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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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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如说那是一种模糊的感觉,一种不确定而深刻的感性,一种对本质的东西的预感,走在发明自然中和精神中的类的前面,然后才为知性寻找一个规定的外在性。————概念,当它进入外在性中的实有时,它就在其区别中展开了。并且不能绝对束缚于这样的个别特性。作为事物的外在性那样的特性,对自身也是外在的。在有许多特性的事物的现象领域里,曾经指出这些特性为此而甚至本质上成为独立的物质;从同一种对现象的立场来考察,精神也将是有许多独立的力的堆积。个别的特性或力,由于这种立场,纵使它在被建立为与他物漠不相关的地方,就停止其为标识特征的原则,从而作为一般概念的规定性那样的规定性也就消失了。

    在具体事物那里,与特性的相互差异并列的,还出现概念 及其实现 之间的区别。自然中和精神中的概念,具有一个外在的规定性,在那里,规定性表现为对外在的、消逝性和不适宜性的倚赖。某种现实的东西诚然因此自在地表现了它所应该 是的东西,但按照否定的概念判断说,它也同样可以表现出,它的现实性只是不完全地相应于这个概念,是坏的 。由于定义现在应该是在一种直接的特性中来提示概念的规定性,所以就没有任何特性不能对它给与一个事例;那须要下定义的具体物,诚然可以在整个外貌中去认识,但是被当作是其特征的那种特性,却表现为不成熟的或发育不全的。在一棵坏的植物里,在一个坏的动物类中,在一个可轻视的人中,在一个坏的国家中,存在的方面是有欠缺或完全涂抹掉了,可是它们对于定义说来,仍可以当作一个这样具体物的存在中相区别的东西和本质的规定性。一个坏的植物、动物等等仍然总还是一个植物、动物等等。因此,如果坏的东西也被纳入定义,那么,经验搜寻它想要认为是本质的一切特性,都由畸形的事例而失去了,畸形者正是缺少本质的特性,例如对于天然人说来,由于无头的事例,便缺少脑这个本质性,对于国家说来,由于专制国家和暴君政府的事例,便缺少保护生命和财产这个本质性。————假如对事例坚持概念,而事例用概念来衡量是提供了一个坏的例子,那么,概念便不再在现象那里具有它的凭证了。但是直接的 概念所应当是的独立性,是与定义的意义违反的,因此,定义对于对象的规定,只是从实有的直接性接收来的,并且只能在现成事物那里为自己找理由。————至于定义的内容是自在自为的 真理,抑或是偶然,这却在它的范围以外,其所以不能构成在定义中主观建立的概念和一个在概念之外的现实对象之符合一致,是因为个别对象也可能是坏的。

    定义的内容总是从直接的实有取来的,因为它是直接的,它就没有辩解理由;关于内容的必然性问题,从根本上便消除了;定义既把概念说成仅仅是一个直接的东西,这就放弃了对概念本身作概念理解。定义因此无非表现为在一个已给予的内容那里的概念的形式规定,没有概念的自身反思,即是说,没有它的自为之有 。

    但是一般直接性只是从中介发生,因此它必须过渡到中介。或者说,定义所包含的内容规定性,因为它是规定性,所以它不仅是一个直接的东西,而且由于它的其他规定性而有了中介;定义因此只能通过对立的规定来把握它的对象,因此也必须过渡到分类 。

    (二)分类

    普遍的东西必须自身特殊化 ;这样,分类的必然性便处在普遍的东西中。但由于定义本身已经以特殊的东西开始,所以它过渡到分类的必然性也就处于特殊的东西中,后者自为地指向另一个特殊的东西。反过来说,由于规定性需要坚持其与它不同的规定性之区别,特殊的东西就正以此而从普遍的东西分割开来;普遍的东西于是为分类而事先建立 。因此,过程虽然是这样,即定义的个别内容通过特殊性而上升到普遍性的顶端,但普遍性必须当作是客观基础,从这个基础出发,分类表现为普遍的东西的、最初的东西的判分。

    于是过渡出现了,既然从普遍的东西到特殊的东西出现了过渡,它便是由概念的形式所规定。定义就其自身说,是某种个别的东西;定义的多数,属于对象的多数。从普遍到特殊这个属于概念的进程,是一个综合科学 、一个体系 和有体系的认识 之基础和可能性。

    对此第一个要求,如已经指出的,是以一个在普遍形式中的对象为开端。假如在现实中,不论是自然或精神的现实,具体的个别性,对于主观的、天然的认识说来,是作为最初的东西而给予的,那么,在认识中,在至少是概念理解的认识中,那就恰恰相反,必须以概念的形式为基础,即单纯的、脱离了 具体物的东西是最初的东西,因为对象只是在这种形式中,才具有普遍的东西自身相关的和按照概念而是直接的东西之形式。与这种行程相反对,在科学事物中也可能意谓着某种东西,因为直观比认识容易,所以可直观的东西,即具体的现实也可以成为科学的开端,这种行程比起那反过来从对象的抽象开始,又从那里进到对象的特殊化和具体的个别化来,是更自然些 。但由于应该是认识 ,所以比较就已经连同直观 得以决定并提供了,问题只能是,在认识以内 ,什么应是最初的,后续的状况应是怎样;那就不再要求一条自然的 、而要求一条认识的 道路。————假如只要容易 ,那么,对于认识说来,把握抽象的、单纯的思想规定,比把握那成为这些思想规定及其关系复杂地连结起来的具体物,更加容易,这是立即自明的事;具体物应该以这种方式,而不再像它在直观中那样去把握。普遍的东西 是自在自为的最初的概念环节,因为它是单纯的东西 ,特殊的东西才是后继的东西,因为它有了中介;反过来说,单纯的是较普遍的,而具体的则是作为自在地相区别的东西,从而是有中介的,它已经事先建立了从最初者的过渡。————这个看法不仅涉及在定义、分类和命题的规定形式中的行程次序,而且也涉及在普遍的东西中或者仅仅看到抽象与具体之一般区别的认识次序。————因此,例如在学习阅读 时,合理的方式也不是以读整个字或甚至以读音节开始,而是以字和音节的原素 ,以抽象的 声音符号开始;在书写字母时,具体字的分析已经在字的抽象声音及其符号中完成了;学习阅读正由此而是和抽象对象最初打交道。在几何 中,并不用一个具体的空间形状作开端,而是用点和线,然后再用平面的形象,即使是在后者之中,也不是以多边形,而以三角形开始,在曲线中也是以圆开始。在物理 中,个别的自然特性或物质也摆脱了它们在现实中多方面的牵缠,而以简单的、必要的条件来表示;即使它们也和空间形象一样,是可以直观的东西;但是它们的直观是这样准备的,即它们首先摆脱了由外在于它们自己规定性的环境而来的一切变态而出现并将坚持不变。磁、电、各种气体等等就是这样的对象,它们在现实那里出现于具体状况之中,认识它们,唯有把它们从那些具体状况取出来把握,才会获得它们的规定性。试验当然是为了直观而把它们表现于一个具体情况之中,但试验必须一方面为了成为科学的而只取用为试验所必需的条件,另一方面为了指出与这些条件不可分的具体物之不重要,又必须试验多次,使它们在一个具体形态里出现,又在另一形态里出现,于是对于认识就只剩下它们的抽象形式了。————为了再举一例,如这种情况可能像是自然的、富于感性的,即观察颜色 最初是在动物性的主观感官的具体现象之中,然后在主体之外作为一种幽灵式的、飘浮的现象,最后在外在现实中、在客体那里固定下来。然而对于认识说来,普遍的、在此即真正最初的形式,是上述情况的中间形式,如颜色飘浮于主观与客观之间,为著名的分光带Spektrum,和主观与客观的环境还没有任何纠缠。这些纠缠对于这个对象本性的纯净观察,首先只是扰乱,因为它们自身作为发生影响的原因,致使不能决定颜色的一定变化、过渡和对比是基于颜色自己的特殊本性呢,抑或反过来,要把主体器官的健康的和病态的特殊感受和效果或客体的化学的、植物性的、动物性的力,都归之于那些环境病态的特殊状况呢。————还可以从有机自然和精神世界的认识,再引更多的其他例子;总而言之,必须把抽象的东西造成是开端和原素,在它之中,并且从它出发,便散播出特殊性和具体物的丰富形态。

    在分类那里或者说在特殊的东西那里,固然出现了特殊的东西与普遍的东西的区别,但这个普遍的东西本身已经是规定了的东西,从而只是一个分类的一支节。因此对于它便有了一个较高的普遍的东西;但对于后者又重新有了一个更高的,如此以至于无穷。对于这里所考察的认识,并没有任何内在的界限,因为认识是从已给予的东西出发,并且抽象普遍性的形式是认识的最初的东西所特有的。所以任何一个对象,在它像是具有一个初步的普遍性时,就将成为一定科学的对象,并且是一个绝对的开始,在这种情况下,熟知的表象 将和它一起事先建立 ,并且它就自身说,会被认为毋须任何演绎。定义把它当作是一个直接的对象。

    从对象下一步的进程,首先是分类 。对于这个进程说来,只要求一个内在的原则,即一个从一个普遍的东西和概念的开端;但这里所考察的认识,却缺少一个这样的东西,因为它所追寻的,只是概念的形式规定,而不去追寻这种规定的自身反思,因此从已给予的东西取得内容规定性。对于那个在分类中出现的特殊的东西,当前却并无自己的根据,既没有构成分类根据的东西,也没有彼此判分的支节所应有的规定比率。从这样的观点看来,认识的事业只能在于一方面安排在经验质料中已找到的特殊的东西,一方面又通过比较去寻找后者的普遍的规定。然后把这些规定当作分类根据;分类根据的规定可以多种多样,正如分类的规定也很多。一个分类的支节的相互关系,种的关系只有这种普遍的规定,即这些支节是按照已 采纳的分类根据而相互规定的,它们的差异依靠另一种观点,所以它们不是在一条等同的线上彼此并列的。

    由于缺少自为的规定之有的原则,这种分类事业的规律只能在形式的空洞的规则中成立,这些规则什么也引导不出来。————所以我们看到,分类应该穷尽 概念,这是作为规则立起来的;但事实上每一个别的分类支节必须穷尽概念 。这本来意谓着应该穷尽的,是概念的规定性 ,不过在种的经验的、自身无规定的繁多那里,这样繁多的发现或多或少,都丝毫无助于概念之穷尽;例如对于67 种鹦鹉,还更又找到一打,这与类的穷尽是毫不相干的。穷尽的要求只能意谓着同语的命题,即:应该完全 列举一切种。————在扩充经验的知识时,寻找不合于已采纳的类的规定的种,当然是很有补益的,因为这种规定常常较多是按照整个外貌的朦胧表象,不是依照显著地应为类的规定服务的或多或少是个别的标志而采用的。————在这样的状况,就必须改变类,必须有理由说明须要把另一数目的种,看作是一个新类的种,就是说,人们要以某种观点当作统一,用它来编列事物,类就是由此而规定的;这种观点本身在那里就成为分类根据。反过来说,假如仍旧坚持最初被接受为类的特征那种规定性,要与以前的种编列在一起的种那些材料就被排斥出去。这种无概念的推动,一次把一种规定性当作是类的本质环节,按照它把特殊的东西列于这个类之下或排斥于这个类之外;另一次却又在特殊的东西那里开始,并且让它的编列由另一规定性来引导,这样的推动就给出一个任意的游戏现象,类要坚持具体物的哪些部分或哪些方面,并据此来进行安排,这都付托与任意。————物理的自然在分类原则上,本身也呈现着这样的偶然,借助于它的不独立的、外在的现实,它处在形形色色的、对于它同样是已给予的联系之中;因此现成有一大堆原则,按照这些原则,它自己很方便地在它的一系列形式里随从这一个原则,在另一系列里又随从另一个原则,甚至发生混杂的半雌雄体的生物,这些生物按照不同的方面又立即消灭。由此便出现这样的情形,有些标志在一系列自然物那里发生,是很具特征和本质的,而在另一系列里,则是不明不白的、无目的的,从而对这种分类原则的坚持便不可能。

    经验的种的普遍规定性 只能是这样的,即这些种一般地互相差异 ,并不对立。概念的判分 以前已在其规定性中指出过;假如特殊性没有概念的否定的统一而被当作一个直接的和已给予的特殊性来接受,那么,区别就仅仅停留在以前考察过的一般差异的反思形式那里。自然中的概念主要在外在性里,这种外在性把区别的全部漠不相关带进来了;因此,对于分类一个常见的规定就是从数 取来的。

    这里特殊的东西对普遍的东西,从而对一般分类是如此其偶然,假如人们当感性的特性容许时在这种认识里找到自身表现适于概念的分类根据和分类,这也可以归之于理性的本能 。例如在动物那里,搏噬工具,爪、牙,在体系中被用为广泛概括的分类根据;它们起初只被当作是于认识主观有利,容易识别的标志那样的方面。事实上,在那些器官里,不仅有适合于外在反思的区别,而且那些器官是动物性的个体生命攸关之点,它在这个点,从外在于它的自然的他物把自身建立为与自身相关的、与他物的连续性分开的个别性。————在植物 那里,雌雄蕊部分构成植物生命的最高点,植物由此而暗示到性别、从而到个体的个别性的过渡。体系因此有理由为一个虽不充分、但很足够的分类根据而转向这一点,从而使一个规定性有了基础,这个规定性不仅仅是为外在反思作比较用的,而且是植物所能够有的最高的、自在自为的规定性。

    (三)定理

    1. 随着概念规定前进的认识的第三阶段,是特殊性到个别性的过渡;这个阶段构成定理 的内容。这里所要考察的,是自身与自身相关的规定性 ,是对象自身中的区别和有区别的规定性的相互关系。定义只包含一个规定性 ,分类包含与其他的相对立 的规定性;在个别化中,对象在自身中分散开了。如果定义停留在普遍的概念里,那么,在定理中,就与此相反,对象是在它的实在中、在它的实在的实有的条件和形式中被认识的。它和定义一起表现那成为概念与实在之统一的理念 。但是这里所考察的、还被理解为在寻求中的认识,却没有达到这种理念的表现,因为在这种认识里,实在不是从概念发生的,所以它之依赖于概念没有被认识,从而统一本身也没有被认识。

    按照上述的规定,定理就是一个对象本来的综合的东西 ,因为它的规定性的关系是必然的 ,即是以概念的内在同一性 为基础的。定义和分类中的综合的东西,是一个外在地接受来的联结;现成的东西被带进概念的形式,但整个内容,作为现成的,仅仅是要指明 而已,而定理却应该要证明 。既然这种认识不演绎 它的定义和分类规定的内容,那么,似乎那些表现定理的关系的证明 也可以省掉,并且以这种观点而满足于知觉。但是,认识通过什么使自身与单纯的知觉和表象相区别呢,那就是把内容传达给认识的一般的概念形式 ;这一点在定义和分类中也会办到;但定理的内容既然来源于个别性 这个概念环节,它便在实在规定中持续存在,这些规定不再仅仅以单纯的和直接的概念规定为它们的关系;在个别性中,概念过渡到他有 ,到实在,从而成为理念。定理中包含的综合,于是不再具有为它辩解的概念形式;它像是差异物 的一个联结;————还没有于此建立的统一因此才须要指出,————所以在这里对于这种认识本身来说,证明是必要的。

    这里首先呈现了困难,即是要确定地区别对象的规定 ,哪些可以纳入定义 ,但在定理 中却要受非难。关于这点,眼前并不能有什么原则,一个这样的原则好像就在于:某个东西直接适合一对象,属于定义,它要由其余的、但作为一个有中介的东西来指出中介。不过定义的内容是一个规定的内容,从而自身也本质上是一个有中介的内容;它只有一个主观的 直接性,即是说,主体造成了一个任意的开端,并把一个对象当作前提。当这个对象现在是一个自身具体的一般对象而且又必须加以分类时,一大堆规定便发生了,这些规定按照它们的本性说来,是有中介的,并且不是由于一个原则,而是仅仅按照主观的规定被认为是直接的和未经证明的。————欧几里得 一直有理由被公认为这种综合认识方式的大师,在他那里,也有以公理 为名称的关于平行线 的前提 ,人们认为它须要证明,曾以各种方式试图弥补这一缺欠。在另外一些定理里,人们曾相信须要发现这样的前提,即它们不要直接被假定,而要得到证明。那个关于平行线的公理所涉及的东西,可以这样说,当然,恰恰要在那里去认识欧几里得的正确意义,这种意义恰当地使他的科学的元素以及性质得到荣誉;那条公理的证明本来可以从平行线的概念引导出来,但是这样的证明在他的科学中作为他的定义、公理,以及一般地说,他的对象、空间本身及其最切近的规定、量向之演绎是如此稀少;————因为一个这样的演绎只能从概念引导出来,但概念却在欧几里得科学特征之外,所以这些必要的前提 是相对的最初的东西。

    如果在这个时机谈到前提,那是为了公理 也属于前提同样的类别。公理经常不正确地被认为是绝对最初的东西,好像它们本身不需要任何证明似的。假如事实上是这样,那么,它们就会仅仅是同语反复,因为仅仅在抽象的同一中并找不到差异,所以也就无须什么中介了。但假如公理不止于是同语反复,那么,它们也是从另外某种科学 里来的命题 ,因为它们对于用它们作公理的那种科学说来,应该是前提。因此,它们本来是定理 ,而且大多数是从逻辑来的。几何公理类似辅助命题Lemmen,是逻辑的命题,再者,因为它们只涉及大小(量),从而质的区别在它们中熄灭了,所以它们也近于同语反复;以上谈到的,是主要公理,是纯粹的量的推论。————因此,公理就其本身来看,也正和定义、分类一样需要证明,而因为它作为相对最初的东西,对于某一立场说来,是被当作前提,所以它们不仅仅被作成是定理。

    就定理的内容 来看,那需要作出较详明的区别,因为区别在于概念的实在规定性之关系 ,这些关系可以是对象的多少不完全的和个别的比率,但或者也可以是一个这样的比率,即它包括实在的整个内容 并表现其规定的关系。但完全的内容规定性之统一 ,便等于概念 ;一个包含这种统一的命题,因此本身就是定义,但这个定义不仅表现直接收纳的概念,而且也表现在其规定的、实在的区别中发展的概念,或者说,概念的完全实有。于是两者合起来就表现理念 。

    假如更详细地比较一个综合科学的,尤其是几何学 的定理,这样的区别就会表现出来,即它的有些定理只包含对象的个别比率,但另一些定理则包含这样的比率,即对象的完全规定性表现于这些比率之中。假如因为每个命题总包含一个真理,并且在形式的过程中、在证明的连系中也像是本质的,便把全部命题的价值都一一同等看待,这却是很肤浅的观点。就定理内容看,区别是与形式的过程最紧密地联系着的;下面关于定理的一些注解,可以用来更详细地说明那种区别以及综合认识的本性。首先这一直在欧几里得几何学那里,它提供了综合方法最完整的模范,应该做这个方法的代表,它安排的定理的先后次序,使每一定理为其结构和证明所要求的命题总是现成的、以往证明过的,这也被赞扬为范例。这种情况涉及形式的后果;这种后果尽管很重要,但这种情况却更多地涉及目的性的外在安排,就其自身说,与概念和理念的本质区别,并无关系,而进程必然性的更高原则却是在这种区别之中。————用以开始的定义,把感性对象只当作直接给予了的来把握,并且按照它的最近的类和特殊的差异来规定它,这种差异同样又是概念的单纯的、直接的 规定性,即普遍性和特殊性,其关系并未向前发展。开始的定理现在可以认为自身丝毫不像定义中包含的那样直接的规定;并且这些规定之相互依存 最初只能涉及这个普遍的东西,即一规定被另一个一般地规定了 。所以欧几里得关于三角形的最初命题,只涉及重合 ,即是说需要规定 一个三角中多少 块,以便同一个三角中其余的 块或说整个三角形也一般地得到规定。两个三角形相互比较,以覆盖 而重合,这是必须使感性的覆盖 而不用规定之有 的思想 那种方法所需要的绕弯的路。否则那些定理,就本身来看,便包含着两 部分,一部分可以认为是概念 ,另一部分则是实在,即那个对于实在说是已完成的东西。完全的、进行规定的东西,例如两个边和封闭的角,对于知性说来 ,已经是完整的三角;对于三角形的完全规定性而言,已不再需要什么;其余二角和第三个边,是超出概念规定性之上的实在的多余。因此那些定理所做的事,本来是这样的,即它们把那总之需要三个边和三个角的感性三角形,归结到最简单的条件;定义一般只提到三条线,它们封住平面的形状并造成一个三角形。一个定理由于诸边有了 规定,才显著地包含着诸角的有了规定 ,正如其他定理之包含其他三块对这样三块的依存。————但是毕达哥拉斯定理本身 就包含了按三角形之边来看三角形的大小(量)的完全规定性;这个定理第一次成为三角形之边的方程,因为以前的边只一般地达到三角形各块的互相规定性 ,没有完成一个方程式 。这个命题因此是三角形的完全的、实在的定义 ,即首先是直角的、在其区别中最简单、最有规则的三角形的定义。————由于这个命题事实上是一个达到了完全的规定性,欧几里得便用这个命题来结束第一卷。他结束第二卷也是这样,即在下列情况以后:他以前把带着较大的不等的、非直角的三角形,归结为等形的三角形,用了把长方形归结为正方形的办法,————即在自身相等的正方形和自身不相等的长方形之间的等式,于是在毕达哥拉斯定理中那与直角、即自身相等的角相应的弦,便构成等式的一端,等式的另一端即自身不相等的两条 勾股。在正方形和长方形之间的那个等式,以圆的第二 定义为基础,————这又是毕达哥拉斯定理,只有在这种情况下,勾股才被认为是变量;圆的第一个等式正是在感性 规定性对等式 的关系中,作为一般圆锥体切面两个互相不同的定义。

    这种真正综合的进程,是从普遍的东西 过渡到个别性 ,即过渡到自在自为的规定的东西 ,或者说,对象的自身 统一,在这种情况下,对象便分散于它的本质的、实在的规定性之中,而且有了区别。但是在其他科学中的全然不完备的、普通的进程,却经常虽然是从一个普遍的东西开始,但这个普遍的东西的个别化 和具体化,却只是这个普遍的东西对从别的什么地方来的材料的应用 ;理念原来的个别的东西 ,以这种方式,便是一个经验的 附加物。

    定理内容不管多么不完善或多么完善,总之必须证明 。它是一个实在规定的关系,这些规定还不具有概念规定的关系,假如它们具有这种关系,像在我们称为第二个 或实在的定义 中所能指出的那样,那么,这些规定正因此一方面是定义,但因为它们的内容同时又来自实在规定的关系,并不仅仅在于一个普遍的东西和单纯的东西的关系,它们与这样的第一个定义比较,也需要并且能于证明。作为实在的规定性,它们具有漠然持续存在 和差异的 形式;因此它们并不直接为一;为了这个原故,必须指出它们的中介。直接的统一,在第一个定义中,是这样的统一,即按照这个统一,特殊的东西便在普遍的东西之中。

    2. 中介 ,现在要详细考察一下,它可以是单纯的,或者是通过更多的中介。进行中介的支节与对之进行中介的支节相联系;但是由于中介不是来自概念,并且定理又归结到这种于过渡为对立物很陌生的认识,所以联系的这些没有概念的进行中介的规定,就将是为了证明的格架而从某个地方带来的临时材料。这种准备就是构造。

    定理内容的关系,可以很是多种多样的,在那些关系之中,所引进的,必须是只供证明之用的,并且是可以使其成为表象的。材料的这样调配,只有在证明中才有意义;这种调配,在其本身那里,似乎是盲目的,没有概念的。以后在证明时,人们当然看出那是有目的的,例如在几何形状那里引申如构造所提示的更多的线;但在构造本身那里,人们必须盲目服从;因此,这种运用就其自身说并无理解,因为它所引向的目的还没有说出来。————它为之而着手进行的,是一个本来的定理,或是一个课题,这都是无关宏旨的;正如它最初在 证明以前 出现那样,它是由定理或课题中已给予的规定而来的某种东西,不是演绎出来的东西,因此对于那还不知道目的的人来说,是一种无意义的行为,但总之是一个仅仅受外在目的指挥的东西。

    这个最初还是秘密的东西,在证明 中便明显了。如以上提示过的,证明包含定理中说是联系着的东西的中介;通过这种中介,这种连结才出现 为必然的 。正如构造就其自身说,没有概念的主观性那样,证明也是一个没有客观性的主观行为。即是因为定义的内容规定不曾同时被建立为概念规定,而是作为在杂多的、外在的关系中彼此并立的已给予的、漠不相关的部分 ,所以必然性 是在那仅仅形式的、外在的 概念中发生的。证明不是那构成定义内容的关系的发生史 ;必然性只是为了了解,证明只是为了认识的主观利益。由于这个原故,从外走向内的 ,即是说,从外在环境推论到关系的内在状态的,总是一个外在的 反思。构造所展示的环境,是对象本性的结果 ,这里却反过来成为根据 并且成为进行中介 的关系。中项,即第三者,定理中诸连结着的东西在其统一中展示自身,就是在这个中项中,而连结着的东西又付给了证明的关键,中项因此就是这样的东西,即连结在它那里出现 并且是外在的 。因为证明所寻求的后果 ,不如反过来说是事情的本性,所以那在其中被认为是根据 的东西,是一个主观的根据,从那里发生的事情的本性,仅仅是对于认识而言的。

    以上说明了很常被误解的那个必然的界限。综合方法的光辉范例是几何 学,但它曾以不合适的方式应用于其他科学,甚至哲学。几何是一门量 的科学,因此,形式的 推论对于它最合适;因为在这门科学中所考察的,仅仅是量的规定,抽掉了质的规定,所以它把自身保持在形式的同一 之内,保持在无概念的统一之内,这种同一就是等同 ,属于外在抽象的反思。对象、即空间规定,已经是这样的抽象对象,它们为了合于目的,必须具有一个完全的、有限的、外在的规定性。这门科学一方面由于它的抽象对象而具有崇高的东西,即:颜色在空虚寂静的空间中熄灭,其他感性的特性也同样消失,再则是对于更接近有生命的个体所要求的任何兴趣也在这空间沉默了。这个抽象的对象另一方面又还是空间,一个非感性的感性的东西 ;————直观 被提高为自己的抽象;————这个对象是直观的形式,但还是直观,————是一个感性的东西,是感性本身的互相外在 ,是感性的纯粹无概念性 。————人们现今听到从这方面来谈几何学的优越性够多了,————人们把几何以感性直观为基础这一点,宣称并以为是它的最高的优点,甚至它的高度科学性也根据于这一点,而且它的证明也依靠直观。为了反对这种庸俗,不妨庸俗地提醒一下,任何科学不是由直观达成,而唯有由思维 来达成。几何由于直观的还是感性的材料而具有直观性,直观性所给予几何的,是自明这个方面;对于无思想的精神说来,自明性是一般感性的东西 所具有的。可笑人们竟把材料的感性,算作是几何的一个优点,这种感性倒不如说标识着几何立场的低下。唯有感谢其感性对象的抽象,它才能够有较高的科学性,对人们同样喜欢称之为科学的那些知识的累积有很大的优点,并且以具体的、可感觉的、感性的东西为内容,而仅仅由于它所要引入的次序才呈现出对概念要求的遥远的预感和暗示。

    唯有由于几何的空间是相互外在之有的抽象和空虚,才可能在其形状的不规定性之中这样来画进去,即,形状的规定仍然互相外在地长留于不变的静止中,并且在它们中毫无任何东西过渡为对立物。它们的科学因此是有限物 的简单科学,这个有限物是按照量来比较的,其统一是外在的统一,即等同 。但由于形成时是从不同方面和原则出发,而不同形式又是自为地发生的,所以在比较它们时却又表现出质的 不等同和不可通约性 。在那里,几何超出了它在其中如此有规则而安稳前进的那个有限性 ,被推到了无限性,————到了其质相差异而被建立为相等的东西。以前它以坚固不变的有限性为基础,并且与概念及其现象和过渡都毫不相干,它这一方面的自明性,在这里便消失了。有限的科学在这里到了它的界限,因为综合的东西的必然性和中介,不再仅仅是以肯定的同一 ,而是以否定的同一 为基础了。

    假如几何和代数一样,在它的抽象的、仅仅是知性的对象那里,很快便碰到它的界线,那么,综合的方法对于其他科学 ,一开头便更加不够了,而最不够的,是在哲学那里。属于定义和分类方面的东西,已经有了结果,这里还要谈的,只是关于定义和定理的;定义和分类的前提已经要求证明并以证明为前提,但除了这种前提而外,不足之处又还在于一般前提对定理的地位 。在经验科学,例如物理学那里,假如它们想要给予自身以综合科学的形式,这种地位便尤其古怪。道路是这样,即关于特殊的力 或其他内在和本质形式的反思规定 ,是以分析经验的方式出现的,并且唯有作为结果 ,才能辩解自身必须安置到顶端地位上去 ,以便在上述规定那里具有普遍的基础,以后又在个别物 上应用 此基础并在个别物中指出基础来。由于这个普遍的基础自身并无支柱,所以有时就要让它摔掉 ;但在演绎出来的结局 那里,人们才注意到这些结局却构成了那个基础 的本来根据 。这表明了对于命题中所使用的具体物之所谓说明和证明,一部分是同语反复,一部分是事物真实情况之混乱,一部分也是把这种混乱用来掩盖认识的虚妄,这种认识片面地接受经验,唯有这样,它才能达成它的简单的定义和原理,它之取用经验并使其有效准,不是从经验具体的总体,而是按照假设和理论所需要的方面,把它作为例子,它以此来消除来自经验的反驳。在具体经验从属于作为前提的规定之下,理论的基础就被蒙蔽,只是从适合于理论的这一方面才显露出来,以致要无拘执地就其本身去考察具体的知觉也很困难。只有当整个过程颠倒过来时 [29] ,整体才获得正确的情况,那里才可以在思想中综览根据和结果的联系以及改造知觉的正确性。因此,研究这些科学的主要困难之一,就是进入到这些科学中去 ;进去后所能出现的事,只是盲目地 让那些前提垮掉 ,而暂时把已假定的力、物质及其假设的形态、方向、旋转等规定印入记忆,从那里更还不能造出一个概念,甚至常常几乎没有确定的表象,顶多不过是一幅混乱的幻想图。假如要求前提的必然性和概念是为了要假定前提和使其有效准,那么,从开始就出不来。

    以上已有机会谈到应用综合方法于严格分析的科学那种不适合之处。通过沃尔夫 ,这种应用扩张到他引用于哲学和数学里去的一切可能的各种各样的知识————这些知识一部分是完全分析性质的,一部分又是偶然而纯属手工匠式的。这种易于把握的、就其本性说、无法作严格科学讨论的材料与僵硬的科学弯路和覆盖相对比,本身就显露出这样的应用之笨拙,并且丧失了信用。 [30] 这种方法对于哲学 中科学的严格性是适用的和本质的,这样的信念可是不能从上述那种滥用来取得;斯宾诺莎 哲学表述的例子,曾长久被认为是模范。事实上,以前的形而上学的整个方式连同它的方法,却是由康德 和耶柯比 一股脑儿抛掉的。关于那种形而上学的内容,康德曾以他的方式指出:这种内容,通过严格的论证,会引到二律背反 ,这些二律背反其他的情况,已在有关的地方说明过 [31] ;这种证论是与一个有限的内容连结着的,而一个垮了,另一个也必定随之而垮,但康德对这种论证的性质本身却不去想一想。康德想辩明哲学是像反思科学那样的科学,并须以这样的方法来讨论,在他的《自然科学原理 》中,他自己给了这样的一个例子。————假如康德是更多地依据物质来攻击以前的形而上学,那么,耶柯比却主要是从它的论证方式这个方式来攻击它,其所达到之点,提高到最光辉、最深刻的程度,就是:这样的论证方法绝对是束缚在有限物的僵硬的必然性圈子里的,而且自由 ,即是说,概念 以及一切是真的东西 ,都在这样的方法的彼岸,为它所达不到的。————按照康德的结果说,把形而上学引入矛盾的,是它的特有的材料,而且认识达不到的东西就在于认识的主观性 ,按照耶柯比的结果说,问题却在认识本身的方法和全部本性,这种认识只把握一个有条件的 和依存的联系 ,因此,自在自为的东西和绝对真的东西便显露出不适合于这种认识。事实上,哲学的根本是无限的、自由的概念 ,并且哲学的一切内容也唯独依靠这个根本,所以无概念的有限性的方法对它不合适。这种方法的综合和中介,即证明 ,并未使认识除了到达一个与自由对立的必然 而外,前进一步,————必然就是依存物的同一 ,只是自在的 ,它可以当作内在的 、也可以当作外在的 同一来把握,在这种同一里,那个构成实在的东西,那个有区别并在存在中分离的东西,仍然绝对是一个独立的差异的东西 ,因此也是有限的东西 。在那里,这种同一本身并未达到存在 ,并且仍旧是仅仅内在的东西 ,或者由于给予它规定的内容,它便是那仅仅外在的东西 ;————从两方面看,它都是一个抽象的东西,并非在自身那里具有实在的方面,不是被建立为自在自为的规定 的同一;概念是唯一有关的,并且是自在自为的无限的东西,这样就排除于这种认识之外了。

    所以在综合认识中,理念仅仅在这种程度之内达到了它的目的,即概念 按照其同一性 的环节 和实在的规定,或说按照普遍性 和特殊的区别 ,————以后又成为对于概念来说 也是同一性 ————,那是差异的东西的联系 和依存 。但是概念的这个对象,对于概念并不合适;因为概念并未成为它在它的对象中或它的实在中与自身的统一 ;在必然中,它的同一性是为它的,但〔那个同一性〕在必然中本身并不是规定性 ,而是作为外在于那个同一性的,即是说,不是由概念规定的材料,所以在这个材料中,概念不曾认识自己。总之,概念不是自为的,不是按照其统一而既自在又自为地规定的。由于对象与主观概念不符合,所以在这种认识中,理念还没有达到真理。————但是必然的领域是有和反思的最高峰;它自在自为地过渡为概念的自由,内在的同一转化为它自己的表现,这种表现就是作为概念那样的概念。正如出现这种从必然领域到自在的 概念的过渡,是在考察必然时显露的那样,概念也是在本书的开头就表现自身为概念的发生史 。在这里,必然 具有成为概念的实在或对象那种地位,必然所过渡的概念现在也同样是作概念的对象。但是过渡本身也同样是概念。它在这里也才仅仅是自在的 ,并且还处于我们的反思中的认识之外,即是说,它是概念的还是内在的必然本身。唯有结果是为它的。既然自为的概念现在是自在而自为的规定的概念,理念就是实践的 理念,即行动 。

    乙、善之理念

    由于概念是它自己的对象,是自在自为规定的概念,它便是把自身规定为个别的东西 的那个主体。 概念,作为主观的东西,又具有一个自在之有的他有的前提;它是要把自身实在化的冲动 ,是在客观世界中要通过自身 而给予自身以客观性并且要实现自身的目的。在理论的理念中,主观概念,作为普遍的东西,自在自为的无规定的东西 ,与客观世界是对立的,它从客观世界为自己取得规定的内容和充实。在实践的理念中,它却是作为现实的东西而与现实的东西对立;但主体在其自在自为的规定之有中所具有的自己的确定性,却是自己现实和世界非现实 之确定性。不仅确定性的他有,作为抽象的普遍性,对于主体说来,是虚无的,而且这普遍性的个别性和它的个别性规定也是虚无的。主体在这里为自身主张客观性 的权利;主体的自身规定性是客观的东西,因为后者是同样绝对规定了的普遍性;以前的客观世界则恰恰相反,还只是一个建立起来的东西,一个以某些方式直接 规定的东西,缺乏概念的自身统一,是自为地虚无的。

    这种包含于概念中的,相等于概念的,把对个别的、外在的现实之要求包括在自身之内的规定性,就是善 。它以要成为绝对这一资格登场,因为它是概念自身的总体,是同时在自由统一形式中的客观的东西和主观性。这个理念比以前考察过的认识的理念更高,因为它不仅具有普遍的资格,而且具有绝对现实的资格。————如果这个现实的东西还是主观的、自身建立的,不同时具有直接的事先建立的形式,这个理念便是冲动 ;它要实在化自身的冲动,本来不是要给自己以客观性,————它本身具有自在的客观性,————而仅仅给以这种空洞的直接性形式。————因此,目的的活动不是指向自身,以便把一个已给予的规定纳入自身并使其为己有,而不如说是要建立自己的规定,借扬弃外在世界的规定,给自身以外在现实形式中的实在。————意志的理念,作为自为的 自身规定的东西,具有自身内容 。这个内客现在诚然是规定的 内容,在这种情况下,并且是一个有限的 和有限制的东西 ;自身规定,本质上是特殊化 ,因为意志的自身反思,作为一般否定的统一,也是在排除和事先建立一个他物的意义下的个别性。然而内容的特殊性,由于概念的形式,首先是无限的;这个内容是概念自己的规定性,它并且是在概念中它自身的否定的统一,于是不仅具有一个特殊的东西,而且具有它的无限的个别性。上述实践理念中内容的有限性,这样就和以下情形是一回事,即:这种有限性最初还是未实现的理念;概念对于这种内容 说来,是自在和自为之有的东西;内容这里是在自为 之有本身 的客观性形式中的理念;一方面,主观的东西因此不再仅仅是一个建立起来的 、任意的和偶然的东西,而是一个绝对的东西,但另一方面,这种存在的形式,自为之有 ,又还不具有自在之有 的形式。依照形式本身而显现为对立的东西,在概念达到单纯同一 的反思形式那里,即在内容那里,便显现为概念的单纯规定性;善,尽管有自在自为的价值,却因此而是某一个特殊的目的,但这目的不是要通过实在化才获得它的真理,而是已经自为地是真。

    直接的实在化 的推论本身,在这里不需要更详细的叙述;它完全只是以上考察过的外在目的性 的推论;只是内容构成区别而已。在外在的、并作为形式的目的性中,内容曾是一个一般不规定的、有限的内容;在这里,它虽然是有限的,但本身同时又有绝对的价值。但是就结论看,即就实现了的目的看,又出现了一种区别。有限的目的,在其实在化 中同样只到了手段 ;因为它在其开始时,并非已经是自在自为的规定的目的,作为实现了的目的,也仍旧是一个非自在自为的东西。假如善又变作为一个有限的东西 固定下来,并且本质上是一个这样的东西,那么,撇开它的内在的无限性不管,它也逃不掉有限性的命运,————一个以许多形式出现的命运。实现了的善,由于它在主观目的中、即在它的理念中已经是的东西而是善;实现给它以一个外在的实有;但因为这个实有仅仅被规定为自在自为的虚无的外在性,所以善在这个外在性中只有一个偶然的、可毁灭的实有,不曾达到一个与它的理念相应的实现。————再者,既然就它的内容说,它是一个有限制的东西,那么,也就有多种的善;存在着的善,不仅由于外在的偶然和恶,而且也由于善本身的冲突和争斗而遭受毁灭。善的主观性和有限性在于以客观世界为前提,并且这个前提作为另一世界走它自己的路,从作为善的前提的客观世界这方面看,善的实现本身便是障碍,甚至于不可能。所以善仍然是一个应当 ;它是自在和目为的 ,但是有仍然作为最后的、抽象的直接性,而与它对立,又被规定为非有。完成了的善虽然是一个绝对的设准 absolutes Postulat,但也不过是一个设准,即带有主观规定性的绝对的东西而已。这就还有两个在对立中的世界,一个是在透明的思想的纯粹空间的主观王国,另一个是在外在杂多现实原素中的客观王国,这个现实是一个还未启明的黑暗王国。这种现实的限制 与那个绝对 目的不可克服 地对立着,其不曾解决的矛盾的完全的完成,已在《精神现象学》中详细考察过了。 [32] 由于理念自身包含完全规定性的环节,所以概念在理念中自身相关的另一概念,在它的主观性中,同时也是一个客体的环节;理念因此在这里进入自我意识 的形态,并按照这一方面而与自我意识的表现相会合。

    但是实践理念所还缺少的东西,就是原来意识本身的环节,即外在之有 的规定在自为的概念中所达到的现实性的环节。————这种缺少也可以这样来看,即实践的 理念还缺少理论的 理念的环节。在后者中,站在主观的、将被概念在自身中直观的概念方面,就只有普遍性 的规定; 认识只知道自身作为把握,作为概念就本身说不曾规定的自身同一;充实,即自在自为的自身规定的客观性,对于理论的理念说来,是一个已给予的、真有的 东西,是不依赖主观建立而呈现的现实。对于实践理念来说,却恰恰相反,这个作为不可克服的限制与它对立着的现实,同时又作为自在自为的虚无的东西,这个虚无的东西要通过善的目的才取得它自己真的规定和唯一的价值。因此,意志本身成为达到自己目标路上的障碍,只是由于意志与认识分离了,而且外在的现实对于意志说来,并未取得真有的形式;因此,善之理念唯有在真之理念中才能找到它的补充。

    但善之理念是由自身造成这种过渡的。在行动的推论中,一个前提是善的目的对现实的直接关系 ,目的占取这个现实,并在第二个前提中把〔它〕作为手段来反对外在的现实。善,对于主观概念说,是客观的东西;只有当现实还具有直接实有 的规定、而不具有按照自在自为之有的意义那样一个客观的东西的规定时,这个在其实有中的现实,才作为不可克服的限制而与善对立;它不如说或者是恶,或者漠不相关,仅仅是自身不具有价值的可规定的东西。但是,在第二前提中与善对立的这个抽象的有,本身已经放弃了实践的理念。实践理念的行动的第一个前提,是概念的直接客观性 ,按照这方面说,目的没有遇到任何违抗,就把自己传达给现实,并且和它处于单纯的、同一性的关系之中。在这种情况下,须要集合的,只是它的两个前提的思想。对于那在第一前提中已经由客观概念直接完成的东西,在第二前提中只需再加上这样的东西,即通过中介、为目的 而建立的东西。正如在一般目的关系中,实现了的目的固然又仅仅是手段,但反过来手段也是实现了的目的,所以在善的推论中,第二个前提同样也已经在第一个前提里自在的 直接呈现了;不过这种直接性是不够的,并且第二前提将会已经为第一前提而假定了;————善的实现就是中介,这是和其他与之对立的现实相反的,对于善的直接关系和实现来说,这个中介本质上是必然的。因为它仅仅是第一个否定或说是概念的他有,是一个客观性,它可以说是概念沉没到外在性中去了;第二个否定是放弃这个他有,通过这种放弃,目的的直接实现才将是那作为自为之有的概念那样的善的现实;因为概念在那里是与自身而不是与一个他物同一,从而单独被建立为自由的概念。假如善的目的这样仍然没有实现,那么,这就会是概念退回到在它的活动以前所具有的立场,————即现实被规定为虚无,但又作为实在的前提那种立场,————退回到坏的无限进展中去,并且唯一地以下面一点为根据,即在上述抽象实在的扬弃中,这种扬弃也立刻被忘记了,或者说忘记了这种实在倒是已经事先建立为自在自为的自身虚无的、非客观的现实。重复未实现目的的前提,是按照目的的现实实现这样来规定自身,即:使概念的主观态度 永久重生,从而就善的内容及形式来说,善的有限性 便显现为长留的真理,而其实现也绝对永远仅仅显现为个别的 行为,而不是普遍的 行为。————事实上,这种规定性在善的实现中便已把自身扬弃了;还在给客观概念划界线 的东西,就是善对自身的观点 ,通过对善的实现自在地 是什么的反思,这种观点便消失了;个别行为本身由于这种观点,只是成为自己路上的障碍,它在那里不是反对一个外在的现实,而是反对自己。

    第二个前提中的活动,即仅仅带来片面的自为之有 的活动,因此其产物也显现为主观的 和个别的 ,从而在那里也就是第一前提的重复,————这种活动实质上正是客观概念和直接现实自在之有的同一 之建立。直接现实由前提规定仅仅具有现象的实在,就自在自为说,是虚无的,并且绝对可由概念规定的。当外在现实由于客观概念的活动而变化,从而它的规定也被扬弃时,它恰恰因此便失去了仅仅是现象的实在、外在的可规定性和虚无性,于是它也就被建立为 自在自为之有的。在那里,前提,即作为仅仅是主观的、按其内容说是有限制的目的那样的善的规定,通过主观活动才使目的得以实在化的那种必然性以及这种活动本身,统统扬弃了。在结果中,中介扬弃了自身;这结果不是一个恢复前提的,反倒是一个扬弃了前提的直接性 。因此,自在自为地被规定的概念的理念建立起来了,它不再仅仅在活动的主体中,而且也同样作为直接的现实,并且反过来,这种现实,正如它在认识中那样,作为真有的客观性。主体由于它的前提而黏附着的个别性,也随前提而一起消失了;于是现在主体当知道自身被规定为自在自为的概念时,它便是作为自由的、普遍的自身同一 ;对于这个同一说来,概念的客观性同样是一个已给予的 、直接对主体是现成的 客观性。从而在这个结果中,认识再树立起来了,并且与实践理念联合了;现成的现实同时被规定为实现了的绝对目的;但是并不像在探索的认识中那样,仅仅作为没有概念主观性的客观世界,而是作为其内在根据和现实的长存就是概念那样的客观世界。这就是绝对理念。

    * * *

    [1] 表象Vcrstellung,本是德语对“观念”(idee)的译名。但黑格尔这里主要是对康德的论难,所以采用习惯的康德术语的译名。————译者注

    [2] 这里说“在后”,是指过程已经过去的意思。————译者注

    [3] “结论”,是指逻辑三段式中的结论。————译者注

    [4] 这里的“物自身”即“自在之物”,为较易明白,故不用以前“自在之物”的译名。————译者注

    [5] 这个“本质”指非感性的存在物,Wesen 德语的日常用语就指“东西”或“事务”,如“邮政”即“Postwesen”。————译者注

    [6] “自我意识的统一”,是康德的说法,“概念的自身同一”是黑格尔的用语。————译者注

    [7] 参看第224 页。

    [8] 指上卷“有论”中第二部分“量”的第二章“定量”。————译者注

    [9] 参看第224页。

    [10] 它指实在的方面。————译者注

    [11] 布鲁姆巴赫,Blumenbach,Joh.Friedr.,1752-1840,耶拿教授,比较解剖学和生理学的先驱者。————原编者注

    [12] “颠倒过来”原文直译应作“立在头上”,即立在思想上,黑格尔《哲学史讲演录》论述法国唯物论时,也有此用法。————译者注

    [13] 例如沃尔夫的《建筑原理 》,第八条定理 说:一扇窗子必须宽到能使两个人舒适地并排倚靠在那里。

    [14] 见译本上卷,199 页以下及252 页以下。————译者注

    [15] 哲学丛书114 卷388 页以下。————原编者注

    第三章 绝对理念

    绝对理念,本来就是理论理念和实践理念的同一,两者每一个就其自身说,都还是片面的,理念在自身中把自己仅仅作为一个被寻求的彼岸和达不到的目标,————因此,每一个都是一种趋向的综合 ,自身中既具有理念,又不 具有理念,从一个思想过渡到另一个思想,但并不使两个思想融会在一起,而仍然停留在其矛盾之中。理性的概念,在其实在中,只与自身融合;绝对理念,作为理性的概念,由于此概念的客观同一的直接性的缘故,一方面回到生命 ;但它 [33] 又同样扬弃了它的直接性形式,而在自身中具有最高度的对立。概念不仅是灵魂 ,而且是自由的、主观的概念,它是自为的,并且因此具有人格 ,————实践的、被规定为自在自为的客观概念,它作为个人,是不可侵入的、原子式的主观性,————但它又同样不是进行排除的个别性,而就其自身说,是普遍性和认识 ,并且在它的他物中以它自己的客观性为对象。一切其余的东西都是错误、朦胧、意见、趋向、任意和可消逝性;唯有绝对理念是有 ,是不消逝的生命 ,自知的真理 并且是全部真理 。

    它是哲学的唯一对象和内容。因为它自身包含全部规定性 ,并且它的本质就在于通过它的自身规定或说特殊化而回归到自身,所以它具有不同的形态,哲学的事业也就是要从这些形态中去认识它。一般说来,自然 和精神 是表现其实有 的相区别的方式,艺术和宗教是它了解自身的不同方式,并且给予一个适合于它自身的实有;哲学具有和艺术与宗教相同的内容和相同的目的;但它是了解绝对理念最高的方式,因为它的方式是最高的,是概念。因此,它在自身中把握了实在的和观念的有限性以及无限性和神圣性的形态,并且理解它们和自己本身。这些特殊方式的演绎和认识,是以后特殊的哲学的科学的事业。绝对理念的逻辑的东西 ,也可以称为这些方式中的一种方式 ;但当方式 标识着一个特殊的 样式,一个形式的规定性 时,而逻辑的东西则与此相反,是普遍的方式,在这个方式中,一切特殊的东西都扬弃了,并且包盖起来了。逻辑的理念是在其纯粹本质中的理念本身,正如它被包括在其概念中的单纯同一里面,还没有进入到一个形式规定性中的映现 里那样。因此,逻辑把绝对理念的自身运动,仅仅表现为原始语言 那样;这种语言是一种言说,但却是这样的言说 ,即当有言说时,作为说出来的东西便立即消失了;所以理念仅仅是在这种自身规定中检察自身 ;它是在纯思想 中,区别在那里还不是他有 ,而是,并且继续是完全自身透明的。————逻辑的理念,于是作为无限的形式 ,便以自身为其内容,————形式 ,当它构成与内容 的对立,而内容又是进入自身并在同一中被扬弃的形式规定时,那么,这个具体的同一便与那作为发展了的形式相对立;内容具有一个他物和已给予的形态与形式对立,形式本身则绝对在关系 中,其规定性同时又被建立为映象。————更确切些说,绝对理念只具有如下内容,即形式规定就是它自己的完成了的总体,即纯概念。理念的规定性和这个规定性的全过程,现在就构成了逻辑科学的对象,绝对理念自为地 从这个过程出现了;但它又自为地显露出自身是这样的,即规定性并不具有一个内容 的形态,而是绝对地作为形式 即理念按照这一情况说,是绝对地作为普遍的理念 。这里还待考察的,已不是内容本身,而是其形式的普遍的东西,————即方法 。

    方法 可以首先表现为仅仅是认识的样式 ,事实上它也具有这样的性质。但样式作为方法,就不仅是一个被规定为自在自为之有 的样式,而且被建立为认识的样式,作为由概念所规定并且作为形式,因为它是全部客观性的灵魂,并且一切其他被规定的内容都唯有在形式中才具有其真理。假如内容对于方法来说,重又被认为是已给予的和具有特别性质的,那么,方法也和一般在这样的规定中的逻辑的东西一样,仅仅是一个外在的 形式。但这里的情况却相反,不仅能诉之于逻辑的东西的基本概念,而且概念的全过程也显露出一个已给予的内容和客体在过程中的一形态之过渡和不真,并且代替了可以成为基础那样的一个已给予的客体;绝对的形式把那样的基础只作为外在的和偶然的规定来对待,而表明了自身却是绝对的基础和最后的真理。由此便出现了作为自知的 、作为既是主观的又是客观的 绝对的东西而以自身为对象 那样的概念 ,从而又作为与概念及其实在纯粹相应的东西,作为概念本身就是那样的存在,这就是方法。

    所以这里所要考察的作为方法的东西,只是概念本身的运动,对于这种运动的本性,已经认识过了,但是第一 ,现在却具有以下的重要性 ,即,全部概念 及其运动是普遍的、绝对的活动 ,是自身规定和本身实在化的运动。所以应该承认方法是没有限制的、普遍的、内在的和外在的方式,并且是绝对无限的力;假如客体呈现为外在的、远隔理性而又不依存理性的客体,那么,就没有任何客体能够对抗上述的力,以一种特殊的本性来与它对立,并且不被它穿透。所以它是灵魂 和实体 ;任何事物都只有在完全受方法支配 时,才被理解,其真理才被知道;它是每一事情自己的方法,因为它的活动就是概念。这一点也是它的普遍性 的真正意义;按照反思普遍性说,它仅仅被认为是一切东西 的方法,但按照理念的普遍说,它既是认识的、主观 自知的概念的样式,又是客观的 样式,或不说事物 ————即概念的实体性 ,假如事物最初对于表象 和反思 表现为他物 的话。所以它是最高的力,或者不如说不仅是理性的唯一的 和绝对的力 ,而且也是理性的最高的和唯一的冲动 ,要由自己在一切中 找到并认识自己。————于是,第二,方法的区别 也由概念本身 提示了方法的特殊的东西 。如概念就其自身考察过的那样,概念显现在它的直接性中;反思 或考察概念的概念 ,落在我们的 知之中。方法就是这种知的本身;对于这种知来说,概念不仅是作为对象,而且作为这种知的自己的、主观的行动,作为认识活动的工具 和手段而与认识活动相区别,但又作为这种活动自己的本质性。在探索的认识中,方法也同样被列为工具 ,是站在主观方面的手段,主观方面通过它而与客体相关。主体在这种推论中是一端,客体则是另一端,前者通过它的方法而与后者联在一起 ,在那里它只是自为的,并不曾与自身 联合。两端仍然是差异的,因为主体、方法和客体没有建立为一个同一的概念 ;因此,推论总还是形式的;主体在前提中把形式建立为在它那一方面的方法,前提则是一个直接的 规定,并且为此而包含着形式规定,如我们曾看到过的定义、分类等作为主观中现成的事实 。在真的认识中则正相反,方法不仅仅是一堆规定,而且是概念的自在自为地被规定,概念之所以是中项,只是因为它同样也具有客观的东西的意义,在结论中的客观的东西,因此不仅是一个由方法所达到的外在的规定性,而且是在它与主观概念的同一性中建立起来的。

    1. 方法这样构成的东西,就是概念本身的规定及其关系,这些规定现在要以作为方法的规定那样的意义去考察。————第一 ,那里须要从开端 来开始。关于开端,已经在逻辑本身的开端,以及前面的主观认识那里,谈到并指出,假如不是任意地、或直陈式的无意识地来造成开端,开端诚然像是会造成许多困难,然而它的性质是极其简单的。因为它是开端,它的内容就是一个直接的东西 ,但却是这样一个直接的东西,即它具有抽象普遍性 的意义和形式。此外,它又是有 或本质 或概念 的一个内容,所以,当它是一个被接受的、现成的、直陈的东西 时,它就是作为一个直接的东西 。但首先 ,它不是感性直观的 或表象的 ,而是思维 的直接的东西。由于它的直接性,也可以称为超感性的、内在的直观 。感性直观的直接的东西,是一个杂多的、个别的东西 。但认识是理解的思维,它的开端也因此不是在思维的原素 ————一个单纯的 和普遍的东西 之中。————关于这种形式,以前在定义那里,已经谈过了。在有限认识开始时,普遍性同样被承认为本质的规定,但仅仅被认为是思维和概念规定而与“有”对立。事实上,这最初 的普遍性就是一个直接的 普遍性,因此同样具有有 的意义;因为有正是这种抽象的自身关系。有不需要任何别的演绎,似乎它之所以适合定义的抽象的东西,只是因它是从感性直观或者从别的什么地方拿来的,在这种情况下,它也将被指明。这种指明和引导,涉及一个比单纯开端为多的中介 ,而且是一个这样的中介,它不属于思维的理解,而是表象、经验及推理意识提高到思维的立场。按照思想或概念与“有”流行的对立说来,前者就其自身看,还没有任何“有”适合于它,而后者则具有自己的、独立于思想的根据:好像这成了一条重要的真理。有 的单纯规定,本身是那样贫乏,以致从那里没有多少可扬弃的;普遍的东西本身直接就是这个直接的东西,因为它作为抽象的东西,也仅仅是抽象的自身关系,这种关系就是“有”。事实上,要求指明“有”,还具有更深远的内在意义,不仅仅在于这种抽象的规定,而总是连带地意谓着一般概念实在 化的要求,这种实在化不在开端 本身,而不如说是全部认识向前发展的目标和事业。再者,当开端的内容由于在内在或外在的知觉中指明而得到辩护理由,并且使人相信其为某种真的、正确的东西时,那么,这就不再意谓着普遍性本身的形式 ,而是它 [34] 的规定性 ,关于这一点,必须立即谈一谈。对造成开端那个规定的内容 之信念,好像是在这个内容的后面 ,但事实上却必须考虑它是走在前面,假如它是属于理解的认识的话。

    这样,对于方法说来,开端除了是单纯的和普遍的东西以外,就更无别的规定性;这一点本身就是规定性 ,开端为此之故,是有缺憾的。普遍性是纯粹的、单纯的概念;并且作为这个概念的意识那样的方法,知道普遍性仅仅是环节和在此普遍性中还不曾自在自为地规定的概念。但这种意识只是为了方法之故,才愿把开端再引向前进,但以这种意识,方法将仅仅是一个形式的、在外在反思中建立起来的东西。但方法既然是客观的、内在的形式,那么,开端的直接的东西在它本身那里 ,就必定是有缺憾的,并且赋有引自身向前进的冲动 。但普遍的东西在绝对的方法中不被认为仅仅是抽象的东西,而且是作为客观的普遍的东西,就是说,它自在地 是具体的总体 ,但这总体还没有建立 ,它还不是自为的 。甚至抽象的普遍的东西,本身在概念中,即按照其真理来考察,也不仅是单纯的东西 ,而是作为抽象的东西 ,它已经被建立 为黏附着一个否定 。为此之故,无论在现实 中或在思想 中,都没有寻常所想象那样单纯、那样抽象的东西。那样单纯的东西,不过是一种意谓 [35] ,这种意谓唯以事实上当前呈现的东西之无意识为根据。————在以前,开始的东西曾被规定为直接的东西;普遍的东西的直接性 与这里所表现的没有自为之有 的那个自在之有 ,是同一回事。————人们因此很可以说,如果自在之有的东西 是概念,那就必须使绝对的东西 为一切的开端,并且一切进程都是这个绝对的东西的表现。但因为它才仅仅是自在的 ,所以它恰恰不 是绝对的东西,又不是建立起来了的概念,也不是理念;因为概念、理念便都成了这样的东西,即,自在之有 仅仅是一个抽象的、片面的环节。因此,进程也不是一种流溢 [36] ;假如开始的东西真的已经是绝对的东西,进程便会是一种流溢;进行倒不如说是在于普遍的东西规定自身并且自为地 是普遍的东西,即是说,同样又是个别的东西和主体。它只有在其完成之中才是绝对的东西。

    这里可以提一下,开端,它自在地是具体的总体,本身也可以是自由的 ,并且它的直接性可以具有一个外在实有 的规定;生物的种子 和主观的目的,一般总表现为这样的开端,两者本身因此都是冲动 。反之,非精神的和非生命的东西仅仅作为实在的可能性 ,才是具体的概念;原因 是最高的阶段,具体概念,作为在必然领域中的开端,在这最高阶段中具有一个直接的实有;但原因还不是主体,主体本身也是在它的现实的实在化中获得自身的。例如太阳 和一切非生命的东西都是规定的存在,在这种存在中,实在的可能性仍然是一个内在的总体;这个总体的环节不是在那些存在中以主观的形式建立 的,并且它们是在这样的情况下实在化自身,通过其他 有形体的个体获得存在的。

    2. 造成开端的具体的总体,作为这样的总体,在它本身中,就具有进行和发展的开端。它作为具体物自身中有了区别 ;但由于它的最初的直接性 之故,最初相区别的东西首先是差异 。但直接的东西却是作为自己与自己相关的普遍性,作为主体,也是这些相差异的东西的统一。————这种反思是向前走的第一阶段,————差异 的出现,判断 ,一般的规定 。本质的东西是:绝对的方法是在普遍的东西的它本身中找到并认识了它的规定 。知性的、有限的认识在那里是这样进行的、即它在抽象地产生那个普遍的东西时从具体物所扔掉的东西,现在又同样外在地捡起来。相反地,绝对的方法不是像外在反思那样对待自身,而是从它的对象本身去采取规定的东西,因为这个方法本身就是对象的内在原则和灵魂。————这就是柏拉图 对认识所要求的东西,即必须考察自在自为的事物本身 ,一方面从事物的普遍性去考察,另一方面对事物也不要迷失方向,去抓环境、例子和比较,而是要心目中唯有这些事物,并且把它们的内在的东西引入意识。————绝对的认识方法完全单独地在其开始的普遍的东西里,找到 它的以后的规定,这个方法就是概念的绝对客观性,是这个客观性的确定性,在这种情况下,这个方法便是分析的 。————但当它的对象被直接规定为单纯的、普遍的东西,通过对象在其直接性和普遍性中所具有的规定性而显露自身为一个他物 时,这个方法又同样是综合的 。————对象这样便是自身中一个差异的东西的关系,然而这种关系却不再像在有限的认识时所意谓的综合那样的东西;因为它是在概念中 的关系,通过对象的同样是分析的规定,它已经完全区别于那种综合的东西了。

    这个既是分析的、又是综合的判断 的环节,通过它,那开始的普遍的东西从自身中把自身规定为自己的他物 ,它应该叫做辩证的 环节。辩证法 是那些古代科学在近代人的形而上学中以及通过古代人和近代人的流行哲学而最遭到误解者之一。 关于柏拉图,第欧根尼·拉尔修 说过,正如泰勒斯是自然哲学的创始人,苏格拉底是道德哲学的创始人一样,柏拉图则是属于哲学的第三种科学即辩证法 的创始人,————从古代以来就归尊于他的一件最高功绩,但是对这件功绩口头上谈得最多的人,却常常对它完全忽视。人们常把辩证法看做一种技艺 ,似乎它是靠主观才能 ,而不属于概念的客观性。它在康德哲学中获得了什么样的形态和什么样的结果,这在他的哲学观点的一些例子里已经指出过了。重新承认辩证法对于理性是必然的,这必须看做是无限重要的一步,尽管必须引出相反的结果以反对他的哲学所发生的结果。

    辩证法除了通常好像是某种偶然的东西而外,它也常常具有更详细的形式,即对于任何对象,例如世界、运动、点等等,都能指出某一个适合于它的规定,例如按照上述对象的次序说,即空间或时间中的有限性,在这个地方 ,空间的绝对否定等,————但其次,相反的规定也同样是必然的,例如空间和时间中的无限性,不在这地方,对空间的关系,从而有空间性等。古代埃利亚学派主要是应用他们的辩证法以反对运动,柏拉图则常常用来反对当时的、特别是诡辩派的观念和概念,但也反对纯粹的范畴和反思的规定;开明的晚期的怀疑论,不仅把辩证法推广到意识的直接的、所谓事实和通常生活的戒条上,而且也推广到一切科学的概念上。而从这种辩证法所引出的结论,一般是所树立的主张之矛盾 和虚无 。但这可以有双重意义,————或者是客观的意义,即对象 自身矛盾到如此程度,以致扬弃自身并且是虚无的,————例如埃利亚派的结论就是这样,按照这样的结论,世界、运动、点等的真理性 ,都被否认了,————或者是主观的意义,即认识是有缺憾的 。在后一种结论下,或是作这样的了解,即玩弄骗人假象的把戏的,只就是这个辩证法。这是所谓人的常识的习惯观点,常识执着于感性的 自明性和习惯的观念 和说法 ,有时较为平静,————如狗第欧根尼 [37] 以沉默的走上走下,来揭露运动辩证法的弱点,————但常常戒备起来,或者仅仅是关于一桩蠢事,或者假如涉及伦理上很重要的对象,关于试图动摇本质上牢固的东西那种恶行并且帮助邪恶,教给理由,————一种在苏格拉底反对诡辩派的辩证法中出现的观点,一种愤怒又反过来使他 [38] 付出了生命的代价。像第欧根尼所作的庸俗的反驳,用感性的意识 来和思维对立,并且以为在感性意识中具有真理;而当辩证法扬弃伦理的规定时,人们便不得不把自己委托给这种反驳,相信理性懂得把那些规定在真理中、在其正确的意识中、甚至在其限制中重新恢复起来。————或者主观虚无性的结果并不涉及辩证法本身,反而是辩证法所针对的认识,————并且在怀疑论的意义,譬如在康德哲学的意义之下,所涉及的是一般认识 。

    这里的根本成见是,辩证法只有一个否定的结果 ,它在下面立刻便要得到更详细的规定 。首先要注意辩证法经常在其中出现的上述形式 :辩证法及其结果,按照这种形式,宣布所着手的对象 或所涉及的主观认识 ,是虚无的,但在对象那里被指出为第三者 的那些规定,却相反地未受注意,仍然留下来了,并且本身被当作前提。康德哲学,以这样非批评的办法,注意到并推动了逻辑和辩证法在考察自在和自为的思维规定 这种意义下的重建,是一件了不起的功绩。对象,如其没有思维和概念,便是一个表象,甚至只是一个名称;在思维和概念规定中,对象才是它所是的 东西。因此,事实上问题唯在于这些规定;它们是理性的真的对象和内容,人们以往所了解的与规定相区别的一个对象和内容,也唯有通过规定并在规定之中才可以算做对象和内容。因此,如果规定由于状况和外在的连结而显示为辩证的,那就必须不认为是一个对象或认识的过失。这一个和那一个以这种方式被设想为主体,规定 以宾词、特性、独立的普遍的东西等形式被纳入主体中是这样的,即:这些规定作为牢固的、本身正确的,是通过在一个第三者中和它的外来的和偶然连结,才被安置到辩证关系和矛盾中去。表象和知性这样一个外在的和固定的主体以及抽象的规定,不能认为是最后的 、有可靠基础的长在的东西,反而应该看作是一个直接的东西,也是被当作前提和开始的东西;这样的东西,如以前所指出的,本身就必须隶属于辩证法之下,因为它应该被认为是自在的 概念。所以一切被认为很固定的对立,例如有限与无限,个别与普遍,并不是由于外在的连结而在矛盾之中,而是如在考察其本性时所显露的那样,自在自为地就是过渡;这些矛盾所显现的综合与主体,乃是这些对立的概念自己反思的产物。假如无概念的考察仍然停留在对立的外在状况那里,把它们孤立起来,任它们仍旧作为前提,那么,把握它们本身的,作它们的灵魂使它们动起来的并显示它们的辩证法的,就是概念。

    这就是以前所标明的立场,依照这一立场,第一个 普遍的东西,就其是自在和自为的来考察 ,便显露其本身就是作为自己的他物。很一般地来把握,这一规定可以这样来看,即这个最初是直接的东西,这里便作为有了中介的东西 ,与一个他物相关 ,或者说,普遍的东西是作为一个特殊的东西了。由此发生的第二个 ,便是第一个的否定的东西 ,而且当我们对以后的过程做事先考虑时,它便是第一个否定的东西 。直接的东西依照这个否定的方面,便在他物中没落了 ,但这个他物本质上不是空虚的否定的东西 ,不是无 ,即习惯所认为的辩证法的结果,而是第一个的他物、直接的东西 的否定的东西 ;所以它被规定为有了中介的东西 ,————一般说来,包含第一个的规定 于自身之中。于是第一个本质上也就在他物中留藏并保持下来了 。————把肯定的东西在它的 否定的东西中,即前提的内容中,在结果中坚持下来,这是理性认识中最重要之点,同时,仅仅最简单的思索,也会确信这种要求的绝对真理和必然性,关于证明这一点的例子 所涉及的东西,全部逻辑都在那里面了。

    现在当前的东西,就是有了中介的东西 ,首先,或者说,同样直接拿来的,也是一个单纯的 规定,因为第一个既然在它里面没落了,那么,当前便只有第二个。 因为第一个又被包含 在第二个之中,而且第二个是第一个的真理,所以这种统一可以表现为一个命题;在这个命题中,直接的东西被列为主词,有中介的东西被列为前者的宾词,例如有限是无限,一是多,个别是普通 等。一眼就可以看出这样的命题和判断 形式之不合适。在判断 那里,曾经指出过它的一般形式,尤其是肯定 判断的直接形式最不能够把握思辨的东西和思辨中的真理。必须加上最起码的补充,即否定 判断。在判断中,第一个作为主词是一个独立长在的东西的假象,因为它在作为它的他物那个宾词中被扬弃了;这个否定虽然包含在那些命题的内容中,但是它们的肯定形式与内容相矛盾;这样,其中所包含的东西并未建立,而这又恰恰是使用命题时的意图。

    第二个规定,即否定的 或有中介的 规定,往后又同时是进行中介的 。首先,它可以被当作是单纯的规定,但按照其真理说,它是一种关系 或对比 ;因为它是否定的东西,但却是肯定的东西的 否定,并把肯定的东西包括在自身之内。所以它之是他物,并不是它对之漠不相关的一个东西的他物,那样它便会不是什么他物,也不是一个关系或对比,————而本身就是自在的他物,一个他物的他物 ;因此,它把它 自己的他物包括在自身之内,从而是作为它本身建立起来的辩证法的矛盾 。————因为第一个或直接的东西,是自在的 概念,从而也仅仅自在地 是否定的东西,所以在它那里的辩证环节,就在于它自在地包含着的区别 ,将在它里面建立起来。第二个则正相反,本身就是规定了的东西 ,是区别 或对比;因此,在它那里的辩证环节,就在于建立包含在它里面的统一 。————因此,假如否定的东西、规定的东西、对比、判断以及归于这两个环节之下的一切规定,不是自为地已经显现为矛盾和辩证的,那么,这仅仅是思维的缺点,思维没有把它的思想融合起来。因为材料,即在一个关系 中的对立的规定 ,已经建立起来并且摆在思维的面前。但是形式的思维使同一性成为规律,让它面前的矛盾的内容落入表象的领域中,即空间和时间中,矛盾的东西在那里被认为是互相外在地 并列着或先后相继,并且就这样互不接触地 出现在意识面前。关于这点,形式的思维为自己制定了一个确定的原则:矛盾是不可思议的;但事实上,矛盾的思维乃是概念的本质要素。形式的思维事实上也思考到矛盾,不过它立即把视线移开,并且从矛盾转到仅仅是抽象否定的那条名言 [39] 。

    上面考察过的否定性,构成概念运动的转折点 。这个否定性是自身的否定 关系的单纯之点 ,是一切活动————生命的和精神的自身运动————最内在 的源泉,是辩证法的灵魂,一切真的东西本身都具有它,并且唯有通过它才是真的;因为概念和实在之间对立的扬弃,以及成为真理的那个统一,都唯一地依靠这种主观性。————第二个 否定的东西,即我们所达到的否定的否定,是上述矛盾的扬弃;但是这种扬弃,和矛盾一样,并不是一种外在反思的行动 ,而是生命和精神最内在、最客观的环节 ,由于它,才有主体、个人、自由的主体 。————否定的自身关系 须要看作是全部推论的第二前提 。假如规定在对立中可以分析地 和综合地 使用的话,第一个 前提便可以看作是分析的 环节,因为直接的东西在那里直接 与它的他物打交道,并且因此过渡 为、或者不如说已经过渡为他物,————尽管这种关系如已经提到过的,因此也同样是综合的,因为这种关系过渡所成的东西,就是它的他物。这里所考察的第二前提可以规定为综合的,因为这个前提是区别物本身及其相区别物 的关系。————正如第一前提是普遍性 和传达 的环节那样,第二前提是通过个别性 来规定的,个别性首先是排斥性的,并且作为自为的和差异的而与他物相关。否定的东西显现为进行中介的东西 ,因为它把自己和它是其否定的那个直接的东西包括在自身之内。如果这两个规定 [40] 按照某种状况而被认为是外在地相关的,它便只是进行中介的形式的东西 ;但是作为绝对的否定性,绝对中介的否定环节就是统一,这个统一就是主观性和灵魂。

    在方法的这个转折点上,认识过程又立刻转回到自身去了。这个否定性,作为自身扬弃的矛盾,是第一个直接性 、即单纯普遍性之恢复 ;因为他物的他物、否定的否定,直接就是肯定的、同一的、普遍的。这第二个 直接的东西,在整个过程中,假如人们总是愿意计数的话,对第一个直接的东西和对有中介的东西说,就是第三个 东西。但它对第一个或说形式的否定并对绝对的否定性或说第二个否定来说,也是第三个;如果那第一个否定已经是第二项,那么,那被数为第三的 ,也可以数作第四 ;抽象的形式也将不用三分法 而被当作是一个四分法 。否定的东西或区别 ,以这种方式,便数作两分。————第三个或第四个总是第一个和第二个环节、即直接的东西和有了中介的东西之统一。它是这种统一 ,以及方法的整个形式是一个三分法 ,这些虽然只是认识方式完全表面的、外在的方面,但即使仅仅这些,并且虽然在较确定的应用中已经指出————大家都知道抽象的数的形式本身是早已提出过的,但没有概念,因而也没有结果,————仍然是康德的无限功绩。推论 连同三段式,总是被认为理性的普遍形式,但一方面,它被当作一个完全外在的、不对内容性质进行规定的形式,另一方面,它既然仅仅在形式的意义上,迷失于同一性 这个知性的规定之中,它便缺少本质的、辩证 的环节,否定性 ;————但后一环节仍然在规定的三分法中出现,因为第三个是前两个规定的统一,然而前两个既然是差异的,它们在统一中便只能作为被扬弃的 。————形式主义固然也占取了三分法,并且保持了它的空洞公式 ,近代哲学所谓构成 ,无非是把那个没有概念和内在规定的公式到处悬挂,并用之于外在的次序安排,这种构成之肤浅无聊和空虚贫乏,使得这个形式很讨人厌烦,声名狼藉。但它不会由于这种使用的陈腐乏味而丧失其内在价值,它所找到的理性东西的形态,尽管最初还不曾以概念去理解,但这一点总是应该予以高度评价的。

    更详细一点说,但是,现在第三个,由于中介的扬弃 ,便是直接的东西;由于区别的扬弃 ,便是单纯的东西;由于否定的东西的扬齐,便是肯定的东西;是概念,概念由于他有而实在化自身,并且由于这个实在的扬弃而与自身融合,并且恢复了它的绝对实在,它的单纯的 自身关系。这个结果 因此是真理 。它既 是直接性,又 是中介;————但这些判断形式:第三个是 直接性和中介,或者说,它是 两者的统一 ,都不足以把握它,因为它不是一个静止的第三个,而正是以自身为中介的运动和活动那样的统一。————正如开始的东西是普遍的东西 那样,这个结果则是个别的东西,具体的东西,主体 ,那开始是自在的 东西,现在这结果就又是自为的 ,普遍的东西在主体中建立了 。三分法的前两环节是抽象的 、不真的环节,它们正因此而是辩证的,并且通过它们的这种否定性把自身造成是主体。概念本身,首先对于我们 说来,既 是自在之有的普遍的东西,又 是自为之有的否定的东西,作为第三个、也是自在和自为之有那样的普遍的东西 ,它贯穿了推论的一切环节;但第三个是结论,概念在结论中通过它的否定性,以自身为中介,于是自为地 建立为它的环节的普遍的 和同一的东西 。

    这个结果作为进入自身并与自身同一的整体 ,重又给予自身以直接性 的形式。于是它本身现在是一个如同开始的东西 曾经规定自身那样的东西。作为单纯的自身关系,它是一个普遍的东西,而构成普遍的东西的辩证法和中介的那个否定性 ,在这个普遍性中,也同样融合为单纯的规定性 ,这个规定性又可以是开端。这结果的认识,最初可能似乎一定是对这结果的分析,因而必须把那些规定及其过程彼此分开,结果由过程而发生,并且过程已经考察过了。但是,假如真以这种分析的方式来研讨对象,那么,这种研讨就属于上面考察过的理念的阶段,即探索的认识,这种认识关于它的对象,只提示是 什么,而没有对象的具体同一性的必然性及其概念。但真理的方法是以概念来理解对象,它虽然如指出过的,本身是分析的,因为它绝对停留在概念之中,但它又同样是综合的,因为通过概念,对象将是辩证的,并且被规定为别一对象。方法在新的基础那里,仍然和在以前的情况一样,是同一的方法,而新的基础则造成作为现在的对象的结果。区别唯涉及基础本身的对比,基础现在虽然同样是对比,但它的直接性只是形式 ,因为它又曾是结果;它的规定性,作为内容,因此不再是仅仅被接受的东西,而是引申的 和证明了的东西 。

    认识的内容 本身,这里才进入考察的范围,因为内容现在作为引申的内容而属于方法。方法本身由于这个环节便扩张为体系 。————首先,对于方法来说,开端从内容方面看,必定完全是不确定的;在这种情况下,方法出现为仅仅形式的灵魂,对于它说来,并且通过它,开端是完全唯一地按照自己的形式 被规定的,即被规定为直接的和普遍的东西。由于上面指出过的运动,对象为它本身获得了一个是内容 的规定性 ,因为融合于单纯性中的否定性是扬弃了的形式,并且作为单纯规定性,它的发展,首先它的对立,是与普遍性相对立的。

    现在由于这种规定性是不确定的开端最初的真理,它就责备开端是某种不完全的东西,并且责备方法本身从这种开端出发仅仅是形式的。这一点现在可以表现为明确的要求,即:开端,因为它与结果的规定性对立,本身是一个规定了的东西,就应该被当作不是直接的东西,而是有中介的和引申的东西,这可能像是在证明和引申中要求无限向后 退走的进展,————正如从已获得的新的开端,通过方法的过程,同样发生了结果,于是进程也同样向前 转动以至于无限。

    已经指出过多次,无限进展一般属于无概念的反思;以概念为其灵魂与内容的绝对方法,不能引到这种无限进展里去。首先,如有、本质、普遍性 这样的开端,已经可能好像具有为一个应该是完全形式那样的开端所要求的完全普遍性和无内容性,因此,作为绝对的最初开端并不要求、也不容许任何后退。由于它们是纯粹的自身关系,是直接的和不曾规定的东西,所以它们当然不是在它们那里具有区别,区别是在一个其他的开端那里,即在这个开端的普遍性和它的内容之间建立的。但是,那些逻辑的开端以不规定性为它们的唯一内容,这个不规定性就是那构成它们的规定性的东西本身;这种规定性就在于作为它们的扬弃了的中介那样的否定性,后者的特殊性也给予它们的不规定性以一个特殊性,从而有、本质 和普遍性相互区别开了。现在适合于它们的规定性,如它们为自己所采取的,就是它们的直接的规定性 ,作为任何内容的规定性都好,并且因此不需要引申;至于规定性是被采用作形式 的或是内容 的规定性,对于方法说来,倒是无关宏旨的。对于方法说来,如果由于它的最初结果而规定了一个内容,那也并不因此便开始了任何新的方式;它不多不少,仍然和以前一样是形式的。它既然是绝对的形式,是把自身和一切都作为概念来知那样的概念,所以没有任何内容与它对立并把它规定为片面的、外在的形式。正如那些开端的无内容性并未使自己成为绝对的开端那样,所以把方法引入向前或向后的无限进展的,也不是内容本身。方法在其结果中所产生的规定性 ,从一方面说,是环节,方法通过这个环节,便是以自身为中介,并且使直接的开端 成为一个有中介的东西 。反过来说,使方法的这个中介迷失自身的,也是由于规定性;方法通过 一个内容 ,就像通过一个似乎它自己的他物 那样而回到它的开端,以致它不仅仅是把开端,并且是规定了开端重新树立起来,而且结果也同样是扬弃了的规定性,从而也就恢复了它所开始的最初的不规定性。它作为一个总体的体系 实施了上述的这一点。它在这种规定中还须考察。

    曾是结果的规定性,如前面指出过的,由于它融合于其中的那个单纯性形式之故,本身是一个新的开端;因为这个新的开端正是由于这种规定性而与它的先行者相区别,所以认识是从内容到内容向前转动的。首先,这种前进是这样规定自身的,即:它从单纯的规定性开始,而后继的总是愈加丰富和愈加具体 。因为结果包含它的开端,而开端的过程以新的规定性丰富了结果。普遍的东西构成基础;因此不应当把进程看作是从一个他物 到一个他物 的流动 。绝对方法中的概念在它的他有中保持 自身;普遍的东西在它的特殊化中、在判断和实在中,保持自身;普遍的东西在以后规定的每一阶段,都提高了它以前的全部内容,它不仅没有因它的辩证的前进而丧失什么,丢下什么,而且还带着一切收获和自己一起,使自身更丰富、更密实。

    这种扩张 可以看作是内容的环节,在整体中,也可以看作是第一个前提;普遍的东西传达 与内容的丰富,直接在内容中保持着。但这种状况也有第二个、否定的或辩证的方面。愈加丰富化也在概念的必然性那里继续前进,被概念保留下了,并且每一规定都是一个自身反思。走出自身之外 ,即是进一步的规定 ,它的每一新阶段也是走入自身之内 , 而更大的外延 同样又是更高的内涵 。因此,最丰富的东西是最具体的和最主观的 ,而那把自己收回到最单纯的深处的东西,是最强有力的和最囊括一切的。最高、最锋锐的顶峰是纯粹的人格 ,它唯一地通过那成为自己的本性的绝对辩证法,既把一切 都包摄在自身之内 ,又因为它使自身成为最自由的,————仍保持着单纯性,这个单纯性是最初的直接性和普遍性。

    以这种方式,在以后的规定中,每前进 一步离开不曾规定的开端时,也是后退 一步靠近 开端,以致那后退论证开端和前进往下规定开端初看好像是差异的东西,都相互汇合了,并且是同一回事了。但是旋绕成一个圆圈的这个方法,不能够在一个时间的发展里预示出下面这一点,即开端本身已经是一个引申出来的东西了;对于开端来说,只要是在它的直接性中,就足够使它成为单纯的普遍性了。只要它是这样,它便具有完全的条件;并且无需贬低它,说只是让它临时地 和假设地 充当开端。人们可以提出来反对它的东西,————譬如关于人类认识的限制,关于必须在着手于事实之前,先批判地研究认识工具,————本身也是前提 ,这些前提,作为具体的规定 ,和自身一起就引来了对它们的中介和论证的要求。因而它们在形式上,比它们所抗议的从事实的开端 ,没有丝毫优先的地方,并且为了具体内容故,反而需要演绎之,所以说要对它们比对任何别的东西更多尊重,那只不过是它们的虚伪的佞妄而已。它们具有不真的内容,因为它们使有限的和不真的已知的东西,即一种有限制的 、被规定为与 其内容对立 的形式 和工具 的认识,成为不可移易的和绝对的东西;这种不真的认识本身也是形式,是向后退的论证。————真理的方法也知道开端是不完满的,因为它是开端,但是同时又知道这个不完满的东西一般是作为必然的东西,因为真理只是通过直接性的否定性而回到自身。只 想要超出规定的东西 ,不管它叫开端、客体、有限的东西,或者不管它采取什么形式,而直接进入到绝对的东西的急躁,作为认识,面前除了空洞的否定的东西、抽象的无限的东西————或者说一个意谓的 绝对的东西而外,再没有什么了,那是一个意谓的东西,因为它不是建立起来的 ,不是把握住了的 ;它只有通过认识的中介 才可以把握,普遍的和直接的东西只是中介的一个环节,但真理本身只是在扩展的过程和在终结中。对于无知及其急躁的主观需要,当然可以预先 给予一个整体 的鸟瞰,————通过一个反思的分类;这个分类按照有限认识的方式,从普遍的东西把特殊的东西提示为一个现成的和科学中所期待的东西。然而这样体认得来的,不过是一幅表象 的图画;因为从普遍到特殊,再到自在自为的规定的整体,在整体中,那第一个普遍的东西按照其真的规定重又是环节:这种真的过渡,对于以上那种分类来说,是陌生的,并且唯一地是科学的中介本身。

    凭借上述方法的性质,科学表现为一个自身旋绕的圆圈 ,中介把末尾绕回到圆圈的开头;这个圆圈以此而是圆圈中的 一个圆圈 ;因为每一个别的支节,作为方法赋予了灵魂的东西,都是自身反思,当它转回到开端时,它同时又是一个新的支节的开端。这一链条的片段就是各门科学,每一门科学都有一个在前的 和一个在后的 ,————或者更精确一点说,只有在前的 ,要在它的结论里才显露 出它的在后的 。

    所以,即使是逻辑,也在绝对的理念中回到了这个单纯的统一,这个统一就是它的开端;在有中,最初一切规定都熄灭了,或者说由于抽象,似乎都扔掉了,“有”的纯粹直接性就是通过中介,即中介的扬弃,而达到相应的自身等同的理念。方法是仅仅与自身相关的纯概念;它因此就是单纯的自身关系 ,这个关系即有 。但这现在又是充实了的有 ,是以概念理解自身的概念 ,是作为具体的 同时又绝对内涵的 总体那样的有。————从这个理念到结束,还要提醒这一点,即第一 ,逻辑 科学是在理念中把握它自己的概念的。在有 那里,即在逻辑内容 的开端那里,它的概念表现为与主观反思中同样的外在的知。但在绝对认识的理念中,概念变成了理念自己的内容。理念本身是纯概念,这个概念以自身为对象,当它作为对象,贯穿了它的规定的总体之时,它便使自己完成为它的实在的整体,完成为科学的体系,于是要把握它自己的概念理解,从而要扬弃它作为内容和对象的地位,和要认识科学的概念,在此都结束了。————第二 ,这个理念还是逻辑的,它包括在纯思想之内,只是神的概念 的科学。系统的完成虽然本身就是实在化,但仍然保持在同一个纯思想领域以内。因为认识的纯理念如果包括在主观性中,这个理念便是要扬弃这个主观性的冲动 ,而且纯真理,作为最后的结果,也将成为另一领域和科学的开端 。这里只需要还提一下这种过渡。

    正是当理念把自身建立为纯概念及其实在的绝对统一 ,从而使自身凝聚为有 的直接性时,理念便作为这种形式 [41] 的总体————自然 。————但这种规定并不是一个已变成的有 和过渡 ,正如上面所说,主观概念在其总体中将变为客观性 ,主观目的 也将变为生命 。规定性或说概念的实在,在纯理念中本身提高到概念,这个纯理念不如说是绝对的得到自由 ,对于它说来,再没有任何直接的规定不同样又是建立起来的 和概念;因此,在这种自由中,找不到过渡;理念规定自身为单纯的有,这个有对于理念说来,仍然完全透明的,并且是在其规定中仍然停留于自身的概念。所以在这里不如这样来了解过渡,即,理念自由地解脱 自身,对自己绝对有把握,并且在自身中宁静。由于这种自由之故,它的规定性形式 也同样是绝对自由的,是绝对自为的、无主观性之有的空间和时间的外在性 。————如果这种外在性只是按照“有”的抽象直接性和由意识去了解,那么,它就作为仅仅是客观性和外在的生命;但在理念中,它仍然自在自为地是概念的总体,并且是神的认识对自然的关系的科学。纯理念的这个最初的决定,即规定自身为外在的理念,但这样建立自身,却仅仅是中介,概念从这个中介把自身提高为自由的、从外在性出来而进入自身的存在;概念的得到自由,在精神科学中 ,通过自身完成了,并且发现在逻辑科学中作为以概念理解自身的那个纯概念就是它本身最高的概念。

    * * *

    [1] “它”指绝对理念。————译者注

    [2] “它”指普遍性。————译者注

    [3] 这里的“意谓”Meinung,是《精神现象学》中的“意谓”,即对感性存在物的“意谓”,但一说出来,便成了普遍的东西,所以要把我们所意谓的一个感性存在,用语言说出来,是完全不可能的。(中译本上卷65-68页)。所以这和通常所谓“意见”,是毫不相干的。————译者注

    [4] 这里是未指名而引用新柏拉图派普罗提诺认为世界是从神力“流溢”出来的神秘说法。————译者注

    [5] “狗”是犬儒派第欧根尼的绰号,上述故事据说是反对芝诺(Zenon)的,他否认运动的论证的。————译者注

    [6] “他”指苏格拉底。————译者注

    [7] “那条名言”指“矛盾是不可思议的”。————译者注

    [8] 两个规定,指第一及第二前提。————译者注

    [9] “这种形式”指“有”的直接性。————译者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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