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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分律拾毗尼义钞辅要记卷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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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台沙门释允堪述

    波罗夷者,僧祇义当极恶,三意释之:一者,退没,由犯此戒,道果无分故;二者,不共住,非失道而已,更不入二种僧数;三者,墯落,舍此身已,墯在阿鼻地狱故。四分:譬如断人头,不可复起。此从喻也。又云无余,从众法绝分为名。此篇异尼八重,故曰四也。

    毒谓三毒,业即三业,利己为乐,唯自适故。又此一戒,无始染本,其患弥重也。三事即三毒,虽起因三毒,然成必在贪。

    境交,言外形相交,内情顺畅。戒疏云:境交内顺,非贪不辨,故曰畅思事决。决即办也,非贪是何?又痴属迷惑,嗔是违忿,故两不成。

    损益。如煞盗得利入己名益,反此是损。

    以下言亦因三毒起,亦在三毒成。

    广下,彼云:若为己身及诸眷属而取他物,是名从贪;若盗怨物,是名从嗔;劫夺下姓,是名从痴。

    及论杂心云:父母老病,谓煞无罪。成论:依王旧法,约罪煞人,自谓无罪,皆是痴成。人具瞋、贪行煞,可以例知。

    摩摩帝,即经营。人盖不知教相,痴心中犯贪。痴因利故妄是贪,迷无因果属痴。又痴为贪嗔母,故得不相离。

    设下,戒疏云:大妄语戒,本为利己,贪痴起成,兼瞋何爽?故善生云:若为财利,自受乐故名贪,怀怨名嗔,畏此名痴。据理,贪妄得利为重,痴妄畏死为轻,瞋为中也。

    煞盗下。此二、身口互造。对自作、教他,两得相成。然身为根本,口为枝末。所以然者?损财害命,身自独成,不待语助,故知身本。口语教死,言了未成,待前断命等,方得重罪。由彼之身,助我口犯,故知枝末。

    淫戒教他,乐非自适,又不犯重,故非此例。咄!煞人,如项羽咜娄烦之类也。

    深河上应先难云:若须身业助者,如深河诳浅,口造身业,彼依而死,何必身壮?今释此义,亦同前答,要由彼身渡河,死方成犯,可以类知。

    业性别者,以三业体性各别故;又若许通助一业,自非究竟故。

    言下,示不竟义。以口虽说了,要假身故,则口业非自究意。如上即咒法、过关等和利经,亦成论自引也。

    那罗陀,具云那罗于陀罗国。大论云:大仙瞋时,能令大国磨灭望煞。本是身业,今意造故,是互也。

    嘿妄本是口业,今意造成。

    答:下成论云:是三种业,皆但是心,离心无思,无身、口业。又云:是意业力故,起身、口恶等。

    亦有下,如有人施物,告众言是圣人者起;有比丘怀利而起,是大妄收。则身末口本,判成口家之妄人也。下应加若教人者四字方足。

    大妄下,若教人称己圣,依利有润,亦重。

    自造身至彼境也。

    他造,彼就自境也。自造,弱脊比丘是也。

    三犯皆波罗夷也。

    余二,他盗己,自盗自也。

    境差本期,盗彼自物来差,故结兰也。

    自施取例。自施于己,既不成施;自盗于自,岂成盗也?戒疏云:自悭则成悭,自物保惜故;自施不成施,自贪增自故。

    十下,彼云:颇有杀人不犯夷耶?谓自杀也。

    顺正即顺正理论。

    今下,戒疏云:有人解云:不立进趣。若然,非本部正文也。

    纵下,今谓纵立进趣,义亦无过,以调部有结兰义故。疏又云:如律自杀不死兰,缘差不成,戒在故结。若死有因,同前进趣。凡言进趣,以因趣果,不懈绝为名。今既自害,心称于境,则进趣之义也。但是命断戒谢,不结夷罪,不无前进趣因罪也。

    自打谤义稀,非犯。

    自覆,律有覆他粗罪得提,今自覆虽得吉,望不犯提名无犯,不可难言戒在故不犯提也。

    妄三自妄,他正结重。他妄自,于己非犯;自妄自,招利义稀,故亦非过。

    皆下,即心境不相当,差殊乖缪之义。

    错下,如现缘二境相别显然,及至造趣事容舛错,即名众镜交涉为错。

    误下,若论误者,心通前后,不可双缘,如前心谓此境,后心谓彼境,心想缪妄,故谓之误。

    勿下,以淫戒不通境想,但使男女正道,罪皆极品。

    虽心下,示误。

    虽境下,示错。若顺前标,错义合先。

    无寄,言无所寄托于一境也,则漫义成矣。

    三、趣人非畜也

    得前偷兰,望前心未转,异境来差,但结方便兰也。对后异境,元无盗心,于彼境上,无罪可结;后若知者,理须还彼,不还之时,心境相称,得重何疑?

    错即无犯者:如克心害张,不欲害王,现境历然,心缘亦别;及以杀具害张之时,而彼王人忽然与我刀轮相应,王命虽断,由非心故,错则不犯。

    且缘下,释误成犯也。本欲害张,张去王来,缘王、张解,如害者犯。以人想不差,煞缘具故,虽误犯重,不同盗戒,本主不称,错误不犯。

    故下,论判不同。

    非母即余人,彼云:欲煞母而煞他,欲煞余人而煞母,偷兰。

    又云:欲煞罗汉而煞凡夫,欲杀母而煞父等,皆兰。

    答:下意谓彼名错为误,以误为错,故见相反。戒疏云:此诸律名,不足以定持犯,取其事义,方分错误。故祇疏分犯有异,盖立名互尔。

    即下,今家取彼律事义以显,则错误之互彰矣。

    错犯,以二境俱现,错向彼说,容诳得利故。

    犯误约迷心,故说不犯三、四禅,以是根本禅故,一切无漏禅定从此而起。

    无克:凡论克者,对此犯,彼不犯。今既不简,故不论克。有克:如本期煞人,并盗人物,今非畜来差,望本无心,异境非犯。

    余人约煞论,及财约盗论。

    前言即指上煞、盗二戒,有克成犯文。

    别章戒疏中广之。

    何下,何以初篇但立四戒耶?

    前二即淫、盗也。以多因贪起立一,瞋起煞,痴起妄,是故皆由三毒而起七支。故成实云:先行后三中,后行前七中。

    内外:淫属内色,是情;盗属外境,是非情。故对此以立二也。瞋对煞,虽通内外,罪非一品,故曰不等。如坏生种,但得提罪是也。

    局一,以妄对非情,则吉亦非犯,故但一品。

    孔雀,即孔雀冠婆罗门也。问阿难:汝世尊何故为诸比丘制增戒学?

    为下,是答。

    问中意云:戒但防非,何能除贪等惑结?答文可领。

    后四即触,八覆随。

    频婆,或云瓶沙,此云颜色端正,亦云色像殊妙,此则凡圣二王同立为本。

    准下,盗戒问王,余三不问者,是略无。

    王材,即国中要材,僧祇盗飞梯是也。

    二下,即随国所断,多少不定,止如此方,虽盗百千,亦未至死,故须问以国法也。

    妄下,前文王言妄语,亦名不活,则是治法,今论不同者?答:王则通论妄语,论则唯据大妄,国民无称上人法之义,故曰国不治罚。又律、论部别,未可一致。

    同下,即同上本律盗戒中文也。前言问王,今言问大臣者,亦律、论不同。彼论说云:有一旧臣,知王旧法,出家为道,于是世尊即问旧臣比丘也。

    乃下,顺既起贪则先,故摄淫、盗;违则瞋起,故有次煞;贪、瞋不了,方复痴生,故立第四,又顺三毒之次第也。

    弄下,取例,谓弄失精、畜长衣、小妄语,皆是喜为,列在篇首也。

    二十年者,彼论说:佛成道十二年后,须提出家,在他国八年学道,八年后还迦兰陀村。是则佛成道已二十年,方有还村犯戒之制。

    僧祇下,引制之次第,亦淫在初等。

    冬第五半,即今十月二十七日。下三可以例知。

    人影,此说步身影为度,以分早晚。或云脚影,通慧云是商矩法,如指归中。鹿杖外道,佛在毗舍离,比丘患久,看者心厌病,言:若能杀我者善。看者言:世尊制戒,不得病。言:为我求持刀者。看病往来,鹿杖外道行杀,故制。已上年次不同者,盖部别尔。

    沙下,即沙弥十戒,煞戒在初,与僧四重中淫。初有异者,俗戒即五、八中数也,自妻以在家戒,但制邪淫故。

    人同方便者,下三众皆是吉故。又十戒对具足名少分,智学未广亦名少分,不可全拟大僧也。戒疏云:行道、少分,似同而别。又云:小学未通教,非极制所禁者,从俗无过。

    淫下,即对淫修不净观,对盗修少欲知足,对杀修慈悲,对妄修真实也。观法如别所解。

    善生下。凡言任运者,谓自造恶,方便未就,后更造善,时先恶有,任运成犯义也。然经律出相,不定有立无者,故引经以明之。

    受斋,八支斋也。

    先来语是能授戒人,先遮诸恶是所受戒人,谓先令断恶,方可受故。恶若不断,戒非成就,何以经文自相矛楯耶?答中,长恶禁短善故,此不发戒;短恶不禁善故,前说得戒。各有其致,非相违也。

    邪胜善劣者,望正起大邪心时,善护则弱故也。

    然:论指杂心也。

    四舍即作法形,终二形邪见。

    不遮,不遮止令住也。

    不悔,不中道起。悔,往也。

    种成在沙弥位时,罪种子成。至受戒后,前事又竟。则揽前因,自成后果,知任运之义不失矣。

    信成,遣信令作事成就也。

    三事,即杀、盗、妄。

    无作,由彼异缘成我身无作业故。此约沙弥时。

    教成在受具后,故得三重。

    不下,于不善中可作四戒,成根本义。无记、无心,善性不作,故非根本。此约一念,见前论故塞。若前后起业,三性则通,任运边罪,已成杀、盗等业,故障戒不起。

    以善下,释罪、戒俱得义也。

    日夜。智论云:汝当一日一夜,如诸佛持八戒。又云:受一日戒法是也。大戒可作十戒,以十戒尚制,大戒可知。

    何下,意云:十戒等不说制他妻者,五戒已制故。

    梵下,以淫等夷残,正是梵难体,今恐犯此,故开犯下篇。如夏中有二难,听破安居去,初夷即淫戒,反显下杀妄,亦不可也。岂可杀彼诳彼,而自诠己命耶?以下,谓怨逼之时,虽开境合,要无心者不犯,故律中三时无乐是也。

    逼烧证损他物,故须犯别处。

    通开,如大钞持犯。

    别开,如释相中。

    或下,此第一师义。本依王舍结戒,今须准彼国法何钱结重。论云一切国法礼义,以王舍城为正故。虽然,且未详王舍当时用何钱,是亦通漫,斯为不定。又下,第二师义。但取五数是同,随国满五皆重,不定钱体也。

    又下,第三师。此师体数俱不定,既随王舍,满五成重;今随有佛法处,准国盗几至死为限。

    律师,即论主也。彼以后义为正,今家取第二为准。故戒疏云:初解本钱,何由可晓?后解随国现断入死,言亦泛滥,难可依承。可如多论中间一解,随国用钱,准五为限,则诤论息,自八十文以十六小钱当一大钱也。

    随下,以十六小钱若当一大钱及用之时,为约何钱以判?经论无文,是于持犯之行亦难知了故。

    成罪下,大师约理通会,此谓判罪宜通,摄护须急也。

    三天下,除北洲,以无我所心故;余三洲,皆以此五钱断重。多论云:拘耶尼用牛马市买,卖牛得钱,钱满得罪;弗婆提用衣市买,其法亦尔。

    鼻下,若据十诵,取虎残犯吉,由不断望故;师子残不犯;多论一切鸟兽食残,取者吉,亦部别异尔。

    今下,由四分无结非人罪文,故古人妄判轻重云云。今师取他部为定,故大钞云:若有护者,望护主结。五分:取他神庙中衣,他所护物,他心未舍,直五犯重。多论:取非人物,五钱已上,重兰;四钱已下,轻兰。是知若望本、护二主,理须结重;但望非人,只结兰也。

    解下,准上论意,双结二罪,若于杀父上得逆兰、杀夷二罪,义不虚矣。

    此理实异,故曰定别,不同此问。

    盗、杀二戒,第三句境想,何以盗不犯,杀犯耶?

    答:下以盗缘非罪境,故言无犯;杀缘有罪境,故下说有吉。

    不同于煞戒者,以杀戒作非人想,其实无非人境。须结后心吉者,今不处分作处分想,实亦非处分境,云何一向无罪耶?此中一问,辞近意远,照映下文,方晓厥旨。答:下处分本迷,又对非罪境,故一向不结。作非人想,不妨有心,义同明自,故须结吉。下亦云起想当非人边,有心无境是也。

    问:下处分本迷,又属非罪境,不结吉者,何以掘地、非地想亦是本迷,复说有吉者?

    又下,正掘时作非生想,则无罪可结;后忽转作生想,故结吉也。

    问下,正问。前非人想,可学吉也。此问能反应前文,复生下难,密意在此。答如文。

    问意云:若不从非人结者,何以律云非人想,兰?

    答:下谓转想望非人,实无兰罪,因转作非人想故,律名为非人想兰。

    四事,即人、非人、畜生、父母。故善见云初有??羊在树下,后欲加害,以心漫缘,随有父、人、鬼、畜来替半处,以心漫故,亦结逆等,则四事明矣。并二逆:一、违恩养,二、损福田。又下,指涅槃三十三文。善见:太子幽闭父王频婆娑罗七日已,父王命终,太子生悔。大臣恶邪,谓言无罪。耆婆复言:大王当知,如是业者,罪兼二重。以频婆证初果,故曰煞须陀洹也。

    五下,彼律但结一罪,亦同俱舍云:煞父罗汉得一无间,依止一故。问:如上涅槃,如何通会?答:戒疏云:谓显无间二因而成。命既是一,何得二罪?直以逆名标此业重,故言二逆,其实无也。广如彼疏。

    若尔,下打既于父,比丘不犯提,亦应杀尼,于父无逆,罪可如打,故不就位,显逆从恩,违边结也。

    一向不可杀者,谓若通身变成可杀畜,同上结提;或变成不可杀畜,但犯境强简,以杀不得故,但揽前杀父,因不至果,后境复强,边结兰尔。

    但下,如知。彼以通力变杌木作沙弥,纵杀亦无罪,以知变化实非情境。例今暂变为畜,须从本结,以实非畜故。又知变化故,所以结夷逆也。一、往观文义,似纯起本。其远意为上论杀父是五逆数,而出血破僧亦属逆位,而不论法者,故有此文。今准戒疏,应先问云:三宝皆福田,由损佛破僧,得论逆者,何故不言破法逆也?

    将此下,释。

    如下,取例也。

    义下,彼云:菩萨道破佛法,此间却尽,复至他泥梨,受无量罪。又云:破法人辈,从一大地狱至一大地狱,若火劫起时,复至他方大地狱中,如是遍于十方地狱等。则知破法罪过于五逆,故不入逆数也。

    犯吉,显逆须犯兰,何言得吉?

    答下,前破小法得兰,是欲破除令灭故,如调达是也。今言吉者,是一期呵毁呰骂,非全除灭,是故轻尔。

    初下,释不得重义;后下,释犯重义也。化人、畜,变化人杀者,得兰。律中杀畜犯提,取不能变化者,反验可知。

    一下,谓圣人修道德满证真斯极,除断虚伪妄倒斯尽,出观陈说言必称实,义无欺负起诳妄过,此身证也。

    二下,谓圣人。定前方便,理观事察,自然闻彼异域奇相。如调部云:大目连告诸比丘言:我入空慧定,闻伊罗婆尼象王入难陀水声。诸比丘言:汝入空慧定而闻音声,无有是处。虚称上人法,得婆罗夷。又诸比丘疑故问佛,佛言:有是定而不清净,目连无犯。即是定前方便中闻,而目连将为定体。故十诵云:目连善取入定相,不取出定相。从三昧起,闻阿修罗城中伎乐。闻已,疾疾入定,作如是言:我在定中闻。乃至佛语诸比丘:目连但见前事,不见后事。如来能见前后,乃是随心思说。故圣无犯。

    如来下。净名云:有佛世尊,常在三昧,禅志不亏,悉见诸国佛,不自称说等。又无量义经大庄严赞佛云:意灭识亡心亦寂,永断梦妄思想念。故知大圣人则无想心语也。

    亦下,如向人说身证苦乐,不妨迷妄违境而说是也。

    想下,凡夫想心,非同圣人理解缘念之想。以凡夫未断妄伪之心,后违想说,即结妄犯,有斯别故,不同圣也。凡夫妄语,随缘无量,若用罪定,名不出五位,谓夷至吉也。

    为二,约世、出世以分也。

    然下,示夷兰。意谓对人用谋名利故重,非人反此故轻。其罪虽殊,皆出世法。

    余三,即残、提、吉也。戒疏云:良以嗔谤,凡情易起,实无三根,横构虚状。以余重罪,诳僧见犯,欲令治殡,永处众外,情尤重,故得僧残。又以二篇所犯之罪,诳僧闻见,谤相既轻,故得提罪;戏笑不实,乖越威仪,情过为微,故得吉罗。

    广下,彼云:我于四果退失,未得者,兰。是说圣而得轻也。又云:我无贪欲、瞋恚、愚痴,得夷。此即说凡而犯重也。如是互通,方达持犯。

    初二,即约出世对夷兰辨也。

    四句:一、心境俱虚,二、心境俱实,三、心虚境实,四、境虚心实。于此四中,初句犯夷,二、三皆堕,以实得道向人说,及心虚违想说故。第四句,增上慢也。由心实故,开前大妄;由境虚故,开后得道,故非犯也。余下,即约世法,对残、提、吉辨也。戒疏云:以境虽是事,通于内外,加谤得残。己三根为内,他三根为外。亦可意有见、想为内,见、闻、觉、知为外,皆非圣法。不据前境,但使心虚,皆成妄语。故文云:彼人不清净,不见彼犯,虽复着实,不那心虚。结残可知。

    若尔下,古人自难,且如在俗家偏心授食戒中,岂可受相难知?相既易知,何不同妄从知结而从言了?

    即结者,以古人欲要偏授,从言了结故,将此以诘,又是妄戒种类故。

    答:下戒疏云:尼以偏私曲情,公于众中越次指授,以成私染,故曰系他,即缘中六群尼索饭与六群是也;又谤白衣,故曰俗也。

    首下,正符戒疏今义也。以妄语但取言了,不必从知从信。

    如下,亦互造义。古人受偏心授食,尼言了即结;今不用彼,受时方犯,以是口造身业故。自言,即戒本云彼于异时,若问若不问,欲自清净,故作是说等。

    语,大妄戒中着,余小妄、小谤、覆罪三戒,何不着耶?据戒有五位,大妄、大谤,戒本所列自言,小妄、小谤,戒本不出,彼文略覆罪,故下文云:大覆、小覆,虽曰大小,以九十中但立一覆戒,故共成余三戒也。加大妄、大谤,方成戒疏五位,今文略大谤,以谤戒列自言,故但问余三也。坏众且约妄论,若通论者,二篇粗重,俱名坏众,故戒?云:上二罪重,有坏众义,俱僧治罚。今则反前者,谓小妄等三,反前坏众及僧治也。

    以下,三、对首治罪,故曰自行,合云共行,以非对众,故通言自尔;又属小妄、小谤,故非坏众。

    如下,引证。坏众故着,如僧覆粗在九十中,非坏众故不着;尼覆粗在八夷数,是坏众故着。故尼覆粗戒云后作是言我先知有如是罪是也。

    若初二篇俱是坏众,何以杀、盗、淫三戒,及僧残中除二谤外,余漏失等十一戒,不着自言耶?

    答下。计其义意。坏众既同,二篇俱着,但由结集之时,取坏众中相隐难知者着,余杀等相显易知,故不着也。又重者方着,轻者且略,如大妄重则着,小妄轻故略等,义可通明。

    当时有者,以缘有故叙;于戒本中,提中指小妄等戒,以缘无故不叙。

    如下,取例以证。初戒即淫戒,亦应开梦,但当时无,故戒本阙,叙文云指戒本也。

    以戒本云若问若不问,不问自言,既约有缘,问自言无缘,何须叙之?答中,为除疑故,是须双出;余戒无不问自言,问自言无对,故不须出,大有理也。

    僧残中七戒,即漏失、摩触、粗语、叹身、媒嫁二房,因虽三毒,成必贪心。

    二戒,即无根谤、假根谤。若准戒疏,此二亦通三毒;今据的论,故曰因瞋起也。

    害贤曰嫉。

    二戒即破,僧助破。

    次下,即污家恶性。

    欲生,即贪欲心生。

    毁下,举九十中戒出。

    即驱出邪下,成实云:若实有法而生无心,是名邪见;若说诸法断常,是名边见。

    等取,身见及二取也。成论:问曰:是邪见云何生?答:以痴故生是也。准此,可摄于破僧。助破以从痴心生故,罗汉以无故心犯也。又见、思惑尽故,三毒非有。此中

    身、口二业,皆以初句为总配,次文为别记。

    如身者下,是总配;漏下,是别配。

    自余下,是总;亦有下,是别。且初身心成者,漏则方便动转是身,标心究竟属心;触则从发至足名身,有爱染污曰心。

    九戒,即二、粗、媒、谤,四、违、谏也。

    亦下,大师云:如后四谏,纵设不言,随满便结,何待口也?

    意下,若据意地,本通诸戒。

    由皆有心,方说为犯;虽然,亦有不取心及问心义,故须别配。

    僧下,引证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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