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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 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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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逻辑的一般概念

    没有一门科学比逻辑科学更强烈地感到需要从问题实质本身开始,而无需先行的反思。在每门别的科学中,它所研究的对象和它的科学方法,是互相有区别的;它的内容也不构成一个绝对的开端,而是依靠别的概念,并且在自己周围到处都与别的材料相联系。因此,可以容许这些科学只用假定有其他前提的办法来谈它们的基础及其联系以及方法,直截了当地应用被假定为已知的和已被承认的定义形式以及诸如此类的东西,使用通常的推论方式来建立它们的一般概念和基本规定。

    与此相反,逻辑却不能预先假定这些反思形式或思维的规则与法则,因为这些东西就构成逻辑内容本身的一部分,并且必须在逻辑之内才得到证明。不仅科学方法的陈述,而且一般科学的概念本身,也都属于逻辑的内容,而且这个内容就构成逻辑的最后成果;因此,逻辑是什么,逻辑无法预先说出,只有逻辑的全部研究才会把知道逻辑本身是什么这一点,摆出来作为它的结果和完成。同样,逻辑的对象即思维,或更确切地说,概念的思维,基本上是在逻辑之内来研究的;思维的概念是在逻辑发展过程中自己产生的,因而不能在事先提出。所以,在这篇导论中所要事前提出的,目的倒并不是要建立逻辑的概念,或预先对它的内容和方法,作科学的论证,而是要通过一些具有推论意义和历史意义的说明和思考,使看待这门科学的观点有更清楚的观念。

    (1) 假如说逻辑一般被认为是思维的科学,那么,人们对于它的了解是这样的,即:好像这种思维只构成知识的单纯形式;好像逻辑抽去了一切内容,而属于知识的所谓第二组成部分,即质料,必定另有来源;好像完全不为这种质料所依赖的逻辑,因而只能提供真正知识的形式条件,而不能包含实在的真理本身,也不能是达到实在的真理的途径,因为真理的本质的东西————内容,恰恰在逻辑以外。

    但是,首先,说逻辑抽去了一切内容,说它只教思维规则而不深入到被思维的东西里去,也不能考虑到被思维的东西的状态,就已经不妥当了。因为思维与思维规则既然是逻辑的对象,那么,逻辑在它们那里就也直接有逻辑的独特内容;逻辑在它们那里也有知识的第二组成部分,即质料,逻辑对这种质料的状态是关切的。

    不过,其次,逻辑概念至今所依据的观念,一部分已经消灭了,其余的部分也到了完全消失的时候,到了要以更高的观点来把握这门科学使它获得完全不同的形态的时候。

    直到现在的逻辑概念,还是建立在通常意识所始终假定的知识内容与知识形式的分离或真理与确定性的分离之上的。首先,这就假定了知识的素材作为一个现成的世界,在思维以外自在自为地存在着,而思维本身却是空的,作为从外面加于质料的形式,从而充实自己,只是这样,思维才获得内容,并从而变成实在的知识。

    再者,这两个组成部分————因为它们据说应该有组成部分的关系,知识则将由它们以机械的、或至多是以化合的方式组成————相互间是处于这种等级秩序之中,那就是:对象被视为一种本身完满的、现成的东西,完全能够不需要思维以成其现实性;而思维却正相反,它是某种有缺憾的东西,必须依靠质料才能完成,并且必须作为软弱的、无规定的形式,使自己适应于它的质料。真理就是思维与对象的一致,并且,为了获得这种一致————因为这种一致并非自在自为地现成的————思维就须适应和迁就对象。

    第三,人们既然不让质料与形式、对象与思维的差异模糊不定,而是要更确定,那么,每一方便与另一方作为相互分离的范围。因此,思维在接受质料并予质料以形式时,都超不出自身,它之接受质料以及迁就质料,仍然不过是它自身的一种变形,思维并不因此而变为它的他物;不消说,自觉的规定也只是属于思维;所以,思维在它和对象的关系中,也走不出自身以外而到达对象, (2) 对象作为自在之物,永远是在思维的彼岸的东西。

    关于主体与客体相互间的关系的这些看法,把构成我们通常的、表现出来的意识本性的诸规定表达出来了;但是这些成见,假如迁移到理性中,好像在理性中也有同样的关系,好像这种关系自在自为地具有真理,那么,这些成见就是错误;从精神世界和自然世界的一切部分,对这些错误进行驳斥,这就是哲学;或者不如说,因为这些错误堵塞了进入哲学的大门,所以进哲学的大门以前就得加以扫除。

    在这一方面,较早的形而上学,关于思维,它所具有的概念,要比现代流行的为高。它的根本看法是,唯有通过思维对于事物和在事物身上所知道的东西,才是事物中真正真的东西;所以真正真的东西并不是在直接性中的事物,而是事物在提高到思维的形式、作为被思维的东西的时候。因此,这种形而上学认为思维及思维的规定并不是与对象陌生的东西,而毋宁是对象的本质,或者说,事物与对事物的思维,————正如我们的言语也表达了它们的亲属关系那样,————自在自为地是一致的,思维在它的内在规定中,和事物的真正本性是同一个内容。

    但是反思的知性占据了哲学。这个名词意谓着什么,需要精确知道,它以前每每被当作口号使用;在这个名词下,一般所了解的,是进行抽象的、因而是进行分离的知性,它在它的分离中僵化了。它与理性相反,是作为普通人的知性而活动的;它所主张的观点是:真理建立于感性的实在之上,思想只有在感性知觉给予它以内容与实在的意义下,才是思想;而理性,只要它仍然还是自在自为的,便只会产生头脑的幻影。由于理性这样自暴自弃,真理的概念也就跟着丧失了,理性限于只去认识主观的真理,只去认识现象,只去认识某种与事情本性不符的东西;知识降低为意见。

    认识所走的这种弯路,虽然好像是损失和退步,却是有深刻的东西为基础;在现代哲学的更高精神中,理性的提升就是依靠这种基础。这种成了普通的观念,其基础需在对知性的规定必然互相冲突这一觉察里去寻找。————上述的反思,就是要超出具体的直接物之上,并且规定它,分离它。但是,这种反思同样也必须超出它自己的那些进行分离的规定之上,并且首先要联系它们。在这种联系的立场上,那些规定的冲突便发生了。这种反思的联系,本身就是属于理性的;超出那些规定之上,提高到洞见它们的冲突,这是达到理性的真正概念的伟大的、否定的一步。但是,这种不曾透彻的洞见却落入错误了解之中,仿佛陷于自相矛盾的,却是理性;这样的洞见并不认识矛盾正是对知性的局限性的超越和这种局限性的消解。认识不从这最后一步走往高处,反而从知性规定令人不能满意之处逃回到感性的存在,错误地以为在那里会有坚固的、一致的东西。不过,另一方面,这种认识既然知道自己仅仅是对于现象物的认识,便会承认这种认识令人不能满意,同时却又假定好像它诚然不能正确认识自在之物,但却能够正确认识现象范围以内的东西,好像在那里,似乎只是对象的种类不同,一种是自在之物,诚然为认识所不能及,另一种是现象,则是为认识所能及的。这正像说一个人具有正确的洞见,但又附加一句说他不能够洞见任何真的东西,而只能够洞见不真的东西。假如这种说法是荒谬的,那么,说一种真的认识,不认识对象本身如何,那也同样是荒谬的。

    (3) 对知性形式的批判,得到了上述的结果,即这些形式不适用于自在之物。————这除了说这些形式本身就是某种不真的东西而外,不能有其他意义。但知性形式既然还被认为对主观理性和经验有效,那么,上述的批判就并没有使它们本身发生变化,而是让它们像以前对于客体有效的那样,以同样的形态对于主体有效。但是,假如它们对于自在之物说来是不够的;那么,它们所属的知性,就一定对它们会更不满意,更无偏爱。 (4) 假如它们不能是自在之物的规定,那么,它们就更不能是知性的规定,因为至少总应该承认知性有一个自在之物的资格。有限与无限这两个规定,无论是应用到时间和空间,应用到世界,或是作为精神之内的规定,它们都是在同样的冲突之中,————就好像黑色与白色,无论是在墙上,或在画版上相互配合,也还是产生灰色。假如我们的世界观念,由于把无限和有限这两个规定带进到它里面,便消解了,那么,精神本身,它包含这两个规定在自身中,就更是一个自相矛盾的东西,一个自行消解的东西。————能够造成区别的,并不是那些规定据以应用的或在其中存在的质料或对象的状态;因为对象只是通过并依照那些规定,才在它自己身上有了矛盾。

    所以那种批判只不过使客观的思维形式远离了事物,但是让这些形式仍然像批判所发现的那样,留在主体里。即是说,那种批判并没有对这些自在自为的形式本身,就它们特有的内容,在那里加以观察,而是以假定有其他前提的方式,把它们从主观逻辑干脆接收过来;于是,所谈的既不是这些形式本身的演绎,甚至不是它们作为主观逻辑形式的演绎,更不消说它们的辩证的观察了。

    (5) 比较彻底一贯的先验唯心论,认识到批判哲学遗留下来的自在之物这个幽灵,这个割断了一切内容的阴影,是子虚乌有,并且需要把它完全摧毁。不过,这个哲学也造成了使理性从自身表现其规定的开始。但是,这种尝试的主观态度,使它不得完成。以后,这种态度便连同纯科学的那个开端和发展一齐被放弃了。

    但是,通常所了解的逻辑的那种东西,是完全没有顾及形而上学的意义而被考察的。这门科学,在它现在的情况下,当然没有像常识所认为的实在和真实事情那一类的内容。但它并不因为这个理由而就是一门形式的、缺乏有内容的真理的科学。逻辑中固然找不到质料,质料的缺乏也往往被算作是逻辑的不足之处,但真理的领域绝不是要在质料那里去找。逻辑形式之空洞无物,唯一倒是在于观察和处理形式的方式。 (6) 形式既然只是固定的规定,四分五裂,没有结合成有机的统一,那么,它们便是死的形式,其中没有精神,而精神却是它们的具体的、生动的统一。因此它们缺少坚实的内容————一种本身就是内容的质料。在逻辑形式中找不到的内容,不外是这些抽象规定的坚固基础和具体性,而这样的实体性的东西,对于形式说来,通常总以为要到外面去找。但是逻辑的理性本身,就是那个客体性的或实在的东西,它在自身中结合了一切抽象的规定,并且就是这些规定的坚实的、抽象具体的统一。所以,对于通常所谓质料的那种东西,不需要向远处找寻;假如逻辑空洞无物,那并不是逻辑对象的过错,而是唯一在于把握对象方式的过错。

    这种思考使我们进而陈述研究逻辑所需要根据的立场,这个立场如何与这门科学迄今的研究方式不同,以及它如何是逻辑将来永远要站住的唯一的真正立场。

    (7) 在《精神现象学》(班堡和武茨堡,1807年)中,我曾经从意识与对象的最初的直接对立起直到绝对的知这一前进运动,这样来表述意识。这条道路经过了意识与客体的关系的一切形式,而以科学的概念为其结果。所以这种概念(且不说它是在逻辑本身以内出现的),在这里无需论证,因为它在它自身那里已经得到了论证;并且它除了仅仅由意识使它发生而外,也不能有其他的论证;意识特有的形态全都消解于概念之中,正如它们之消解于真理之中那样。————科学概念的推理的论证或说明,最多做到使概念呈现于观念之前,并从那里获取历史的知识。但是一种科学的定义,或更确切地说,一种逻辑的定义,唯有在它的发生的必然性中,才有它的证明。一个定义,假如任何一种科学用它作为绝对的开端,就只能包括人们所想象的公认共知的科学的对象和目的确定而正确的表达。至于人们何以单单在那里想象这一个,这乃是一种历史的断言,对于这种断言,人们只能引这一个或那一个公认的事实作根据,或者说,其实人们只能姑且把这一个或那一个事实提出,想把它当作是公认的而已。这丝毫也不会终止有人从这里或另一人从那里举出事例,而依照这个事例,就对这一个或那一个表达,还需有更多的或不同的了解,于是表达的定义也需采纳更确切或更一般的规定,从而科学也需调整。————至于哪些必须纳入或者排出,以及到什么界限和范围,这都取决于论证;而论据本身却又尽可以有极多样和极不同的主张,终于唯有任意武断才能从中决断一个坚定的决定。用定义开始来研究科学的这种办法,就谈不到显示科学对象以及科学本身的必然性的那种需要了。

    因为精神现象学不是别的,正是纯科学概念的演绎,所以本书便在这样情况下,把这种概念及其演绎作为前提。绝对的知(das absolute Wissen)乃是一切方式的意识的真理,因为,正如意识所发生的过程那样,只有在绝对的知中,对象与此对象本身的确定性的分离 (8) 才完全消解,而真理便等于这个确定性,这个确定性也同样等于真理。

    于是,纯科学便以摆脱意识的对立为前提。假如思想也正是自在的事情本身,纯科学便包含这思想,或者说,假如自在的事情本身也正是纯思想,纯科学也便包含这个自在的事情本身。 (9) 作为科学,真理是自身发展的纯粹自我意识,具有自身的形态,即:自在自为之有者就是被意识到的概念,而这样的概念也就是自在自为之有者。

    这种 (10) 客观思维,就是纯科学的内容。所以纯科学绝不是形式的,它绝不缺少作为现实的和真正的知识的质料,倒是唯有它的内容,才是绝对真的东西,或者,假如人们还愿意使用质料这个名词,那就是真正的质料,————但是这一种质料,形式对于它并不是外在的东西,因为这种质料不如说是纯思维,从而也就是绝对形式本身。因此,逻辑需要作为纯粹理性的体系,作为纯粹思维的王国来把握。 (11) 这个王国就是真理,正如真理本身是毫无蔽障,自在自为的那样。人们因此可以说,这个内容就是上帝的展示,展示出永恒本质中的上帝在创造自然和一个有限的精神以前是怎样的。

    阿那克萨戈拉(Anaxagoras)被赞美为第一个说出这样思想的人,即:心灵(nus),思想,是世界的本原,世界的本质需规定为思想。这样,他就奠定了一个理智的宇宙观的基础,这种宇宙观的纯粹形态必然是逻辑。其中所涉及的,既不是关于某种本来奠基于思维之外的东西的思维,也不是仅仅供给真理标志的形式;而是:思维的必然形式和自身的规定,就是内容和最高真理本身。

    为了至少在观念中接受这一点,便需把真理好像必定是某种可以用手捉摸的东西那样的意见,放在一边。人们甚至把这样用手可以捉摸的性质,还带进到例如柏拉图的在上帝思维中的理念里,好像那些理念是存在着的事物似的,不过在另一世界或地区而已;在那个世界以外,有一个现实的世界,与那些理念不同,而且正是由于这种不同,它才有一种实在的实体性。柏拉图的理念,只不过是共相,或者更确切地说,是对象的概念;某个东西,只是在它的概念中,才有现实性;当它不同于它的概念时,它就不再是现实的,而是子虚乌有的东西了;可以用手捉摸和感性的外在的那一方面,就属于这种虚无的方面。————但是关于另一方面,人们可以引用普通逻辑所特有的观念;那就是假定了,譬如说,定义并不包含仅仅属于认识主体的规定,而是包含对象的规定,即构成对象最本质的、最独特的本性的规定。或者说,假如从已知的规定推论出别的规定,那就假定了:推论出来的东西,不是一个外在于对象、与对象陌生的东西,而不如说它本身适合于对象,即“有”符合于这种思维。————一般说来,我们在使用概念、判断、推论、定义、分类等等形式时,我们的内心深处就认为:它们不仅仅是自觉思维的形式,而且也是客观知性的形式。————思维这一名词,特别易于把它自身中所包含的规定附加给意识。但是,只要已经说知性和理性都在客观世界之中,精神和自然都有其生活、变化所依据的一般规律, (12) 那就是已经承认思维规定也同样具有客观的价值和存在。

    批判哲学诚然已经使形而上学成为逻辑,但是,正如前面已经提到的,它和后来的唯心论 (13) 一样,由于害怕客体,便给予逻辑规定以一种本质上是主观的意义;这样一来,逻辑规定就仍然还被它们所逃避的客体纠缠住了,而一个自在之物,一个无穷的冲突,对于它们,却仍然是一个留下来的彼岸。但是,意识对立的摆脱,是科学必须能够用来作为前提的,这种摆脱使思维规定超出这种畏怯的、不完备的立场,并且要求把思维规定作为是自在自为的摆脱这种限制和顾虑的逻辑的东西、纯理性的东西加以考察。

    从前,康德称赞过逻辑,即规定和命题的汇集,通常意义所称的逻辑,说它在其他科学之前早就达到了完满的地步,在这一点上很有幸运;自亚里士多德以来,它既未后退一步,但也未前进一步,其所以未前进,是因为从各方面看来,它似乎都已经完成和圆满了。————假如逻辑自亚里士多德以来,就没有经受过变化————如果查一查近代逻辑纲要,则变化事实上常常只是作些省略,————那么,从这里所应得的结论,不如就是逻辑更需要一番全盘改造;因为精神不断工作了两千年,必定已使它关于它的思维和关于它的纯粹本质,在它自身中,有了更高的意识。把实践和宗教世界的精神以及科学的精神在每一种实在的和观念的意识领域中已提高的形态,同逻辑————即精神关于它自己的纯粹本质的意识————现在所处的形态,作一比较,才显得差别太大了,因为最肤浅的观察还不会立刻便察觉到,后一种意识和前一种提高是完全不相称和配不上的。

    (14) 实际上,改造逻辑的需要,早已被感觉到。逻辑像在教科书中所显示的那样,无论在形式上和内容上,可以说,都已遭到了蔑视。逻辑教学之所以还在拖下去,多半由于少了逻辑不行的感情,由于对逻辑重要性的传统看法还在继续的习惯,而不是由于相信那些司空见惯的内容和研讨那些空洞形式,还有什么价值和用处。

    有一时期,逻辑由于心理学、教育学甚至生理学所给予的材料而扩大了,但是后来几乎公认这只是一种畸形。本来,这些心理的、教育的、生理的观察,规律和规则,无论是在逻辑里或在别的什么地方,一定大部分都显得琐屑无味。再者,这样的规则,例如,读书听讲要熟思和检验,眼睛视力不好要用眼镜来帮忙,————这些规则,在所谓应用逻辑教科书上,还俨然分章分节来讲,靠它来达到真理,————那是每个人都会觉得是多余的,————最多只有那些想不出用什么东西来扩充那如不扩充就嫌太干瘪、太僵死的逻辑内容,因而感到狼狈失措的作家或教员,才不如此。 (15)

    至于这样的内容为什么如此毫无精神,前面已经举出过理由了。它的规定牢固不变,规定间相互的关系也仅仅是外在的。因为判断和推论的运用,主要都归结到并建立在规定的量的东西上面,所以一切都依靠外在的区别,依靠单纯的比较,成了完全分析的方法和无概念的计算。 (16) 所谓规则、规律的演绎,尤其是推论的演绎,并不比把长短不齐的小木棍,按尺寸抽出来,再捆在一起的作法好多少,也不比小孩们从剪碎了的图画把还过得去的碎片拼凑起来的游戏好多少。————所以人们把这种思维和计算等同,又把计算和这种思维等同起来,并不是没有道理的。在算术中,数字被当作无概念的东西,除了相等或不相等以外,即除了全然外在的关系以外,是没有意义的,它本身和它的关系都不是思想。假如用机械的方式,来算四分之三乘三分之二,得出二分之一,这种运算包含思想多少,也和计算这种或那种推论,是否能在某一逻辑格式中发生,差不多一样。

    为了使逻辑的枯骨,通过精神,活起来成为内容和含蕴,逻辑的方法就必须是那唯一能够使它成为纯科学的方法。在它目前所处的情况下,是很难看到一点科学方法的。它具有近乎经验科学的形式。经验科学已经在行得通的范围内,为它们应该成为什么,找到了它们的特殊方法,即下定义和材料分类的方法。纯粹数学也有它的方法,适合于它所专门考察的抽象对象和量的规定。关于这种方法以及在数学中能找到的科学性较低的东西,其本质的东西,我在《精神现象学》序言里已经谈过;但在逻辑本身范围内,也还要对这种方法作更详尽的考察。 (17) 斯宾诺莎、沃尔夫和其他的人,找错了路子,竟把这种方法也应用于哲学,并且把无概念的量的外在过程做成概念的过程,这个办法本身就是自相矛盾的。哲学至今还没有找到自己的方法;它以妒羡的眼光看着有体系的数学大厦,并如已经说过的,从数学里借取方法,或者求助于那样的科学的方法,而那些科学仅是某些材料、经验命题和思想的混合物,————或者干脆粗暴地抛弃一切方法来找自己的出路。但是,对于那唯一能成为真正的哲学方法的阐述,则属于逻辑本身的研究; (18) 因为这个方法就是关于逻辑内容的内在自身运动的形式的意识。在《精神现象学》中,我已经就一个较具体的对象,即意识,提供了这种方法的范例。 (19) 在这里,那就是意识的诸形态,其中每一形态在实现时,本身也一同消解了,结果是它自己的否定,————并从而过渡到一个更高的形态。为了争取科学的进展————为了在基本上努力于对这件事有十分单纯的明见————唯一的事就是要认识以下的逻辑命题,即:否定的东西也同样是肯定的;或说,自相矛盾的东西并不消解为零,消解为抽象的无,而是基本上仅仅消解为它的特殊内容的否定;或说,这样一个否定并非全盘否定,而是自行消解的被规定的事情的否定,因而是规定了的否定;于是,在结果中,本质上就包含着结果所从出的东西;————这原是一个同语反复,因为否则它就会是一个直接的东西,而不是一个结果。由于这个产生结果的东西,这个否定是一个规定了的否定,它就有了一个内容。它是一个新的概念,但比先行的概念更高、更丰富;因为它由于成了先行概念的否定或对立物而变得更丰富了,所以它包含着先行的概念,但又比先行概念更多一些,并且是它和它的对立物的统一。————概念的系统,一般就是按照这条途径构成的,————并且是在一个不可遏止的、纯粹的、无求于外的过程中完成的。

    我怎样能够居然以为我在这个逻辑体系中所遵循的方法————或者不如说这个体系在它自身中所遵循的方法————在细节上,就不能还有很多的改进,很多的推敲呢;但是我同时却也知道它是唯一真正的方法。从这个方法与其对象和内容并无不同看来,这一点是自明的;————因为这正是内容本身,正是内容在自身所具有的、推动内容前进的辩证法。显然,没有一种可以算做科学的阐述而不遵循这种方法的过程,不适合它的单纯的节奏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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