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灯
护眼
字体:

托马斯·阿奎那的政治思想

首页书架加入书签返回目录

请安装我们的客户端

更新超快的免费小说APP

下载APP
终身免费阅读

添加到主屏幕

请点击,然后点击“添加到主屏幕”

    吴恩裕

    一

    托马斯·阿奎那(Thomas Aquinas, 1227——1274) [1] 是西欧中世纪一个重要的政治思想家。他的著作不但卷帙浩繁,而且把一切知识都纳入了他的神学体系之中,一个现代读者读起来很不习惯。这本《阿奎那政治著作选》摘录出阿奎那关于国家和法律的主要观点,对于初读他的著作的人是很方便的。不足的是,阿奎那本来是经院哲学的巨子,从摘录中却无法看出他的繁琐的论证方法。但这似乎也是两件不可得兼的事情:既简要就不能窥全貌。

    阿奎那生前是天主教的重要理论家,死后被尊为“圣人”。哲学界承认他是经院哲学的大师,资产阶级政治学家也一向认为阿奎那的政治和法律论点是中世纪典型的政治和法律观点,当代资产阶级学者也对阿奎那倍加赞扬。萨宾(George H.Sabine)在他的很受英美政治学界推重的《政治学说史》 [2] 里说:“托马斯的哲学极其成熟地表达了中世纪文明所依据的道德的和宗教的信仰。” [3] 至于以梵蒂冈为大本营,以在美国的马利坦(J. Maritain)、克拉克(Clark)等人为主要代表的新托马斯派, [4] 则竟欲恢复中世纪的蒙昧主义以神学的论据来为帝国主义国家的法西斯统治辩护了。

    因此,我们翻译阿奎那的著作,不仅具有历史的意义,也有现实的意义。中世纪文明的基础到底是什么?阿奎那对于那个基础持的是什么态度?解答了这些问题,自然就得出了阿奎那的历史估价。另外,阿奎那的哪些学说为当代新托马斯主义者所继承?这些学说为什么到现在还能起作用?起的是什么作用?这也都是我们在当代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思想战线上的斗争中,必须解答的问题。

    二

    天主教在中世纪的西欧封建社会中具有压倒一切的势力,它几乎影响到人类的每一种活动。用天主教这种道德的和宗教的信仰解释历史发展,便是一种宗教的或唯心的历史观。资产阶级的历史哲学家把天主教视为中世纪历史发展的基础或推动力量,是倒果为因的、反科学的看法。

    不错,天主教在中世纪的影响面的确是很广的。它不但支配了人类的精神生活,而且也渗透到人们物质生活的各个方面。它几乎垄断了人们的信仰,它用神学解释哲学并且控制了哲学,从而把“哲学变成宗教的侍婢”,它阻碍了科学的发展,它控制着(至少在它的盛世是如此)政治,在一定的意义上,它也影响了中世纪的经济发展。其他方面的社会生活,如婚姻、商业等等,也几乎没有它不渗透到的范围。天主教的影响这样普遍,难道它还不是中世纪文明的“基础”么?难道没有它,中世纪的文明还能够向前发展么?

    我们的回答是:尽管天主教在中世纪的影响很大,渗透面很广,但它究竟是一种社会意识形态:它虽然影响了许多人类活动,但是它本身却也受着旁的力量的决定。那决定天主教的成长和发展的便是中世纪“取得其生活资料的方式”。马克思在《资本论》中的一个注文里写道:“他们取得生活资料的方式……说明了为什么……天主教在那里占主要地位。” [5] 换句话说,天主教之所以在中世纪具有优越的地位,是与它在当时的封建经济制度中所占的特殊地位分不开的。

    中世纪的经济以农业为主,土地都为少数地主所私有;农民隶属于地主,缴纳贡赋,并且负担繁重的义务。封建领主对农奴的剥削是残酷的。除了世俗的封建主以外,教会在中世纪也是大的土地所有者,教皇则是最大的领主,最肥沃的土地都掌握在他们手里。由于教会在经济上这种占优势的地位,所以它们逐渐也取得了政治上的优势地位。从公元9世纪起直到13世纪,虽然教权与政权在不同的时间和不同的地区有过互争长雄的局面,但大致说来,这是一个教权逐渐上升终于达到高峰的过程。这一时期中古社会的发展是以封建领主对农奴的剥削和奴役制度为基础的。当时社会的基本矛盾便是封建领主和农奴两个阶级之间的矛盾,而教会、教皇则是重要的领主。他们之所以在当时社会各方面占“主要”、“优越”或“支配”的地位,完全是由于他们首先是经济上的支配阶级。没有这一经济上的统治地位,不用说对社会其他方面不会有那么大的影响,就是维持其本身的存在,也会成为问题。如果天主教会是仰赖着人们随意的布施来维持其存在的,他们就绝对不可能对当时的社会一切发生那么大的作用。由此可见,资产阶级历史哲学家认为天主教是中世纪社会的基础,完全是一种倒果为因的、反科学的看法。难道单凭天主教的“道德的和宗教的”信仰,就能维持对农奴的压榨,就能推动中世纪的社会向前发展么?

    三

    然而,天主教的宗教信仰在中世纪的社会中却不是不起任何作用的。有意制造一个包罗万象的神学体系的阿奎那,便是这种信仰的著名的阐释者。他用天主教的信仰代替知识:从神到人,从自然到社会,从教会到国家,他都囊括无遗地做了解释。对于阿奎那这一辩护整个封建制度的思想体系,本书中的“英译本编者序言”的作者唐特雷佛却认为是“超然的”,而且还说什么:这种超然的性质正是阿奎那的政治思想的“真正历史意义”所在。 [6] 这是极其荒谬的说法。阿奎那一生的活动都是为僧侣统治阶级服务,他的著作自是这种活动的一个不可分割的而且是主要的部分,怎么可能是“超然的”呢?在我们看来,阿奎那的学说尽管在各个方面都披着宗教的外衣而最后都归结到宗教,但是它的实质却是以维持封建剥削关系和僧侣的及世俗的封建统治为目的的。在本节我们先看看阿奎那对于奴隶制一般以及对封建所有制的看法是怎样。

    阿奎那是承认并且拥护社会不平等的。在这一点上,他和他所推崇的亚里士多德的主张相同。 [7] 但是亚里士多德是用世俗的理由来说明社会不平等制度产生的原因,而阿奎那则是远承几百年前那死后也被尊为“圣人”的奥古斯丁(St.Augustine)的说法, [8] 认为:虽然神创造的人都是自由的、平等的,但是由于人的罪恶,所以神就使人沦为奴隶,作为对人们的惩罚。阿奎那又肯定,当时各个民族在万民法中规定了奴隶制度是合乎神的意旨的。阿奎那还把奴隶制和战争特别联系起来,而认为在战争中,战败的敌人被俘之后就成为奴隶。他虽然认为战争是“坏事”,但却是“必然的”坏事。那么,这逻辑就很明显了:人类不能避免战争,奴隶自然就会源源而来,这都是神的意思。这种对奴隶制一般的辩护,乃是阿奎那对于封建剥削关系态度的根据。

    从这一观点出发,阿奎那自然是要极力拥护封建所有制的。他说:取得和处理物质财富〔当然包括土地在内〕的权力是完全可容许的。因为在他看来,人们对获得与其自身有关的东西的关心胜过对于与其他人共同的事务的关心;因为,当每个人都有其自己的事业要照料时,人们的事务就会处理得更有条理,而且也因为,如果各人都对自己的处境满意的话,私产便可以使人类处于一种和平的境地。阿奎那为私有制提出了这些辩护的“理由”之后,他又说:“私有权并不违背自然法,它只是由人类的理性所提出的对于自然法的一项补充而已。”私有权既然合于自然法,那就当然也合乎神的意旨:因为前者是受后者支配的。

    是不是所有的教士都是私有制的辩护者呢?这却不尽然。往远些说,早期的基督教教义中便有公有制的主张。 [9] 早期的基督教是公元1世纪时在罗马帝国中被压迫群众,如奴隶、解放的奴隶、贫民以及被罗马所征服或驱散的没有权利的各族人民的宗教。他们是被压迫、被剥削者,他们自然会有反对当时奴隶占有制的思想。距阿奎那的时代较近、十世纪中叶就开始了的异端运动“博哥米尔派”, [10] 也是代表当时被剥削阶级的利益反对封建土地所有制的,认为这种制度是“魔鬼”建立的。这两种看法,虽然时代不同,却都是反对当时私有制的主张。他们对当时那种不平等的社会基础是仇视的、攻击的,他们所持的是显明地反奴隶制和反封建制的态度。阿奎那则恰恰相反,他不但拥护封建土地所有制,而且还反对公有制,说什么:“只有在那些联合地和共同地占有某种东西的人们中间,才往往最容易发生纠纷。”则阿奎那完全为封建经济基础服务的态度,已经极为明显,他的学说并非如本书《引论》作者所谓“超然的”,也自无待言。

    四

    阿奎那既然为封建领主对农奴的残酷剥削辩护,他当然就不能不极力拥护封建主的统治和法律。在阿奎那的时代,由于政权已经从属于教权,二剑论时期政教对峙的观点已成过去,他的工作只是怎样把政权和教权安排在一个统一的系统之内,俾证明这个合理,那个也就自然合理。这一工作,阿奎那是做了,而且资产阶级学者一向认为他做得很出色。我们且先看:在国家论中,他是怎样把亚里士多德的学说 [11] 和神学理论强拉在一起的,其次再进而分析他的法律理论。

    一 在国家论方面,阿奎那采取了希腊政治思想中的国家起源观:认为国家是由于人性中彼此倚靠过同伴生活的自然需要而产生的。他模仿着亚里士多德说:“人是社会的和政治的动物。” [12] 亚里士多德这一说法本来是和基督教义相抵触的,正如他的许多旁的主张和基督教义抵触一样。但是阿奎那却像他处理亚里士多德的其他主张一样,也用宗教的教义来解释亚里士多德这一说法。他说:上帝是人和人性的创造者,社会和国家既然是由于人性的需要,那么,上帝才是政治权威的究极创主。世俗的国家起源论就这样地予以神学化了。对于国家的目的,阿奎那也采取并且引申了亚里士多德的说法。他把国家视为引导公民达到快乐而有道德的生活的组织。这还是亚里士多德的思想,但什么是“快乐而有道德的生活”呢?阿奎那认为:除了“丰裕的经济条件”、“维持和平”和“保持私有制”之外,上帝还给人类一个更高的鹄的————即,与上帝同在天国享受永恒的快乐。对于这一点,世俗的统治者是无能为力的。这就必然引到教权高于政权的结论:即必须具有神权才能负起这个责任。谁有神权?本来只有上帝————耶稣基督。但基督把这项责任交给了僧侣,特别是他们的总代表罗马主教。所以,这逻辑是极清楚的:人间的国王必须隶属于罗马主教,前者对待后者应该像他对待基督本人一样。

    有着上述来源和目的的国家,阿奎那认为人们是应该在其中安分地过着和平、快乐而有道德的生活的。尽管在当时的封建社会中有着各个阶级和各个等级的不同,但这却无碍于人们各自实现其快乐而有道德的生活。因为人们必须了解:正如上帝创造宇宙万物原是有“高级”和“低级”之分而后者应该受制于前者一样,人类社会也有“上等人”和“下等人”之分,并且前者也应该统治后者。“犹如在一个人,灵魂是统治着肉体的,而在灵魂本身之内,冲动的和情欲的部分,则又受制于理性。” [13] 肉体不服从灵魂是不可想象的,情欲不服从理性是要横决灭裂的。为了使国家不致陷于分崩离析,“下等人”服从“上等人”的统治是必要的,也是有益的。

    在这里,我们充分看到:阿奎那如何用他那“神的形式阶梯”的说法来论证当时社会中的封建阶梯。谁是“下等人”呢?是农民和其他体力劳动者。谁是“上等人”呢?自然是那些僧侣和世俗统治阶级了。

    二 法律是实现国家意志的工具,因此,阿奎那也不能不注意法律。他用下述四种法律赅括了支配宇宙秩序和社会秩序的法律:(一)神的成文法,即《圣经》;(二)神的自然法,即“神的理性本身”;(三)人的自然法,即“神的法律在人类理性中的反映”;(四)人的成文法,即“对自然法的确认”。我们知道,古希腊的思想家曾经把自然法视为一种“较高的法律”,一部分希腊思想家用这一法律来批判现行法律。近代资产阶级在反封建的革命中,也这样做过。自然法在他们都是最高的法律。可是,在阿奎那手里,自然法的地位降低了:在它上面还有神的法律。这样,人的法律,亦即各个国家的成文法的权威也就更为低下了。就来源说,人的法律尽管是由国家公布的法律,然而推其本源,也自然不能不认为它最后是导源于神的法律了。

    阿奎那把人的法律界定为:“法律不是别的而是一种由管理社会的人所公布的、以... -->>
本章未完,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上一章目录下一页

请安装我们的客户端

更新超快的免费小说APP

下载APP
终身免费阅读

添加到主屏幕

请点击,然后点击“添加到主屏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