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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德第五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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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题解】

    本篇就“刑”和“德”的问题,实质上是关于“法治”和“礼治”的问题,展开辩论。大夫提出“令者所以教民也,法者所以督奸也。令严则民慎,设法而奸禁。”御史也指出“执法者国之辔衔,刑法者国之维楫也。”充分肯定了法律和刑罚对治理国家的作用。文学则反对“法治”,坚持“礼治”,说什么“法令众,民不知所辟”,说刑罚只能“破其船”,“覆其车”,使国家灭亡。主张“治民之道,务笃其教而已”,宣扬“为君者法三王,为相者法周公,为术者法孔子”,说这是“百世不易之道”。这完全是复古倒退的主张。

    大夫曰:令者所以教民也,法者所以督奸也。令严而民慎,法设而奸禁。网疏则兽失,法疏则罪漏。罪漏则民放佚而轻犯禁。故禁不必①,怯夫侥幸②。诛诚③,跖、■不犯④。是以古者作五刑⑤,刻肌肤而民不逾矩⑥。

    【注释】

    ①禁不必:这里指执法不果断。必,果断。

    ②“怯夫”原作“法夫”,《论勇篇》:“怯夫有备其气自倍。”此本书用“怯夫”之证,今为改正。

    ③“诚”原作“诫”,今据张敦仁说校改。诛诚,惩罚坚决。

    ④跖、■,见《力耕篇》注释。

    ⑤五刑:各书所言不同。《汉书·刑法志》说是指墨(脸上刺字)、劓(y@,割掉鼻子)、宫(阉割男子的生殖器)、刖(yu8,砍足)、杀(死刑)。

    ⑥刻肌肤:泛指受刑。逾矩:超越规矩,指犯法。

    【译文】

    大夫说:政令是用来教育百姓的,法律是用来监察坏人的。政令严明百姓就会谨慎,法律完善坏人才能禁绝。网眼稀疏野兽就会跑掉,法律松弛罪犯就会漏网。罪犯漏网,人们就要胡作非为,轻易犯法。所以,执法不严,胆怯的人也会抱着侥幸的心理去犯罪;惩罚坚决,即使像跖、■那样的人也不敢犯罪。正因为这样,古代才制定了五种刑法,人们受了刑就不敢犯法了。

    文学曰:道径众(1),人不知所由;法令众,民不知所辟(2)。故王者之制法,昭乎如日月,故民不迷;旷乎若大路,故民不惑。幽隐远方,析乎知之(3),室女童妇(4),咸知所避。是以法令不犯,而狱犴不用也(5)。昔秦法繁于秋荼(6),而网密于凝脂,然而上下相遁,奸伪萌生,有司治之(7),若救烂扑焦而不能禁(8);非网疏而罪漏,礼义废而刑罚任也。方今律令百有余篇(9),文章繁,罪名重,郡国用之疑惑,或浅或深,自吏明习者不知所处,而况愚民乎!律令尘蠹于栈阁(10),吏不能遍睹,而况于愚民乎!此断狱所以滋众,而民犯禁滋多也(11)。“宜犴宜狱,握粟出卜,自何能谷(12)?”刺刑法繁也。亲服之属甚众(13),上杀下杀(14),而服不过五(15)。五刑之属三千,上附下附,而罪不过五。故治民之道(16),务笃其教而已。

    【注释】

    (1)“径”原作“德”,《治要》作“径”,今据改正。

    (2)辟:同“避”,躲避。

    (3)析乎知之,原作“折乎知足”,今据《治要》改正,意思是通过分析了解了。析:分析,判断。

    (4)《治要》“室”作“愚”,义较胜。“愚女”与“童妇”对言,“童”读如《淮南子·氾论篇》“商朴女童”的“童”。《大戴礼记·王言篇》:“商懿女憧。”“童”和“憧”义同,就是愚昧无知的意思。说略本陈遵默。

    (5)狱:监狱。犴(2n),也是监狱。《诗经·小雅·小宛·释文》:“乡亭之系曰犴,朝廷曰狱。”

    (6)秋荼(t*):一种秋天开白花的茅草,这里比喻刑法繁苛。

    (7)治,原作法,今据《治要》引改。《史记》亦作“治”。

    (8)《史记·酷吏传》:“昔天下之网尝密矣,然奸伪萌起其极也,上下相遁,至于不振。当是之时,吏治若救火扬沸,非武健严酷,恶能胜其任而愉快乎?”《正义》:“颜云:‘遁,避也,言吏避于君,氓避于吏,至乎丧败,不可振救。’”就是此文所本。

    (9)《晋书·刑法志》:“叔孙通益律所不及旁章十八篇,张汤《越宫律》二十七篇,赵禹《朝律》六篇,合六十篇,又汉时决事集为《令甲》以下三百余篇。”疑此文“百”上脱“三”字。

    (10)栈阁:存放文件、档案的屋子。《汉书·刑法志》:“及孝武即位,..于是招进张汤、赵禹之属,条定法令,..其后,奸猾巧法,转相比况,禁网寖密,律令凡三百五十九章,大辟四百九条,千八百八十二事,死罪决事比万三千四百七十二事,文书盈于几阁,典者不能遍睹。”义与此同。

    (11)“禁”下原无“滋多”二字,今据《治要》订补。

    (12)《诗经·小雅·小苑》:“交交桑扈,率场啄粟。哀我填寡,宜岸宜狱,握粟出卜,自何能谷?”《释文》云:“《韩诗》(岸)作‘犴’,云:‘乡亭之系曰犴,朝廷曰狱。’”

    (13)此文原作“亲服之属甚众,上附下附,而服不过五,五刑之必三千,上杀下杀,而罪不过五”,今据张敦仁说校改。亲服:为亲属服丧。

    (14)“杀”(sha@):差别。“上杀下杀”,指亲疏关系的差别的主张。

    (15)服不过五:超不过五服。五服,封建社会规定的丧服制度,依照亲疏关系,分五等孝服和守孝时间:斩衰,服三年丧;齐衰,一年;大功,九月;小功,七月;缌麻,三月。

    (16)“民”下原无“之”字,今据华氏活字本、杨沂孙校本及《治要》补。

    【译文】

    文学说:道路多了,人们不知该走哪条;法令多了,百姓不知怎样避免犯法。因此,实行王道的君主制定的法律,像日月那样明亮,百姓就不会迷惘;像大路一样宽广,百姓就不会疑惑。即使是偏远地区的人,通过判断也能了解法令,愚昧无知的妇女儿童,也都知道怎样避免犯法。这样,没人犯法,监狱也就没有用处了。从前,秦朝的法律比秋天的茅草还多,法网比凝结的油脂还细密,然而上下互相包庇,奸诈虚伪的事层出不穷,即使官吏产加惩处,也像去救已经腐烂和烧焦的东西一样,是不能制止的;这并不是法律松弛,罪犯漏网造成的,而是废弃礼义,乱用刑法的结果。现在制定的法律、政令有一百多篇,章目繁琐,罪名众多,就是各郡施行起来,也感到疑惑不解,定罪时或者轻或者重,就连通晓法律的官吏也不知道该怎么办,何况无知的百姓呢!法律、政令的典籍放在阁楼上,尘封虫蛀,连官吏都不能全部过目,又何况无知的百性呢!这就造成要决断的案件越来越多,百姓犯法也日益增多了。《诗经》上说:“家里有人入监,亲人拿粮算卦,怎样才能平安?”这就是讽刺刑法繁苛的。穿丧服的亲属很多,但按亲疏关系上下推算,也不会超出五服。五刑的条例多达三千条,但上下比较归类,也不过五种刑法。所以,治理百姓的方法。不过是专心专意地进行礼义教化罢了。

    大夫曰:文学言王者立法,旷若大路。今驰道不小也①,而民公犯之,以其罚罪之轻也。千仞之高②,人不轻凌,千钧之重③,人不轻举。商君刑弃灰于道④,而秦民治。故盗马者死,盗牛者加⑤,所以重本而绝轻疾之资也。武兵名食⑥,所以佐边而重武备也。盗伤与杀同罪,所以累其心而责其意也。犹鲁以楚师伐齐,而《春秋》恶之⑦。故轻之为重,浅之为深,有缘而然。法之微者⑧,固非众人之所知也。

    【注释】

    ①驰道:天子所行的道路。其制始于秦。《史记·秦始皇本纪》:“二十七年(公元前220年)治驰道。”据《汉书·贾山传》:“秦为驰道于天下,东穷燕、齐,南极吴、楚,江、湖之上,滨海之观,毕至。道广五十步,三丈而树,厚筑其外,隐以金椎,树以青松。”故曰“不小”。

    ②仞,解见《复古篇》注释。

    ③钧:古代的重量单位,三十斤为一钧。

    ④商君:商鞅,见《非鞅篇》注释。刑弃灰于道:即把炉灰倒在路上的人要受刑罚,乃殷时旧法,见《韩非子·内储说上》。此云商君之法,当是殷人原有此法,商君又仿而行之,主张轻罪重罚。《史记·李斯传》李斯也有这话。

    ⑤加:同“枷”,旧时一种套在脖子上的刑具。

    ⑥武兵名食:是说边防军士兵的威武、粮秣大盛的意思。武兵,即“武军”。名,大的意见。

    ⑦《公羊传·僖公二十年》:“公以楚师伐齐,取谷。公至自伐齐。此已取谷矣,何以致伐?未得乎取谷也。曷为未得乎取谷?曰:患之起,必自此始也。”何休注:“鲁内虚而外乞师以犯强齐,..故虽得意,犹致伐也。”本篇言“而《春秋》恶之”,即指“内虚而外乞师以犯强齐”而言。

    ⑧微:精微。

    【译文】

    大夫说:文学说帝王制定的法令,像大路一样宽广。现在的法令也像驰道一样并不狭窄,可是人们却公然犯法,就是因为对犯罪行为惩罚太轻了。万丈的高山,人们并不轻易去攀登,几万斤的重物,人们也不敢轻易去推举。正因为商鞅把在路上倒灰也定为一条罪,所以才把秦国的百姓治理得很好。盗马的人处死,盗牛的人判枷刑,是为了重视农业而杜绝轻易毁坏耕畜的行为。边防军的士兵威武、粮秣大盛,是为了加强边防重视战备。因偷东西而伤了人与杀人同罪,是为了使犯罪的人从内心感到害怕,并对他的邪念加以谴责。这就像鲁国借用楚国的军队去讨伐齐国,而被《春秋》所憎恶一样。所以轻罪重判,罪浅深究,是有原因的。法意之精微,本来就不是一般人所能了解的。

    文学曰:《诗》云:“周道如砥,其直如矢。”言其易也。“君子所履,小人所视。”言其明也(1)。故德明而易从,法约而易行。今驰道经营陵陆(2),纡周天下(3),是以万里为民阱也(4)。罻罗张而县其谷(5),辟陷设而当其蹊(6),矰戈饰而加其上(7),能勿离乎(8)?聚其所欲,开其所利,仁义陵迟(9),能勿逾乎?故其末途至于攻城入邑,损府库之金,盗宗庙之器,岂特千仞之高,千钧之重哉!《管子》曰:“四维不张,虽皋陶不能为士(10)。”故德教废而诈伪行,礼义坏而奸邪兴,言无仁义也。仁者,爱之效也;义者,事之宜也。故君子爱仁以及物(11),治近以及远。《传》曰:“凡生之物,莫贵于人(12);人主之所贵,莫重于人。”故天之生万物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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