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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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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十六节讨论之权利一动议既发,及为主座接述之后,会众便可讨论。此时主座之义务,当使之能得完满及公平之讨论,又使会员各得同等讨论权利;而一面又须有以护卫全体,毋使一二会员之讨论时间有侵及全会时间。是以欲维持一适中之准则,一面可防止冗赘或捣乱之讨论,而一面又可防止疏略之处分,则会中对于讨论一事当立专规以指导而调护之。

    四十七节讨论之定义以狭义言之,讨论即对于一问题,具有成见,意趣不同,表决背驰,而下反对之驳议也。但以广义言之,即包括对于问题一切之评论,无论其为反对与赞同也。凡会员于讨得地位后,对于当前之动议有所发抒,而其所言皆当就题论事,不能说及个人。(倘对于动议者有为莫须有之讽刺,或下诛心之论调,便为违反秩序矣。)又为当场之议论,而非作备之文章,方得谓之讨论也。

    四十八节何时为讨论之秩序当前有正式动议,即为讨论之秩序;若无动议,而作非公式之谈话,不得谓之为讨论。而正式之讨论,即动议之讨论也。动议既发,一得接述,则讨论开始。反之,动议一旦呈决,则讨论立止。如主座问曰:“诸君预备处分此问题否?”若无人起言,则动议便可由讨论之秩序而进于呈决之秩序矣。此时则不能再有讨论也,除非得公众之许可,而由口头或起立或举手表决之,然后乃能回复讨论于呈决之后也。若讨论既经回复,则结尾投票,当分两面而重复投之。若两面已经投票表决之后,则无论如何不得复行讨论。倘于宣布表决之后,再有异议,则为无效,盖事已表决也。若有专条,则讨论当为所范。又若停止讨论之令已布,则虽全体一致,亦不能复行讨论矣。

    四十九节讨论法演明式譬如当地方自治励行会开会时,有人动议“公开一演说会”。此动议已接述于众前,适次讨论之秩序,而主座请众讨论曰:“此动议今在诸君之前,本主座望各将所见详言之。”寅君起称主座,被承认得地位,乃进而言其赞成公开演说之意。所言当严限于本题范围之内,而表出良美之理由。彼当避用模棱两可之词,并防止重复冗滞之语。又当注意于讨论之词势,当先从宽处,然后步步迫紧,不可由紧而放宽也。至于无经验之发言者,虽不能美满以达意,而主座当勉励之,使之尽意。盖意思为重,而言词为轻。言者不必以言词之拙劣而向众道歉,所发何言,由之可也。若发言者于讨论中偶要说及他会员,则不当提其名,但说“在我左或右之会员”,或曰“我等之书记”,或曰“其他之发言者”,或曰“我之反对者”,或其他不属个人之代名词,以指出所说之人便可。西人议场习尚,会员彼此讨论向不直称姓名,如有称之,视为不合会议规则。发言者言毕,即止而坐。倘无人即行继起发言,主座当请之,曰:“此问题当详加讨论,诸君之有所见者,幸勿推宕,宜尽所欲言为望!”主座对于会员,亦宜以不呼姓名为妙,除非有特别之人为专长于此问题者。盖呼名之习惯一生,则有不被请者不敢发言,而欲发言者又必待于请。如是则自然流露之发挥为讨论之价值者,为之阻碍矣。由此观之,为主座者,倘遇人声沉寂之顷,宁为稍待,以候会众精神之活动,而不宜强人讨论,而指定谁当言者。久而久之,会员必有鼓其勇气,起而发言者。由是相习成风,则必能各从其赞成、反对两方面畅所欲言,至各尽其词而已。及地位已空,主座乃问曰:“诸君准备处决此问题否?”倘仍无人起,便可呈出表决矣。

    五十节限制冗论之例由上节观之,讨论之事似属毫无限制,各人可随时发言,而言之长短又各随其所欲。此等办法,若为专对于结束之事件及对于会员多不愿发言之会,则诚为尽善尽美,且为一普通办法也。公正贤良之会长,当能引人入胜,而使素来怯驽之人亦敢于讨论。如是则限制之例,可以不必也。

    但在于习讨论为目的之会,而会员又属有经验者,或于特别之会期,时间为有限,而指定所讨论之事又为众所悦意者,则讨论之时间宜有所限制,免一二人专揽讨论之地位。其限制之规则,或用之临时,或用之久远,俱随所择。此等规则,当严限言者之时间并秩序。其简单规则,而为讨论会所常用者如下:

    (一)非待所有会员轮流讲毕之后,一人不能讲二回。

    (二)一人所讲,不能过五分钟之久。

    (三)讨论领袖,于开端时可讲十分钟,结尾时可讲五分钟。

    所定之时,可长可短。而结尾之论,不必定为领袖发之,如时间太短则虽不用结论亦可。此数条规则,已足为通常所需,主座当实行之。如有言过其时者,主座当起立敲案或摇铃,且曰“言者之时间已过”,以止之。倘言者仍不止,则以乱秩序视之。每值一人讲完之后,主座当曰:“尚有发言者否?”

    延长讨论时间之习尚,非有异常之事,不宜频行,以其与规则本意冲突也。倘欲延长讨论时间,当有人起讨地位而动议曰:“请将言者之时间延长。”若得通过,则讨论者可继续进行。总之,延长时间之事,既为势所不免,则不如加采一例如下:

    (一)独得全体一致之表决,乃可延长讨论者之时间。

    五十一节演明式地方自治励行会已进步至非公式之谈话时,遂决意再进一步至正式之讨论会。于是委一会员或数会员订备有趣之论题,如建筑道路、统一圜法、收回租界等论题为议案;而议案又须从正面主张,不可从反面主张,如“当主张建筑道路为有利”,非“主张建筑道路为无利”,方免乱论者及听者之意,而使之有所适从也。论题定后,须选讨论领袖二人至四人,或由众指名,或由主座委任,办法如下:第一正面、第一反面、第二正面、第二反面等。并当注意,使之各知其主讨论之何面为要;又宜先行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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