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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纯粹理性在决定至善概念时的辩证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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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致这个限制条件时,人们才能思想这种仁慈(相对于理性存在者的幸福而言)的结果。因而,那些把创世的目的归于上帝的荣誉(假定人们不是以拟人的方式把这个荣誉想成应予称颂的禀好)的人,或许碰上了绝妙的辞语。因为最使上帝荣耀的莫过于世界上最受重视的东西:敬重上帝的命令,遵守上帝的法则托付给我们的神圣职责,如果它的庄严设计还得给如此华丽的秩序冠以合适的幸福的话。倘若后者(以人的口吻来说)使上帝配当爱,那么它就由于前者成为礼拜(崇拜)的对象。甚至人类虽然也能够因善行获致爱,但是决不能够单单因善行获致敬重,因此最大的善行之所以成就人类的荣誉,只是在于它得以依照配当施行。

    现在自然就得出如下结论:在目的的秩序里,人(以及每一个理性存在者)就是目的本身 ,亦即他决不能为任何人(甚至上帝)单单用作手段,若非在这种情形下他自身同时就是目的;于是,我们人格之中的人道 对于我们自身必定是神圣的 ,因为它是道德法则的主体 ,从而是那些本身乃神圣的东西的主体,一般来说,正是出于这个缘故并且与此契合,某些东西才能够被称为神圣的。因为这种道德法则是以他的作为自由意志之意志的自律为基础的,这个意志依照它的普遍法则必然能够同时与它应当委质于 其下的东西相契合 。

    六 概论纯粹实践理性公设

    这些公设全部肇始于道德性的原理,后者不是公设,而是理性借以直接决定意志的法则,而这个意志,正是由于它作为纯粹意志是如此被决定的,需要遵循它的规矩这个必然的条件。这些公设不是理论的教条,而是必然的实践关怀的先决条件 ,因而虽然并不拓展思辨认识,却赋予一般 思辨理性的理念(凭借它们与实践领域的关联)以客观实在性,并且证明思辨理性有正当理由持有这些概念,而思辨理性原本连主张它们的可能性也是不敢做的。

    这些公设是不朽 的公设,从积极层面来检视的(作为存在者在属于理智世界范围时因果性的)自由 的公设,和上帝的此在 。第一个 公设滥觞于与道德法则的完整实现相切合的持续性这个实践的必然条件;第二个 公设滥觞于对于感性世界的独立性、以及依照理智世界的法则决定存在者意志的能力,即自由这个必然的先决条件;第三个 公设滥觞于如下条件的必然性:这样一个理智世界通过设定独立不依的至善,亦即上帝的此在而成为至善。

    于是,那个必然因敬重道德法则而趋于至善的意图,以及由此滥觞的至善客观实在性的先决条件,通过实践理性的公设导至思辨理性虽然能够作为任务提出却无法解决的概念。这样,它导至1)这样一个问题,思辨理性在解决它时不能不犯谬误推理 (也就是不朽的概念),因为这里缺乏有关永久性的标志,以给在自我意识里面必然授予心灵的终极主体这个心理学概念,补充实体的实在表象;而持存乃是在作为实践理性的整个目的的至善中与道德法则切合所需要的,实践理性通过这种持存的公设树立了那个终极主体。它导至2)思辨理性无非作为二律背反包含的概念,思辨理性只能将这个二律背反 的解决建立在一个成问题的、虽然可以设想的概念之上,但这个概念的客观实在性是思辨理性无法证明或规定的;这就是理智世界的宇宙论 理念和关于我们在这个世界中的此在的意识。它之所以导至这个概念,乃是借助于自由的公设(实践理性通过道德法则诠证了自由的实在性.并且与之一起同时诠证了理智世界的法则,而思辨理性只能指点这个世界,却不能决定其概念)。它3)为思辨理性虽然必须思想、却又必须任其作为先验理想 而无规定的东西,即源始存在者的神学 概念提供了意义(为了实践的意图,即作为由那个法则决定的意志之对象的可能性条件),即理智世界里至善的无上原则,后者是凭借在同一世界秉政的道德立法的。

    但是,现在我们的认识实际上是否以这种方式通过纯粹实践理性得到了拓展?对于思辨理性系超验的 东西,在实践理性里是否成了内在的 东西?的确如此,但是仅仅在实践的意图方面 。因为就其自身所是而论,我们借此既不认识我们心灵的本性,也不认识理智世界,也不认识至上存在者,我们只是把它们的概念统一在至善 的实践 概念里,后者乃是我们意志的客体;并且我们完全先天地通过理性,但就道德法则所命令的客体而言,却仅仅借助于道德的法则,也单单在与这个法则的关联里,统一了这些概念。但是,自由是如何可能的,以及人们应该如何在理论上和肯定地表象这类因果性,并不因此被洞见了,而所洞见的无非是,这样一种因果性是通过道德法则和为了道德法则设定的。其他理念的情形亦复如此,人类知性永远无法探究到它们的可能性,但是,它们不是真正的概念,这一点是任何诡辩永远也无法从甚至最为庸常之人的信念里夺取去的。

    七 如何能够思想:在实践意图下拓展纯粹理性而不因此同时拓展理性的思辨认识

    我们要立刻将问题运用于当下情况而予以回答,以免过于抽象。————为了在实践方面 拓展纯粹认识,一个意图 ,亦即作为(意志)客体的目的,必须先天地被给予,这个客体在独立于一切理论原理的情况下,通过一个能够直接决定意志的(定言)命令被表象为实践上必然的;在这里,这个客体就是至善 。但是,若非设定三个理论概念(因为它们是单纯的纯粹理性概念,无法为自身觅得相应的直观,从而无法以理论的方式为自身觅得客观实在性),即自由,不朽和上帝,这个至善就是不可能的。然而,实践法则要求至善能够在世界上实存,通过这个实践法则纯粹思辨理性那些对象的可能性,思辨理性不可能保证的它们的客观实在性,就被设定了;纯粹理性的理论认识借此确实获得增长,但是这种增长仅仅在于:那些对它原本成问题(只可思想的)概念现在被肯定地解释为拥有现实客体的概念,因为实践理性为了它确实在实践上绝对必然的至善的客体的可能性,不可避免地要求这些客体的实存,而理论理性因此被证明有正当理由去设定它们。但是,理论理性的这种拓展不是思辨的拓展,亦即从现在起为了理论的意图 肯定地应用这些对象。因为在这种情形下由实践理性所成就的无非就是,那些概念是实在的,事实上有其(可能的)客体,但是,我们由此并没有得到这些对象的任何直观(这类直观也是不能要求的),所以并没有任何综合命题因这些对象的实在性得到承认而成为可能。因而,这种开放在思辨的意图方面丝毫没有帮助我们,但是就纯粹理性的实践应用而言,却很有助于拓展我们的这类认识。上述三个思辨理性的理念在其本身尚非认识;不过它们仍然是(超验的)思想 ,在其中没有什么东西是不可能的。现在,通过确凿无疑的实践法则,即作为实践法则命令其成为客体 的东西之所以可能的必然条件,它们得到了客观实在性,亦即我们得到指示:它们有客体 ,不过我们仍然不能指明,它们的概念如何与一个客体相关联,并且这也仍然不是关于这个客体 的认识;因为人们完全不能借此对它们做出任何综合判断,也不能规定它们的理论运用,从而完全不能够对它们施以任何理性的理论应用,而理性的一切思辨认识从根本上说正是在于这种应用。但是,虽然 关于这些客体 的理论认识没有 因此得到拓展,而一般理性的理论认识却因此得到如下程度的拓展:通过实践的公设,客体确实被给予 了那些理念,一个单纯或然的思想因此首次得到了客观实在性。于是,它不是关于所与的超感性对象 的认识的拓展,但是,它仍然是对于一般超感性的东西而言的理论理性及其认识的拓展,只要理性被迫承认:存在这样一类对象 ,却不能更切近地规定它们,从而甚至也不能拓展关于这些客体(它们现在出于实践的根据并且也仅仅为了实践的应用被给予理性)的认识;于是,纯粹理论理性把上述的增长仅仅归功于理性的纯粹实践能力,对它来说,所有那些理念都是超验的和没有对象的。在这里,它们成为内在的 和构成的 ,因为它们是实现 纯粹实践理性的必然客体 (至善)的可能性根据;因为否则它们便是超验的 和思辨理性单纯的规范 原则,后者没有责成思辨理性去认定一个逾越经验的新客体,而仅仅责成它在经验之中的应用趋近完整。但是如果理性一旦拥有这种增长,那么它作为思辨理性(从根本上说,仅仅为了确保其实践应用)就将从否定的方面从事工作,亦即并非拓展那些理念,而是阐释那些理念,以求一方面阻遏作为迷信 之源的拟人论 或那些概念通过臆想的经验而得到的表面拓展,另一方面又阻遏那通过超感性的直观或类似的情感允许这种拓展的狂热 ;两者都是纯粹理性实践应用的障碍,因而提防它们的确就属于我们的认识在实践意图上的拓展,而同时承认理性在思辨意图上并不因此有丝毫的所得,与这种拓展也不矛盾。

    对于每一项相对于对象而言的理性应用,纯粹知性概念(范畴 )不可或缺,倘若没有概念,便没有对象能够为人思想。这些概念只能用于理性的理论应用,亦即只能用于同时以直观(它始终是感性的)为其基础的同类认识,并因而单纯为了通过它们表象可能经验的客体。但是,现在那在任何经验里都不能被给予的理性理念 在这里是我必须通过范畴思想而以求认识的东西。然而,这里所关涉的不是对这些理念客体的理论认识,而仅仅是它们究竟有无客体。纯粹实践理性成就了这种实在性,在这种情况下理论理性所能做的无过于通过范畴单纯地思想 那些客体;一如我们在别处已经清楚地指明的那样,这种思想无需直观(无论感性的抑或超感性的)就顺利进行,因为范畴,单单作为思想的能力,独立于并且先于一切直观而在纯粹知性之中有其位置和源泉,并且它们始终仅仅意指一般的客体,而无论它会以何种方式被给予我们 。现在,在范畴应当被运用于那些理念的范围内,诚然直观中没有任何对象能够被给予范畴;但是,通过实践理性在至善概念里毫无疑问地呈献的客体,即通过旨在至善可能性的那些概念的实在性 ,这些范畴的确得到了如下的充分保证:这样一个对象是现实地存在的 ,从而作为单纯思维形式的范畴在这里不是空洞的,而是有意义的,尽管这种增长没有造成依照理论原理的认识的一丝一毫拓展。

    *  *  *

    此外,倘若我们要以从我们自己本性中取来的属性规定上帝,理智世界(上帝之国)和不朽的理念,那么我们既不应该把这种规定视为那些纯粹理性理念的感性化 (拟人化),也不应该把它视为对超感性 对象的过度认识;因为这些属性无非就是知性和意志,确切地说是在它们的相互关系中受到如此看待的,一如它们在道德法则里面必定被思想的那样,于是这也仅限于它们被施以纯粹实践的应用的范围。所有其余那些在心理学上依附于这些概念的东西,亦即在我们从经验中观察我们这些施行中 的能力范围内依附于这些概念的东西(譬如,人的知性是推论的,他们的表象是思维,不是直观,又如,这种表象在时间中是彼此相随的,再如,人的意志始终依赖于对其对象之实存的满足,以及等等,在最高存在者那里情况不可能是如此的),都因此被抽象掉了;于是,在我们用以思想一个纯粹知性对象的概念里面,所余的无非就是恰恰为思想一条道德法则的可能性所必需的东西,从而虽然是一种关于上帝的认识,但只是在实践关系中的认识;如果我们试图把它拓展成一个理论认识,我们由此便得到一种不思想而直观 的上帝的知性,得到一个指向对象而其满足丝毫不依赖于对象之实存的意志(我不必提及那些先验的属性,譬如,实存的大小,亦即持存,但是它不在时间之中发生,尽管后者是我们表象此在大小的唯一可能的手段):纯净的性质,我们从这些性质那里不能形成任何可用于认识对象 的概念,而且我们由此也得到了一个教导:它们决不能应用于关于超感性存在者的理论 ,因而它们也不能够在这方面成为思辨认识的基础,而仅仅将它们的应用限制在道德法则的施行上面。

    最后一点是如此的显而易见,并且能够通过下面的事实得到如此清楚的证明:人们能够放心大胆地敦促一切自以为是的自然神学家 (一个奇怪的名称) (4) ,只是举出一个规定他们对象(超出单纯的本体论属性之外)的性质,无论知性的性质还是意志的性质来,而对于这个性质人们可以并非不容反驳地阐明:如果人们从中排除一切拟人论的因素,剩下给我们的就只是一个辞语而已,而不能将些微的概念联结到它上面,以借此期待理论认识的拓展。但是,就实践的东西而言,在知性性质和意志性质里面依然剩下给我们的尚有关系概念,而实践法则(它恰好先天地规定了知性对于意志的关系)成就了这种关系的客观实在性。倘若这一旦实现,那么,道德上得到决定的意志之客体的概念(至善的概念)也将被赋予实在性,并且与这个客体一起,它的可能性条件,上帝、自由和不朽的理念也将被赋予实在性,但这种实在性始终只是在与道德法则的施行相关联时(而不为思辨的鹄的)被赋予的。

    在这些提醒之后,现在就容易为下面这个重要问题找到答案:上帝的概念是一个属于物理学 (从而也属于形而上学,因为后者仅仅包含一般意义上的物理学的纯粹先天原则)的概念呢 ,还是一个属于道德学的概念 ?为了解释 自然的安排或其变化,如果人们最后求助于作为万物创造者的上帝,那么这至少不是自然的解释,而是彻底承认,他们已经走到了他们的哲学的尽头:因为人们被迫认定某种他们原本并无其单独概念的东西,以能够为自己亲眼目睹的东西的可能性构成一个概念。但是,通过形而上学以可靠推论的方式 从这个世界 的认识达到上帝的概念及其实存的证明之所以是不可能的,乃是因为我们必须把这个世界作为可能最完满的整体来认识,从而为此目的必须认识一切可能的世界(以便能够把它们与这个世界相比较),从而必须是全知的,以便说,这个世界只有通过一个上帝 (我们必须如此设想这个概念)才是可能的。但是,完全从单纯概念来认识这个存在者的实存,是绝对不可能的,因为每一个实存命题是这样一种命题:它就我形成其概念的存在者说,这个存在者实在存在;这种实存命题是综合命题,而综合命题就是这样一类命题,借此我超出那个概念之外,说到某种有关这个概念而又未在概念里被想到的东西,相应于知性 里面的这个概念还有一个外在于知性 的对象被设置了;这显然是不可能由任何一种推论裁成的。于是,对于理性来说就只剩下唯一的途径以达到这种认识,那就是,作为纯粹理性,它从其纯粹实践应用的无上原则出发(因为这种应用原本单单指向作为理性后果的某物的实存 的)决定其客体。这里,在理性的无可回避的任务里面,也就是在意志必然指向至善的任务里面,不仅这样一种必然性,即认定与这个至善在这个世界上的可能性相关联的这样一种源始存在者的必然性,展现出来了,而且最可注意的是,理性在沿自然途径前进时完全缺乏的某种东西,也就是一个得到精确规定的这种源始存在者的概念 ,也展现出来了。因为我们只是知道这个世界的一小部分,更少有可能把它与一切可能的世界比较,所以我们能够从世界的秩序、合目的性和大小顺利地推论出一位智慧 、仁慈 、强力 等等的世界创造者,但是不能够推论出它的全知 ,全善 ,全能 等等。人们很可以承认,他们确实有权以一个既蒙允许又完全合理的假设补充这个无可避免的欠缺,这个假设便是:既然智慧、仁慈等等闪耀在如此众多为我们所切近认识的部分里面,在所有其余的部分里情形也当如此,并且赋予世界创造者以一切可能的完满性,也因而是合理的;但这些不是我们借以自诩我们的洞见的推论 ,而仅仅是人们能够放任自己的权限,为了应用它们仍然还需要他方的推荐。于是,在经验的(物理学)途径上,上帝的概念始终只是一个关于第一存在者完满性的未曾精确规定的概念 ,以致无法认为它切合于神性的概念(但是,形而上学在其先验部分也没有取得任何成就)。

    现在我拿实践理性的客体来试验这个概念,我发现,只有在以具有至上完满性 的世界创造者为先决条件时,道德的原理才允许它有可能性。它必须是全知的 ,以在一切可能的情况下和在全部未来中认识我的举止,直至我最内在的意向;它必须是全能的,以判断这种举止的恰当后果;它同样必须是全在的 、永恒的 等等。这样,道德法则通过作为纯粹实践理性对象的至善概念规定了作为至上存在者 的源始存在者概念,这是理性的自然的(以及到了较高的阶段,形而上学的),从而整个思辨的过程所不能做到的。于是,上帝的概念是一个在本源上不属于物理学,亦即不属于思辨理性的、而属于道德学的概念,并且人们也能够对其余的理性概念作如是说,而这些理性概念我们在前面已经将其措置为理性在其实践应用中的公设。

    如果人们在阿那克萨戈拉 之前的希腊哲学史中未曾遇见纯粹理性神学任何明显的痕迹,那么其缘由不是在于古代哲学家欠缺知性和洞见,以致无法通过思辨之路,至少借一个完全合理的假设,使自己上升到这个层次;认定一个唯一合理而具备一切完满性 的世界原因,以替代具有不同程度完满性的种种不同的世界原因,还有什么能够比这个人人都会自动浮现的思想更其容易,更其自然而然的呢?但是,世界上太多的祸害在他们看来是如此严重的异议,以致使他们无法认为这样一个假设是有正当理由的。这样,他们将他们的知性和洞见恰恰展现在如下一点:他们不容许那个假设,反而在种种自然原因里探索他们是否可以在这些原因之中觅得为源始存在者所必需的品格和能力。但是,当这族敏锐的人民深入探索达到如此幽远的地步,甚至从哲学上来措置别族人民至多不过闲谈过而已的种种德性的对象的时候,他们首次发现了一个新需求,也就是一个必定会给他们提供确定的源始存在者的概念的实践需求;在这里,思辨理性位居旁观,其功绩顶多是修饰并非在其自己园地生长起来的概念,并且不是以来自自然观察的、现在才首次出现的一系列证明,助长这个概念的声威(这已经建立起来了),反而只是凭臆想的理论理性的洞见光大其奢华。

    *  *  *

    根据这些提醒,纯粹思辨理性批判的读者就会充分相信,那个艰难的范畴演绎,对于神学和道德学是如何极端的必要,如何的有益。因为只有通过这个演绎,当我们把范畴放置在纯粹知性之中时,我们才可避免与柏拉图 一样认为它们是天赋的,避免在它们之上建立对超感性事物理论的种种过分要求,这种要求的尽头人们是看不到的,却由此使神学成为充满种种幻觉的魔灯;但是当我们认为它们是后天获得的时,只有通过这个演绎才可避免与伊壁鸠鲁 一样,把它们的全部应用,甚至旨在实践的应用,单单限制在感官的对象和决定根据上。但是,批判已经在那个演绎中证明,第一 ,它们不是来源于经验的,而是先天地在知性中有其位置和源泉;第二 ,因为它们独立于它们的直观而与一般对象 相关联,所以虽然它们只有运用于经验的对象 才能成就理论认识 ,却在运用于通过纯粹实践理性被给予的对象时,仍然还充任关于超感性东西的有规定的思想 ,然而这也仅限于这种东西是通过这样一些属性得到规定的:它们必然属于纯粹的、先天被给予的实践意图 及其可能性。纯粹理性的思辨限制和它的实践拓展第一次将纯粹理性带入这种均衡关系 里面,在这里,一般理性能够以合目的性的方式得到应用;并且这个实例比其他的实例更好地证明了:通往智慧 之途,如果应当是得到保障的而非死路一条或引向歧途的,那么在我们人类这里就无可避免地必须经过科学才直通无碍;但是,人们只有在那门科学完成之后才得以确信:它引向那个目标。

    八 出于纯粹理性需求的认可

    纯粹理性在其思辨应用中的需求 仅仅导至假设 ,但是纯粹实践理性的需求则导至公设 ;因为在第一种情形下,我在根据的系列里从派生的东西随我所愿 上升,并且需要一个源始根据,不是为了赋予派生的东西(比如,世界上事物和变化的因果联结)以客观实在性,而仅仅是为了相对于这种派生的东西完全地满足探求的理性。这样,我看见自然之中的秩序和合目的性在我面前,我并不需要为了使自己确信它们的现实性 ,就着手从事思辨,而仅仅为了解释 它们,就设定一种 作为它们原因的神性 ,那么在此时,因为从结果推论出一个规定了的原因,尤其是我们不得不推想像上帝那样精确和那样完整地规定了的原因,始终是不确定的和棘手的,所以这样一个设定只能提升到这样一个程度:它是对我们人类而言最为合理的意见 (5) 。相反,纯粹实践理性的需求建立在如下职责的基础上:使某种东西(至善)成为我意志的对象并竭尽全力促进它;但是,在这件事上我必须设定对象的可能性,从而也必须设定这种可能性的条件,也就是上帝,自由和不朽,因为我不能凭借思辨理性证明这些条件,虽然我也不能否证它们。这个职责建立在一种的确完全独立于这些设定的、自身就必然真实的基础之上,也就是建立在道德法则之上,在这个范围内它就无需另外关于事物的内在品格、关于世界秩序的隐秘目的或关于一个主宰世界的统治者的理论意见以为奥援,而最为完满地把我们联结到无条件合乎法则的行为上去。但是,这个法则的主观效果,也就是那个与它切合并且通过它而必然促进实践上可能的至善的意向 ,至少仍然设定:至善是可能的 ;否则,努力追求一个概念的客体,而这个概念在根本上是空虚而无客体的,这在实践上是不可能的。现在,前述的公设仅仅关涉至善可能性 的自然的或形而上学的条件,一言以蔽之,居于事物本性之中的至善可能性 的条件,但是并非旨在于任意的思辨意图,而是旨在纯粹理性意志的必然的实践目的;这个意志在这里不是选择 ,而是服从毫不宽容的理性命令;后者的根据客观地 存在于事物的品格之中,只要这些事物普遍地必须由纯粹理性来判断,而不是以禀好 为根据,而这种禀好决不由于那些我们仅仅出于主观 根据所希望 的东西的缘故,就有正当理由立即认定其手段是可能的或认定其对象是完全现实的。于是,这是一个有其绝对必然的意图的需求 ,它证明它的设定不仅作为被允许的假设,而且作为具有实践意图的公设是有正当理由的;既然已经承认,纯粹道德法则作为命令(不是作为明智的规则)毫不宽容地与每个人联结在一起,那么品行端正的人就很可以说,我愿欲 :有一位上帝,我在这个世界的此在,在自然连接之外仍然是一个纯粹知性世界里的此在,最后,我的持存是无穷的,我坚信这些并且决不放弃这个信仰;因为这是我的关切不可避免地决定我的判断而无需在意诡辩的唯一情形,盖缘我不应该让我的关切有一丝一毫的减弱,尽管我也许难以答复那些诡辩,或难以用更其表面的诡辩来反对它们。 (6)

    *  *  *

    为在应用纯粹实践理性信仰这样一个不同寻常的概念时防范误解,尚请允许我再添一解释。————看起来情形几乎是这样:仿佛这个理性信仰在这里甚至作为一道命令 被颁布出来,这就是认定至善是可能的。但是,一种颁行的信仰乃是无稽之谈。但是,人们如果记得前面关于在至善概念里所要求认定的东西所做的申解,那么他们就会明白,认定这种可能性完全无需命令,承认 这种可能性也不需要实践的意向,而且思辨理性必定无需请求就许可它;因为确实没有人想能够断定,世界上理性存在者与道德法则切合而得到幸福的配当,和所拥有的与这种配当相称的幸福,是不可能 自在地处于联结之中的。现在,就至善的第一种因素,即关涉德性的因素而论,道德法则向我们颁布了一个命令,而怀疑那个因素的可能性也就等于使道德法则本身成为疑问。但是,就关涉那个客体的第二种因素,也就是与那个配当彻底切合的幸福的东西而言,虽然承认一般幸福的可能性完全无需命令,因为理论理性对此毫无异议;惟有我们应当如何 设想自然法则与自由法则和谐一致的方式 ,就法则而论却具有某种我们可以选择 的东西,因为理论理性对此不做任何具有确凿无疑的确定性的决定,并且就后者而言,一个起决定作用的道德关切是能够存在的。

    上面我已经说过,依照世界中单纯的自然进程,与德性价值精确切合的幸福是无法期待的,是被看作不可能的,于是这一方面的至善可能性只有在设定一个道德的世界创造者时才能够得到承认。我原先经过慎重考虑暂时不把这个判断限制于我们理性的主观 条件,为在许可它的方式得到切近的规定之后才应用这个限制。事实上,所谓的不可能性是单纯主观的 ,亦即我们的理性发现,它不可能 在一个单纯的自然进程里面,领会在两种依照迥然有别的法则发生的世界事件之间一种如此精确切合和彻底合目的性的联系;虽然就如其他自然中合目的性的东西一样,理性仍然不能证明这种依照普遍自然法则的联系的不可能性,亦即不能从客观根据来充分说明这种不可能性。

    然而现在另外一种决定性根据参与进来,为在思辨理性的依违不定之中下出决定性的一着。促进至善的命令是(在实践理性里面)有客观根据的,至善的可能性一般地说同样是(在对此毫无异议的理论理性里面)有客观根据的。不过,我们应当如何表象这种可能性的方式,无论依照普遍的自然法则而无需主宰自然的智慧创造者的方式,还是仅仅以设定这个创造者的方式,乃是理性不能客观地决定的。现在理性的一种主观 条件在这里露面了:对于理性而言,这是将自然王国与道德王国之间精确的协调一致设想为至善的可能性条件,唯一在理论上可能而又同时有益于道德性(它居于理性的客观 法则之下)的方式。因为促进至善并从而设定它的可能性是客观 (但只是按照实践理性)必然的,但同时我们要以何种方式设想它是可能的,则要由我们选择,不过在这种选择中,纯粹实践理性的自由关切决定认定一个智慧的世界创造者:这样,在这里决定我们判断的原则,虽然主观上 作为需求,但同时也作为促进客观上(实践上)必然的东西的手段,是具有道德意图的认可之准则 的根据,亦即纯粹实践的理性信仰 。但是,这种信仰不是颁行的,而是既有益于道德的(颁行的)意图而又与理性的理论需求一致的我们判断的自愿决定:认定创造者的实存并使其成为理性进一步应用的基础;这种信仰自发地起源于道德意向;于是它甚至在善良人身上也可能常常动摇不定,但决不可能流于无信仰。

    九 人类认识能力与人类实践决定的明慧比配

    如果人类本性是注定要追求至善的,那么他们各种认识能力的程度,尤其这些能力彼此之间的关系,必定也被认定是适合于这个目的的。但是,纯粹思辨 理性批判现在证明,思辨理性无力以切合这个目的的方式解决交付给它的这个极端重要的任务,尽管它并不低估这同一个理性的自然的和不应忽视的暗示,同样也不低估它能够迈出的巨大步伐,以接近这个已经为它标志出来的伟大目标,但它即使借最博大的自然知识之助,也决不能达到这个目标。于是,这里自然在我们看来像继母一样 ,仅仅供给我们为达到我们的目的所必需的能力。

    现在假定,自然在这里对我们的愿望百依百顺,授予我们以我们倾心以求的或一些人误以为自己已经现实地具备的洞见力或觉悟,那么由此而来的结果皆从其外表来看会是什么呢?倘若我们全部的本性没有同时改变,那么总是第一个开口的禀好 就会首先追求它们的满足,而一经与合理的思考结合之后,就会在幸福 的名义之下追求它们最大可能的和经久的满足;道德法则随后才发言,以将那些禀好纳入与它们相当的范围之内,甚至将它们一概置于一个较高的、不顾及任何禀好的目的之下。但是,道德意向现在不得不与禀好斗争,在这场斗争中几经失败之后,心灵的道德力量就会逐渐养成,上帝 和永恒 就会以它们令人生畏的威严 取代这种斗争而持续不断地立在我们眼前 (因为我们能够完满地证明的东西对我们来说,是与我们因亲眼目睹而确信的东西一样可靠的)。犯规之事当然应予以避免,受命之事要予以施行;但是,因为行为应当所由从出的意向是不能由命令灌注进去的,否则这里对活动的鞭策当下就是在手头的和外在的 ,这样,理性首先就无需自行努力,以通过法则尊严的生动表象积蓄力量来抵抗禀好,在这种情况下,大多数合乎法则的行为就会因畏惧而发生,仅有少数合乎法则的行为会因希望而发生,而根本没有合乎法则的行为会因职责而发生;可是,在至上智慧眼中唯一维系个人价值乃至世界价值的行为的道德价值,就根本不会实存了。只要人类的本性维持它现在的所是,那么人类的举止就会变成单纯的机械作用,在那里就如在傀儡戏里一样,一切表演得 惟妙惟肖,但是在人物形象里面不 会遇见任何生命 。然而在我们这里完全是另一种状态,在这里,我们竭尽我们理性的全力也只有一个晦暗和无绪的未来前景,世界统治者只让我们猜测,不让我们瞥见,更不让我们清楚地证明它的此在和它的庄严;在另一方面,我们心中的道德法则确实没有预许我们某种东西或以之威胁我们,而要求我们无私的敬重,但是在这之外,只有在这种敬重活跃起来并居于主导地位之后,并且仅仅通过这一点道德法则才允许我们,而且也仅仅以微弱的视线,对超感性的东西的王国有一个展望:于是真正德性的、直接奉献于法则的意向就能够发生了,理性的创造物能够配当分享至善,后者是与他个人的道德价值而不单单与他的行为相切合的。这样,自然研究和人的研究在别处谆谆教导我们的东西,在这里也是相当正确的:我们借以实存的那个玄妙莫测的智慧应得的尊敬,在它拒绝给予我们的东西方面并不比在它允许我们得到的东西方面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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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确信 他的意向在向善的进步中始终不渝,对于创造物本身似乎还是不可能的。由于这个缘故,基督教的教义让这种确信源自于圣灵,圣灵使人超凡入圣,亦即使人坚定决心,并且使人在怀抱这种决心的同时意识到道德进步中的不屈不挠。但是,一个人意识到,在越来越善的进步之中,他确实本于真纯的道德动机已经坚持了长长的一生直至此生的尽头,他自然很可以为自己造就一个慰藉的希望,尽管仍非坚信:他会在一个超出此生而持续的实存中坚执这些原理,并且即使在他自己的眼里在此地,或随着他所希望的他的自然完满性的未来增长,而且也随着与之相偕的他的职责的未来增长,他决没有充分的理由可以在任何时候希望,拥有一个洪福的未来前景,却在虽然指向无穷遥远的目标然而对于上帝来说已属拥有的进步里,仍然能够拥有这样一个前景。因为洪福一词理性用来指示一种独立于世界上一切偶然原因的完整福利 ,它与神圣性 一样是一个理念,后者只能够包含在无穷的前进和这样前进的总体之中,因而是决不会为创造物所充分达到的。

    (2) 人们通常认为,基督教的道德规矩就其纯粹性而论,并不在斯多亚派的道德概念之上;然而两者的区别的确是十分显著的。斯多亚派的体系使关于心灵刚毅的意识成为一切德性意向绕以转动的枢轴,虽然这个体系的信徒谈到了职责,也相当出色地规定了职责,他们仍然将动力和意志根本的决定根据置于精神境界的升华之中,后者超越卑下的并且只是通过心灵软弱而当道的感性动力之上。于是,德行在他们那里就是某种超越人的动物式本性的智者的英雄气概,后者在智者那里是自足的;智者虽然给别人提出职责,自己却是超越于职责之上并且不委质于任何逾越德性法则的诱惑。但是如果他们曾经像《福音书》的规矩表象这个法则那样,把它表象得纯粹和严格,那么这一切他们便不能够做了。倘若我把理念 理解为不能够从经验之中相应地得到任何东西的完满性,那么道德理念也不因此是逾界的东西,亦即不是这样一种东西,我们连一次也不能够充分地规定其概念,或者就如思辨理性的理念一样,究竟是否有与其相应的对象,乃是不确定的;相反,它作为实践完满性的原型,充任德性举止的不可或缺的准绳,同时充任比较的尺度 。现在如果我从其哲学方面来检视基督教的道德学 ,那么比之于希腊诸学派的理念,它就呈现如下形势:犬儒学派 、伊壁鸠鲁派 、斯多亚派 和基督教派 的理念就是:素朴 ,明智 ,智慧 和神圣性 。至于达到它们的方式,希腊哲学家们彼此各不相同,犬儒学派发现一般的人类知性 已足够,其余的学派则发现科学的途径 ,于是两方都发现单纯应用自然力量 就足以达到这些理念。基督教的道德学因为将它的规矩制定得如此纯粹和不宽容(它也必须是如此),它就剥夺了人们至少在这里在此生完全适合这些规矩的信念,但又通过以下一点重新安慰他们:倘若我们尽我们所能 行为善良,那么我们就能够希望,凡我们所力不能及的东西,从别处得到补偿,而不论我们现在是否知道其途径如何。亚里士多德 和柏拉图 只是在我们德性概念的源泉 方面相互区别。

    (3) 在这种情形下,并且为了澄清这个概念的特征,我只做如下注释:人们赋予上帝以各种特性,而这些特性的性质人们发现也切合于其创造物,只是这些特性在上帝那里被提升到了极限程度,比如力量,知识,在场,善等等被命名为全能,全知,全在,全善等等;与此同时,还有三种特性专门被赋予上帝,而无大小的修饰,它们一并是道德方面的:它是唯一神圣的 ,唯一洪福的 ,唯一智慧的 ;因为这些概念已经具备无限制性。按照这些概念的秩序,它因而又是神圣的立法者 (和创造者),是仁慈的统治者 (和维持者)和公正的审判者 :这三种特性包含了上帝借以成为宗教对象的一切,而与这些特性相切合,形而上学的完满性自动地将自己添入理性。

    (4) 博学 原本只是历史 学科的极致。因此只有启示神学的教师才能够叫做神学家 [Gottesgelehrter:其词面意义乃“对上帝的事情博学的人”————译注]。但是,如果人们连具备理性科学(数学和哲学)的人也称之为博学的人,尽管这可能已经与词义(它总是把那些完完全全必须学而后知的 东西,和那些人们于是不能通过理性自行发明的东西,归在博学之列)相冲突,那么具有关于上帝的认识而以之为积极科学的哲学家,树立了一个如此恶劣的形象,以致无法让自己称得上博学的人 。

    (5) 但是,甚至在这里我们也不能以理性 的需要为托辞,即使我们眼前没有一个成问题的却不可避免的理性概念,也就是一个绝对必然的存在者的概念。这个概念需要加以规定,并且如果拓展的冲动加入其中,它是思辨理性需求的客观根据,这个需求就是切近地规定一个充任其他存在者源始根据的必然存在者的概念,并且也因此标明这个必然存在者。若无这样一些先行的必然的问题,就没有任何需求 ,至少没有纯粹理性 的需求;其余的则是禀好 的需求。

    (6) 1787年2月号的《德国博物馆》刊登了相当敏锐和有鉴识却不幸早逝的威岑曼 的一篇论文,在这篇文章里,他主张人们无权从一种需求推论出这种需求对象的客观实在性,他用热恋者 的例子来阐释他的论题:这个人因为痴迷于无非其幻觉的美女观念,便要推断,这样一个客体是现实地在什么地方实存的。凡在需求是以禀好 为根据的情况下,我都承认威岑曼的观点是完全正确的;禀好甚至对为它所纠缠的人也不能必然设定它的客体的实存,更不用说包含对于每个人都有效的要求了,因而它是愿望的一个单纯 主观的根据。但是,这里是一个滥觞于意志的客观 决定根据的理性需求 ,也就是滥觞于道德法则的理性需求 ,它必然地与每一个理性存在者联结在一起,先天地有正当理由去设定自然之中与它切合的条件,并使得后者与理性完整的实践应用须臾不可分。职责就是竭尽全力去实现至善;因而,至善也必定是可能的:这样,世界上每一个理性存在者也都无可避免地要设定为至善的客观可能性所必需的东西。这个设定一如道德法则那样必然,它也只有在与它的关联之中才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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