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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社会学的基础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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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治、法律与资本主义

    一、资本主义依存关系之阙如

    在各国竞相争取政治权力的战国时代里,存在着一种诸侯的御用资金借贷者与御用商人的资本主义,不仅仰赖于政治,并极具重要性。一般而言,利润似乎不低。中国此种类型的资本主义,亦常见于其他家产制国家。除了受到政治制约的交易外,矿业与商业也都是聚积财富的资源。亿万富豪(以铜钱计)据说在汉代就有了。当中国在政治上统一为一个世界帝国之后,就像帝制罗马所统一的全世界(orbis terrarum),这种本质上由国与国之间的竞争所维系起来的资本主义就衰退了。

    另一方面,惟自由交易机会是求的纯粹市场资本主义,则还处于萌芽的发展阶段。就工业而言,商人的地位显然要高于工艺者。这个情形在合作经营的(genossenschaftliche)企业里也一样,下文会述及。商人的这种优势地位,从利润通常在组织里分配的方式上即可明白看出。地方与地方之间的企业往往也获得可观的投机利益。甚至在公元前一世纪时,即使自古以来对于农业这个神圣职业的古典敬重(按:农本主义),也阻止不了工业有较高的利得机会、而商业则有最高的利得机会的这种评断(根据《犹太法典》Talmud,类似的发展也出现在中东地区)。

    然而,这种资本主义的追求形态,并不是近代资本主义发展的起点。迄今,由中古城市发达的市民阶级所发展出来的、风格独特的各种制度,要不是完全不存在于中国,就是典型地展示出一种不同的面貌。资本主义“经营”的法律形式与社会学基础,在中国的经济里是没有的。在中国,经济上未曾出现理性的切事化(Versachlichung,按:就事论事、不因人而异)的特色,而可与意大利城市的商业法————企业非个人化之无可置疑的起点————相比拟。个人信用在中国早期历史里的一个可能的发展端倪,是氏族的共同保证。这在租税法与政治上的刑法里保留下来,但并未进一步发展。当然,在有产阶级里,有以家族共同体为基础的继承人所组成的营利团体。此种团体所扮演的角色类似于西方的家族联合体,这是后来(至少在意大利)孕生出“贸易公司”的母体。不过,在中国,其经济的意味,有性格上的不同。

    一如家产制国家里所惯见的,表面上是个官吏,而实际上却是个租税征收者的人,最有聚积财富的机会[1]。退休的官吏将他们(或多或少是循合法途径而得的)财富投资于土地。其诸子为保全财产与影响力,以共同继承人的形式保持继承的结合体,并以此共醵资金,使家族的某些成员得以进学。既然这些成员有机会登入收入颇丰的官职里,他们往往回过头来,希望能更增加共同继承者的财富,并提供官职给氏族的成员。

    于是,通过政治性的财产积聚,便发展出一个放租小农地的土地贵族阶层。这个贵族阶层(虽然并不稳固)并不带有封建或者市民的色彩,而是处处伺机于纯粹政治性的官职剥削。家产制国家里典型的财富累积,基本上并不是一种理性的、经济的利得,而特别是————除了同样导致将货币利得投资于土地上的商业之外————一种政治性的掠夺资本主义(innerpolitischer Beutekapitalismus)。因为如上述所观察到的,官吏是以操纵赋税来聚敛财富的,也就是说,恣意地订定通货的兑换率,而此兑换率又是纳税义务所必须据以计算的基准。科举考试也形成分一杯羹的安排。因此,科举名额总是被重新分配在各个省份,只有在例外情况下才会限制固定的配额。所以,中止某一地区的科考,是对于相关的名家望族的一种最为有力的经济制裁。明显的是,家族的这种营利共同体与理性的经济经营共同体的发展是背道而驰的。特别是此种共同体是由严格的氏族纽带来维系住的。这就将我们带入到氏族团体这个重要的话题上。

    氏族,在西方的中世纪时实际上已销声匿迹了,在中国则完整地被保存于地方行政的最小单位,以及经济团体的运作中。并且,氏族发展的程度是世界其他各地,甚至是印度,所不能及的。自上而下的家产制统治,遭遇到氏族强大对抗势力自下而上的抵制。直到晚近,凡具有政治危险性的“秘密帮会”,有相当比率是由氏族所组成的[2]。村落往往以在村落里具有独占性的、或压倒性的代表氏族来命名[3]。有时乡村社会就是氏族的联合。古老的界石表示出土地并不是划归给个人,而是划归于氏族。氏族共产制(Sippenkommunion)是维系此种状态的重要因素。

    村长————通常是支薪的————是从人数最多的强大氏族中选拔出来的。氏族的“长老”从旁协助这位村长,并有罢免他的权力。个别的氏族,这是我们必须首先讨论的,要求有权处罚其成员,并能贯彻此一要求,虽然近代的国家权力官方丝毫不加以承认。只有皇族对其成员的家内权(Hausgewalt)与司法权才受到官方的承认。

    氏族的凝聚,无疑地,全然仰赖于祖先崇拜。氏族抵制家产制行政毫不留情的干涉————包括机械式建构的责任团体(按:保甲制)、迁民移居、土地的重新分配、以丁(亦即有劳动能力的个体)为基准来区分人民。

    祖先崇拜(Ahnenkult)是惟一不在政教合一的政府及其官吏掌理之下的民间崇拜:家长,犹如家里的祭司,在家族的襄助下掌理祖先崇拜事宜。无疑地,这是一种古典的而又悠远的“民间祭祀”(Volkskult)。甚至在远古的军国主义时代的“男子集会所”里,祖先神灵似乎也扮演了某种角色。我们要略微一提的是,“男子集会所”的存在,似乎与真正的图腾信仰(Totemismus)并不一致。这提示我们,男子集会所————最古老的组织形式————有可能是从君侯及其扈从的扈从制性格(Gefolgschaftscharakter),以及由此而发展出来的世袭性卡理斯玛(Erbcharisma)所演化出来的[4]。不过,不管怎样,在历史时期里,中国人民最根本的信仰是对于祖先————虽然并不止于自己的祖先,但特别是对自己的祖先————的神灵力量的信仰[5]。仪式与文献证实了对于祖先神灵的信仰,以及他们作为将子孙的愿望呈现在天灵或天帝面前的中介角色[6]。进而,更相信以牺牲来满足鬼神与赢得他们的好感,乃是绝对必要的。皇帝的祖灵几乎是与上天之灵的伴从者同列的[7]。一个中国人若没有男性子嗣,他就确实必须采取收养的方式,如果这点也没做到,那么他的族人就会为他在死后立一个虚拟的养子[8]。这么做并不是为了他本身着想,而是为了他们可以因此而与他的鬼魂相安无事。这些支配性的观念所产生的社会功效是很明显的:1. 家父长权力获得大力的支持[9];2. 加强了氏族的团结。在埃及,是死者崇拜而不是祖先崇拜,支配了一切,氏族的团结在官僚体制与国库政策的影响下被打破,与后来美索不达米亚所发生的情形一样。在中国,氏族的影响力持续增长,直可与支配者权力(Herrengewalt)相匹敌。

    二、氏族组织

    原则上,一直到现在为止,每一个氏族在村落里都有其祖宗的祠堂[10]。除了祭祀的设备外,通常还有一块书写着氏族所公认的“道德规条”(按:家法、家规、家宪之类)的木板,因为氏族有其无可置疑的权力为其成员立法————此一权力不止具有超越法律(praeter legem)的效力,并且在某种情况下,甚至是在宗教惯习的问题上,还具有抗拒法律(contra legem)的效力[11]。氏族在面对外界时,是团结一致的。虽然除了刑法外并没有连带责任,但是,只要有可能,氏族总会为其成员解决债务。由长老所主持的会议中,氏族不止可施行鞭打或者除名(褫夺公权的意思),而且像俄罗斯的共产村落(mir)那样,还可以宣布惩罚性的放逐。时而发生的消费贷款的紧急需求,基本上也由氏族内部来解决;氏族中有产的成员在道义上应伸出援手。当然,在无数的叩头之下,族外的人也可以得到贷款,因为没人敢招惹鬼魂的报复————万一这个走投无路的人自杀了的话[12]。似乎没有人是自愿偿还债务的,尤其是当债务人知道他的背后有个强大的氏族支持着。然而,依例只有氏族有明白的义务要救助急难和施予借贷的援手。

    如果有必要,氏族会领导族人与外界械斗[13]。此时,个人的利害与私人的关系受到危害之际,族人义无反顾的勇猛恰与政府军————由强募来的新兵或佣兵组成————的“怯懦”(相当被夸大)形成最强烈的对比。同样地,必要的话,氏族会提供药物、医师与丧葬的料理,抚恤老人与寡妇,并且特别是设立义塾。

    氏族拥有财产,尤其是地产(祖产,氏田)[14],富裕的氏族往往拥有广大的慈善用地(按:义田、义庄)。氏族以放租的方式(通常三年开投一次)来利用这些族产,但让渡只有在四分之三的族人同意下才得实行。利益所得则分配给各家之长。典型的分配方式是:所有的男子与寡妇各得一份;五十九岁以上者二份;六十九岁以上者三份。

    通行于氏族里的,是世袭性卡理斯玛原则与民主原则这二者的结合。所有已婚男子都有平等的投票权;未婚男子则只能列席;女人完全被排除于氏族会议与继承权之外(只享有获得嫁奁的权利)。执行委员会是由长老所组成,每人代表氏族里的各支房。不过,长老是由全体族人每年选举一次。长老的功能是收取年金(佃租、贷款等)、活用族产、分配收益,最重要的是照管祖先的供奉、祖宗祠堂、与义塾。退休的长老依据年龄长幼提名后继人选;如果当选人拒绝,则推举次一顺位者。

    迄今,经由买卖或租佃共同取得土地,再将之分配给各家长的情形是很普遍的。官绅、商贾,或其他(氏族内)得离开乡土移居他处的人,除了收到份地的偿金之外,还会收到一份家族登录簿(祖谱)的抄本作为身份证明。他们仍然是在氏族的裁判权管辖下,并且也能买回他们的持份权(Anteilsrecht)。凡是旧有的状况仍保持优势之处,世袭的土地很少会落入外人的手里。

    由于妇女的家内纺纱业、织布业与裁缝业,特别是妇女也贩卖她们的成品[15],使得独立的纺织工业只能维持在一个有限的规模。头巾、鞋袜也都是自家所制。氏族团体强力地支持家计的自给自足,因此限制了市场的发展。就社会而言,氏族是其成员————离家讨生活的人,特别是住在城市里的成员————的一切仰望所在[16]。之所以如此,显然,而且很重要的,是基于以下的因素:

    1. 对个人而言最为重要的祭典(特别是一年两度的祖先祭典),是以氏族为单位来进行。家长必须记录的家族史,也是以氏族为总目。

    2. 迄今,低利贷款给缺乏资金的学徒与受薪的雇工,以使他们成为“自营”的手工业者,仍被认为是氏族的事(Sache der Sippe)。

    3. 如前所述,氏族的长老挑选出够资格的年轻人进学,并供给他们应举前的教育、应试,以及买官等所需的费用。

    如前文的一般性提示,“城市”对于其大多数的居民而言,从来就不是“故乡”(Heimat),而毋宁是个典型的“异乡”(Fremde)。城市,如前文所述的,缺乏见诸村落的组织化自治,而更加强化了它的异乡性格。如果我们说中国的行政史上充满了皇权政府试图将其势力贯彻于城外地区的实例,是一点也不夸张的。就此而言,除了在赋税上的妥协外,帝国政府的努力只有短暂的成功;就行政所面对的广大领域而言,是不可能长期成功的。这种行政的疏放性(Extensität),亦即每个行政单位仅有少数现职的官吏,是由于国家财政上的限制所致,而反过来又限制了国家财政收入。

    事实上,皇权的官方行政只施行于都市地区和次都市地区。因为在这儿,它不用面对在这些地区以外所遭遇到的、强固的氏族血缘纽带的对抗,行政便能有效地运作于商人与工匠的行会。出了城墙之外,行政权威的有效性便大大地受到限制。因为除了势力强大的氏族本身之外,行政还遭遇到村落有组织的自治体之对抗。城市里也住着许多农民,既然城市不过是“农耕者的都市聚落”(Ackerbürgerstädte),那么城市与村落之间,仅有行政技术上的差别罢了:“城市”就是官员所在的非自治地区;而“村落”则是无官员的自治地区!

    三、村落的自治

    在中国,基于安全的理由而有乡村聚落[17]。这是缺乏任何“警察”(Polizei)概念的帝国疏放行政怎样也无法顾及的。最初,现今也常见,村落是筑有堡垒的。它们不但像古代城市那样,有栅栏的防护,而且通常还有城墙环绕。村落雇有支薪的巡哨人,因此其成员可以免除轮番警卫的义务。

    村落有时聚居数千人口,其与“城市”[18]之差别,仅在于其通过自身的组织来运转。村庙是主要代理人,因为中国的法律及农民的思考方式里自然没有任何“社团法人”(Korporations)的概念。近代,村庙里所供奉的通常是民间神祇之一[19],例如:关帝(战神)、北帝(商业神)、文昌(学业神)、龙王(雨神)、土地公(非古典的神,一旦有人死亡,就必须要向他告知,以确定死者在彼世的“行状”),以及其他诸神。庙宇要供奉哪位神祇,显然无关紧要。就像在西方的古典时代,庙宇的“宗教的”意义[20]仅止于一些仪式的进行,以及个人偶尔的祈祷。除此以外,庙宇的意义在于其世俗的社会与法律功能。

    和祖宗祠堂一样,庙宇也有财产,特别是不动产[21],通常也有货币财产以供借贷(并不总是以低利率贷出)[22]。货币基金主要得之于传统的市场钱(Marktabgaben, 按:场钱)。和几乎世界各处一样,市场露店总是受到地方神的保护。庙田也和祖田一样,是放租的,一般而言,放租给无产的村民。同样地,由此而来的田租收入,以及庙宇所有的总岁收,一般而言,由包税者每年承包。扣除了经费之后,所获纯利则分配给大家。

    庙宇的管理职务主要是由村落族长负责,他们也以赋役(Leiturgie)的方式提供庙宇财政所需。他们一家一家地轮流担任,并且以此之故,村落划分为一百到五百个居住区。除了这些管理人之外,还有村落的“名门望族”(Honoratioren)、氏族的长老,以及读书人等,名义上领有酬劳者。行政当局并不认可社团法人及其代理者的合法性,只承认他们(名门望族)是村落的惟一代表者。不过,名门望族反而以“庙宇”的名义而行事,至于“庙宇”则通过他们为村落缔结契约。

    “庙宇”拥有小官司诉讼的裁判权,并且往往独揽了各式各样的诉讼。只有牵涉到国家利益时,政府才会加以干涉。人民信赖的是庙宇的裁判,而不是国家官方的法庭。“庙宇”照顾道路、运河、防务与治安;分派轮番的警卫义务————事实上这些义务大多以金钱偿付免除。庙宇还负责防御盗匪或邻村(的侵扰),提供义塾、医师、药物、与葬礼————当氏族无法或不愿这么做的时候。庙宇是村落的武器储藏所。由于有庙宇,村落无论在法律上或事实上都具有地方自治团体(Kommunalkörper)的行动能力,这是“城市”无法做到的。实际上,村落————而非城市————才是有能力保卫其住民之利益的防御团体。

    正如旧政体的最后时期(清朝)所显示的,政府对这种非官方的自治并不总是采取一种自由放任的立场。例如汉代,政府即寻求制定规则以召唤村落长老担任地方政府职务(三老),而放弃秦始皇的纯粹家产制绝对专制。以此,他们(汉朝的皇帝)试图规制与合法化原始的村落自治[23]。村长(守事人)必须在地主们保证其品行的端正之下,被选举出来且受到认可,不过,实际上这是偶尔才有的事。政府一再地忽略了村落之为一个个体,而往往将国库的利益摆在前头。王安石,如同我们在其他章节里所提到的,特别是从这个观点上来做制度之理性化的工作。

    直到如今,每十家形式上在一个首领之下形成一个“牌”,每一百家在一个“保甲”[24]————通常称为“地保”————之下,形成一个“甲”。不管是在村落或在城市,家家户户都挂有一个门牌,只要是保甲传统还保存的地方,就都挂着此种门牌,上面写着屋号、甲、牌、户主、家长、本籍(乡土权)、家族成员与寄居者及各人的职业、不在家的成员(离家的时日)、租赁与纳税义务、使用与出租的房间数目等。

    保甲负有治安、监视罪犯与秘密帮会的官方责任。后文会提及的帝国宗教警察的任务,也是他很重要的职责。此一代理人(地保)的意义即在于衔接自治行政与政治当局。在保甲制度运作良好的地方和运作良好的时候,他通常会花些时间待在县衙里报告地方诸事。不过到了近代,所有这些都变得相当形式化;地保的职务经常————据中国作家所载,大抵如此————就转变成一种非古典的、因此也较不受人喜欢的公职。

    实际上,国家必须要顾虑的势力,是隐身于村落行政背后的氏族长老,他们可能会有一种秘密裁判(Veme)的功能,在发生冲突的时候,可能具有危险性。

    中国村落里的所有种种农民生活,绝不可将之想象成一和谐的、家父长式的田园牧歌。个别的农民常常遭受到外来械斗之威胁。并且,氏族的势力与村庙的行政往往无法充分发挥保护财产的功能,特别是巨额的资产。软弱的农民(人称之为“老实”),经常处于“光棍”或(套句俄罗斯农民的术语)“库拉吉”(Kulaki)————(俄罗斯富农的)“拳头”————专横的摆布之下。但他们并没有置身于“村落的布尔乔亚”————高利贷者及其同类人,例如俄罗斯的库拉吉————的支配之下,中国农民较易获得人间与神界的援助,来对付这些人。实际上,农民是在光棍所组织的无产村民控制之下[25],因此,布尔什维克主义(Bolschewismus)所谓的“比耶德那塔”(bjednata),即“村落贫民”,就这点而言(亦即类似贫农结盟的组织形态),在中国是可以找到受欢迎之理由的。对于此一组织,别说是个人,就是大地主集团也完全是无法防范、无可奈何的[26]。最近几个世纪,较大的庄园在中国已属例外,这可说是由此种情形所造成的,也就是说,是由于一种在氏族势力有力的调节下的、伦理的、素朴的农民布尔什维克主义,也由于缺乏国家强制保证产权的结果。

    在县治之下的地区,约当英国一郡(county)的地境,只有那种当地的————就官方而言,是名誉上的官职,实际上,通常是像“库拉吉”那样在运作的————自治官府。不过,与上达州省地区的官方行政平行运作的,往往还有各种委员会(Personengremien)。在官职上,委员会是三年一派或“委任”的,并且可随时取消。实际上,他们是通过被承认的、或僭取的卡理斯玛而得其职位,向官吏“进言建议”[27]。此处,关于此种体制的结构,我们将不多费笔墨。

    四、氏族对经济的羁绊

    无论什么时候,有任何的变革,例如提高传统的赋税,都必须要与此一体制————一个坚固凝聚的地方望族阶层————取得协议。否则,国家官方就必然和地主、放租人、雇主,以及一般而言任何氏族之外的“上司”一样,会遭到顽强的抵抗。当任何一个氏族成员感觉自己蒙受不平待遇时,氏族就会全体一致地起而支持他[28],氏族团结一致的抵抗,自然要比西方自发形成的工会(Gewerkschaft)所发动的罢工,还要来得有威力。因此之故,现代大型企业特色独具的“劳动纪律”与自由市场的劳工淘汰,在中国便受到阻碍。同样的,所有西方式的理性管理也遭到阻碍。对身具经典教养的官员而言,最强而有力的对抗势力便是无学识的老人本身。无论官员通过了几级的考试,在氏族传统固有的事务上,他必得无条件地服从全然未受教育的氏族长老的处置。

    在实际上,此种侵越政权而被加以容忍的自治————一方面是氏族,另一方面是村落贫民组织————在很大的程度上与家产制的官僚政体相对抗。官僚体制的理性主义所面对的,是一个坚定的、传统主义的势力之对抗;大致上此一势力终究是较为强大的,因为它能贯彻运作,并受到最紧密的私人关系团体的支持。再者,任何的改革都可能引起恶灵干扰。尤其是财政上的改革最受怀疑并遭到激烈的反抗。没有任何农民会相信有“非图利的”动机之存在,这点类似托尔斯泰的《复活》一书里的俄罗斯农民。

    此外,氏族长老的影响力是宗教改革被接受或斥拒————这是我们特别关心的————的最关键因素。自然,而且几乎毫无例外地,他们是倒向传统这一边的,尤其是当他们感到敬祖的孝道受到威胁的时候。此一严格的家父长制氏族的巨大权力,事实上是中国受到多方讨论的“民主制”之担纲者,它与“现代的”民主制并无丝毫共同之处。它所体现的毋宁是:1. 封建身份的废除;2. 家产官僚体制行政的疏放性;3. 家父长制氏族完整的活力与无所不能。

    超越个人营业范围之外的经济组织,几乎全部奠基于真正的、或模拟的私人性氏族关系上。首先,我们想要探讨的是宗族共同体。此种氏族组织除了祖庙与私塾外,还拥有贮藏用的族屋、米谷加工和熏腊的器材,以及纺织和其他家内生产所需的装备。可能还雇用一名管事。此外,宗族在其成员有困难的时候,会通过相互扶助及免息或低利贷款等手段来施加援助。准此,具有所谓宗族共同体形态的氏族,也就是被扩大成一种生产组合的氏族共同体、累积性的家共同体。

    另一方面,在城市里,除了个别的工匠所经营的店铺外,还有个别的经营共同体。它们本质上是小资本主义的,并且被组织为具有密集分工的公共作坊(Ergasterion)[29]。进一步,技术与商业上的经营管理往往都已专门化,利润的分配则部分是根据资本的比率,部分是根据商业上或技术上特别的成绩。类似的情形也发生在希腊古代,以及伊斯兰的中世纪。中国这种公共作坊,似乎特别是为了方便季节工业在清淡期的共同维持,以及,当然,为了便于筹措资金及生产的专门化。

    这些较大的经济单位之创设形态,在其社会的层面上,具有一种独特的“民主的”性格。它们保护个人免于无产阶级化与受资本主义压迫的危险。当然,从纯粹经济的观点来看,如果资本家大量投资而不亲自经营,并给予雇用的业务经理人高度权力以及利润分配,则这种危险还是有发生的可能。不过,在西方引发资本主义压迫的代工制(Verlagssystem),(在中国)一直到现在都还明显地限制在手工业者对于商贾之纯粹实际依赖的各种形态上。只有在个人的产业经营里,代工制才提升到家内劳作(Heimarbeit)的水平:即备有(介于商贾与工匠之间的)中介完工作业场与贩卖中心事务处。现今,代工制已经在远地市场的营运上有大规模的进展。正如我们已提及的,其中的决定性因素在于:想要强制所属的工人尽力工作,并如期地缴交合乎规定的品质与数量的产品,其可能性是非常渺茫的。显然地,私人的资本主义式大工厂在历史上几乎无迹可寻。可能没有任何生产大众消费物品的工厂存在,因为它们并没有稳定的市场。例外的是可以上市的丝织品,但纺织工业甚至在边远的地区也很难和家内工业相匹敌。不过,远程的贸易是被属于皇家庄宅的丝织品商队所独占的。

    金属工业由于矿产的生产量低,所以只能发展到有限的规模。造成此一阻碍的一般性原因,我们上面已经提及(第1章),下面还会再讨论到(第7章)。关于茶叶的制作,具有专业分工的大型工厂,出现在图画里,可与古埃及的绘画相比拟。国营的制造业通常是生产奢侈品,和伊斯兰教徒统治下的埃及一样。国营的金属工业,基于货币本位的因素而有所扩张,但也只是一时的。

    规制学徒(身份)的行会,上面已经论及,至于特殊的职工团体(Gesellenverband)则闻所未闻。只有在个别的事件中,工人才会联合起来对抗师傅,否则他们几乎不曾发展出一个属于他们自己的阶级,原因类似于三十年前俄国的情形。就我们所知,工人是拥有平等权利的行会成员。说得更精确一点,行会一般而言并不垄断性地排除后进者,这一点倒还符合工商业的小手工业本质————连小资本主义都谈不上。同样地,由于赋役义务而常出现的职业固定,在某些时期里显然是贯彻的。这很有可能形成种姓制度(Kastenbildung),但却不曾发生。史书上曾具体提到此种企图,一直到六世纪末时都还有,最后还是失败了。不过,某些巫术上属于“不净的”族类与职业仍然留存了下来。通常[30],有九种遭人贬斥的“种姓”被区分出来:某些种类的奴隶、某种奴隶与部曲(kolonen)的子孙、乞丐、谋反者的子孙、入徙内地的夷狄之子孙(客族)、乐师、参与家族仪式(婚、冠、葬、祭等)的优伶,以及如西洋中世纪时的演员与变戏法者。不清白职业的主顾关系(Kundschaften),和印度一样,有三种类型:固定的、世袭的、可让渡的。他们没有(与一般平民的)通婚权、同桌共食权,以及取得功名的资格。不过,根据皇帝的恩赦,那些放弃不清白职业的人,可以采取法律行动以恢复他们的法权(例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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