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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社会学的基础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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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安石的改革在关键点上是失败了,但是却在中国的“自治组织”上,留下了深刻的痕迹。通过我们常常提及的十家、百家团体的这种合理化过程,此一结构保存了下来,其残存的影响至今仍在。

    后世,政府仍一再地干预土地所有的分配。1263年,在与蒙古人作战时,政府为了资金的调度,便以发行国家债券的方式,没收超过某一田土上限(“百亩”)的所有土地资产。以后的时期里,时而施行的没收充公,大大增加了国有财产(浙江于明朝初兴之时,大约只有1/15的土地是为私人所有)。

    国家仓储制度(均输)本身是古老的[30],甚至在王安石改革之前就已相当重要。自十五世纪起,此一制度树立了永久的运作形式:秋冬之时,收购谷物,春夏之际将之售出,逐渐成为调节物价的方法,以及维持国内安定的基础。起初,政府之收购并非任由人民自愿出售,而是强制执行的。收购量则以租税来折算,惯例是保持在全年收成的二分之一左右。税率有从1/15到1/10之间的大幅波动;如前所述,汉代的正常税率是相当低的。不过,额外的徭役必须加入考虑,因此,将税率加以详细地分析描述,是很无谓的,因为它们并不能表示出真正的租税负担。

    三、国库对农民的保护,及其对农业制度所造成的结果

    国家在土地改革上(带有国库财政性格)的种种努力,导致以下两个结果:1. 理性而大规模的农业经营无法成立;2. 整个农民层对于政府在土地所有与土地利用上的干预,有着深刻的疑虑与反感。许多中国的财政学者所持的自由放任学说,愈来愈博得农村人口的好感。当然,控制消费与预防饥馑的政策,还是必须要保留。其余,则只有政府保护农民的政策受到人民的支持,因为这是个反对资本主义式积聚————亦即将通过官职、包税与贸易所蓄聚的财富转变成土地资产————的政策。就是基于人民的这种心情,才有可能立法(我们已讨论过一部分)深入干预富者的资产。这项立法,源起于独裁政府与封臣及贵族氏族(早期惟一具有充分资格从军者)的斗争,其后则一再用来对抗资本主义式的庄园领主制之复兴。

    正如我们上面所叙述的,干涉的方式变化很大。据史书所载,秦国(秦始皇出身之国)[31],于孝公在位之时(前361——前338),其宰相,士人卫鞅,教他所谓“最高智能”的“如何主宰封臣”之术。首先是土地分配与税制改革,特别直接指向以一般性的地租来取代土地耕作的徭役。办法如下:户口登记、家族共同体的强制分割、分家后的租税奖励、高度生产的徭役减免、禁止私斗。这是对抗庄园领主制之兴起与建立的典型手段;同样地,也显示出鼓吹人口增殖的政策是如何典型地与国库政策联系在一起[32]。

    如我们所见的,立法时有变动。政府的做法来回摆荡:先以限制自由迁徙的方式,将没有土地的农民交付给大地主,或者干脆准许他们投靠为隶农,然后又再将他们解放。不过大体而言,保护农民的倾向是占决定性优势的。485年,(北)魏王朝统治时期,政府显然是为了人口增殖的缘故,准许人民出卖剩余的农地。为了保护农民起见,后代政府下令禁止土地买卖,特别是在653年,政府下令禁止富裕者买占田地。此一禁令的目的,和(1205)禁止土地买卖、不准卖方的农民居留原地作为买主的隶农,所下的禁令一样[33]。后面这两道规定,可以让我们充分地认识到,在立法革新之时,甚或更早以前————根据其他的记载————事实上可让渡之土地私有财产制就已存在。这类禁令的目的,在于防止扩张,就像世界各地也往往发生的情形一样,特别是早期的希腊城邦。例如雅典,经由贸易或政治途径所积蓄的货币资产,即寻求土地投资的机会。做法是将欠债农民的土地买来,并将他们当作债务奴隶、佃农或隶属农,役使于买来的小块田地上。

    多举这些单调的反复出现的例子,也不足以描绘出实际的“经济史”来。到目前为止,关于价格、工资等关键性的资料,我们都没有。根据前文所述,土地所有权极度不稳定的性格,明显地贯穿于长远的世纪,亦即,有一千五百多年之久。土地所有权此种极为不合理的状况,是基于国库收入之政治策略的缘故,此一政策在任意的干涉与完全自由放任之间来回摆荡。士人反对法典编纂的典型议论,是如此一来人民就会知道自己的权利所在,而轻视主导阶层。在此情况之下,团结氏族以作为一自助团体,乃是惟一的出路。

    以此,中国现今的不动产法,在表面的现代特征之外,尚留存着最古老结构的痕迹[34]。由于普遍的土地登录,以及种种的财政规定,使得土地的移转让渡获得很大的方便(只需经由文件上的更换)。换言之,国库规定————经常受挫于民间的抵制————每一笔地券的买卖都要经官厅收取手续费和押印(税契);同样地,取得不动产的权利状、土地登记抄本与支付租税后的收据,被确认为拥有资产的证明。每一份买卖状(卖契),都要有下面这个条款:资产变卖是“基于真正需要货币,并用于合法的目的”。如今这个条款不过是个惯用的具文。不过,当我们将之与前文提及的485年的明文规定合而观之,就能很肯定地推出一个结论:土地买卖,原先只有在“真正穷困”的情况下,才被准许。附带于此的亲戚的优先购买权[35],在今天虽然纯粹徒具形式,但在往昔却无疑是一种义务。更进一步,这类措施还受到下面这个事实的肯定(虽然在今日看来,这是种“恶习”):那就是在穷迫之际,根据单契(“billet de géminance”)[36],要求买主(在某种情况之下,买主的子孙)追加一次或数次的付款,作为“善施”[37]。

    在中国,犹如古代的西方城邦,典型的土地买主,是债主或拥有货币资产的富人。然而,土地所有权起初是与拥有先买权的氏族联系在一起的。因此,真正本土的让渡形式,并不是无条件地永久卖断,而是:

    1. 保留着再度买回权利(刁买)的买卖(这种紧急交易的情形遍布于世界各地);或者,

    2. 保留住永佃权者(Erbpächter)权利的买卖。因为相对于“田底”————土地拥有者————的,是“田面”————表面的持有者,显然是世袭的佃农。通常适用于农地的是当质契约(Antichrese)————典当;抵当权(Hypothek)————抵押,则只惯用于都市的土地。

    农业制度里的所有其他层面,都显示出同样一个方向。譬如固着于土地的古老氏族与拥有货币力量的土地购买者互相斗争,家产制官方则本质上基于国库利益的考虑加以干涉。《诗经》与汉代史书中的官方术语,和罗马法一样,只区别私产与公产,耕种皇田的官方佃农与耕作私人田地(民有地、民地)的纳税者。不可分割或让渡的祖产(用作墓地与维持祖先之供奉的田地),是家族财产。元配的长子及其子孙[38],是具有继承地位的承继者(Erblasser)。不过,在家产制获得最后的胜利之后,包括土地在内的所有资产,在法律上都实质地分配给所有的子嗣。承继者之指定一事,被认为只不过是个伦理上的义务,就像是确切意义下的“信托遗赠”(Fideikommiss)[39]。

    租佃的形式最终是分益性佃作、纳物佃作(物租)与纳钱佃作(物租)相互并存。佃农可根据“保证金”的支付(按:即获得永佃权所支付的押租),来免于地主宣布解约的威胁。惯常的农作契约显示出[40],佃户被认为就像西方古代及南欧之耕作小农地的佃农(colonus)。与此权利并行的是佃农有耕作田地的义务,并且通常维持着佃农对地主负有债务的局面。典型的地主,是将其分散各处的田地分租出去以利用田产的大地主贵族,尤其常见的是氏族共同体的庄园领主制。这类氏族继承或购入无数分散的小农地,再将不动产权利状保存与登录于特殊的档案和财产目录中[41];在土地登录簿中,所有的田地都登录在一个共同体的特殊名号之下[42],就像为所有的子公司成立一个母公司一样[43]。悬挂在堂屋上的匾额,书写的是同样的名称。通过长老,家族以家父长的姿态统治其佃农,跟西方古代、南欧的庄园领主或英国的大地主(Squire)一样。通常,古老有力的家族,以及在贸易上或政治上得利的富裕者,在家族共同体里牢牢地保持住他们的财富与世袭的地位。很清楚地,这种形式是古代贵族优越的身份地位被家产制瓦解之后,以经济方式来取代。

    大地主制(Bodenmagnatentum)在某些地方有相当程度的发展[44],只可惜我们无法在统计上加以确定。只有部分是渊源已久的,不过无论如何,大抵是由分散的小块农地所构成。此制仍留存至今,并且在以前可能要更发达;与此一制度相连属的,是家产制国家典型的佃作制度(Kolonat)。

    庄园领主的权力,在中国受到两种特有的情形所抑制:氏族的势力(马上会讨论到),以及疏松和无大作为的国家行政与司法。一个冷酷的庄园领主如果想要肆行其权力时,他很少有机会能迅速得到司法上的有力支持,除非他有私人的关系可凭借,或者利用贿赂买通官府。但是当国家官员试图为庄园领主从佃农身上榨取租税时,他就必须小心谨慎,就好像他是在为自己榨取租税一样。因为所有的动乱,都被认为是巫术性灾厄的凶兆,一旦引起中央政府的忧虑,这个地方官就要准备丢官。地主和债主的这种极具特色的习惯,显示出此一情况防止了对佃农的过度榨取。小农作的劳动集约性[45]、与经济的卓越性,在农地价值之珍贵[46]、与农业信用贷款利率之相对低廉中明白显示出来[47]。技术上的改良,由于土地极度的零碎化而几乎是不可能的;尽管货币经济有所发展,传统总是支配着一切。

    社会平均化的倾向是与家产官僚体制相呼应的。以稻作之劳动集约技术为基础的农业生产,几乎完全操在小作农的手里,而工业生产则操在手工匠的手里。

    土地的分割继承,最后则大大加强了土地所有的民主化,虽然在个别情况下,由于共同继承的缘故,此一趋势有所减缓。拥有数亩的耕地,被认为是够大的了。而拥有不到一公顷(15亩=85公亩)耕地,即使没有园艺耕作,也认为足供一家五口的生计。

    社会秩序里具有封建成分的身份性性格,至少在法律上是被消除了。虽然最近的官方公报,还总是说农村的“名门望族”是社会上的主导阶层。但是此种农村名门望族的“乡绅”(Gentry),并未享有受到国家保证(相对于下层社会)的地位。按照法律,直接位于小市民与小农民之上的,是家产官僚制的机制。西方中世纪时那种封建的中介阶层,无论在法律上,还是实际上,都不存在。

    另一方面,直到近代,在欧洲的影响下,才产生了典型西方形式的资本主义式依存关系。为什么?

    * * *

    [1]此处我们不可能对中国的史前时期加以讨论,特别是汉学家所主张的原始游牧状态。当然,亚洲内陆的游牧民族甚至在史前时期就已不断地入侵与征服沿河平原。在面对较高的农耕文化时,只有蒙古人曾认真地保持自己为游牧民族的面貌,为此,他们一度禁止开垦京师一带的土地。至于中国人一直未有饮用牛奶的现象,这比任何传统都更能清楚说明其粗耕与细作之间的连贯性。况且,籍田之礼更是皇帝作为最高祭司长之仪式行为的一部分。以此观之,古代统治阶层是否一部分、甚至全部,为游牧民族的后裔,这一点儿也不重要。(前述)“男子集会所”的存在,与“游牧状态”自然毫无关联;这不过是指,在这些社群里,男人所从事的是狩猎与战争,而女人则从事耕种。中国人自古以来显然即不饮用牛奶的这个事实,与游牧的假设恰相矛盾。大型畜类是用来劳作与供牺牲用,只有小家畜才作为普通的肉食。

    关于农业制度与国库财政之间的关联,参见N. J. Kochanovskuj,“Semljevladjenie i semljedjelje w Kdtaje,”Isvjest ija Wostotschnawo Instituta d. g. isd., 1907/8, vol. XXIII, W 2(Wladivostok, 1909) & A. J. Iwanoff, Wang-An-Schii jewo reformy(St. Petersburg, 1906)。可惜其他的俄国文献我无法拿到,目前也没有弄到A. M. Fielde所写的“Land Tenure in China,” Journal of the China Branch of the Roya l Asiatic Society, vol. 23, p. 110(1888),以及此一刊物所刊载的其他任何作品。其他文献的引用,请参见下文。

    [2]因为,进入秦始皇时代,他们似乎保有某种武装的能力。实情即便不是如此,也不必然就可遽以为他们是像西方那样隶属于封建领主下的庄园农奴。情况毋宁是由于治水的缘故————像埃及与中东那样,他们在政治上服属于君侯的治下。

    [3]参见Biot前引书中的描述。

    [4]韦伯在其《经济通史》(Wirtschaftsgeschichte,J. Winckelmann, 3 rd. ed., Tübingen:Mohr,1958)中指出:领主处分权————尤其是西方庄园制度之内部的发展,最先是被政治的及身份阶级的关系所决定的。领主权力包括三部分:土地所有、人的所有、政治权力之专有————特别是司法权之专有,这对于西方的发展是一种最重要的势力。中译文参见郑太朴译,《社会经济史》(即上指Wirtschaftsgeschichte之中译本,台北,1977),p. 89f。————译注

    [5]参见Leonhard的论述,在这一点上————而非其他方面,特别是任何有关古代的方面————是正确的。见其对Lacombe那本有价值却稍嫌片面的书L'évolution de la propriété foncière(Schmollers Jahrbuch),所做的评价。

    [6]此一事实毋庸置疑,因为这个制度也为日本所承袭。见下文。

    [7]如果图腾团体能够被证实确曾存在于中国————如Conrady所主张的,那么,这点就可以确定。随着氏族的发展,新兴的支配阶层就普遍地撤离具有平民本质的图腾团体。

    [8]此外,富者的这种“特权”(Privilege)并不真正被认为是优待,毋宁说是一种赋役义务(Leiturgie)。某些人即企图以假造的土地买卖和分家来躲过这些负担。

    [9]在中国,同样地,拥有奴隶的权利也是高等身份团体的特权。

    [10]但是,由推翻这个王朝的反叛过程看来,显然一直到那时广大的农民阶层仍旧是武装的(正如日耳曼在解除武装————十六世纪农民战争结束后————之前的情况一样)。汉朝的创建者及其他的反叛者,都是农民,并且,至少部分而言,都有赖于其氏族的军事支持。

    [11]例如,儒教模范国鲁国一度分派给当时的每一土地登记单位(64井)如下的税负:战车一乘、马四匹、牛十头、甲士三名、步卒六十四人。显然此种登记的前提假设是:与每一土地登记单位相联结的氏族会自行认课,提供兵力以应军事需求。毕竟,转而诉诸直接的强制征发终究是补助性的。我们将在他文中(按:韦伯所指的是他随后写的《印度教与佛教》)指出,印度如何在类似的情况下形成俸禄庄园领主制的情形。中国境内的其他地方,军队的召集就直接扩及个别的家族。但这种情形即使发生在鲁国,其意义也只是显示出由家产制君侯来征兵的前一步骤,而非家臣召集;因此,也就表示作为一种军事体制之封建制度的废除。欧洲也出现过类似的现象,关于这些境况之于封建军队的关联,Delbrück有极佳的记述。

    [12]格拉古兄弟,公元前二世纪罗马的“护民官”(Tribunus Plebis)。“护民官”起源甚早,其产生是由平民大会推举,作用在保障平民权利以对抗贵族压迫。罗马经公元前三至前二世纪的对外扩张,领土虽急速增加,却也造成许多社会经济问题,例如以奴隶耕作的大庄园的出现,由属地进口粮食,所有这些皆导致意大利本土土地兼并以及小自耕农丧失土地的现象。公元前133年Tiberius Sempronius Gracchus(163——133B.C.)出任护民官,提出土地改革法案,限制每一家族占田最高数额,并将多余土地分配给一般意大利农民,贵族虽极力反对,法案终告通过;不过Tiberius在其任满后企图打破定例,再竞选护民官,结果在选举日被暗杀。其弟Gaius Sempronius Gracchus(前153——前121)于公元前123年出任护民官,继续其兄改革,并削弱元老院势力,公元前122年再度当选护民官,次年欲求三度连任失败自杀。————译注

    [13]Suan fa tong tsang(按:《算法统宗》,明人程大位撰),参见Biot, Journal Asiatigue, 3 rd Série, vol. 5, 1838(据《文献通考》而撰述)。

    [14]我们必须谨记于心的是,中国历史(据Chavannes所译书)的第一个可以相当确信的年代是公元前841年。

    [15]依今日的算法,一个五口之家可以仅依15亩(约85公亩)的耕地————并非完全精耕细作————过活。对我们而言,这仍然是个低得几乎令人难以置信的数目。

    [16]参见附录三。————译注

    [17]《京报》,1883年6月14日。

    [18]例如日本的户口簿上即并录其所属的持份地,参见O. Nachod所著日本史的描述,Pflugk-Hartung ed., Weltgeschichte(Berlin, 1910),vol. III, p. 592 ff.。

    [19]十家应作为每十个氏族的团体来理解。企图将之转变为每十个家庭或个人(而非氏族)的努力,直至晚近才成功。

    [20]虽然俄国的著述者不免希望在(中国的)一般份地要求上也发现俄国村落份地的现象,然而,不容或忘的是,这种纯然基于国库税收所制定的办法,惟其在俄国所具的条件下————特别是村落共同体的租税保证————才造成一种村落共产制度。但后者(按:村落共同体的租税保证)在中国可说已不存在。

    [21]中国字“井”————将一正方形区域划分为九等分的形状————或许即是井田制这个称呼的由来。不过,如此称呼尚有其他缘故:亦即灌溉沟渠、管线,以及长期泛滥威胁下的低地堤防等,为水稻耕作所不可或缺的护田机能。通贯于整个亚洲(包括爪哇岛),这都带有土地财专有之彻底改革,以及特别是(无论何处)国库财政干涉的意味,其基础即在于治河通渠的不可或缺。不过,这个通常被认为相当古老的制度,很有可能是从原先由氏族领民耕作其部族长农地的情形合理进展而来的。

    [22]在格拉古兄弟彻底的土地改革失败之后,种种将土地由富人之手夺来分配给贫民的措施,都渐次地废弛了,公元前111年的土地法即在此种情形下制定,据此,私有土地得到法律上的承认,于是一切又回到改革前的状态。————译注

    [23]沿着大运河居住而负有河运之赋役义务的人民,在太平天国之乱中扮演了相当重要的角色。

    [24]这是指东晋时所实施的“占田法”,亦即将当时广大的无主荒田(事实上为国有地)分配给农民定住耕作的办法。————译注

    [25]详见郑太朴译,《社会经济史》,p. 35。————译注

    [26]此即唐德宗建中元年所施行的“两税法”。两税法以地税和户税为主,地税向土著的主户征收,户税则不分主户客户一律按财产多寡分为九等,于春秋二季照级课税。————译注

    [27]见王安石之奏议,Iwanoff, op. cit, p. 51 f.。

    [28]参见苏轼反对王安石的两份奏议,Iwanoff, op. cit, p. 167, 190 f.;以及诸多反对者(司马光为其中之一)的异议,Iwanoff, op. cit, p. 196。

    [29]以上诸点皆与内部行政结构有关,将于下文讨论。

    [30]传闻甚至在八世纪时即有为丝与麻所设的仓库。

    [31]参见P. A. Tschepe(S. J.)的史书摘录“Histoire du Royaume de Tsin, 777-207,”Variétés Sinologiques, vol. 27, esp. p. 118 f.。

    [32]所谓典型的人口增殖鼓吹论者之国库主义,是指欧洲于十七世纪的重商主义时代,人口论者————与十八世纪末的马尔萨斯相反————主张以人口的多寡(就人民作为租税的负担者、产业活动与军事力的承担者而言)来作为国家富强程度的指针。————译注

    [33]此一禁令似乎真的抑止了隶农制的发展。因为直到现今,小佃作似乎并不多见。

    [34]此处,满人军队的旗田,以及负有赋役义务的边防兵、临近运河与大道的住民所拥有的世袭性土地俸禄,并不在考虑之内。

    [35]族人间的不动产先买权,在中国是行之有素的习惯法。如卖契上多数记载着:“虽悉告诸亲房叔伯,然皆不买,不得已乃请中介者某某谈合而卖给某某……云云。”————译注

    [36]P. Pierre Hoang(黄伯禄)如此翻译。参见其“Notion technique sur la propriété en China”(Shanghai, 1897), Variétés Sinologiques, vol. 11, Ch. 20。

    [37]并且,这是受到法庭强力支持的!判官理所当然地会回绝(买主的)诉愿,他往往“劝告”买主不要太冷酷,而应付款了事。只有有势力的人才可能例外。见Hoang,“Notion technique sur la propriété en China”。

    [38]祖田经常在《京报》里提及。

    [39]在罗马遗赠形式里,遗言人委嘱自己所信赖的人在他死后将其财产之一部分或全部交予特定的第三者,此即“信托遗赠”的处置方式。————译注

    [40]例子见Hoang,“Notion technique sur la propriété en China,” Appendix XXIII, p. 119。我们上面已经提过小佃作,相对而言,并不是非常多见。除了1205年下达普遍不准蓄隶农的禁令外,收集佃租的困难似乎才是最主要的因素。

    [41]Hoang,“Notion technique sur la propriété en China,” p. 12, Nr. 31, p. 152, 157 f.

    [42]“永和家”即为一例。

    [43]土地登录簿与土地登录制度的这层关联,首先由Bumbaillif在其报告“Land Tenure in China,”China Review(1890/1)中加以阐明。土地登录单位是一整个氏族的土地财,在制作登录簿时由氏族长将之登记于氏族祖先的名下。若是已经分家,则登录部分财产。甚至在土地分割或地权易主的情况下,原先的登录号数与名号还是被保留下来,不过只记录应征的税额与应缴该税之部分或全部数额的家族。十个(或十个左右)氏族长组成一集团,根据古来的法律,对租税负有连带责任。他们同时也是治安的维护者,并轮流管理且持有共同体耕地(无论自耕或放租)。各个氏族长负责征收其氏族的租税,凡是未能在11月16日以前提出缴税凭证者,就会被十人集团没收农地。如果某一家族无法支付租税,那么祖田便会被没收。十人集团的组合是会变更的。上述的那篇报告提及:某一氏族(或部分族人)之长提出与其他另外九位氏族长新组一个十人集团的议案。氏族资产的多寡,差异性相当大;由多少个十人集团组织成一个更高的单位,也多半不一,同样地,端视原先的军事与赋役负担而定。其他有关氏族各点,参照下文。

    [44]将邻接的土地资产总合起来达300公顷的情况是有的,不过属于个别庄园领主之基本上较大的土地单位则不多见。最后这一个月我才注意到Wen Hsian Liu的(法兰克福大学)博士论文Die Vorteile des ländlichen Grund und Bodens und Seine Bewirtschaftung in China(Berlin, 1920),不过他也没有列出数字来。

    英译者按:J. L. Buck计算出自耕农的耕地平均为4.22亩,半自耕者为4.25亩,佃农为3.56亩。他估计约有17%的农人为佃农,是半自耕农的1/3弱,自耕农的1/2强。参见其Land Utilization in China(Chicago, 1937), p. 192。根据Chen Han-seng(陈汉升)的报告,广东省的某些地区,所有农地的40%是土著氏族所有,参见其Landlord and Peasant in China(New York, 1936), pp. 37-41。H. T. Fei(费孝通)则举出一些云南省之氏族庄园领主制的资料,见其Earthbound China(Chicago, 1945)。长期以来的战乱,通货膨胀与高利贷资本主义,自然大大增加了农民的负担,许多人被迫举债、破产及失去土地。Leonard T. K. Wu提到,在1936年时,“农民只能选择让自己的经济状况继续衰败下去,或者是完全转而向高利贷商业地主体制低头”。参见其“Merchant Capital and Usury Capital in Rural China,”Far Eastern Survey, March 25, 1936, p. 68。————译注

    [45](每年)只有十五个公定假日,星期假日是没有的。

    [46]到了二十世纪初,平原地区的精耕细作田地每公顷叫价750——1000美元。这还是尚未把西方货币在东方高度强势的购买力计算进去的情形。收益性约7%——9%(更正确地说,应是“劳动收益”,因为根据可靠的数据,当土地品质上升时,此一“地租”的百分比就下降)。

    [47]农业方面是8%——9%,而中小盘商与工业则为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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