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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章 澳大利亚联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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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制政府和联邦制————会议任务————联邦政府的类型————参议院————众议院————避免陷入僵局的政策————高级法院————王权代表————联邦权力————“联邦”的名字————新南威尔士与宪法————乔治·里德的态度————全民公决————总理大会————之前的法案————澳大利亚联邦正式成立————第一届议会的召开

    有了1891年的草拟宪法做参考,1897年至1898年的大会的任务就变得简单了很多。大会准备的草拟宪法与之前的宪法既具有普遍的相似性,又存在极大差异。新宪法大厦的基本框架遵循了1891年规定的法律条框,唯一不同的是扩大了权力自由化的开放程度。

    现在,澳大利亚面临的主要问题是,如何在沿用熟悉的英国责任制政府模式的基础上嫁接联邦体系。这个问题看上去容易,但对初次尝试的人来说依然十分困难,尤其是参加过两次大会的人。这些人认为,“要么是责任制政府扼杀联邦制,要么是联邦制扼杀责任制政府”。澳大利亚并没有在进退两难的境地中举步不前,而是成功运用了一种新颖的联邦政府体制。很多杰出人士参与了宪法大厦的修建过程。一些参与并检查会议辩题的学生也参阅了前人研究过的每一个联邦制度的案例。一位著名人士认为英国政府模式应该适应澳大利亚的客观条件,他说:“正如我不希望自己穿的靴子是德国制造的一样,我也不希望澳大利亚的宪法是瑞士制造的。”但很快有人反驳道:“哪里制造的靴子适合我的脚,我就穿哪里的靴子。”澳大利亚人可以借鉴人类所有的经验成果,宪法的拟定者也应该向多方学习。然而,他们希望秉承真正的联邦精神,建立所有澳大利亚人认可的立宪政府模式。

    澳大利亚由六个独立的殖民地组成,每个殖民地都拥有英国皇家统治下的完全自治政府。没有一个殖民地愿意放弃自己的独立权,除非对殖民地有利。但为了联邦,六个独立殖民地必须将部分权力交给新成立的最高政府。1867年,加拿大自治领成立,加拿大的省级政府服从于新成立的中央政府。自治领宪法下的各级州长由自治领政府任命。如果自治领政府不认可州议会通过的法律,则该法律无效。

    然而,长久以来,澳大利亚各殖民地因独立感到自豪,并不愿意按照其他政府模式结成联邦。各殖民地不希望联邦政府拿走自己手中的重要权力,留下一些无足轻重的权力,而是希望自己可以选择上交哪些权力,并以严格的条款定义清楚。各殖民地希望掌握主动权,成为权力的授予者,而不是联邦政府统治下的权力接受者。

    美国联邦政府的形式比加拿大的体制更符合1897年至1898年大会的精神。美国联邦政府执行特别的、定义清楚的权力,而且不能越权。一旦越权,其行为将属于违法,并由美国高级法院宣判。除了一条十分重要的差异,与这种模式类似的宪法正是澳大利亚需要的。

    美国并没有所谓的责任制政府,澳大利亚也希望如此。美国的总统内阁成员不参加国会,只对总统负责。国会制定法律,行政部门,即总统和大臣们执行法律。但即使国会不满意大臣的工作方式,也无法将他们赶下台。国会可以抱怨,但是不能干涉行政部门的工作,因为行政部门不受国会的制约。澳大利亚希望行政部门的大臣们参加联邦议会,产生问题后可以当面对他们进行问责。如果大臣们的政策及实施不能满足大多数人的要求,就会被免职。因此,简单来说,就权力的严格划分和限制方面,澳大利亚希望借鉴美国的政府形式,但就议会大臣的责任方面,希望借鉴英国。

    因此,澳大利亚宪法规定,除非是议会成员,否则大臣的任期不能超过三个月。如果政府希望任命某人为大臣,这个人必须在议会中占有一席之地。如果没有选区支持他,他就不能继续担任大臣。

    为了保护各殖民地的权利,宪法成立了参议院作为立法机关。参议院由来自各殖民地的六名成员组成。因此,在参议院,人口较少的塔斯马尼亚和人口较多的新南威尔士获得了同样多的席位。虽然有失公平,但为了避免让人数较少的殖民地与人数众多的殖民地发生利益冲突,让人数较少的殖民地也能捍卫自己的权益,参议院必须这样做。人们普遍认为,如果只存在一个立法机关,而且其成员是通过选民选举出来的,人口较少的殖民地可能会在选民数量方面受到压制。譬如,如果参议院正在讨论一个有关塔斯马尼亚的议案,人口较少的塔斯马尼亚只能有五个代表,但新南威尔士却可以有二十七个代表。这样一来,塔斯马尼亚极有可能受到不公正对待。但如果参议院中所有州的代表数量都一样,这种情况就不会发生了。因此,参议院不像上议院那样,由提名的议员组成,或由拥有特别公民权的选举代表组成,而是一个代表所有殖民地的议院。

    澳大利亚宪法建立的第二个立法机关是众议院,其成员在平等基础上由人民直接选举产生。每个殖民地的选民都拥有平等的投票权。众议员的人数比参议员的人数至少多一倍,而且每个殖民地拥有的票数和人口数量一致,每位选民手中的票数不超过一票。

    关于选民权利,宪法规定每个殖民地有投票权的选民“不受任何联邦法律的制约,可以为联邦议会的议院投票”。加入这项条款是因为南澳大利亚的女性拥有投票权,代表南澳大利亚的议员希望确保联邦宪法不会剥夺女性的投票权。因此,这样一来,相当于澳大利亚的所有女性都拥有了投票权,因为很明显,人们认为选举权应该不限男女、不限地域,而确保这一原则的唯一方法是让所有女性都享有同等的选举权。

    在澳大利亚的历史上,两个立法议院曾有过非常不愉快的争执。宪法拟定者们希望通过附上特别条款打破这种僵局,还规定成立一个高级法院。高级法院不仅可以受理殖民地法院的上诉并进行裁决,还拥有宪法的唯一解释权。如果有人提出联邦法律侵害了殖民地的权力,或者殖民地法律干涉了属于联邦范畴的事务,只有高级法院有权对此做出裁决。

    联邦之上是由英国皇室任命的王权代表。

    联邦制的结构可以简要分成五层。第一层是众议院,通过广泛选举产生,一位选民代表一票;第二层是参议院,各殖民地拥有平等的代表席位;第三层是行政部门,必须由议会成员组成;第四层是高级法院,是唯一有权解释宪法精神的机构;第五层是总督,代表皇室王权。

    宪法第五十二章用三十七个段落定义了联邦政府的权力,而且定义范围很广,覆盖防御、邮政电报、航海、海关税与货物税、与其他国家以及殖民地之间的商业贸易、货币、审查与数据、婚姻、银行、保险、移民出入境、版权、渔业、检疫、度量衡、移植引入、外部事务及条约、澳大利亚与太平洋岛屿的关系、关于禁止以及处理超过州边界的工业纠纷及其调解与仲裁等。联邦对上述问题以及其他次要方面都有立法权,只要行使权力,其法律就可以凌驾于州法律之上。因此,如果联邦通过了一项新的婚姻法,所有殖民地的婚姻法会立即失去法律效力。

    1891年的宪法委员会大会上,亨利·帕克斯首次使用了“联邦”一词,并提议将其作为澳大利亚各殖民地联合的名称。当时,大会否决了他的提议。但后来,维多利亚殖民地的代表阿尔弗雷德·迪肯又正式提出了“联邦”一词,并在会议上以一票的微弱优势通过。然而,在讨论草拟法案文书时,“联邦”再次受到强烈反对。对一些人来说,“联邦”会使人想起克伦威尔革命时期攻击传统旧习的可怕画面,如“拿走小玩意儿”、“如实地将我画下来”,以及铁甲军和急剧下降的民意投票等,这些画面会让高度紧张的政治家们胆战心惊。但大多数人想到的还是好的一面,尤其是埃德蒙·巴顿,他通过客观的学术分析,向公众展示了这个词蕴含的古典意义。后来,大会以二十六票对十三票通过了使用“联邦”一词的提议。召开1897年至1898年的大会时,“联邦”已经得到广泛使用,完全替代了其他名称。一位议员曾对此表示异议,但并没有人附和他。埃德蒙·巴顿说:“‘联邦’最贴切、最庄严地体现了自治人民的伟大联盟。”“联邦”一词体现了“组建澳大利亚联邦的行为”。

    1898年3月,制宪者拟定了宪法。1900年7月,该宪法作为英国议会的法律正式生效。其间,拟定宪法的过程也是一波三折。这是澳大利亚联邦史上的关键时期。在拟定宪法的二十八个月里,制宪者经历了一段如杂技表演般跌宕起伏、扣人心弦的政治历险。

    1897年至1898年的大会按照各殖民地通过的授权法案,完成了宪法拟定工作。接下来,各殖民地政府的工作是将宪法交到人民手中。为了确保通过,宪法必须在各殖民地得到一定数量的赞成票。

    新南威尔士需要得到至少五万张赞成票。大会拟定法案后,新南威尔士议会中反对联邦制度的议员提出,按照法案要求,新南威尔士应该得到至少十二万张赞成票。众所周知,十二万张赞成票是根本不可能实现的目标。反对者的目的很清楚,就是阻止拟定好的宪法成为法律。乔治·里德表示反对,但他建议将赞成票定为八万张。然而,这个数字也足以阻碍宪法的通过。

    乔治·里德的目的是让议会对宪法法案的几个重要细节进行修正。他不喜欢宪法中的金融调控条例,以及“由议会决定政府所在地”的规定。悉尼的大多数人认为,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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