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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章 论上帝对人的爱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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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其他一切。

    §7 以上既已讨论了上帝所立的法律,现在我们可以指出,人,在他自身以内,至少在一个正确运用他的悟性并认识上帝的人是如此,知觉到一种双重的法律;这双重法律的原因一则是他和上帝的联系,一则是他和自然中各种式态的联系。

    §8 前一类法律是必然的,后一类则并不;因为,就人和上帝的联系而产生的法律说,既然人必须永远地、不间断地联系到上帝,他就会、并且必然会永远在他的心目中有这样一些法律,按照这些法律他应该为上帝而活,并且和上帝在一起。反之,就他和种种式态的联系而产生的法律说,因为他是可以和人们分离的,这些法律就不是这么必然。

    §9 因此,既然我们在上帝和人之间建立了这样的一种联系,人们很可以有理由问:上帝如何使它自己为人所知?这是不是或能不能借助于某种语言?或是它直接地由它自身使它自己为人所知,并不利用任何其他为此目的而利用的东西?

    §10 对此我们回答说:绝不可能通过语言;因为,如果这样,必须在这些语言得以宣说以前,人已经懂得它们的涵义。例如,如果上帝曾对以色列人说:我是耶和华,你们的上帝,那就必须在这以前,没有这些语言,他们已经知道上帝存在,然后才能 ② 确知这是它 ③ ;因为在这一刹那间他们清楚地知道,那声音、雷鸣、雷光并不是上帝,尽管那声音说他是上帝。

    这里,我们关于语言所说的,同样可以推广到一切外在的符号。因此我们认为不可能是上帝曾以任何外在的符号使它自己为人所知。

    §11 并且我们认为,上帝之为我们所知,除了上帝的本质和人的悟性,根本不需要通过任何其他东西;这是因为在我们之内用于认识上帝的即是悟性,后者直接结合于上帝,以致没有上帝它既不能存在也不可被思议,由此无可争辩地得出,没有任何东西能和上帝本身一样和我们的悟性结合得这样紧密。

    §12 并且,我们也不可能通过另一个东西去认识上帝。

    1.因为如果是那样,那个使我们认识上帝的东西必须比上帝更为我们所知,这和我们至此所清楚证明的一切恰恰背道而驰:也就是说,上帝是我们的认识和一切本质的原因,一切特殊的、个别的东西,绝无例外,没有它不但不能存在,甚至不可思议。

    2.因为在任何情况下,我们决不能从对于另一个必然有限的东西的认识达到对于上帝的认识,即使这另一个东西更为我们所知;因为我们怎么能从一个有限的 ④ 东西推论出一个无限的、不被限制的东西?

    §13 因为即使我们在自然里看到某些作用或某一事迹,其原因不为我们所知,我们仍然不可能得出这个结论:为产生这个后果,必须在自然里存在着一个无限的、不受限制的东西。为了产生这个后果,是集结了大量的原因,还是仅仅只有一个原因?我们怎么能知道这一点?谁把这告诉我们的?

    因此,我们最后得出结论说:上帝为了使自己为人所知,不可能利用或者并不需要语言、奇迹或任何其他被创造的东西,而只是由它自身。

    注 释

    ①  B有“在他们违犯的时候去惩罚他们”。

    ②  B稿有“由于这些语言而”。

    ③  B稿“它”如“它在他们说话”。

    ④  B稿有“受限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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