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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作为支付手段的货币。信用货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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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上面考察了作为流通手段的货币,证明了它的客观价值的必然性,指出了这种必然性的限界以及由货币符号代替的可能性。在流通过程W——G——W中,同一价值量总是双重地存在着,一方面作为商品,另一方面作为货币。但是,商品应首先能够卖出,然后才被支付。商品价值由货币代替之前,商品的换位已经完成。出卖者成为债权人,购买者成为债务人。由于出卖和支付的分离,货币便获得一种新的职能,即货币成为支付手段。商品和货币这两种等价物在出售过程的两极同时出现的现象便告停止。支付手段进入流通,但却是在商品已经退出流通之后。货币不再中介这个过程,而是独立地结束这个过程。如果欠债的购买者没有货币,那他为了能够支付便不得不出卖商品。如果他不支付,便强制拍卖他的财产。因此,商品的价值形态即货币,现在由于流通过程本身的状况所产生的社会必然性而成为出卖本身的目的。货币作为流通手段沟通买者和卖者之间的社会联系,因此,这种联系本身只有通过货币的中介才能产生;而货币作为支付手段表现为一种社会联系,这种联系在货币发生作用以前就已经形成。商品在它的价值由货币代替之前,已经消失,也许早已被消费。支付期与支付义务产生期是完全不同的。在商品交换过程中,作为支付而付出的货币,不仅仅是中介的、转瞬即逝的以及可以直接代替的经济形式。在内容上,也只有通过支付才能完成这个过程。因为在W——G——W中,如果G被提供信用,那么,出卖了商品的第一个商品占有者,只有在G被支付时才能完成他的第二个形态变化G——W。以前的简单过程现在分为时间上彼此分离的两个组成部分

    另一种情况也是可能的:这个商品所有者反过来也通过拖欠G完成购买G——W,同时等待因出卖自己的商品而收回G。于是,他的支付便依赖于他的商品买主的支付。如果没有支付,那他便遭到破产,也迫使他的债权人破产。因此,要使整个已经完成的交换过程以后不致失效,作为支付手段的货币必须回流。如果货币没有被支付,那么,商品虽然已经出手,但由于这种出手所造成的社会联系却不能折返回来了,对于个别商品占有者来说,它此后便成了零。商品占有者不能再重新据有他所让出的价值,也不能获得任何价值或支付已经得到的价值。

    货币作为支付手段的职能,是以买者和卖者双方同意延期支付的协定为前提条件的。因此,在这里,经济关系来自一种私人活动。除了买和卖之外,还产生了债权人和债务人的第二种关系,即两个私人之间的义务。

    另一方面,货币作为支付手段只代表已经完成的买和卖。货币首先只是在观念上执行价值尺度的职能,支付是后来才进行的。如果买和卖在同一个人那里进行,那它们便可以互相抵消,只需以货币支付差额。因此,在这种意义上,货币也仅仅是价值的代表,可以被代替。但是,货币作为流通手段仅仅中介商品交换,即一个商品的价值为另一个商品的价值所代替,这样过程便完全结束了。这个过程是一个社会过程,是社会的物质变换借以实现的活动,因此,在一定范围内是绝对必要的。因为金币在这里只是进行中介,所以它可以由社会(国家)认可的符号所代替。如果货币作为支付手段发挥作用,那么,一个价值被另一个价值直接代替的现象恰恰消失了。卖者交出了商品,但却没有得到社会有效的等价物即货币,也没有得到同样价值的其他商品(它使货币在这种交换活动中成为多余的)。他只有买者的支付约定,但在这一约定背后并没有社会保证, 而只有买者的私人保证。他交出商品换回一个约定,这是他的私事。这种约定的价值如何,只有在支付日当这一约定能实际转变为货币的时候,才显现出来。因此,卖者交出商品换回一种支付义务,即一张“票据”。这张票据本身也可以被别人认为是可靠的,他们也就会把商品卖给我们的票据所有者。一些人由于一种把支付约定当作完全可靠的东西接受下来的品性,因而只是根据虽然大多数都很有根据但却是他们私人的见解,而结合成一个圈子。在这个圈子内,票据执行着流通手段或支付手段的职能,简言之,执行货币————信用货币的职能。对于这个圈子的人来说,只有在信用货币转变为货币的时候,所有这些交换活动才最终完成。

    因此,同作为由流通中产生的社会产物的强制通用的国家纸币相反,信用货币是私人保证的,而不是社会保证的,因而必须能经常转变为货币,进行兑换。如果这种兑换性遭到怀疑,那么,这种支付手段的代替物便失去任何价值。因此,货币作为支付手段只能由支付凭证所代替。这些凭证在它们通过相互往来不能抵消的限度内,必须加以兑换。

    这一点构成票据流通和强制通用的国家纸币流通之间的区别。国家纸币流通是建立在商品流通的社会最低限度的基础之上的。票据流通则占据了这种最低限度之外的地盘。它是建立在当时实际完成的而且是按一定货币价格完成的商品出卖的基础之上的。票据是私人的债务证书,它或者同另一个债务证书相抵消,或者用货币来支付,从而私人债务证书才变成为社会公认的等价物。这种债务证书是由货币作为支付手段的职能产生的。它代替货币,而且是通过信用,通过缔约者之间的私人关系,而这种关系的背景是对他们的支付能力和社会地位的信任。国家纸币并不是以私人交换过程的完成为前提的,相反地,交换只有通过国家纸币才能完成。国家纸币在这里起纯粹流通手段的作用,从而完成交换,使之在社会范围内有效。交换不必像在票据往来的情况下那样(就票据不能互相抵消而言),只有通过现金支付才能在社会范围内有效。

    国家纸币并不是建立在信用关系基础之上的,把它称之为国债或信用货币是完全错误的。

    国家纸币和票据的不同的发展可能性,是建立在这样的事实基础上的:票据只对私人负义务,国家纸币则对社会负义务。国家纸币总额始终是一个统一体,其中每一个别部分都对其他部分负有同样共同的责任。它只能整个地贬值或增值。它的贬值以同样的方式涉及所有社会成员。社会保证同样适用于整个总额,从而适用于它的每个组成部分。社会通过它的自觉的机关即国家,提供作为流通手段的货币的代替物。信用货币则是私人的创造,它建立在私人交换活动的基础上,只是因为它随时可以兑换货币,而且只有在它随时可以兑换货币的时候,它才有货币的效用,才执行货币的职能。因此,如果这种私人交易不能社会有效地完成,即是说,如果在支付期不能进行现金支付,那么,每张个别的票据都会发生贬值(但任何票据都不会增值)。它可以变成完全没有价值的东西。但是,始终只是个别人的票据成为无价值的,贬值总是只涉及其他个别人,而他们自己的债券并不因此而变化。

    不可兑的纸币必须始终限制在流通过程的最低限度。信用货币量只依赖于商品(货币对它执行支付手段的职能)价格总额。在价格既定的条件下,它的数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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