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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要籍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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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文献馆,文献馆之职掌大抵皆关于档案之事。如:

    一、关于档案及清代历史物品之编目事项

    二、关于档案及清代历史物品之陈列事项

    三、关于档案及清代历史物品之储藏事项

    四、关于档案及清代历史物品之展览事项

    五、关于清代史料之编印事项

    故宫博物院之档案据其报告有:

    档册中有如乾清宫、实录大库、皇史宬之清代历朝实录、圣训、起居注。暨南三所硃批谕旨,留中奏折,题本,宗人府玉牒,内务府档案,及军机处档案等约千余架舆图、画像及册宝各千余件,明代玉册犹有存焉。

    教育部修正《鉴定禁运古籍须知》云,官署档案定为禁止运出国之物之一。

    《上海市博物馆征集陈列品办法》

    征集物品范围暂定二部十七类:

    (A)历史部:

    (甲)产业类 (1)渔;(2)盐;(3)棉;(4)其他

    (乙)交通 (1)固有交通器具;(2)近代交通器具

    (丙)建筑类 (1)各种房屋、桥梁、园林等;(2)建筑材料

    (丁)计算器具类 (1)度量衡(算盘附);(2)计时器

    (戊)货币类(营业票据附)

    (己)宗教类 (1)佛教;(2)基督教;(3)回教;(4)道教;(5)其他

    (庚)礼俗类 (1)习俗;(2)生活;(3)迷信

    (辛)教育类 (1)科举时代之书院及义塾等;(2)近代之学校教育;(3)近代之社会教育

    (壬)学艺类 (1)图书;(2)实物(文房用品及版片等)

    (癸)文献类 (1)各种史迹或实物;(2)图像及金石拓片;(3)官厅档案及各业行规

    (B)艺术部(考古学附)

    (甲)书画之类

    (乙)摄影类

    (丙)雕塑类

    (丁)音乐类

    (戊)戏剧类

    (己)美术工艺类 (1)陶瓷;(2)珐琅玻璃及烧料;(3)镶嵌品;(4)盆景;(5)漆器;(6)金属细工;(7)玉石、竹木、草骨、角牙、皮革、纸等细工;(8)顾绣、缂丝及其他编织品;(9)其他

    (庚)考古学类

    (一)先史时代(1)化石;(2)石器

    (二)历史时代(1)甲骨(贝牙品附);(2)玉器(石器附);(3)铜器;(4)铁器;(5)石刻;(6)陶瓷器(琉璃附);(7)竹木器;(8)漆器;(9)绘书;(10)雕塑;(11)典籍;(12)建筑及墓制模型摄影及报告书;(13)整个发掘系统出土品及摄影、报告书;(14)其他(布帛丝织品)

    《刑法》十九条

    《刑法》十九条:“称公文书者,谓公务员职务上制作之文书。”

    政府出版期刊,其管理应与其他书籍或其他非政府机关之期刊一律待遇。无论排放、分类、编目,均然。唯其卡片可略为详注耳,不必另置一处。

    《修正北平档案保管处章程》

    《修正北平档案保管处章程》(十七年八月二十五日内政部公布)

    第一条 前内政部所有图书馆用品及建筑物之不属于他处者,其保管事项须由档案保管处掌管之

    第二条 档案保管处设职员如左:

    一、处长一人,由部长派充

    二、处员二人至四人,由处长呈请派充

    第三条 处长综理全处事务并监督所属职员

    第四条 处员秉呈处长分掌左列各事:

    一、关于文卷图书之编查事项

    二、关于物品之整理保存事项

    三、关于收发文件,撰拟文电事项

    四、关于本处会计事项

    第五条 档案保管处缮写事宜由处长酌用书记四人至六人

    第六条 档案保管处须酌用丁役若干人

    第七条 档案保管处办事细则由处长拟订,呈候核准施行

    第八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施行,本年七月公布之《档案保管处暂行办法》废止之。

    《整理内阁档案》

    国立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十八年度报告中有“整理内阁档案”条,云:

    内阁档案原为清代内阁大库所藏。清内阁在雍乾以前为国家庶政所自出之地,在雍乾以后犹为制诰典册之府,所存档案皆当日购成史迹者自身之叙述。又清初纂修《明史》及《三朝实录》[4],搜集启祯两代案卷。沈阳陪都旧档,并为内阁所掌。清宣统元年大库室坏,此项档由内阁移交学部。民国二年教育部设历史博物馆,即将此项档案移入。十年历史博物馆因经费短绌,遂将此项档案大部分较破碎者售出,辗转为寄居天津之李木斋氏购。本所成立之初,即思利用可逢着之原史料为研究对象,而此项档案(即原史料)在史学上极为珍贵,若不及时设法整理保存,随时均有湮灭散逸之患。十七年十二月由北京大学教授马叔平氏介绍,开始与李氏接洽购回,旋议定以一万八千元为代价。盖即李原付价及历年为此所付之迁移房租等费。其时本所远在广州,对于钜量档案之处置尚未计及。及十八年五月,本所由广州迁至北平,始预备接收李氏所藏北平、天津两处之档案,并勘得历史博物馆午门西翼楼为堆存整理之所。七月由教育部将该馆拨给本院,委托本所管理;八、九两月经编辑员徐中舒率同书记尹焕章将平津两处档案陆续运存午门楼上,同时并修理午门东西廊房,购置用具,为整理之预备。九月底由研究员傅斯年,编辑员徐中舒并招雇书记六人、工人十九人为初步整理,每日工作之程序:

    (一)去灰。内阁档案积存约三百年,积尘甚厚,工人为此项工作须戴特制之眼镜与口袋。

    (二)铺平。本所档案大半与字纸篓中之字纸无异,逐件铺平,费时最多。

    (三)分类。揭帖之类按时代分别庋置:(1)明档;(2)清初旧档;(3)顺治档;(4)康熙档;(5)雍正档;(6)乾隆档;(7)嘉庆以下至光绪档。

    题本移会之类按性质分别庋置:(1)各项题奏随揭帖之类按时代分置;(2)三法司案卷;(3)移会。

    各项杂档按形式分别庋置:(1)誊黄;(2)贺表;(3)各项簿册;(4)残本书叶;(5)其他。

    (四)捆扎。分类之后用麻绳捆扎,分别堆存。

    (五)理碎。凡破碎档案(片纸只字、全无连贯),整理不能,弃置不可,暂时仍理出,装入麻袋。

    (六)装潢。破碎及不整齐之档案即付裱褙,以便保存。

    (七)钞副。择重要案卷钞成副本,以便编纂付印。

    因档案与北京大学研究所、国学门及故宫博物院所存者,其整理工作难易相差甚远。大概北京大学所存者,皆内阁档案中较整齐之案件;故宫博物院所存军机处档案,不但整齐,且有目录可检。而此项档案数量既钜,约十二万余斤,由历史博物馆售出时即已破碎,及辗转迁移之后,更加零乱不堪。(下略)

    本所所购内阁档案,其中最可宝贵者为清人未入关前之沈阳旧档。现在整理初步工作即将完毕,第二步工作开始,一方面须将此项档案编号,分类,上架;另一方面更须搜集与此旧国新朝有关之史料,勒为长编。

    仝上十九年报告云:

    查此项档案乃十余万斤之破烂字纸,整理工作至为繁重。其去灰、铺平、补缀、拣碎、捆扎等等手续,即费工作之全部时间,间亦略事分类,但于编号上架之工作仍相去甚远,故此类档案欲其供可史家之用,实有待于第二步之分类整理工作。……分类之手续在初步整理时关于外形方面如誊黄、揭帖、题本、报销册、书叶等已分别庋置。此次全以朝代为单位,即以每朝之档案同置一处。即顺治时代庋于顺治架上,康熙时代置于康熙架上,余皆同此。此为初步分类工作。俟此项工作完备时,再按朝代分排年月,即每一档件须在朝代分别,然后再分排年月,即每一档件之整理必须经过两次手续。而编号、摘由等事,更须俟此两步手续完备时行之。

    研究员徐中舒有《内阁档案之由来及其整理》一文。

    《中央研究院语言研究所训政时期工作表》

    《中央研究院语言研究所训政时期工作表》(见十七年报告)中有“整理明清档案”一条,其所预备时间为自十八年至廿三年,共六年。

    十八年报告。本院“概况”中有云:购得明清内阁关于大库档案六千麻袋,逐一整理,发现有裨史料之重要文件甚多,已陆续印成《明清史料》, 《史料丛书》五种。

    其同年报告,历史语言研究所部分之报告有云:整理明清内阁大库档案多为本组之集众工作,自九月末开始工作以来,已经初步整理之档案约占全数之十之八,其余再须两月即可藏事。

    湖广总督陈夔龙奏(节略)

    公文档案纸张格式之规定于管理档案者,为使甚大从前各省官印刷局及中央印铸局皆因此而设,兹将余湖北官印刷局开办时。宣统元年,湖广总督陈夔龙奏(节略)(抄自《湖北通卷》第5413页)以见一斑。

    窃维中国法律首严作伪一门,而自来作伪之作用尤以书契文字为最。其弊,由于程式之无定与夫版权之不专故。印刷一端虽营业性质,而程式杂则稽核无凭,版权纷则范围无术。其有关于政治者甚大,不独经营余利为筹款计也。前有度支部有鉴于此,业经参考东西各国办法,奏设中央印刷局,其后各直省如广东、江南、河南、江西亦经先后开办。鄂省轮轨交通五方,辐辏一切,公私文牍流行日广,尤非将印刷事务改归官办不为功……所有印刷纸品分官用民用两种。官用品如粮串票、三联契纸、税捐票。凡由官发行之纸,即由局查照,向章酌定价值,通行各属局领用。民用品中之状纸买卖、契纸,亦由局定价,饬各属一概行用局纸,不准掺杂。其婚帖、当票、借券、合同、股票及允商业通用之品,则由局妥定格式,陆续举办。如商民情愿领用,即按照工本费计值发给,创行之始,但求潮开风气,不遽强以所难……官办刷印诚为今日要图。此次鄂局成立,外握一省之机关,而内即助中央之规画。先顺民情之习惯,后终归法律之范围,实于新政前途隐有裨助。

    民国政府行政院相关议题[5]

    廿三年春,国民政府有重设国史馆之议,行政院曾建议两项:(一)已可公开之档案,委托学术机关整理,并搜索史料;(二)未到公开时期而不专属任何机关或现某机关而堆积不用之档案,设国立档案库,直隶于行政院,分类庋藏。五月,行政院又议决办法四项,呈奉令准通饬照办,其第三项为“中央及地方政府暨其附属机关并公共团体所有档案卷宗均应某年登记一次,呈报上级机关,转送国立档案库存查”。[6]

    * * *

    [1]Vertical file.

    [2]此处举例似为作者所加。编者注。

    [3]商务印书馆。

    [4]清太祖、太宗、世祖三朝。

    [5]标题为编者加。

    [6]原注:“廿八年一月五中全会通过设立中央档案库于敦煌 张继 提直属于国民政府”。1939年1月,中国国民党五届五中全会再次通过张继等人提出的建立档案库、筹建国史馆的提案,编者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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