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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讲 圆教与圆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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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一讲我们谈分别说与非分别说(1),以了解说法的两个方式。我们由分析哲学的“分析”(analysis)一层一层往上讲,探究到广义的“分解”。不但西方哲学重视分解,就是中国哲学和印度哲学也都重视分解。不分解便不能有所肯定与否定,不能立教。这样,我们便可以把这个“分解”的问题由分析哲学(像现在英、美哲学所表现的)里面解脱出来,不为它所专用。我们首先把这个意思放在心中,常加思考,才能了解佛教中《般若经》的特殊性格,了解《般若经》的非分别说,了解天台宗的圆教是从《法华经》这里说的。

    《法华经》当然和《般若经》不同,但是它也有一个非分别说的性格。以前的人了解,《法华经》里面是没有内容的,而《般若经》也没有内容,因为它无所说,当然没有内容。但是他们又说《法华经》是“如来设教大纲”(2),主要在明“佛之本怀”(3)。“如来设教大纲”这个话是从前天台宗讲《法华经》的,不是我们现代所说的“大纲”。我们现在也常说“大纲”,这“大纲”是指一门学问的纲要。天台宗所说的“大纲”是指佛的本怀,不是指分别地说的这个法或那个法。这后者以前被他们叫作“网脉”,像一个网一样,除纲领外,还有一些网之脉络。而“网脉”是《法华经》所没有的,这等于没有内容。所以,现在你若翻开《法华经》看,除了神话以外,并没有分别地说的任何法,是很贫乏的一部经。这很奇怪。天台宗为什么要以这么贫乏的一部经为宗呢?其他的大经有丰富的内容,他们为什么单单找上这部经呢?这便使我们注意到“如来设教大纲”这个话。其他的一切网脉它都置之不论,因为这在其他的经中都已经说过了。而所谓的“大纲”,就是佛的本怀,也就是佛心中本来的愿望,而不是从这愿望发出来的分别地说的种种法。这种种法全都已经说完了————第一时说华严,第二时说小乘,第三时说方等大乘,第四时说般若————现在到第五时才说法华、涅槃,以《法华经》为主,点出“佛之本怀”。这是以往的名词,但是我们现在一看,很容易想到《法华经》和其他的经不同,不在同一个层次上。其他一切经属于分别说,属于有网脉、有内容的经,我们叫作第一序(first order)的;《法华经》则属于另一层次,叫作第二序(second order)的。这是我们现代的名词,较容易表达这个意思,而且显豁。

    《般若经》以“异法门”(4)说无诤法;它无所说,无所建立。它也和那些分别说、有所建立的经不一样,它的精神在于融通、淘汰、消化。但是《般若经》和《法华经》也不同。假如就消化说,它也属于第二序,不属于第一序。但它这第二序是从主体方面显智慧,显实相般若;《法华经》则是从法的存在上讲圆教。所以这两者各有特殊的性格,一横一纵,合在一起,便是天台宗所说的圆教。而且这一横一纵,还是以纵为主。圆教或非圆教,不定在横上,而定在纵上。“纵”是纲领,是经,“横”是纬,是作用。

    我们先了解分别说和非分别说,然后再进一步了解————圆教的表达必然有一个特殊的模式,这个问题是西方人所没有的。在判教时,圆教是最高的境界。但是我们要将第一序和第二序分开:前者表达法的内容和系统,以分别说来表示;后者表达圆教,以非分别说来表示。这两种方式完全不同。这样,圆教的表达才成个问题。这是我们上次所说的,诸位再参考《佛性与般若》这部书,多注意一下。这是现代人的思考,用来讲中国的学问,在表达、思考方式上比较能推进一步;对于它原来的意思也没有歪曲,不增一点,也不减一点。这完全是解释方式的问题。

    照佛教的判教说,最高的境界是圆教。照哲学思考说,与圆教问题相对应的一个问题就是“圆善”问题。照西方哲学思考的发展看,圆善问题大概是最后、最高的问题。“圆善”就是康德所说的highest good或Summun bonum,一般译作“最高善”(5)。我们这样两面平行地看,就中国哲学说,是判教问题;就西方哲学来说,是哲学问题的思考进程。我们平常看不出这样的关联,而只是顺着西方哲学思考的发展往前看,觉得这“最高善”好像没有多大的意义,可有可无。不但现代人根本不谈它,就是康德在当时也有这样的感慨:古希腊哲学谈,斯多葛派谈,伊壁鸠鲁派也谈,但现在的人却不谈了(6)。因此康德重新提出来,解决这个问题。现在的西方哲学,不管是英、美方面,或是欧陆方面,更不谈了。我们平常对于“最高善”,觉得好像在哲学史里面,在某个范围之内,有这么一个概念。至于这个概念究竟代表什么问题,除了康德仔细考虑之外,以后就没有人注意了。

    我们也可以纯粹从西方哲学的进程看这个问题。但如果我们重新考虑中国当年吸收佛教的过程,而对圆教有个恰当的了解,那么我们便可知道:西方哲学思考的进程所接触到的“最高善”问题————假定这是个真正的、有意义的问题,而不可忽略————是其发展的最高峰。因为最高善和圆教是相应的。你若要郑重地正视并讨论“圆善”这个概念(康德便能正视它),进而把这个问题具体地呈现出来,使之有意义,那么只有通过“圆教”的概念,才能使它豁然开朗。假如你真正明白了“圆教”的概念,“圆善”的概念自然会豁然呈现在你眼前。当初我也没想到这么多,单单把最高善当作西方哲学中的问题。但后来我把圆教讲明白了,圆善的概念也豁然开朗了。这两个问题是相应的,必须同时解决。假如我们要以非分别说来消化分别说,最后一定要讲到圆教才能完成;而西方哲学思考的发展必须到圆善才能完成。这样一来,便使一般人所忽视或仅视为属于某一范围的问题有了意义。反之,便是不了解哲学思考的历程,不了解最高善。因此,佛教的判教是很有意义的,而圆教也不是可有可无的,也不只是许多系统中的一个系统而已。佛的说法到最后非往这里走不可,到这里才能彻底完成,才能顺适调畅,这是必然的。所以判教是随时要有的,并不是判一次就完了。以前的人判,后来的人还要判,就好像圆善必须随时讲一样,这样可以随时提醒我们要将方向定在那里。

    圆教有其所以为圆教的独特方式,和其他的说法方式不一样。假如我们对于这个问题有清楚的了解,把方向定住,便可以知道修行的最高目标何在。佛教修行的最高目标当然是成佛,但是小乘行者想成佛,大乘行者也想成佛,而大乘之中又有各种不同的教路与系统,因此产生各种系统所限定的佛格。你要成的究竟是怎样的佛呢?假如没有判教,便只好各佛其佛,那么我们的最高目标在哪里呢?所以这个问题必须随时点醒、随时讲。尽管所讲的东西还是一样,表达圆教的独特模式还是一样,但仍然要随时讲。这就是克尔凯郭尔(S.A.Kierkegaard)所谓的“重复即创造”。表面上看起来是重复,但仍要随时予以精诚的新的诠释,这就是创造————创发性的新思想。这说明在中国判教以圆教为最高峰、最后的境界,也就是佛教所谓的“究竟、了义”。

    就西方哲学而言,从古希腊开始,直到现在,这全部进程的最高问题在于“圆善”这观念(不管你觉到与否,也不管你达到与否)。这个观念与圆教相应合。我们研究西方哲学,对于最高善,首先要正视它,其次要使它豁然开朗。假如我们轻忽它(不能正视便是轻忽),或者即使能正视,也只是把它当作道德学上的一个概念而已,那么在这种情形之下,这个问题仍不能豁然开朗。要使之豁然开朗,就必须了解圆教,知道圆教是必然的,非往这里发展不可。能表达圆教,即表示此前的诸教不圆,不圆当然是向着圆走,而且非往这里走不可,这是必然的。但是在西方哲学中,几乎没有人告诉我们一个必然的方向(如最高善)。像罗素,他就不讲最高善,不但不讲最高善,一般的善他也不讲。对于讲分析哲学的人而言,根本就没有这个观念,也没有这个问题。就是不讲分析哲学的人,也很少接触这个问题。刚才我们就说过,康德曾发感慨道,自从古希腊人谈过这个问题以后,就没有人再谈了,他那时(十八世纪)的人也不谈了。十八世纪是欧洲哲学鼎盛的时候,尚不免如此,谁又知道最高善有必然性呢?

    可是在中国,佛教的判教以圆教为最高境界,此前的小乘教、通教、别教都是权教。权者不实。权、实乃相对而言。权就是方便、不究竟、非了义,它必然向着圆实处发展。进言之,表达这圆实还有一个独特的模式,并不是各圆其圆,你说你圆,我说我圆。假如我们了解表达圆教的独特模式,便知道圆教只有一个,无二无三。这并不是独断。独断是说我圆你不圆,这还是各圆其圆;那么反过来,你也可以说你圆我不圆。这便不行。所以我们必须了解这独特的方式。就好像《大智度论》中说,佛以异法门说《般若经》。异法门就是特异的法门,因为特异,所以它是无诤法。说无诤法,是有独特的方式,和其他分别说的方式不一样。假如你不了解这个方式,心中还是想着分别说的方式,那么怎么能无诤呢?凡分别说都是可诤的。即便像康德所建立的系统,那么周到,枝枝相对,叶叶相当,仍然是可诤的。这在逻辑上非如此不可。康德也不敢说他的系统是无诤的,不容许讨论。不容许讨论就是独断,这不是圆教。因此,我们必须正视这独特的方式,先了解分别说与非分别说,再了解《般若经》的特殊性格,然后了解《法华经》的特殊性格。这些观念在平常的哲学中都没有,不但西方哲学没有,中国的儒家也没有,因此值得注意,切不可将其当作佛教的神话看。假如我们能正视最高善,进而使它豁然开朗,使人知道往这里发展是必然的,便可以挑破西方人之“蔽”,这等于替他们另开新生面。至此,这个问题便成了一个普遍的问题,无所谓东方,也无所谓西方。这样一来,对中国哲学来说也是个进步。

    我们说过,在西方,一般人并不注意这个问题,到康德才正视它。他比古希腊的斯多葛派和伊壁鸠鲁派更进了一步。古希腊人所说的最高善,其实并不是最高善。这两派都只说了一面,另一面则被吞没掉了。斯多葛派以德行做主,德之所在即福之所在。这样一来,只成就德的这一面,福的那一面则被吞没了,没有独立的意义。最高善一定包含德行和幸福两面,两者有隶属关系,但不能以一者化掉另一者。斯多葛派便是把幸福————康德把它当作圆善的第二个成分————化掉了。伊壁鸠鲁派则是以幸福做主,有福就有德。这样,德行————圆善的第一个成分————就失去了独立的意义。所以,依这两派的看法,表示最高善的词语是分析命题(analytical proposition)。斯多葛派认为,只要分析德行的概念,便可以知道幸福。但照康德的看法,这不是分析命题;光是分析德行的概念,不一定能得出幸福来。这很容易了解,儒家也有这个意思。有天爵不一定就有人爵。天爵和人爵便是最高善的两个成分。孟子说:“古之人修其天爵,而人爵从之。”(《孟子·告子上》篇)。“古之人”是个特定的范围,因此孟子可以方便地这样说。但若完全从理上来看,修其天爵,人爵不一定能从之。这就是说,从天爵这里分析不出人爵来。天爵、人爵两者合在一起,才是最高的善、圆满的善。这两者一定是综合关系(synthetical relation)。伊壁鸠鲁派的看法更荒谬,他们以幸福作为实践的决定原则。但幸福不能作为决定意志的原则,亦即不能作为道德原则。而他们是以幸福做主,有福就有德。这当然更不对。有幸福的人不一定有德行,而且幸福也不能作为道德原则。但他们却只肯定了一个成分,而以分析命题来表示最高善。

    所以,照康德的看法,不管是斯多葛派或伊壁鸠鲁派,他们讲最高善时虽然提到德行和幸福两面,但是结果却只剩下一面。那就是说,他们没有了解到这关系是综合关系,不是分析关系。而在这里,康德不但正视了这个问题,并且把它推进了一步,指出这关系是综合关系;进言之,虽然是综合关系,但却不是平列的、无本未之分的————在这里,一定是以德为本,福则隶属于德;这隶属是综合的隶属,不是分析的隶属。这是个大进步。他能将这问题讲到这个程度,已经很不错了;基本观念也分析得很清楚。

    在中国,孟子也曾提到这个观念(天爵、人爵),但说得疏,没有详细地分析。也许现代人会想到,康德告诉我们这是个综合关系,有天爵不一定有人爵,那么孟子为什么说“古之人修其天爵,而人爵从之”?还有,《中庸》为什么说“大德必得其位,必得其禄,必得其名,必得其寿”?如何能说“必”呢?大德之人不一定有其寿,如颜渊短命而死。大德之人也不一定有其位,如孔子是圣人,其德可谓大矣,却不得其位。这些话如照现代人的看法,都不可靠。孟子还说得客气点。他加个“古之人”,而且没有说“必”。但《中庸》的说法似乎就很有问题了。你当然可以这样去思考,但却不能认定你的说法超过了古人,认为《中庸》《孟子》的话没有意义。但是你可以提出这个观念,仔细加以分析。因为过去圣贤讲道,并不像现在这样仔细地做逻辑分析。孟子那句话是特指“古之人”,如尧、舜、禹、汤、文、武、周公等人。在这几人身上,很可能是“修其天爵,而人爵从之”,但没有必然性。所以是个综合关系。而“今之人修其天爵,以要人爵”,这情形又不同了。“古之人修其天爵,而人爵从之”是有特指的,这并不排斥其他的可能。在古之人中,也许有人修其天爵,而人爵并未从之,因为他没有说“必”。而今之人修其天爵,是为了求富贵。人爵便是指富贵。但这样也不错,虽然动机不纯,但如果能贯彻到底,还是不错的。然而连这也做不到,所以“既得人爵,而弃其天爵”。这些当然是劝诫的话,但我们也可以把它当个问题来看,而问:所谓的“修其天爵,而人爵从之”,这个“从”字究竟是综合的还是分析的呢?这样进一步去讨论是可以的,孟子也不会反对。但尽管你这样讨论,孟子还是可以说:“今之人修其天爵,以要人爵;既得人爵,而弃其天爵。”“今之人”这话永远可用:不但指他那个时代,也可以指现在这个时代,还可以指无尽的未来。所以,康德在这里使我们在概念上有明确的了解,其贡献极大。

    尽管如此,那些康德专家并不一定能真正了解这个问题,也不能了解我们的哲学思考必然要向这里发展,而发展到这里即是最高点。譬如说贝克(Lewis White Beck),他除了翻译康德的《实践理性批判》之外,还为这本书作了一个疏解(7)。他在这疏解中提到这个问题时就说,康德讲最高善,假定上帝的存在,这根本是一个“实践的独断形而上学”(a practical-dogmatic metaphysics)(8)。儒家也可以有一个“道德的形而上学”(moral metaphysics)。康德以上帝的存在来保证最高善,这种证明即道德的证明(moral proof);而一般地说即是“道德的形而上学”。对于这个形而上学,贝克却加上“独断的”这个形容词,称之为“实践的(道德的)独断形而上学”。康德这一个步骤的目的是要满足实践理性的目的,贝克却视之为独断的。因为贝克认为最高善并非实践理性的对象(9)。这句话就有问题,康德不会承认。因为康德明明说,最高善是我们意志的必然对象(necessary object)(10)。当然贝克这样说,也不是完全没有来历。因为实践理性本身也可以决定一个最高善,但这最高善是从道德本身来说的。也就是说,依照无条件的命令而行就是最高善(因此,“最高善”这名词有歧义,所以我们最好不要这样翻译它)。这样,我们又何必要求幸福和德行的协和呢?这种要求早已离开了道德本身,也就是离开了实践理性本身,而牵涉幸福的问题。这样说的“实践理性”是狭义的,把实践理性缩小了,所以贝克才说,最高善不是实践理性的对象。但是康德明明说,它不但是实践理性的对象,而且是其必然的对象,也就是意志的必然对象,意志要求它。但这要求是间接的,不是直接的。意志的对象是善,这也就是儒家所谓的“好善恶恶”。而什么是善呢?依照无条件的命令而行就是善,违反这命令就是恶。所以善恶不是首出的观念,而是依违不违道德法则来决定。这是个根本的扭转。

    在西方,一般人讲道德,往往先讨论什么是“善”,因为他们认为道德学是讨论“善”的。例如,英国的摩尔(G.E.Moore)写了一本《伦理学原理》(Principia Ethica),就是在分析“善”。这本书很受重视,写得也很认真。但他还是以“善”的观念为首出,分析的结论是:“善”不能下定义。既然不能下定义,那怎么办呢?只有不了了之。英国人就是这样,他们专会做这种工作。摩尔当年写这部书时,他也没有读懂康德的书。康德就是要把问题转过来。摩尔为什么要分析“善”呢?他是要先把“善”分析明白,再决定我们的行为;一件事情是好的,我们才做。这种看法是有问题的,因为他是把“善”当作首出的,从外面来决定我们的行为,这就是他律(heteronomy)。所以我们不能以“善”为首出的观念,而须以道德法则为首出的观念。道德法则决定我们的行为,依照道德法则而行就是善,反之就是恶。这正合乎儒家的精神。贝克所说的“善”就是这个意义的“善”,这并不包括德福相协和的最高善,这后者是外加的。所以他说,这不是实践理性的对象。这不是缩回去了吗?但康德明明说,德福相协和的最高善是意志的必然对象,意志必然要求它。尽管我们可以说,这要求是间接的————我们先依照道德法则决定什么是善,再进一步要求德福之间的协和————但它还是意志的必然对象。不过康德在这里说得松泛,所以有的人就不喜欢他这个“最高善”的观念。道德哪里还需要顾及幸福呢?董仲舒也说:“正其谊不谋其利,明其道不计其功。”这已经说得很高了,何必再要求幸福呢?从这个观点讲的“最高善”是纯德意义的最高善,不是康德所说的最高善。这样讲道德,也可以说得很响亮,要停在这里也可以。但其结果就成了斯多葛派的路子,以德之所在为福。文天祥杀身成仁就是德,也就是福。这样讲,太悲壮了,非人情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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