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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禁止侵犯财产的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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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会有一条交通要道,不过这种发展会自然而然地使它的价值有所增加。再者说,大规模改造生产机器,则会减少制造商的不动产。

    所以,我们企图以人为起点对财产进行推断的所有尝试都是徒劳的。这些说法本来就是混杂的。只有法律才能把它们联系起来,因为法律可以产生综合的效果。也就是说,对它们来说,外在的原因才会带来这样的联系。

    康德很清楚这一事实。他说,事实上倘若我们在财产中看到的只是物质上的占有,就很容易在分析过程中误入歧途。比方说,如果我在物理意义上与这些财产有关联,我占有这些财产,那么任何未经我同意就占有它们的人,都将侵犯我的内在自由。“这一命题虽然表达了这种经验上的合法占有原则,却不能超出人本身的权利”。 注38 可是,我怎样才能说我在物理意义上并没有占有某物,而这种物却为我所有呢?在第一种情况中,物与我本身合为一体;如今,物是独立的,是有别于我本身的东西。只有借助一种综合的联系,它才能归我所有。但这种联系的基础又是由什么组成的呢? 注39

    确切地说,这种约束关系只是理智上的,不取决于任何时间和地点等条件。既然这种物与我本人所处的任何地点无关,上述依赖性在某些心态中就必然有其自身的根源,或者从某种角度来说,与空间无关。我可以说我有一块地,我本人却不住在这儿:“这里的问题,只涉及客体与我本人之间的理智关系”,而这种关系的基础,是我的意志活动。实际上,我的意志也可以不取决于任何空间条件;意志的命令是有效的,约束着所有相似的人,无论他们身处何地。意志决定着他们的关系,这些关系与他们所在的地点无关,是普遍的。意志超越于感觉能够感知到的物,所以意志规定的法则在应用上并不受任何感觉能够感知到的条件的限制。如果我们考虑到《纯粹理性批判》所确立的原则,这一命题的确显而易见。实际上,根据康德的说法,尽管知性和思维服从于时间和地点的规律,但意志却截然相反。

    思维与现象有关;思维处于现象世界之中,心智不可能脱离时空环境去理解现象。然而,意志却是一种本体、实体或物自体的能力。意志存在于这些现象性表象之外,其活动不受前者的约束。所以,如果我的意志证实一种外在于我的客体属于我,那么这种意志活动就是有效的,无论我处于哪个位置,因为空间对我的意志来说是未知的。另一方面,我的意志拥有被尊重的权利,无论何时,只要运作是合法的,我的意志就足以合法地断定这种客体的所属,因为占有本身具有法律上的(de jure)有效性,而不是事实上的(de facto)有效性。惟有这种特殊的性质(只有这样,我的意志才能获得尊重,才能无论何时在不违反法律而运用的时候,在他人面前具有一种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才能够创造这些物与我的人格之间的理智约束关系。可是,上述解释显然并不符合《纯粹理性批判》中的假设,倒像是通过某些其他方法得出的结果。一般而言,我认为我的意志所做的决定并不取决于像身体运动这样的法律。借助我的意志,我可以让自身摆脱空间的束缚。我可以独立于任何局部情境,希望某物属于我。这种学说的关键之处,并不是以时空的相对性为基础的哲学理论,而是这样一种观念:当我的意志根据其自身权利确认了自己的时候,它必须得到尊重;总之,只要意志本身符合行动法则,就具有了神圣不可侵犯的性质。

    然而,我们看到,这样的解释并不完整。它依然需要说明我想要某个客体属于我,而不能违反权利的原则,我的意志的这种运作凭什么是合法的。为了澄清这一问题,康德采用了另一个原则。

    首先,让我们对我所说的我的权利范围进行明确的界定。

    “无论从字面上讲,还是从事实上讲,倘若我宣称我的意志决定某些外在物为我所有,那么我就宣称了所有他人都有义务避免使用这一客体,因为我的意志已经施加其上……不过,这种承诺也确认,我必须相应地承认我本人也必须同样放弃使用所有其他人所属的外在物。这样,我则不一定会尊重他人宣称为自己的财产,除非他人也从自身的角度出发做出承诺,也根据同样的原则对待我的财产。” 注40

    我的个人意志只是我个人的,不能为他人制定法律。除非集体意志分门别类地为每个人设立这种义务,否则它就得不到最终确认。“我不能以我个人意志的名义,迫使他人放弃使用某物,因为就此来说,他反而没有什么义务;所以,只有在一种共同占有的关系中,我才能以集体意志的名义这样做”。 注41 每个人都受全体的约束,集体能够使与之有关的成员维系于某物,唯一的条件是集体有权占有这种物,也就是说集体必须用集体的形式拥有这种物。这样,我们便得出了以下结论:为了使人们占有某物的愿望变得合理,集体必须本来就占有这些物。既然纯粹自然的集体是由整个人类组成的(既然惟有集体是完整的,其他一切都是局部的),那么意向上的占有权便隐含着物的原初共同体的存在,并由此而来。倘若我们撇掉了这种共同占有的观念,个体所有者所表现出来的约束性和交互性的特征就不可理解了。不过,这种物的原初共同体是从何种程度和何种意义上获得其逻辑基础的呢?

    我们可以设想,土地是一个一望无际的平面,人类散布其中,却没有形成任何形式的共同体:在这种情况下,他们不可能共同占有任何物。不过,土地也是空间意义上的,是一种有限的区域。人们也可以由此居住在一起,进而彼此产生联系。于是,他们便构成了一个整体,而这种整体则是属于它的所有居民的自然所有者,或者说是土地的所有者。“所有人本来都是土地的合法占有者……这种占有是共同占有,因为地球上所有地方的人都彼此有接触”。 注42 这样,开始的时候,唯一合法的占有者便是人类。那么,人类是怎样合乎逻辑地执行这种权利的呢?对此,有两种不同的解释,而且只有两种解释。一种解释是,人类宣称,既然一切皆归人类所有,那么任何单个的人都一无所有。这是荒唐的谬论;因为如果个体不能行使这种集体所有权,那么这种权利根本不可能存在。从实践的角度来说,这种看法等于否认了集体所有权。另一种解释是,人类承认个体有权占有他能够占有的一切,与此同时,但必须保证其他人同时享有的权利。由此出发,权利变成了一个实在,进而转换为行为。所以,土地的原初共同体只有通过上述占有方式才能形成,但也需有上文提到的保留。这样,我们的权利才获得了基础:“希望”把外在客体变成“为我所有的”客体。

    不过,我们还需要确认最后一个条件。我不能说,因为我从人类那里获得了权利就可以占有一切,除非我没有侵犯其他人所拥有的同样权利。这一条件怎样才能生效呢?我的占有应该先于他人的占有,这是充分必要条件;占有必须具有时间上的优先。“占有行为……必须符合先在自由的法则,其唯一的基础,是时间上的优先……也就是说,首次实施的占有行为”。 注43 一旦我宣布了我的意志,其他人就不能再宣布相反的意志了;相反,如果其他人还没有宣布,那么我的意志则享有充分的自由。既然我想要占有的意志得到了先占权的认可,那么这种占有的合法基础就是最先的占有者。只要有这样的先决条件,我的权利就不再有限制。只要我的权力允许,我就可以不断扩大我的占有。“这样,便产生了一个问题:这种土地占有权究竟可以扩展到多大的范围呢?我的回答是,只要人们有多大的能力行使他的权力,换言之,只要他能够对他的意志想占有多少财产提供保护,就可以把这一权利扩展到多大范围。似乎土地也这样说:‘如果你无法为我提供保护,你就无法对我发号施令’”。 注44

    总而言之,人类是土地的理想权利者。这种占有权只有通过个体才能实现。一方面,个体有权意欲占有他能够占有的公共地区,但不能侵犯他人的权利,做到这一点的唯一条件,就是土地依然未被占有。另一方面,正因为这种占有行为是由意志活动造成的,所以与空间无关。这样,无论客体及其相应的主体处于什么样的地点,都具有同样的道德价值。通过这种方式,对某种我仍然没有得到的物的占有,便有了理由。同时,我们还必须加上一点:这种理由不仅是法律和概念上的理由,也是事实上的理由。之所以会形成这样的看法,是因为人类应该合逻辑地为个体提供通过这种方式来占有物的意志;但是,这种完全合乎逻辑和理想的权利,反过来也要包括相应的义务。个体有权抗拒任何非法侵犯,他用不着想方设法去强化这种权利,因为人类只是概念上的群体,就像他只是概念上的所有人一样。这种转换意味着,必须要有真正的群体,事实上的群体被构建起来,才能保护每个人的权利。换言之,根据康德的说法,只有社会的公民状态才具有这种决定性的获得权。 注45 不过,这也不意味着只有公民状态才能为所有权提供基础:它只能认识和保护这种所有权。上述权利来源于事物的本性,即(1)意志的本性,(2)人类以及人类与其留居的地球之关系的本性。

    这个理论具有分量的地方在于,它为最初占有者的权利提供了正当性,并且是最为清晰的尝试:这一切是以道德准则的名义得以实现的,而且主要带有唯灵论的色彩。“劳动形式无非只是一种占有的外在标记而已”。 注46 简言之,如果我们去除其中的辩证法,就可以将这一理论还原为非常简单的术语。倘若人类不能占有物,那么这种情况既违背了人类的特性,也不合理;任何对土地的占用都是合法的,因为土地已经被这样占用了;一旦支配这种行为的意志被宣布出来,就有权利受到尊重,即使个体(或主体)与物之间尚未建立联系。这里(如同在作为整体的康德道德哲学中那样),我们发现了彼此有关并能够相互结合的两个原则,尽管两者似乎是矛盾的。一是有关个人意志的豁免权原则,一是能够使个人意志服从高于其本身的法律的准则。正是这样一种至高无上的法律,才能够最终将两种异质的实体结合起来,统一起来,共同构成财产的观念。就此而言,这种理论明显要比劳动理论更有优越性,为解决这一难题提供了更好的指导意见,并明确说明了两个术语和状态的双重性质。所以,我们从中发现了具有联系作用的第三个要素,即各种不同的意志所共同服从的集体意志。当然,这一理论也有弱点,它认为占有的优先性本身就足以为这种占有提供法律和道德基础;意志既不可能相互消除,也不可能相互侵犯,因为它们不可能在物质层面上为同样的客体相互纷争。应当满足的理论原则与这种外在和物理上的相容性是背道而驰的。意志就是能够成其所是的一切,不取决于空间上的呈现。如果我本人占有了某一客体,事实上却没有占有它,而其他人已经有了这样的意志,并且已经宣布出来,那么我则可以从道德的角度明确否认这种意志力,就像已经发生过的物质方面的侵犯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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