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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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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之间的选择的亲和性,对它们说来,一个尺度的原则何在,这问题在以后涉及化学亲和性时还要考察;但是,这种高级的问题是与特殊的质的特殊事物密切联系的,并且属于具体的自然科学的特殊部门。

    既然一个系列的项以它与一个对立的系列的全体相比,为其质的统一,而对立的系列的诸项又仅由于定量而彼此不同,根据这个定量,它们把自己与前面所说的那一项中和了,于是,在这多方面的亲和性中的更特殊的规定性,同样只是量的规定性。这种相比,在选择的亲和性中,即在作为排他的、质的关系中,便去掉了这种量的区别。这里所呈现的下一个规定,就是这一项对别的系列(对这个系列的一切项,它都有亲和性)各项的选择的亲和性,依赖于数量(即外延大小)的区别,这种区别是一方的诸项为了中和另一方的一项而在诸项之间发生的。排他性,面对别的可能的化合,表现为一个较坚固的结合,这可以由下面一点来论证,即就前面证明过的外延和内涵的形式的同一性(因为在这两种形式中,大小规定性是同一的)而言,排他性似乎转变得比这种情况有较大的内涵。但是,从外延大小的片面形式到它的别的形式、即内涵大小的形式这一转化,其为同一定量的基本规定的本性,并未有任何改变;所以,实际上在此建立起来的,并不是排他性,而是:或者只能有一种化合,或者是为数不定的诸项的一种化合(只要诸项所产生的分量,按照它们彼此间的比率,与所要求的定量相应),这都是无所谓的。

    但是,化合(我们也将它称为中和)却不仅是内涵的形式;指数本质上是尺度的规定,因而是排他的,在排他的相比这一方面,各数已丧失其连续性,彼此间不复能相互流通;多一点或少一点,就获得一个否定的特性,一个指数比其余的指数所具有的优越性,便不停留在大小的规定性上面了。但是,另一个方面也同样出现了,依照这个方面,一个环节或从与它对立的较多的环节获得中和的定量,或按其特殊规定性来说,从与另一个环节对立的每一个环节获得中和的定量,都是无所谓的;同时,排他的否定的相比,也遭到量的方面的这种侵入。————这样,就建立了从漠不相关的、单纯的量的相比到质的相比的转化,反过来说,也建立了从特殊的规定的有到单纯的外在的比率的过渡,那是一系列的比率,它们有时属于单纯的量的性质,有时又是特殊的质和尺度。

    注释

    化学元素是这样的尺度的最特别的例证,是尺度的环节,它们唯有在与他物相比中,才有构成它们的规定的东西。一般的酸与碱(或盐基)似乎是直接规定的自在的事物,但倒不如说是不完善的物体的元素,是本来不能自为地存在的组成部分,而只有扬弃了它们的孤立的组成,并与别的组成部分化合,才有其存在。再者,使它们成为独立物的区别,并不在于这种直接的质,而在于相比的量的种类和方式之中。这种情况不限于酸和碱(或盐基)的一般化学上的对立,而是特殊地化为一种饱和尺度,并且构成相互中和的物质的量的特殊规定性。这种有关饱和量的规定,构成一种物质的质的本性;它使一种物质成为那种是自为的东西,而表示那种东西的数,本质上是与一个单位相对立的若干指数之一。————这样的物质与一种别的物质有所谓亲和性;只要这种关系仍然是纯粹质的性质,那么,一个规定性,如磁极的关系或两种电的关系,便只是对别的规定性的否定,而且双方也不会同时表明彼此是漠不相关的。但是,因为关系也有量的本性,所以这些物质的每一个都能与多种物质中和,而不限于与它对立的那一种。不仅一种酸和一种碱(或盐基)彼此相比,而且多种酸与多种碱(或盐基)也相互相比。它们各依以下的情况而自具特色,例如,一种酸为了用碱来饱和自己,比另一种酸所需要的碱更多。但自为之有的独立性,却表现于亲和性之相互排除,一种亲和性比其他亲和性占优势,因为一种酸能自为地与一切的碱进行化合,反之亦然。因此,一种酸是否比另一种酸对一种碱有更密切的亲和性,即所谓选择的亲和性,就造成了它与另一种酸的主要区别。

    关于酸与碱的化学亲和性,发现了一条规律,即:如果两种中和溶液混合了,那么,便会由此产生一种分解,因而产生两种新的化合物,而这些产物同样是中和的。由此得知,饱和一种酸所要求的两种碱基的数量,与饱和另一种酸所需要的数量,有同一比率;一般说来,如果为了被当作单位的一种碱而规定了使其饱和的各种酸的比率数的系列,那么,这个系列对每一种别的碱来说,都是一样的,只不过对不同的碱须采用不同的数目罢了;————这些数目在它们的一方面,对每一种对立的酸,又形成一个同样固定的指数系列,因为它们对每一种个别的酸,也和对每一种其他的酸一样,都有同一比率的关联。费舍 (6) 第一次从雷西特尔 (7) 的著作中强调了这些系列的单纯性;参看他对伯多勒 (8) 《关于化学的亲和性规律的研究》译本的注释,第232页,与伯多勒的《化学静力学》,第一部分,第134页以下。从这一问题的最初写作以后,我们关于化学元素混合比率数的知识,在一切方面已经非常完备,在这里若要对这些知识加以考查,未免离题太远,因为这种经验的、一部分还只是假设性的扩张,仍然限于同样的概念规定之内。不过,对在这里使用的范畴,进而对于化学的选择的亲和性本身及其对量的关系等观点,以及要把这种亲和性建立在某些物理的质的基础上的尝试,还可以补充若干考察。

    伯多勒以一个化学质量的作用的概念,改变了通常的选择亲和性的观念,是很出名的。必须分辨清楚,这个改变并未对化学饱和规律之量的比率本身有任何影响;但是,排他的选择亲和性本身的质的环节,却不仅是被削弱了,而且不如说是被扬弃了。如果两种酸对一种碱起作用,假如说那种酸对碱有更大的亲和性,并且具有足以中和碱基的定量的那种定量,那么,按选择亲和性的观念,则所发生的只是这种饱和,而另外的那种酸却完全不起作用,被排除在中和了的化合物之外。假如依据与此相反的一个化学质量的作用概念来看,则两种酸的每一种都是以一个比率而起作用的,这个比率是由它们的现存的数量及其饱和容量或所谓亲和性综合而成的。伯多勒的研究已经指出化学质量作用被扬弃的详细情况,及一种亲和性较强的酸像是要驱除另一种亲和性较弱的酸,排除其作用,因而按照选择亲和性的意义来活动。他曾经指出:这种排除发生所在的环境,如内聚力的强度或精盐在水中的不可溶性,并非这些试剂自身的质的本性;这些情况还可以用别的情况(如温度)来取消其作用。当这些障碍祛除之后,化学质量便无阻挠地发挥出作用,而那似乎是纯粹质的排他的东西,那似乎是选择亲和性的东西,也就表现为只是外在的变态了。

    关于这一问题, (9) 柏采留斯 (10) 是主要应该听取的另一个人。但在他的《化学教科书》中,他对这个问题却并未提出任何较有特色的和更确定的东西。他采取了伯多勒的观点,逐字逐句加以重复,只不过用了一种非批判的思考的特别形而上学,将其装饰打扮起来而已,所以需要较详细考察的,就只是这种形而上学的范畴。理论超出了经验,一方面它捏造了本身不见之于经验的感性观念,另一方面,它又使用思想规定;理论就是以这两种方式,使自己成为逻辑批判的对象。因此,我们愿意详论这本教科书中关于理论方面所讲述的东西(渥勒译《化学教科书》,卷三,第一部分,第82页以下)。现在,人们在这里读到:“人们必须设想,在一种均匀地混合的溶液中,分解了的物体的每个原子,都被溶剂的同一数目的原子包围着,当较多的实体一起分解时,它们必定各自分有溶剂原子之间的空间间隙,以致在均匀地混合的溶液中,便产生了这样一种原子位置的对称性,即:个别物体的一切原子与别的物体的原子都有一种位置均匀的关系;因而,人们可以说分解以原子排列及地位之对称性为特征,正像化合以确定的比例为特征那样。”以硫酸加到氯化铜溶液里去所发生的化合,可以为说明此点的一例。但在这个例子里,既没有证明原子存在,也没有证明分解物之一定数目的原子围绕在溶液的原子的周围,而两种酸的自由原子则环绕在仍与氯化铜化合的原子周围;既没有证明有任何排列和位置的对称性,也没有证明有任何原子间的空间间隙存在,当然尤其没有证明分解物各自分有溶剂原子之间的空间间隙。这将意味着分解物的原子所占的位置,是在没有溶剂的地方,————因为溶剂的空间间隙是空无溶剂的空间,因此,纵使分解物包围和环绕在溶剂周围,或溶剂包围和环绕在分解物周围,但分解物却不是在溶解物之中,而是在它之外,所以也一定不是被溶剂所分解的了。在这里看不出何以必须造成这样的观念,即它们在经验上并不曾证明,既是直接在本质上自相矛盾,而又另外不能以别的方式站得住脚。出现这样的事只是由于对这些观念本身的考察,即由于形而上学(它就是逻辑);但是,恰恰相反,这些观念之不能由形而上学来证实,也和它们之不能由经验来证实一样!此外,柏采留斯也承认上边所说的东西,即:伯多勒的命题并不违反确定比例的理论;当然,他又说,这些命题也不与微粒说、即上述关于原子的观念以及由固体的原子来充塞溶液的间隙等观点相违反,但是,上述的毫无根据的形而上学在本质上与饱和比例毫不相干。

    所以,在饱和规律中所表现的特殊的东西,只涉及一个物体之量的单位本身(不是原子)的数量,另一个与前者化学性不同的物体之量的单位(同样不是原子)便用这个数量来中和自己;不同唯在于这些不同的比例。柏采留斯的比例理论尽管完全是一个数量的规定,然而他却也谈亲和性的度数(例如,他的书第86页),因为他把伯多勒的化学质量,解释为由起作用的物体的现存之量而来的亲和性度数的总和,而不像伯多勒那样彻底使用“饱和容量”的说法,所以他自己便陷入内涵大小的形式中去了。但是这就是构成所谓动力哲学特点的形式,他在前面(同书,第29页)称之为“某些德国学派的思辨哲学”,并且为了卓越的“微粒哲学”的利益而着重地竭力排斥了它。关于这种动力哲学,他指出它假定了元素在化学化合中彼此渗透,而中和就在于这种相互渗透;这不外是意谓着化学性不同的微粒,彼此间只是数量关系,它们消融为一个内涵大小的单纯性;这同时亦表现为体积的缩小。另一方面,在微粒说中,化学化合的原子应该是在间隙中,即彼此相对地保持自身(并列,Juxtaposition);在一种仅仅作为外延大小和数量持续的相比中,亲和性度数是没有任何意义的。如果说在上面所引那本书的同一地方,陈述了确定的比例现象的来临,对于动力的观点,是完全出乎意料之外的,那么,这也只能是一种外在的历史情况,且不用说依照费舍排列法的雷西特尔化学量法的系列已为伯多勒所知,并在拙著《逻辑学》第一版中加以引证,拙著曾指出,旧的以及想要成为新的微粒说所依靠的范畴,都是空洞无物的。但是,柏采留斯却错误地断定说,在动力观的统治下,确定的比例现象似乎仍旧是不可知的,他以为那种观点与比例规定性是不相容的。无论如何,这种规定性只是一种大小规定性,至于它的形式是外延的或内涵的,那倒是无所谓的。因此,柏采留斯虽然极其依恋第一种(数量的)形式,他本人也使用了亲和性度数的观念。

    因为亲和性在这里被归结为量的区别,所以它作为选择亲和性是被扬弃了;其中排他性的东西,则被归之于环境,即归之于好像是外在于亲和性的某些规定,如已出现的化合物的内聚力、不可溶性等等。这种观念有可以与考察重力作用的办法相比较之处:在那里,那自在地属于重力本身的东西,如摆动的钟摆由于重力必然过渡到静止状态,却只被当作是同时呈现的空气、线索等外在阻力的环境所致,并且不归之于重力,而只归之于磨擦。在这里,对于在选择的亲和性中的质的本性来说,这种质的东西是否在作为它的条件的这些情况的形式中出现,并且被如此来理解,那是没有多大关系的。质的事物本身开始了一个新的序列,其特殊化再不仅仅是量的区别了。

    (11) 化学亲和性的区别,假如现在因此而以一系列量的比率,针对选择的亲和性,严密确定自身,作为正在出现的质的规定性的一种区别,而这种规定性的行为绝不与那个序列重合,那么,近来把电与化学行为结合起来的方式,却又使这种区别陷入完全的混乱,而希望从这种据说更为深刻的原则出发获得关于最重要的原则(尺度比率)的启发,却完全失望了。这种将电和化学现象完全同一起来的理论,因为涉及物理方面,而不仅是尺度比率,所以在这里无须详加考察,而只要提一下尺度规定的区别性由它而混乱,就可以了。可以说这种理论本身是肤浅的,因为其肤浅就在于把有差异的事物的差异之处省略掉,而把它看作是同一的。至于亲和性,由于化学过程与电以及火和光现象同一起来了,所以被归结为“相反的电之中和”。电与化学性之同一,甚至几乎是可笑地以下列方式来表述的(同前书,第63页),即:“电的现象固然说明了物体在或大或小的距离中的作用,它们在化合之前的吸引(这就是说,行为还不是化学的),以及由这种联合而产生的火(?);但是,在相反的电的情况消失以后,物体仍以这样大的力量继续联合,关于这样的事件的原因,电的现象却没有给我们以启发;”这就是说,这种理论启发我们:电是化学行为的原因,但电不能启发我们在化学过程中什么是化学的东西。一般化学的区别既然归结为正负电的对立,所以,属于这一方面与属于那一方面的试剂之间的亲和性的区别,就被规定为正电和负电两系列物体的序列。当电与化学性按照它们的一般规定而同一时,下边这一点便已经被忽视了,即:电的本身及其中和是瞬息即逝的,对于物体的质仍然是外在的,而化学性在其作用中,特别是在其中和中,它所需要并加以改变的,则是物体的整个质的本性,在电的范围中,正负电的对立同样是瞬息即逝的,它是这样的不稳定,以致它依赖于最微小的外在环境,这与酸和(譬如说)金属等等的对立的确定不移是不能比较的。通过极剧烈的作用(如温度之升高等)所表现的化学行为中的变化,与电的对立的肤浅是不能相比的。最后,在双方每个系列之内,有较多或较少的正电状态,或是有较多或较少的负电状态,这其间进一步的区别,既是完全不可靠的,也是未经证实的。但是,从物体的这些系列出发(柏采留斯同上书,第84页以下),“按照它们的电位,应该产生电学化学系统,这个系统最适合于给出一个化学观念。”这些系列现在将要得到说明,但关于它们实际状况究竟如何,在第67页上却又说道:“这一点大约就是这些物体的序列;但这些材料的研究是如此之少,以致关于这个相对的序列还没有任何完全确凿的东西可以确定。”————无论是(首先由雷西特尔造成的)那些亲和性系列的比率数,或是柏采留斯所提出的、极其有趣的、将两个物体的化合归结为少数量的比率的单纯性,这对于那些应该是电化学的制造品,都完全用不着依靠的。如果在这些比例及其自雷西特尔以来的全面推广中试验的方法曾经是真正的指路明星,那么,这些伟大的发现与脱离经验道路的所谓微粒说的那种芜杂无聊的混合,便越发造成了明显的对照;只有开始抛弃经验原则,才能使得早先主要为雷特尔 (12) 所创始的那个想法,再被接受,即建立起正负电的物体的固定序列,而这些序列同时又有化学的意义。

    正负电的物体的对立,其实并不像想象的那样真实;如果这些对立被当作化学亲和性之基础,那么,用试验方法就会证明这个基础的空虚,并导致进一步的扞格不通。在同上书第73页,也承认了两个所谓负电的物体,如硫与氧,会以一种比氧和铜紧密得多的方式化合在一起,虽然铜是带正电的。因此,就亲和性而言,基于正负电一般对立的基础,比起电规定性的同一系列中单纯增多或减少来,必然是相形见绌的。由此可以得出结论,物体的亲和性度数不仅依赖于它们的特殊的单极性(在这里,这种规定与什么假设有联系,是不相干的,它只意谓着非正即负);亲和性度数主要必须从物体的一般两极性的强度中引导出来。因此,仔细观察亲和性,便过渡到我们所主要关心的选择亲和性的比率;于是我们看到,现在就选择亲和性而言,得出的是什么东西。同书第73页又承认:即使两极性不只是在我们的想象中存在,两极性的度数也好像并没有固定的质,而在颇大程度上依赖于温度;于是,在这一切之后,被宣告为结果的,不仅是每种化学作用就其原因而论,是一种电的现象,而且那好像是所谓选择亲和性的作用的东西,也只是由于电的两极性呈现在某些物体中比在另一些物体中更强所致。在假设性的想象中,兜圈子一直兜到现在,归结仍旧是较大强度这一范畴,那和一般的选择亲和性同样是形式的东西;选择亲和性既然建立在电极的较大强度之上,它就像从前那样,在物理基础上丝毫没有前进一步。但是,即使这里应被规定为有较大的特殊强度的东西,后来也只是归结为前面已经引过的、伯多勒所证明的变态而已。

    柏采留斯由于把比例学说推广到一切化学关系上而获得的功绩和名誉,本身并不能成为阻碍讨论上述理论之缺点的理由;而必须这样做的更确切的理由,那是因为这样的情况:这样的功绩,在一门科学中(像在牛顿那里那样),往往为了与此有关联的坏范畴的毫无根据的虚构更变成了权威,恰恰是这样的形而上学,却被以最大的装腔作势来宣布,而且得到传诵。

    除了有关化学亲和性及选择亲和性的尺度比率的形式以外,也还有其他的尺度比率将自己化为质的系统那样的形式,可以从量的方面来考察。化学物体在对饱和的关系上,形成了一个比率系统;饱和自身依靠一定的比例,彼此具有个别物质存在的两方面的数量,就是以这个比例化合的。但也有些尺度比率,其环节不可分,也不能表现为一个特殊的、各有差异的存在。这些尺度比率就是在前面被称为直接的独立的尺度那样的东西,它们是以物体的比重来代表的。————它们是在物体以内的重量对体积的比率;比率指数表现一种比重规定性与其他比率不同,它只是在比较中的一个确定的定量,是在外在反思中外在于那些比率的一个比率,并不以它自己与一个对立物的质的相比为基础。这就会有从一个准尺把比重系列的比率指数作为一个系统来认识的任务,这个准尺把一个单纯的算术的多特殊化为一个和谐的交错点的系列。————对于认识上述的化学亲和性系列,也有同样的要求。但是,科学对这一点要达到像以一个尺度系统来把握太阳系星球距离的数字那样,还很遥远呢!

    虽然诸比重最初好像并无彼此间的质的比率,然而,它们却同样有质的关系。当物体有了化学的化合时,即使只是汞合化或同体化,比重的中和也同样出现了。在上边已经提到过这样的现象,即:即使在化学上本来无关的物质,其混合后的体积与它们在混合前的体积之和,大小是不相等的。在混合中,它们交互地改变了它们用以发生关系的规定性的定量;以这种方式,它们表明彼此之间有了质的相比。在这里,比重的定量不仅表现为一个固定的比较数,而且是一个可变动的比率数;混合物的指数给出尺度的系列,其进展被不同于彼此化合的比重的比率数的另一原则所规定。这些比率指数不是排他的尺度规定;它们的进展是连续的,但自身包含着一个特殊化的规律,这规律与数量在其中化合的、形式地进展的比率是不同的,并且使前一进展与后一进展不可通约。

    乙、尺度比率的交错线

    尺度比率的最后规定是:尺度比率是特殊地排他的;这种排他性适合于作为不同环节的否定统一的中和。选择亲和性,就它对别的中和的关系看来,并没有为这种自为之有的统一,产生更多的特殊化原则;特殊化只是仍然停留在一般亲和性的量的规定之中,依据这种规定,便有了彼此中和的一些数量,因而与它们的环节的别的有关选择亲和性相对立。但是,由于量的基本规定,排他的选择亲和性,即使在与它不同的中和里,也延续自身;这种连续性不仅仅是作为比较的各种中和比率的外在关系,而且中和本身也有一种可分离性,因为可分离性由事物的统一而成,这些事物,作为独立的某物,每一个与对立系列的这一个或那一个事物发生关系,都是无所谓的,尽管它们是以各种特定的数量相化合的。于是,这个依赖自身中这样一种比率的尺度,便带有自己的漠不相关性;尺度在自己那里是一种外在的东西,并且在它对自身的关系中,是一种可变化的东西。

    尺度比率对自身的关系,是与它作为量的方面的那种外在性和变化性不同的;与那种外在性和变化性相反,尺度比率作为对自身的关系,乃是一个有的、质的基础,是一个常存的、物质的基质,这个基质必须在它的质中包含这种外在性的特殊化原则,连同自身作为外在性中尺度的继续。

    按照这种详密的规定,排他的尺度在其自为之有中是外在于自身的;它排斥自身,既建立自身为他物、仅仅是量的东西,又建立自身为一个同时又是别的尺度那样的别的比率;它被规定为本身自在地特殊化的统一,这个统一在自身那里产生了尺度比率。这些比率与早先那种亲和性不同,在那种亲和性中,一个独立物与不同的质的独立物相比,并且与一系列这样不同的独立物相比;在相同的中和环节之内,这些比率是在同一的基质那里出现的;尺度却规定自身,要排斥自己去到别的、仅仅是量的不同的比率(这些比率同样形成亲和性与尺度),与那些仍然只是量的差异的比率交互更替。它们用这种方式,形成在较多和较少的阶梯上的一条 (13) 尺度交错线。

    在这里,呈现着一个尺度比率,即一种独立的实在,它在质上与别的尺度比率不同。一个这样的自为之有是可以容纳外在性和定量变化的,因为它在本质上也是一个定量的比率。它有一个幅度,在这个幅度内,它对于变化仍然是漠不相关的,它的质也不改变。但是,在这种量变中,出现了一个点,在那个点上,质也将改变,定量表明自己在特殊化,以致改变了的量的比率转化为一个尺度,因而转化为一种新质、一个新的某物。代替了前者的位置的比率,是被前者所规定的,一方面这是按照亲和性中诸环节的质的同一性,另一方面,则是按照量的连续性。但是,由于区别归入这种量的东西之中,所以新的某物就对先行者漠不相关;它们的区别只是定量的外在区别。所以,新的某物不是从先行者产生的,而是从自身直接产生的,即从内在的、还不曾实有的特殊化的统一中产生的。————新的质或新的某物又受自己的同一变化进程支配,如此以至无限。

    (14) 就一个质的进程是在经久不绝的量的连续性中而言,接近一个质变点的各比率,从量方面来考察,便只是由较多和较少而有区别。从这方面看,变化是逐渐的。但是,渐进性仅涉及变化的外在方面,而不涉及变化的质的方面;先行的量的比率,纵使无限接近于后继者,却仍然是一个不同的质的实有。因此,从质的方面来看,自身无任何界限的渐进性的单纯量的进展,被绝对地中断了;因为新生的质按其单纯的量的关系来说,对正在消失的质是不确定的另外一种质,是漠不相关的质,所以过渡就是一个飞跃;两者被建立为完全彼此外在的。————人们喜欢通过过渡的渐进性试图理解一种变化;但是,渐进性倒不如说恰恰是单纯的漠不相关的改变,是质变的对立面。在渐进性中,两种实在被当作状态或独立的事物,它们的联结倒是被扬弃了;建立起来的并不是这一实在为别的实在的界限,而是这一实在绝对外在于别一实在;纵然理解在这里所要求的东西很少,而这样一来,却恰恰取消了理解所需要的东西。

    注释

    自然数体系已经表明是这样一个质的环节的交错线,而这些环节是在单纯外在的进程中出现的。这个体系一部分是单纯量的往复进退,是连续的相加或相减,以致每一个数对它的先行者及后继者都具有同样的算术比率,而这些先行者和后继者对它们各自的先行者与后继音也是如此类推。但是,由此产生的各数也对别的先行或后继的数具有一种特殊的比率,或者将那些数之一的倍数表现为一个整数,或者是幂与根。———— (15) 在音乐的各种比率中,一种和谐的比率由于一个定量而出现在量的进展的音阶中,而这个定量本身,在音阶上对它的先行者与后继者,除了具有这些先行者与后继者对其各自的先行者与后继者的同样比率之外,就再没有别的比率。当后继的音符与主音符像是越离越远时,或数通过算术级数像是越来越变成别的数时,却反而一下子出现了回复或惊人的一致,它在质的方面并不是由直接的先行者所准备的,反而好像是一种actio in distans[距离作用],好像是对远离的东西的关系;单纯漠不相关的比率并不会改变先行的特殊实在,甚至根本不能形成这种实在;这些比率的进展一下子中断了,并且因为这种进展是以同一方式在量的方面继续的,所以由于飞跃,一种特殊的比率便闯入了。

    (16) 在化学化合中,当混合比率不断改变时,这样的质的交错与飞跃便发生了,即:在混合程度的特殊点上,两种物质形成各具特质的产物。这些产物不仅以较多或较少而相互区别,也不是在与这些交错比率相近的比率中就已经现成地存在,不过程度较弱而已;它们乃是系于这些点本身。例如,氧与氮的化合,产生了各种不同的氧化氮和硝酸,它们只出现在混合的一定的量的比率中,并且根本具有不同的质,所以,在那些混合比率的中间,没有产生特殊存在物的化合。————金属的氧化物,例如氧化铅,是在氧化的某个量的点上形成的。并且以颜色及其他的质而相互区别。它们并不是相互逐渐过渡;处于那些交错点中间的比率,不产生任何中和的、特殊的实有。一个特殊的化合物的出现,不须通过这些中间阶段,而是依靠一种尺度的比率,并且有它自己的质。————又如, (17) 当水改变其温度时,不仅热因而少了,而且经历了固体、液体和气体的状态,这些不同的状态不是逐渐出现的;而正是在交错点上,温度改变的单纯渐进过程突然中断了,遏止了,另一状态的出现就是一个飞跃。一切生和死,不都是连续的渐进,倒是渐进的中断,是从量变到质变的飞跃。

    (18) 据说自然界中是没有飞跃的 (19) ;普通的观念,如果要想理解发生和消逝,就会像前面讲过的那样,以为只要把它们设想为逐渐出现或消失,那就是理解它们了。但在上面已经说过:“有”的变化从来都不仅是从一个大小到另一个大小的过渡,而且是从质到量和从量到质的过渡,是变为他物,即渐进过程之中断以及与先前实有物有质的不同的他物。水经过冷却并不是逐渐变成坚硬的,并不是先成为胶状,然后再逐渐坚硬到冰的硬度,而是一下子便坚硬了。在水已经达到了冰点以后,如果仍旧在静止中,它还能保持液体状态,但是,只要稍微振动一下,就会使它变成固体状态。

    (20) 发生的渐进性的是根据这样的观念,即:正在发生的东西,已经是感性的存在着或根本在现实中存在着的,仅仅由于太小,还不能被人感知;正如消逝的渐进性,也是根据这样的一种观念,即:代替正在消失着的东西的非有或他物也是同样存在着的,只是还看不出来。————而且,这里所谓存在着并不是指:在现存的某物中已经在自身中包含他物,而是指:他物作为实有,是现存的,只是还看不出来而已。因而,发生和消逝一般地都被扬弃了,或者换句话说,自在的东西、内在的东西(某物在实有以前就在其中)转化为微小的外在实有,而本质的或概念的区别则转化为外在的、仅仅是大小的区别。————用变化的渐进性来理解发生和消逝,就是同语反复所特有的无聊;那意谓着:正在发生或消逝的东西,预先就已经是现成的了,而变化则成了外在区别的简单改变,这样,实际上就是同语反复。这种想要理解的知性所碰到的困难,就在于某物在质的方面过渡为与自己有别的一般的他物以及自己的对立面;为了避免这种困难,知性便自欺欺人地把同一和变化当作是量的漠不相关的、外在的变化。

    (21) 在道德方面,只要在“有”的范围内来加以考察,也同样有从量到质的过渡;不同的质的出现,是以量的不同为基础的。只要量多些或少些,轻率的行为会越过尺度,于是就会出现完全不同的东西,即犯罪,并且,正义会过渡为不义,德行会过渡为恶行。————同样,国家也是如此,假使其他条件都相同,但由于大小的区别,国家就会有不同的质的特性。法律与宪法,当国家的领域与公民的数目增长时,会变成某种别的东西。国家有它的大小尺度,如果勉强超出这个尺度,国家便会维持不住,在同一个宪法之下分崩离析,这个宪法只有在另一领域范围中才会造成国家的幸福与强盛。

    丙、无尺度之物

    排他的尺度,在其实在化了的自为之有中,本身仍然带有量的实有的环节,因而能够在定量的标尺那里升降,比率就是在标尺上改变的。某物或一种质,若是依靠这样的比率,便会被迫超出自己而成为无尺度的东西,并以其大小的单纯改变而毁灭。大小是一种状态,在这个状态里,一个实有可以好像无害地被卷进去,从而被毁灭了。

    抽象的无尺度之物是一般定量,自身无规定,并且只是漠不相关的规定性,尺度并不由它而变化。在尺度的交错线中,这种规定性,同时被建立为特殊化的;那抽象的无尺度之物扬弃自己,成了质的规定性;最初,呈现的尺度比率过渡为新的尺度比率;这个新的尺度比率,就前一比率来看,是一个无尺度之物,但它在自己那里正是自为之有的质;于是,特殊存在物彼此的交替及其与仍然只是量的比率的交替,便建立起来,如此以至无限。在这过渡中呈现的东西既是特殊比率的否定,也是量的进展本身的否定,即自为之有的无限物。质的无限性,像在实有中那样,曾经是从有限中迸发出来的无限,是此岸在其彼岸中的直接过渡和消失。反之,量的无限性,就其规定性说,已经是定量的连续性,是定量超出自己的一种连续性。质的有限物变成无限物;量的有限物则是在自身那里的彼岸,并且超出于自身。但是,尺度特殊化的无限,把质的东西与量的东西都建立为相互扬弃,因而把它们最初的、直接的统一(这统一是一般的尺度)建立为到自身的回复,于是这个无限自身也就建立了。质的东西是一种特殊的存在物,它之所以过渡为另一存在物,只是因为比率的大小规定性发生了变化;因而质到质本身的变化被当作是外在的、漠不相关的变化,被当作是与自身的消融;此外,量的东西又自己扬弃了自在自为的规定的有,转化为质的东西。在尺度的交替中,这样连续自身的统一,就是真正常住的、独立的物质或事情。

    这样呈现的东西便是:(甲)同一的事情,被建立为区别中的基础和常住的东西。有与其规定性的这种分离,在一般定量中已经开始;某物具有对其“有的”规定性漠不相关的大小。在尺度中,事情自身已经是质与量的自在的统一;质与量这两个环节,在“有”的一般范围内造成区别,从而使一个东西在另一个东西之外;常住的基质首先以这种方式在自身那里具有“有的”无限性的规定。(乙)基质的这种同一性,是在这样的情况中建立起来的,即尺度规定的统一破裂为质的独立性,这种质的独立性只是由量的区别构成,因此基质在这一区别中连续自己;(丙)在交错系列的无限进展中,质的事物在量的进程中之连续,即在漠不相关的变化中之连续,被建立起来;但是其中所包含的质的事物的否定,因而单纯的量的外在性的否定,也都同样建立起来了。量超出自身,到一个他物,作为别一量的事物,在一个尺度比率或质出现时,这种超越便消失了,并且,质的过渡也在其中扬弃了自己,因为新质自身仅仅是一个量的比率。质与量的这种彼此过渡,是在它们的统一的基础上发生的,而这个过程的意义就是实有、表现或建立,即以质与量的统一这样的基质为基础。

    在独立的尺度比率的系列中,这些系列的片面的项是直接的质的某物(如比重,碱基或碱、酸等化学物质);其次,这些项的中和(在这里,也须把这些中和理解为具有不同比重的物质之化合)是独立的,甚至是排他的尺度比率,即自为之有的实有彼此漠不相关的总体。现在,这些比率只被规定为同一基质的交错点。于是,尺度与从尺度建立起来的独立性却降低为状况了。变化只是一种状况的改变,而过渡的东西却被当作在其中仍然是同一的。

    要考察尺度所经历的规定的进展,便须将进展的环节这样综合起来:首先,尺度本身就是质与量的直接统一,它既是一种通常定量,但又是特殊的。尺度既然不是与他物相关而是与自己相关的一个量的规定性,于是,从本质上看,尺度就是比率。其次,尺度自身所包含的环节,因此是被扬弃了的、不可分的;在尺度中的区别像在概念中的区别那样,它的每个环节本身,总是质与量的统一。由此而来的实在的尺度,产生了一些尺度的比率,它们作为形式的总体,自身是独立的。形成这些比率的各方面的系列,对于每个属于一方面而与整个对立的系列相比的个别项来说,乃是一个固定的序列。这个统一,作为单纯的序列,还是完全外在的;它作为一个自为之有的尺度的内在的特殊化的统一,当然表现与尺度的各个特殊化有区别;但特殊化的原则还不是自由概念,唯有自由的概念才对尺度的区别给予内在规定;而这个特殊化原则却首先仅仅是基质或一种物质;为了使其区别成为总体,即具有不变的基质之本性,那么,现存的便只是外在的量的规定,这种规定同时又表现为质的差异。在基质与自身的这种统一中,尺度规定是一个扬弃了的规定,它的质是一个由定量所规定的、外在的状况。————这个过程既是尺度的实在化的、进一步的规定,而且这个规定也正是尺度的被降低为一个环节。

    【注释】

    (1) 参看第127页。

    (2) 参看第127页。

    (3) 混合物,即化合物,黑格尔这里的用词不像现在精密。下文还有几处称混合,亦同指化合。————译者注

    (4) 参看第127页。

    (5) 参看第127页。

    (6) 费舍(Fischer,Ernst Gottfried,1754——1831),柏林物理学教授,科学院院士。————原编者注

    (7) 雷西特尔(Richter,Jeremiah Bejamin,1762——1807),柏林副矿长。————原编者注

    (8) 伯多勒(Berthollet,Claude Louis,1748——1822),伯爵,巴黎工艺学校教授。————原编者注

    (9) 参看第127页。

    (10) 柏采留斯(Berzelius,Johann Jakob,Baron von,1779——1848),自1807年以后,即在斯德哥尔摩为化学教授,著有《化学教科书》三卷,1808——1828年出版。————原编者注

    (11) 参看第127页。

    (12) 雷特尔(Ritter,Johann Wilhelm,1776——1810),慕尼黑科学院院士,著有《物体的电系统》,三卷,1805——1806年。————原编者注

    (13) 参看第127页。

    (14) 参看第127页。

    (15) 参看第128页。

    (16) 参看第128页。

    (17) 参看第128页。

    (18) 参看第128页。

    (19) “自然是不飞跃的”(Natura non facit saltum),见莱布尼兹《人类知性新论》IV,16。————译者注

    (20) 参看第128——129页。

    (21) 参看第129——130页。

    第三章 本质之变

    甲、绝对的无区别

    有是抽象的漠不相关,在那里还不应该有任何规定性,其所以用了无区别这一名词,是因为它自身被认为是有;纯量是无区别,对一切规定都可以,但其所以如此,是因为一切规定对纯量都是外在的,它自己与这些规定并无联系;无区别而可以称为绝对的无区别,则是:它通过有、质、量及其直接统一(尺度)的一切规定的否定,成了单纯的统一,以自身为中介。在它那里,规定性只不过是状况,即以无区别为基质的一种质的外在的东西。

    但是,这样被规定为质的外在的东西,只是正在消失的东西;质的东西,由于外在于有,作为它自己的对立面,只是自身扬弃的东西。以这种方式,规定性在基质那里只不过是被建立为一种空洞的区别物。但这空洞的区别物却是作为结果的无区别自身。所以这种无区别当然是具体的东西,是通过有的一切规定的否定而自身中介的东西。无区别作为这种中介,包含着否定与比率;所谓状况那种东西就是它的内在的、自身相关的区别;正是外在性及其消失使“有”的统一成了无区别,因此,它们是在无区别之中,所以这种无区别已不再只是基质,而在它自己那里也不再只是抽象的了。

    乙、无区别作为它的因素的反比率

    现在,必须看看无区别的这种规定如何在自身那里建立起来,以及它如何因而被建立为自为之有的。

    1.尺度比率首先被当作是独立的,它们的还原是以一个基质为基础的;这个基质是它们的相互连续,因而是完全在其各种区别中呈现的、不可分的、独立的东西。基质中所包含的质与量的规定是为这些区别而出现的,这些规定在基质中如何建立起来乃是问题的全部关键所在。但这是由下列情况决定的:基质首先是结果,并且自在地是中介,但中介本身还没有在基质那里建立起来;所以这首先是基质,而从规定性方面看来则是无区别。

    因此,区别在无区别那里,本质上首先只是量的、外在的区别;同一的基质有两种不同定量,基质以此方式便是它们的总和,因而好像把自己也规定为定量了。但无区别只有在与那些区别有了关系时,才是这样固定的尺度,才是自在之有的绝对界限,因此,无区别本身又好像不是定量,而且无论如何不能作为总和或指数,来与别的总和或无区别对立。无区别仅仅包含着抽象的规定性,两种定量,为了它们可以被建立为在无区别那里的环节而彼此相对,是可变的、漠不相关的、较大或较小的。但是,由于受到它们的总和的固定界限的限制,它们的相比,同时又不是彼此外在的,而是彼此否定的;————这就是它们共处其中的质的规定那样的东西。据此,它们彼此同是在反比率中。这种反比率与先前的形式的反比率之所以不同,是因为整体在这里是一个实在的基质,而两方面的每一方面都被建立为应当自在地是这种整体。

    依照上述质的规定性,区别又呈现着两种质的区别,一种质被另一种质扬弃,但彼此又不可分,因为两者都留在统一之中,并且构成统一。基质本身,作为无区别,同样也自在地是两种质的统一;比率的每一方面因此都在自身中包含着这两种质,只是由于一种质较多而另一种质较少及其相反的情况而有区别;一种质只是由于它的定量才在一方面占优势,另一种质在另一方面也是如此。

    因此,每一方面本身都是一个反比率;这个比率作为形式的比率,又转回到有区别的方面那里。这些方面于是也按照它们的质的规定而各自在另一方中连续,每一种质都在另一种质中与自身相比,都只是以一个不同的定量而在双方的一方之中。它们的量的区别就是那种无区别,按照这种无区别,它们各自在另一方中连续,这种连续作为质的同一,是在两种统一体的每个之中的。————然而,每一方面都作为规定的整体,从而包含着无区别自身,所以两个方面同时被建立为彼此对比的独立的东西。

    2.有,现在作为这种无区别,是尺度的被规定的有,不再在直接性之中,而是以方才说过的、发展了的方式,和无区别一样了,因为它自在地是“有”的规定的整体,那些规定消解于统一体之中;实有也是如此,因为它是被建立起来的实在化的总体,在这种实在化中的环节,自身也是无区别的自在之有的总体,无区别作为环节的统一体而负荷这些环节。但因为这一统一体被固定下来,只是作为无区别,因而只是作为自在的,并且环节还没有被规定为自为之有,即还没有在它们自身中和它们相互间自行扬弃而达到统一;因此,便呈现着环节自身对自身的漠不相关作为发展了的规定性。

    这种如此不可分离的独立物,现在须进一步加以考察。这个独立物在它的一切规定中是内在的;在规定中,它仍然与自身统一,不受规定干扰;但是,(甲)因为它是自在的总体,所以其中已经扬弃的规定性仍然留存,不过在它那里只是无根据地出现而已。无区别的自在及其实有并不是联系着的;规定性直接表现在无区别那里;在每个规定性中,无区别都是整个的;所以规定性的区别首先被建立为扬弃了的区别,即量的区别;但正因为这样,规定性不是对自身的排斥,不是自身规定,而只是作为外在地规定了的有和变。

    (乙)两个环节处于量的反比率中;这就是在大小上的反复增减,但这种反复增减不是由无区别(无区别正是这种反复增减的漠不相关)规定的,而在这里只是外在地被规定的。反复增减是指向一个在无区别之外的他物,而规定便在这个他物之中。从这方面看来,绝对物作为无区别,具有量的形式的第二个缺点,即区别的规定性不是由绝对物自身规定的;因此,绝对物也同样有了第一个缺点,即:区别在绝对物中只是一般出现的,即绝对物之建立,是某种直接的东西,而不是它自身的中介。

    (丙)现在比率的两方面是环节,它们的量的规定性构成了它们的持续性的这种方式;它们的实有是由于这种对质的过渡漠不相关而取得的。但是,它们之所以有不同于它们的实有,并且是自在之有的持续性,那就是因为它们自在地是无区别,每一个都是两方面的质的统一体,质的环节分裂成这样的统一体。两方面的区别只限于:一种质之建立在一方面较多,在另一方面较少,另一种质则因而与此相反。于是,每一方面自身都是无区别的总体。————两种质的每一个,就个别看来,仍然同样是无区别的同一总和;每一种质从一个方面到另一方面中连续自身,并且不受在这方面中所建立的量的界限的限制。于是规定便到了直接的对立,而对立又发展为矛盾,现在须对此加以考察。

    3.因为每种质都是在每个方面之中与另一种质有关系,而且,如已经规定了的,这种关系只应该是量的区别。如果这两种质是独立的,譬如被认为是互不依赖的、感性的物质,那么,无区别的全部规定性便都破碎了,它的统一体及总体也会只是空名。但是,两种质倒不如说是被规定为综括在统一体中而不可分离,每一种质只有在与另一种质的这种质的关系中,才有意义和实在性。但是因为两种质的量的本性完全属于这种质的本性,所以,每种质只能达到另一种质所达到的范围。如果两种质作为定量而彼此不同,那么,一种质就会超出另一种质,而且在其较多部分中,便具有为另一种质所没有的漠不相关的实有。但是,在它们的质的关系中,每种质只是在有另一种质的情况下才能有。————由此可知,两种质是均衡的,因为一种质增减多少,另一种质便同样增减多少,并且它们的增减是按同一比率进行的。

    因此,根据它们的质的关系,既不能达到量的区别,也不能产生质的增多。有关环节之一超过另一环节的增多只是一个维持不住的规定,换句话说,这个增多只会又是另一个他物本身;但是,在两个环节相等时,便连一个环节也没有了,因为它们的实有只是依靠它们的定量的不相等。两个应有的因素的每一个,当它超出另一个因素时,便要消失,当它等于另一个因素时,也是这样。这种消失表现为:从量的观念来看,平衡破坏了,一个因素被认为比另一因素更大;于是,另一个因素的质的扬弃与其无法站住脚的情况被建立起来了;第一个因素占了优势,另一个因素以加速度减小,并被第一个因素克服了,这第一个因素于是把自己造成唯一独立的东西;因此,便不再有两个特殊的东西和两种因素,而只是一个整体。

    如此建立为规定之总体的这个统一体,像总体自身在这里被规定为无区别那样,是一个全面的矛盾;因此,这个统一体之建立,必须像这个自身扬弃的矛盾之规定为必须是自为之有的独立性那样;这种独立性的结果与真理不再是仅仅无区别的统一体,而是自身内在的、绝对否定的统一性,这就是本质。

    注释

    一个整体的比率以从质上彼此规定的诸因素之间的大小区别为其规定性,这样的比率曾应用于天体的椭圆运动。这个例子表明彼此处于反比率中的,起初只是两个质,而不是那样的两个方面,即它们的每一方面本身都是两方面的统一体及其反比率。人们往往因经验基础的坚实而忽视理论应用到经验基础上所导致的后果,这后果就是:或者必须毁掉作基础的事实,或者因为坚持事实(这是分所应有的)而必须证明与事实相对比的理论的空虚。这种对后果的无知,使事实及与事实相矛盾的理论安然共处。————简单的事实是:在天体的椭圆运动中,它们的速度随着天体接近近日点而增加,随着天体接近远日点而减小。孜孜不倦的努力观察,已经精确规定了这件事实的量的方面;这件事实已进一步被归结到它的简单的定律和公式里,因而实现了一切须真正向理论要求的东西。但对反思的知性来说,这似乎是不够的。为了给现象及其规律以一个所谓解释,便假定了向心力与离心力是在曲线上运动的两个质的环节。这两种力的质的区别就在于方向相反,就量的方面看,则在于它们被规定为不相等,一个增加时另一个便减少,反之亦然;以后,它们的比率又被倒转过来了,在向心力递增、离心力递减了一段时间之后,便到了这样一点,在那里向心力递减而离心力递增。 (1) 但这个观念与那两种力的主要的质的规定性的彼此比率是矛盾的。由于这些规定性,那两种力完全不能分离;每种力只有同另一个力相关,才有意义;因此,在一种力超过另一种力的情况下,在一种力与另一种力没有关系的情况下,这种力便不存在。如果一种力对另一种力的关系就像较大的力对较小的力的关系那样,假定它一旦比另一种力更大,那么,上边所说的情况便出现了,即:这种力获得了绝对优势,而另一种力便会消失;后者被当作是正在消失的和无法维持的东西;消失只是逐渐进行的,在大小方面一种力的所减即另一种力的所增,————这都对上述规定丝毫没有改变什么;后者与前者一起消灭,一种力之所以是力,只是由于有另一种力才有它。这是一个非常简单的考察;例如,像以前所说的,如果物体的向心力当物体接近近日点时增多少,离心力便相反地减多少,那么,后者便不可能再从前者把物体夺过来,并使其再一次离开中心物体;恰恰相反,向心力既然一度占优势,那么离心力便被克服了,物体将以加速度趋向中心物体。反过来说,如果离心力在无限接近远日点的地方占优势,那么,说它现在在远日点要被较弱的力所克服,这也同样是矛盾的。————再者,很明显,招致这种转化的是一种外力,这就是说,运动速度的时而加速、时而减速是不能从那些因素的假定的规定来认识或(所谓)解释的,尽管这些因素恰恰是为了解释这种区别而被假定的。这种或那种趋向消失的后果,从而椭圆运动也根本消失的后果,因为椭圆运动仍旧延续和从加速过渡到减速这一事实的确立,就被忽视和掩盖起来了。向心力在远日点对离心力由较弱而转化为占优势,在近日点则与此相反,这种假定,部分地包含着上边阐释过的东西,即:反比率的每一方面自身都是这样整个的反比率;因为从远日点到近日点(即向心力应占优势)的运动的这一方面,还应当包含离心力,但向心力增大时离心力却减小;在减速运动方面,一个愈来愈占优势的离心力对向心力也有着同样的反比率,因此,没有任何一方消失在另一方里,而只是愈来愈小,直到转化为对另一方占优势时为止。因此,回到每个方面的东西,只不过是这种反比率的缺陷,即:或者,像在力的平行四边形中那样,每个力都被认为是自身独立的,这些力只以单纯外在的会合成了运动,而概念的统一、事实的本性都被取消了;或者,两种力都通过概念在质上相比,没有一种力能对另一种力保有漠不相关的、独立的持续,这种情况是由一个“较多”而给予它的。强度的形式或所谓动力的东西,也丝毫没有改变什么,因为它以定量为其规定性,所以,它也只能发出与它对立的力所具有的同样多的力,即只在这样的情况下存在。但是,就部分而言,这种优势到其对立面的转化,包含着关于肯定与否定的质的规定的交替,一个增长多少,另一个便丧失多少。这种质的对立的不可分的关联,在理论上被分解为前后相续,但理论仍不能因此而说明这种更替,尤其不能说明这种分解。当一种力增加多少而另一种力也减少多少时,还有统一的假象,而在这里这种假象却完全消失了;这里所说的,是单纯的外在的相续,它只与那种有关的结论相矛盾,据那种结论说来,只要一种力变为优势,另一种力便必定消失。

    为了理解物体的不同的密度,同样的比率也已应用于引力与斥力;感受性与刺激性的反比率,也要被用于生命的这些因素的不相等,来理解整体、健康的各种规定,以及生物种类的不同。这种解释本来应该成为生理学、病理学以及动物学的自然哲学基础,但是,由于非批判地使用这些概念规定所夹杂的混乱与荒谬,结果很快地就放弃了这种形式主义,虽然它在科学中,特别是在物理天文学中还是极其广泛地继续着。

    因为绝对的无区别似乎可以是斯宾诺莎实体的基本规定,所以还可以说,无区别当然是从这样的观点而是实体的,即:“有”的一切规定,以及思维与广延等一般更具体的每个区别,在无区别和实体这两者中都被当作已经消失。如果仍然要停留在抽象上,那么,在这深渊中毁灭了的东西,其实有的面貌如何,根本是不相干的。不过,实体作为无区别,部分地与规定的需要及对规定的观点有联系;它不应该仍然是斯宾诺莎的实体,这种实体的唯一规定是否定的,即一切都被吸收到它里面去了。在斯宾诺莎看来,区分————属性、思维与广延,还有样式、分殊以及其余一切规定————是完全经验地引导来的;这种区分是在知性之中,知性本身也是一种样式。除了属性完全表现实体,并且属性和内容作为广延与思维的事物的序列是同一的实体之外,属性对于实体以及属性彼此之间便更没有别的规定性了。但反思通过作为无区别这样的实体规定,便达到了区别;区别,那在斯宾诺莎那里是自在的东西现在被建立起来了,即外在的区别,因此更确切地说,就是量的区别。因此,在区别中,无区别当然像实体那样,自身仍然是内在的,但这是抽象的,仅仅是自在的;区别对无区别不是内在的,作为量的区别,倒不如说它是内在性的反面,量的无区别也不如说是统一体的外在的有。因此,区别也没有从质的方面来把握,实体没有被规定为自行区分的东西,即没有被规定为主体。关于无区别的范畴本身,下一步的结果就是:在这一范畴那里,量或质的规定的区别分裂了,正像在无区别的发展中所发生的那样;无区别是尺度的消解,在尺度内两个环节直接合而为一。

    丙、到本质的过渡

    (2) 在有变为本质之前,绝对的无区别是“有”的最后一个规定;但是,它还没有达到本质。它表明自身仍然属于有的范围,因为,它被规定为漠不相关,在它那里仍然有外在的量的区别。这种区别就是无区别的实有;它以此而与自身处于对立之中,对于这个实有,无区别只被规定为自在之有的绝对,而不被设想为自为之有的绝对。换句话说,外在的反思停留在这样的观点上,即:特殊物是自在的或在绝对中是同一的,它们的区别是漠不相关的,不是自在的区别。这里还有的缺点,在于这种反思并不是思维的、主观意识的外在反思,而是区别必须扬弃自身的那种统一所特有的规定;那种统一表明自己是绝对的否定,对它自身漠不相关,对它自己的漠不相关也和对他物同样的漠不相关。

    但是,无区别的规定的这种自身扬弃已经产生了;在建立这个规定的发展过程中,它已经在一切方面表现为矛盾。它是自在的总体,在这个总体中,扬弃了并包含了“有”的一切规定;因此,它是基础,但只是在自在之有的片面规定中,它才有,于是区别、量的差别和诸因素的反比率在它那里都是外在的。它自身和它的规定的有相矛盾,它的自在之有的规定和它的建立起来的规定性相矛盾,所以,它是否定的总体,这个总体的规定性在自身那里扬弃了自身,因而扬弃了无区别的基本片面性,它的自在之有。这里所建立的是无区别真的是什么那样的东西,它是对自身单纯的、无限否定的关系,与自身不相容,是自己对自己的排斥。规定和被规定既非过渡,亦非外在的变化,又非在无区别那里的规定的产生,而是无区别的自身相关,这种自身相关是它自己的和它的自在之有的否定性。

    但是这样被排斥出来的规定,现在却不属于自己,不在独立性或外在性中出现,而是作为环节,首先属于自在之有的统一体,不曾被统一体释放出来,而被作为基质的统一体负荷起来,并且唯一地被这个统一体充实起来;其次,作为规定,对于自为之有的统一体是内在的,并且这些规定只是由于统一体的自身排斥才有的。它们不像在整个有的范围内那样,是有的事物,现在绝对只是被建立起来的事物,即绝对具有规定和意义,它们关系到它们的统一体,因而每个规定都关系到它的另一规定和否定;————它们以它们这种相对性为标志。

    (3) 于是,一般的有和不同的规定性的有或直接性,以及自在之有都消失了,而统一体就是有,是直接的、作为前提的总体,因此,它只是这种单纯的自身关系,由于扬弃这种前提而有了中介,而这种前提之有与直接之有自身,则只是这种统一体的排斥的一个环节;原始的独立性与自身同一性只是终结的、无限的自身融合,因此,有被规定为本质;有,通过有的扬弃,是与自身在一起的单纯的有。

    【注释】

    (1) 第一版此处接着有下列句子,“我曾在一篇早期论文中,说明了这一主题,并指出这种区分及基于这种区分的说明之空洞无物。”————原编者注

    (2) 参看第130页。

    (3) 参看第13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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