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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流通过程中的货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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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流通过程采取如下形式:商品——货币——商品,即W——G——W。社会的物质变换在这一过程中得以实现。A出卖他的对自己没有使用价值的商品,购买另一种对自己有使用价值的商品。在这一过程中,货币只不过起一种证明的作用:商品的个人的生产条件适应社会的生产条件。这一过程的意义在于满足各个个人的需要,而这只有通过商品的全面转手才有可能。商品的价值为其他商品的价值所代替。商品被消费,退出流通领域。

    如果说商品经常地退出流通领域,那么,货币却继续不断地停留在这个领域之中。商品让出的地方,被价值相等的货币占据了。于是,商品的循环过程便形成货币的流通。这时产生了流通所必要的货币量的问题。这里涉及的是货币和商品的实际对立。因此,流通手段的量首先决定于商品的价格总额。假定商品量已定,流通货币量就随着商品价格的波动而增减,至于价格的变动是由实际的价值变动或只是由市场价格的波动而产生,是无关紧要的。 只要买和卖在空间上相并行,便总是适用的。相反地,如果买和卖只是在时间上相继发生的一个系列上的环节,那么,下列等式便是适用的:商品价格总额除以同名货币的流通次数=执行流通手段职能的货币量。这里,流通手段的量决定于流通商品的价格总额和货币流通的平均速度这一规律,还可以表述如下:已知商品价值总额和商品形态变化的平均速度,流通的货币或货币材料的量决定于货币本身的价值。

    我们已经看到,货币其实就是通过物表现出来的社会关系。这种物充当直接的价值表现。但是,在W——G——W的关系内部,商品价值总是被另一种商品价值所代替。因此,货币表现仅仅是转瞬即逝的。它表现为单纯的技术辅助手段,这种手段的利用造成的额外费用,必须尽可能地加以避免。与此同时,排除货币的努力也同货币一起增长起来。 在商品流通内部,货币首先表现为商品转化成的固定的价值结晶,然后又作为商品的单纯等价形式而消失。

    货币作为价值结晶是必要的,作为等价形式是多余的。但是,它之所以是必要的,因为唯其如此,商品价值才被社会有效地表现出来,商品才能从货币重新转化为一切其他商品。但是,既然货币表现仅仅是转瞬即逝的,本身并不那么重要(例如,当W——G——W过程被中断而货币本身还应当被保持或长或短的时间,以便后来使G——W过程成为可能时),所以只考察货币的社会方面,即它作为价值与商品相等的属性。这种社会方面是通过货币材料,例如通过金币,物质地表现出来的。但它也可以通过自觉的社会调节或国家调节(因为国家是进行商品生产的社会的自觉器官)直接表现出来。国家可以规定一定的符号(例如将带有标志的纸片作为这种符号)作为货币的代表,即货币符号。

    很明显,这些符号只能执行两种商品之间流通媒介的职能。它们不能用作其他目的、其他货币职能。因此,它们必须整个地进入流通,因为只有在流通内部,货币的价值存在才始终是转瞬即逝的,因为这是不断为商品价值所代替的形式。但是,这种流通的量却是急剧波动的。因为像我们知道的,在货币流通速度保持不变时,流通量取决于价格总额。价格总额经常变动,一年内的周期波动(例如,土地产品进入流通以及它的量使价格总额增长),或繁荣与萧条的周期内的价格波动,在这里起着特殊的作用。因此,纸币量必须始终保持在流通所必要的最低限度货币量以下。但是,这个最低限度可以由纸币来代替, 因为它始终是流通所必要的,所以不需要黄金来代替它。因此,国家可以使这种纸币强制通用。于是,在流通的最低限度的范围内,社会关系的物的表现便被一种自觉调节的社会关系所代替。这之所以是可能的,正是因为金属货币也是一种社会关系,尽管是隐藏在物的外壳之下。要把握纸币的性质,就必须理解这一点。 我们已经看到,进行商品生产的社会是无政府主义的,由这种无政府状态产生了货币的必然性。对于流通的最低限度的情况来说,这种无政府状态立即被排除了。因为一定价值的最低限度的商品,是无论如何都必须被出卖的。排除无政府主义生产的影响,表现在以单纯的价值符号代替黄金的可能性之中。

    但是,这种自觉的调节以流通的最低限度为限。只有在这一限度内,货币符号才充当货币的全权代表,纸片才成为金符号。因为流通量经常波动,所以除了纸币以外,金币也必须能够经常地进入和退出流通。如果这一点不能做到,那么,纸币的名义价值和它的实际效用之间便出现了差距,于是纸币贬值。

    为了理解这一过程,我们首先假定有一种纯粹的纸币本位制(这里始终是以国家的强制通用为前提)。我们假定,在某一定时间内,流通需要500万马克,为此必须有大约3656磅金。于是,我们便有了以下述图示表示的整个流通:W(500万马克)——G(500万马克)——W(500万马克)。如果黄金用纸符号来代替,那么,不管可能把什么东西印到这种符号上,它们的总额必须始终代表商品的价值总额;因此,在本例中,等于500万马克。如果印在5 000张相同的纸片上,那么,每一张将等于1 000马克;如果印在100 000张上,那么,每一张等于50马克。假定流通速度始终保持相等,如果商品价格总额增加一倍而纸片数量不变,那么,它们就值1 000万马克;如果价格总额下降一半,那么,它们只值250万马克。换句话说,在实行带有强制通用的纯粹纸币本位制的条件下,如果流通时间保持不变,纸币的价值便决定于必须在流通中加以销售的商品的价格总额。这里,纸币同黄金的价值完全无关,它根据下述规律直接反映商品的价值:整个纸币量代表与 相等的价值。我们立即看到,与出发点相比,不仅可以出现纸币的贬值,而且也可以出现纸币的增值。

    当然,不仅纸可以充当货币符号,而且一种自身具有价值的物质也可以充当货币符号。例如,可以把银用于流通。如果由于银的生产费用降低而出现银的贬值,那么,商品的银价便提高,而在其他情况相同的条件下,商品的金价仍然保持不变。银本身的贬值表现为它同金的关系。实行银本位制的国家的汇率同实行金本位制的国家的汇率相比,呈现出贬值。在实行自由铸造的条件下,具有法定支付力量的银铸币,发生同未加铸造的金属程度完全相同的贬值。如果自由铸造 被停止,情况就不同了。在我们的例子中,如果投入流通的商品的价格总额现在从500万马克提高到600万马克,铸造了的因而适用于流通的银币价值按其金属价值例如只有550万马克,那么,每个银铸币现在在其流通内部的估价中将会提高,达到其总和等于600万马克。因此,它们作为铸币的估价超过它们的金属价值。一种像勒克西斯和洛茨这样重要的货币理论家都不能说明的现象,即荷兰和奥地利的银盾以及后来印度的卢比何以能提高估价,按照我们前面的叙述,便不再是——个谜了。

    纸币的价值是由处于流通中的商品总额的价值决定的。这里,价值的纯粹社会性质表现在:一种像纸这样本身没有多少价值的东西,由于执行一种纯粹的社会职能即流通,便获得了某种价值。这种价值不是由自己的转瞬即逝的微小价值决定的,而是由将自己的价值反映在纸片上的商品总额的价值决定的。本身早已冷却的月亮之所以能发光,仅仅因为它从火红的太阳那里得到了光。同样,纸币之所以有价值,仅仅因为劳动的社会性质赋予商品的价值。使纸成为货币的是被反映的劳动价值,正像让月亮发光的是被反映的阳光一样。纸的价值证券就是商品的价值证券,正如月亮的月光就是太阳光一样。

    自1859年以来,奥地利发行了不兑换的纸币。银盾对纸币便获得了贴水。这正是因为纸币的发行超过流通所必要的数量。因此,便出现了我们前面所描述的情况:一盾能买多少商品,不再取决于银的价值,而是取决于处于流通中的商品总量的价值,后者决定纸币总额的效用。如果整个流通的价值等于5亿盾,却印了6亿纸盾,那么,纸盾只能购买像以前5/6银盾所能购买的那样多的商品。这样一来,银盾本身便成了商品,因为人们只用纸盾支付,而把银盾出卖到外国。他们以此得到5/6纸盾,可以用来偿还自己以前的银盾债务。银从流通中消失。银盾和纸盾之间比例的变化,现在可以通过两种方式发生。一是在银盾价值不变的条件下,商品销售由于商品流通的发展而增加。如果不新发行纸币,那么,只要流通的商品总额为其销售需要6亿盾,纸币就可以重又达到它原有的效用。如果商品总额增加,纸盾也可以提高到超过它的出发点。如果商品总额要求7亿盾而只有6亿纸盾投入流通,那么,纸盾现在就值7/6银盾。倘若存在自由铸造银币的情况,那么,私人就会铸银,直到有足够的银盾进入流通,使纸盾和银盾一起满足7亿盾商品流通的需要。于是,纸盾和银盾等值。如若自由铸造继续存在,纸盾便不再由商品价值决定,而由银来决定,因此又成为银符号。

    类似的过程也可以通过另一种方式发生。首先,商品流通量保持不变,于是纸盾只值银盾的5/6。但是,现在银的价值出现下跌,降低1/6。这样,用银盾可以买到同用纸盾一样多的商品。银贴水消失了,银仍然停留在流通中。如果银的价值下跌更多,比如降低2/6,那么,购买银并将它在奥地利铸造,就成为有利可图的了。这种铸造将一直进行到纸盾和银盾的总额达到足够量,以致它们虽然按其购买力减少2/6,但却能满足流通的需要。我们曾经假定有5亿盾(原有的效用)的商品流通,可是却有了6亿盾纸币,因此,这些纸币只值原有盾的5/6。现在补充以只值4/6的银盾。为了使商品流通,我们现在需要6/4×5亿盾,或者说,7.5亿盾。这由6亿纸盾和1.5亿新铸造的银盾构成。但是,国家想阻止自己的货币贬值。为此,它只需要停止自由铸造银币就行了。这时,它的盾便保持与银价无关。它的效用仍然是原盾的5/6。银的价值的下降并没有在银币上表现出来。

    这是与传统理论相矛盾的,按照传统理论,一银盾在一切情况下都只是1/45磅的一块银,因此必定具有同样的价值。如果我们知道,在禁止自由铸造的条件下,货币的效用只是进入流通的商品总额的价值的反映,那么,这便容易解释了。因为按照我们的假定,银的价值降低2/6,而奥地利盾只比考察的出发点低1/6,所以仍然处在流通中的奥地利银盾便比等量银的价格高1/6。因此,它增值了。实际上,这种现象1878年在奥地利出现过。其原因是:一方面,纸盾的价值由于流通的发展而必然提高,因为纸币总额没有按同样的比例增加;另一方面,银的价值下跌,表现为伦敦银价的跌落。

    实际情况也完全与这种例解相符。在荷兰,1873年5月停止自由铸造银币。金属银同黄金相比出现贬值,而铸造的荷兰银币却大大增值。“截止到1875年初,伦敦银价下跌至约57.5便士,而荷兰货币的价值对英国货币的价值却提高到如此程度,以致1英镑不再像以前那样为12盾,而是只有11.6盾。这一事实表明,荷兰盾的价值已经提高到超过它的含银量大约10%”。这样,在1875年才实行了以10盾金币为法定支付手段。 “1879年,银盾的含银量已经只值96.85克里泽;后来继续跌落,1886年到91.95克里泽,1891年到84.69克里泽”。

    奥地利币制的发展简单叙述如下:“根据1857年9月19日和1858年4月27日的公告,自1858年11月1日起,帝国本位制在法律上以及首先在实践上,是以500克纯银为45盾法定含量的银本位制(以1 000克纯银为90盾法定含量)。但是,银的现金支付(从发行银行方面)只存在很短一段时间(到1858年底)。此外,由于持续的政治和财政危机(这正是滥发银行券的结果————希法亭),到1878年,银对纸币便出现了贴水,遂把银币从交易中排挤出来。1871年,银贴水还超过20%;但是,在70年代期间,由于世界市场上银价猛跌,它逐渐降低了。自1875年起,银价已是如此之低,致使它不断接近它的铸币价格(以500克银为奥地利货币45盾),最后在1878年达到了这个水平。自于伦敦对维也纳交易所外汇汇率的发展,把银输送到维也纳和克莱姆尼茨的造币局铸成奥地利银币便成为有利可图了。事实上,1878年,奥匈关税区的银的输入也大为增长了。由于前面已经说明的理由,这一年和后一年,奥地利银币的铸造达到了前所未有的程度。 为了防止货币贬值,1879年初便停止自由铸银。停止铸银的结果是,“奥地利盾摆脱了银价的似乎是机械的影响,相反地却差不多完全独立于奥地利银盾含银量的价值而发展。100银盾所含纯银,以伦敦银价和伦敦外汇汇率为基础,在维也纳平均具有如下价值:

    1883年 97盾64克里泽

    1887年 91盾

    1888年 86盾8克里泽

    1889年 82盾12克里泽

    1891年 84盾70克里泽

    在相同的前提下,奥地利货币100盾的价值折合金盾 为:

    1883年 82盾38克里泽

    1887年 72盾42克里泽

    1888年 69盾34克里泽

    1889年 69盾38克里泽

    1891年 73盾15克里泽

    相反,奥地利货币100盾的实际流通价值,上述各年的平均值是:“84.08、79.85、81.39、84.33和86.33金盾”。 换句话说,奥地利银盾在上述年份增值了,即是说,它们的购买力高于其中所含银的购买力。在这些年份,对100银盾的差额是:

    1883年 1盾70克里泽(金盾)

    1887年 7盾43克里泽(金盾)

    1888年 12盾5克里泽(金盾)

    1889年 14盾95克里泽(金盾)

    1891年 13盾18克里泽(金盾)

    由这张表可以看出,银盾的市价不只是像施皮茨米勒认为的那样,差不多独立于银价而运动,而是完全独立于银价而运动。

    施皮茨米勒称这种本位制为“信用本位制”,但他不能说明它的市价是由什么决定的。他说:

    “因此,奥地利银盾或纸盾的购买力和交换力,在1879年到1891年期间,首先不是由货币金属的价值决定的。不仅如此,在这期间,正如卡尔·门格尔正确强调指出的(见1889年12月12日《新自由报》),奥地利盾表现为一种不能由任何现有实际铸币的内在价值所表示的交换价值。

    “因此,奥地利的本位制实际上不是银本位制。它即使被称作跛行银本位制,也只是不确切的意义上的说法。毋宁说是一种信用本位制。它的估价,在国际交易中,首先是受奥匈关税区的国际收支差额制约的;在国内交易中,除此之外,还受其他影响关税区内价格形成(原文如此!)因素的制约”。

    他的不确切之处可以从下面的引文中看出来:

    “如果认为被用于奥地利本位制上的‘信用’完全(!)不依赖于银市场上的价格形成,那无论如何都是错误的。相反地,在对从1879年到1891年过渡时期我们的本位制进行估价时,下述情况无疑起着一定的(!)作用:停止为私人铸银只是基于一种随时可以撤销的行政命令;此外,为国家考虑的铸造还继续进行。因为上述因素使我们的本位制的未来呈现为一种不确定的东西。特别是,从1885年到1888年银价重新下跌与我们外汇汇率的急剧上涨相并发,的确不是偶然的”。(第311页)

    如果指明关于本位制未来的完全不确定的意见如何能随时变成数学上一定的行情涨落,那倒是饶有趣味的。事实上,这种主观的影响根本不起作用,而是只有社会流通需要的客观状况才有意义。

    黑尔费里希倒是更接近于正确的解释,他说:

    “铸币(即指在实行禁止自由铸造的本位制的条件下)的追加价值,是建立在如下的基础之上的:只有被铸造的金属才执行货币的职能,而不包括未被铸造的金属;国家拒绝应人要求把金属变成铸币。

    “不可兑纸币的价值,也是仅仅建立在如下基础之上的:这种纸币由国家宣布为法定支付手段,可以被用于偿还现有债务以及享有国家赋予的执行经济上完全不可缺少的货币职能的特权。

    “这两种货币的价值,既不是建立在它们材料本身价值的基础上,也不是建立在它们像可以兑换的银行券那样包含着提出某种要求的权利的基础上,而是仅仅建立在赋予它们的作为法定支付手段的性质上。”(《货币》,第81页)

    正像黑尔费里希正确地强调指出的那样,在实行银本位制条件下停止自由铸造,是银币摆脱它的材料价值的条件和原因。但是,至于铸币现在所获得的价值量,他却并没有说出任何东西。而这一点恰恰是具有决定意义的。这种量是由社会必要流通量决定的,而后者归根结底又是由商品总额的价值决定的。黑尔费里希的主观主义的价值理论妨碍他认识这一点。

    黑尔费里希反对施皮茨米勒等人主张的信用假说,则是完全正确的:

    “在实行自由本位制的条件下,在一切种类的货币中,铸币的材料价值都低于它的货币价值。这里,把货币价值较高归结为信用的观点,是完全站不住脚的,因为根本就不存在不足值货币可以与之兑换并通过信用途径从中推导出自己价值的足值货币。在1873年到1875年的荷兰币制中,1879年到1892年的奥地利币制中,以及1893年到1899年的印度币制中,都根本没有足值货币。荷兰和奥地利的银盾以及印度卢比的超过材料价值的货币价值,是一种完全独立的价值,而不是由任何其他价值物中推导出来的。它不是建立在足值货币的比率的基础上,更不是建立在要求足值货币的权利的基础上,而仅仅建立在赋予铸币作为法定支付手段的性质以及限制铸造的基础上。对1879年起的奥地利本位制,迄今还有一部分模糊不清。这种状况表明,到目前为止,理论是多么严重地囿于下述概念:不足值货币必定是信用货币,至少必须从一种足值货币推导出自己的价值。在停止自由铸银以后,已被铸造的奥地利银盾的价值提高到超过自己所含银的价值。这种现象使人目瞪口呆。其主要原因是,人们看不到银盾是从哪种具有较高材料价值的货币中,推导出超过自己含银价值的货币价值。因此,便陷入这种奇特的解释:只有通过银盾和纸盾的联系,银盾的价值才能保持在它的纸币价值以上。”(《货币》,第382页以下)

    我们在印度也看到与奥地利货币制度中相类似的现象。1893年,过去一直通行的自由铸银被停止了。这样做的目的是把卢比的市价提高到16便士。在实行自由铸造时,这一市价相当于大约43.05便士的银价。这就是说,在这一价格条件下,卢比中所含的银,如果将其熔化和出售,在伦敦(世界)市场上便得到16便士的价格。停止自由铸造的结果如下:卢比的市价提高到16便士,而以前是 便士。相反地,在短短几天内,银价便从造币局关闭前的38便士下降到7月1日的30便士。从这时起,卢比市价又开始下跌,而银价则提高到 便士。在1893年11月1日美国停止购银(每月4.5百万盎司)之前,银价则围绕这一价目波动。此后,银价又下跌,1897年8月26日跌至谷底 便士。相反地,1897年9月初,印度货币的价值达到16便士的理想高度,而卢比中所含金属价值约为8.87便士。

    “一开始就取得了成就:从印度造币局对私人铸造关闭时起,卢比的市价已经常保持在熔银价值以上,而且大大高于铸造费用。从1896年中起,银价和卢比市价之间的最后联系也消失了,它们的运动之间虽然后来大大削弱但还存在着的平行关系也最终被消灭了。”

    使货币理论家伤脑筋的问题是:在实行禁止自由铸造的本位制下,什么是价值尺度。 显然,不是银(在实行禁止自由铸造的金本位制的条件下,可以出现完全同样的现象)。 货币市价和金属价格呈现出完全不同的运动。自图克的证明以来,数量论理所当然是站不住脚的。此外,根本不能使金属量和商品量双方联系起来。在x千克金、银或纸币同a百万双皮靴、b百万盒鞋油,c公担小麦以及d百升啤酒之间,究竟应该有什么关系?货币量和商品量双方的关系,已经是以一个共同的东西为前提,这正是应当加以说明的价值关系。

    把国家政权请出来,也同样是不够的。首先,国家怎么能够赋予一张纸片或一克银对酒、皮靴、鞋油等等更大的(哪怕只大一赫勒的百分之一)购买力,仍然是完全神秘莫测的。再者,国家在做这种尝试时总是遭到失败。印度政府想赋予卢比以16便士市价的意愿,对印度政府毫无裨益。卢比对此毫不相干。国家的最新成就仅仅是,使卢比的市价首先成为完全不能加以计算的东西,因为它现在不再同银价相关。对奥地利国家来说,银盾的增值没有经过任何自觉的干预,而是好像不知不觉地一下子突然出现的。使理论家迷惑不解的 是这样一种情况:货币好像仍然保持着自己作为价值尺度的性质。当然,一切商品仍然通过货币来表现和“衡量”,货币仍然表现为价值尺度。但是,这种“价值尺度”的价值量,却不再由形成它的商品的价值来决定,即不再由金、银或纸的价值来决定。实际上,这种“价值”毋宁说是由流通的商品总价值决定的(在流通速度保持不变的条件下)。真正的价值尺度不是货币,而是货币的“市价”,即由我想称之为社会必要流通价值来决定的。如果我们还要考虑以前为了简化而忽略和以后将详加叙述的货币的支付职能,那么,社会必要流通价值便通过下述公式而得 到:加到期的支付额,减互相抵消的支付,最后减同一货币交替执行流通手段和支付手段职能的流通次数。这是一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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