲天王,八行星如八伯。 疏 班氏云:《穀梁傳》曰:「言朔不言日,食二日也。」董子以朔不言日,惡魯桓,且有夫人之祻,將不終日也。

    十有八年 《年表》:蔡哀侯元年,鄭子亹元年。齊殺子亹,昭公弟。 疏 《春秋》千里一州,大一統有萬里一州之制,加十倍也。《春秋》二百四十年爲終世,《大統春秋》必二千四百年爲終世,又加十倍。考《春秋》隱、桓之世祗見《禹貢》中心青、豫二州國,以二方千里爲中國。秦博士説古之皇帝地方不過千里,至春秋之初,中國亦不過二方千里,不足以成《禹貢》九州之制;故隱、桓之世荆、徐、冀、兖諸州之國不見于《經》,莊世乃見荆、徐,僖世乃見晉、秦,成、襄以下乃見吴,黄池之會晉、吴盟,爲《春秋》終。諸外州地有遠近,化有遲早,徐徐引而進之,九州成而《春秋》備、百功全。「獲麐」《傳》曰:《春秋》撥亂世反諸正世,爲世界三十輻共一轂,《周禮》之土圭三萬里。今日瀛海開通,共球畢顯,列邦稱雄,不爲統一,會盟摟伐,亦春秋之時局。考今日進化諸國均在赤道以北,以亞、歐、北美亦《春秋》之青、兖、冀、豫。如以《春秋》列國相比,中國爲魯,亞、歐、北美爲諸夏,赤道以南爲夷狄,非、澳、南美無國無君。當今之世修《大統春秋》,必先求録北美進化諸國,南服國不見于經,此一定之例。《春秋》疆域不過方三千里,用夏變夷,二百四十年而功乃成。今大地三萬里,非遲之又久,不能成功。中國開化最早,孔子至今已近三千年,歐洲約後中國千年,北美英國殖民不過二百年,非、澳等洲殖民之政或百年、或數十年,進化深淺早遲不能一律。自利瑪竇入中國,至今三百年。方今南服各州無君無國,尚在州舉之例,不啻今之世初入莊世;莊十三年後已見荆、徐,數十年而稱君稱國,今則非、澳非數百年後不能開化。北服有君有國,故以今十年當《春秋》一年。以《春秋》史事言之,由春秋而戰國,由戰國而秦漢;以《春秋》經義言之,則二百四十年分爲三世,初爲亂世,中爲太平世,終爲昇平世,由伯、王而皇,天下大一統,不識不知,順帝之則。《詩》、《易》皇、帝之極功亦在二千年之後,由孔子後五千年,然後成《公羊》大一統皇帝之極功。《孟子》「五百年必有王者興」,堯、舜、禹、湯、文、武、周公皆五百年,推之全球地統加十倍,亦當爲五千年。地球中分,各有黄、赤、黑三道,隱、桓青、豫爲黄道,莊以下晉、虞、虢、燕爲黑道,荆、徐、梁、揚爲赤道。

    春,王正月,公會齊侯于濼。 桓無王,此何以有王?于其終,以王治之也。 疏 櫟者何?内邑也。此年專記内事,痛公遇讎之禍也。不言夫人者,君在例不得稱數夫人。

    公與夫人姜氏遂如齊。 如者朝文,齊、晉二伯,故公得言如。言公如齊,不言夫人可也;出夫人者,以夫人之故薨也。 疏 《魯世家》:「十八年春,公將有行,與夫人姜氏如齊。申繻諫止,不聽,遂如齊。」

    公何以不言及夫人? 桓公尊,夫人卑,例當言「及」。《傳》曰「何以不言及」,敵也,夫人與公抗行。妻陵夫之辭。 夫人外也。 公外夫人絶不言及。 夫人外者何? 既同如齊,何以言外。 内辭也, 内爲公諱。臣子之辭,非實事。 其實夫人外公也。 夫人淫于齊侯,挾其勢以脅公。不以禮,故不及也,非實公外之。

    夏,四月,丙子,公薨于齊。 公弑不地,此其地何也?在外也,桓賊也。不以討賊言者,順臣子之文也。 疏 《魯世家》:齊襄公通魯桓公夫人,公知之,怒夫人,夫人以告齊侯。夏四月丙子,齊侯饗公,公醉,使彭生抱魯桓公上乘,因命彭生拉其脅而殺之。公死于車,齊人殺彭生以説魯。立太子同,是爲莊公。

    丁酉,公之喪至自齊。 喪至,殯而即位,此何以不言即位?一年不可二君也。 疏 以生稱公者,未殯以前以生禮事也。日者,喪自外至,如初喪之儀文。故昭公五日乃殯也。

    秋,七月。 《三統曆》:「經元一以統始 注 ,《易》太極之首也。《春秋》二以目歲,《易》兩儀之中也;于春每月書王,《易》三極之統也;於四時雖無事必書時、月,《易》四象之節也;時月以建分至,啟閉之分,《易》八卦之位也;象事 注 成敗,《易》吉凶之效也;朝聘會盟,《易》大業之本也。故《易》與《春秋》,天人之道也。」 疏 首時者,削之。此年專敘桓事,四時四記,若不二事者,蓋皆削之。

    冬,十有二月,己丑,葬我君桓公。 桓公者,諡也;葬而舉諡,于卒事乎加之矣。説詳《白虎通》。 疏 《公羊》三世,大一統爲昇平;今日天下紛紛,三萬里中分裂各地,自相雄長,如春秋之局,所謂亂世。考現在各國等級,有帝,有王,有總統,有獨立自主,有保護半權,有屬國,有殖民地;蓋中西言語各别,文字不同,異者各以己意讀之,故不足以爲典要,然大旨不出强淩弱、衆暴寡,弱肉强食,所謂權利世界而已。名不正,言不順;公法雖倡爲息兵平禍,有名無實,徒爲强國魚肉之助。按,古今時勢相同,春秋之齊、晉、秦、楚、吴侵滅諸國,横暴寇虐,大抵與今時勢相同,初無所謂典禮道德。孔子欲爲萬世圖長治久安之策,乃尊天扶王以立極,託諸强國爲二伯,尊二伯以申王法;列邦有盛衰,又定爲二伯黜陟之例;其次等之國,因其土地立爲各州牧,再次則以爲卒正,再次則以爲連帥屬長,迄終之以附庸。變易弱肉强食之春秋爲尊讓禮樂之天下。若齊、晉、吴、楚,其僭越王號,地大數畿,不合經制之事迹,則諱避之,起尊王守約之想像,直表章而懲勸之。各小國之統屬强國,不曰畏其勢力,以爲天子所立之二伯,例得專征,統屬列國;尊二伯,即所以尊天王;其會盟侵伐不曰私利優己,以爲明天子之禁戒約,諸侯有罪,二伯方伯專征殺,得致天王典禮以討之;諸侯之有功德者,奉天子命,得以閒田褒進之。凡一切不可爲訓、不合典禮之事實,皆諱莫如深,以爲有天子憲法,絶無此事。王法所當創設之典禮法度,或因事表著之,或特筆創制之,名正言順,天道洽,人事畢,撥極亂之禹州,成休明之中國。所謂撥亂世反之正者爲《詩》説,非今日之時局,不足以爲世界;非大一統之天下,不足以爲反之正。就大一統之義言之,以今之帝國爲二伯,將來如有盛衰,隨時升降;以王國爲方伯,以保護國爲卒正,以半權國爲連帥,以屬國爲屬長,再以諸小國比于百里七十里五十里。合天下而立二伯,則二伯爲帝矣。崇天以爲皇,皇德配天,未能一統,以天代之。大二伯爲天子,大八伯爲天王,大十六牧爲天牧,大三卿爲天吏,再以《春秋》之會盟禮樂征伐組織之,易變勢利之世界爲昇平文明之世界。小事大,大字小,小大相維,各有經義典制,以道德仁義爲依歸,易變權詐陰謀之陋習。方伯以下,各據一《春秋》以爲典禮行事之楷模。二伯奉天道,燮理陰陽,損益調和于其上,而皇道平、帝功成。《春秋》爲治天下之基礎,《公羊》驗推之法可以包含皇帝之極功。《詩》、《易》由太平以後立説,猶不若《公羊》、《春秋》原始要終,合當今之時局也。

    賊未討,何以書葬? 《春秋》賊不討不書葬,以臣子盡從賊也。賊多繼立,臣子從之,故不書,非苛辭。弟子誤據之。 讎在外也。 師以讎易賊,若就賊例説,則誤矣。讎與賊異,在外與在内異。 讎在外則何以書葬? 弟子未明所以不葬,責臣子之義,故一例視之。 君子辭也。 宣十二年「葬陳靈公」《傳》:「君子辭也。楚已討之,臣子雖欲討之,而無所討也。」君子辭者,謂寬假之,不責難于臣子也。 疏 弑者繼立,或爲大夫,臣子不討之而與之同類相長,則通國皆賊,悉宜殺無赦。初既無忠孝之大節,後復從誅殺之科條,是卒者無臣子,故不葬,以賊在内也。若仇人在外,與我異國,一時雖不能報,然其本國臣子與仇無朋黨之情,則自得盡其忠孝之意而葬之。寬報仇之日期,所以嚴討賊之科録。仇與賊異,無論後之報否必葬,以别于討賊。至其不能復仇,則别文以見之。《經》所以書葬以寬之。

    注  原刻無「言」字,據淩曙《春秋繁露注》補。

    注  也:原脱,據《春秋公羊傳》補。

    注  形:原作「刑」,據《春秋公羊傳》改。

    注  指:原作「望」,據《十三經注疏》本《春秋穀梁傳》桓公十四年改。

    注  詞:據《春秋公羊傳》,當作「辭」。下二句「詞」字同。

    注  輸:原誤作「輪」。

    注  賤桓:原作「桓賊」,據《春秋公羊傳》改。

    注  此謂「越斤」,誤。按《考工記》有「宋之斤,魯之削」。

    注  常:原作「嘗」,據《春秋左氏傳·昭公元年》改。

    注  言:原脱,據《春秋繁露》補。

    注  「逆」上原刻衍「此」字,今删。

    注  矣:原作「以」,據文意改。

    注  狩:原誤作「守」,據《春秋公羊傳》僖公二十八年經改。

    注  無事:此二字原脱,據《禮記·王制》補。

    注  殀:原誤作「妖」,據《禮記·王制》改。

    注  八:原作「四」,據淩曙《春秋繁露注》改。

    注  三:原作「四」,據淩曙《春秋繁露注》改。

    注  百四:右引淩氏《注》作「百二」。

    注  疑衍一「合」字。

    注  大夫:按文意當作「下大夫」,疑原刻脱「下」字。

    注  候:原作「侯」,據文意改。下「節候」之「候」同。

    注  欲出其君:《左傳》原作「欲立其出」。

    注  「會」下原有「也」字,據《春秋公羊傳》删。

    注  説:原誤作「記」,據文例改。

    注  焉:原脱,據《春秋繁露》補。

    注  壓:原作「下」,據淩曙《春秋繁露注》改。

    注  而:原脱,據淩曙《春秋繁露注》補。下句「而」字同。

    注  義大矣:《春秋繁露注》作「義矣夫」。

    注  建:《漢書》卷二三《刑法志》作「足」。

    注  治兵:上原衍一「治」字,今删。

    注  襄:原作「傳」。

    注  利:原作「厲」,據《史記》卷三六《陳杞世家》改。

    注  陳討:疑當作「陳佗」。

    注  討:原誤作「詩」。

    注  于:原作「乎」,據《十三經注疏·春秋公羊傳注疏》改。

    注  原刻脱此「歸」字,據《史記》卷四六《田敬仲完世家》補。

    注  「國」字原刻脱,據《田敬仲完世家》補。

    注  諱:原作「謹」,據文意改。

    注  疏:原作「疏」,據《春秋公羊傳》,此「疏」字係正文,因改。

    注  原刻無「祭」字,據文意補。

    注  公伐邾婁:《十三經注疏》本《春秋公羊傳》作「伐邾婁」,無「公」字。

    注  也:原脱,據《周禮》補。下句末「也」字同。

    注  大夫專恣:《漢書》卷二七中《五行志》中之下作「夫人專恣」。

    注  迎:原脱,據文意補。

    注  「遂」下原衍「事」字,據《春秋公羊傳》删。

    注  輕:疑當作「親」。

    注  「地者」下原衍一「者」字,兹删。

    注  原刻脱「惡乎近」二句,據《春秋公羊傳》補。

    注  鄶:原作「鄫」,據《春秋公羊傳》桓公十一年改。下「鄶」字同。

    注  氏:原作「亡」。按鄶國妘姓,亡於鄭;鄫國姒姓,亡於莒。因改。

    注  密貪侈冒:《漢書》卷二八下《地理志》下作「崇侈貪冒」,當據改。

    注  古人之:原作「古之人」,據《春秋公羊傳》乙。

    注  原刻脱「道」字。據《公羊傳》莊公四年補。

    注  誘殺:原作「有殺」,據《史記》改。

    注  上:原脱,據文意補。

    注  象:原作「衆」,陰失節:原作「時陰節」,均據《漢書》卷二七中之下《五行志》中之下改。

    注  衛:原作「鄭」,據《公羊傳》桓公十一年改。

    注  昭二十二年:原作「昭二十年」,據《春秋》經文改。

    注  中:原作「日」,據文意改。

    注  居:原作「君」,于:原作「入」,均據《史記》卷四二《鄭世家》改。

    注  置:原誤作「直」,據《漢書·律曆志》改。

    注  「曹」下原衍一「曹」字,據《史記》删。

    注  原刻無「成」字,據文意擬補。

    注  貴:原作「賢」,據《春秋穀梁傳》改。

    注  始:原作「如」,據嚴可均輯《全漢文》卷四一改。

    注  事:原誤作「四」,據嚴可均輯《全漢文》卷四一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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