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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职业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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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中就必然还有各种专业群体,它们包含着这些道德,而它们的使命就在于保证人们遵守这些道德。这些群体惟有通过把具有同一职业的个体或职业群体结合起来,才能得以形成。此外,尽管共同道德把社会大众当成它唯一的基质和器官,然而职业伦理的器官却是多重的。有多少职业,就有多少这样的器官;每个器官都像与社会整体的联系那样彼此关联,都具有相对的自主性,分别处理各自规范的关系。于是,这类道德要比以往的道德显露出更加奇特的性质:我们从中看到了道德生活的去中心化趋势。公意是共同道德的基础,它弥散于社会各处,用不着我们去甄别它究竟处于何方,而职业伦理则不同,每一种职业伦理都落于一个被限定的区域。所以说,道德生活的核心尽管是统合起来的,却也各自有别,功能的分化与道德的多态性是相应的。

    由此命题出发,我们马上会推断出另一个命题。既然职业伦理的每个分支都是职业群体的产物,那么它们必然带有群体的性质。一般而言,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群体的结构越牢固,适用于群体的道德规范就越多,群体统摄其成员的权威就越大。群体越紧密地凝聚在一起,个体之间的联系就越紧密、越频繁,这些联系越频繁、越亲密,观念和情感的交流就越多,公意也越容易扩散并覆盖更多的事物。显然,这就是大量事物都能各就其位的缘故。相反,我们也可以设想一下,倘若人口越分散于广大的地区,不同的要素之间就越不容易沟通;倘若每个人都为自己而活,公意便很难发展起来,除非几经周折将这些分散的部分结合起来。不过,当群体很强大的时候,它的权威就会把自身表现为它所确立的道德纪律,接下来这种纪律也会得到同等程度的尊重。相反,如果社会很不稳定,人们很容易就能摆脱它的纪律,也很少能够感受到它的存在,社会就只能对其设立的律令产生极其微弱的影响。所以我们可以说,职业伦理越发达,它们的作用越先进,职业群体自身的组织就越稳定、越合理。

    确切地说,很多职业都满足这样的条件。首先,这一条件比较适合与国家多少具有直接关系的群体,也就是说,诸如军队、教育、法律、政府等与国家相关并具有公共性质的群体。在这些功能群体中,每个群体都构成了界限明确的实体,不仅具有自己的统一性,还有自己的特殊规定,而且专门机构也会遵照指令保证这些规定得到强化。这些机构有时候就是行政官员,他们被委任去监督下属的工作(即行政等级中的所有监察员、督政官和评议员等)。有时候,它们是通过选举或者其他形式指定的正式法庭,有责任杜绝任何性质严重的不恪守职业义务的行为(所有最高法律委员会、公共教育最高委员会和纪律委员会均属此列)。除此之外,还有一种职业并不带有这些具有同等程度的公务性质,不过它也是带有某种相似性的组织:律师协会。这种协会(或者按通常的说法,叫做“界”)其实是一种有组织的法人团体,不仅定期举行集会,还隶属于一种被选举出来的委员会,它的作用就是强化应用于群体的传统规范。在所有这些事例中,我们都会清楚地看到群体的凝聚力,而且还有组织上的保证。与此同时,我们也可以发现一种无所不在的纪律,既规定着所有功能活动的细节,也能够在需要的时候强化这种活动。

    不过,尽管上述评论面面俱到,但依然有一整套功能无法满足这一条件:这就是产业和贸易等经济功能。很显然,遵循着同样职业的个体之所以能够确立相互之间的联系,是因为他们具有相近的职业。他们的竞争也可以使他们相互接触。然而,这并不等于说这些联系是稳定的:它们只是偶然地会集在一起,只与个体有关。这仅仅是企业家之间的联系,而不是定期集会的或同一种产业的成员所组成的实体。进一步说,在一种职业的所有成员之上,还没有法人团体可以维持某种统一性,后者作为传统和共同仪轨的储存库,可以在需要的时候保证人们遵守这些传统和仪轨。这样的机构是不存在的,因为它只能表现为一种群体共同的生活,群体还没有其自身共同的生活,至少还没有能够维持这种生活持续不变的方式。不过,也有例外的情况,整个劳动群体也可以按照这种方式聚集起来,去解决一般利益问题。这些聚会只能是暂时的;除了他们会集起来的特定时刻以外,这样的聚会不能延续下来,所以通过聚会而形成的集体生活会随着这一特定时刻的消失而消失。

    商业职业这种缺乏组织的状况,带来了一个非常重要的后果:在社会生活的整个领域里,根本就没有职业伦理。或者至少可以说,即使有这样的职业伦理,也是非常初级的,我们至多可以从中看到其未来的模式和预兆。既然在环境的作用下,个体之间产生了某种联系,形成了共同观念,那么某种行为律令也会应运而生,不管它们有多么模糊,权威有多小。倘若我们努力用确切的语言将当前有关雇主与雇工、劳动者与管理者、相互竞争的企业家、企业家与公众之间关系的观念确定下来,我们会得到多么模棱两可的程式啊!某些有关职员和工人效忠与奉献于雇主的懵懵懂懂的普遍观念,某些有关雇主在经济支配中应该宽和适度的说法,某些对任何公然不公平竞争的谴责,都是我们正在讨论的各种职业的道德意识。光靠语焉不详、有悖事实的指令,决不能对行为产生巨大的影响。而且,任何机构也不可能有义务去保证这些指令得到执行。因而,只有扩散的公意才能起到制裁作用,不过既然公意得不到个体之间频繁联系的有效保证,那么它也不可能对个体行动实行充分的控制,公意既缺乏稳定性,也缺乏权威性。这样一来,职业伦理便找不到意识的基础,其本身也会被贬为无足轻重的东西。所以说,今天有许多游离于道德领域之外的集体活动,它们几乎完全摆脱了各种规定的调节作用。

    这样的状态究竟是不是正常状态呢?许多有名的学说均支持这一看法。首先,古典经济理论指出,经济协约的自由运动不仅可以调节自身,也可以自动地获得稳定性,没有必要也没有可能屈从于任何约束力。从某种意义上说,这是绝大多数社会主义学说的基础。事实上,社会主义学说与古典经济学说一样,都认为经济生活是自行组织的生活,并按照有秩序的、和谐的方式发挥作用,无需任何道德权威介入进来;然而,由于财产法发生了急剧的变化,物已经不再为个体或家庭所专有,而被转交到社会的手中。一旦出现这种情况,国家只能精确统计特定时期生产出来的财富,并根据人们认可的原则把这些财富分配给社会组织的成员。很显然,这两种理论均把不健全的事实(de facto)状态提升到法律(de jure)状态的层面。事实上,尽管经济生活今天具有这样的特征,但它却无法维持这样的特征,即使以财产结构的通盘变化为代价。没有道德纪律,就不可能有社会功能。否则,便只剩下个体的欲求,既然这种欲求本来就是无限的、无法满足的,倘若它们得不到控制,也肯定不能控制自身。

    显而易见,正因为出现了这样的情况,所以欧洲社会目前才会遭受危机。两个世纪以来,经济生活都在以前所未有的规模膨胀。它们从被贬低和委诸下等阶级的次等功能,一跃成为首要功能。在经济生活面前,我们看到军事、行政和宗教的功能逐渐败落了。惟有科学功能才能挑战它的基础地位,甚至在现代人的眼中,科学也很难赢得这一荣誉,除非它能够提供物质上有用的东西,也就是说除非它能够在经营业中起到很大的作用。我们有充分理由说,这些社会基本上已经变成了工业社会。任何能够在整体社会中占有一席之地的活动形式,要想不陷入混乱无序的形态,就不能脱离所有明确的道德规定。一旦这种力量被释放出来,就无法将其自身引向正常的发展,因为它不能指出究竟在哪里应该适可而止。竞争的冲突爆发出来,构成面对面的碰撞,所有力量都试图侵入对方的领地,或者将其打翻在地,斩草除根。当然,在与弱者的对抗中,强者会独占上风,使弱者屈尊于他的意志。然而,这种屈尊不过是一种事实的条件而已,并没有得到任何道德的承认。人们只能在权力的威迫下逆来顺受,直到他们迫切渴望复仇的那一天。通过这种方式达成的和平条约总归是临时性的,协议的形式不能安抚人们的心智。 注10 正因如此,经济结构中的不同派别之间才会频繁发生冲突。倘若我们把这种混乱无序的竞争当作我们所趋附的理想状态————甚至应该比今天更为彻底地付诸实践————那么我们就会把疾病与健康混为一谈。另一方面,我们也不可能通过一劳永逸地改变整个经济生活布局来解决问题;无论我们设计或引进了什么样的新安排,都不可能改换成别的样子,或者改变原来的性质。单靠其原有的性质,这种安排是不可能自足的。人类的秩序状态与和平状态,不可能依靠纯粹的物质根源或盲目的机械作用而自发地形成,不论这种机械作用有多么科学。总之,这就是道德的任务。

    换个角度来看,经济生活的这种非道德性也是公共的危险。今天,这个领域的功能在更大程度上汲取了民族的能量。大量个体的生活都已经被纳入到工业和商业领域。所以说,那些处于这种境况中的人对道德只有微乎其微的印象,他们绝大部分的生活都远离了道德的影响。难道这样的状态不会堕落成为去道德化的根源吗?如果责任感依然是我们牢固的根基,那么我们的生存环境就必然会使其保持积极的姿态。所以,在我们常常被引诱去充耳不闻的时候,必须有一个群体在我们的心智中时时刻刻唤起它。无论什么样的行为方式,都惟有通过习惯和训练才能按部就班地起作用。如果我们整天都生活在非道德的状态中,我们如何保证这种松松垮垮的生活能够带来道德呢?我们自然不倾向于为难自己、约束自己;如果我们无法一步一步地践行所有道德所依赖的约束,我们如何才能得到这种习惯呢?如果在几乎占据我们全部时间的工作中我们仅仅遵循自我利益的明确规范,我们如何才能体味到无欲、无私或牺牲的感受呢?让我们看一看,伴随着公共道德的衰落,经济利益是怎样肆意蔓延的吧!我们看到,不管是企业家、商人,还是工人和雇员,都在其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发现自己身上不存在任何用来制约自私自利取向的影响;他不服从任何道德纪律,所以他对任何这样的纪律都嗤之以鼻。

    所以,最为重要的事情,就是经济生活必须得到规定,必须提出它自己的道德标准,只有这样,扰乱经济生活的冲突才能得到遏制,个体才不至于生活在道德真空之中。在道德真空里,甚至连生命的血液都从个体道德中被抽掉了。因此,在上述社会功能的领域中,有必要确立职业伦理,它不仅更贴近具体实在,更接近事实,它的视野也要比我们今天的视野更宽阔。规范必须告诉每个工人他有什么样的权利和义务,它必须细致入微、面面俱到,而不能采用笼统的说法,它必须考虑到每天所发生的最普通的事情。而且,所有这些各种各样的内在联系,并不会永远保持一种有起伏的平衡状态。伦理体系不应是临时凑合的,它们必须适合于每个群体的任务。倘若它们做不到这一点,那是因为群体还没有凝聚起来,作为一个群体,它依然处于模糊不清、粗陋不堪的伦理状态,这表明它仍然缺乏整合。所以,治疗邪恶的真正办法,就是为经济领域中的职业群体赋予一种它们从未得到过的稳定性。目前,同业公会和法人团体还只是那些彼此还不能长久结合起来的个体所组成的集体,它们必然会转变成为界限明确的、有组织的团体。不过,所有这样的观念,均与历史成见针锋相对,因为历史成见使绝大多数人都对之抱有抵触情绪,所以我们必须彻底抛弃这些成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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