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镇抚二人,五品;十四所千户十四人,五品;副千户从五品;百户六品。所统有将军、力士,校尉,掌侍卫、缉捕、刑狱之事。凡盗贼奸宄要秘密缉访,街涂沟洫要经常注视,是一个组织完备的军事特务机构,和皇朝的府、部、院都没有隶属关系,由皇帝直接指挥,只对皇帝负责。
锦衣卫设经历司,掌文移出入。设镇抚司,掌本卫刑名,兼理军匠,也就是民间所称“诏狱”。朱元璋从洪武十五年以后,运用这批特务、法庭和监狱,把全国所有政治性的重罪犯人,都交给它审判和处刑。过了六年,镇压“不轨妖言”的任务告一段落了,洪武二十年下令焚毁锦衣卫刑具,把犯人移交给刑部。又过了六年,胡惟庸和蓝玉案的罪犯都已处理完毕了,又再次申明以后一切案件都由朝廷法司处理,内外刑狱公事不再经由锦衣卫。但是这条法令并没有维持多久,明成祖即位后,又重新利用锦衣卫来镇压建文帝的臣下,恢复了诏狱。以后历代皇帝都倚仗锦衣卫做耳目爪牙,用内官提督东、西厂(诏狱),东西厂和锦衣卫的职权日益扩大,人员日益众多,造成惨酷的恐怖气氛,一直延续到明亡。[119]
和锦衣卫有密切关系的一种刑罚叫廷杖,就是在殿廷杖责官员。锦衣卫学前朝的诏狱,廷杖则学的是元朝的办法。著名的例子,元璋亲族被杖死的有亲侄朱文正,勋臣被鞭死的有永嘉侯朱亮祖父子,大臣被杖死的有工部尚书薛祥,部曹被廷杖的有茹太素。这个办法也被他的子孙当作祖宗制度一直继承到朱家统治权被推翻的时候。[120]
地方则设置巡检司,凡在外各府州县关津要害处普遍建立,设巡检和副巡检,都是从九品官,带领差役、弓兵,警备意外。职权是缉捕盗贼,盘诘奸伪。[121]在交通要冲去处,则专一盘诘往来奸细及贩卖私盐犯人、逃囚、无引面生可疑之人。[122]
引是路引,朱元璋发展了古代“传”“过所”“公凭”这套制度,制定了路引,即通行证或身份证。法律规定:“凡军民人等往来,但出百里即验文引,如无文引,必须擒拿送官。仍许诸人首告,得实者赏,纵容者同罪。”[123]处刑的等级:“凡无文引私度关津者杖八十;若关不由门,津不由渡而越度者杖九十;若越度缘边关塞者杖一百,徒三年;因而出外境者绞。”军和民的区别:“若军、民出百里之外不给引者,军以逃军论,民以私度关津论。”[124]这制度把军、民的行动范围限制在百里之内。路引是要向地方官请领的。请不到的,行动便不能出百里之外。
巡检司只设在交通冲要去处,要全面地约束人民的行动,是办不到的。于是里甲便被赋予辅助巡检司,执行检查的任务。洪武十九年朱元璋手令要“人民互相知丁”,知是了解情况的意思,他说:
诰出,凡人民邻里互相知丁,互知务业,俱在里甲。县、府、州务必周知。市村绝不许有逸夫。若或异四业而从释道者户下除名。凡有夫丁,除公占外,余皆四业,必然有效。
一、知丁之法,某民丁几,受农业者几,受士业者几,受工业者几,受商业者几。且欲士者志于士,进学之时,师友某氏,习有所在,非社学则入县学,非县必州、府之学,此其所以知士丁之所在。已成之士为未成士之师,邻里必知生徒之所在。庶几出入可验,无异为也。
二、农业者不出一里之间,朝出暮入,作息之道互知焉。
三、专工之业,远行则引明所在,用工州里,往必知方,巨细作为,邻里悉知,巨者归迟,细者归疾,出入不难见也。
四、商本有巨微,货有重轻,所趋远近水陆,明于引间。归期艰限,其业邻里务必周知。若或经年无信,二载不归,邻里当觉(报告)之询故。本户若或托商在外非为,邻里勿干。(本户假托经商,在外边做坏事,邻里不负连带责任。)
逸夫指的是无业游民。法令规定里甲邻里要负责逮捕逸夫,如不执行,要受连坐处分。他接着说:
一里之间,百户之内,仍有逸夫,里甲坐视,邻里亲戚不拿,其逸夫或于公门中,或在市闾里,有犯非为,捕获到官,逸夫处死,里甲四邻化外之迁,的不虚示。[125]
又强调告诫:
此诰一出,自京为始,遍布天下。一切臣民,朝出暮入,务必从容验丁。市井人民舍客之际,辨人生理,验人引目,生理是其本业,引目相符而无导,犹恐托业为名,暗有他为。虽然业与引合,又识重轻巨微贵贱,倘有轻重不伦,所赍微细,必假此而他故也,良民察焉。[126]
异为、非为、他为、他故,都是朱元璋的法律术语,异为、非为是不轨、不法的意思,他为、他故是有秘密、有问题的意思。前一手令是里甲、邻里互相知了的义务和对逸夫的连坐法,后一手令则是专指流动人口的,特别是对手工业者和商人的。他的前辈彭莹玉在淮西秘密传教所引起的后果,对他来说是最现实的教训。他接受了这个教训,把路引制和里甲制结合在一起,对巡检司起了辅助作用,也对反对封建统治的人们起了管制和镇压的作用。
要组织这样的力量、机构,进行全国规模的调查、登记、发引、盘诘的工作,必须付出极大的努力和准备周密的计划,以及必需的监督工作。差不多经过三十年的不断斗争,朱元璋和他的助手们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把自己的统治机构、威慑力量,逐渐发展、巩固,使之比前代更为完备。[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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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毛泽东选集》页六一八《中国革命和中国共产党》。
[2]宋濂《宋学士文集》卷二十八《故庐陵张府君光远甫墓碣铭》。
[3]《贝清江集》卷八《送王子渊序》。
[4]《元史》卷一百四十二《答失八都鲁传》。
[5]王祎《王忠文公集》卷二十一《刘焘孙传》。
[6]王祎《王忠文公集》卷二十二《故缙云郡伯胡公行述》。
[7]《苏平仲文集》卷三《胡嘉祐传》。
[8]宋濂《翰苑别集》卷九《赠进义副尉金溪县尉陈府君墓铭》。
[9]杨士奇《杨文贞集旌义堂记》。
[10]宋濂《艺园集》卷四徽州《罗府君墓志铭》。
[11]宋濂《芝园续集》卷二《故嘉兴知府吕府君墓碑》。
[12]《王静学集》卷二《凌府君行录》。
[13]陶宗仪《辍耕录》。
[14]李继本《一山文集》卷六《刘则礼传》。
[15]《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342页《道德化的批评和批评化的道德》。
[16]《马克思恩格斯文选》第二卷《哥达纲领批判》。
[17]《明太祖实录》卷六。
[18]《明太祖实录》卷一百七十九。
[19]《明太祖实录》卷四十九。
[20]《明太祖实录》卷二百五十二、卷二百五十四。
[21]谈迁《国榷》卷六。
[22]《明太祖实录》卷四十九。
[23]吴宽《匏翁家藏集》卷七十五《施孝先墓表》。
[24]吴宽《匏翁家藏集》卷四十三《尚书严公流芳录序》。
[25]宋濂《朝京稿》卷五《上海夏君新圹铭》,吴宽《匏翁家藏集》卷五十二《恭题粮长敕谕》。
[26]《明太祖实录》卷六十八。
[27]《明太祖实录》卷七十。
[28]《明太祖实录》卷八十五。
[29]《明太祖实录》卷一百零二。
[30]《明太祖实录》卷二百五十四。
[31]《明史》《食货志》二《赋役》,《匏翁家藏集》卷四十三《尚书严公流芳录序》。
[32]《明太祖实录》卷六十八。
[33]《明太祖实录卷一百零二。
[34]《大诰续诰》四十七。
[35]《大诰续诰》二十一。
[36]黄省曾《吴风录》。
[37]宋濂《朝京稿》卷五《上海夏君新圹铭》。
[38]《明太祖实录》卷二百十。
[39]《明太祖实录》,《明史》卷七十七《食货志》一。
[40]赵翼《陔余丛考》卷四十一《凤阳丐者》。
[41]《明太祖实录》卷一百八十。
[42]《大诰续诰》第四十五《靠损小民》。
[43]《明太祖实录》卷一百八十。
[44]《贝清江集》卷十九《横塘农诗序》。
[45]《逊志斋集》卷二十二《采苓子郑处士墓碣》。
[46]《匏翁家藏集》卷五十八《莫处士传》。
[47]《匏翁家藏集》卷六十一《先考封儒林郎翰林院修撰府君墓志》。
[48]《匏翁家藏集》卷五十七《先世事略》。
[49]《匏翁家藏集》卷六十一《先考封儒林郎翰林院修撰府君墓志》。
[50]《匏翁家藏集》卷七十三《怡隐处士墓表》。
[51]《匏翁家藏集》卷七十四《山西提刑按察司副使朱公墓表》。
[52]《匏翁家藏集》卷五十八《莫处士传》。
[53]《明太祖实录》卷二十九。
[54]《明太祖实录》卷七十四。
[55]《明太祖实录》卷一百三十五、卷一百八十。
[56]《大诰续诰·罪除滥役》第七十四。
[57]《大诰续诰·罪除滥役》《松江逸民为害》第二。
[58]《明太祖实录》卷一百十一,卷一百二十六。
[59]张居正《太岳集》卷三十九《请申旧章饬学政以振兴人才疏》。
[60]《明史》卷七十一《选举志》。
[61]黄佐《南雍志》卷十五。
[62]《皇明制书大明礼令》。
[63]《南雍志》卷一,《皇明太学志》卷七。
[64]《南雍志》卷一。
[65]《南雍志》卷一。
[66]《明史》卷一百三十九《钱唐传》,卷五十四《礼志》四,全祖望《鲒埼亭集》卷三十五《辨钱尚书争孟子事》,北平图书馆藏洪武二十七年刊本《孟子节文》刘三吾《孟子节文题辞》,《读书与出版》二卷四期容肇祖《明太祖的孟子节文》。
[67]《明史》卷六十九《选举志》。
[68]《明史》卷六十九《选举志》:“盖无地而不设之学,无人而不纳之教,庠声序音,重规叠矩,无间于下邑荒徽、山陬海涯,此明代学校之盛,唐宋以来所不及也。”
[69]《明太祖实录》卷三十:“洪武元年八月己卯,诏书籍、田器等物不得征税。”
[70]《明史》卷七十《选举志》。
[71]宋濂《銮坡集》卷七《礼部侍郎曾公神道碑铭》。
[72]宋濂《翰苑别集》卷一《送翁好古教授广州序》。
[73]陆容《菽留杂记》。
[74]《明太祖实录》卷一百五十。
[75]《明史》卷一百三十九《叶伯巨传》。
[76]《明史》卷一百四十七《解缙传》。
[77]《明太祖实录》卷三十八。
[78]《明太祖实录》卷六十九,卷二百二十。
[79]赵翼《二十二史札记》卷三十三《重惩贪吏》。
[80]《明史》卷二百八十一《循吏传序》。
[81]《大诰续诰》。
[82]《大诰折粮科敛》第四十一。
[83]宋濂《芝园续集》卷四《故歧宁卫经历熊府君墓铭》。
[84]刘辰《国初事迹》。
[85]《明史》卷一百四十七《解缙传》。
[86]均见《明太祖实录》。
[87]《明史》卷九十一《兵志》。
[88]《明史》卷一百二十八《刘基传》。
[89]吴晗《读史札记·明代之军兵》。
[90]《明太祖实录》卷十四。
[91]《明太祖实录》卷二百二十三。
[92]《明史》卷七十七《食货志田制》。
[93]《明太祖实录》卷五十三、卷五十六,《明史》卷一百五十《郁新传》。
[94]王世贞《弇山堂别集》卷八十六《诏令考》二。
[95]《明太祖实录》卷二十八。
[96]《弇山堂别集》卷八十六《诏令考》二。
[97]《明太祖实录》卷二十三。
[98]《明太祖实录》卷二十二。
[99]《明太祖实录》卷二十六、二十九。
[100]《弇山堂别集》卷八十六《诏令考》二。
[101]《明史》卷一百二十九《冯胜传》。
[102]刘辰《国初事迹》,孙宜《大明初略》四,《明史》卷一百三十五《宋思颜传》。
[103]刘辰《国初事迹》。
[104]《大诰沈匿卷宗》六十。
[105]钱谦益《国初群雄事略》卷四引俞本《纪事录》。
[106]刘辰《国初事迹》,孙宜《大明初略》四《诏令考》二。
[107]《明太祖实录》卷三十。
[108]刘辰《国初事迹》,《明史》卷一百三十五《郭景祥传》附《毛祺传》。
[109]《明史》卷一百三十九《李仕鲁传》。
[110]刘辰《国初事迹》。
[111]《弇山堂别集》卷八十六《诏令考》二。
[112]叶盛《水东日记摘抄》二。
[113]《明史》卷一百二十八《宋濂传》。
[114]《明史》卷一百三十七《宋讷传》。
[115]《明史》卷一百三十八《陈修传》附《吴琳传》。
[116]陆容《菽园杂记》,祝允明《野记》一。
[117]沈德符《野获编》卷十七《铁册军》。
[118]《明史》卷一百三十七《罗复仁传》
[119]王世贞《锦衣志》,《明史》卷八十九《兵志》、卷九十五《刑法志》。
[120]《明史》《刑法志》三。
[121]《明史》卷七十五《职官志》四。
[122]弘治《大明会典》卷一一三。
[123]弘治《大明会典》卷一一三。
[124]《明律》十五《兵律》。
[125]《大诰续诰·互知丁业》第三。
[126]《大诰续诰·辨验丁引》第四。
[127]《中国建设月刊》五卷四期吴晗《传、过所、路引的历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