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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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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后酖王,昌憤以死,不書卒。吕后以非罪殺趙堯,書抵罪,不言所坐,皆刺高后也。御史大夫鼂錯,誅漢書表云:錯有罪,腰斬。而太史公不書謀削七國,忠而受禍,爲景帝諱,有微詞矣。

    史表有御史大夫敬,据漢書,典客馮敬。有御史大夫歐,据漢書,中尉張歐。此可以証明而得之者也。

    班固曰:劉向、揚雄博極羣書,皆稱遷有良史之才,服其善序事理,辯而不華,質而不俚,其文直,其事核,不虚美,不隱惡,故謂之實錄。

    司馬貞曰:太史公其人好竒而詞省,故事覈而文微。

    葉清臣曰:史記其意深遠,則其言愈緩,其事愈碎,則其言愈簡,此詩、春秋之意也。

    吕祖謙曰:太史公書法微而顯,絶而續,正而變,文見於此而起意在彼,可不參考互觀,究其大指之所歸乎?

    右班氏以下四家之説,採自諸家史論中。讀十表可以想見當日筆削之微意焉。

    讀漢興以來將相名臣年表補

    讀將相名臣表固以大事爲主,但觀其所書,必于其所不書者,參互考核,乃知所書之義。

    高帝約法三章及爲義帝發喪,是滅秦破楚之本,不書何也?約法在未爲漢王前,已見月表。發喪非其本意,凌以棟云:不過假羽失著,迫取天下耳。觀異日置秦皇、楚、衛、齊、趙冢,田横亦爲改葬,何獨于義帝寥寥耶?劉鳯云:漢王棄其父若敝屣,于義帝何有?而爲之縞素,此不書,亦春秋誅意之法。

    元年書沛公爲漢王,之南鄭,是項羽之更立也。不言羽立,見沛公之能自詘也。〈漢王以羽負約,怒欲攻之,以蕭何言卽止。〉

    二年書立太子,四年書太公自楚歸,並書于策,其義自見也。

    五年封諸侯王不書,不保其終也。

    六年封功臣及封兄荆王賈、弟楚王交、子齊王肥不書,獨書劉仲爲代王,何也?以明年匈奴寇代,仲棄歸,廢爲合陽侯。夫平城之圍,帝幾不免,何責于仲耶?身爲天子,不能保一兄之封,故特繫于尊太公爲太上皇之下,見不友,非所以爲孝也。

    九年遣劉敬使匈奴和親不書,爲内諱也。

    未央宫帝上太上皇壽書帝語,譏反唇也。

    十年令諸侯王立太上皇廟不書,生事不以禮,故削之也。

    十一年詔郡國求遺賢不書,未得賢也。〈四皓有曰:陛下輕士善罵,臣等義不受辱,故恐而亡匿。〉

    十二年祠孔子不書,缺也。

    孝惠二年書楚元王、齊悼惠王來朝。凡來朝不書,書此者,以齊之倖而免也。

    三年與匈奴和親不書,爲内諱也。

    四年除挾書律不書,缺也。

    五年書爲高祖立廟,沛置歌兒百二十人,事亡如存也。〈高祖十二年,置酒沛宫,發沛中兒得百二十人,教之歌。酒酣,高祖撃筑自爲歌詩,令習之。〉

    高后元年王孝惠諸子不數,疑辭也。

    二年書行八銖錢,重民用也。故孝文五年除錢律,孝武五年行三分錢皆書。

    六年書晝昏,紀變也。〈吕后惡之曰:此爲我也。〉凡災異不悉書,書者有爲也。

    孝文元年書除收孥相罪律,首施仁也。書立太子,樹國本也。

    南越王稱臣不書,外事也。

    二年書立皇子武、參、勝爲王。凡封皇子皆書,封王子不書,尊王也。〈初有司請立皇子爲王,詔先立河間、城陽、濟北,然後立皇子。〉高帝時,封皇子肥、長、建、如意、恢、友、恆亦不書,傷功臣也。

    六年匈奴請和親不書,爲内諱也。

    十五年親策賢良能直言極諫者不書,未得賢也。

    書黄龍見成紀,上始郊,見雍五帝,見渭陽五帝,謹始也。

    後元年書誅新垣平,大改過也。故前以垣平爲上大夫不書。

    後二年書匈奴和親,前此不書,此獨書,何也?前六年和親,十一年寇狄道。是年又和親,後六年又寇上郡、雲中。以帝之德,天下之治安,和親不足恃如此,故一書焉,爲鍳也。

    孝景元年匈奴入代與約和親不書,爲内諱也。

    四年立皇子徹爲膠東王不書,避所諱也。

    五年遣公主嫁單于不書,爲内諱也。

    六年廢皇后薄氏不書,諱也。外戚世家云:景帝爲太子時,薄太后以薄氏女爲之妃,及卽位,立爲后,無子,無寵。薄太后崩,廢薄皇后。夫后不聞有罪,又太后所立,太后崩卽廢,帝亦忍矣!帝本紀缺其事,或武帝削之與?〈衛宏漢書儀註云:太史公景帝紀極言其短,武帝怒,削去,孝孫補之。〉

    七年書廢太子榮爲臨江王,四月丁巳膠東王立爲太子,譏易樹子也。

    中元四年書臨江王徵自殺,譏帝也。書葬藍田,燕數萬爲銜土置冢上,記異且隱之也。

    六年書分梁爲五國,王梁孝王諸子。封王子不書,書者,美順親也。〈陳子龍曰:旣以悦太后,又以分梁國,非也。是時梁王薨,太后哀哭不食,帝憂懼不知所爲,盡立孝王子,太后乃説,爲帝加一餐。則分削國邑,爾時念不到此。〉

    孝武建元元年舉賢良方正直言極諫之士不書,賢不用也。〈時得董仲舒以爲江都相,未竟大用。〉

    二年書置茂陵,豫凶事也。〈丘濬曰:初卽位卽置陵邑,古人不以豫凶事爲忌。〉

    三年書東甌王來降,始外事也。〈中元三年匈奴降侯七人不書,獨書此者,志武帝事四夷之始。此後邊事屢書矣。〉

    五年置五經博士不書,缺也。〈丘濬曰:秦焚詩、書,惟存博士官,五經爲世大禁。漢興,稍稍復出,然皆私相傳習于其家。至是官始置五經博士,然後天下靡然向風,公相授受,以爲世業。武帝有功儒教,豈小小哉!〉

    元光二年書帝初之雍,郊見五畤,始神事也。

    四年族灌夫,棄魏其侯市。灌夫例不書,書爲魏其,譏枉殺也。

    元朔元年書衛夫人立爲皇后。立后不書,書,譏之也。〈外戚世家,衛皇后宇子夫,生微矣。末論李夫人、尹婕妤之屬,云皆以倡見,非王侯有土之士女,不可以配人主蓋,微譏之也。〉

    元狩元年立子據爲皇太子不書,諱也。

    四年方士少翁伏誅不書,諱也。〈本紀云:誅文成將軍而隱之,上後悔,復用欒大封五利將軍。〉

    元鼎四年書立常山憲王子平爲真定王,商爲泗水王。凡立王子不書,書此者,帝哀憲王之廢,故封其子,是爲能友,非他分邑比也。

    五年欒大伏誅不書,諱也。〈大旣誅,又拜公孫卿爲大夫,幸緱氏,觀仙人跡。〉

    元封元年,帝出長城,登單于臺,勒兵還,不書,危也。〈時遣郭吉告單于曰:單于能戰,天子自將待邊,不能,亟來臣服。單于怒,留吉。上乃還。〉

    封禪不書,妄也。〈封禪書末云:方士言神仙者彌衆,然其效亦可覩矣。蓋諷之也。〉

    太初元年書改曆,以正月爲歲首,行夏時也。

    天漢四年立皇子髆爲昌邑王不書,削也。

    相免、薨卒、自殺皆書,將、御史不書,專重相也。周苛守滎陽死則書,予節也。太僕汝陰侯滕公卒則書,賢之也。堯抵罪則書,無罪也。湯有罪自殺則書,誅不仁也。韓安國屯漁陽卒則書,以安國嘗行丞相事也。惟孝景後二年書御史大夫岑邁卒,未知何義,漢表亦無其人。

    孝武朝相十二人,棄市、斬、自殺者凡六人,其相位之殆如此。此公孫賀之所以哀也。

    存疑

    索隱于相位云:置立丞相、太尉、三公。其實太尉屬將位,特置罷倒書相位耳。故漢百官表三公與丞相並,太尉與大司馬並。雖云與丞相等尊,位次自在丞相下。

    將位一本作將相,後人强釋之,疑將相本訛也。

    從將位爲是,天官書有將位星。

    高后元年陵免相不書,疑缺。

    八年七月卒巳爲帝太傅,九月丙戍復爲丞,相此審食其也,疑缺。

    孝文十年書諸侯皆至長安。按諸侯王表,是年惟長沙王來朝,他國前朝不一年,楚王戊十三年乃朝,本紀亦無此,疑誤。

    孝景後元年,下周亞夫獄,不食,死。例當書,疑缺。

    御史大夫,自孝文以後,史表與漢百官表多異,疑從漢書爲是。蓋漢御史大夫只一人,漢書孝文四年圍,七年馮敬,十六年申屠嘉,後元二年陶青,孝景二年錯,四年介,七年劉舍,中三年衛綰,後元年直不疑,孝武元年牛抵,二年趙綰,四年莊青翟,六年安國,元光四年張歐,元朔三年公孫弘,五年番係,凡此敍遷甚明。史表孝文四年嘉爲御史大夫,後二年嘉相,計十四年,乃孝文九年又載御史大夫敬,是同時有兩御史也。故從漢書四年圍,七年敬,十六年嘉爲是。〈漢書嘉傳亦云十六年爲御史大夫。〉又孝景四年史表有御史大夫蚡。按蚡傳,孝景時爲中大夫,並未遷御史大夫。孝武元年始封蚡武安侯,爲太尉,則「蚡」疑「介」字之訛,當從漢表四年介爲是。又史表孝景六年有御史大夫陽陵侯岑邁,漢表無之。元朔五年漢表有番係,史表無之。按岑邁無所考,若番田係則史表缺耳。當元朔三年公孫弘爲御史,五年弘相,應有繼爲御史者,史未有載。至元狩元年乃書御史大夫蔡,此三年中御史不應缺,又從漢表爲是。雖圍與介與係與邁皆無傳可考,以次求之,漢書固爲明也。

    班固云:司馬遷記事訖于天漢,自此以後,後人所續。按史公大事記,筆削本朝,尤其精意所在,前人謂得詩、春秋之意,是不誣。司馬貞弗索其義,但以六事概之,陋矣!因爲比事參觀發明篇末,其意義顯爍衆見者,不費辭也。若褚孝孫所續太始以後,粗舉數事,事多缺旨,亦無取,故不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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