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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洛克的政治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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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致使一切权利得不到保障的情况,正是为了强调建立一个足以保护资产阶级各种权利的国家政权的必要性。反之,不合乎这些条件的社会秩序,如封建社会,就显然是违反自然、不合理性的了。可见,洛克关于自然状态的假说,既反映了资产阶级的积极要求,也从反面抨击了封建制度。

    第二,我们再略谈“自然法”。借助“自然”来论证政治上的主张本是由来已久了的。“自然”在阶级斗争的历史中是一个没有固定个性的角色。在古希腊奴隶制社会,它同时为两个敌对的阶级服务。公元前五世纪的安提丰用它来论证奴隶主国家的不合理, [6] 而亚里士多德则说不加入城市国家的人是违反了“自然”法则的。 [7] 中世纪的神学家又把自然法置诸神法之下,使它为教权服务。 [8] 到了十六世纪尼德兰资产阶级革命时期,格老秀斯(1583——1645)首先用“人性”、“理性”来阐释“自然法”。 [9] 洛克在这一问题上,也同其他资产阶级思想家一样,继承了格老秀斯的解释。那就是说,合乎“人性”和“理性”的制度就是合乎自然法的制度。

    在洛克看来,财产是合乎自然法的,也是合乎“人性”的。因为人们还在“自然状态”中的时候就有了财产。财产既是保持生命的必要手段,保护财产就合乎自然法,亦即合乎“理性”。

    在这里,就发生究竟是什么“人”的“性”和“理性”的问题,而这则要看是什么社会性质的财产。

    第三,洛克所说的“政府的主要目的是保护财产”这句话中的“政府”是指资产阶级的国家机关,“财产”是指资产阶级的私有财产。在《论财产》一章中,当洛克用“加进自己的劳动”的东西来界定财产的时候,他似乎暗示一种劳动财产说;但是他却又认为:“我的仆人所割的草皮”也是“我的财产”。这就等于承认雇佣劳动的生产品也算是雇主的财产;同时也就必然地承认了资本主义“剥削”的合理性。这种看法显然是以资本主义工场手工业的发展为背景的。

    洛克又说,凡是自己加入劳动的东西,“能用多少就用多少”,这是他的财产权利。倘使“在他未消费之前,果子腐烂或者鹿肉败坏”了,那就不是他“特有的权利”并且是不被允许的了。然而,只要不是败坏,他既可以把它们换成金、银或钻石,也可以用货币、“勤劳”、“发明和技能”去“扩大”他的财产。这就显然是一个把资本主义的经营视为正义的人对于资本主义的生产和交换过程的描述了。因此,从洛克对于财产的见解来看,他所认为政府应予保护的财产正是资本主义工商业者的财产。

    此外,洛克说在自然状态中人们就有财产权,政府成立后便必须保护它,而不能侵犯这种权利。他又具体地主张,政府未经全体人民或人民的代表即议会同意,就不能征税。这也正是在为资产阶级当时刚刚取得的经济上的保障进行辩护。在革命时期,作为主要纳税者的资产阶级,反对政府以不合宪法的手段来增税。查理一世时期的重大政治纠纷都是关于同资产阶级在财政上打交道的。到了1689年资产阶级强迫新的国王威廉三世签署的限制王权的《权利法案》,其中就明白地规定:一切捐税的征收,必须由议会来决定。

    由此可见,洛克所谓保护财产合乎“人性”和“理性”的说法,实质上只是合乎资产阶级的阶级性,因为只有资产阶级才要求维护资本主义私有财产。

    由此也可见,尽管洛克所用的“自然状态”、“社会契约”、“自然法”、“自然权利”是一些反历史的和唯心的前提和假设,可是他的“政府的目的是保护财产”却是一个具有现实意义的结论。

    四

    要保护资产阶级的私有财产,什么形式的政府最适合呢?洛克的回答是:由民选的议会掌握最高权力的政府。

    洛克像其他政治思想家一样,也把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分为三种:君主制、寡头制和民主制。他反对无限权力的君主制,并非因为它不是一种“好的”制度,而是认为:它“完全不可能是公民政府的一种形式”。为什么呢?因为自然状态和公民社会的不同,就是因为后者有一个当每个人受到侵害的时候可以向他申诉的“裁判者”,而前者则缺乏这样一个裁判者。由于专制君主与他治下的人民之间也没有这样一个裁判者,所以他同他的人民“也是处在自然状态中”。在这里,洛克的方法是演绎的,但他却把这问题提得很尖锐。假如承认了它的大前提,这个说法不但驳斥了菲尔麦,也难住了霍布斯。如果我们认识到国家政权的形式与国家政权的阶级实质的不可分性,我们就会恍然大悟洛克何以对于专制君主政府采取那么深恶痛绝的态度了:专制君主制是与封建阶级统治分不开的。作为资产阶级辉格党的理论家,洛克当然是要坚决反对专制君主制度的。

    但立宪君主制却与专制君主制大不相同。后者虽有君主,却是“虚君”,实质上是由议会掌握国家最高权力的制度。说到这里,便不能不涉及“分权”的问题。洛克认为一个国家有三种权力:立法权、行政权和对外权。立法权是制定和公布法律的权力,行政权是执行法律的权力,而对外权则是与外交有关的宣战、媾和和订约等权力。洛克认为:以上每种权力都应该由一个特殊的机关来掌握。在立宪君主制或议会主权的国家中,立法权是应该由民选的议会掌握的。“立法权不仅是国家的最高权力,而且当共同体一旦交给某些人时,它便是神圣的和不可变更的;如果没有经公众所选举和委派的立法机关的批准,任何人的任何命令,无论采取什么形式或以任何权力做后盾,都不能具有法律效力和强制性。”

    远在古希腊就有了类似分权的讨论。柏拉图(公元前427——前347)在《理想国》中所讲的“混合国家”, [10] 后来亚里士多德在《政治论》中论以中等阶层来衡平寡头和贫民势力的温和民主制,都与分权问题有关。更明显的议论当然是波里比阿(公元前204——前122),他在《罗马史》中所讲的制约和均衡以及分权的理论,同资产阶级的分权说有比较直接一些的关系。孟德斯鸠(1689——1755)的分权学说一方面来自他本人对英国制度的观察,另一方面却也不无洛克分权理论的影响。

    如果分权学说是说整个国家的各个阶级(不分剥削、统治和被剥削、被统治阶级)都分到了三权中之某一权,那当然是骗人的谎言。因为国家自始就是统治阶级压迫被统治阶级的机器。可是,这却不是否定:在历史的某一转折阶段上,因为统治阶级不止是一个阶级而是两个阶级,他们就暂时共同来统治,从而也就可以相对地分一下工。孟德斯鸠就正是在法国资产阶级革命之前,主张第三等级中的上层分子(即资产阶级)应该参加统治的。在当时,这一主张是有进步意义的。

    洛克是在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结束的时候主张分权,这是同当时阶级力量的对比密切联系着的。当时英国虽然资产阶级掌握了政权,然而封建势力仍然不小,结果形成了1688年的阶级妥协。英国资产阶级曾经一度成立“共和国”,但最后终于采取了“君主立宪”制度:把国王相对地变成“虚君”并逐步取消他的封建权力。1689年开始的一系列改革法案,就是为了取消封建王权的具体措施。洛克的分权学说,一方面同这些削减和限制王权的具体措施的目的是完全一致的;另一方面也正是在为资产阶级议会掌握国家的最高权力辩护。

    洛克曾说,掌握国家最高权力的议会是“由民选的”。洛克在这里虽然提到了人民选举,但我们却没有理由假定他会赞成一种比较民主的选举权利。在这一点上,洛克显然同革命期中代表小资产阶级利益、要求把选举权扩大到小资产阶级的平等派是有区别的。实际上洛克所辩护的是当时包括中上层资产阶级和地主的议会。正因为议会中还有封建地主参加,所以洛克的议会主权说的某些方面,在创说伊始,是带有抵御封建权力对资产阶级利益侵害的作用的。例如,虽然洛克肯定主权是国家的最高权力,但他却又说主权对“人民的生命、财产不是,也不可能是绝对地专断的”;它不能“以临时的任意命令来进行统治,而必须以颁布的、经常有效的法律”来统治人民。至于“最高权力,未经本人同意,不能取去他的财产的任何部分”这类主张,则是以统治阶级内部在议会中的力量对比,即代表地主阶级的托利党同代表资产阶级的辉格党的力量对比为背景的。代表新兴工商业资产阶级的辉格党当时还没有把握在议会中保持稳定的多数地位,所以为了更严密地保障他们的经济利益,洛克又在议会主权之外,加上了财产所有者“本人同意”这种限制,来防止封建贵族势力对资产阶级可能的侵害。

    然而,就英国当时的革命形势而言,洛克的议会主权学说还有反对代表劳动人民群众要求把革命进一步深化的意义。掘土派的领袖温斯坦莱主张取消私有制,固然是超出了资产阶级学者洛克的“狭隘”眼界,就是平等派要求通过选举允许小所有者进入议会的主张,也同洛克积不相能。洛克不会忘记:革命时代人民力量的强大和活跃,即在1658年克伦威尔死后的时期,各种民主团体和四十年代的民主主义残存分子(独立派的共和主义者,特别是平等派),也又在伦敦活动起来。他们恢复了集会,出版宣传自己主张的小册子,散发革命时代印刷的旧作品,其中有的甚至准备举行武装起义。正因为这样,洛克的议会主权学说也就不能不含有资产阶级独揽“最高权力”、排斥人民主权 [11] 的意义。

    证据就在于洛克所谓“大多数”。洛克说:“……当某些人基于每人的同意组成一个共同体时,他们就因此把这个共同体形成一个整体,具有作为一个整体而行动的权力,而这是只有经大多数人的同意和决定才能办到的。……人人都应根据这一同意而受大多数人的约束。”体现这“大多数人的同意和决定”的机构就是立法机关。由于洛克并不是、也不可能是一个普选制的主张者,则这个所谓“大多数人”实际上就是当时资产阶级和新贵族以及一部分封建贵族————这些人,毫无疑问的是当时英国社会的少数人而非“大多数人”。因而这个实质上代表少数人而号称“大多数人”的议会主权就不可能是人民主权。这样一个占人口中少数人的统治阶级,对于来自广大人民对他们“财产权”的威胁,自然是不能不提防的。

    从这方面来看,洛克议会主权学说的局限性就很明显了:它是作为少数人的剥削阶级掌握国家最高权力的理论,而不是人民掌握最高权力的理论。

    但是洛克的另外一些说法又如何解释呢?例如,洛克认为:立法权是“委托权力”,“只有人民才能通过组成立法机关和指定由谁来行使立法权。”“当人民发现立法行为与他们的委托相抵触时,人民方面仍然享有最高的权力来罢免或更换立法机关。”二十世纪的资产阶级学者指出:这是人民具有政治主权这一学说的渊源。戴雪(1835——1922)在他的《英国宪法》一书中首先提出“政治主权”一词,并用这一概念来解决“法律主权”所不能解释的困难。他说议会虽然“万能”和“至高无上”,却是从法律观点讲的;就政治观点讲,最后的主权仍在于“选民”或人民的“舆论”。由于资产阶级对选举的种种限制,由于他们用新闻、广播来控制和歪曲事实的真相,在二十世纪的资本主义国家中,议员们固然不可能是人民的代表,舆论固然不可能是人民的公论,在十七世纪末年的占英国人口大多数的英国劳动人民,也绝不可能在当时的议会中有代表,从而也就不能认为他们具有“最高权力”。可见洛克这一说法同戴雪的说法一样,事实上是对于一个具有虚伪性的学说再加上一个欺骗性的补充。

    五

    以上简略地说明了十七世纪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的过程和革命的意义,革命期间英国思想战线上的一般情况,和洛克政治思想的主要内容及其当时所担负的历史任务。

    英国通过1640——1649年的内战,把革命推上了高峰,然而此后又大幅度地低落,经过专制王朝的复辟,最后才稳定在1688年的所谓“光荣革命”的阶级妥协局面上。 [12]

    英国的资产阶级革命之所以以这次阶级妥协告终,是受英国社会发展的历史特点决定的。英国的封建社会还没有发展到最充分、最成熟的阶段,资本主义因素就已经在英国生长起来,封建地主也已经开始资产阶级化。因而英国的资产阶级革命同法国十八世纪的资产阶级革命相比,就多少带有先天不足的缺陷。英国资产阶级没有积蓄起像法国资产阶级那样巨大的冲击力量,没有法国资产阶级那么强大,这就使英国的革命在深度和广度上都不如法国革命。英国革命之不得不以资产阶级和土地贵族的妥协告终,正是反映了当时英国阶级力量对比的实际情况。

    然而就从其根本性质来说,这次英国革命(尽管不彻底)终究还是一次具有世界意义的摧毁封建制度的资产阶级革命。对于洛克,我们应该肯定他具有进步性。首先,在国家起源问题上,洛克阐释了一种世俗的国家起源说,反对君权神授的主张;其次,洛克提出议会主权,主张置国王于议会控制之下的立宪君主制,反对绝对君主制;再次,洛克直率地提出政府的目的就是为了保护私有财产,力争资产阶级的利益,为资本主义的发展扫除障碍;最后,洛克又呼吁宗教容忍、信教自由,等等。这些理论在当时都是打击封建制度促进资本主义经济和文化的发展的。

    但是,同其他资产阶级思想家一样,洛克的政治思想也表现了很大的历史局限性和阶级局限性。姑无论自然法学说和社会契约说本身就是一种反历史的和反科学的唯心主义的臆造,他的议会主权说也不过是为资产阶级专政所作的辩护。洛克理想的议会乃是由资产阶级把持的议会,根本谈不到真正的人民主权的问题。正如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中所说,洛克在经济学说方面是一切形式的资产阶级的代表,所以他的政治思想也必然是要为资产阶级的政权辩护的。

    1963年12月,北京

    * * *

    [1] 参看波洛克(F. Pollock)的《洛克的国家论》,见其《法学论文集》,伦敦1922年版,第82页。

    [2] 主要见于他的《自由君主国的真正法律》,1598年出版。

    [3] 这是许多资产阶级学者的看法。

    [4] 见该书伦敦版第233页。

    [5] 见西耶士的《什么是第三等级》一书卷首,意谓:第三等级的地位极不重要。

    [6] 见其《论真理》残篇。

    [7] 大意见其《政治论》第一章。

    [8] 如托马斯·阿奎那。

    [9] 见其《战争与和平法》一书。

    [10] 见其《理想国》一书。

    [11] 资产阶级学者自己也说:“人民,根据洛克的学说,具有‘最高的权力’,但这并不是人民主权。”见高夫(J. W. Gough)的《约翰·洛克的政治哲学》,牛津大学出版部,1950年版,第132页。

    [12] 参看恩格斯:《社会主义从空想到科学的发展》,英文本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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