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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马斯·阿奎那的政治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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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以共同福利为目的的理性的命令。” [14] 当时实际的法律有实在法(Jus Civile)和万民法(Jus Gentium)二种。实在法是根据自然法适应于某一特殊地点、环境,亦即某一特殊国家而特别制定的法律。万民法则是根据自然法而得出的一些普遍的结论。问题在于:无论实在法也好,万民法也好,它们是不是“以共同福利为目的”的呢?它们是否可以笼统地说是“理性的命令”呢?

    就实在法而言,它包括的主要是一个国家中关于财产、债务、贡赋、服役、婚姻以及刑罚等问题。封建土地私有制在这种法律中是不可动摇的原则。维持这种制度对于占绝大多数人口的农奴们,显然是没有什么“福利”可言的,相反,却是他们的灾难。对于僧侣和世俗封建主们,维持这种制度倒是绝对有利的。这种法律可以说是他们的“理性”的“命令”,农奴们显然是不会具有这样的“理性”,发出这样的“命令”的。可见,所谓“共同福利”是不符合事实的。

    就万民法来说,仅据阿奎那所承认的万民法的优点之一————奴隶制的确认,就可以看出:这种法律的基础也是建筑在当时各个国家的封建主的利益上面的。如果说这是受时代的限制不可能不有的现象和思想,那么,为什么像上文所提到的、在阿奎那出生三个世纪以前的异端运动“博哥米尔派”会反对奴役,反对残酷的封建剥削呢?再向远些说,为什么在古希腊会有如安提丰(Antiphon) [15] 那种公开反对奴隶制的著作《论真理》 [16] 出现呢?

    可见,阿奎那自是当时统治阶级的理论家,他的任务恰恰是在于掩盖国家和法律的阶级实质,他和近代资产阶级学者所不同的,只在于他是用宗教的蒙昧主义而不是用世俗的理由来做掩盖的工具而已。他的目的无疑地也是为了巩固当时的统治机器,从而巩固封建剥削关系。

    五

    由此可见,阿奎那所阐释的“宗教理论”的确起了维护封建社会经济和政治法律的作用。他所努力的特别是在于从理论上调和13世纪存在的各种矛盾。例如封建领主与农奴之间的矛盾、政权与教权之间的矛盾以及所谓“知识和信仰”两者之间的矛盾等等。这些矛盾都是当时阶级斗争的表现。封建领主与农奴之间的矛盾是基本的矛盾,我们由第三节中可以看到:阿奎那完全是站在剥削者一边的,他是被剥削者农奴的敌人。他的手段是用神学的说辞来论证剥削制存在的合理,亦即合于神的意旨。政权与教权之间的矛盾在中世纪经常表现为主要的矛盾,它是世俗封建主和僧侣封建主之间的矛盾。阿奎那用他那使政权究极地从属于教权的主张,表明了他是站在僧侣阶级一边的。但是,只要世俗的统治者们尊重上帝代表人教皇的意旨,则他也是站在他们一边的。因为这个矛盾只是统治阶级内部的矛盾,作为被治者的人民才是真正的对立面。至于“知识与信仰”的矛盾,其实质内容也是以统治阶级内部的矛盾为主的。在政治思想方面,信仰是指对于统治与服从关系的宗教解释,也是指世俗的统治仍须服从更高的神的统治;知识则指亚里士多德对于政治权力的世俗看法。由于原封不动的亚里士多德主义对于宗教是不利的,所以阿奎那便从各个方面把亚里士多德的《政治论》和《伦理学》中的许多主张,予以宗教化。在加以引申之后,在世俗的政治法律理论之上冠以宗教的渊源和目的之后,“危险的”亚里士多德学说就变成无害的和为教皇统治服务的了。而这个所谓“知识和信仰”的矛盾也就解决了。在理论上几乎把一切矛盾都做了对僧侣和世俗统治阶级有利的“解决”的人,难道还不被统治阶级尊为“圣人”么?然而对人民,特别是当时处在被压迫最底层的农奴,阿奎那的工作则是在世俗统治的枷锁之外,又加上了一副精神统治的桎梏。

    六

    过了三个多世纪,当西欧首先在尼德兰,继而在英国和法国发生了资产阶级革命的时候,宗教在世俗生活上失去了统治地位,而沦为近代资产阶级所建立的国家的一个部门。破斥迷信、反对神权政治学说,总之,反蒙昧主义,已经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一个口号。像阿奎那这样的角色不但不是他们喜爱的人物,用神权来说明政权,如菲耳默(Robert Filmer)的《父权政治论》 [17] 等等,反而是他们,如洛克(J.Locke),驳斥的对象。 [18] 这并不奇怪:资产阶级既已在经济势力上强大到足以推翻封建王朝并取而代之的地步,他们当然就要扫除那些替它们辩护的谎言和骗人的迷信了。他们自己也制造了一套资产阶级学者自称为“近代自然法的理论”。这一“理论”的特点是:第一,摆脱了自然法的神学解释,而予之以世俗的说明;第二,用资产阶级为模特儿,用它的思想、感情、愿望,形成资产阶级的“人性论”,把它作为自然法的内容。那就是说,凡是资产阶级的要求,便是“人性”的要求,也便是自然法的要求,如自由、平等、资本主义私有制等等。但是,在资产阶级推翻封建统治时期所用的这一理论武器,到了他们自己登上了统治宝座的时候,便感到对它自己不利了。因为,新的被剥削阶级也可以要求自由和平等,也可以争取他们的“天赋人权”。这样,新建的资本主义国家就采取限制劳动人民的基本自由、巩固由资本主义私有制所造成的新的不平等一类的反动政策。他们的理论家,如边沁(J.Bentham),也同时喊出反对自然法的口号,说什么:在目前再有人搬用那种“虚构”就会被人骂做“僭越”或“欺骗”,如果再有人提出这类新的虚构学说,那就是一种“罪恶”。 [19] 这也是不足为怪的。因为,上面已经说过了:自然法的学说对于已经当权的资产阶级是不利的。对他们来说,实在法,亦即他们制定的法律,便是唯一的法律,违背了它就必须用强力来惩罚————镇压。

    发展到了20世纪的今天,却似乎有了令人奇怪的事情出现。那就是,在某些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里,阿奎那的主张却又死灰复燃起来。在西欧的许多国家,特别是在美国,都出现了一批所谓“新托马斯主义者”。他们认为阿奎那乃是“当代的使徒”, [20] 他的学说简直是“为现代写出的”。而在资产阶级的法学家中,也有所谓“复兴的自然法”一派,他们所“复兴”的是阿奎那的神学化的自然法观念。难道这不奇怪么?

    稍经分析之后,就会知道阿奎那自然法观念的“复兴”,是很自然的事。当资产阶级尚未取得政权的时候,他们利用自制的自然法理论为反封建的思想武器。他们取得了政权之后就不再提倡以至禁止这种学说了。其原因就是在于:他们已由进步的革命阶级一变而为保守的、镇压革命的阶级了。他们革的是封建阶级的命,他们镇压的是劳动人民对他们的革命。他们只需要人民严格遵守他们上台以后所制定的法律,亦即实在法。劳动人民愈来愈强大,他们也就愈来愈反动。当他们发现当初他们自己在劳动人民的压力下所制定的某些“民主”的法制与他们的利益违反的时候,他们就千方百计地想对抗和镇压人民群众要求实现那些法制的运动。

    他们的方法之一是:不承认成文法是法律:法律主要地在于“对于法院判决的预测”, [21] 在于“法官的预感”。 [22] 比如在美国以霍姆斯和庞德为代表的“社会法学派”以及以弗兰克和列维林等为代表的“现实法学派”,便是主要的例子。总之,这是统治集团用给予法院或法官无限的“自由裁量”权力的办法,来让自己御用的法官做出尽管实质上违背了现行法律却对自己有利的镇压工人运动的判决。

    他们的另外一个方法便是在实在法之上再找一个“较高的法律”,而这个比实在法高的法律却又是对他们有利的。找什么呢?自己祖先————资产阶级革命时期的自然法论者————对自然法的解释,已经是对自己极其不利的了;最好的办法是与有历史宿嫌的教士言归于好,采取那早在19世纪末叶就被宣布为“唯一的和不可反驳的”阿奎那的宗教哲学。在这种哲学中,如以前各节所述,人为的实在法不过是他的由四种法律组成的体系中的一种,而且是最低的一种。在它之上还有“自然法”、“神法”等等较高和最高的法律。由于那些法律都不是写出来的法律,所以不但阿奎那所讲那些法律的具体内容可以拿来替垄断利益辩护(如拥护私有制的自然法和神法的论据),而且可以借以批评那些妨碍资本家统治的各种社会制度、措施和现行法律。有一个资产阶级法学家曾经公然地叫喊:这种“复兴的自然法”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粉碎实在法”。 [23] 他们所要“粉碎”的实在法当然不是帝国主义国家体现垄断集团利益的那部分实在法,反之,乃是不利于这个集团的实在法。他们“粉碎”的方法便是宣布那部分与人民群众基本权利有关而对于垄断统治不利的法律为“不合法”————即不合自然法和神法。这种以较高法律和最高法律来否定现行法的办法,正是阿奎那当年为僧侣统治权辩护的伎俩。所不同的是,在中世纪,阿奎那这一学说是为作为统治者之一的僧侣统治者教皇服务,而现代的新托马斯主义则是为世俗的也是唯一的统治集团垄断资本家服务而已。如果说托马斯主义是为上帝服务的,那么,中世纪的教皇实质上就是它的上帝。如果说新托马斯主义也是为上帝服务的,那么,垄断集团就是它的上帝。

    1962年12月

    * * *

    [1] 阿奎那的生平,略见本书唐特雷佛的《引论》,兹不再赘。

    [2] 萨宾是美国康奈尔大学的教授,他的长达五十万言的《政治学说史》甚为英美资产阶级学者所推重。该书1937 年在纽约出版,1959 年有修订版。

    [3] 见该书第257 页。

    [4] 新托马斯主义是当代极其反动的资产阶级法学派别之一,以下在第六节还要论及。

    [5] 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53 年版第66 页注文;译文略有改动。

    [6] 见本书“英译本编者序言” 。

    [7] 参阅亚里士多德的《政治论》,巴克(E.Barker)的英译本,第一卷,第五、六、七章。

    [8] 见他的《上帝之国》,《人人丛书》希利(J.Healer)的英译本,第十九卷,第十五章,第252——253 页。

    [9] 如见于《路加福音》、《使徒行传》中的某些语句。

    [10] 是首先发生于保加利亚的一个具有反封建实质的异端运动。请参看莫基切夫编的《政治学说史(简明教程)》中译本,第49 页。

    [11] 阿奎那是著名的用宗教学说解释亚里士多德著作的人,下面还要论及。

    [12] 亚里士多德的原话是“人生来就是政治的动物”。见上引《政治论》第一卷,第二章。

    [13] 见阿奎那的《君主权力的性质和责任》,原见《论君主政治》第一卷。引自考克尔《政治哲学选读》,英文本,第130 页。

    [14] 阿奎那的《神学大全》第二卷,第一章,引自考克尔《政治哲学选读》,英文本,第128 页。

    [15] 古希腊著名的反奴隶制思想家。

    [16] 20世纪在埃及发现他的《论真理》一书的两页残简,恰好其中论及此点。

    [17] 1887 年在英国出版。

    [18] 英国的政治思想家洛克的《政府二论》其中的第一篇论文,便是专门驳斥菲耳默的。

    [19] 引自边沁的《政府片论》英文本第一章,第三十七节。

    [20] 马利坦:《圣·托马斯·阿奎那》1931 年英文版,引自爱本斯坦《政治思想面面观》第126——146 页。

    [21] 这是美国法学家霍姆斯的话。

    [22] 这是美国法学家弗兰克的话。

    [23] 见赫赭尔特《法学通论》1948 年布鲁塞尔版,第278——279 页。引自图曼诺夫《现代资产阶级法学理论的批判》,法律出版社1959 年版,第60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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