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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社会学的基础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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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封建国家与俸禄国家

    一、采邑制的世袭性卡理斯玛性格

    在中国,就我们所能分辨的,政治的采邑制原先并不是与(西方意味下的)庄园领主制相结合的。这两者,和在印度的情形一样,都是在部族长的氏族从古代男子集会所及其衍生物的束缚中解脱出来后的“氏族国家”(Geschlechterstaat)里蕴生出来的。根据文献的记载,原先有战车装备的氏族,乃是古代身份制结构的基础。在有确切的历史记载之初,实际的政治制度就已有了清楚的轮廓。它是直接承继着原初的行政结构而来,后者是所有的征服王国,甚至像十九世纪时的黑人王国,所共有的。

    (在此一政治结构下,)原先朝贡诸侯所统辖的“畿外”地区逐渐与王城周边的“畿内”地区,亦即在支配性权威统辖下的“家门势力”(Hausmacht)领地————“中央王国”,混合起来。此一家门势力领地由战胜的统治者及其官吏、家臣及低等的贵族所直接治理。王畿内的国王只有在其力所能及的情况下,为了维持其权力,以及(与此相关的)赋役利益时,才会干涉畿外之朝贡诸侯国的行政。距离京畿愈是遥远的朝贡诸侯国,王权所能干涉的,当然也就愈少愈弱[1]。

    某些政治上的问题,诸如:1. 畿外地区的统治者实际上是可以任免的吗?或者他们是世袭的?2. 外藩诸侯的臣民,是否如《周礼》所言(理论上),有权向王诉愿?如有,那么实际运用的程度如何?这样的诉愿是否会引起王权对诸侯内政的干涉?3. 与诸侯同列或者位于诸侯之下的官吏,是否如(《周礼》的)理论所主张的,实际上是听命于王的官僚且由他们来任免?4. 准此,三大三小顾问官(三公、三孤)(按:即太师、太傅、太保;少师、少傅、少保)的中央政权实际上是否能扩张到畿内支配地区以外?5. 藩国的武装力量实际上是否能任由最高宗主调度?这些问题往往以不甚固定的规定来解决,而造成政治之封建化的结果。

    就此而言,中国的发展过程是与印度————发展最彻底的地区————一样的:只有拥有政治支配权力的氏族及其附庸,才能要求及被考虑列入(王的)属臣————上自朝贡诸侯,下至宫廷官吏或地方官吏。于此,王的氏族是最为优先的,而及时归顺的诸侯之氏族也获得优先,他们可以保有全部或部分的支配权[2]。最后,还有些氏族是以产生英雄或重臣而显赫的。无论如何,长久以来,卡理斯玛已不再是附着于个人身上,而是附着于氏族,这种典型的现象,在我们讨论印度的篇章里会再见到。身份并非来自封建采邑,也不是由于通过自动投靠或授命为封臣、获得采邑而拥有的。至少在原则上,情形恰好相反。在贵族家庭里拥有其承袭而来之地位的成员,才有资格获得一定等级的封建官职采邑。

    在中国封建的中世纪时代里,我们发现大臣的职位,甚至某些使节的职位,牢牢地掌握在某些家族的手里。孔子也是个贵人,因为他出身于一个统治阶级的家族。这些出现在后代碑铭里的“强宗大族”,都是卡理斯玛性格的氏族,其地位的经济支柱,大抵是来自于政治上的收入及世袭的土地资产。当然,这种与西方恰恰相反的情形(虽然在某些方面只是相对而言),意义不可谓不深远。在西方,采邑的世袭性格,只不过是一种历史发展下的结果。采邑所有者是依照是否拥有司法裁判权的身份来区分的,而俸禄则由所服勤务的类别来区分。最后,骑士身份也有别于其他的身份,甚至有别于都市贵族(patriziat)。所有这些都出现在这社会里,此一社会是通过对土地的处分权与各种利得机会的固定分配而牢固地建构起来的。

    中世纪早期的日耳曼“王朝”————在当时还不太具体————的世袭性卡理斯玛地位,似乎与中国的情形较相近。然而,在西方封建制的核心地区,由于征服与迁徙使得传统的品级秩序发生变化,导致强固的氏族结构大为松弛。此外,由于防卫上的需要,每一名受过军事训练的有能力的男子,都被登录为骑士阶层的一员,是以任何过着骑士生活的人,其骑士地位都必然被认可。世袭性卡理斯玛与“祖谱证明”(Ahnenprobe),都是后来的发展。

    在中国,自历史时代起,氏族的世袭性卡理斯玛,至少在理论上,就是首要的(虽然获得成功的突然发迹者也不少)[3]。采邑本身的世袭性格,并不(像西方后来的发展那样)具有决定性,而毋宁被认为是一种恶习。具有决定性的是,以在氏族中的世袭地位为基础,对一定等级的封邑的要求权。传说周代“制定”了五等爵制,并采取依爵等的高低来授予封地的原则。较可信的是,居于高位的封臣(“诸侯”)全都是从古代统治者的子孙里拔举出来的[4]。这点和日本早期的情况一致,是典型的“氏族国家”。

    据史书所载,汉朝灭亡之后,(曹)魏即将首都迁到洛阳,并要求“贵族”也偕同搬迁。贵族则包括魏王室本身的氏族,及古老的世袭性卡理斯玛氏族,后者当然原先是部族首长的家族。即使在那时(!),他们也都还是官职采邑与官职俸禄所有者的子孙,他们根据其祖先的官职而袭封“爵位”(并据此而有俸禄的要求权),此一原则与罗马的贵族社会及俄罗斯的品位秩序(mjestnieshestvo)所持的原则一样[5]。在战国时代,同样的,最高的官位牢牢地掌握在特定的(高等的世袭性卡理斯玛之等级的)氏族手中[6]。真正的“宫廷贵族”之兴起,是在秦始皇的时代(始于公元前221年),与封建制度的崩溃同时。在当时,爵位的授予首次在史书中被提及[7]。同时,为了因应财政上的需求,首次出现官职买卖的情形,并依照货币资产作为官吏选拔的标准。身份等级的差别,虽然原则上是维持着,但世袭性卡理斯玛的精神却崩解了。虽然迟至1399年,还出现降等为庶民阶层(民)的记载[8],但此时情况已大为不同,而其意义更是完全相异[9]。在封建时期里,采邑秩序是与世袭性卡理斯玛的品级相对应的。再分封制(Subinfeudation)废止之后,俸禄秩序则相对应于取而代之的官僚行政。在秦朝治下,俸禄的固定等级很快就成立了,汉朝继而将其分成授钱或授禄米的十六个等级[10]。这意味封建制度的全面废除。

    (从封建制度到官僚制的)转变过程,可以从官职被划分为两个不同的范畴而表现出来[11]:亦即关内侯(土地俸禄)与列侯(依靠某些地区之租税的租税俸禄)[12]。古老的、纯粹是封建的采邑,转为土地俸禄。实际上这意味着对农民有相当支配程度的领主权。它们一直存在到骑士军队被(原先是)诸侯的(后来是)皇帝的、自农民中征调而来、训练有素的常备军所取代为止。因此,中国古代的封建制与西方的封建制,虽然在内部有所不同,但在外表上却有极大的相似性。

    在中国,如同其他各处一样,由于经济或不适合训练的缘故而无法担负兵役的人,也没有政治权利。这在前封建时期就是如此。周代的诸侯在战争之前或行重大刑罚之际,都要咨询于“国人”,亦即武装的氏族,这和普通的征兵制所施行的情况是一致的。有个假设是,由于战车的出现,古代的军队制度因而瓦解,到这时候,世袭性卡理斯玛的“封建制度”才得以兴起,并伸展到政治的官职里。

    前面所提到的《周礼》[13],是现存有关行政组织的最古老记载,其中描绘出在官吏的理性的领导之下,一幅极有架构的国家制度的景象[14]。其基础是由一官僚体制来管制灌溉、特殊栽作(丝)、征兵登录、统计、仓储等事宜。不过,其实际存在与否,很成疑问,因为据史书所载,此种行政上的理性化,只有在战国时期封建诸国相互竞争下才出现[15]。不过,在封建时代之前也可能还有一个家父长制的时期————就像埃及的“古王国时期”[16]。因为无论是在中国还是在埃及,负责治水及工程的官僚体无疑是非常古老的,且来自皇家的宾客阶层(Klient)[17]。从一开始,此一古老官僚体的存在就抑制着战国时期的封建性格,并不断地激发士人阶层朝向行政技术与功利主义的官僚制的轨道去思考。不过,政治的封建制仍维持了五百余年之久。

    公元前九到前三世纪之间,实际上是一个各个独立的封建王国并存的时代。史书对这个封建时代的情况有相当清楚的记载,我们上面也曾略微提及[18]。王是最高的宗主,在他面前封臣必须下车以示敬意。总之,层层的分封最终是源于拥有“合法的”政治财产之“原权”(Besitztitel)的王,而王则从分封的诸侯那儿收受赠礼。由于此种赠与并非强制性,王权乃逐渐被削弱,并陷于一种艰苦的依附关系。他所授予的品级只限于诸侯,而再下面的封臣就与他没有直接的关系[19]。

    由于防卫上的需求而将城邑托管,这是某类采邑的由来,作为封建国家的秦国就常有这类事情的记载。理论上,采邑在继承时要重新呈请,王则有权自由地决定继承人选。根据史书的记载,如果父亲所指定的继承人与王所指定的不同时,王要让步。骑士的采邑,大小差别甚巨。据史书上的一条注[20],每一个采邑可包括一万亩到五万亩不等(一亩等于5.26公亩,因此这是从526公顷到2630公顷之间),附有一百到五百个住民。另外,每千人提供一辆战车,则是常规[21]。另有一处记载(前594年),四个聚落(大小无法确定)共计出144个战士[22]。后来又有以一定的聚落单位(后代往往是相当大的聚落单位)来供应定量的战车、甲士、马匹、粮食(家畜)等[23]。后世的租税、徭役、征兵等分配,明显的是继承此种封建时代的惯例而来。较早的时代是征发战车与武士,后来则开始为军队征补兵员、召集徭役劳动者、赋各种实物租税,最后则是货币税,我们将在下面提及。

    此外,还有在长子统率之下的共同采邑,亦即共同遗产(Ganerbschaften)[24]。至于皇室,则长子继承权(Primogenitur),和由统治者或最高的官吏在诸子及血亲之中指定继承者的办法并存。有时,由于舍长子与嫡子而代之以幼子或媵妾所生的庶子,会招来封臣的反叛。后世,直到君主制实行的最后时代,基于与祖先祭祀相关联的仪式上的理由,继承者必须在较死去的君主年轻的一辈里选出[25]。在政治上,宗主的权利被缩减到丝毫不存的地步,因为仅只守备国境的边防封臣纵横沙场,展现出军事的势力。或许也就是因为这个缘故,王逐渐成为只是个和平主义的教主。

    作为最高祭司长的王,拥有仪式上的特权,成为惟一能供奉最高祭祀的人。封臣对王发动战争,在理论上是一种仪式上的触犯,并且可能因此招致巫术性的灾厄,不过,这并不能防止军事叛变的发生。就像罗马帝国的主教声称在宗教会议上具有主座的地位一样,中国的王,或其特使,也要求他们在诸侯的集会上的主座地位,这在史书的记载上频频出现。当个别的大封臣成为强而有力的宫宰(保卫者,按即霸主)时,对此权利则视若无睹————在经典理论上,这是一种礼仪的冒犯。此种诸侯的集会颇为频仍。例如在公元前650年举行的那一次(按:指公元前651年的葵丘之会),相互约定不可剥夺真正嗣子的权利,不反对官位的世袭与官职的兼任,不对高官处以极刑,不采取“曲防”政策,不禁止谷物贩卖(给邻国);孝行、敬老、尊贤等,都受到称扬[26]。

    帝国的统一,与其说是在那些时时举行的诸侯集会里见其端倪,倒不如说是在“文化的统一性”(Kultureinheit)上实际地展现出来。如同西洋的中世纪一般,文化的统一性是由三个要素表现出来:1. 骑士身份性习尚的统一性;2. 宗教、礼仪上的统一性;3. 士人阶层的统一性。

    就礼仪与身份两点而言,车战、骑士封臣与采邑封地所有者在身份上的统一性,与西方类似。在西方,“蛮族”与“异教徒”被视为同类,同样地,礼仪上的不端正,在中国则被视为夷狄或半开化的特征。较晚之后,秦侯在献牲上祭时犯了错误,即被指为半野蛮人。对一个礼仪上不端正的诸侯发动战争,则被认为一大事功。后世,中国许多来自北方之异族所建立的征服王朝,若是举止能确切地符合礼的规则(因此也配合士人阶级的权威),则他们在礼仪传统之拥护者的眼里,就是个“正当的”(legitim)王朝。至少在理论上表现出文化之统一性的“国际法”之要求————要求各诸侯遵循,部分是起源于礼仪上,部分则起源于骑士的身份团体。其间,也有过以聚合诸侯来共谋国内之和平的努力。理论上,若是邻国诸侯处于丧服期或贫困的状态,特别是遭受饥荒之时,对其发动战争,就是违反礼仪。饥荒发生时,邻国必须义不容辞地担负起救济同胞的义务以安鬼神。凡是危害自己的领主,或是发动不义之战者,不论是在天上或是在祖庙里,都不会有容身之处[27]。明告会战的时日与地点,是一种骑士的作风;不过,一旦开战,必决胜负,“不可不知谁者胜、谁者负”,因为此乃神判[28]。

    列国政治实际所显示出的当然不是那回事,而毋宁是大小封臣间残酷的斗争。小封臣随时伺机争取独立,而大诸侯则一心一意地想趁机吞没邻国,结果,据史书所载来判断,整个时代是个空前的血腥战斗的世纪。不过,理论终究并非了无意义,它毋宁是文化统一性的一种相当重要的表现。此种统一性的代表者是士,亦即具有文字知识的人,诸侯利用他们来理性化行政以增强国力,这和印度的王侯之利用婆罗门、西方的诸侯之利用基督教的教士,如出一辙。

    公元(前)七世纪的诗歌里,所称颂的主要乃是战士,而非圣王与士人。中国古代高傲的斯多噶主义(Stoizismus),以及全然斥拒对“来世”的关怀,可说是此一军国主义时代的遗产。不过,(公元前)753年,秦国曾有任命宫廷史官一职(他们同时也是宫廷天文学者)的记载[29]。诸侯的“典籍”————礼仪之书与史书(往事的集成),成为掠夺的对象,而士人的重要性也明显地提高[30]。他们保管文献,并处理诸侯的外交文书。史书上保存了许多这类书信(或者是将之作为范例而收集起来)。其中往往显示出诉诸武力与外交以打倒邻国诸侯的“马基雅维利式”(machiavellistisch)手段。他们策动结盟并从事战争的准备————主要是通过军队的理性组织、仓储政策及税收政策。以此,士人俨然是诸侯的财政预算专家[31]。诸侯互相干涉对方的取士,并离间士人与敌对者的关系。士人则反而互通讯息,互换职事,往往造成一种游历仕宦的局面[32]。他们就像西方的教士和中世纪后期的俗世知识分子一样,遍历于各个宫廷,并犹如后者,自觉为同一个阶层。

    战国诸侯在政治力量上的互相竞争,导致经济政策的理性化[33]。士人就是政策的执行者。商鞅,士人的一个代表,被认为是理性化的内政之创始者;另一个士人魏冉[34],则创建了理性的国家军队制度,使秦国后来得以凌驾于他国之上。在中国,与西方一样,大量的人口,尤其是财富————无论是诸侯的,还是人民的————都成为强化国力的政治目标[35]。和西方一样,诸侯及其士人(即其礼仪上的顾问),首先必须面对的是其家臣的顽强抵抗,此种受家臣威胁的命运,和他们自己以前的封建领主所遭受的一样。诸侯间相互协议不因私恩而随意分封;士人也确立了如下原则:官位的世袭是有悖礼法的,而怠忽官职则会招来巫术性的灾厄(早夭)[36]。其中所显示出来的特征,是以官僚体制的行政来取代家臣及具有卡理斯玛资格之强宗大族的行政。

    相对应(行政)的变革,在军事的领域里所反映出来的是:诸侯创设了亲卫军[37],置于职业军官的统率之下,由政府来装备与给养(与租税及仓储政策配合),而取代了招募家臣组成的军队。存在于庶民与具有卡理斯玛资格的强宗大族之间的身份性对立,是贯穿整部史书的一个基本前提。这些强宗大族,驾着战车、带着随从,随诸侯俱赴战场。服制上也有明确的身份规定[38]。“强宗大族”通过婚姻政策以确保他们的地位[39],这种身份的障碍,即使是在商鞅理性行政改革下的秦国,都还存在。“贵族”与庶民总是区分开的,此处所说的“庶民”,并非农奴,而是指被排除于封建等级制、骑士战斗与武士教养之外的自由平民氏族。我们发现,庶民所采取的政治立场与贵族有异[40]。不过,正如我们下面所要说明的,农民大众的处境是朝不保夕的,只有在家产制国家开始发展时,诸侯才会与毫无特权的阶层结合起来,以对抗贵族。

    二、统一的官僚体制国家之复兴

    战国诸侯的数目,由于战争而锐减到少数具有合理行政的统一国家。最后,于公元(前)221年,名义上的王朝及其所有的封臣都被扫除之后,秦王成功地将中国整体统合于“中央王国”(Reich der Mitte)之下,而成为第一位皇帝(秦始皇)。换言之,他将此据为支配者之家产(Patrimonium),而置于其官僚制行政的管理之下。古代的封建枢密院(即三公制)被取消,代之以(左右)二丞相(类似罗马的近卫长官[praefecti praetorio]的形态),一个真正的“独裁政治”(Selbstherrschaft)取代了神权的封建秩序。军政长官与民政长官从而分离开来(就像罗马后期的制度一般),二者皆在君主的监察官的监督之下(和波斯一样),后者在后代成为巡回御使(巡抚使[missi dominici])。

    以此,一个严密的官僚制秩序扩展开来,根据功绩与皇恩而晋升的官职是开放给所有人民的。有助于此种官吏层之“民主化”的,是独裁君主与平民阶层为对抗身份上的贵族所采取的自然的、放诸四海而皆见其功效的结合;与此并行的尚有财政上的因素。如前文所述,史书记载这第一位皇帝(秦始皇)为最早的卖官者,并不意外。此一措施必然使得富裕的平民跻身国家俸禄之列。不过,反封建体制的斗争,只是个根本原则————任何政治权力的移转,包括皇族在内,都是被禁止的————但身份制结构仍然保持不变[41]。

    当固定的官阶等级制————其萌芽可见之于战国时代————确立之后,出身卑微的官吏之晋升机会大增。不过,等到新的皇权在平民的助力之下战胜封建势力之后,平民出身的人只有属于士人阶级者,以及只有在特殊的情况下,才有可能在政治上具有影响力。打从行政之理性化开始之后,战国时代的史书里就有不少出身贫困卑微的人成为君侯之心腹的例子,他们单凭着自己的知识来获取地位[42]。士人凭着自己的能力,以及熟谙礼仪,要求优先居高位,甚至在君侯的近亲之上[43],因而引起家臣的抗争。以此,士人往往置身于一种非常类似不管部大臣,或者(如果可以这么说的话)身为君侯之“告解教父”的非官方性地位。

    封建贵族,和西方的一样,反对外人出任他们想垄断的官职————这是士人与封建贵族之间的斗争。秦始皇在位初期,就在帝国统一前的公元前237年,我们发现有一则驱逐外国士人(以及商人)的记载。不过,由于君主对于权力的关注,结果这项处置被撤回[44],他的首任丞相(李斯)自称是出身卑微而跃上龙门的一介士人。帝国统一之后,由碑石刻文中透露出[45]:独裁君主之理性的、反传统的专制主义,反过来与这股教养贵族,亦即士人之社会势力发生冲突。

    传言谓:“皇帝位尊于古”[46],意指不得以古制今,古代的诠释者亦不得支配君主。如果传说可信的话,那么真是有一场大灾难发生过:始皇帝为了毁灭所有的古典经籍和士人阶层而焚烧经书,并传言活埋了四百六十名士人。于是,纯粹的专制政治开始上场;这是一种以私人宠幸为基础,而无视于出身或教养的统治。其特征由任命宦官(赵高)为宫宰及其次子之教师一事可以显现出来[47]。秦始皇死后,这个宦官和那位暴发的士人即拥立其次子登位,而反对受军队将领(蒙恬)支持的长子(扶苏)。

    纯粹东方式苏丹制(Sultanismus)的宠幸政治[48],以及与之结合的身份平等化和专制独裁政治,似乎就在中国登场。自此之后,通贯于中世纪的几个世纪里,出身文化士人的贵族与此一体制互相斗争,迭有胜负。

    皇帝为了显耀其地位的尊荣,将自由民自古以来的称呼“民”取消,而代之以“黔首”(“黑头”或“子民”)之名。为了皇室土木建筑工程,徭役负担大幅增加[49],这必须毫不留情且无限度地控制住劳动力与租税来源————与埃及法老的帝国一样[50]。另一方面,秦始皇之后嗣(二世皇帝)的全能的宫中宦官(赵高)[51],史书里清楚地记载他曾建议皇帝与“民众”结合,不必以身份或教养为授官的准则。如今已非修文饰而是以武力来支配的时代[52]。这番建议完全符合典型的东方家产制。不过,秦始皇拒绝了巫师们(方士)在提高皇权的理由下,将自己“隐身”的企图[53]。这个建议是将他像达赖喇嘛那样的束之高位,而将行政完全交付在官吏的手里。毕竟,他为自己保留住“独裁政治”的原来意旨。

    对抗此一苏丹制酷行的暴力反动,来自古老的家族、士人、军队(饱受筑城工事之苦)与农民氏族(由于兵役、徭役与租税的过度负担)的势力同时并起,暴动的领导者都是出身卑微者[54]。并非贵族阶层,而是一介平民(刘邦)获得了胜利。他倾覆了前朝,并在各个分封王国一一瓦解之后,重新统一了帝国,为新王朝奠下权力的基础。不过,成果最终却落入士人的手里,他们的理性行政与经济政策,在皇权的重建上,又再次地具有决定性。同时,在行政的技术方面,他们也较宠臣和宦官高超,后者是他们长久以来的抵制对象;此外,特别是他们拥有与经典、礼仪和文字等知识————当时是某种神秘的技艺————俱来的巨大威望。

    秦始皇创立了(或至少试图建立)一套统一的文字、度量衡制度,以及统一的法律和行政秩序规则。他自吹自擂消弭了战事[55],并“夙兴夜寐”而得以树立和平与国内之秩序[56]。并不是所有的制度都被(汉朝)保留下来,最重要的是封建体制被废除了,一个凭个人功绩而获官职的政权建立起来。这些家产制的新政,在汉代保存了下来,最终的获益者独为士人,虽然他们指责这些新政乃是对古来的神权政治秩序的亵渎。

    封建制度复起,是很后来的事。在司马迁的时代(公元前二世纪)于武帝与其宠臣主父偃的治下,那新建立起的封建体制————由于授封给皇帝诸子官职采邑而再度产生————有必要加以废止。首先是诸国的丞相由皇帝派遣至封国监理其廷事。其次,于公元前127年,为了削弱封国,于是下令封国之诸子分割封地。最后,在武帝治下,一向为贵族所踞的宫廷官职,封授给出身卑贱的人(其中之一原是个饲猪者)。贵族们强烈地反对此种措施,但是在公元前124年时,士人成功地垄断了高等官职。我们在下文中将会说明,儒士是如何与反士人的道教徒斗争的,后者不仅反对民众教育,并且因其巫术关系,起先是与贵族,后来则与宦官互相勾结。此一斗争,乃是中国的政治与文化结构的关键所在,但在当时并没有获得最后的解决。

    强烈的封建遗迹还留存在儒教的身份伦理里。我们可以指出孔子本身虽未明言但却是不证自明地认定:(他本身即拥有的)古典教养是成为统治身份团体之一员的决定性前提。而照惯例,教养之获得事实上只限于传统“世家”的统治阶层。以此,用来形容有教养的儒教徒的词汇“君子”,像君侯般的男子————原先指的是“勇士”。甚至对孔子而言,这个名词就相当于“有教养的人”,它起源于世袭性卡理斯玛之氏族才够资格拥有政治权力的身份制支配时代。不过,他们也无法完全撤回对“启蒙的”家产制之新原则的承认:只有个人的功绩,并且只有功绩本身,是取得官职(包括支配者之职在内)的必备资格[57]。社会秩序里的封建要素急遽地消退下去,而家产制则成为(对儒教精神而言)根本的结构形式[58]。

    三、中央政府与地方官吏

    就像所有幅员广大而交通不够发达的家产制国家结构一样,中国行政里中央集权的程度非常有限。在官僚制国家(Beamtenstaat)建立之后,京畿之内与外地的官吏间,亦即古来皇帝之内家产制所任命的官吏与州郡地方官吏间的对立,及身份上的差异,仍然继续存在。再者,当中央集权化的努力一再失败之后,官职的叙任权————除了某些州郡的最高官职外————以及几乎是整个财政管理系统,最后都一一交给州郡。围绕着这个问题(财政管理的中央集权化),新的斗争不断引发,贯穿于几次大的财政改革时期。和其他改革者一样,十一世纪时的王安石所要求的是有效的财政统一,亦即税收在扣除征收经费之后全数缴纳中央,以及帝国的预算。由于输送上的重大困难与地方官吏的利益所在,效果总是大打折扣。除非帝国是在一个精力过人的统治者的支配之下,否则官吏往往少报可课征租税的田地面积与纳税的人数,少报之数大约是已公布的土地户籍登记数字的40%[59]。当然,地方州郡的开销必须扣除,因此,保留给中央国库的租税收入,是非常难以预估的。最后,中央有条件地投降了:自十八世纪起一直到现在,地方督抚(和波斯的总督一样)只输纳一个标准的定额的贡赋,并且在理论上,此一定额只有在中央需要时才有所变化。关于这点,下面会谈到。

    此种租税配额的规定,对于地方督抚的权势而言,无论在哪一方面都有影响。辖区内几乎所有的官职任命都是由他们所引荐的,而这特别是要通过中央权力才行得通。但是,从官方所承认的官吏数目之少[60],可以推断他们是无法以一己之力来治理其庞大辖区的。就中国官吏万般皆管的职务负担而言,我们可以断定,像普鲁士邦那么广大的一个辖区,即使是上百个官吏都无法治理得好的,更别说只有一个了。帝国其实可说是在最高祭司长统领下的一个督抚领区所结合成的联邦(Konföderation)。权力在形式上完全掌握于州省有力官员的手中,帝国统一之后,皇帝便明智地运用家产制特有的手段,以维持其个人的权力。官吏的任期相当短,通常是三年一任,任满之后,必须转往他省就任[61]。禁止官吏就任于自己乡里所在的州省,同一辖区内也同样禁止任用其亲戚。同时还有以“御史”之名所构成的监视系统。实际上,所有这些措施都不足以建立起一套精确而统一的行政体。为何如此?下面我们就来探讨。

    就中央的合议制政体而言,一个衙门内的长官同时必定是另外的合议体中的一员、而从属于另一些衙门的长官。此一原则,既妨碍了行政的严密性,本质上又无助于统一。对于地方的州省更是无法发挥其机能。除了偶尔碰到强而有力的君主统治外,地方行政区都在租税征收上扣取自己地区的花费,并且假造土地账册。财政上“较贫乏”的省份,例如边防区与兵器所,则通过一套繁杂的系统,从富裕的省份转运来物资。除此之外,就只有传统的上下其手(Appropriation)与一套不管是中央还是地方都不太可靠的预算。中央当局对于地方财政缺乏明确的了解,其结果我们下面会谈到。

    直到最近数十年,州省总督还自行与外国列强缔结条约,因为中央政府的组织不足以胜任。正如我们下面就要指出的,几乎所有重要的行政措施,形式上是由州省总督来制定,而实际上却是由其非在官方编制内的僚属所拟定的。因此至今,下属的官府通常都将中央政府的令谕看做是伦理性的、权威性的建议或期望,而不是命令。这是符合皇权之最高祭司与卡理斯玛性格的。此外,一眼便可得知,所有这些(上级的令谕)基本上并不是指令,而是对政务执行的批评。当然,个别的官吏是可以随时任免的,但是中央当局的实权并未因此获得任何好处。对中央当局而言,为了防止官吏变成封建家臣那样拥有独立的权力,官吏被禁止就任于故乡州省,并规定三年一调————如果不是调任他省,至少是调任另一官职。这些措施有利于帝国统一的维持,但其代价则是中央任命的官吏无法于其统辖的地区上扎根。

    官绅带领着他的整个氏族成员、亲朋好友与仆客,到了一个人生地不熟的州省去就任。他往往不通晓当地的方言,一开始就必须仰赖通译者的辅助。再者,由于对当地基于惯例而来的法规不熟悉,他很可能因伤及神圣的传统而招致危险。因此,他必须完全仰赖于非官职身份之顾问的指导,后者是身具经典教养的本地人,精通当地的习俗,就好像一名告解教父。官吏往往对这样的人物敬重礼遇有加,并称之为“先生”。再者,官吏也要仰赖非官方身份的幕友为助手,并自掏腰包来供养他们。虽然他的官方僚属————领有国家薪俸者————必须是非本地人,而其非官方的助手却是由许多出身本地的官职候补者(按:即通过初级科举的生员)中挑选出来的。既然官员举措无所适从,他就必须依靠这些尚未就任官职、但却熟知地方人情世故的人。最后,当他到一个新的省份任职时,他也必须依赖州省原有部门的各个主事,从他们那儿求取有关庶务与风土的知识[62]。毕竟后者对于地方事务的精通,要长他数年之久。结果显然造成实际权力掌握在非官方的本地僚属手中的局面。官方任命的职位越高的官吏,越是无法修正、监管胥吏们的政务执行。以此,无论是中央还是地方的官吏,对于地方事务消息都不够灵通,因此无法一贯且合理地介入。

    中国的家产制用以防止封建身份之兴起,亦即防止官吏自中央权威当局中解放出去的,是一套世界闻名、成效卓著的办法。这些办法包括:实施科举,以教育资格而不是出身或世袭的等级来授予官职。这对中国的行政与文化都具有决定性的重要意义,下面我们会谈到。但是基于上述条件,中央政府手中的组织还是无法精确地运转。在下面讨论到官吏之养成的篇章里,我们会指出由于官吏阶级的身份性荣誉所造成的进一步阻碍————此种身份伦理部分受到宗教上的制约。在中国,和西方一样,家产官僚制(Patrimonialbureaukratie)是个强固且持续成长的核心,也是这个大国形成的基础。合议制支配的出现与“专管部门”(Ressort)的发展[63],都是两地的典型现象,但是就如我们下面所要提出的,官僚制运作的“精神”,在中国与在西方,是非常不一样的。

    四、公共的负担:徭役国家与租税国家

    纯粹就社会学的机制观点而言,中国官僚制之精神是与公共负担制度(System der öfentlichen Lasten)相关联的,而后者则随货币经济的变动而发展。和其他各地一样,中国的部族长或君侯原先是分配到一块田地(公田,相当于荷马笔下的tenemor,按:希腊的公田,字源是“签”)[64],由国人一起来耕作[65]。此即共同的徭役义务之起源,而此种徭役义务,随后又在迫切的水利工程需要上找到更进一步的根源。

    通过水利工程管理而来的这种农地“构造”,导致后来一再出现的土地皇权所有的思想,并且在术语上保存下来(有如在英国一般)。然而中国的皇帝,和埃及的法老一样,也不太能避免介于两种土地之间的区分,亦即:出租的王有直辖领地(verpachtete Domänen)与课税的私有土地(besteuertes Privatland)的区分。根据术语中明显的痕迹看来,租税一部分是由惯例的礼物,部分是由服属者的赋役义务,另外部分则由皇权土地所有之要求而发展来的。土地国有、纳税义务与徭役义务,长久以来即以互为变化的关系并存。以何者为主,端视不同的情况而定,包括:国家的货币经济所达到的程度(如前述,由于币制的缘故而非常不稳定)、国内和平的程度,以及官僚机器可靠的程度。

    据闻,(传说中的)“神圣”皇帝禹,排放了洪水,并规划了运河工事;第一位纯官僚制的君主“始皇帝”,则被认为是运河、道路、城堡————特别是万里长城(实际上他只完成了一部分)————的最伟大修筑者。这样的传说,逼真地显示出家产官僚制之起源于洪水的治理与运河的开凿。王权则来自臣民的赋役,这种赋役对水利工程是无可或缺的,正如埃及、中东的情形一样。传说同时也传达了统一的帝国是如何发展而成的:这是由于面对广大的领域,治水的统一管制愈来愈受关注,此一关注则与保护农地免受游牧民族之侵扰的政治需求相关联。

    除了灌溉之外,还有国库的、军事的、粮食供给上的建设。像从长江挖通到黄河的有名的大运河,就是用来转运南方的贡米到蒙古大汗营建的新都(北京)的[66]。据官方的记载,一次有五万名服徭役者同时筑堤,然而修筑工程还是逐步完成的,长达数个世纪之久。连孟子都认为徭役是比租税更理想的提供公共需求的方式。君主根据占卜选定新都之后,便不顾人民的反抗而要他们随之搬迁,这和中东地区的情形一样。被处以流刑者和强征而来的士兵被分派监守堤防与水门,并提供修筑工事与开垦的部分劳动力。以此,军队的役夫逐步取得西方边境州郡的沙漠耕地[67]。对于此种单调命运的沉重负担————特别是筑长城的徭役者————的哀叹可见诸现存的诗篇里[68]。经典教训中极力反对君主像埃及那样,将人民的徭役浪费在私人目的的建筑上。在中国,随着公共劳动在官僚制组织下的发展,这样的浪费亦与日俱增。徭役制度一旦崩坏,沙漠便开始延伸至中亚地带,而辛勤开垦的耕地,如今已完全为沙砾所掩盖[69]。此外,帝国的政治力量也随之俱去。史书中常有伤叹农民被驱使于王室领土的劣政的篇章。只有少数卓越的人物才能将组织中央集权化,并领导这个奠基于徭役的国家。

    不过,徭役仍然是用来应付国家需要的正统方法。为充分因应国家的需要,是该采取实物经济政策(赋役),还是该采取货币经济政策(发包),十七世纪时,由于运河要作某种重整而必须在两种制度间择一而行,二者间的关系便可由此一问题在皇帝御前的讨论中显示出来。最后决定以货币支付发包,因为否则的话,重整工程需要十年的时间[70]。承平之时,政府则不断尝试派军队服徭役以减轻一般人民的负担[71]。

    除了军事征召、徭役与贡赋义务外,中国早就有租税。诸侯国中的秦国很早(公元前六世纪)就废止了在王领地上耕作的徭役;到了公元前三世纪,秦国君主就成了整个帝国的“第一位皇帝”。

    当然,土贡(Abgaben)在很早以前便已存在。皇室的必需品,和世界各处一样,是分别由不同的地区以实物来提供[72],此一制度的遗迹一直留存到现在。实物贡租制度与家产制军队、官吏系统的创立有密切的关联。和其他地方一样,这两者都由国库来供养,并发展出固定的实物俸禄。不过国家的货币经济也时有进展,如史籍所载,至少在汉代,大约是公历之初,就已经有了[73]。伴随着向货币经济发展的一般性趋势,还有临时性的徭役(特别是为了土木工程、快驿、转运)、规费、实物贡租与货币贡租,以及为了供应宫廷需要的某些奢侈品的庄宅经济(Oikenwirtschaft)等[74],这些还一直存在至最近。

    此一转向货币税(Geldsteuer)发展的趋势,特别表现在地租方面————直到近代还是最重要的一种租税。此处,我们无意详述其颇有意思的历史[75],不过与农业制度相关联的要点还是得讨论一下。此处,只消说中国的租税制度,和西方的家产制国家一样,是逐渐发展为合一的税制(虽然有时是相当分化的);办法是将所有其他的税负都转变为地租的附加税。这是由于非投资于土地的资产对于疏放的帝国行政而言是“看不见的”,也非其征税技术所能为力的。政府之所以采取典型实物经济的措施(亦即,以徭役与贡赋来充分因应国家需要)的一部分原因,或许正是由于无法掌握这些看不见的财富。除此之外,或许真正首要的关键性因素,是通货(极不稳定)的状况。

    一般而言,所有疏放行政之家产制国家的土地租税,有两种发展倾向:第一,将土地租税制度转化为货币租税的倾向,并扩及于所有其他的税负,特别是徭役与其他的贡赋义务。第二,将土地租税转变成一概括数额租税的倾向,最后变成根据固定的配额,由各州省征收的固定贡税。此一极具重要性的过程,我们已简单谈过。

    满洲王朝治下帝国的和平安定,使宫廷得以放弃年年变动的收入,并导致1713年那道有名的敕令[76]。此道诏令被誉为使十八世纪中国重新踏入盛世的泉源。此一诏令旨在使州省的土地租税负担转变成固定的数额,我们马上就会谈到。除了土地租税之外,盐税、矿税、最后是关税,都纳入中央政府的收入。事实上,能够转送到北京的总额,传统式地固定下来。直到与欧洲列强的战争爆发,接着是太平天国之乱(1850——1864)带来财政上的危机,在哈特爵士(Sir Robert Hart)精彩的行政管理下————征收“厘金”(内地的货物关税)[77]————帝国财政才现出曙光。

    由于租税的配额规定与随之而来的和平安定,人口大量孳生。进一步的发展,则是徭役的废止以及放弃对职业选择的控制、强制性的通行证件、对自由迁徙的限制、对屋宇之拥有和生产状况的监督控制等等有利于人口增长的因素。根据户口的数据————部分极有问题————中国的人口显然有过大幅度的波动,不过清朝初期的人口数与一千九百年前的秦始皇时的人口数,并没有太大的差距。无论如何,十几个世纪以来,表面上的人口数字均浮动于五千万到六千万之间,但是自十七世纪中叶到十九世纪末叶,人口数则蹿升到大约三亿五千万到四亿之谱[78]。中国人名闻遐迩的营利欲(Erwerbstrieb),无论是在大规模活动方面,还是零星买卖方面,都展现开来,积聚起相当可观的资产。不过,下面所举的这些,想必是这个时期最出人意表的现象:

    1. 人口与物质生活虽有高度的成长,但中国人的精神生活却仍然保持完全静止的状态;经济领域里虽存在极有利的条件,但就是不见有任何朝向现代资本主义发展的端倪。

    2. 中国曾经有过的大量的对外输出贸易,并未重新受到鼓舞,反而只开放一个港口(广州)与欧洲人做贸易,且受到严格的监管。

    3. 一般人民的努力————有可能受到内心里固有的资本主义式利益的鼓舞————丝毫未能粉碎上述的限制。情形显然恰好相反。

    4. 一般而言,在技术、经济、行政等各领域里,都未见到有欧洲人所谓的“进步”的迹象。

    5. 帝国的财政力量显然应付不了因对外政策上的需要所带来的沉重压力。

    在人口全然异常地明显增长之下(尽管异议无数,仍旧是无可置疑的事实),上述的这些现象该作何解释?这便是我们的中心问题。这其中有经济的因素,也有精神的因素。我们将先讨论前者,这是属于国家经济的范畴,因而本质上也就是政治的问题。政治——经济的因素和“精神的”因素一样,是由中国主导阶层的特殊性所造成的,这阶层包括拥有官吏身份者以及拥有官职之候补者身份的人(亦即“官绅”[Mandarinen])。首先,我们要讨论他们的物质状况。

    五、官吏阶层与赋税征收的配额化

    如前文所述,中国的官吏原先是仰赖国库支付的实物俸禄,后来则代以货币薪俸而持续不变。以此,政府在形式上是支薪给官吏的,而实际上只有担任行政工作的一小部分官员是这样给薪的。薪俸往往实在只是他们收入中微不足道的一小部分。官吏既无法赖其薪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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