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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货币的必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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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的生产共同体原则上可以通过两种方式构成。第一,它可以自觉地加以调节。社会(它的范围包括自给自足的家长制家庭,共产主义部落,社会主义社会)为自己创立一些机构,这些机构作为社会意识的代表规定生产的规模和方式,把所获得的社会产品在成员之间进行分配。依据现有的自然和人工的生产条件决定制造新产品的方式、地点、数量和手段的,是家长或社会主义社会的地方的和全国的委员会。他们或者由现身经验而熟知家庭的需要和资源,或者借助有组织的生产统计和消费统计的一切手段,把握社会的需要,从而以自觉的预见、按照他们自觉地代表和领导的共同体的需要,组织整个经济生活。这样组织起来的共同体的成员,在生产中自觉地作为一个生产共同体的部分彼此发生关系。他们的劳动安排和产品分配,服从于中央的监督。生产关系表现为直接的社会关系。就其涉及经济生活而言的个人之间的关系,表现为由社会制度决定的、脱离开个人意志的社会关系。生产关系本身直接被理解为由全体自觉地确定的和所意欲的。

    缺乏这种自觉组织的社会,情况就不同了。它被分解为彼此独立的个人,他们的生产不再表现为社会的事情,而是表现为他们的私事。于是,他们成为被分工的发展强制发生相互关系的私人所有者;使他们发生这种关系的活动,是他们的产品的交换。这里,只有通过这种活动,才能在被私有制和分工分为各个原子的社会中产生联系。但是,交换只是作为社会联系的中介,才形成理论经济学的分析对象。因为即使在社会主义社会里,也可以发生交换。但是,这是社会以某种方式有意识地统一了分配标准之后的交换。因此,这种交换似乎是对社会分配的私人校正,是服从于主观情绪和考虑的私人活动,而不是经济学分析的对象。它对理论经济学所起的作用,同儿童活动室中洛特和弗里茨两个孩子之间的玩具交换一样,这种交换与他们的父亲在玩具商店里购买是根本不同的。因为这后一种交换只是一切交换活动总和中的一个元素,只有通过这种总和,社会才能实现像它现在这样的生产共同体。因此,在每一个这样的交换活动中,生产共同体必然被表现出来。因为只有通过这样的交换活动,被分工和私有制分解了的社会才联结为一个整体。

    因此,如果马克思在一个地方说,上衣在交换关系内部比其外部有更多的意义,那么,我们也可以说,交换关系在一个一定的社会联系内部比在另一个社会联系内部有更多的意义。 只有在交换才产生社会联系的地方,即在私有制和分工使个人一方面相互分离和另方面彼此制约的社会里,交换才获得社会的规定性,才必须执行使社会生活过程成为可能的职能。在自觉进行调节的共产主义社会里,社会的中央机关自觉地决定生产的对象、数量、地点和人员,这在这个社会的所可能有的交换活动的过程中,都必须加以贯彻。总之,通过交换告诉商品生产者的东西,同自觉地调节生产、决定劳动秩序等等的当局必须告诉社会主义社会成员的东西,是一样的。理论经济学的任务,就是发现这样决定了的交换的规律。由这种规律所必然产生的进行商品生产的社会中的生产调节,正像由社会主义当局的法律、命令和规定中必然产生社会主义经济的不受干扰的运行过程一样,只是这种规律不是直接自觉地规定人们在生产中的行动,而是按自然规律的方式通过“社会的自然必然性” 发挥作用的。

    但是,即使是应该由独立的手工业者或是资本主义企业家来生产的问题,也必须通过交换来回答。这就是回答商品生产内部由于从简单商品生产向资本主义商品生产的进步而必然发生的交换关系的变化问题。但是,交换只有在不同的社会形态中才有质的区别。例如,交换在社会主义社会和在进行商品生产的社会就根本不同。但是,在进行商品生产的社会本身的内部,在质上是相同的,不同的只是进行交换的商品的量的关系。在商品生产内部,交换的基础是支配交换比例的一个客观的社会因素,即体现于交换物中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在共产主义社会里,交换的基础仅仅是主观的等同、方向相同的意志。这里,交换是偶然的,不能成为理论经济学的考察对象。它不能进行理论的分析,而只能从心理上来理解。但是,因为交换总是表现为两物之间的量的关系,所以人们从未注意到这种区别。

    使交换活动成为社会物质变换中介的,正是社会物质变换的必然性。因此,虽然个别的或分散的交换活动可能表现为偶然的,但是只要它使社会的物质变换成为可能,只要它保证社会的生产和再生产,就能长期地和大量地进行。因此,社会生产是个人交换活动的条件,个人只有通过交换活动才能同社会联系起来,并从必须在他们中间进行分配的整个社会生产的结果中取得一个份额。这种对整个社会生产的关系,使个别交换超脱于偶然的、任意的和主观的范围,把它变成为某种合乎规律的、必然的和客观的东西,变成为社会物质变换的条件,从而变成为个人的生活必然性。因为建立在私有制和分工基础上的社会,只有通过彼此进行交换的个人的关系才可能存在,只有通过它在经济上所知道的唯一社会过程的交换过程,才能成为其社会。只有在这种社会内部,交换活动才成为一种特殊的分析的对象,这种分析所探讨的问题是,中介社会物质变换的交换过程具有怎样的性质。

    在这样的交换活动的内部,货物成为商品,即成为这样一种东西:它不再用于个人需要,它的兴衰也不再是个人需要造成的;而是用于社会,其全部可能是比奥德赛的命运更变化多端的命运(同纽波特的长着如同百眼怪物阿尔戈斯* 般眼睛的税吏相比,圆眼巨人波吕斐摩斯 [1] 现在算得了什么呢?或者同德国的肉畜监察员相比,美丽的基尔克 [2] 算得了什么呢?),这取决于社会物质变换的必然性。货物之所以成为商品,是因为这种货物的生产者处于他们必须作为独立商品生产者的彼此对立的一定社会关系之中。只有在这种形式中,货物这种一般自然的和完全不成问题的东西,才是社会关系的表现,从而赢得社会性质。它作为劳动产品,现在不仅仅具有自己的自然属性,而且同时也成为社会的事实。现在重要的是寻求这个作为生产共同体即劳动共同体的社会的规律。因此,从新的观点来看,个别劳动表现为这个生产共同体所支配的总劳动的一部分。只有从这种观点来看,劳动才表现为形成价值的劳动。

    交换活动是可以进行分析的,因为它不仅是个人的需要,而且也是使个人需要仅仅成为自己的工具并同时限制个人需要的社会必然性。只是在社会必然性所许可的限度内,个人需要才能得到满足。个人需要是前提条件,因为如果没有个人需要的满足,人类社会便是根本不可思议的。但是,交换不再像集体主义社会中那样执行满足个人需要的职能,而是在通过交换将个人限定在社会生产的限度内,个人需要才得以满足,即参与决定交换。交换仅仅表现为两物之间的量的关系。 如果这种量是一定的,交换也就是一定的。而一般在交换中所置换的量,仅仅被看作社会生产量的一部分。社会生产量在量上又是由社会为制造总产品所必需耗费的劳动时间决定的。这里,社会被理解为用自己的全部劳动力来制造产品的统一体,进行自己劳动的个人仅仅被看作是社会的器官。个人作为这样的器官,仅仅按照自己的劳动力符合社会平均劳动力(假定它的强度和生产率是既定的)的程度,参与产品的分配。如果个人劳动过于缓慢,或者他制造了无用的东西(即使是一般有用的东西,但它在社会的物质变换中又太多),那么,这种劳动便缩减为平均劳动(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因此,如果总产品的劳动时间总额是既定的,那么,交换必须反映这个事实。如果在交换中,商品的量的关系同制造这些商品所耗费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量的关系相等,这一事实便以最简单的方式表现出来。于是,商品按照它们的价值彼此交换。

    如果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条件对所有社会成员都是相等的,如果他们全都是自己生产资料的独立的占有者,用这些生产资料制造产品并在市场上进行交换,那么,这种关系便实现了。这种关系是最简单的关系,是理论考察的出发点。只有从这种关系出发,一些形态变化才能被理解。但是,这些形态变化总是必须满足这样的条件:不管个别交换怎样形成,交换活动总额必须实现总产品的交换。形态变化只有通过社会成员在生产中的地位变化才能发生。形态变化必然由此而发生,因为只有在交换活动中,不仅生产的社会联系得以实现,而且生产者的社会联系也才得以实现。社会的一部分人的财产被剥夺,另一部分人垄断占有生产资料,当然使交换发生形态变化,因为社会成员的这种不平等只能在交换中表现出来。但是,因为交换活动是一种平等关系,所以不平等在这里表现为平等,但不是价值的平等,而是生产价格的平等;从而劳动耗费(同时,资本家对作为他人劳动耗费的劳动耗费是漠不关心的)的不平等表现为利润率平等。这种平等只不过表现了这样一个事实:在资本主义社会里,决定性因素是资本;因此,个别交换活动不再服从于等量劳动对等量劳动的条件,而是服从于等量资本产生等量利润的条件。劳动等式被利润等式所代替,产品不是按它们的价值出卖,而是按生产价格出卖。

    因此,如果交换是由社会决定的,那么,另一方面,社会和个人只是从已经完成的交换中才知道社会的规律。因为个人劳动首先仅仅是由个人意愿产生的他个人的劳作,即私人劳动,而不是社会劳动。个人劳动是否同社会的物质变换的条件(他的劳动仅仅是其中的一个部分条件)相一致,只有在将所有这些部分条件相互比较,它们的总和满足了社会的物质变换的总条件时,才能得到证明。

    商品是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物化。但是,这种劳动时间本身,并不像在洛贝尔图斯的社会中那样直接表现出来。在那里,中央当局对每一个产品直接规定社会通用的劳动时间。它仅仅表现为一物同另一物在交换中相等。因此,在这种交换中,一物的价值,它的社会生产时间,并不作为本身表现出来,即不表现为8小时、10小时或12小时的劳动,而是表现为另一物的一定量。因此,后者作为像它的直接存在的具有它的一切自然属性的物,充作另一物的价值表现,即充作另一物的等价物。例如,在一件上衣=20米麻布的等式中,这20米麻布是一件上衣的等价物。这些麻布与这件上衣相等,因为它们也是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物化;作为这样的东西,一切商品都可彼此作为等价物。

    因此,价值这种社会关系在另一物(它的使用价值与应表现其价值的商品的使用价值不同)中的表现,是直接由商品生产的性质产生的,是与后者分不开的。因为只是由于一个人的货物成为商品,并因此而成为另一个人的货物,商品生产所固有的其成员之间的社会关系,他们作为他们物的交换者的相互关系,才产生出来。只是在交换完成之后,生产者才知道他的商品是否真正满足了社会需要,他是否正确地花费了劳动时间。他不能通过一个以社会名义对他的工作进行评论(像中间商对他的织工的劳动进行评论那样)的人的认可或否决,证实自己是否是商品生产社会的完全合格的成员,而只有通过他在为之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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