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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娶第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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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文】

    吉甫,贤父也,伯奇,孝子也,以贤父御①孝子,合得终于天性,而后妻间之,伯奇遂放。曾参②妇死,谓其子曰:“吾不及吉甫,汝不及伯奇。”王骏③丧妻,亦谓人曰:“我不及曾参,子不如华、元④。”并终身不娶,此等足以为诫。其后,假继惨虐孤遗⑤,离间骨肉⑥,伤心断肠者,何可胜数。慎之哉!慎之哉!

    【注释】

    ①御:(上对下)治理。此处是管教或教诲之意。

    ②曾参(前505——前436):即曾子,名参,字子舆,春秋末年鲁国南武城(位于今山东费县)人。孔子的学生。以孝著称。

    ③王骏:西汉成帝时大臣。

    ④华、元:即曾华、曾元。曾参的两个儿子。

    ⑤假继:继母。孤遗:前妻留下的孩子,因已失去生母,故亦称“孤”。

    ⑥离间骨肉:此处指后母挑拨前妻之子与其生父发生矛盾和争执。

    【译文】

    吉甫是一位贤明的父亲,伯奇是一位孝顺的儿子,让贤明的父亲来教导孝顺的儿子,应该能够称心如意吧。但吉甫的后妻从中进行挑拨,伯奇就被父亲放逐了。曾参的妻子死后,他拒绝再续娶,并对儿子说:“我不如吉甫贤明,你们也赶不上伯奇孝顺。”王骏在妻子死后,也对别人说了相同的理由:“我不如曾参,我的孩子也不如曾华、曾元。”三人都终身不再另娶。这些事例都足以为诫。在曾参、王骏他们之后,继母残酷虐待前妻的孩子,离间父子骨肉的关系,令人伤心断肠的事,不可胜数,因此对娶后妻的事,要特别慎重啊!慎重啊!

    【原文】

    江左①不讳庶孽,丧室之后,多以妾媵②终家事;疥癣蚊虻,或未能免,限以大分,故稀斗阋之耻。河北鄙于侧出③,不预人流,是以必须重娶,至于三四,母年有少于子者。后母之弟与前妇之兄④,衣服饮食,爰及婚宦,至于士庶贵贱之隔,俗以为常。身没⑤之后,辞讼盈公门,谤辱彰⑥道路,子诬母为妾,弟黜⑦兄为佣,播扬先人之辞迹,暴露祖考之长短⑧,以求直己者,往往而有。悲夫!自古奸臣佞⑨妾,以一言陷人者众矣!况夫妇之义,晓夕移⑩之,婢仆求容,助相说引,积年累月,安有孝子乎?此不可不畏。

    【注释】

    ①江左:江东。指长江在芜湖以下的南岸地区,长江在此为东北流向,旧时地理上东为左,西为右,因此称江左。此处也是东晋及南朝时期的根据地。

    ②妾媵(yìng):旧时诸侯之女出嫁,从嫁的妹妹和侄女叫“妾媵”。后来广义地称正妻以外的婢妾为“妾媵”。

    ③侧出:此处指婢妾所生子女。

    ④后母之弟:后母生之子,对前母生之子来说就是弟弟。前妇之兄:前母所生之子,对后母所生之子来说是兄。

    ⑤没:同“殁”。死亡。

    ⑥彰:显扬,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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