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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章 论上帝对人的爱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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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至此,我们认为我们已经充分说明了什么是我们对于上帝的爱恋,以及它的作用:也就是说,我们本身的永恒的持续。因此我们认为我们就不必再在这里谈到其他许多问题,例如:上帝里面的欢乐,心灵的宁静,等等;因为,在谈过了前者以后,就很容易看到后面这些是什么,以及我们有些什么可说的。

    §2 但是,因为到此为止我们谈了我们对于上帝的爱恋,我们需要再看一看是不是也存在上帝对于我们的爱恋,也就是说,是不是上帝同样也爱我们,以及这是不是因为人爱上帝?但是首先我们说过,除了在生灵万物中的种种思想式态以外,我们不能说上帝具有其他任何思想式态,因此我们不能说上帝对人有什么爱恶,更不能说上帝爱人是因为人爱上帝,或上帝恨人是因为人恨上帝;因为如果我们这样说,我们首先就要承认人能够凭他的自由意志这样爱、恨,首先要承认人并不依靠于一个第一原因,所有这些,我们上面已经证明,都是谬误的。并且这一点只能在上帝身上产生巨大的可改变性,如果以前它既不爱也不恨,现在它却必须去爱、恨,并且是被某个外在于它的东西决定,因而这样去爱、恨,这是荒谬之极的。

    §3 但是,如果我们说上帝不爱恋人,这一句话不可以理解为似乎上帝听任人自由自便,而应理解为人在上帝里面和一切存在的东西结合,上帝就是这一切存在的整体,因此不可能有什么通常意义下的上帝对于一个其他东西的爱恋,因为凡是存在的一切只是形成一个单一的东西,也就是上帝自身。

    §4 并且由此得出:上帝予人以它的法律,并不是为了在他们履行它的时候去奖赏他们 ① ;或说得更清楚些,上帝的法律不是什么可以违犯的法律。因为,上帝所确立于自然中使万事万物依之产生和持续的那些法则————如果我们愿意,可以称它们为法律————乃是这样一种东西,它们是永远不可能违犯的。因此,弱肉强食,一个原因不能产生多于它所包含的后果,以及诸如此类等等,这些都是这样一些法则,它们既不可能改变,也不可能有终始,相反地,一切东西都服从它们,一切东西都为它们所制约。

    §5 我们在这里简略地谈一谈,我们说:一切法律,凡是不可能违犯的,都是神的法律,因为凡是发生的事物都不是违反神本身的规定、而是符合神本身的规定的。然而,凡是可以违犯的法律都是人的法律,因为人在他规定的一切事物里都有他的自身的利益这样一个目的,由此并不得出,整个的自然也都认为是利益,相反地,这些法律可以引起很多别的东西的毁灭。

    §6 当自然的法律更有力的时候,人的法律就被摧毁了。

    神的法律就是最后的目的,是为了这个目的而存在的;它们不是从属于任何东西的;人的法律则不然。因为即使人仅仅为了自身的利益而制定某些法律,除了藉以改善本身的状况以外没有任何目的,但是人所提出的这个目的(因为是从属于、受制于某一比人更高的东西的其他目的的,这比人更高的东西使作为自然一部分的人以一定的方式活动)却可以使他的那些法律同样相符于上帝亘古以来确立的那些永恒法则,而与之同流共趋,并和其他一切东西一起协力完成那整的作业。因此,例如蜜蜂辛勤工作,恪守群体纪律;除了保证一份过冬食粮以外并无其他目的,但是比它们更高的人培育养护它们,却提出了一个完全不同的目的,这就是获取蜂蜜供自己用。同样,人作为一个特殊的、个别的东西,并没有什么比他的有限本质可能达到的东西更远的目的;但是,如果注意到他只是整个自然的一个部分和工具,他的这个目的不可能是自然的最后目的,因为自然是无限的,它运用人作为工具一如运用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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